一、企业会计责任的法定主体辨析(论文文献综述)
赵旭东[1](2021)在《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公司治理始终经受着多方的批评与质疑,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立法者虽经不懈努力以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但却总难实现公司治理现状的彻底改观,其已经陷于既有制度锁定的困境,小修小补式改良对于根治公司治理痼疾似乎无济于事,需要的是更深刻而实质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在于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严重脱节、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法律规制近乎空白、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畸形和失灵。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在于结构重构和机制再造:其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予以明确、科学、合理的定性与定位,强化其应有的任意性;其二,要确立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正面引导、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并围绕其控制权的行使建构合理的法律规则;其三,应重构公司监督制度,取消监事会,或者作为过渡性的措施将其只作为任意性的机构由公司自主选择;其四,应重新审视和调整公司治理的归责原则和追责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问责与精准追责。
刘洋[2](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安凯[3](2020)在《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的基本健康权与生存权、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伴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医保基金支付的风险逐渐加大,由于医疗行业的运行环节多、业务复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刑事打击力度不足,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因此,打击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已刻不容缓,研究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明理论研究现状,提出研究的思路构想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述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定性及概念进行论述,分析此类犯罪的特征和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进行剖析,解构其实施过程。第四部分,总结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实践,总结归纳此类犯罪在线索来源、调查取证、案件认定等方面的侦查难点。第五部分,提出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特点、手段、侦查难点的总结分析基础上,按照侦查程序的逻辑链条,从线索获取、立案审查到深入调查、集中收网、完善证据,厘清每个侦查环节的针对性方法和取证重点。
覃然[4](2020)在《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转移支付制度也在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税制改革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格局不断扩大。专项转移支付在促进地方教育建设发展、支持科教文卫事业发展、促进天然防护林工程、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规模大,几乎覆盖人民美好生活所需的各个领域,在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平衡,增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实现国家特定发展目标,推动国家“两个百年”目标的完成,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自实施以来不断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现行专项转移支付依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从分析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基本概念着手,比较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别,从而能更好的理解和界定专项转移支付。通过分析专项转移支付的立法现状和分配、使用、监督现状,总结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本文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这一论题的叙述寻找现实必要性。接着,运用比较借鉴的方法,选取了几个典型国家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在综合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的完善路径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希冀在学习与借鉴世界发达国家专项转移支付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进一步推动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的进程。
马良全[5](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提出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郭冲[6](2019)在《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研究 ——以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发展PPP模式,是从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开始的,PPP模式不仅能开明渠、堵暗道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是改变政府职能定位、促进地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底,发改委发布PPP资产证券化政策,对满足审批程序的项目可进行资产证券化,随后财政部也发布通知,进一步拓展PPP项目融资渠道。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PPP资产证券化定价及发行设计,结合所学知识和行业情况,选用自己改造的静态调整利差定价流程,为所选案例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定价进行研究,与实际情况作对比以此进一步优化。在定价过程中,笔者需要结合发行人的需求以及当下的市场情况综合进行考虑,对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定价发行设计的结论,从而可以解决大多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需求。本文通过对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和发行设计进行研究,总结得到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一)确定PPP项目参与主体以及交易结构、发行结构;项目参与主体一般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回售和赎回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机构、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监管银行、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交易所、评级机构、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交易结构根据发行主体的具体需求而定,包括差额支付条款、回售和赎回条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以及各参与主体的协调等。发行结构包括确定优先级证券发行数量以及对应发行年限设置、赎回和回售设置日期情况等。(二)构建同期国债利率结构以确定无风险收益率;采用国债利率表示基准利率。运用NS模型对国债利率期限结构进行拟合,计算出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曲线,确定不同年限的基准利率。(三)确定平均静态利差;根据基础资产评级,选取同期发行同一债项评级相似行业的企业债和公司债,确定不同评级资产(AAA/AA+/AA等)分别对应的静态利差。(四)确定基础资产付息频率从而计算发行票面利率;根据特定需求确定每年付息次数(年付/半年付等),从而确定总期数,由上述基准利率以及平均静态利差计算出不同评级资产的发行票面利率。(五)根据各期包含期间预测对应各期现金流情况根据基础资产以往业务收入以及现金流流入情况,计算出各期现金流,这其中存在相关假设和保守计算。(六)确定各优先级证券发行规模根据发行结构、各期现金流情况以及给定的现金流覆盖倍数,运用规划方程组求出各优先级证券最大发行规模,根据需求最后适当调整。上述步骤贯穿全文案例分析,依据上述定价发行步骤对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进行了分析,为未来大力完善PPP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做了研究铺垫,应用借鉴参考价值较大,下面列出了本文的几点研究结论:第一、PPP项目一般为公共事业企业发行,政府有相关政策支持以及业务收入多为刚需,现金流比较稳定。静态利差定价方法能够通过当期利差计算得到发行利率,相对准确的估算出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未来存续期间的收入状况,这为发行各期证券规模以及现金流覆盖倍数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同时为长期发行提供了现金流保障。第二、PPP项目周期长、风险大,大多数项目虽然是政府购买模式。但产品也有可能出现现金流断裂、债务压力大经营不善的风险,要避免各种风险,让PPP资产证券化产品顺利发行、持续运营,核心在于项目的发行设计,来保证未来有能力应对风险。第三、作为首批PPP资产证券化落地项目,首创股份污水处理项目为整个行业树立了标杆,它的成功发行模式具备非常重大的参考价值。本文以该项目核心部分包括交易结构、定价发行设计为研究对象,可为同行业PPP资产证券化提供发行参考借鉴。最后,本着促进PPP行业健康发展的理念,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并就笔者的研究水平提出政策建议。
王胜坤[7](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徐晓专[8](2019)在《漳州市税收征管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信息技术手段发展的日新月异,税收征管的难度不断加大。传统的仅凭税务部门自身力量的税收征管方式,显然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因此需要建立起全社会协同治理的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本文从协同治理理论出发对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现状、成效进行研究,从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层面、业务层面和执行层面分析存在问题,就如何解决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对提升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效果,丰富和充实我国税收协同治理实践研究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税收征管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协同治理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税收协同治理方面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进行深入调研,立足于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得出当前税收协同治理建设仅注重政府部门间的合作,社会公众的参与不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缺失,协同治理主体参与不积极且协同治理手段的落实,对协同治理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考核激励。要实现更有效的税收协同治理,首先要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地位、参与途径和承担的责任,其次建立在一套规则完善、规定清晰、内容明确的协调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要在参与主体间强化协同治理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中来,将税收征管向协同治理方向推进。
罗炜玮[9](2019)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件、识别及特殊形态》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的诞生源于现实的需求。由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源于那些隐藏于幕后、且能控制公司的人对公司的不当操控行为,因而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十分必要。然而及至目前,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依旧模糊。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行政监管,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识均存在大量不足之处。事实上,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过度控制问题频发,“隧道行为”难以得到遏制,这无疑损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社会诚信道德的建设。因而,作为规则适用的前提,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尤为重要。第一部分对实际控制人概念存在的问题及其界定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何谓“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的主体是否存在限制?多人控制是否有特殊性?这些问题一直盘旋在我国实际控制人相关制度的上空挥之不去,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纠正条款的使用偏差,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二部分则对什么是实际控制进行了论述。由于学术语境的差异,公司的控制和实际控制在国内外使用的涵义并不完全相同,因而,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理论中的“控制人”亦并不完全相同。鉴于实际控制本身的事实性特征,对实际控制的分析需要从规范层面出发,在排除误用的前提下寻找实际控制的制度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从目的、能力、状态、行为、对象、数量等六个层面界定我国公司实际控制的真正含义与特征。第三部分对主体的身份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影响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讨论。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限缩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并扮演重要角色,对这类经济体制类型的公司而言,其实际控制人很难穿透至自然人层面——全民、集体等概念的虚指性是其主要原因。因而在所有相关机构依法行权履责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增加一类主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集体企业则应穿透至村(镇)集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在其中寻找享有控制权的自然人。当然,如果出现外部不当干预或内部权责失衡,其实控制人依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对实际控制的特殊形态——共同控制进行了探讨。就目前的立法来看,共同控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难觅踪迹,却频繁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监管实务中。而会计学中的共同控制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法上的共同控制,该部分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从主体、能力、意思、数量四个方面划定了公司共同控制的特征与内涵。
周林彬,冯平[10](2019)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范围研究——基于法经济学模型的解释与指导》文中提出随着公司实践的日益丰富,公司中履行经营管理重要职权的人员范围,在形式职位和实质职权上,都脱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主体范围。对于法定主体范围外履行经营管理重要职权的人员,其法律地位认定模糊,从而出现立法阻碍实践,理论脱离实践的情况。文章将剖析我国《公司法》中封闭式列举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范围的立法模式,构建法经济学模型以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具体规则,并指导在兼顾商事实践的现实需求下,运用嵌入实质标准的立法技术,缓和商主体法定强制原则和商主体公示外观原则的紧张矛盾。
二、企业会计责任的法定主体辨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会计责任的法定主体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公司治理现状观察与评价 |
二、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所在 |
(一)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严重脱节 |
(二)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法律规制近乎空白 |
(三)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扭曲和失灵 |
三、中国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结构重构与机制再造 |
(一)公司治理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明确定性和定位 |
(二)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主体定位与法律规制 |
(三)公司监督制度的再造和重构 |
(四)公司治理的合理问责与精准追责 |
结语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或附表清单 |
引言 |
1 绪论 |
1.1 理论研究现状 |
1.1.1 法律分析层面 |
1.1.2 犯罪侦查层面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概述 |
2.1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界定 |
2.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
2.2.1 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 |
2.2.2 案发滞后,行为主体作案次数频繁 |
2.2.3 诈骗手段形式多样,团伙化特点凸显 |
2.2.4 犯罪地域分布较为广泛 |
2.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
2.3.1 行为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2.3.2 犯罪成本低 |
2.3.3 医疗服务领域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
2.3.4 监管弱化,刑事打击力度不足 |
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剖析 |
3.1 非法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 |
3.1.1 违规配药环节 |
3.1.2 药品收购运输环节 |
3.1.3 药品销售环节 |
3.2 伪造异地医疗票据虚假报销 |
3.3 “挂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 |
4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
4.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4.1.1 骗保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无具体受害人 |
4.1.2 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少 |
4.1.3 诈骗手段专业隐蔽 |
4.2 调查取证难 |
4.2.1 取证工作繁重 |
4.2.2 电子证据收集难 |
4.3 案件认定难 |
4.3.1 涉案金额认定难 |
4.3.2 涉案人员责任认定难 |
4.4 缺乏协调机制,侦办效率低 |
5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情报导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5.1.1 根据新闻网络舆情发现案件线索 |
5.1.2 鼓励知情群众举报 |
5.1.3 从医保基金专项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 |
5.1.4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大数据预警机制 |
5.1.5 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
5.2 发现骗保征兆,确定案件性质 |
5.2.1 分析研判医保数据,甄别案件线索 |
5.2.2 审查涉案医疗票据,确定票据真伪 |
5.2.3 锁定药品进出渠道,核对药品异常 |
5.2.4 调查医疗服务机构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 |
5.3 实施秘密侦查,查明犯罪活动 |
5.3.1 布控重点骗保人员,掌握活动规律 |
5.3.2 发展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信息 |
5.4 展开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
5.4.1 研判资金信息,查清交易关系 |
5.4.1.1 分析帐户信息,查证用户身份 |
5.4.1.2 梳理资金流向,掌握组织结构 |
5.4.2 追查通讯信息,查明嫌疑人身份 |
5.4.3 筛查物流信息,锁定嫌疑地址 |
5.4.4 结合视频图像资料,落地查证 |
5.5 经营案件,集中收网 |
5.6 全面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
5.6.1 搜查犯罪相关场所,查扣书证、物证 |
5.6.2 突击讯问,获取口供 |
5.6.3 开展鉴定工作,确定涉案金额 |
5.6.4 强化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缘起以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 |
(二)国内文献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的基本概念解析 |
第一节 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关概念 |
一、财政转移支付 |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 |
三、专项转移支付 |
第二节 专项转移支付与类似转移支付方式的区别 |
一、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区别 |
二、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区别 |
第二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立法现状分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
三、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 |
四、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与监督现状分析 |
一、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现状 |
二、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现状 |
三、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现状 |
第三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立法反思 |
一、立法位阶低 |
二、法律内容模糊 |
第二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实践检视 |
一、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
二、专项转移支付缺乏法定程序的制约 |
三、项目设置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不健全 |
四、专项转移支付透明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监督缺位 |
一、专项转移支付内部监督阙如 |
二、专项转移支付外部监督乏力 |
第四章 域外发达国家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发达国家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一、德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二、美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三、日本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二节 域外发达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经验启示 |
一、转移支付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法律体系 |
二、严格、清楚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 |
三、专项转移支付程序在法律规范下有序进行 |
四、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路径 |
第一节 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的必要性 |
一、规范资金使用的需要 |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
三、实现财政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的具体路径 |
一、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
二、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完善 |
三、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监督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研究 ——以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 |
五、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和定价方法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资产重组原理 |
二、风险隔离原理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第二节 定价方法 |
一、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
二、静态调整利差法 |
三、期权调整利差法 |
四、蒙特卡洛模拟定价法 |
第三节 对比分析与选择 |
一、对比分析 |
二、模型选择 |
第二章 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定价研究 |
第一节 首创股份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PPP项目简介 |
一、项目参与主体 |
二、交易结构分析 |
三、资产证券化增信设计 |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设计 |
第二节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 |
一、基础资产情况 |
二、基础资产计算及分析逻辑 |
三、现金流预测情况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定价模型 |
一、模型构建与基本参数计算 |
二、发行规模和定价设计 |
三、现金流覆盖倍数及压力测试 |
第四节 定价发行对比分析 |
第三章 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8)漳州市税收征管中的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税收的概念 |
二、税收征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内容 |
二、协同治理理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
第三章 漳州市税收征管中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现状 |
第二节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及职责 |
第三节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的主要做法 |
一、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 |
二、税务部门与非政府部门的协同 |
三、税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协同 |
第四节 漳州市税收协同治理取得成效 |
一、初步建立了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
二、初步形成了协税控管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 |
四、初步形成了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
第四章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协同治理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税务主导为主社会参与不够 |
二、协同治理各方缺乏思想共识 |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缺失 |
第二节 协同治理业务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涉税信息利用率低 |
二、委托代征业务存在操作风险 |
第三节 协同治理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协调管理难度大 |
二、部门配合不积极 |
三、协同治理形式大于实效 |
第五章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协同治理主体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协同治理法律不完善导致社会参与不够 |
二、协同治理目标不一致导致难以形成共识 |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不成熟导致作用缺失 |
第二节 协同治理业务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信息化水平差异造成数据利用率低 |
二、监管被动造成委托代征操作风险 |
第三节 协同治理执行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协调管理难度大 |
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配合不积极 |
三、监督机制缺失导致重形式轻实效 |
第六章 国内外经验做法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经验做法 |
一、美国经验借鉴 |
二、澳大利亚经验借鉴 |
三、日本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国内经验做法 |
一、东营市经验借鉴 |
二、徐州市经验借鉴 |
三、深圳市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国内外经验启示 |
第七章 漳州市税收征管协同治理优化建议 |
第一节 税收征管协同治理主体层面的优化建议 |
一、明确税收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 |
二、促使多元主体树立协同治理意识 |
三、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引导 |
第二节 税收征管协同治理业务层面的优化建议 |
一、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库的建设 |
二、强化监管化解代征风险 |
第三节 税收征管协同治理执行层面的优化建议 |
一、完善协同治理沟通协调机制 |
二、健全协同治理考核激励机制 |
三、构建协同治理监督评价机制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件、识别及特殊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厘清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必要性 |
一、现行规定下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混乱 |
(一)实际控制权界定模糊 |
(二)共同控制规范缺位 |
(三)实际控制人主体识别机制不明 |
二、界定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制度价值 |
(一)构建我国公司控制人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二)避免条款误用,纠正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混淆 |
(三)揭示真正的责任主体,防止其损害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 |
第二章 构成要件: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 |
一、实际控制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差异化考察 |
(一)西方学者对“实际控制”概念的使用 |
(二)我国学者对实际控制的相关研究 |
二、实际控制的定位与初步辨析 |
(一)公司实际控制与公司控制的规范分析 |
(二)实际控制与具有市场优势、支配地位而能控制其他公司的关系 |
(三)实际控制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关系 |
三、从公司控制权的法定配置看实际控制权的边界与形态 |
(一)反面论述:公司的法定控制与实际控制 |
(二)正面论述:实际控制的类型化分析 |
四、实际控制构成要件之具体分析 |
(一)核心目的:以公司的利益流向为核心控制力 |
(二)能力要件:排除他方控制的能力 |
(三)状态要件:长期、稳定的控制状态 |
(四)行为要件:控制意思与控制行为 |
(五)对象要件:控制的对象为公司意思 |
(六)数量要件:控制链终端只存在一个意思 |
第三章 主体识别:实际控制人的主体限制 |
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之辨 |
二、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识别机制 |
(一)穿透认定的具体规则 |
(二)一般识别标准:具备自主意思的法律主体 |
(三)自然人的识别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四)团体的识别标准: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考量 |
第四章 特殊形态:共同控制的识别标准 |
一、共同控制是实际控制的特殊形态 |
二、会计上的“共同控制”与法律上的“共同控制” |
三、共同控制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无单一适格主体掌握实际控制权 |
(二)能力:能够参与决策、经营管理及否定控制集体的能力 |
(三)意思:同向、一致的意思 |
(四)数量:只存在一组控制集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范围研究——基于法经济学模型的解释与指导(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高管主体范围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
二、公司高管主体范围的理论探析与制度设计困境 |
三、公司高管主体范围的现行规则梳理 |
(一) 法律法规 |
(二) 部门规章 |
(三) 自治规范 |
(四) 司法案例 |
四、公司高管主体范围的法经济学模型构建与正当性证成 |
(一) 法理回归 |
(二) 法经济学分析 |
1. 概述。 |
2. 成本光谱模型的推理和应用。 |
3. 成本矩阵模型的推理和应用。 |
五、公司高管主体范围的规范建议 |
(一) 立法规则的松绑 |
(二) 司法规则的细化 |
六、余论 |
四、企业会计责任的法定主体辨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赵旭东. 现代法学, 2021(02)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3]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安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4]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完善研究[D]. 覃然.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5]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研究 ——以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为例[D]. 郭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漳州市税收征管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徐晓专. 华侨大学, 2019(01)
- [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件、识别及特殊形态[D]. 罗炜玮. 武汉大学, 2019(06)
-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范围研究——基于法经济学模型的解释与指导[J]. 周林彬,冯平. 学术论坛,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