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推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论文文献综述)
李济广[1](2021)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改革再研究——侧重股东大会和公众治理的角度》文中研究指明现行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的国有产权代表治理效能较低,关键原因在于国有产权代表没有公众及其代表而仅有代理人即专职管理者,同时国有产权代表和股东大会的制度及其实施也存在缺陷。包括职工在内的公众作为产权代表直接参与监管,是国有经济建立高效监督制约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从而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长久保障,这也是公有制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要求。国有企业以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原则为依据,超越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式,建立以所有者(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公众及其代表、职工及其代表、专职国有股权代表三元代表治理体制,是可行的,也一定能够克服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局限性。
艾尼瓦尔·吐尔逊[2](2020)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企业员工持股具有提高员工收入、促进员工积极性和提升企业经济绩效的潜力,因而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重启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上升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沿,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员工持股制度的高度关注。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有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整体发展。广大企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实际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员工持股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三十多年期间,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几经沉浮,经历过大力推广,也数次因各种问题而被紧急“叫停”,其发展历程比较曲折。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完善、相关理论基础不够成熟。与过去相比,我国推行员工持股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相对成熟,但整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非系统化、非细致化问题仍然存在,这不利于员工持股的顺利推行。从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实践者仍然缺乏对员工持股制度功能作用的深入了解,只是把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为员工谋短期福利的工具。理论界也有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具体的权利内容应该限定在分配领域,否则会降低企业决策效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得到的结论和实际效果也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标是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其追求的“利益共同体”理念而言,必须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经济激励功能、公司治理功能、收入分配功能都给予同等的重视。如果仅仅强调员工持股的收益机制,而缺乏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制度性保障,难以让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收益分享为员工带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正向激励,而员工参与管理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有效路径。现阶段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顺利推行,仍然需要强化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认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此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制度改革还应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入股原则。在绪论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章阐述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第三章解析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阶段,并对各阶段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特征、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归纳说明;第五章对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的现状进行阐述,并用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还用案例法具体介绍了个体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情况,最后总结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面临的困境;第六章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员工持股制度,以便为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七章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张飞雁[3](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王新有[4](2019)在《功能属性视阈下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放权让利的国有企业改革旨在让国有企业回归其法人属性,但这只是国有企业现代化改革的第一阶段。国有企业现代化改革的第二阶段是在已经确认国有企业法人属性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分类改革,时下所展开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正是现代化改革的第二阶段。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推进本身亦折射出改革对象的复杂性,如何在类型化的改革思路下进一步展开制度的精细化建设成为应对复杂性的内在要求。精细化的制度建设乃建立于对国有企业功能属性的准确认知基础之上,而将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还不足以辨认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也尚未深刻揭示出国有企业的复杂性。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益性国有企业而言,其功能属性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中更显模糊,以致相应的改革政策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将视角聚焦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与改革路径,可以作为加快国有企业全局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之所以尚未得到准确认识,在于其始终摇摆于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进言之,无论是以市场属性还是以公共属性的单一视角来描述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都存在一些难以自洽的逻辑困境和实践难题。事实上,这恰恰构成竞争性国有企业功能属性的本质:与公益性国有企业相比,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微观上具有市场属性;与民营企业相比,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宏观上具有公共属性。微观上的市场属性和宏观上的公共属性应当作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起点,贯彻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细化制度建设之中。本文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上述功能属性出发,在梳理既有的制度安排下,认为在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机制、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反垄断规制等制度系统中依然有较大的改革空间。根据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对这些具体制度予以调整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一是退出机制改革。在范围上,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应有明确的边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退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性要求。然而,竞争性国有企业基于自身功能属性所在,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这决定着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具体设计既要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相一致,又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但也应注意,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退出,不是为了退而退,还应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所以在具体退出模式的选择上,应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二是股权多元化改革。竞争性国有企业微观层面的市场属性内嵌着资本进入与退出的自由,旨在破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在所难免。然而,竞争性国有企业宏观层面公共属性的存在又导致股权多元化改革必然受到公共性制约。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的平衡,难以进行“一刀切”式的判断,而须在细分竞争性国有企业具体类型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策略。充分竞争行业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比公共属性更为突出,在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应当坚持平等赋权原则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适当选择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并进一步推进员工持股改革。与充分竞争行业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改革趋势不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更加强调聚合式改革理念。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竞争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也应当贯彻这一理念,保障国有经济控制力并强化党的领导。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虽然基于规模效益的考虑需要实施垄断经营,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自然垄断行业中逐渐衍化出一系列竞争性国有企业,并同样面临股权多元化改革的难题。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应从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全资的国有企业两个维度分别展开。三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成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共识,但承担不同功能或具有不同属性的国有企业,对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方式和监管策略也应有所不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确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以此为基础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系统。竞争性国有企业兼具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此为起点完善国有资本授权投资运营公司、国资委等相关主体的运行制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隔离带”和“调制解调器”,应当在这一定位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弱化由此带来的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过度干预,可以引入社会化董事制度。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务院出台的职能转变方案积极行使监管权力,尤其要注重精细化的分类监管。四是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由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宏观层面公共属性的存在,相比广大民营企业而言更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相比公益性国有企业而言,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正当性又因其微观层面的市场属性而遭受质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仅需要防止政府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也要防止各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扭曲后果。竞争性国有企业通常依托行政权力取得垄断地位,所取得的垄断地位在市场机制中还会呈现出明显的传导效应和协同效应。因此,兼具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一旦取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更为深远,需要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反垄断规制。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应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互动机制,根除竞争性国有企业和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当关联,塑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二是限定反垄断规制中承诺制度的适用,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垄断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与行政权力关系过密,一般不应适用承诺制度;三是完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承诺制度的限定适用必然增加反垄断执法的工作负担,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有助于弥补由此带来的执法缺口。
刘辉[5](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剑[6](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提出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白金亚[7](2017)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竞争是市场的核心,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如何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套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的前提,在实现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离不开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也即竞争法律制度的保障。竞争中立制度作为国际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在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际上如火如荼的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的新一轮谈判的展开,竞争中立制度越来越需要我们的重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的研究基础,特别是详细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并进行了评析。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的主要背景进行了介绍,即:国企改革之内忧,国际经贸治理规则之外患。由此引出研究主题:即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的中国化。第二章重点梳理和总结了国内外有关竞争中立的基本理论,厘清复杂理论的逻辑脉络,挖掘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的基本内涵。通过分析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明确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即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为目标,不为特定市场主体创设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条件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紧接着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一般适用范围,基本构成,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以及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澳大利亚、OECD、TPP、欧盟以及发展中国家等不同版本的竞争中立在理念、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差异及其背后隐含的逻辑理路,通过总结和分析不同版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凸显不同发展阶段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选择的差异性,继而提出中国实施竞争中立制度的应有方向。第四章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施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分析了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包括法律实践,政策实践,具体实践以及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之后对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最后以上海为例分析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首先明确了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之后勾勒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行为规则、实施机制、配套机制以及实施步骤。最后提出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即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以及以竞争中立制度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的兴起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邓沛琦[8](2015)在《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等党的文件中先后被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探索中,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突破所有制界线,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大改组和大转型的产物,它是多元化产权投资主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产业的多样化经营的一种企业发展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组织经营模式和经济形态,在我国20多年实践发展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截止2012年底,从全国整体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占我国500强企业的80%。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为122.9万个,占企业登记总数的15%,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规模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3%,其税收贡献比占47%。其中,央企及其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有少数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占比达到了80%。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强大生命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增长处在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下,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国企改革发展的新战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相互投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基本表现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资联营等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经历了初步发展、基本形成和深化完善三个阶段。多种所有制的共存与共同发展、国家层面的理论创新和政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的发育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基本条件。根据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辨证关系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践形式。而混合所有制则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寓于混合经济之中,是混合经济的基础。而混合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融合的结果。事实上,从世界潮流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的混合经济。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各国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混合程度不断提高,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混合日新月异。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各国先后告别单一所有制而共同走上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道路。虽然各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特色不同,但是混合所有制以适应各国经济发展转变的需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必然趋势是“生产社会化规律”、资本社会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规律,以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等共同作用下促使了世界经济走向公私混合的市场经济新时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搞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200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在经历了数百年放任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后发展到在国家干预下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市场经济体制。二战后,随着国有企业的出现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英国开始实行国有和私有动态发展,相互依存,由此出现了混合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和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都是特定历史背景和条件的产物,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特征各不相同,因而有其借鉴与启示,但不能照抄照搬。在我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尤其是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活力不足、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本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是以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为主线,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为抓住改革的战略机遇,必须继承和总结我国以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验成果,并进一步开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视角与路径。在新的时期,面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上的问题,关于混的分类、混的模式、混的时机等问题亟需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与调研访谈相结合法、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法,并更加注重经验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形成了一套全面的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体系。本文共分七章,各章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章内容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对本研究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根据文献分析,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根据全文研究,提炼出创新点,并提出研究展望。第二章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渊源。首先综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性质和特征,以及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区别与联系。其次,进行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辨析。最后,着重论述了中西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理论与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本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为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及模式。首先,探讨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主要探讨国有化、私有化、中间道路、“大社会”等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次,总结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分析了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与特征。第四章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历程与模式。首先,分别从宏观政策和微观实践两个层次探讨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其次,总结归纳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最后,着重归纳和分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模式及特征。第五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思想演进及模式定性比较。综述了英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比较了两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着重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进行全方位比较,包括宏观运行情况、微观操作、股权结构、利益相关者安排等方面。第六章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量化评价与比较。首先,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比较。其次,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层面建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曲线,以进一步考察中英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耦合评价模型和柯布-道格拉斯函数的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分别针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基础环境与现状进行评价。最后,运用边际分析法对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第七章为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首先,归纳出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的启示。而后,运用路径依赖分析,通过构建路径的锁定与突破模型,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现状,构建出我国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的升级模型与范式框架。最后,基于启示与改革的路径突破、升级与范式,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建议。
蒋科[9](2014)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出资企业中经由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在企业中实际代表着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对实现国家既定的出资目的并防止国资流失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均强调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而忽视其公法定位,使得其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外壳”的保护下,利用私法上“合法”的职权,逐渐摆脱了应有的公务约束,并与非国有股董监事及经理层形成了利益同盟,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现行以私法为基础的制度构建缺乏对其本源意义上公法地位的思考,我们应当基于其公私法上身份竞合的特性,重新审视并构建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企业国家出资所有权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而国家所有权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在企业中设立其代表人的必要性。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及其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可直接无障碍地行使其所有权,故该类企业中不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但在公司制企业,国家所有权已转化为国有股权,由于国有股权的私权局限,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延续,国家出资人当借由其国有股权支持使其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该自然人代表即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家所具的法律人格中,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当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其公法人格无法褪除,经其立法授权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同时兼具公私法人格且其公法人格为其固生属性。而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董监事,其与委派机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公法与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为防止国资委对其进行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立法应当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其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其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首先是经国资委内部选拔,再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任命为公司董监事,其选任的行政性不可避免。当前市场化选任思路实际混淆了国家出资人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经理)的界限。基于其公务属性,我们应当坚持并完善其预先的行政性选拔机制,但同时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还需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本属公法的范畴,包括考评、激励与监督等方面。而当前理论及实务界从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出发,认为对其应当建立以经济绩效为中心的考评体系,采取年薪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构建基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监督机制等等,但该类规则实为公司普通董监事而设计,无法照搬适用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主要承担着企业国资经营之监督性的公法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当与所在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现行制度设计无异于将其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应从恢复其公法上的考评、激励和监督的角度,借鉴私法上的合理因素,完善其现有相关制度。基于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也当着重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及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两方面。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实际为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性责任,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种情形。该请求权主体为企业,其责任追究适用董监事连带的严格责任,其责任减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同时应建立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限额以与其责任承担能力相匹配。
王荣[10](2014)在《国有股权行使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国有公司政企不分、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国有垄断、收益体内循环、高昂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是本文思考的逻辑起点,沿着从现象到本质的研究进路,以求解决现实问题。本文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股权为研究对象,分为两个层次:通过对国有股权的本源权利——国家所有权的法理解读及其现实困境这一基础理论层次的分析,寻找国有股权行使的应然体制及其具体方法这一实践应用层次。国家所有权这一概念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改造,这些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将所有制与所有权对应起来,认为国家、集体、个人的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从而坚持“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这严重背离了所有权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分的明晰性原理。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只能与计划经济相结合,难以与市场经济相融合。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在结构主义分类模式下,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应分解为由各级政府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独立的公法法人所有权。如此,中央和地方作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宪政的法治环境下运行,去除了随意占用和调用的制度性基础,这是国家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所在。未来的视域中,在生产力水平足够发达、物质财富极度丰富、国家治理和民主法治良好运行的状态下,国家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于共产主义社会所有权的一个过渡。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性质,目前主要有物权说、所有制对应说和公权力说三种学说。笔者赞同公权力说,认为国家所有权并不具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私权特征,因为其主体全民并没有自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更不享有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股权,只能委托国家并服从于国家公权力的支配,因而,是一项以政治程序为运行机制的公权力。从对所有权的历史分析来看,蒙昧时期和文明早期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具有公共所有权的某些权能,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所有权,即自主性的支配权。从相对意义上的所有权到近现代社会的所有权绝对,即所有权主体对客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权能的全面支配权,再到以社会责任为导向、以保障弱势群体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念、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的所有权社会化,即社会主义观念下的所有权,承载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从所有权的演化进路来看,所有权经历了由个人所有权到以股权为媒介的法人所有权,再到法人所有权规模化的社会所有权,均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只是其私人属性逐渐被弱化,社会属性逐渐被加强。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向国有股权的转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可以直接处分国有企业中任何财产的完全国家所有权阶段;第二阶段为既承认国家是投资人,对国有公司中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又承认国有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股权并存的阶段;第三阶段为国家投资让渡国家所有权获得国有股权,国家不再对国有公司中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有公司单独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国家所有权转化为国有股权阶段。实践中,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这一转变,只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停留于第二阶段,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一国界内的资源为社会成员所有,非经正当程序,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层或者某个政权所独有。全民所有只为国界之间的权利划分提供了方便,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在一国之内强调全民所有,实际意义不大,界分不清,反会造成制度上的混乱。我国的国有实际上被某些利益集团所有,国家所有权的任何权能都没有被全民所行使,“国有即全民所有”,实际的结果是权利主体虚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基于人的理性自利本性,财产私有是最理想的形式,因其可以定分止争和促进发展,对人生与品德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所有权这种模仿私人所有权的拟制人模式难以实现内部化激励,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致使企业内部人员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权力斗争,对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典型的政治斗争。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遵循常人思维和小人思维,而不应遵循圣人思维。如果全部是圣人,法律制度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我国的国家所有权遵循的却是圣人思维。依据委托代理理论,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就越高。非国有商事公司中只有股东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一层代理问题,而国有公司中除了经营者这一层公司代理问题,又多了多层所有者代理问题。经营者环节在下游,如果出了问题,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而迅速得到解决,而所有者环节在根源和上游,如果出了问题,整个代理链条都有可能崩溃。为了使国有公司充分模仿私人公司,现行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管理国有公司的两级制;第二种是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公司之间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中间层的三级制。两级制下,难以实现政企分开。三级制在实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中间层难以真正独立;第二,授权不清。无论是两级制还是三级制都存在着行政管理越位的问题。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成长,无法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致使真正的规模经营难以形成,社会公平公正的观念严重缺失。将国有公司做大做强的目标功能与真正靠市场力量形成的规模经营是错位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厘定不清,政府投资遍布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其行为与政府只有将自己定位于市场做不好也做不了的领域和行业这一应有目标和功能是错位的。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基本诉求也是增进人民的福祉,但其目标功能与国家所有权与民争利的现实运行一直是错位的。从功能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层面的出资人职责可以分解为投资预算决策、投资执行出资和投资监督评价。其主体分别为投资预算编制委员会、财政主管部门和国资委,这是国资管理的宏观框架。投资预算编制委员会是在国资委和财政部之上的一个协调部门,在其听取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国资委作出投资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议后,提交于政府,再由政府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财政部门通过与国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将其资产或股份信托给国资公司,由国资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通过信托合同可以将公法上的行政权转化为商法上的私权。国资委对国资投资、运营的全过程行使监督职权。国资公司是政府特设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政府与市场的隔离层,将政府层面的行政行为转化为市场层面的商事行为。财政部门与国资公司之间是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形式上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财政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和适量的资本设立国资公司,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是信托合同法律关系。财政部门将预算投资决策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所持有的国有公司(一线生产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分成若干份信托给若干国资公司,由国资公司作为国有公司的股东行使所受托股份的股东权。国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受政府干预,更不受名义股东财政部门控制。不设股东会,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与财政部门签订信托合同,据此独立经营,由当前的股东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中心主义,董事会处于核心位置,上对政府中的财政部门负责,下对下属国有公司行使股东权。其董事会构成依不同的治理功能而配置不同的席位,公共公司领域应以政府董事、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三”制模式为宜;商事公司领域应以独立董事为主导。微观层次的国有公司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政企分开和党企分开是其治理的根本;第二,信息公开是其治理的制度保障。基于此,在董事会监管职能的强化方面,应当尽量避免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大量交叉,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不能由一人担任,将经理层的任命权回归董事会。在经营者选任机制的矫正方面,党管干部原则不再适用于国有公司,以真正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替代委任制,董事和监事由股东会选任,经理层由董事会选任。在经营者评价机制的完善方面,经理、党委和纪委成员不应成为考核对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成为考核对象。应推广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体系,该体系的设计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区分不同领域设置评价体系和指标。在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应秉承激励“人力资本”思想,以公平和透明的程序为基础,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激励幅度,加强长期持股约束,在非上市国有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在经营者约束机制方面,应以强化责任规范为核心,强调民事赔偿责任,辅之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体现于事后否决权特点的黄金股既不必参与经营,又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以以少量的股权实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市场化运作。将国有公司中的控股股份转化为具有固定分红和限制表决权特点的优先股,可以解决政府干预和国有股长期不分红问题。优先股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市场工具,我国应尽快引进并将其应用于国有股权的行使。这里的国有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财政部门)将其对某一国有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含表决权)分成几份,根据股权管理信托合同,将其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几个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目的管理股权,受益权归社保基金,国资委作为监督人,而设立的信托。以信托特征为基础的国有股权管理信托模式具有股份移转、重置表决权和信托责任三大特点,既可以实现政企分开,优化公司治理,解决权利主体虚位、国有垄断和收益上缴难问题,又能够实现全民企业全民分享。如果说政府作为出资人在预算、执行和监督方面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是在横向层面实现了分权制衡;那么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和国有股权信托是在纵向层面实现了分权制衡。当然,此种股权管理信托的制度设计中,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最为重要,主要受以下五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一是受信托合同责任的约束;二是数个受托人按份持有同一国有公司的股份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股权制衡机制;三是受托人自身董事会不同类别董事的席位配置所形成的治理机制;四是国资专门监督机构国资委的监督机制;五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多重约束机制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受托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推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推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治理中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改革再研究——侧重股东大会和公众治理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挥股东大会对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制约作用 |
二、文献述评与概念界定 |
三、现行股东大会制度下国有产权代表的低效性及其影响机理 |
(一)目前国有产权代表治理效能的局限性 |
(二)目前国有产权代表治理效能的影响因素及机理 |
四、公众及其代表充当国有产权代表参与企业治理的必要性 |
五、包括职工在内的公众充当产权代表参与企业治理的途径与可行性 |
六、包括职工在内的公众作为国有产权代表参与企业治理的有效性 |
(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与相关理论 |
2.1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 |
2.1.1 所有权 |
2.1.2 员工持股方式 |
2.1.3 员工股份获得方式 |
2.1.4 员工持股结构 |
2.2 国外相关理论 |
2.2.1 双因素经济论 |
2.2.2 分享经济论 |
2.2.3 民主公司论 |
2.2.4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论 |
2.2.5 委托代理理论 |
2.2.6 心理所有权理论 |
2.3 国内相关理论 |
2.3.1 职工主体论 |
2.3.2 劳动力产权论 |
2.3.3 劳者有其股思想 |
2.3.4 人力资本产权论 |
第3章 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 |
3.1 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 |
3.1.1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经济民主建设 |
3.1.2 员工持股制度可补充国有企业原有经济民主制度 |
3.2 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
3.2.1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投入效率的路径解析 |
3.2.2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员工创新意愿和知识分享的路径解析 |
3.3 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
3.3.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2 员工持股制度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解析 |
3.4 有助于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
第4章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历程 |
4.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起源 |
4.1.1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动因 |
4.1.2 重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4.1.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雏形 |
4.1.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员工持股制度 |
4.2 探索阶段(1980 年代初期-1991 年) |
4.2.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获得认可 |
4.2.2 出现的问题 |
4.3 规范化阶段(1992 年-1998 年) |
4.3.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3.2 发展概况 |
4.3.3 员工持股方式与资金来源 |
4.3.4 员工持股模式的创新 |
4.3.5 出现的问题 |
4.4 以股权激励为核心的发展阶段(1999 年-2012 年) |
4.4.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4.2 发展概况 |
4.4.3 出现的问题 |
4.5 有序稳定推进阶段(2013 年至今) |
4.5.1 员工持股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
4.5.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4.5.3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第5章 现阶段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实践 |
5.1 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 |
5.1.1 基本情况 |
5.1.2 主要特征 |
5.1.3 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
5.1.4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的缺陷 |
5.1.5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
5.2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中国电器院案例分析 |
5.2.1 公司介绍 |
5.2.2 员工持股方案 |
5.2.3 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 |
5.2.4 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成效 |
5.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
5.3.1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影响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进程 |
5.3.2 对员工持股制度的认识不够成熟 |
5.3.3 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并未得到重视 |
5.3.4 相关员工持股法律规定不衔接 |
5.3.5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单一 |
5.3.6 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尚不明确的地方 |
第6章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启示 |
6.1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 |
6.1.1 美国ESOP的运作机制 |
6.1.2 美国ESOP的特征 |
6.1.3 ESOP—美国流行的员工所有制形式 |
6.2 英国的员工持股制度 |
6.2.1 英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的背景 |
6.2.2 英国员工股持股计划的主要类型与相关制度安排 |
6.2.3 英国税收优惠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概况 |
6.2.4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6.3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制度 |
6.3.1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的发展背景 |
6.3.2 法国当前流行的四种计划 |
6.3.3 法国的员工董事制度 |
6.3.4 法国员工持股和利润分享的发展概况 |
6.4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的启示 |
6.4.1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员工持股的发展 |
6.4.2 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员工持股的推广 |
6.4.3 鼓励企业员工广泛参与 |
6.4.4 注重员工持股期限的长期化 |
6.4.5 工会积极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 |
第7章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原则及建议 |
7.1 坚持的原则 |
7.1.1 分类实施原则 |
7.1.2 公开透明原则 |
7.1.3 自愿入股原则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完善和建立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 |
7.2.2 为员工持股制度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 |
7.2.3 适当扩大持股员工范围 |
7.2.4 员工股份的转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7.2.5 建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容错机制 |
7.2.6 加强所有权文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4)功能属性视阈下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从市场化角度研究竞争性国有企业自身发展 |
(二)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地位及作用等角度进行研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或模式的探讨 |
(四)国外有关文献概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一)本文研究的重难点有 |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现代化进路:功能属性视角的切入 |
一、现代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思路 |
(二)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分类的比较考察 |
(三)国有企业的分类原则和维度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功能属性 |
(一)微观上的市场属性: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比较 |
(二)宏观上的公共属性: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比较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功能属性的界定 |
三、功能属性视阈下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四条改革路径 |
第二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与规制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存在范围:“竞争性”与“公益性”的边界 |
(一)现有认识简述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存在范围分析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分析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取得之特殊性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滥用主体地位之特殊性 |
(三)竞争性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判断的特殊性 |
(四)竞争性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三、竞争性国企的市场退出与法律规制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的法律机制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模式 |
第三章 公平竞争理念下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 |
一、股权多元化改革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
(一)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位及其主要后果 |
(二)股权多元化改革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 |
(三)股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分类改革 |
二、充分竞争行业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 |
(一)充分竞争行业的界定与特征 |
(二)充分竞争行业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原则 |
(三)充分竞争行业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的改革路径 |
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 |
(一)“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内涵分析 |
(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原则 |
(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的改革路径 |
四、自然垄断行业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 |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基础及其可竞争性 |
(二)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必要性 |
(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路径 |
第四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
一、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 |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改革历程与局限 |
(二)从“资产”到“资本”:竞争性国企授权经营的理念转变 |
(三)竞争性国企中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制度安排 |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 |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
三、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构建 |
(一)国资委的存废之争与法律定性 |
(二)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
四、国资委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监管边界 |
(一)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理念转变 |
(二)国资委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监管的具体向度 |
(三)国资委监管权力的运行机制 |
第五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取得与反垄断规制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生成与危害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生成脉络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危害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的特殊内在机理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地位取得的特殊性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实施的特殊性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策略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互动机制 |
(二)反垄断规制中承诺制度的限定使用 |
(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对执法不足的填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7)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问题的提出: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
1.5.1 竞争中立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一环 |
1.5.2 竞争中立制度给中国带来的挑战 |
第2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 |
2.2 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 |
2.2.1 竞争中立制度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 |
2.2.2 竞争中立制度的核心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2.2.3 竞争中立制度通过规范政府在市场中的特定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
2.2.4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规范不当的国有企业竞争优势和私有企业竞争劣势 |
2.2.5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是一种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措施 |
2.3 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2.4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2.4.1 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2.4.2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保障机制 |
2.5 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 |
2.6 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6.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6.2 公平竞争理论 |
2.6.3 经济民主理论 |
第3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国际比较 |
3.1 澳大利亚:通过国内改革实施竞争中立制度 |
3.1.1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3.1.2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的实施机构与实施机制 |
3.2 OECD:作为国际倡导性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2.1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适用范围 |
3.2.2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行为规则 |
3.2.3 OECD总结的实现竞争中立的途径 |
3.2.4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的实施机制 |
3.3 TPP:作为国际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3.1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3.3.2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4 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作为地区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3.4.1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和适用范围 |
3.4.2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3.5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中立制度 |
3.6 总结与启示:竞争中立制度的多元性 |
3.6.1 对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2 对OECD竞争中立制度建议的评价 |
3.6.3 对TPP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4 对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3.6.5 对国际上竞争中立制度比较后的启示 |
第4章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 |
4.1.1 我国竞争中立的法律实践 |
4.1.2 我国竞争中立的政策实践 |
4.1.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具体实践 |
4.1.4 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 |
4.2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2.1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经济民主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2 竞争中立制度是建立统一市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4.2.3 竞争中立制度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
4.2.4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5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4.2.6 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在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的必要且可行方式 |
4.2.7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必要且可行路径 |
4.2.8 实施竞争中立制度是参与国际经贸治理相关规则制定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4.3 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上海为例 |
4.3.1 国家和上海有关经济政策的出台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
4.3.2 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是上海探索竞争中立的有生力量 |
4.3.3 上海经济优势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经济基础 |
4.3.4 探索竞争中立是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 |
第5章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 |
5.1 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
5.1.1 正视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
5.1.2 竞争中立理念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一致 |
5.1.3 竞争中立制度的设计要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
5.1.4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要与一国法治背景相适应 |
5.1.5 确定中国竞争中立的实施思路 |
5.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5.2.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概念 |
5.2.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5.2.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5.2.4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5.2.5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配套措施 |
5.2.6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步骤 |
5.3 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 |
5.3.1 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 |
5.3.2 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 |
5.3.3 以竞争中立制度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
第6章 结论 |
附录 |
附录1 我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历次全会决议(公报)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3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至第三十二次会议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2-2016)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附录5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的文件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2014-2017)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关于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研究 |
1.2.2 关于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研究 |
1.3 研究目的、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研究展望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展望 |
2 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及其理论渊源 |
2.1 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2.1.1 所有制、所有制结构与所有制形式 |
2.1.2 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
2.1.3 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与特征 |
2.1.4 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联系与区别 |
2.1.5 产权与所有权 |
2.2 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理论 |
2.2.2 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 |
2.2.3 马克思的资本社会化理论 |
2.3 西方学者的相关理论 |
2.3.1 现代产权理论 |
2.3.2 国家干预理论 |
2.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模式及其特征 |
3.1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 |
3.1.1 国有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1945-1978) |
3.1.2 私有化——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调整(1979-1996) |
3.1.3 中间道路——“新混合经济”开启(1997至2010) |
3.1.4 “大社会”运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继续推进(2010至今) |
3.2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与条件 |
3.2.1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因 |
3.2.2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条件 |
3.3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 |
3.3.1 公私混合经营模式 |
3.3.2 出售国企股权模式 |
3.3.3 引入私人资本模式 |
3.3.4 MBO模式 |
3.3.5 员工持股计划(ESOP)模式 |
3.3.6 “黄金股”模式 |
3.3.7 PPP与PFI模式 |
3.4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特征 |
3.4.1 公私并存,私有制占主体 |
3.4.2 混合产权明晰,产权交易市场化 |
3.4.3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法律体系完备 |
3.4.4 混合型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力度大 |
3.4.5 分散决策与集中决策并存 |
4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模式及其特征 |
4.1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 |
4.1.1 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与实践 |
4.1.2 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与实践 |
4.2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动因与条件 |
4.2.1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动因 |
4.2.2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条件 |
4.3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 |
4.3.1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分类 |
4.3.2 混合型整合上市模式 |
4.3.3 混合型合资联营模式 |
4.3.4 混合型产权联盟模式 |
4.3.5 混合型项目制模式 |
4.3.6 混合型基金模式 |
4.3.7 产品分成模式 |
4.3.8 员工持股与MBO模式 |
4.4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特征 |
4.4.1 以产权多元化为基本导向 |
4.4.2 以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变革为基点 |
4.4.3 以实现包容性增长为追求 |
4.4.4 以打造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5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理论演进及性质与特征比较 |
5.1 英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思想理论演进 |
5.1.1 英国工党经济思想演进 |
5.1.2 凯恩斯经济学理论 |
5.1.3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 |
5.1.4 市场社会主义理论 |
5.1.5 “第三条道路”理论 |
5.2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理论演进 |
5.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计划与市场的思想 |
5.2.2 毛泽东的经济思想理论 |
5.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1978-至今) |
5.3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与特征比较 |
5.3.1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比较 |
5.3.2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比较 |
5.4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定性比较 |
5.4.1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宏观面比较 |
5.4.2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微观比较 |
5.4.3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权结构与利益相关者安排 |
6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量化评价与比较 |
6.1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总体情况 |
6.1.1 中英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比较 |
6.1.2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比较 |
6.2 中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 |
6.2.1 中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曲线 |
6.2.2 指标设立、模型假设与数据采集 |
6.2.3 样本选取与描述性分析 |
6.2.4 实证分析及结论 |
6.3 基于边际分析法的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
6.3.1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宏观运行分析 |
6.3.2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产权多元化分析 |
7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优化及政策建议 |
7.1 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后得到的启示 |
7.1.1 打造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理论体系 |
7.1.2 以有为的政府为支撑,推动有效的市场 |
7.1.3 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生动力 |
7.1.4 创新混合所有制模式,构建混合发展范式 |
7.1.5 发展PPP模式,推广员工持股,适度采用“黄金股” |
7.2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路径依赖分析 |
7.2.1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锁定与突破 |
7.2.2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升级 |
7.2.3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运行范式框架 |
7.3 政策建议 |
7.3.1 加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顶层设计 |
7.3.2 深化现代产权制度改革 |
7.3.3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7.3.4 转变政府职能与规范资本市场建设 |
7.3.5 强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9)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概念的评析 |
1.2.2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1.2.3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立论基础 |
2.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 |
2.1.2 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3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4 小结: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之结论 |
2.2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
2.2.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依据 |
2.2.2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现实意义 |
2.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界定 |
2.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内涵 |
2.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特征 |
2.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 |
3.1.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1.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 |
3.1.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义务 |
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私法上的法律地位 |
3.2.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权力 |
3.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义务 |
3.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与平衡 |
3.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 |
3.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平衡 |
第4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 |
4.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 |
4.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选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问题及原因 |
4.2.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问题及原因 |
4.2.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问题及原因 |
4.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制度的完善 |
4.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完善 |
4.3.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完善 |
4.3.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完善 |
第5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制度 |
5.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制度 |
5.1.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机理 |
5.1.2 现行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3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完善 |
5.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制度 |
5.2.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原理 |
5.2.2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3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制度的完善 |
5.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制度 |
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的法理言说 |
5.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6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
6.1 国家出资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理阐释 |
6.2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
6.2.1 国家出资人代表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6.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
6.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
6.2.4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6.3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人的公法责任 |
6.3.1 经济处罚 |
6.3.2 行政处分 |
6.3.3 禁入限制 |
6.3.4 小结 |
6.4 国家出资人代表追责机制 |
6.4.1 损害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双重适用的争论 |
6.4.2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 |
6.4.3 公法责任的追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10)国有股权行使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关于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思路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法理解读 |
第一节 所有权制度的演化过程 |
一、 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分析 |
二、 所有权制度的演进趋势 |
第二节 国有股权的本源——国家所有权透析 |
一、 国家所有权溯源 |
二、 国家所有权价值 |
三、 国家所有权性质 |
第三节 国家所有权向国有股权的转化 |
一、 股权的性质及内容 |
二、 国家所有权转化为国有股权 |
第二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有股权权利主体虚位 |
一、 社会学的视角 |
二、 经济学的视角 |
第二节 国有股权行使的多层代理 |
一、 多层代理导致运营低效 |
二、 代理制度不适于解决所有权行使问题 |
第三节 国有股权行使中的行政管理越位 |
一、 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 |
二、 国有股权行使的现行模式 |
第四节 国有股权行使的目标功能错位 |
一、 引发行政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
二、 背离法治的基本目标 |
第三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应然体制 |
第一节 宏观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框架的重构 |
一、 投资预算决策的编制 |
二、 出资人执行权的行使 |
三、 监督评价机构的确定 |
第二节 中间机制——国资公司的转承与传导 |
一、 避免政府的不当干预 |
二、 强化国资公司独立性 |
三、 重构国资公司董事会 |
第三节 微观制度——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
一、 国有公司治理基本理念 |
二、 董事会监管职能的强化 |
三、 经营者选任机制的矫正 |
四、 经营者管理机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制度调适 |
第一节 选择契合于股权行使的国有特别股 |
一、 设置黄金股 |
二、 向优先股转换 |
第二节 打造适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信托机制 |
一、 信托的演化及其实践 |
二、 国有股权管理信托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推进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治理中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改革再研究——侧重股东大会和公众治理的角度[J]. 李济广. 当代经济管理, 2021(09)
- [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D]. 艾尼瓦尔·吐尔逊.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功能属性视阈下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研究[D]. 王新有.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5]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6]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7]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D]. 白金亚.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2)
- [8]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D]. 邓沛琦. 武汉大学, 2015(03)
- [9]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D]. 蒋科. 湖南大学, 2014(09)
- [10]国有股权行使模式研究[D]. 王荣. 吉林大学,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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