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性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闫欢欢[2](2020)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在时代的发展中承担起了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历史任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在党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之际,大会上就“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明确表示,无疑是对其价值的最好肯定。任一制度都无可厚非的具有时限性,必须结合多变的社会环境与其相适应才可得以继续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退出制度面临着如何完善自身以适应新情况的问题,问题主要是由经济科技水平进步而引发的农业集约化发展要求,同城镇化影响下人口的大规模城市化迁移所引发的农村人口与耕地资源的配置状况的矛盾。为适应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土地的集约化提出的新要求,一部分农户放弃甚至是退出承包地成为了必要的解决方案。继而,在平衡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坚持、持续现存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关系及社会保障的维护等问题下,逐步实现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现实意义。本篇全文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方法,结合法学思维模式,深入研究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国内的立法境况,以法律规范为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缘由、退出的方式及退出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为后文中实践的探索、问题的提出和对策的解决夯实理论基础,对本文的顺利展开起基础作用。第二部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论做基本阐释。首先对其法律概念予以阐释,接着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性,最后展示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必然性,继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论证上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则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践模式的探析。通过整合国内有代表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如平罗、梁平、浙江地区,对各地模式加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为下文内容做铺垫。第四部则结合具体案例,发现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上相关的问题,充分列举在法性定性不明确,程序模棱两可,补偿水准不一、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部分则是关于如何建设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的一般建议。大致包括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法性,设定承包地退出可选择模式,设立补偿标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程序机制、完善其他辅助保障措施,明确政府的作用,保证农民权益,促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第六部分则是结论,不仅仅是对论文前五部分内容的整合,更通过整篇文章中就“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这一具体对象的研究,在重申本文写作用意的同时,综述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展望未来我国在土地法律制度建设上的美好前景。
王嘉诚[3](2020)在《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承包地调整是指在农村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通过法定程序对承包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制度。农村承包地调整既不同于农村承包地收回,也不同于承包地交回,但是三种制度共同对农村承包地具有调节和分配作用。如今,农村承包地调整面临着规范冲突和现实困境。规范冲突体现在:法律价值相冲突、承包期间内进行农村承包地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存在矛盾、制定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现象、法律层面上没有对适用承包地调整的“特殊情形”进行具体规定和解释等。现实困境表现为:承包地调整的概念混淆导致承包地调整达成“表面共识”、农村人地矛盾有加重的趋势、农村承包地“细碎化”现象突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无法弥合利益失衡等问题。国家政策和现行立法的基本态度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之目的是为了最大范围内达到“恒产者有恒心”,让农民群众能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地调整就一概不能进行。农村承包地调整制度需要坚持“稳定”与“灵活”相结合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与民主议定相结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坚持坚持底线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然后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将法治、德治、自治理念相结合,完善农村承包地调整问题的规则设计,解决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各类问题。具体而言:其一,优化现存承包地调整制度,如承包合同中谨慎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条款、在法理层面上对“特殊情形”进行扩大解释或扩大列举种类、制定符合当地民情的村规民约实现高效村民自治、建立农村承包地“置换制度”、多路径增加可供于承包地调整的农村土地;其二,探索“外援型”解决问题新形式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其三,优化程序规则的设计。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提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树华[5](2020)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研究 ——以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法规范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仅规定了“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回避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继承的问题。因“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除财产性外又包含其他权利属性,较为特殊,立法部门为平衡诸方利益,立法时“有意地制度模糊”,为以后法律修正和解释留下空间。但同时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争论,司法实践中因继承问题带来的诉讼和纠纷也在不断攀升。本文以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为切入点,通过对两例同因不同果司法案例分析,找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焦点在于主体的不确定性和该权利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采用案例研究与条文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研究剖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论是个体还是家庭内部按份共有的农户均不影响权利的继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涵的三种权利属性中,身份性只是作为初次分配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先决条件,社会保障性与继承问题并无联系,同时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进一步彰显了财产性的核心作用。在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二元制结构情况下,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理上是完全可行的;三权分置后,土地承包权作为受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均可被继承,同时通过对德国的“物上负担”和台湾地区“农育权”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较,研究继承的合理性。另外从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规范在现行框架下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可继承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王洪平[6](2019)在《发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权研究》文中指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创设了发包方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制度,这是针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之禁止性规定而作的一项补救性规定。发包方终止权不是发包方固有的一项合同解除权,应认定为法律赋予发包方的一项"代位解除权"。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行使条件成就时,发包方应首先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流转合同;若承包方经催告后仍怠于解除流转合同,则发包方可以采取通知解除或者诉讼解除的方式行使代位解除权。流转合同解除后,土地经营权人应退出并交还承包地,承包地上的权利负担因流转合同之解除而消灭,原土地经营权人对于相关损害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承包方在向其交还承包地后仍实施弃耕抛荒行为,则发包方可行使"强制代耕权",以保障"禁止闲置荒芜农地"之政策目标的实现。
李海霞[7](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8](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任大鹏,王俏[9](2019)在《产权化改革背景下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通过对中国当前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进行整体性描述,结合个案分析,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的社会环境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时已经发生深刻变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化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传统的生产资料属性,强调了土地的财产性权利,导致妇女贡献呈现隐性化特征,由此引发了家庭内部基于土地承包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凸显。同时,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困难和土地的位置固定性引发的人地分离现象,均加大了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难度。在土地制度产权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编织安全网。
毕菲荣[10](2019)在《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文中指出通过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中极为普遍的现实,也是国家政策十分鲜明的导向。问题是如何在学理上理解这个波澜壮阔的中国经验,并能够给出恰当的建议,实现理论、政策、经验和实践的统一。一直以来,最为流行的解释模式是出自经济学或者法学的“产权视角”,以及中国社会学家发展出来的“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前者认定当前中国地权实践的不规范性和前现代性,希望通过法制层面的改革,将芜杂的地权实践删繁就简,实现本土经验向理论和西方经验的统一。后者则希望尊重中国的现实,强调在看似不清晰的地权结构中,其实存在丰富有效的社会建构机制,可以实现功能上的地权有效性。但是,地权实践的现实和国家政策的导向与这两种视角的预见有所不同,从而对既有的学理提出了挑战。在各地的农地流转实践中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立,继而在国家政策中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路,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国家的导向是一种在既有法制框架下推动地权实践规范化的努力,它不放任复杂的社会因素建构地权,努力推动地权实践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不同于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预见;也不试图将复杂的地权关系纳入单一的法律契约中,而是从实际出发走出三权分置的模式,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平衡。那么,如何从社会学的视角中理解这种“三权分置”的地权实践尤其是农地流转模式,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经验出发,提出了“地权视角”来吸收产权视角和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合理性,并弥补它们的不足。认为汉语中的“权”不能等同于power或者right,因此,“地权”的内涵也远比产权更丰富,不可能被化约成“产权”。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必继续在产权的概念下修补产权视角的解释范式,将各种社会因素都塞进产权概念中,扭曲了“产权”这个词的本义。在尊重本土的语义传统和地权实践的前提下,本文提出当代的“地权”概念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分别是治权、身份权和产权。它们与政策术语中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权”有一种对应关系,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大类主体有一种对应关系。在既有的“三权”提法之外提出新的三种“权”的概念,是为了完成从实践向学理的转换。在实际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三种“权”通常是同时在场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地类型和具体情况中,会分别出现治权主导、身份权或者产权主导的不同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定会出现从治权主导向身份权主导继而向产权主导模式的递进式演化,但是,我们确实要承认地权的稳定性是实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的生产关系基础。怎么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中,实现地权的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当前三农实践中的一个极为紧要的问题。本文以上海市T村为个案研究了上海远郊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流转史,发现在国家治权强大的总体背景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还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地权流转模式。这些地权流转模式中三种权共同起作用,但在某个时期会有某种“权”特别地引人注目,形成当时的模式。在上海郊区,在已经发育出产权主导模式之后,又回归了治权主导模式,这提醒我们注意社会转型的反复性和地权建构的复杂性。真正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地权中的产权的清晰性,也是地权的稳定性,也就是如何实现治权、身份权和产权三者权能的平衡。如此才能确保经营者和相关利益者的预期的稳定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农地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最大作用。然而,在究竟如何才能“三权分置”基础上建立“三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上,在我们调查的个案村庄中,也还没有找到有现成的答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性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论阐释 |
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界定 |
2.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
2.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
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性分析 |
2.2 退出及退出机制 |
2.2.1 退出 |
2.2.2 退出机制 |
2.2.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类型 |
2.2.4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基本原则 |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必要性分析 |
2.3.1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是农业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
2.3.2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是土地要素价值凸显的现实选择 |
2.3.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是促进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措施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实证分析 |
3.1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模式典范及借鉴 |
3.1.1 宁夏平罗模式与生态移民相结合 |
3.1.2 重庆市梁平模式多方联动、退用结合 |
3.1.3 浙江嘉兴模式“两分两换”的农地退出实践 |
3.2 各地土地退出实践启示 |
3.2.1 敢于尝试是基础 |
3.2.2 因地制宜是关键 |
3.2.3 多方联动是导向 |
4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存在的问题——以“承包人王某迁入小城镇落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纠纷”一案为例 |
4.1 案例简介 |
4.2 法院判决结果 |
4.2.1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
4.2.2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
4.3 存在法律问题 |
4.3.1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定性模糊不清 |
4.3.2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程序缺失 |
4.3.3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程序亟需完善 |
4.3.4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联动机制扶持不足 |
5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制度建议 |
5.1 完善立法明确土地退出法性以保农民利益 |
5.1.1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性 |
5.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程序 |
5.2.1 退出主体资质认定 |
5.2.2 退出模式多样选择 |
5.2.3 退出程序流程顺畅 |
5.3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程序 |
5.3.1 补偿主体问题 |
5.3.2 补偿标准问题 |
5.3.3 补偿方式问题 |
5.4 完善退地农户社会保障机制 |
5.4.1 构建退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
5.4.2 保护农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 |
5.4.3 创设民主监督制度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承包地调整的内涵与制度意旨 |
(一)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内涵 |
1.承包地调整仅适用农村承包地 |
2.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
3.农村承包地调整仅适用于法定的“特殊情形” |
4.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应该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
(二)承包地调整制度与相关制度 |
1.与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比较 |
2.与承包地交回制度的比较 |
(三)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制度意旨 |
1.承包地调整制度的核心 |
2.承包地调整制度的本质 |
二、承包地调整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分析 |
(一)承包地调整的相关规范 |
1.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 |
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中的规范变迁 |
3.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国家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二)承包地调整的规范分析 |
1.承包地调整规范中的价值理念 |
2.承包地调整规范中的制度设计 |
(三)承包地调整规范中的问题与冲突 |
三、承包地调整的调研分析与现实困境 |
(一)承包地调整的调研情况 |
1.后竹亭村统计数据统计 |
2.梁营村村统计数据统计 |
3.晏家村村统计数据统计 |
(二)承包地调整的调研分析 |
(三)承包地调整的现实困境 |
1.概念混淆导致达成“表面共识” |
2.农村人地矛盾有加重的趋势 |
3.农村承包地“细碎化”现象突出 |
4.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法弥合利益失衡 |
四、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承包地调整问题完善的基本原则 |
1.稳定与灵活相结合原则 |
2.依法进行与民主议定相结合原则 |
3.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
4.坚持底线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 |
(二)完善承包地调整的配套制度设计 |
1.优化现存承包地调整制度 |
2.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3.优化程序规则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研究 ——以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1.1 案情简介 |
1.1.1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
1.1.2 汤某某3与汤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 |
1.2 争议焦点 |
1.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成为继承权客体 |
1.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
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 |
2.1.1 财产性 |
2.1.2 身份性 |
2.1.3 社会保障性 |
2.2 从二元制结构到“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变化 |
2.2.1 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颁布前后财产性、身份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变化 |
2.2.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
2.3 域外国家和地区农地用益物权研究 |
2.3.1 德国的“实物负担”制度 |
2.3.2 台湾地区的“农育权” |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
3.1 个体说 |
3.2 农户说 |
3.2.1 “农户”概念的界定 |
3.2.2 农户的法律地位 |
3.2.3 农户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
3.2.4 主体消亡后的继承问题 |
3.3 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适用 |
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4.1.1 不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
4.1.2 同一部法律内部标准各异 |
4.1.3 司法机关各执己见裁判结果不同 |
4.2 现行法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解决对策 |
4.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
4.2.2 继承权主体有关问题的破解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发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包方终止权的赋权基础 |
二、发包方终止权的权利性质 |
(一)发包方终止权不是发包方固有的解除权 |
(二)发包方终止权是发包方的“代位解除权” |
三、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条件 |
(一)实质要件 |
1.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2. 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
3.土地经营权人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 |
4.土地经营权人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
(二)形式要件 |
四、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程序 |
(一)发包方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流转合同 |
(二)发包方直接通知土地经营权人解除流转合同 |
(三)发包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
五、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后果 |
(一)土地经营权人退出并交还承包地 |
(二)承包地上的权利负担因之而消灭 |
(三)土地经营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四)承包方弃耕抛荒时发包方强制代耕 |
结语 |
(7)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产权化改革背景下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妇女土地权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 |
(一)妇女土地权益的立法保护 |
(二)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 |
1. 总体描述:妇女土地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践 |
2. 个案研究:王某荣诉吉林省白城市泷北区A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二、产权化改革背景下的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导致妇女贡献隐性化 |
1. 产权化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 |
2. 土地的产权化改革使妇女贡献呈现隐性化特征 |
(二)农地产权化改革对妇女权益的现实影响 |
1. 农地产权化改革受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影响 |
2. 农地产权化改革加剧了妇女与家庭内部成员的矛盾纠纷 |
3. 土地的位置固定性引发的人地分离现象加大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难度 |
三、中国农地承包制度如何为妇女编织安全网 |
四、结论 |
(10)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产权视角 |
1.2.2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 |
1.2.3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地权视角 |
1.2.4 研究文献评述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方法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T村:地权视角下农地流转模式展开的场景 |
2.1 T村的社区:村庄、人口和土地 |
2.1.1 区位和建制 |
2.1.2 户籍人口和来沪人员 |
2.1.3 T村的土地 |
2.2 “村两委”:国家治权的中介者 |
2.2.1 职业化的村干部 |
2.2.2 行政化的“村两委” |
2.2.3 小结 |
2.3 村集体:身份权的分配者 |
2.3.1 农地的实际所有者 |
2.3.2 集体与村民的利益结合点 |
2.3.3 政府财政和集体福利的转换器 |
第3章 承包经营:T村身份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3.1 家庭承包制度在T村的建立和演变 |
3.2 农地流转模式发生转变的影响因素 |
3.2.1 身份权主导时地权分配模式特征 |
3.2.2 农地流转模式产生转变的动力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自发流转:T村产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4.1 产权主导模式的形成:中介的产生与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 |
4.1.1 产权主导下农地流转中介机制的产生 |
4.1.2 产权主导模式的发展: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 |
4.2 产权主导模式发生转变的影响因素 |
4.2.1 产权主导时地权分配模式的特征 |
4.2.2 农地流转模式转变的动力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委托流转:T村治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5.1 治权主导模式的形成:政府的财政与福利支持的进一步完善 |
5.1.1 政府财政与福利支持:农地流转的助推力 |
5.1.2 农地流转率的变化 |
5.2 农地流转中地权的分配及发展 |
5.2.1 治权主导时的地权分配模式的特征 |
5.2.2 当前农地流转模式及发展趋势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郊区农地流转模式演变的方向 |
6.1 郊区农地流转模式演变的动力机制 |
6.1.1 城市化的发展:治权与产权的进一步完善 |
6.1.2 人口的变化:村集体身份权的转变 |
6.2 郊区农地流转模式的优化 |
6.2.1 治权、身份权和产权的平衡发展 |
6.2.2 农地流转模式与城市化进程相融合 |
6.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6.3.1 研究的创新 |
6.3.2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卷内备考表 |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性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闫欢欢.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3]承包地调整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D]. 王嘉诚.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研究 ——以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为切入点[D]. 李树华. 兰州大学, 2020(01)
- [6]发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权研究[J]. 王洪平. 法学论坛, 2019(05)
- [7]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产权化改革背景下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J]. 任大鹏,王俏. 妇女研究论丛, 2019(01)
- [10]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D]. 毕菲荣.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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