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项议案的公共选择结论(论文文献综述)
董超[1](2021)在《译者主体性影响下丰厚翻译的应用 ——以《应急管理:有效计划的概念与策略》的汉译为例》文中认为本报告以《应急管理:有效方案的概念与策略》第一章的汉译为基础,通过个案研究法,探讨了译者主体性影响下丰厚翻译的应用。节选内容中存在许多目标读者(应急管理员和应急管理专业的大学生)不熟悉的信息,包括历史灾难、专有名词、文化专有概念等,对于这些信息的翻译是本翻译项目的主要难题。如果直译,译文将不利于读者的理解、影响其阅读体验,为了避免此问题,本翻译实践采用了丰厚翻译作为主要的翻译策略,即在目标文本中添加注释。然而,实践表明,丰厚翻译策略的采用仅为结果,至于决定何时、何处以及如何应用丰厚翻译,还应取决于译者的主体性,包括其尽量减少对读者造成干扰的原则、对读者知识的判断以及其对语境的理解。因此,本报告将集中研究译者的主体性如何影响了丰厚翻译的应用,从而更好地将原文中的陌生信息传递给目标读者。本翻译项目共采用了两种丰厚翻译的形式,分别为脚注和文内注。本报告从译文中选取了二十个例子,通过详细分析,得出了一种确保注释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的方法,该方法包含三个步骤:(1)根据目标读者定位确定其知识水平。若某信息对于读者来说为已知信息,则无需添加注释;(2)若该信息非已知信息,译者则需考虑其语境,从而判断该信息的特定功能和意义,后决定是否需要添加注释、在何处添加注释,以及注释的“丰厚”程度;(3)根据“干扰最小化原则”决定是否使用文内注释或脚注。另外,本报告还指出了应用丰厚翻译策略时须注意的五个要点,供未来译者和学者参考:(1)译者须兼顾作者的意图和读者的需求;(2)注释的长度需严格控制;(3)同尾注相比,文内注对读者造成的干扰更小,因此条件适当时应优先使用文内注;(4)注释的位置需谨慎选择;(5)译者必须保证参考资料的可信性和准确性。
张佳[2](2021)在《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一直是是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而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更是成为重中之重。特许学校作为改善弱势学生的教育成果、实现美国基础教育的公平而设立的一项政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特许学校法》以来,在各州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本文立足于教育公平的三个维度——学习机会公平、学习资源公平和学习成果公平,对美国特许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从学校的招生程序、纪律规则以及交通工具的提供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机会公平目标的政策保障;从政府拨款与资金分配、教师招聘与续聘、个性化课程项目的设置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资源公平的政策保障;从特许合同的订立、多管齐下的监督、严格的问责方式三个方面,分析了特许学校实现学习成果公平的政策保障。然后,以绩效责任制为核心,分析了特许学校的质量保障相关政策。通过以上梳理发现,目前特许学校在实现教育公平与质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旧存在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特许学校增加了弱势学生的教育机会,招收了高比例的有色人种学生和低收入家庭学生;提高了弱势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大缩小了有色学生和白人学生在数学和英语语言艺术成绩方面的差距。而与此同时,特许学校也存在很多问题:家长和学生对于特许学校的教育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特许学校申请人数远远多于目前学额;特许学校的建筑空间不足,资金匮乏等。对比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政策,特许学校政策在促进美国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方面给予我们几点启示。在教育公平方面,我国可以完善学生入学方式、实施严格公正的招生程序、转变家长的择校观念、发展多元化学校及多样化课程、提供充足的拨款资金以及引导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吸引和保留优质教师资源、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式保障我国的基础教育质量。
陈欢欢[3](2020)在《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政治极化问题颇受关注,面对美国内政问题一些人似乎认为其对中国有积极影响,但这可能恰恰相反,一直以来美国常因国内问题频发而刻意寻求“敌人”,因此抓住外交政策这一关键点探讨美国政治极化影响有着重要意义。而根据美国宪法,外交政策的制定分权于美国国会与美国总统。当然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因素还包括利益集团、精英阶层、智库机构等诸多因素,然而这些因素都需要通过国会与总统施加影响,因此本文抓住国会与总统这两个关键影响因素探讨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本文主要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国会和总统角度探讨政治极化与美国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导论部分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政治极化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简略概括。论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政治极化的定义、表现、历史和形成原因。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关系以及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关系。第四章以伊拉克战争政策制定的案例探讨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最后总结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规则并提出政策建议。文章结论认为,美国的政治极化可能对于他国而言并非是一种福音,因为政治极化更可能让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呈现“一致对外”的情况。然而,这种“一致对外”也会因为外交政策客体是否为盟友国、外交政策是否与实际利益相关、制定外交政策主体力量对比强弱以及政党党派交替异同相关。另外,美国政治极化也是美国国会和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重要原因,对此,相关国家也应引起重视,不能让历史重演。文章仅仅探讨了冷战后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同时本文认为相对于总统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国会这一影响机制相对稳定且较为冷门,因此偏重探讨。另外鉴于亚洲发展问题的复杂性,文章探讨的案例都选自亚洲国家。如果日后能整体研究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研究时间覆盖整个美国历史,研究的地理位置覆盖全部区域,那么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则会更具多样性与复杂性。
吴昊[4](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指出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刘聪[5](2019)在《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文中研究指明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积极向投资者开通网络投票。网络投票作为一架连接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桥梁,能有效克服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时间、经济和地域障碍,便利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那么,上市公司开通网络投票是否显着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股东大会中,机构投资者是否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上述规定发布后,是否能够减少公司内部人向股东大会提交有损于中小投资者的议案?本文利用2004-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的数据,主要研究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网投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作用。本文用实证的方法尝试回答了以上三个问题,研究发现:一,网络投票提高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如果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向投资者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则中小投资者的参与率、投票率和反对率会提高。二,机构投资者增强了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这一研究结论表明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后,机构投资者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三,网投规定发布后,公司内部人会减少向股东大会提交有损于中小投资者的议案。在进一步检验中,本文考察了网投规定发布时间与股东大会日前后的市场反应,研究发现,网投规定发布后的市场反应要高于网投规定发布之前的市场反应,这表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投票的局限性,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增强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政策,配合网络投票的使用。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证明了上市公司开通网络投票能带来公司治理的改进,为网络投票政策的实施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为今后对其他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的研究提供方法,为检验相关政策是否会带来公司治理的改进提供研究思路。
朱作鑫[6](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杨益章[7](2019)在《论公司决议中的弃权表决》文中研究指明决议作为公司意思形成的基础机制,在本质上是藉由多数决原则将团体成员的个体意思吸收转换为团体自身意思的一个过程,其中,个体意思作为团体意思形成的起点,是指表决权人对待定议题在赞成、反对、弃权三者间作出的单项选择,从公司决议制度运行实践来看,表决权人在会议表决时作弃权选择的现象并非少见,然而,相较于赞成和反对票旗帜鲜明的含义、表征、成因、影响力及正当性,弃权表决在公司法中的意涵与规制问题于理论及实务界均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思考,亟待系统化理论化的释疑与澄清。本文正是由此出发,从层层递进的四个维度对公司决议中的弃权表决问题展开剖析论证。第一章主要对弃权表决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作出厘定。弃权表决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弃权表决指对议案不予绝对表态的意思表示,表决权人放弃的乃是一种或此即彼式的“绝对表态”而非表决权本身,或可表述为是对表决权的消极行使。狭义弃权主要包括明示、默示、拟制三种形式,其中,明示弃权指表决权人在会议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默示弃权指从表决权人的某项作为或不作为中可得推断的弃权意思,拟制弃权则是基于议事效率等法政策的考量结果统一拟制而成的弃权意思,三者虽成因各异,但性质上均属于意思表示、意思效果亦完全等同;而广义上的弃权表决还包括表决权人自始不出席参会的弃权,其属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意思表示,不会在决议形成中扮演任何构成性角色;弃权表决的概念在整体上还须与回避表决相区分,弃权是表决权人能够行权而不欲行权的体现,而回避表决是表决权人基于特定利害关系、受制于法律强制要求对表决权行使的欲而不能。第二章主要通过法理和实证分析,对弃权表决的成因展开类型化分析。当行权所带来的收益无法覆盖行权之成本时,弃权反成为最合乎理性的选择,这种理性冷漠倾向是股东群体特有的一类弃权原因,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对于各类表决权人来说,更普遍的弃权源由则来自于知悉有限抑或利弊难分所产生的中立立场,其中前者是指表决权人因公司方信息供给失职或自身信息汲取不力而未能充分知悉了解对议案进行判断所需的事实信息,后者则指表决权人因知识能力有限或主观判断标准差异而无法对议案作出绝对化的利弊取舍,两者均会产生以弃权表明折中态度的客观需求;当然,除了前述逻辑自冾、脉络清晰的事由外,由于多数决规范设计的缺失,弃权在实务中往往充当起委婉反对的角色,即表决权人会借用弃权之名行反对之实,使得弃权成为一项看似独立实则形骸化的表决选择。第三章主要讨论弃权在决议形成中的定位和影响力问题。在强调实质正义的绝对多数决中,不论狭义或广义的弃权表决均会产生反对的实际效果,但在适用更广亦更科学合理的相对多数决中,法律的理想状态是让表决权人的每一项独立选择均能实现内心意思与外在效果的协调统一,然而,既有的规范路径在多数决设计上均未顾及弃权的独立法律属性,使得弃权要么被当作反对票处理、要么与赞成意思无异,而均与真正意欲弃权者的本意偏离,有违多数决之民主宗旨。为予修正,首先应当明确弃权表决在本质上是表决权人不愿判断、无法判断下的一种中性选择,故在多数决规范设计上应以实现弃权的中性影响为核心目标,对此存在着“基数扣减法”和“分割表决法”两种不同径路,前者是指将弃权者所持表决权数从多数决计算的基数中扣除,后者则指将弃权者所持表决权数分割后一半计入赞成数、一半计入反对数。通过数理模型的对比分析可知,分割表决法能够在排除弃权不当影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决议结果的民意代表性,故是与弃权中性定位最相契合的计算法则。第四章主要讨论弃权表决的正当性和归责问题。弃权作为一项表决选择可能会与表决权人依公司法负有的身份义务相冲突,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与董监作为公司受托管理者的身份差异,亦决定了两者表决权行使边界的截然不同。股东原则上享有弃权还是行权的选择自由,仅在作为控股股东须负担信义义务的有限情境下受到约束,而董监受制于注意义务的内在要求应当勤勉尽责、不得恣意弃权,对此须围绕注意义务内涵、并辅之以商业判断规则展开判定,董监的弃权只有在先后满足出席决策要求、合理知悉要求、理性判断要求、议事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方为正当。不当弃权与正当弃权在意思效果上完全等同,但对股东不当弃权只能通过外部的救济和威慑机制进行激励引导,而对董监的不当弃权应在惩戒相当原则指导下、综合考量具体情节科处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张继德,刘卓[8](2018)在《我国在美上市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研究——以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为例》文中认为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保护对于维护企业管理层的稳定、发挥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结构如何保护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厘清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的组织架构及作用机制,剖析"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异同,研究发现:"合伙人制度"使创始人拥有选拔合伙人和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权限,以此更好地保护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合伙人制度"在各维度都能比AB股制度更好地保护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研究结论为互联网企业保护创始人控制权和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政策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王怡[9](2018)在《民选的议会与不民主的立法:当代美国非正统立法程序考察》文中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以多级化、复杂化和专业化着称。在理论家看来,这一设计为立法过程中多元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了重要场所。然而,精巧的理论在实践当中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国会频繁利用程序中的灰色地带,为一揽子立法等非正统立法手段大开方便之门,使得大量议案绕过传统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不经充分审议和辩论便获得法的身份。以至于已有不少学者宣称,教科书式的传统立法程序已名存实亡,非正统立法正主导着当今美国立法实践。理性认识美国的民主与法治,需要深度发掘和客观评价其议会民主实践。对当下美国国会立法中的非正统立法现象及其影响进行考察,或将为我国学界认识和反思西方民主制度和立法制度带来新的启发。
曾凡锋[10](2018)在《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提出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产物,利益集团出现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由于人们经济水平、价值观念、政治态度、文化背景、利益诉求存在差异,美国民众又具有善于结社的本性,促使形成了形式各样、种类繁多的利益集团。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利益集团政治最发达最典型的国家。它们以游说作为公民参政最主要的途径和渠道,对美国的内政外交政策产生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利益集团在利益聚合表达、协助政府决策、监督评议政府、实现公民权利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伴随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金钱政治、腐败现象、不公平竞争、影响政府效率、损害公众利益等等。这就使得对利益集团行为进行管制和治理,增加透明度和公开度,引导和规范其活动,成为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两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部分的核心内容是文献综述,这是做好选题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深入了解和把握美国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基本情况是做好美国利益集团游说规制和治理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概况,主要包括对利益集团、游说、说客、游说组织、规制、管制和治理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并分析了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关系。然后按照利益集团的不同目标的标准对利益集团进行了分类,每类列举了典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本章最后介绍了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利益协调理论、利益平衡和依法规范理论、分权制衡和多元抵消理论、程序主义和组织结构理论、强化政党功能理论、政府自主决策理论等,为后文的论述构建了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从多个维度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全貌。包括美国利益集团历史上五个发展时期,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空间、文化基础、法理依据、内在动力和核心关系等。通过从上述维度进行分析透视,比较客观、真实、透彻地呈现了美国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全貌。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对资本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通过分析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是承接和延续第二章的分析,从其发挥的作用这一维度对美国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进行再认识。然后对利益集团游说在美国政治过程中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正是因为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导致社会不公平,破坏道德导致腐败发生,造成政府决策效率低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美国民主政治等诸多弊端和负面影响,才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和治理。因此,这部分内容也是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原因分析,为下文介绍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践奠定了逻辑基础。在前三章对利益集团和游说政治较为全面和透彻认识的基础上,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践,也是全文的重点和核心内容。本文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行政管制、司法规制)、政党层面(政党抑制)、社会层面(公民社会组织治理、大众媒体的监督)和个人层面(自我道德约束)等四个层面七个角度对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践和途径进行了介绍。本文分析认为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一是通过美国国会、联邦政府、最高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以统治形式自上而下行使权力实施管制;二是主要政党、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民间机构等)、大众媒体等自下而上地配合国家权威参与治理;三是公民个人行为者,比如说客自身也自主地参与合作治理。此外,多种参与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主体之间呈现出协商、合作和伙伴关系的特征。总结上述分析认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关系的伙伴化、权力运行的多向度和政社关系的和谐化都证明了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形成了上下互动的多元合作治理网络。这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发现和创新。接着探讨了美国利益集团游说规制和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特征。第五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美国游说治理的不足和困境,第二部分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分析美国利益集团和游说治理的本质,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关系的体现,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冲突的协调,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本章是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研究内容和深度进一步升华。第六章分析了对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认识和社会组织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构建党的领导下政府与社会互动合作的良性关系的建议以及美国经验对中国的五点借鉴与启示。最后结语部分简要回顾了上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局限、不足以及将来研究的努力方向。
二、一项议案的公共选择结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项议案的公共选择结论(论文提纲范文)
(1)译者主体性影响下丰厚翻译的应用 ——以《应急管理:有效计划的概念与策略》的汉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摘要 |
Abstract |
1. Introduction |
1.1 An Introduction to 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the Author |
1.2 Selection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
1.3 Major Translation Difficulties and the Solution |
2. Translation 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2.2 Translation Schedule |
2.3 Translation Quality Control |
3. Literature Review |
3.1 Thick Translation |
3.1.1 Definition of Thick Translation |
3.1.2 Research Status of Thick Translation |
3.2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
3.2.1 The Subject of Translation |
3.2.2 Definition of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
3.2.3 Research Status of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
3.3 The Relation Between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and Thick Translation |
4. Analytical Framework |
4.1 Forms of Thick Translation |
4.2 The Manifestation of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
4.3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ranslator's Subjectivity and Thick Translation |
5. Case Analysis |
5.1 Footnote |
5.1.1 Footnote for historical disasters |
5.1.2 Footnote for culture-specific concepts |
5.1.3 Footnote for information correction |
5.1.4 Footnote for proper nouns |
5.2 In-text annotation |
5.2.1 Direct in-text addition |
5.2.2 In-text addition through bracket |
6. Conclusion |
6.1 Major Findings |
6.2 Limita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 |
Translation |
(2)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2.1 特许学校 |
1.2.2 教育公平 |
1.2.3 教育质量 |
1.2.4 绩效责任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1.1 特许学校的现状研究 |
1.3.1.2 特许学校的成效与困境研究 |
1.3.1.3 特许学校的政策制度研究 |
1.3.1.4 特许学校与教育公平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2.1 特许学校的发展现状描述 |
1.3.2.2 特许学校的成效评估研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法 |
1.5.2 案例法 |
1.5.3 比较法 |
第2章 教育公平驱动下的美国特许学校发展 |
2.1 美国特许学校发展的历史演进 |
2.2 教育公平是公立学校的法律保障 |
2.3 教育公平是特许学校的政策愿景 |
2.3.1 特许学校法中的公平条款分析 |
2.3.2 特许学校政策中的公平性问题分析 |
2.3.2.1 学习机会公平 |
2.3.2.2 学习资源公平 |
2.3.2.3 学习成果公平 |
第3章 特许学校学习机会公平的政策保障 |
3.1 制定完善的招生程序 |
3.1.1 可及性大的招生政策 |
3.1.2 公开透明的招生程序 |
3.1.3 多样群体的招生策略 |
3.2 提供免费的公共交通 |
3.3 避免过度的纪律规则 |
第4章 特许学校学习资源公平的政策保障 |
4.1 政府拨款与资金分配 |
4.1.1 《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
4.1.2 联邦特许学校计划 |
4.1.2.1 特许学校计划概况 |
4.1.2.2 特许学校计划构成 |
4.1.2.3 特许学校计划意义 |
4.2 招聘和留住优秀教师 |
4.2.1 特许学校与教师的契约关系 |
4.2.2 特许学校教师的招聘策略 |
4.2.3 特许学校教师的流失与培训 |
4.3 设置个性化课程项目 |
4.3.1 不同于传统学校的教学方法及时间 |
4.3.2 为特定学生设置针对性的教育项目 |
4.3.3 为弱势学生增加大学预备课程机会 |
第5章 特许学校学习成果公平的政策保障 |
5.1 特许合同的订立 |
5.1.1 特许状授予的原则 |
5.1.2 特许状申请的程序 |
5.1.3 特许状的内容条款 |
5.2 多管齐下的监督 |
5.2.1 学校提交年度报告 |
5.2.2 授权机构实地访问 |
5.2.3 家庭社会共同监督 |
5.3 严厉的问责方式 |
5.3.1 续订/不续订特许状 |
5.3.2 关闭/终止特许学校 |
第6章 特许学校的质量保障 |
6.1 绩效责任制为核心 |
6.2 特许学校绩效框架 |
6.3 学业成功评估指标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结论 |
7.1.1 特许学校在教育公平与质量方面取得进展 |
7.1.1.1 增加了弱势学生的教育机会 |
7.1.1.2 提高了弱势学生的学习成绩 |
7.1.2 特许学校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任重道远 |
7.1.2.1 教育需求未被满足 |
7.1.2.2 设施不足,资金匮乏 |
7.2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启示 |
7.2.1 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启示 |
7.2.1.1 完善学生入学方式 |
7.2.1.2 严格公正招生程序 |
7.2.1.3 转变家长择校观念 |
7.2.1.4 发展多元化学校及多样化课程 |
7.2.1.5 改变传统教育评价方式 |
7.2.1.6 提供充足的拨款资金 |
7.2.1.7 引导社会多方参与 |
7.2.2 特许学校政策对我国教育质量的启示 |
7.2.2.1 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
7.2.2.2 吸引保留优质教师资源 |
7.2.2.3 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
7.2.2.4 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一、选题的创新点 |
二、选题的难点 |
三、预期目标与研究成果 |
第一章 美国政治极化界定与美国外交政策回顾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内涵与外延 |
一、美国政治极化的定义 |
二、美国政治极化的当前表现 |
三、美国政治极化的历史回顾 |
四、美国政治极化形成的社会心理学过程 |
第二节 冷战后美国外交政策回顾 |
一、冷战结束前美国外交政策背景 |
二、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三、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四、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五、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外交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影响机制 |
一、美国政治极化美国外交政策影响的路径 |
二、美国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冷战后政治极化与美国国会制定外交政策关系 |
一、美国国会提案和国会立法过程 |
二、冷战后美国国会相关情况及案例选取 |
第三节 美国国会中国人民币汇率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第111 届和112 届国会与人民币汇率相关提案分析 |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中的美国国会的极化因素分析 |
第四节 美国国会以色列相关问题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巴以冲突与美国对以色列态度 |
二、美国第115 届和116 届国会以色列相关提案总体分析 |
三、第115 届和116 届美国国会以色列问题具体提案分析 |
第五节 美国国会伊朗问题相关提案的政治极化分析 |
一、伊朗核问题与美国的态度 |
二、美国第113 届至116 届国会伊朗相关提案总体分析 |
三、第113 届-116 届美国国会以色列问题具体提案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路径 |
一、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影响的路径图 |
二、美国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冷战后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政治极化因素分析 |
一、府会分歧与美国总统在对外事务中的权力 |
二、影响美国总统制定外交政策的因素探析 |
第三节 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对重返亚太政策的影响 |
一、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政治极化的表现 |
二、政治极化程度与总统对外政策强度成正比 |
第四节 政治极化与美国总统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 |
一、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的背景 |
二、美国关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政治极化表现 |
三、特朗普“积极主动决策”型性格弱化政治极化对外交政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案例选取与伊拉克战争 |
一、案例选取 |
二、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政治极化对国会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影响 |
一、美国第107 届-111 届国会政治极化与相关提案情况分析 |
二、美国第107-111 届国会关于伊拉克战争的相关提案统计分析 |
三、美国第107-111 届国会伊拉克战争重要提案具体内容分析 |
第三节 政治极化对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影响 |
一、美国总统制定伊拉克政策是政治极化的产物 |
二、政治极化是总统制定伊拉克战争政策的内在动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一、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的关键结论 |
二、相关政策建议 |
第二节 研究的不足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
一、研究不足 |
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框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框架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第二类代理理论研究 |
2.1.1 第二类代理问题的产生机制 |
2.1.2 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具体表现 |
2.1.3 文献评述 |
2.2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研究 |
2.2.1 网络投票研究 |
2.2.2 其他表决方式研究 |
2.2.3 文献评述 |
2.3 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 |
2.3.1 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
2.3.2 法律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
2.3.3 文献评述 |
第3章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2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
3.3 检验模型和变量定义 |
3.3.1 模型构建 |
3.3.2 变量定义 |
第4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1 样本数据分析 |
4.1.1 描述性统计 |
4.1.2 均值、中位数比较分析 |
4.1.3 相关性分析 |
4.2 实证结果分析 |
4.2.1 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参与积极性 |
4.2.2 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参与积极性 |
4.2.3 网投规定与议案性质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进一步检验 |
4.5 内生性检验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实践启示 |
5.3 研究的贡献、不足与展望 |
5.3.1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5.3.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公司决议中的弃权表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疑义相析:何为弃权表决? |
第一节 明示弃权 |
第二节 默示弃权 |
一、积极的默示弃权 |
二、消极的默示弃权 |
第三节 拟制弃权 |
一、表决行使之瑕疵 |
二、修正案与临时议案之表决 |
第四节 不出席弃权与回避表决 |
一、不出席弃权 |
二、回避表决 |
第二章 成因溯源:为何弃权? |
第一节 理性冷漠 |
第二节 中立表达 |
一、知悉有限 |
二、利弊难分 |
第三节 委婉反对 |
第三章 规则因应:如何对待弃权? |
第一节 既有路径之检讨 |
一、按反对处理 |
二、按赞成处理 |
三、不得弃权 |
第二节 应然定位与计算法则 |
一、定位:中性选择 |
二、计算规则之改进 |
(一)基数扣减法 |
(二)分割表决法 |
(三)两方法之对比分析 |
第四章 权义互动:弃权还是行权? |
第一节 股东弃权之正当性判定 |
第二节 董监弃权之正当性判定 |
一、弃权与出席决策要求 |
二、弃权与合理知悉要求 |
三、弃权与理性判断要求 |
四、弃权与议事合规性要求 |
第三节 不当弃权之问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在美上市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研究——以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 双重股权结构的产生和内涵 |
(二) 双重股权结构的动因与发展 |
(三) 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与经济效果 |
(四) 选择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特征 |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框架、创始人权限和控制权保护 |
(一)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的组织架构 |
(二)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创始人的权限 |
1. 选拔合伙人 |
2. 提名董事会成员 |
(三)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控制权保护 |
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的案例分析 |
(一) 情境1:创始人马云拥有提出新议案的决定权 |
(二) 情境2:创始人马云拥有他人提出议案的否决权 |
五、我国中小型互联网企业采用“合伙人制度”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改进建议 |
(一) 增加“合伙人”决策的监督机制 |
(二) 完善企业重大损失的追责机制 |
(三) 补充“合伙人制度”未说明的条款 |
(四) 保证“合伙人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
(9)民选的议会与不民主的立法:当代美国非正统立法程序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国会立法的正统程序——一种教科书式的解读 |
(一) 议案提交与议员责任 |
(二) 委员会审议与议案分流 |
(三) 议会辩论中的冲突与妥协 |
(四) 一锤定音的总统否决点 |
二、从有规则到无秩序——离经叛道的非正统程序 |
(一) 非正统立法的类型考察 |
1. 一揽子立法 (omnibus legislation) 的泛滥 |
2. 紧急立法 (emergency legislation) 的滥用 |
3. 立法外包 (outsourcing) |
4. 框架式立法 (framework legislation) |
(二) 非正统立法的集大成者——奥巴马医改法案 |
三、失向的马车——国会立法的非正统程序如何影响行政与司法 |
四、结论 |
(10)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利益集团和游说规制或治理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和难点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及其治理概述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利益集团 |
(二)游说、说客和游说组织 |
(三)规制、管制和治理 |
(四)利益集团与游说政治的关系 |
二、美国利益集团的分类 |
(一)经济利益集团 |
(二)政治利益集团 |
(三)宗教和意识形态利益集团 |
(四)公共利益集团 |
(五)单一利益集团 |
三、美国利益集团的特征 |
(一)发育成熟程度较高 |
(二)数量繁多种类多样 |
(三)分布分散范围广泛 |
(四)行为活跃影响力强 |
四、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协调理论 |
(二)利益平衡和依法规范理论 |
(三)分权制衡和多元抵消理论 |
(四)程序主义和组织机构理论 |
(五)强化政党功能理论 |
(六)政府自主决策理论 |
第二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多维度分析 |
一、美国利益集团产生发展的历史脉络 |
(一)19 世纪初到19世纪60年代的首次发展高潮 |
(二)19 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末的较快发展时期 |
(三)20 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的全面发展时期 |
(四)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的爆炸式增长时期 |
(五)20 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稳步发展时期 |
二、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制度空间 |
(一)有限政府与利益集团游说 |
(二)分权制衡与利益集团游说 |
(三)司法中立与利益集团游说 |
三、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文化基础 |
(一)实用主义 |
(二)自由主义 |
(三)个人主义 |
(四)多元主义 |
(五)民主主义 |
四、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法理依据 |
五、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内在动力 |
六、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核心关系 |
第三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的功能和作用 |
一、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积极作用 |
(一)参与决策过程体现美国民主政治 |
(二)发挥中介作用有助利益聚合表达 |
(三)代表特殊利益弥补政党政治局限 |
(四)设置政治议题发挥政治教育功能 |
(五)调和多元利益保障社会政局稳定 |
(六)评议官员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二、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负面作用 |
(一)不同集团实力失衡导致社会不公 |
(二)破坏公共道德导致严重政治腐败 |
(三)增加决策难度造成政府效率低下 |
(四)集团利益自私狭隘损害公共利益 |
(五)堵塞民主参与渠道破坏民主政治 |
第四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践和特征 |
一、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践和途径 |
(一)立法规范的途径 |
(二)行政管制的途径 |
(三)司法规制的途径 |
(四)政党抑制的途径 |
(五)社会组织的治理 |
(六)大众媒体的监督 |
(七)自我道德的约束 |
二、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原则和特点 |
(一)依法治理 |
(二)公开透明 |
(三)广泛参与 |
第五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困境和实质 |
一、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局限和困境 |
(一)游说立法改革存在漏洞缺陷效果不够明显 |
(二)依靠社会监督推动改革动力不足能力有限 |
(三)利益共生政治生态的稳定性增加改革难度 |
(四)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存在矛盾和两难 |
二、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实质 |
(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的体现 |
(二)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冲突的协调 |
(三)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调整完善 |
(四)维护巩固资产阶级的根本统治 |
第六章 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治理的借鉴和启示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社关系分析 |
(一)对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关系本质的认识 |
(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与规制 |
(三)党的领导下政府与社会合作新型关系 |
二、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借鉴和启示 |
(一)提高党的利益协调能力 |
(二)加强政府自身能力建设 |
(三)改革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
(四)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
(五)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1998-2017 年官方登记注册的游说费用和说客数量 |
2.2015-2016 年选举周期行业利益集团捐赠国会议员献金排名 |
3.2015-2016 年选举周期政治行动委员会捐赠候选人献金排名 |
4.1998-2017 年游说委托人(雇主)花费总额排名 |
5.1998-2017 年游说公司(组织)游说总费用排名 |
6.1989 年以来捐赠政治献金总额前10名组织机构 |
7.着名游说公司(组织)雇用“旋转门”官员人数排名 |
8.政府部门和游说组织“旋转门”人员雇员人数排名 |
9.中国社会组织数量前10名省份 |
10.2009—2018 年中国社会组织数量变化情况 |
11.不同类型中国社会组织数量对比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四、一项议案的公共选择结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译者主体性影响下丰厚翻译的应用 ——以《应急管理:有效计划的概念与策略》的汉译为例[D]. 董超.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2]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美国特许学校政策研究[D]. 张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论冷战后政治极化对美国外交政策影响[D]. 陈欢欢. 外交学院, 2020(08)
- [4]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网络投票与中小投资者保护[D]. 刘聪. 厦门大学, 2019(08)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论公司决议中的弃权表决[D]. 杨益章.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在美上市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研究——以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为例[J]. 张继德,刘卓.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 [9]民选的议会与不民主的立法:当代美国非正统立法程序考察[J]. 王怡.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10]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政治及其治理研究[D]. 曾凡锋. 河北师范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