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治污染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韩菲[1](2021)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全球大气污染问题仍然严重,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风险因素。我国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特别是由颗粒物污染导致的“雾霾”天气显着增加了居民的致病和致死风险。因此,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缓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关键路径。2018年起,环保税法开始实施,其能否在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经济发展趋缓和大气环境风险递增的压力下,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被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从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出发,在详细考察了当前全球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环保税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围绕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环保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提出了完善建议和优化路径。本文首先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以及该效应的影响因素及空间溢出效应。具体来讲:(1)分别基于我国大陆31个省区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数据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数据,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模型对我国环保税法的PM2.5减排效应展开研究。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对全国和31个省份的PM2.5年均浓度及本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均产生了减排效应。第二,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减排效应的空间格局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的PM2.5年均浓度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与环保税法对各地工业类PM2.5排放总量减排效应的空间分布格局不同。第三,环保税法对我国大陆各省PM2.5的减排效应与各省PM2.5的污染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即PM2.5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环保税法的减排效应也较好;反之,则较差。(2)采用了贝叶斯LASSO回归模型对环保税法PM2.5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及大小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在选择的10个变量中,有5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PM2.5年均浓度的减排效应,即地区旅游业收入占GDP比重(TOV-GDP)是负相关影响因素,城镇化率(UR)、大气污染的环保税税率(TRAP)、地方环保税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和地形起伏度(RA)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而有6个变量被认为显着影响了环保税法对地区工业PM2.5排放总量的减排效应,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PC)是负相关影响因素,第二产业比例(PSI)、环保税税率(TRAP)、环保税税收收入占GDP比重(ETR-GDP)、地形起伏度(RA)和植被覆盖度(VC)等是正相关影响因素。此外,本文还进一步量化了各个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和贡献率。(3)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所以本地地面站点监测的PM2.5浓度是各个地区排放出的PM2.5污染物经过区域空气流通后导致的最终观测结果,因而在前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测度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程度的指标,并根据该指标计算了2018-2019年我国省级区域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数,结果显示:环保税法对PM2.5污染的减排效应具有空间溢出性,且不同省份空间溢出的程度和方向不同。其次,本文从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及对工业污染企业外迁的影响效应两个方面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1)本文以2013—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通过熵值法构建了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程度综合指标,并在控制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等五个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贝叶斯时空层次岭回归模型分别研究了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并比较了这两种环境经济手段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影响效应的强弱。结果显示:第一,在考虑并控制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基础上,2013-2017年排污费制度和2018-2019年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都具有正向影响效应;第二,通过比较排污费率和环保税率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回归系数大小可知,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正向影响效应要强于排污费制度的影响效应。(2)本文以2018—2019年我国大陆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数据源,根据本地区环保税税率与周边地区环保税税率的关系,将31个省区分为“税率高地”和“税率洼地”两类区域,并在剔除了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和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污染工业外迁混杂影响的基础上,采用带有空间滞后项的贝叶斯面板回归模型分别实证研究了环保税法对“税率高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出效应,对“税率洼地”省区的污染工业是否具有迁入效应。结果显示:第一,环保税法的实施对于本地污染工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效应;第二,本地环保税率与周边省区环保税税率的不同确实会促使污染工业企业向环保税率低的地区迁移,即“税率高地”向周边迁出,周边向“税率洼地”迁入;第三,“税率洼地”环保税税率的提高,会对其规模以上企业个数和高污染工业企业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均表现出显着的抑制作用;第四,“税率高地”地区的环保税率对本地高污染工业还未表现出显着的抑制效应。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发现环保税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存在税率设置不够清晰明确、缺乏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监测机制、环保税收益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因而,本文建议(1)在设计环保税的计算规则时,需综合考虑污染的社会成本、治理成本,特别是不同主体的污染治理或防范成本,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适当的计税办法。(2)在征管体制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以加强污染排放量监测工作,并加强对监测主体的资源支持和责任约束。(3)在收益分配和使用方面,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的环境治理权分配收益并专门用于环保支出。此外,应当将环保税的征管裁量权主要赋予地方政府,鼓励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的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胡耀宇[2](2021)在《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美墨两国共享的3100多公里长的国际边界带是同时期世界上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之一。70年代,边境地区人口激增和经济发展,引发了跨越国境的空气污染问题,引起了边境社区的重视,由此启动了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的合作进程。70年代初,跨境空气污染对于美墨两国,乃至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崭新又复杂的问题,两国只能在不断摸索中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知。这一时期,美墨两国间的国际卫生组织、地方卫生官员、边境大学以及环保主义者发起了两国最早的联合行动,引起了两国联邦政府的重视。1978年,两国环境部门缔结了一项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国政府合作的正式开端。80年代,美墨两国在边境地区的环境冲突更加频繁。坎佩切湾漏油事件和“铜贷款”争端的爆发,都表明“1978年备忘录”缺乏必要的领导力和执行力。为了有效应对以跨境空气污染为代表的两国边境环境问题,1983年美墨两国签署了新的环境合作协定——《拉巴斯协定》。《拉巴斯协定》是两国边境环境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允许两国针对共同的边境环境问题签订拉巴斯附件。1985年到1989年间,两国共签订了五项附件,其中与跨境空气污染紧密相关的附件就有三项。依托《拉巴斯协定》的主体文件和拉巴斯附件,构成了拉巴斯空气污染治理的双边合作框架,极大地提升了两国对跨境空气污染的治理能力。二十世纪90年代后,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两国成立了改善空气质量联合咨询委员会,相继签署了十四项“姊妹城市跨境应急计划”以及四项边境环境计划。随着边境居民对清洁空气的渴望不断提高,人们对拉巴斯空气污染治理框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发展的边境区域也为该框架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拥有顽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它摒弃了过去“短视”的环境理念,开始强调长远视角的环境保护战略,培养地方政府的空气治理能力,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提升两国执行边境计划的透明度。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仍将是两国联合治理跨境空气污染的核心,复杂的跨境空气污染终将被解决。
李富成[3](2021)在《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伴随着环境问题愈演愈烈而出现,其中,水污染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了消极的影响,无论中央或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都在主动地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不过工作的效果和预期出现了落差。为从本质上妥善处理水污染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其体现了党与政府在时代背景下建立的创新污染治理体系,给国内水污染治理建立了新途径。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体系虽然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创新,但是从法律角度也出现了更多的约束条件,第三方主体的参与,让水污染法律责任主体从以往排污企业的单一主体形式,改变成排污企业、第三方机构的“二元”形式,这一转型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第三方和排污者责任划分不清晰、第三方不正当竞争、政府缺少第三方准入资质的审查、认证以及约束标准等。产生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包含“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理思维、当前水污染行为法律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责任转移的详细条文,从实践来看,要达成第三方法律责任也存在阻碍。本文在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对第三方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展开梳理,并且参照欧盟以往实施第三方治理积累的经验,决定在下述几个层面去分析国内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里第三方存在的具体法律责任:第三方和排污者相互的违约责任;第三方相互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责任;第三方违背政府监管要求而出现的行政责任;第三方的违法活动对应的刑事责任。由此解释执行阶段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区别,进一步说明第三方法律责任的设置与详细的履行方法,给水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国内的执行建立法律基础。
周若冰[4](2020)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污染直接影响人类的基本生存。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土壤污染状况愈加严峻。在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的总体污染物含量超标,超标率已经达到16.1%。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在现阶段亟需重视的环境问题。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人群健康,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技术难度高、治理工作量大等现实困难,需要巨额资金支持,我国现有的资金模式如“谁污染谁治理”、第三方治理、PPP模式等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是,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仍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低,资金来源单一、可持续性差以及社会监督不到位、基金功能容易异化等问题。因此,为更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问题与人类生命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息息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年来重视土壤保护工作,在土壤污染相关立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提高立法层级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框架方面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环境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完善土壤污染信息收集制度、危害评估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制度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配套制度。
沈叶[5](2020)在《中国工业SO2减排政策影响效应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和能源消耗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工业SO2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最为严重,工业部门的SO2污染减排迫在眉睫。因此,科学分析工业SO2减排系统涉及的主体及主体间交互行为,构建工业SO2减排系统的多主体仿真模型,分析并评价不同政策干预下工业SO2减排效益,研究工业SO2减排有效路径,构建工业SO2减排政策调控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更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综合采用复杂适应系统、多主体建模、实验经济学和NetLogo仿真平台等理论和方法,针对在政策干预下全国及各地区工业SO2减排差异性及其有效减排路径展开系统性研究。主要内容如下:(1)工业SO2减排系统的多主体仿真模型。借鉴复杂适应系统和多主体建模思想,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界定,构建涵盖地方政府-排污企业-社会公众-交易市场的多主体概念模型,识别各主体行为属性及规则,定义主体、交易市场及系统环境之间的交互行为,并借助NeLogo仿真平台,基于自上而下建模思想,将多主体概念模型转化为多主体仿真模型,为后续进行仿真实验奠定理论基础。(2)考虑排污税的工业SO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利用NetLogo仿真平台,考虑四种SO2排污税税率,对全国及各地区工业SO2减排效应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研究发现:就短期发展而言,全国及17个地区最优减排税率为高税率;就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言,设置中等或阶梯税率更有利于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合理的排污税税率对SO2减排起到正向促进作用,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减排目标。(3)考虑财政补贴的工业SO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在上述基础上,导入五种不同财政补贴率,对比分析不同财政补贴率下全国及各地区工业SO2减排效应。研究发现:全国最优财政补贴率为50%,大多数地区最优财政补贴率为50%。对比最优财政补贴率下排污税税率对工业SO2减排影响,发现全国及20个地区最优排污税税率均为高税率。淘汰落后设备,增加技术创新投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有助于增加排污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各地区工业SO2减排需因地制宜,采用差异化的减排政策。(4)考虑组合政策的工业SO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分别从排污税税改机制组合政策、排污税税改机制与财政补贴组合政策两个角度分析讨论。研究结果发现:在排污税税改机制下,全国及21个地区最优减排税率水平为低税率,对比有、无排污税税改机制减排效果,发现全国及21个地区无排污税税改机制下的工业SO2减排效果基本上优于有排污税税改机制的减排效应。在排污税税改机制和财政补贴组合政策下,全国及10个地区最优财政补贴率为30%;进一步分析最优补贴率下排污税税率对工业SO2减排影响,发现全国及21个地区最优排污税税率为低税率;对比分析有无排污税税改机制与其最优财政补贴率下减排效果,发现全国及21个地区在无排污税税改机制与其最优财政补贴率下的减排效果。要实现减排目标,应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关系,提高政府官员道德修养,加大减排宣传力度,增加企业高管及社会公众的减排意识,综合考察各区域现状,设置合理的减排路径和政策调控体系。该论文有图27幅,表23个,参考文献108篇。
刘婷婷[6](2020)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环境治理的新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不仅已取得了显着成效,而且在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作法也已为许多国家所关注和借鉴。但是,由于我国有关第三方治理的理论性研究尚未完备,加之环境污染治理本身难度大,致使其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实践的运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而未达“理想之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藉以充分发挥该模式在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质量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本文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角度入手,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第三方治理的选题意义及背景,同时分析了与第三方治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便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展开更为深刻的探讨。除此之外,还说明了本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同时,还介绍了本论文在研究角度和具体制度设计两方面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首先,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含义入手,对比了其与行政代履行制度的不同,接着对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次,分析了传统治污模式的不足,阐明了“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新型治污模式的优势。最后,介绍了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的分析。一方面梳理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政策,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有规范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第三方治理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在制度本身缺少完备环境法律规范指引、第三方治理主体缺乏政府有效监管以及环境服务市场运营缺少配套制度规范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关于日本、德国、美国等代表性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成熟规定及其经验介绍。经过分析发现,域外各个国家在涉及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路径上均有所不同。德国是通过构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日本是设立严格的污染物处置企业准入制度、美国则是积极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环境治理。这些域外环境治理的实践都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法律保障层面,要完善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和厘清第三方治理责任,打破制度法律依据缺失的困境。在监管主体层面,提出借鉴“河长制”相关内容,强化政府对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监管。在配套制度层面,提出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特殊“资质”的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运行秩序。期望通过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缓解我国环境压力。
孙玉阳[7](2020)在《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发达国家上百年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中国近几十年经济发展过程中集中爆发。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难以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势在必行。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绿色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作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理念,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绿色经济增长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强调在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约束下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方式,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外部性、产权不明晰和交易费用昂贵等特点以及微观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单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环境保护,更无法推动绿色经济增长。因此,环境规制作为解决市场失灵,实现环境保护的手段应运而生。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环境规制工具不断丰富,环境规制强度也得到显着提升。那么,环境规制究竟能否促进以及如何促进绿色经济增长呢?本文围绕着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这一核心主题展开研究。首先,归纳总结了国内外有关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环境规制与绿色经济增长等相关文献,并且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环境规制和绿色经济增长的内涵,界定了环境规制和绿色经济增长的概念,同时系统阐述了市场失灵理论、经济增长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其次,详细的介绍了环境规制的状况以及绿色经济增长的状况。再次,系统探讨了“环境规制能否促进绿色经济增长”、“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的传导机制”以及“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的门槛效应”三个问题,从而更加全面反映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深化环境规制变革,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经济转型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制度保障能力等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结论为:(1)我国环境规制发展不断走向成熟;环境规制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2)全国以及东中部地区绿色经济增长水平不断提升,主要源于绿色技术进步水平的提升,其中东部地区的绿色经济增长水平要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绿色经济增长水平出现下降,主要源于绿色技术效率水平的下降;全国以及东中西部地区绿色经济增长基本呈收敛趋势。(3)环境规制显着促进了绿色经济增长,并通过稳健性检验。(4)环境规制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创新以及外商直接投资三条路径促进了绿色经济增长,并通过稳健性检验。(5)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环境分权、财政分权以及市场化程度的门槛效应。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环境分权的双重门槛,当环境分权较低时,不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当环境分权适度时,有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当环境分权较高时,不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财政分权的单重门槛,当财政分权较低时,有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当财政分权较高时,不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市场化程度的单重门槛,当市场化程度较低时,不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当市场化程度较高时,有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刘晓玉[8](2020)在《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以北方A县大气污染防治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治理直接面向民众,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决定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随着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制度框架的日益成型,地方特别是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对环境绩效的影响愈发凸显。本文所说的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指县及以下的生态环境治理。基层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到环境质量改善、政府职能转变、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基层法治化进程等多重目标,关乎多重制度、多元主体、多个议题,凸显复杂性、综合性和系统性。聚焦“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综合生态环境问题特性、治理的条块结构和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视角勾勒出基层环境治理所处的结构基础与政治情境,不同于常见的中央-地方关系、委托-代理等视角,本文从微观层次的政策过程分析出发,引入生态博弈框架剖析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政策制度、政策议题,以A县大气污染防治为例进行深度描摹,呈现出包括党委、政府、企业、民众、社会组织在内的行动者网络,发展规划与行动计划、目标考核与问责制、环境监管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访等主要政策制度以及涉及议题的概况及网络分析。在典型案例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继续总结提炼当前基层生态环境治理在合作、分配和学习功能方面的基本特征,发现问题集中表现为规划与行动计划的局限、目标考核问责悖论等制度负外部性,还有议题扭曲与异化、选择性监管等议题负外部性,而后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动者博弈结构进行了形式化表达和博弈结果模拟,识别出行动者参与鸿沟和权力结构失衡对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的影响机制及其改进方向。最后提出,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亟待向多元协同和环境法治转型,这需要建立基层环境市场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渠道、明确基层政府环保权责界限、规范基层环境执法机制,还讨论了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转型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及其世界贡献。
张红丽[9](2020)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目前学界与实践中讨论非常热烈的一种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方式。作为一种比较新的模式,在具有传统模式不具备的更加高效、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做到物尽其用等优点之外,也因为发展的不成熟而存在许多问题。在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及其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因此本文致力于从法律的角度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研究。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是任何新生事物发展必须经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与根本遵循。只有在有法可循的状态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本文在分析大量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存的法律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通过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分析与研究,最终得出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首先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措施的结论。其中不仅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弥补有关的立法空白,还包括对与法律配套的政策制度等措施的完善。因此本文在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修改与完善建议,以期在法律方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欧长娥[10](2019)在《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文中提出由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企业不得不转型、改革甚至搬迁,导致大量污染场地的出现。污染场地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严重危害公民健康,因此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修复刻不容缓。我国对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起步较晚,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及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虽正式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但责任主体类型任不明确,导致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互相推诿,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失去来源等问题。关于污染场地问题美国曾先后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综合法》、《超级基金法》、《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案》等三部法律用于确立以及完善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德国关于污染场地的治理原则主要是溯及既往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日本对于污染场地的法律法规则更为细致,日本治理修复原则是由“所有人等”承担污染修复责任,该“所有人等”指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若污染行为人不是上述三者之一的,则由污染者承担治理修复的最终责任。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于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的现状和对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分析,为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类型化探索提供思路。本论文总共分为五部分,首先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篇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目的、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部分污染场地的基础理论。分别从历史沿革和场地污染的概念、污染场地的理论基础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现状。分别从理论研究现状、立法现状以及实践现状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发现: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场地责任主体尚未建立具体的类型化体系,由此在下文提出类型化建议。第三部分域外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借鉴。该部分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关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立法规定,了解域外国际对污染场地的范围的界定和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情况,分析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为完善我国场地污染责任主体类型化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建议。首先,对污染场地的进行类型化研究,根据场地污染源的来源及活动类型,将场地污染可分为工业污染场地、农业污染场地、市政污染场地以及有医疗、军事、化学废弃物构成的其他污染。其次,对治理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将治理责任主体分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人和其他对土地具有管领力的主体。最后,对不同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的分析,根据不同的污染场地所对应的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确定其责任范围。结论部分,是对本文的核心观点及论证的逻辑进行一个整体的概括。
二、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治污染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治污染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环境税的产生 |
1.2.2 环境税的发展历程 |
1.2.3 环境税的效应研究 |
1.2.4 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 |
1.2.5 我国环保税法的研究 |
1.2.6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行性分析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理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大气污染规制 |
2.1.2 环保税 |
2.1.3 环保税法的效应 |
2.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理论基础 |
2.2.1 大气污染产生的经济学解释——基于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大气污染导致外部性问题——基于外部性理论 |
2.2.3 大气污染外部性问题的矫正——庇古税与科斯定理 |
2.2.4 庇古税规制大气污染的目的——基于社会成本理论 |
2.3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作用机理 |
2.3.1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减排效应的作用机理 |
2.3.2 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经济效应的作用机理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问题 |
3.1 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
3.1.1 全球大气污染的趋势和现状 |
3.1.2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及成因 |
3.1.3 大气污染的危害 |
3.2 大气污染规制的现状 |
3.2.1 大气污染规制的国际现状 |
3.2.2 大气污染规制的中国现状 |
3.3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及困境 |
3.3.1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现状 |
3.3.2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困境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环境效应研究 |
4.1 环保税法对PM_(2.5)的减排效应——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 |
4.1.1 研究方法 |
4.1.2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估计结果 |
4.1.3 基于地面站点监测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4 结果与讨论 |
4.2 环保税法的PM_(2.5)减排效应—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 |
4.2.1 研究方法 |
4.2.2 2018、2019 年省级工业类PM_(2.5)排放清单数据估计结果 |
4.2.3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估计结果 |
4.2.4 基于PM_(2.5)排放清单数据的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5 结果与讨论 |
4.3 环保税法对PM_(2.5)污染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研究 |
4.3.1 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的空间溢出指标构建 |
4.3.2 中国省区环保税法减排效应空间溢出结果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环保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经济效应研究 |
5.1 环保税法对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影响效应 |
5.1.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5.1.2 计量模型及变量说明 |
5.1.3 基准回归结果 |
5.1.4 稳健性检验 |
5.1.5 机制检验 |
5.1.6 结果与讨论 |
5.2 环保税法对企业迁移的影响效应 |
5.2.1 理论假设 |
5.2.2 实证过程 |
5.2.3 贝叶斯回归结果 |
5.2.4 安慰剂检验 |
5.2.5 机制检验 |
5.2.6 结果与讨论 |
5.3 小结 |
第6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1.1 环保税法环境效应的研究结果 |
6.1.2 环保税法经济效应的研究结果 |
6.2 对策建议 |
6.2.1 计税方法合理化设置 |
6.2.2 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机制的完善建议 |
6.2.3 收益分配和使用机制的优化路径 |
6.2.4 环保税法与其他大气污染规制的配合机制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致谢 |
(2)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及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美墨跨境空气污染问题的提出与两国早期的合作 |
(一)边境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激增 |
(二)边境自然特征与边境空气污染 |
(三)美墨两国的国家环境治理机构及空气质量法规 |
(四)边境空气质量的调查与早期合作 |
二、拉巴斯协定的签署和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形成 |
(一)坎佩切湾漏油事件和“铜贷款”争端 |
(二)拉巴斯协定的签署及其主体内容 |
(三)拉巴斯附件的签署和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形成 |
三、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发展及成效 |
(一)改善空气质量联合咨询委员会 |
(二)美墨姊妹城市跨境应急计划 |
(三)跨境空气污染与美墨两国边境环境治理计划 |
(四)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成效与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3)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第三方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梳理 |
第一节 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 |
一、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第三方 |
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法律责任的转移 |
第二节 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
一、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法源依据 |
二、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雏形 |
第二章 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实现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实现困境 |
一、第三方与排污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不明 |
二、第三方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障碍 |
三、政府对第三方市场准入的审核、认定和规范标准欠缺 |
四、第三方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不清 |
第二节 第三方法律责任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
一、“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污意识 |
二、现行水污染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
三、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责任由排污方向第三方转移的条款 |
四、实践中第三方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 |
第三章 欧盟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法律责任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概述 |
一、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水污染第三方治理 |
二、欧盟水污染第三方治理公私部门法律责任的分担 |
第二节 欧盟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健全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 |
二、加强政府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管 |
三、促进第三方企业的良性竞争 |
四、合理设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分担方式 |
第四章 第三方法律责任的实现 |
第一节 第三方与排污方之间的违约责任 |
一、第三方治理机制的合同模式 |
二、第三方与排污方之间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三、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责任 |
一、第三方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责任的表现形式 |
二、第三方之间不正当竞争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水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第三方违反政府监管的行政责任 |
一、第三方在市场准入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
二、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
第三节 第三方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
一、第三方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罪化 |
二、第三方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土壤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概念 |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 |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概念 |
第二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特征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环境责任理论 |
三、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土壤防治基金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低 |
二、资金来源单一,可持续性差 |
三、社会监督不到位,基金功能容易异化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之比较 |
一、美国超级基金制度 |
二、荷兰土壤污染责任的资金保障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基金制度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
二、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
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路径分析 |
一、提高立法层级 |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框架 |
第二节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资金来源渠道 |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财政拨款 |
二、环境税 |
三、污染回溯责任追究环境修复费 |
四、社会资金投入 |
五、基金投资收益 |
第三节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
一、使用范围 |
二、使用方式 |
第四节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监督体系 |
一、外部监督 |
二、内部监督 |
第五节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 |
一、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法规 |
二、健全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法 |
第六节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配套制度 |
一、土壤污染信息收集制度 |
二、危害评估制度 |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
四、土壤污染修复制度 |
五、土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工业SO2减排政策影响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3 研究综述与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3 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的工业SO_2减排模型构建 |
3.1 工业SO_2减排系统的复杂性分析 |
3.2 工业SO_2减排体系的主体界定 |
3.3 工业SO_2减排系统的制约因素 |
3.4 工业SO_2减排系统的多主体模型构建 |
3.5 本章小结 |
4 考虑排污税的工业SO_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 |
4.1 系统仿真平台概述 |
4.2 数据来源与参数设定 |
4.3 排污税政策情景设置 |
4.4 政策情景分析与讨论 |
4.5 本章小结 |
5 考虑财政补贴的工业SO_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 |
5.1 数据来源与参数设定 |
5.2 财政补贴政策情景设置 |
5.3 政策情景仿真实验结果 |
5.4 政策情景分析与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6 考虑组合政策的工业SO_2减排政策仿真与情景模拟 |
6.1 情景设置与参数设定 |
6.2 基于排污税税改机制的组合政策情景分析 |
6.3 基于排污税税改机制与财政补贴的组合政策情景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可能创新点 |
7.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
2.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内涵 |
2.1.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涵义 |
2.1.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与环境行政代履行的异同 |
2.1.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法律关系 |
2.1.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 |
2.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价值 |
2.2.1 利于治污集约化、提高治污效率 |
2.2.2 利于环保部门监管、降低执法成本 |
2.2.3 利于环保科技创新、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
2.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2.3.1 负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
2.3.2 损害担责理论 |
2.3.3 多元共治理论 |
3.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现状分析 |
3.1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现有法律规范分析 |
3.1.1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
3.1.2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3.1.3 相关环境政策梳理 |
3.2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现实困境 |
3.2.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依据不足 |
3.2.2 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
3.2.3 环境服务市场配套制度不完善 |
3.2.4 政府监管不健全 |
3.2.5 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不完善 |
4.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介绍 |
4.1.1 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1.2 德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1.3 美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
4.2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4.2.2 实行严密的政府监管体系 |
4.2.3 设立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环境治理制度 |
5.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法律保障层面 |
5.1.1 构建第三方治理环境法律体系 |
5.1.2 明确第三方治理主体法律责任 |
5.2 监管主体层面 |
5.2.1 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职能 |
5.2.2 完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 |
5.3 配套制度层面 |
5.3.1 建立第三方主体特殊准入制度 |
5.3.2 实行第三方主体信息公开制度 |
5.3.3 健全第三方治理效果评价制度 |
5.3.4 完善第三方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环境规制与经济增长 |
1.2.2 环境规制与全要素生产率 |
1.2.3 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
1.2.4 环境规制与绿色经济增长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环境规制 |
2.1.2 绿色经济增长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经济增长理论 |
2.2.3 新制度主义理论 |
第3章 环境规制变迁、工具及效果分析 |
3.1 环境规制变迁 |
3.2 环境规制工具 |
3.2.1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 |
3.2.2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 |
3.2.3 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 |
3.2.4 环境规制工具的优缺点 |
3.3 环境规制实施效果分析 |
3.3.1 全国污染治理效果分析 |
3.3.2 区域污染治理效果比较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绿色经济增长测算、现状及收敛分析 |
4.1 绿色经济增长测算方法 |
4.1.1 参数方法 |
4.1.2 非参数方法 |
4.1.3 Malmquist-Luenbenrger指数测算方法 |
4.2 绿色经济增长测算指标选取 |
4.2.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2 投入指标选取 |
4.2.3 产出指标选取 |
4.3 绿色经济增长现状分析 |
4.3.1 全国绿色经济增长分析 |
4.3.2 区域绿色经济增长比较分析 |
4.4 绿色经济增长收敛性分析 |
4.4.1 收敛假说与收敛机制分类 |
4.4.2 绿色经济增长绝对收敛检验 |
4.4.3 绿色经济增长条件收敛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直接影响分析 |
5.1 理论模型构建 |
5.2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说明 |
5.2.3 数据来源 |
5.3 实证检验 |
5.3.1 实证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的传导机制分析 |
6.1 理论分析 |
6.1.1 产业结构升级机制理论分析 |
6.1.2 技术创新机制理论分析 |
6.1.3 外商直接投资机制理论分析 |
6.2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6.2.1 模型设定 |
6.2.2 变量说明 |
6.3 实证检验 |
6.3.1 产业结构升级机制实证检验 |
6.3.2 技术创新机制实证检验 |
6.3.3 外商直接投资机制实证检验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的门槛效应分析 |
7.1 理论分析 |
7.1.1 环境分权门槛效应理论分析 |
7.1.2 财政分权门槛效应理论分析 |
7.1.3 市场化程度门槛效应理论分析 |
7.2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7.2.1 门槛回归方法及模型设定 |
7.2.2 变量说明 |
7.3 实证检验 |
7.3.1 环境分权门槛效应实证检验 |
7.3.2 财政分权门槛效应实证检验 |
7.3.3 市场化程度门槛效应实证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1.1 环境规制体系不断完善并取得良好效果 |
8.1.2 绿色经济增长不断提升并呈收敛趋势 |
8.1.3 环境规制显着促进绿色经济增长 |
8.1.4 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传导机制 |
8.1.5 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存在门槛效应 |
8.2 政策建议 |
8.2.1 深化环境规制变革,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
8.2.2 增强经济转型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
8.2.3 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制度保障能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以北方A县大气污染防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研究概况 |
(二)中国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研究现状:视角与主题 |
(三)小结 |
三、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何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基层” |
(二)理论基础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环境与基层治理 |
第一节 生态环境问题进入基层治理场域 |
一、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 |
二、条块结构 |
三、政府-市场-社会关系 |
第二节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 |
一、历时变化 |
二、治理主体 |
第二章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博弈框架 |
第一节 生态博弈框架 |
一、核心要素 |
二、基本过程与功能 |
三、政策博弈与治理结果 |
第二节 适用与局限 |
一、适用性讨论 |
二、进路、模型及局限 |
第三章 A县大气污染防治案例分析 |
第一节 A县基本情况 |
一、基本县情 |
二、环境治理变迁 |
三、聚焦A县大气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政策行动者 |
一、行动者概况 |
二、行动者网络分析 |
第三节 政策制度 |
一、制度概况 |
二、制度网络分析 |
第四节 政策议题 |
一、议题概况 |
二、议题网络分析 |
第四章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特征、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基本特征 |
一、合作功能 |
二、分配功能 |
三、学习功能 |
第二节 存在问题 |
一、制度负外部性 |
二、议题负外部性 |
第三节 产生原因 |
一、行动者博弈模拟 |
二、行动者结构 |
第五章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转型 |
第一节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协同 |
一、多元协同目标 |
二、建立基层环境市场机制 |
三、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渠道 |
第二节 基层生态环境法治化 |
一、环境法治目标 |
二、明确基层政府环保权责界限 |
三、规范基层环境执法机制 |
第三节 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转型意义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 |
二、国际比较视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 |
英文 |
附录 |
一、A县行动者互动情况统计 |
二、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行动者博弈模拟源代码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一、公开发表论文 |
二、公开发表编译文章 |
(9)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
(二)国外学术研究现状 |
四、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文章的主要内容 |
(二)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产生背景 |
第三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治理服务模式 |
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 |
第四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明智之举 |
二、降低排污企业治污成本的必由之路 |
三、推动我国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及配套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依据不足 |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政策落实不彻底 |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法律救济措施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外借鉴 |
第一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外立法及发展现状 |
一、美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及发展现状 |
二、德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及发展现状 |
三、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及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相关法律配套制度 |
三、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体系 |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 |
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体法律责任的分配 |
第二节 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配套制度 |
一、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准入的审批制度 |
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督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加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配套政策的落实 |
一、加大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 |
二、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
第四节 加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法律救济措施实施 |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救济措施 |
二、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法律救济措施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 |
1.国内研究现状与动态 |
2.国外研究现状与动态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场地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基础理论 |
(一)历史沿革 |
(二)污染场地的概念及特征 |
1.污染场地的概念 |
2.污染场地的特征 |
(三)场地污染治理修复责任的理论基础 |
1.环境责任理论 |
2.环境正义理论 |
3.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1.宪法、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2.行政法规的规定 |
3.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4.部门规章中的规定 |
(二)实践现状 |
(三)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域外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借鉴 |
(一)美国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 |
1.场地范围 |
2.责任主体类型 |
3.承担方式 |
(二)德国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 |
1.场地范围 |
2.责任主体类型 |
3.承担方式 |
(三)日本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 |
1.场地范围 |
2.责任主体类型 |
3.承担方式 |
(四)借鉴意义 |
四、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建议 |
(一)污染场地的类型化建议 |
1.工业污染场地 |
2.农业污染场地 |
3.市政污染场地 |
4.其它污染场地 |
(二)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建议 |
1.所有权人 |
2.土地使用权人 |
3.其他污染场地的相关者 |
4.承担方式 |
(三)不同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建议 |
1.工业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建议 |
2.农业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建议 |
3.市政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建议 |
4.其他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建议 |
5.建立污染场地基金治理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获奖情况 |
四、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治污染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大气污染的效应研究[D]. 韩菲.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D]. 胡耀宇.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1(09)
- [3]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D]. 李富成. 兰州大学, 2021(02)
- [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D]. 周若冰.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中国工业SO2减排政策影响效应研究[D]. 沈叶.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刘婷婷.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环境规制对绿色经济增长影响研究[D]. 孙玉阳. 辽宁大学, 2020(01)
- [8]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以北方A县大气污染防治为例[D]. 刘晓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张红丽.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10]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D]. 欧长娥.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标签:环保税论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论文; 土壤污染防治论文;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论文; 工业污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