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模式与价值取向(论文文献综述)
贾潞瑶[1](2021)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流动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形式,跨境电子商务逐渐成为跨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是实现交易的基础,各国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同,其保护的模式以及相应的规则也不相同,甚至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为此,需要对个人信息从性质与范围对其进行界定,同时将其与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则。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则中,还需要对于跨境做出合理的界定,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跨越国境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此需要根据现在的技术等重新进行界定,同时分析了目前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方式,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也有一定的作用。由于在不同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价值考量不同,所以在规制其跨境流动方面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模式。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充分性保护模式,该模式意在保护公民的数据权利与自由;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意在促进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三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数据本地化模式,该模式意在维护国家安全,三种不同模式之间难以协调,其规制路径、监管等各不相同。为调和不同模式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促进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各国通过谈判签订协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所存在的障碍。WTO成员国通过TISA谈判以及最新的电子商务谈判试图突破制度障碍推动数据在符合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跨境自由流动。此外区域也在不断努力,也在不断签订新的协定消除区域内的障碍,使得个人数据首先在区域内实现自由流动。虽然签订的协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使得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在数字贸易方面起步较晚,相关规则的制定不完善且较为落后,目前以《网络安全法》为中心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规则具备个人信息在跨境流动方面的保护作用,但是体系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可以借此机会,在该法中确立规制模式,完善监管规则,放松本地化措施等,从而形成以该法为中心的完善的规制体系。
李青[2](2021)在《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正式科学教育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培育了具备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以教育的现代化彰显人的主体性和科学理性,最终指向人的现代性。但当前,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却面临制度、观念和方法等因素制约而无法对接社会转型需要。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为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培育了具有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科学公民,有力地推动科学与社会的融动互进。美国社会现代化诉求是如何借助非正式科学教育渗透到民众心智中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在此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研究以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出美国社会现代性是如何体现并作用于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过程。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化梳理。依托社会文化情境理论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的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进行剖析,揭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与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互动关系,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思维的科学公民来顺应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价值、相关学术动态、研究设计的依据以及研究对象的合理化界定,使研究对象明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第一章聚焦宗教神性裹挟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虔诚信徒,培育神性社会所需的宗教价值观;第二章聚焦政治化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如何通过科学启蒙为新国家培育具有民族意识和政治素养的国家公民,践行为民主政治巩固民意的政治使命;第三章聚焦工业化时期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回应社会形态跃迁和生产力解放诉求,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塑造的技术理性及其极化对人性的异化;第四章转向对技术理性极化的利弊反思,以培育具备科学反思精神和批判意识的能动公民为目标,批判技术理性对整全人性的异化,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需要渗透知识背后的方法、态度和价值观元素,推动公众理解科学的价值及潜在的风险;第五章则根植于后现代实践哲学下的追求个体解放和意识独立的时代诉求,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逐渐从服务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的姿态回归到追求个体自主意识的理性精神的本真使命,强调教育的实践性、情境性和交互对话性,以主体间性思维审视传播主体和公众间的互动关系,倡导公众在交流对话中加深对科学的认知,塑造具有整全理性的科学公民。研究认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科学大众走化向大众科学化的历程,即逐渐从外在于人的工具的现代性形态转向回归人性本体的后现代性形态。教育目的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实施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体现出一种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的态势。研究指出,美国文化传统、资本主义精神和分权自治体制是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目标与内容明晰、实施模式多元、广受社会支持和重视成效评估是其实践经验。最终在把握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面临的理念、经费、人员、制度和评估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路径:根植我国科学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差异与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辩证关系;营造适切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其制度体系完善性和民主参与的文化生态;聚焦专业性人才培养,加强非正式科学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家庭情境中的科学知识传递,弥补家庭科学教育的缺失;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成效评价,健全其的成效测评体系。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需要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适切性,思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互鉴可能;检视整体迈向“公众参与科学”阶段是否冒进;探索非正式科学教育“情境断裂”的缝合思路。
薛远远[3](2021)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正步入数字服务贸易高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进一步的加快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出于解决国际数据流动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个人信息等目的,国家应该对数字服务的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关于数字贸易的内涵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统计角度简单做出了一个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一般而言,数字服务是指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交付的产品与服务,具有数据流动和服务贸易的双重属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新兴服务贸易领域中,70%是通过数字服务来实现。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的推动,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则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与学者的关注。美国形成了以网络巨头与它们创造的数字平台为利益保护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欧盟2020年12月15日最新提出《数字服务法》草案,规范了作为中介机构将消费者与商品、服务和内容连接起来的数字服务的法律责任,加强了监管、增加了数字税。这将为跨境提供数字服务开辟新的机会,同时确保所有用户得到高水平的保护。为了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10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做出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建设差距。在界定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并在分析国际条约与各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国际社会在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中急需面对的核心问题,尝试对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协调办法。同时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建设中出现的实践问题,从国际与国内两个方向提出应对建议。第一章首先对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然后根据其兼具的数据流动与服务贸易的双重属性对其进行分析。第二章从国际条约与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现状出发,分析数字服务贸易规制的立法特点,探讨国际社会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第三章主要探讨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中的核心问题,即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并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分析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第四章通过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两种价值取向,尝试提出协调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对我国的挑战,提出完善建议。
彭钰栋[4](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认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任翔[5](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帅奕男[6](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指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管嘉祺[7](2020)在《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之比较 ——以欧盟、美国、中国为考察对象》文中研究指明在大数据时代,以产生于社交行为、商务过程、环境状态、物理实体的海量数据为原料、以云计算与数据挖掘技术为依托的数据跨境流动时刻都在发生。以互联网企业跨境数据传输及国家跨境数据监控为主要场景,国家、私营部门及自然人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各自秉持不同利益、面临多种风险挑战。随着个人数据的社会性、公共性不断增强,数据的根本价值通过流转体现,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机制成为数据治理的世界课题。目前,全球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尚未形成,欧盟、美国、中国依托各自数字市场及巨量数据流动确立了各具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重点由关注数据流动逐渐向统一内部市场、保护个人数据转变,从而形成了以“充分保护”为中心、以适当保障措施为补充的规制模式;美国依托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经济影响力,确立了以“行业自律”为中心的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中国则以网络安全保障为立法切入点,构建了以“数据安全”为中心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数据跨境规制的法理层面,受注重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传统影响,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以个人利益为导向,个人数据保护权成为独立于隐私权的新兴基本权利,巩固和延续了欧盟数据治理中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相较之下,美国传统隐私权立法倾向于规制政府权力,对私营行业中的数据隐私则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进行松散规制;加之个人自由这一法律价值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地位,美国数据治理政策一贯以市场利益和自由主义理念为导向。与欧美倡导的个人主义观念不同,中国的国家主义立法观塑造了以国家与集体利益为核心的法律传统,个人权利保护处于“家国一体”的群体利益之下,以“安全思维”为主导的公共利益保护是中国数据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欧盟、美国、中国各自确立了特征鲜明的数据跨境规制体系。欧盟以增强数据跨境规制体系的“权利保护”功能为重点,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动”两大目标的指引下确立了综合性数据治理体系,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实施提供了全面保障。美国充分发挥其在全球市场中的贸易与技术优势,一方面以自身主导的贸易政策为依托,制定和推行保障数据自由流动的数据治理政策;另一方面对涉及敏感数据的关键行业实施严格的清单化管理,持续扩张其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数据执法权限。中国则通过制定、实施以“数据安全”为中心的一系列主题式法律规范,突出数据跨境中的本地化要求,通过对境内网络运营者施加严格责任实现数据跨境中关键数据监管。大数据时代数据跨境法律规制所涉及的主体及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多维度的特征,未来数据跨境规则体系的构建必然要以利益衡平原则为指导,在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数据隐私等不断变动的基本价值进行考量。通过让渡非核心利益促成协调合作与融合发展将是数据跨境规制的必然趋势;各国、各地区数据跨境规则也将以数字经济的发展为驱动力,通过规范协调与利益互换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的双重目标,向着更具执行性的方向演进。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王丽娜[9](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刘乾[10](2020)在《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应商业模式的创新,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过程中,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面临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从2012年以来,美国权利人及维权机构针对中国跨境电子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最主要的境外维权主体,例如以GBC事务所(Greer Burns&Crain LTD)为主的几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品牌商,针对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大量“GBC”诉讼。而且,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播具有跨国性、无形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中美间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法律差异进而构建相应的国际协调机制便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剖析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本质与特征,从法律基础与具体问题的不同角度对中美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规则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相关的国际协调机制奠定基础。首先,论述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第一,概述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现状与协调困境。第二,电子商务可被划分为仅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手段的间接电子商务,以及交易过程均以电子手段进行、并且最终产品亦通过数据信息形式传输给买家的直接电子商务;在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中所产生的版权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与传统跨境贸易中的版权问题类似,而后者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信息的跨境流动密切相关。第三,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版权侵权纠纷一方面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这对得知识产权冲突的国际解决机制的构建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还来自于数字环境下因不同产业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追求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而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新的利益分享主体法律地位的认知差异加深了相关国际协调的沟壑。其次,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第一,中美间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有所差异,这将影响违禁作品跨国交易的处理。第二,中美间对版权权利客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视听作品等问题上,这将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第三,中美数字环境下着作财产权的整体构造具有很大差异,表现在扩张方向与程度两个方面,这对两国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新型版权问题的方式将产生思路上的影响。第四,中美版权法中关于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的构造有所差异,在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等问题的处理上或有冲突。第五,中美版权法中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制度构造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采取新增式立法与隐含式立法两种不同的思路,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重要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使得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数字传播技术引起的版权问题更加难以处理。再者,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第一,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一方面是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差异,另一方面是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涉及中美间关于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的认识差异。第二,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包括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差异、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差异、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差异等问题。第三,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包括网络链接及P2P技术使用行为的定性、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等。
二、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模式与价值取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模式与价值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流动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界定 |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
(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界定与流动方式 |
(三)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价值基础 |
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规制模式 |
(一)欧盟充分性保护模式 |
(二)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
(三)俄罗斯数据本地化模式 |
三、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 |
(一)诸边国际规制规则——WTO相关规则 |
(二)区域规制规则 |
(三)国际规制规则的困境 |
四、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制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制 |
(二)我国规制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规制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相关研究 |
(二)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研究概况 |
(三)现代性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现代性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关系 |
(二)理论基础 |
(三)具体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 |
四、核心概念 |
(一)现代性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 |
第一章 “侍奉上帝”与宗教信徒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时期的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阶段的美国社会发展样态 |
(二)前殖民阶段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概况 |
二、“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清教政治模式在殖民地初步践行 |
(二)殖民地经济贸易水平逐渐增强 |
(三)欧洲文化教育传统在北美的沿袭 |
(四)宗教性教育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 |
三、“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义问答”模式中的家庭教育 |
(二)“社区布道”中的科学知识推广 |
(三)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的科学实践 |
(四)“报刊出版”中的科学知识扩散 |
四、“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为开拓“新耶路撒冷”而教 |
(二)教育类型与方式分散多样 |
(三)以立法巩固教育的宗教性 |
(四)教育的实用性倾向日渐凸显 |
五、“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宗教神性对自然人性的无情宰治 |
(二)“杂乱拼凑”的教育师资队伍 |
(三)“潜匿于神学体系中的科学知识”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层级化明显 |
第二章 “科学立国”与“国家公民”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新生国家为自由民主而战 |
(二)“旧科学”的落寞与“新科学”的荣盛 |
(三)“大觉醒运动”与西进运动的发展 |
(四)以立法形式巩固民主政治观的实践 |
二、“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培育民族情感”的场馆科学实践 |
(二)“宣扬理性”的公共讲座与科学博览会 |
(三)“知识福音”与教会性科学知识推广 |
(四)政治主导的科学知识推广实践 |
(五)职业科学人的热情参与 |
(六)“公民社会塑造”与科学新闻出版 |
三、“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科学立国”成为核心价值诉求 |
(二)“宗教性的消退”与“世俗化的觉醒”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具有国家化倾向 |
(四)注重借鉴西欧教育的优质经验 |
四、“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立国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 |
(二)“科学立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 |
(三)“科学立国”的实利主义倾向显现 |
(四)“国家公民培育”面临“肤色歧视” |
第三章 “技术时代”与“科技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内战对美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助推 |
(二)“手工训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三)进步主义运动与进步教育实践 |
二、“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会推行的“科学肖陶扩之旅” |
(二)“政府推动”的技术知识推广 |
(三)“报刊科学”中的科技知识传递 |
(四)科学场馆的科学知识宣传 |
(五)技术行会的产业技能培训 |
(六)“新闻媒体人”的科技资讯传播 |
三、“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以培育具有技术理性的产业人为目标 |
(二)教育内容更注重生产实用性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遵循“新闻模式” |
(四)“新闻人的出场”与“科学人的隐退” |
四、“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唯技术理性的价值取向盛行 |
(二)科学新闻的“碎片化”与“主观化” |
(三)伪科学与迷信冲击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出现衰退迹象 |
第四章 “科学危机”与“批判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危机”激化了美国社会发展矛盾 |
(二)“莫斯科的威胁”与“华盛顿的警觉” |
(三)公众“科学万能论”价值观的消解 |
(四)“经济起落”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颠簸” |
二、“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新闻科学”的“荧幕化”与内容“专精化” |
(二)增强公众科学鉴别力的“电视科学” |
(三)创设“科学原生态”的场馆科学模式 |
(四)“共筑科学理解力”的“科学共同体” |
(五)“从做中学”的社区化科学教育 |
三、“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理解科学”的政治取向较为明显 |
(二)理性批判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三)“现代公众”概念的逐渐清晰化 |
(四)科学与消费的联姻:“科学广告”盛行 |
四、“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消费文化对公众理智精神的侵蚀 |
(二)科学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滑落 |
(三)迷信和虚假内容仍然充斥其中 |
(四)公众定位从“知识缺失”转向“理解缺失” |
第五章 “交往社会”与“实践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哲学的“生活实践转向” |
(二)知识生产模式的后现代转型 |
(三)社会转型对非正式科学教育提出新要求 |
(四)美国社会持续关注科学教育事业 |
二、“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为公众参与科研创设“公共科学领域” |
(二)鼓励实践探索的科学场馆活动 |
(三)推行交互对话的科学传播模式 |
(四)“活动式”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开展 |
(五)“专业化”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 |
三、“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强调公众参与科学的机会平等 |
(二)注重科学参与的交互性对话 |
(三)凸显公众参与科学的情境化 |
(四)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的成效测评 |
四、“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公众参与”面临过度商业化的侵蚀 |
(二)科学人与公众的科学理解错位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缺乏自我批判反思 |
(四)公众参与科学的活力受限 |
第六章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审思:历程审视、影响因素、经验与反思 |
一、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审视 |
(一)目标追求: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 |
(二)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 |
(三)实践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 |
(四)“自我批判”: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 |
二、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美国文化传统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二)资本主义精神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分权自治政治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四)科学自身发展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实践经验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清晰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实施模式多元化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社会支持力度高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更强调成效评价 |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与反思 |
(一)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
(三)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转译 |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改革年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 |
第一节 数字贸易概念演变 |
一、数字贸易的含义 |
二、数字贸易的概念 |
第二节 数字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一、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不同认识 |
二、数字服务贸易的特征 |
第二章 规制数字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二、欧盟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主要国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一、美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二、韩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三、日本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四、中国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制 |
第三章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规制中的具体问题 |
一、关税优惠问题 |
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
三、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效力问题 |
四、无纸化贸易问题 |
五、访问和使用互联网原则问题 |
第三节 数据安全规制中的具体问题 |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
二、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问题 |
三、计算设施本地化问题 |
第四章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协调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一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协调 |
一、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 |
二、数字服务贸易具体的制度协调 |
第二节 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的中国应对 |
一、数字服务贸易对我国法律的挑战 |
二、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6)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之比较 ——以欧盟、美国、中国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一、数据跨境流动之规制模式比较 |
(一) 以“充分保护”为中心的欧盟模式 |
(二) 以“行业自律”为中心的美国模式 |
(三) 以“数据安全”为中心的中国模式 |
二、数据跨境流动之规制法理比较 |
(一) 欧盟:基本权利理念与个人利益导向 |
(二) 美国:自由主义理念与市场利益导向 |
(三) 中国:国家主义理念与公共利益导向 |
三、数据跨境流动之规制体系比较 |
(一) 欧盟“权利话语”主导下的综合性体系 |
(二) 美国“市场话语”主导下的行业性体系 |
(三) 中国“安全话语”主导下的主题式体系 |
四、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之演进趋势 |
(一)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多元价值追求与利益衡平 |
(二) 数据跨境规制的协调合作与融合发展 |
(三) 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规则的更新迭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10)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 |
1.1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现状与协调困境 |
1.1.1 中美间“GBC诉讼”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 |
1.1.2 WTO框架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存在缺陷 |
1.1.3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思路存在差异 |
1.1.4 中美版权侵权规则差异对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解决的影响 |
1.2 直接电子商务与间接电子商务:网络的作用差异 |
1.2.1 间接电子商务 |
1.2.2 直接电子商务 |
1.3 问题产生的根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数字技术的应用 |
1.3.1 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 |
1.3.2 直接电子商务与版权法在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 |
第2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 |
2.1 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 |
2.1.1 版权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 |
2.1.2 对违禁作品法律性质的认定 |
2.2 权利客体: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 |
2.2.1 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 |
2.2.2 视听作品 |
2.3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的整体构造:扩张方向与程度差异 |
2.3.1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均呈扩张趋势 |
2.3.2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扩张的方向与程度不同 |
2.4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 |
2.4.1 临时复制的定性 |
2.4.2 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差异:是否对最终用户追责 |
2.5 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隐含式立法与新增式立法 |
2.5.1 适用于所有作品:发行权 |
2.5.2 适用于部分作品:表演权和展览权 |
2.5.3 关于数字传播相关权利的构造 |
第3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 |
3.1 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 |
3.1.1 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 |
3.1.2 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 |
3.2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 |
3.2.1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
3.2.2 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 |
3.2.3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 |
3.3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 |
3.3.1 销售数字产品时涉及的链接与P2P技术使用行为定性 |
3.3.2 规制销售数字产品时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 |
第4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模式与价值取向(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流动规制[D]. 贾潞瑶. 吉林大学, 2021(01)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D]. 李青.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0)
- [3]数字服务贸易法律规制研究[D]. 薛远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12)
- [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5]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6]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之比较 ——以欧盟、美国、中国为考察对象[D]. 管嘉祺. 山东大学, 2020(02)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D]. 刘乾.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