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纪政纪处分有无时限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卢亮亮[1](2021)在《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堪称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不仅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而且建立和发展了实现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根本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是专门研究无产阶级政党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为发展动力,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领导人的科学论述,既包括党的发展历程,也包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与发展、革命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重大政治原则,并作为一条主线和红线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请示报告制度生发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建党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正式建立于新民主主义主义革命胜利前夕的解放战争时期,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威、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化制度形式。如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已走过70多年岁月,不仅蕴含着独特的制度结构和运行功能,成为透析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且较早的写入党章党规党纪中,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权威”是贯穿于无产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权威”的“普遍性”看作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前提条件,同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论是在革命进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以此来扩展“努力争得的成果”和“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形成与发展,宣告了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革命意志、保证行动一致的历史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以列宁为首的一批在俄国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骨干,把工人阶级中已经觉醒的革命力量发动起来,使一切支持和拥护这一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行动起来,把一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力量团结起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及取得革命政权的执政活动中注重建立和完善足以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威观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实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回应和解答了建立一个“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有机整体”的党的问题。第二,请示报告制度有着较为久远且坚实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之规定,到俄共(布)强调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再到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而今迈入新时代的发展阶段。可以说,请示报告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发展逻辑,从中认识和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总结和汲取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必将启发请示报告制度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第三,请示报告制度是一整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了新的制度规定,成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文本、制度和法规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下,两部主干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构筑起了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而且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运行机制,为全党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第四,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的优势比较明显,同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性的制约因素。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请示报告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深究起来,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无外乎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存有偏差、自身利益在作祟以及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第五,进入新时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得到了强化,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有力支撑。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执政环境,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全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谋篇布局,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杨正万[2](2020)在《审判中心背景下监察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监察程序作为一种新创设的综合党纪调查、违法调查和犯罪调查于一体的国家专门的反腐败法律程序,对腐败犯罪的调查区别于传统的腐败犯罪侦查,因而这样的调查程序法治化的模式在反映当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也存在自身的特点。但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刑事犯罪追诉的法治化模式需要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原理,在对腐败犯罪问题调查的法治化要求和刑事司法对腐败犯罪追诉的法治化要求方面体现出同样的精神。基于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调查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在程序衔接、证据运用衔接和被刑事追诉的主体权利维护方面的衔接都需要体现同样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
王友武[3](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指出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乔德福[5](2019)在《健全治理党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基于十八大以来官网报道的典型案例调查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收集了十八大以来各地通报的50个庸政懒政怠政案例及官网报道的相关数据,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定量数理统计与定性逻辑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这些庸政懒政怠政官员的人员结构、区域分布、处罚情况等进行分析,来观察庸政懒政怠政的主要特点和类型,探究庸政懒政怠政滋生蔓延根源,提出健全治理庸政懒政怠政长效机制对策。
王刚[6](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肖俏[7](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三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
汤希[8](2018)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纪检制度的良性运转是严肃党的纪律和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有效保证,加强党的纪检制度建设是党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是对原有制度的传承与创新,既体现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度本身的更替演进,也反映着不同时期中央对执纪监督的要求和从严治党理念的渐次推进。在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纪检制度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作出了适时调整,从自身制度逻辑出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不断丰富起纪检制度的功能内涵并保持着多样化的制度延展。近年来,从严执纪理念深入付诸实践并取得诸多成果,纪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作为唯一的党内专责监督制度,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对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纪检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试图对这一变迁历程的基本脉络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历史经验与历史启示。从1921年党的成立到“文革”爆发前夕,在借鉴苏共监察体制模式基础上,党的纪检制度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这一先期实践为纪检制度的重启提供了重要参考。“文革”爆发后,党的各级监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法纪缺失使得党内政治生活混乱,党内弥漫着消极风气。“文革”结束后,整顿党风,恢复党规党法,纠正错误路线以实现全面拨乱反正是纪检制度恢复建立的现实背景。1978年至1987年是新时期党的纪检制度重建和发展的初步探索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纪委,成立了专门的纪检办事机构,承担起重塑党的纪律的重要任务,负责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章的修订和其他党规党法的制定为纪检工作的全方位推进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完成拨乱反正任务中逐步树立了纪委权威,在初步探索中开启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制度体系之路。1987年至1993年是治理整顿前后党的纪检制度的变迁发展阶段。治理整顿前,中央纪委根据“党政分开”原则进行了纪检机构改革,先后建立健全了报告制度,完善了归口审理制度。“六四”政治风波的发生使党中央提高了对党内腐败现象的警惕,开始以反腐为导向构建起实现拒腐防变的纪检制度。为更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程,治理整顿后中央作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决定,各级纪委开始合署办公模式。1993年至2002年是改革大潮再起下党的纪检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阶段。在合署办公的条件下,纪检制度逐渐成为反腐败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工作机制方面的法规制度,执纪监督的惩处制度,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等,都呈现出从碎片化向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纪体系正在形成。这一时期纪检制度建设也存在一定局限,集中表现为执纪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制度供给不均衡。2002年至2012年是党的纪检制度的深入发展阶段。新世纪初,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对健全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构想,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突出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随着纪委影响力的提升,“谁来监督党委和纪委”的问题也正式进入纪检制度的设计范畴,一些地区进行了不少开拓性尝试。另外,巡视制度和派驻制度也在积极稳妥中推进。2012年以来是新时代党的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阶段。纪检机关作为实现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深化纪检制度改革继而实现创新发展是提升党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为此,党中央作出了新判断,提出了新理念,确立了新目标。纪检制度在机构设置、职责定位、领导体制、执纪形态、派驻巡视和自我监督方面进行了全面创新。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历程,它直接体现了党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变化,纪检制度在未来发展中一方面应当注重三个维度:领导体制的推陈与鼎新,制度功能的强化与博弈和执纪反腐的张力与协调。另一方面可借鉴以下几点启示:以职能定位清晰为根本,坚持执纪标准从严的正确方向,发挥领导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释放巡视派驻异体监督效能,以党规党法作为纪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乔仁桂[9](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内集中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伟大创举和优良传统,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为加强全党作风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针对当时形势、具体任务和自身状况,在全党范围内集中利用一段时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普遍的马克思主义学习实践。系统研究党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开展的历次集中教育中的具体做法及其成功经验,对增强党内集中教育的实效性,确保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实现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一章,介绍党内集中教育的基本理论。党内集中教育主要包括基本理论教育、思想路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创先争优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党内民主教育等内容,具有开展的阶段性、时机的关键性、目的的针对性、过程的实践性等显着特征。党内集中教育通过不断深化理论教育、端正思想路线,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宗旨意识,不断强化组织保障、创新发展动力,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发挥长效功能,不断巩固惩防体系、筑牢拒腐防线。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理论及党的教育理论指导下,党内集中教育结合中国共产党自身实际,在不断用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的同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和党的教育理论,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论文的第二章,阐述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必要性。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的教育工作,开创了党内集中教育新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也是解决部分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既有利于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论文的第三章,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开展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自身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先后开展了多次党内集中教育。一是全面整党活动,主要解决了党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地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二是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三是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四是以构建和完善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为目的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五是以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六是以进一步转变党员干部思想作风为目的的创先争优活动;七是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八是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九是为了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在全体党员中开展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通过这些党内集中教育的开展,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得到显着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明显增强。论文的第四章,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党内集中教育的成功开展,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在思想建设方面,党集中教育推进党的理论武装工作,构成新时期党的理论武装工作主线,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时俱进;在组织建设方面,党内集中教育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在作风建设方面,党内集中教育端正思想作风,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领导作风,纯洁干部生活作风;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党内集中教育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清气正;在制度建设方面,党内集中教育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恢复和发展,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体系化。论文的第五章,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的成功经验。一是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统一,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时代特征,结合党内实际;二是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限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要做好顶层设计,尊重首创精神,实现上下良性互动;三是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统一,要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把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有机结合,敞开大门相信群众;四是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时效性与可持续性相统一,要明确教育目标,实现知行合一,坚持从严从实,推行建章立制。论文的第六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党内集中教育都较好地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在开展过程、问题整改、成果运用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教育开展不平衡、教育过程存在形式主义、问题整改不彻底等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建设问题。论文的第七章,对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建设进行深入思考。就某次党内集中教育来说,长效机制是巩固教育成效、促进教育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和必要途径。从党内集中教育顶层设计来看,要实现党内集中教育集成效应最大化,需要建立长效化的党内集中教育开展体系,从组织动员、过程执行、教育考评、问题整改落实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在领导管理、运作预警、保障激励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在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的关系,要准确把握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两种教育模式的不可替代性,充分认识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是把两种教育模式相结合的最佳途径;二是处理好抓“关键少数”与全体党员的关系,要突出“关键少数”,也要面向全体党员,并注重通过“关键少数”引领全体党员;三是处理好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关系,要始终不渝把思想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更要持之以恒把制度建设作为治本之策,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互促进,不断推进党内集中教育科学、全面、长效。
谢敏[10](2017)在《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提出绩效管理是政府和公共部门一种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兼而有之的重要的管理工具。在世界范围内,公共部门绩效评价的开展距今已逾百年。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肩负着为国家外向型经济发展执法把关和服务发展的重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6月被政府绩效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为“国务院机构机关工作绩效管理”的试点部门之一。广东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全国质检系统第一大局,外贸进出口业务量排名全国第一,从2011年起其对公共部门实施绩效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纵观广东检验检疫部门五年来的绩效管理实践,广东检验检疫部门在绩效管理体系初步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设立了绩效管理的必要环节,在公务员考核和评价制度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整体上仍处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的雏形阶段,每个绩效管理环节发挥的作用有限,未具有整体合力;绩效目标导向性、评价程序和方式的科学性、绩效数据的信息化、评价指标的客观性、评价结果的实用性、公众满意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难以适应内部管理的持续提升和检验检疫性良好形象的建立维护的需要。基于以上事实,笔者考虑立足广东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际,从实际出发提出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策略。本论文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对公共管理理论、绩效管理理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理论的研究讨论之上,同时通过问卷抽样调查的定量和访谈调查的定性分析方法,对广东检验检疫部门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进行问题分析和原因探究,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文献研究,结合样本数据统计和分析,笔者对广东检验检疫部门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中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估、绩效指标、绩效沟通和绩效激励进行了问题及其诱因分析。笔者认为这些存在问题是深受制度因素、组织目标因素、价值取向因素、制度程序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因此,提出了塑造组织愿景与部门认同、合理规划部门和个人绩效目标、建设基于检验检疫大数据的绩效信息平台、增强绩效沟通、改进绩效评价方式、优化绩效指标体系、强化正向激励和竞争机制、开放服务理念和对非量化绩效的评价的努力方向。本研究旨在能为检验检疫部门甚至其他政府公共部门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探索一个正确的道路方向,可复制推广其有效的模式,降低重复走弯路的机率。
二、党纪政纪处分有无时限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党纪政纪处分有无时限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发端与发展 |
2.1.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 |
2.1.2 巴黎公社的失败与教训 |
2.1.3 对“反对一切权威”思想的批判和斗争 |
2.1.4 《论权威》及其它着作的理论总结 |
2.2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威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2.2.1 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建立党中央权威 |
2.2.2 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维护党中央权威 |
2.2.3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树立执政党权威 |
2.2.4 列宁领导核心制的确立、维护与延续 |
2.3 中国共产党政党权威的塑造、形成与发展 |
2.3.1 政党权威观念的前提与塑造 |
2.3.2 政党权威的形成、突破与底色 |
2.3.3 政党权威的实现逻辑和基本特征 |
第3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逻辑 |
3.1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领导法则 |
3.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构筑自上而下的执政党领导体制 |
3.1.3 改革开放新时期: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功能 |
3.1.4 进入新时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
3.2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 |
3.2.1 领导权问题是一切革命运动的首要问题 |
3.2.2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现实要求 |
3.2.3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驱动 |
3.2.4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需要 |
3.3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 |
3.3.1 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 |
3.3.2 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3.3.3 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相统一 |
3.3.4 领袖权威与政党权威相统一 |
第4章 请示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
4.1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出台 |
4.1.1 制定《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
4.1.2 定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基本概念 |
4.1.3 明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
4.1.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 |
4.2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运行机制 |
4.2.1 请示报告的主体 |
4.2.2 请示报告的内容 |
4.2.3 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
4.2.4 请示报告督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4.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
4.3.1 领导干部作为报告主体的界定 |
4.3.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4.3.3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机制 |
4.3.4 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和运用 |
第5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优势与现状分析 |
5.1 请示报告制度的显着优势 |
5.1.1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
5.1.2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
5.1.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5.1.4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5.2 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2.1 请示报告意识不强 |
5.2.2 请示报告内容把握不准 |
5.2.3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
5.2.4 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 |
5.3 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5.3.1 制度意识不强 |
5.3.2 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
5.3.3 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
5.3.4 自身利益在作祟 |
第6章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与实践要求 |
6.1 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 |
6.1.1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
6.1.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 |
6.1.3 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 |
6.1.4 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6.2 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1 政治控制与党的全面领导 |
6.2.2 请示报告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3 置于中国党政体制之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2.4 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
6.3 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1 权威、领导与服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
6.3.2 作为政治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3 作为组织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4 作为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4 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 |
6.4.1 批示指示的概念与特征 |
6.4.2 批示指示的运行机制 |
6.4.3 批示指示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6.4.4 批示指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
6.5 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
6.5.1 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
6.5.2 制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
6.5.3 加强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审判中心背景下监察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察程序本体之抽象问题 |
(一)监察调查权性质及根据 |
1.监察调查权的政治属性 |
2.监察调查权政治属性的根据 |
(二)监察调查法治内涵分析 |
(三)监察调查权法治内涵的基本特征 |
二、监察程序本体之具体问题 |
(一)监察调查权运作模式问题 |
(二)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维护问题 |
1.规范监察调查权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
2.采用一体化模式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
三、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问题 |
(一)衔接的理念 |
(二)程序衔接问题 |
1.立案程序问题。 |
2.检监关系问题。 |
3.提前介入程序。 |
4.退回补充调查程序。 |
(1)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的情况。 |
(2)案件退回后当事人羁押措施选择问题 |
(二)措施衔接问题 |
1.先行拘留的理解。 |
2.逮捕等措施的适用。 |
(三)证据衔接问题 |
1.二元程序框架下的刑事证据同质性。 |
2.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
(3)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5)健全治理党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基于十八大以来官网报道的典型案例调查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庸政懒政怠政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
(一) 庸政懒政怠政人员结构 |
(二) 庸政懒政怠政区域分布 |
(三) 庸政懒政怠政行为表现 |
(四) 庸政懒政怠政处罚情况 |
二、庸政懒政怠政主要特点和类型 |
(一) 庸政懒政怠政主要特点 |
1. 普遍性 |
2. 隐蔽性 |
3. 传染性 |
4. 欺骗性 |
5. 差异性 |
6. 模糊性 |
(二) 庸政懒政怠政主要类型 |
1. 安于现状、庸碌无为混日子 |
2. 明哲保身、怕担风险护帽子 |
3. 充耳不闻、装聋作哑装样子 |
4. 坐而论道、作秀表演花架子 |
5.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绕弯子 |
6. 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捂盖子 |
7. 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摆架子 |
8. 懒懒散散、和尚撞钟守摊子 |
三、庸政懒政怠政产生的原因探究 |
(一) 精神能力不适应, 内生动力不足 |
1. 理想信念不坚定, 精神缺钙症 |
2. 宗旨意识退化, 官本迷恋症 |
3. 责任意识软化, 担当软骨症 |
(二) 职能转变不到位, 职责权限不清 |
1. 职能转变不到位 |
2. 岗位职权不明 |
3. 人员配备失当 |
(三) 法律制度不健全, 依法问责乏力 |
1. 法律法规失宜 |
2. 问责制度失严 |
3. 常态治理缺失 |
(四) 考核评价不科学, 用人导向偏差 |
1.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 |
2. 考评结果失真失实 |
3. 民主选拔干部机制不完善 |
(五) 监督管理不规范, 制衡激励弱化 |
1. 党务、政务、财务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
2. 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机制缺失 |
3. 常态化干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
四、健全治理庸政懒政怠政长效机制构想 |
(一) 建立规范化的行政效能机制, 培育组织队伍活力 |
1. 行政职能权力瘦身 |
2. 完善干部选拔制度 |
3. 强化编制动态管理 |
(二) 完善科学化的绩效考评机制, 激发优胜劣汰动力 |
1. 完善具体化、数字化、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2. 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绩效考评方式 |
3. 建立规范化、刚性化的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
(三) 完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机制, 形成立体整治合力 |
1. 健全规范化、网络化、常态化政务公开透明机制 |
2. 完善全程化全方位多样化监督机制 |
3. 健全规范化常态化日常管理机制 |
(四) 健全法治化的惩戒约束机制, 增强常态问责压力 |
1. 完善庸政懒政怠政治理法规 |
2. 强化庸政懒政怠政问责机制 |
3. 建立网络化庸懒怠政问责预警机制 |
(五) 强化常态化的思想引导机制, 提升综合素质能力 |
1. 完善常态化思想教育机制 |
2. 全面建立学习型党政机关 |
3. 健全规范化分类施教机制 |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行政决策 |
(二)行政责任 |
(三)领导人 |
二、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机制及其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类型 |
一、行政决策机制发展概述 |
(一)行政决策法制沿革简览 |
(二)行政决策机制现状简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的多元类型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党纪责任 |
(五)道德责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不同责任类型的划分依据 |
(一)责任约束的动力来源 |
(二)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
(三)责任认定的文本依据 |
第三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与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 |
(一)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法制历程回顾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嬗变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价值证成 |
(一)行政责任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决策成本与收益平衡的诉求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内生动力 |
第四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基于案例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案例及现状 |
(一)案例选择及基本情况介绍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概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责任弱化 |
(二)评价标准模糊 |
(三)监督缺位且乏力 |
(四)救济单一且不力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传统及环境的制约 |
(二)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与执行缺陷 |
(四)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五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的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基于AHP-FCE评价方法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适用性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责任情节 |
(二)AHP-FCE的基本理论 |
(三)AHP-FCE在行政责任情节认定中的适用性分析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因果关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影响因素分析 |
(一)行政决策领导人主观意志 |
(二)行政决策主体的组织构成 |
(三)行政决策信息的完备程度 |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选择适用 |
(五)行政决策的风险性 |
(六)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
(七)行政决策的结果 |
四、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方法应用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评价体系设计 |
(二)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三)FCE方法综合评价责任情节 |
第六章 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相关措施 |
一、明确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二、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
(一)完善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 |
(二)塑造健康问责文化、营造良性追责氛围 |
三、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党、政领导人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责任划分 |
(三)规范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程序 |
(四)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机制 |
四、强化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分工 |
(二)提高对领导人行政决策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三)完善领导人行政决策的容错纠错机制 |
(四)健全领导人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述评 |
四、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难点 |
六、资料介绍 |
第一章 党的纪检制度重建的深远背景 |
第一节 纪检制度的酝酿构想与初步建设 |
一、酝酿构想(1921-1931) |
二、初步建设(1931-1949)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纪检制度的曲折发展 |
一、良好开端(1949-1955) |
二、曲折前进(1955-1978) |
第三节 “文革”结束后党的纪检制度重建的必要性 |
一、风气亟待整顿 |
二、“党要有党规党法” |
三、“把过去的问题了结” |
第二章 新时期党的纪检制度重建和发展的初步探索 |
第一节 纪检工作的全方位推进 |
一、建立纪检组织 |
二、重塑党的纪律 |
三、修订党规党法 |
第二节 纪检制度的运行 |
一、前提:树立纪委权威 |
二、关键:双重领导体制 |
三、保障:多种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探索的意义与局限 |
一、纪检制度的探索成果 |
二、纪检制度建设的局限 |
第三章 治理整顿前后党的纪检制度的变迁发展 |
第一节 治理整顿前的纪检制度改革 |
一、纪检组织机构改革 |
二、重视“好经验” |
三、不断适应与调整 |
第二节 治理整顿期间纪检制度的深化 |
一、“立案有程序、量纪有标准” |
二、汲取教训警惕腐败 |
三、“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 |
四、党规党法的原则调整 |
五、走出一条制度反腐“新路子” |
第三节 治理整顿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初探 |
一、完善党政监督体制的内在要求 |
二、已有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基础 |
三、合署办公体制的改革意义 |
第四章 改革大潮再起下党的纪检制度建设持续推进 |
第一节 党内规范的调整 |
一、党规党法的规范性调整 |
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规范 |
第二节 纪检工作的制度化延伸 |
一、巡视制度初步确立 |
二、内部监督机制生成 |
三、派驻领导体制改革试点 |
第三节 探索推进中的成就与局限 |
一、探索成就 |
二、探索中的不足 |
第五章 党的纪检制度的深入发展 |
第一节 健全纪检工作新理念 |
一、健全反腐体系新构想 |
二、突出组织协调功能 |
三、借鉴各方有益经验 |
第二节 健全纪检制度的思路 |
一、注重办案效果 |
二、慎用“两规”措施 |
三、防止“灯下黑”的开拓性尝试 |
第三节 健全纪检制度的措施 |
一、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
二、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制度 |
三、全面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
第六章 新时代党的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 |
第一节 纪检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入新时代 |
一、新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
二、新理念:“聚焦主业主责” |
三、新目标:纪检体系现代化 |
第二节 新时代纪检制度的全面创新 |
一、“攥紧拳头”:纪检机构做“加减法” |
二、“两个责任”:定位准才能责任清 |
三、领导体制: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五、“两个全覆盖”:派驻与巡视并重 |
六、严防“灯下黑”:“打铁还需自身硬” |
第三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阶段性成果 |
第七章 评析与启示 |
第一节 对党的纪检制度变迁的历史评析 |
一、领导体制的推陈与鼎新 |
二、制度功能的强化与博弈 |
三、执纪反腐的张力与协调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以职能定位清晰为根本立足点 |
二、坚持执纪标准从严的正确方向 |
三、发挥领导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 |
四、释放巡视派驻的异体监督效能 |
五、党规党法为纪检工作提供依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创新点摘要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依据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一)文献阅读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方法 |
四、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一)论文结构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党内集中教育的基本理论 |
一、党内集中教育的一般理论 |
(一)党内集中教育的基本定义 |
(二)党内集中教育的指导要求 |
(三)党内集中教育的主要内容 |
(四)党内集中教育的主要特征 |
(五)党内集中教育的主要功能 |
二、党内集中教育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教育理论 |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教育理论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必要性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需要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 |
(一)党内集中教育汲取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 |
(二)改革开放之前党内集中教育在加强党的建设上成效显着 |
(三)改革开放之后党内集中教育在加强党的建设上开创新局面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党回应时代诉求的客观需要 |
(一)党内集中教育提高党应对“四个考验”的能力 |
(二)党内集中教育提高党化解“四个危险”的能力 |
(三)党内集中教育提高党所必需的“四自能力” |
四、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解决党的建设两大历史性课题的重要途径 |
(一)党内集中教育有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二)党内集中教育有助于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的历史回顾 |
一、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内集中教育开展情况 |
(一)全面整党活动 |
(二)“三讲”教育活动 |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
(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
(六)创先争优活动 |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集中教育开展情况 |
(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
(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一、党内集中教育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
(一)党内集中教育推进党的理论武装工作 |
(二)党内集中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时俱进 |
二、党内集中教育推进党的组织建设 |
(一)党内集中教育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 |
(二)党内集中教育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基础 |
(三)党内集中教育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
(四)党内集中教育促进党员队伍建设 |
三、党内集中教育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
(一)党内集中教育端正党的思想作风 |
(二)党内集中教育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 |
(三)党内集中教育改进党的工作作风 |
(四)党内集中教育优化党的领导作风 |
(五)党内集中教育纯洁干部生活作风 |
四、党内集中教育促进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
(一)党内集中教育促进干部清正 |
(二)党内集中教育促进政府清廉 |
(三)党内集中教育促进政清气正 |
五、党内集中教育推进党的制度建设 |
(一)党内集中教育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二)党内集中教育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的成功经验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体现时代特征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结合党内实际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限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做好顶层设计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实现上下良性互动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统一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突出重点对准焦距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把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有机结合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敞开大门相信群众 |
四、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时效性与可持续性相统一 |
(一)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明确教育目标 |
(二)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实现知行合一 |
(三)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坚持从严从实 |
(四)开展党内集中教育要推行建章立制 |
第六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党内集中教育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
(一)党内集中教育存在开展不平衡现象 |
(二)党内集中教育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
(三)党内集中教育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现象 |
二、缺乏长效机制建设是党内集中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党内集中教育动员机制不完善 |
(二)党内集中教育执行机制不到位 |
(三)党内集中教育考评机制不健全 |
(四)党内集中教育整改落实机制不完备 |
(五)对党内集中教育常态化认识不充分 |
第七章 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思考 |
一、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
(一)建立长效机制可以固党内集中教育成效之根本 |
(二)建立长效机制可以保党内集中教育成效之长久 |
(三)建立长效机制可以解党内集中教育成效之症结 |
二、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前提条件 |
(一)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政治基础 |
(二)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实践要求 |
(三)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逻辑前提 |
(四)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 |
三、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领导管理机制 |
(二)建立党内集中教育运作预警机制 |
(三)建立党内集中教育保障激励机制 |
四、建立党内集中教育长效机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一)处理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的关系 |
(二)处理好抓“关键少数”与全体党员的关系 |
(三)处理好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2 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体系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3.1 广东检验检疫部门概览 |
3.2 绩效管理体系发展历程 |
3.3 绩效管理体系运行现状 |
4 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4.1 绩效目标设置不科学 |
4.2 绩效信息处理方式落后 |
4.3 绩效沟通和反馈均缺乏 |
4.4 绩效评估不合理 |
4.5 绩效指标体系片面化 |
4.6 绩效改进几乎不存在 |
4.7 绩效管理体系运行满意度不高 |
5 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对绩效管理认识不足 |
5.2 制度基础不完善 |
5.3 绩效目标取向不正确 |
5.4 价值取向有偏差 |
5.5 程序设置不完整 |
6 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设计 |
6.1 培养正确绩效管理理念 |
6.2 科学设计绩效目标和指标 |
6.3 建设基于检验检疫大数据的绩效信息平台 |
6.4 增强绩效沟通 |
6.5 改进绩效评价方式 |
6.6 优化绩效指标体系 |
6.7 实现正向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的全员激励 |
6.8 开放服务理念追求绩效改进 |
6.9 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 |
7.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四、党纪政纪处分有无时限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D]. 卢亮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2]审判中心背景下监察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3]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健全治理党政机关庸政懒政怠政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基于十八大以来官网报道的典型案例调查思考[J]. 乔德福. 理论与改革, 2019(03)
-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 肖俏. 吉林大学, 2018(04)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D]. 汤希.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改革开放以来党内集中教育研究[D]. 乔仁桂.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7(07)
- [10]广东省政府检验检疫部门绩效管理体系优化研究[D]. 谢敏.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