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问:羁押必要性
  1. 答: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并宴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
    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孙蔽雹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则帆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问: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1. 答: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的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什么是羁押
    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
    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枝圆和期限腔洞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猛盯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问: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什么
  1.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保障被关押者人权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烂锋培施。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饥唯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基敬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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