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电信业将有限制地对外资开放(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会[1](2019)在《论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文中研究说明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是一国外资政策与法律的首要内容与核心。中国自改革开放40年来,根据国情和各阶段经济发展需要在外资准入问题上不断探索调整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面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背景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外资准入制度的改革规划好了顶层设计,提出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并在自贸区内试点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基础,以国家安全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为配套措施的新型外资准入制度,标志着中国开始在自贸区先行探索外资准入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改革已进入到深水区,对中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研究不仅有助于适应全球经济新形势、应对接轨国际贸易新规则,而且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逐步丰富和完善。本文从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入手,在厘清外资准入制度的概念、内容与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法对其发展沿革进行梳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文简称《外商投资法》)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国内外背景、内容及意义。虽然外资准入新模式在12个自贸区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已有6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运行时间较短加之改革力度之大,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问题,加之《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保护、促进、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对外资准入方面规定过于精简,仍然存在负面清单制定缺乏指导规则、未具体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以及实践过程中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单一、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制定负面清单指导规则、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内容、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机制、确立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灵活性、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共治监管体系,并依托大数据健全高效的监管方式等多层面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外资准入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方向。
赵彦萍[2](2017)在《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文中研究指明电信服务业是国家基础设施的命脉,属于公共事业,涉及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电信业外资引入更是各国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FDI)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随着各国电信业政策性限制的逐渐放开,隐性壁垒因素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作用逐渐凸显。为了测算各国在剔除政策性限制后的隐性壁垒指数,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电信基础业务实际开放程度及实际壁垒规模,本文对服务业FDI模型的理论基础和隐性壁垒规模的量化方法均进行了探索,最终运用时变型随机前沿FDI模型对隐性壁垒规模进行量化:把随机前沿思想引入到以扩展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理论基础的传统服务业FDI模型中,将非政策(隐)性壁垒从残差项中抽离后作为单独的限制变量处理,被随机前沿FDI模型中的非效率项所吸收,以此测算出各国隐性壁垒指数。研究的主要结论:1、各国确实均存在限制外资进入电信业的隐性壁垒因素,并且各国电信业的隐性壁垒指数显示出巨大的差异性。(1)从国家发达程度来看,发达国家电信业FDI隐性壁垒指数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隐性壁垒指数均值为2.227,发展中国家隐性壁垒指数均值为6.451。(2)从单个国家来看,在样本国家中中国的隐性壁垒指数最高。一些经济发展较好,人均收入较高的非洲和中亚国家(Algeria、Benin和Armenia),由于国内电信业市场需求大幅度增加,吸引了大量外商进行投资,同时政府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对外资引入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隐性壁垒指数较低。2、在电信业FDI影响因素中,劳动力工资、市场垄断程度、服务贸易壁垒指数对FDI流入有负向作用,劳动力高质量、居民富裕、完善的电信业基础设施、强劲的GDP增长率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对FDI流入有正向吸引作用。3、政策性壁垒指数(STRI)、市场垄断程度均与隐性壁垒指数表现出正相关性。服务业贸易壁垒指数(STRI)低的一组国家相比较贸易壁垒指数高的一组国家,前者的隐性壁垒指数仅为后者的一半。市场垄断度低(市场充分竞争)的一组国家相比较市场垄断程度高的一组国家,前者的隐性壁垒指数仅为后者的三分之一。最后以价格工具(价格差)方法测算出的壁垒指数与本文模型测算出的隐性壁垒指数的相关系数高达0.704(去除中国)。
管文英[3](2014)在《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文中提出本文根据我国基础电信业开放现状,结合日本和中国香港两个电信行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开放经验,说明我国基础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可行性。对外商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时所面临的各项FDI壁垒指标进行度量,建立包括政策性以及非政策性(隐性)因素的FDI综合壁垒指数,分析、比较各项壁垒指标的权重和评分,客观评价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大小。本文对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方法进行了扩展,采用‘多案例复制法’,使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更加科学客观。文章也对Warren (2000)提出的电信业FDI壁垒指数量化方法进行了扩展,基于多案例复制法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将调研得到的重要政策与隐性壁垒同时纳入量化框架,测算综合壁垒指数。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我国加入WTO后电信增值业务开放效果显着,日本和中国香港电信业的开放和改革的效果也体现了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电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发展和国内外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利时机,我国可以在对外资适当管制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2)政策性因素仍然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的重要因素。从‘市场垄断程度’、‘监管体制不完善’、‘电信经营许可限制’及‘外资股权限制’这四个指标相对于其他壁垒指标,不管是歧视性还是非歧视性壁垒指标,较高的壁垒指数可以看出。(3)隐性层面的因素对外商进入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研究发现无论在非歧视或者歧视性壁垒中,隐性综合壁垒指数都比政策性综合壁垒指数大,壁垒指数越大,阻碍程度越大。说明我国电信业隐性障碍已成为影响外资进入的主要障碍。若仅仅测算法律条文规定的政策性壁垒因素,势必将会导致对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估计偏低,在做决策时易产生决策偏差和决策盲点。(4)在所有隐性壁垒中,‘《电信法》的缺失’、‘政治风险’、‘对外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审批的歧视性’对外商的进入决策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说明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监管体制等方面亟需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亟需通过打破国家垄断来扩大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提高行业效率。最后,文章根据以上结论,为政府进一步利用FDI提升本国电信业发展水平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政策建议。
王秋阳[4](2013)在《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电信服务作为GATS中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更加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和信息资源安全。在科技迅猛发展、国际间交流频繁的当今时代,国际电信服务已经渗入到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的方方面面,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但是由于电信服务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因素,为保障国家政治主权安全和信息资源安全,很多国家不愿开放电信市场,电信自由化的发展进程缓慢。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电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电信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电信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开启了中国电信服务业融入国际舞台的新篇章。在入世后的十年中,我国电信服务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外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电信法律规范透明度不断提升、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在实践中也看到了我国电信外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足之处,电信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电信法》尚未出台等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未来发展。与电信发达国家和世界电信领域高端水平相比,我国的电信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和保守,这些都影响着我国电信市场吸引外资和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发展进程。因此,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电信法律机制成为推动我国电信服务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界定国际电信服务和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含义及电信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性,从总体上把握国际电信服务的基本知识和背景。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GATS中关于电信服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基础电信协议》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影响和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中WTO成员方对国际电信服务提出的建议,以及GATS关于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对电信服务的积极影响。第三部分,从入世十年后我国电信市场发展的实践出发,分析和阐述外资进入我国电信市场的现状及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提出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分析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现状和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刘克飞[5](2012)在《基于博弈论的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历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电信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整个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三家运营商之间存在过度竞争,价格战呈白热化,产品严重同质化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在企业间建立竞合关系,在竞争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电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数学模型等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有关博弈论、竞合理论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以往的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的研究动态,以竞合理论和博弈论为基础来研究我国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首先,结合电信行业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电信行业及电信运营商竞争现状。其次,从价格、产量和差异化三个方面对电信运营商的竞合博弈行为进行分析,提出电信运营商竞合的必要性,并借助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博弈对政府电信监管政策进行说明。最后从政府监管政策、电信运营商竞合定位与策略三个层面来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探讨我国电信运营商的竞合选择。本文主要的研究成果是:①将博弈论的原理和方法引入到我国电信运营商竞合策略研究当中,运用六力模型系统研究电信行业面临的竞争合作,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电信行业本身,跨越了行业边界,即这种竞合博弈不仅来自电信行业内部运营商之间,更多的来自电信行业外部利益相关方;②在博弈论经典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电信行业状况进行修正,运用产量、价格、差异化模型对电信运营商进行分析,如基于Bertand模型建立三寡头全业务重复价格博弈模型,该模型比前期国内外研究中的双寡头博弈模型更贴近现实问题,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同时将Hotelling差异化博弈延伸至三方环形博弈模型上,讨论三家企业同质化和差异化对比下收益情况,指出不断寻求最大化差异策略,是获取更多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③在政府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电信运营商竞合的定位和策略选择。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为我国电信运营商提供了战略规划依据和策略分析方法,而且为政府政策制定及其他具有寡头垄断结构的产业战略分析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徐维余[6](2010)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美国动辄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企业并购其本国企业实施安全审查,并通过新的法律来强化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在美国的影响下,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建立或加强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这一现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反观国内,以美国凯雷集团并购徐工机械为代表的外资并购事件,引发国内各界纷纷讨论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问题。一时间,要求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呼声很高,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本文首先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进行重点研究,之后比较分析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并且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的国际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最后对中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分七章,共约20万字。第一章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最早立法-《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制订背景及其过程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及经济背景之下,美国事实上一直是在开放的外资政策与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在内的限制外资的政策之间不断地寻求平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早期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甚至其基本的工业体系也是在外资的帮助之下建立的。一战前后,在海军的推动之下,美国以维护安全为由在诸多领域开始对外资设限,颁布了诸多行业性管制法律。二战前后,由于外资进入美国采取国际卡特尔的方式而很少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美国更多地通过反垄断法对外国投资采取限制措施。二战结束之后的三十年里,长期处于资本输出国地位的美国基本上没有制订新的限制外资的政策与法律。进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来自中东及日本的企业在美掀起大规模的并购浪潮,这引起美国各界的高度关注乃至恐慌。一时间,针对外资进入是否会影响美国安全的争论甚嚣尘上。在一些影响较大的外资并购案件尤其是1986年日本富士通(Fujitsu)收购美国仙童公司(Fairchild)一案的触发之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通过对美国国会政治制度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制订与通过,形式上表现为议会与总统以及参众两院之间妥协的产物,而其根本上来说是维护美国产业利益诉求的一种新的法律机制。第二章对《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法律框架、早期审查实践与修改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通过颁布《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条例,美国建立了完整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体制。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既显示了美国将诸多现实问题“安全化”的倾向,即以不做界定的“国家安全”概念涵盖众多美国面临的经济、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安全问题的“法律化”趋势,即通过立法给予审查机构以必要规范或约束,同时也给予外资并购交易方以一定的可预期性。文章具体分析这一体制下的审查机构设置、程序规则以及实体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并阐述了该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早期实施来看,其已经显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主义的倾向。例如,《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实施不久,美国时任总统老布什即于1990年2月对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CATIC)并购美国曼科公司(MAMCO)采取强制剥离措施。1992年汤姆森-CSF并购美国LTV公司一案更是触发国会议员关注,尤其是其国有企业背景。国会最终通过以《伯德修正案》为主的若干修正案对这一审查体制进行了修改,涉及强制申报、增列国家安全考虑因素、强化向国会报告制度等方面。第三章对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2001年9·11事件让美国国家安全观更多地纳入非传统安全因素。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重任的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经受着各种考验。2004年以来美国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外资并购事件,诸如联想并购IBM案、中海油并购尤尼克案以及迪拜港口并购案,为美国议员乃至公众提供了宣泄对美国经济与安全等方面不满的渠道。加之仇外情绪与利益团体推波助澜,更是推动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的重大修改。虽然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倾向,或是在充满保护主义之背景下而诞生的,但是该法也试图维持开放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本章就2005以来的修改议案以及FINSA的最终颁布是否有助于维持这一平衡作了探讨。我们认为,一方面平衡机制总体上没有被打破,但是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未来实践中美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等一些模糊概念采取何种倾向性的态度。FINSA获得通过既体现出国会强化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干预力度,也体现了安全问题进一步法律化的趋势。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政府相关机构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指南。我们认为FINSA会对各国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与借鉴作用,同时对未来的国际投资立法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实践中,FINSA更是一把双刃剑,处理的不好,既可能伤害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美国自身的投资环境乃至国家安全利益。第四章以电信业为例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CFIUS已经受理外资并购案件达到1500余起。由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保密性,CFIUS或其他安全机构对并购的审查及批准情况基本上都不会对外公布。但是在电信业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却可以从联邦通信委员会获得安全机构对并购交易方所附的批准条件,即网络安全协议。作为基础设施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电信产业,伴随着管制的放松而不断涌现一些规模巨大的跨国并购。本章通过分析美国电信业外资并购中的安全审查措施,即网络安全协议,指出CFIUS等安全机构的审查措施存在很大的歧视性,违反了美国国内相关法律以及WTO电信相关协议的精神。通过对比分析若干重要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我们认为美国或许可以籍此减少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领域的歧视性。这一分析同时为我们国家在一些领域放松管制后如何加强安全审查提供了参考价值。第五章选择德国与俄罗斯两国立法例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事实上,受到美国立法的影响,世界上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远不止这两个国家。之所以选择德俄两国立法例,一方面是囿于论文篇幅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这两个国家的立法较有代表性。德国通过两次修改《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体制,其在少数产业领域实行强制申报审查制度,事实上也就是事前审批制。但是对于大多数领域,却又采取机构主动审查制度,这一审查体制相比俄罗斯要宽松的多,甚至从形式上较之于美国的自愿申报制度也更为宽松。其给外国投资者所增加的审查申报负担尽可能降到最低。而俄罗斯立法中虽然希望通过列举产业清单的方式增强审查制度的透明度,但是由于清单涵盖范围相当广泛,以至于实质上演变为外资准入审批制。这某种意义上也秉承了其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审查标准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德国将其明确为“公共政策与安全”,而且表明遵照欧共体条约的规定以及欧洲法院相关判例的精神。如此,则审查标准的范围相比较小。俄罗斯立法并未对安全作出界定,其重点审查被并购的俄罗斯战略性公司是否涉及所列12项业务。从这些业务的内容可以看出,很大程度上,俄罗斯的审查标准中涵盖经济因素。相比美国立法例中的审查标准,德国的规定更为严格,而俄罗斯的则较为宽泛。值得注意的是,德、俄立法及审查实践中都采用了风险缓和措施,而不是完全阻止外资并购。这一方法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缓和协议的做法,同时也符合后文所述OECD所倡导的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确定的比例性原则。第六章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的国际协调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实证分析现行的OECD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各种双边、地区及多边投资协议,我们发现这些协议大多通过国民待遇例外或安全例外等形式为东道国保留了外资安全审查权力。但是不同的协议类型往往表现出一些差异化的具体特点。东道国虽然可以依据安全例外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但并非完全不受国际法制约。文章以习惯国际法以及美阿BIT相关规定为基础,并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对安全例外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OECD认为外资并购与其他形式的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并无二致。OECD《国家安全相关之东道国投资政策指南》倡导各国在实施外资安全审查措施时应当遵循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与可预测性原则、比例性原则以及可问责性原则。通过这些原则的具体分析,期冀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的国际协调提供良好的理论框架。此外,欧洲法院已经就成员国各种形式的阻止外资并购的措施作出判决,对这些判例的分析也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的国际协调提供了法理参考。第七章对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针对我国近年来外资并购影响安全的争论,从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方面归纳梳理了相关经济学者与法学学者的观点,同时对我国现行外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中涉及安全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分析、检讨了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安全审查的立法层次与安全审查的重要性不相称、审批制下权责机构权限划分不明确、制度目的存在冲突、外资管理模式与安全审查制度之间的契合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但是这并未结束学界对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以及产业政策审查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乃至纷争。文章通过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价值的探讨,试图为构建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提供理论基础。文章在前文对各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就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中可能存在的若干立法问题提出几点看法。认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的法律化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安全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具体而言,审查决定应当由最高级别的政府机构作出,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审查标准采用国家安全概念,不应当明确纳入经济安全概念。
牟琪[7](2010)在《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美、英、日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电信产业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电信产业已经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产业之一。电信产业如此快速的发展得益于电信产业进行了全面的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对这些国家电信产业的大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美、英、日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为研究对象,在梳理自然垄断理论、政府管制理论、产权理论及产业组织理论等民营化主要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美、英、日电信产业推引民营化的演进过程;重点分析和比较了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过程中的管制模式、产权结构、市场结构等主要问题,并力求探讨它们的共性、个性和规律性;最后,在对美国、英国、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影响因素和实现目标,提出了我国电信业民营化的实现构想,旨在为我国电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陈微[8](2010)在《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电信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加上其他行业对电信服务的质量和能效的更高追求,电信业承载着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任。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电信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电信方面的相关附件旨在追求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成员国不得采用与GATS规定相抵触的方式来限制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进程。但是,电信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各国在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电信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电信业立法的不完善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关注电信业法律变革。本文由五部分组成,三万余字。采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中国电信业法律制度。第一部分“电信服务的基本理论”,研究了电信服务的定义、特征和分类。通过对电信服务分类的界定,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基础电信服务。通过该部分的分析,得出电信业竞争环境特殊性的原因在于其服务过程的全程全网性和规模、范围经济特性。第二部分“GATS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分别阐述了电信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首先规定了服务贸易应当承担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些义务统一适用于电信服务贸易;其次是《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电信市场准入标准,确定了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最后详细研究了《基础电信协议》对电信服务的规制,并对GATS的规制体系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我国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不仅阐述了我国加入WTO后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即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还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开放的特点,即是原则上全面开放,实际保留特殊限制。第四部分“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指出电信服务立法滞后、电信监管缺乏独立性、产权主体单一是我国履行GATS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第五部分“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从法律变革的原则与目标、政府职能、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普遍服务、市场退出八个方面研究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的历程和方向,其中市场准入、竞争机制、运行监管等三个部分是重点。
黄志先[9](2009)在《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国电信业深受产能过剩、互联网替代、客户主导市场、利润被严重压缩等因素影响,在经历了20多年高速成长后,中国电信业增长拐点隐隐浮现。随着话音业务走向低值化和微利化,电信和移动网运营商同时出现增量不增收现象。失去了用户规模增长原动力、面对着传统业务萎缩危机的中国电信企业,面临着一个关系到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抉择—转型。本文以战略管理、市场营销理论为基础,运用PEST分析、SWOT等环境分析工具,通过对中国电信转型的外部宏观环境、产业经济环境以及企业微观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国外3G运营的成功模式,运用3G产业价值链分析,将“固定与移动融合”FMC(Fixed-Mobile Converge)战略应用到中国电信经营过程中,确定了中国电信转型的FMC总战略、框架以及实施步骤,并将中国电信拿到3G牌照后转型的总战略进行分解,形成中国电信向3G转型的具体实施措施,最后以江西电信为例,探讨了中国电信实施3G业务转型的经营策略。
赵琳[10](2007)在《基于SCP理论的我国电信运营业改革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回顾了我国电信运营业的发展历程,认为影响我国电信运营业发展的重大变革主要有三次,分别为1994年中国联通进入市场,1999年电信总局的纵向分割和2001年对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横向分割。经过历次改革,电信运营业在不同的领域基本形成了竞争局面。通过市场规模、产品差异化程度和企业进入壁垒等因素对市场结构进行了分析,并运用市场集中度指标对市场结构进行了定量研究。结论是在固定通信业务领域,基本实现了双寡头垄断的竞争局面。在移动通信业务领域,形成了不对称的双寡头竞争格局。而在增值业务领域,基本实现了多个经营主体充分竞争的局面。但是,我国电信运营业在市场结构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造成网络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新的竞争局面与以前的独家垄断相比,竞争行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两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价格竞争的结果使ARPU值持续减少,各企业业务收入增速趋缓。而非价格行为的品牌策略、渠道策略、组织调整策略和技术创新策略等,加大了竞争程度,在市场竞争中将越来越重要。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变化也改变了电信行业和电信企业的市场绩效。用博弈论模型对电信业三次改革的绩效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1994年联通进入电信市场增加了竞争,但在位厂商的策略性行为会阻碍其进入;1999年纵向分割虽然引起了双重加价,但从长期看是推动了竞争;2001年横向分割最终引起网络竞争,增加了社会福利。并从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的经济绩效、技术绩效和资源配置绩效等方面对以上结论进行了实证评价。论文最后提出了我国电信运营业的规制建议,认为应分离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增加非自然垄断业务的竞争,同时优化政府管制规则和加大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等。
二、中国电信业将有限制地对外资开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电信业将有限制地对外资开放(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创新与不足 |
2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综述 |
2.1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概述 |
2.1.1 外资准入的概念 |
2.1.2 外资准入制度的内容 |
2.1.3 外资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发展沿革 |
2.2.1 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准入制度 |
2.2.2 外资蓬勃发展阶段的外资准入制度 |
2.2.3 加入WTO的外资准入制度 |
2.2.4 自贸区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
3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现状 |
3.1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的背景 |
3.1.1 国际背景 |
3.1.2 国内背景 |
3.2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的内容 |
3.2.1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 |
3.2.2 审批制改备案制 |
3.2.3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3.2.4 事中事后监管 |
3.3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的意义 |
3.3.1 外资准入制度改革是应对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必然要求 |
3.3.2 外资准入制度改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 |
3.4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3.4.1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3.4.2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
3.4.3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
4 完善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改革的建议 |
4.1 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4.2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4.3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4.3.1 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共治监管体系 |
4.3.2 依托大数据健全高效的监管方式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
致谢 |
(2)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 创新点与局限性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服务贸易FDI模型理论综述 |
2.1.1 引力模型及其扩展 |
2.1.2 Dunning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及其扩展 |
2.1.3 服务业FDI影响因素的文献回顾 |
2.2 服务贸易壁垒方法的综述 |
2.3 现有文献的总结和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础电信业的开放背景 |
3.1 基础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2 电信业开放典型案例分析 |
3.2.1 中国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2.2 印度电信业开放历程和现状 |
3.3 基础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框架和计量模型 |
4.1 电信业FDI模型的理论框架 |
4.2 基于随机前沿方法的计量模型 |
4.2.1 随机前沿方法 |
4.2.2 随机前沿模型的最大似然法 |
4.2.3 随机前沿模型的检验 |
4.2.4 随机前沿FDI模型的引入与设定 |
4.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计量结果与分析 |
5.1 似然比检验 |
5.2 计量结果与分析 |
5.2.1 基础电信业FDI的决定因素 |
5.2.2 隐性壁垒指数及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服务贸易壁垒定义文献 |
2.2 服务贸易壁垒分类文献 |
2.3 服务贸易壁垒指标量化文献 |
2.4 文献评述与改进方向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背景 |
3.1 基础电信业开放现状 |
3.2 电信业开放典型案例分析 |
3.2.1 日本电信业开放阶段及其效果 |
3.2.2 香港电信业开放阶段及其效果 |
3.3 我国基础电信业进一步改革和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壁垒指标的筛选和量化方法 |
4.1 壁垒指标的筛选方法:多案例复制法 |
4.2 壁垒指标的量化方法:WARREN 壁垒指数量度法 |
4.3 方法扩展 |
4.3.1 壁垒指标的评分:模糊综合评价法 |
4.3.2 权重的计量:层次分析法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础电信业 FDI 壁垒指标度量 |
5.1 壁垒数据 |
5.1.1 壁垒数据搜集 |
5.1.2 壁垒数据筛选 |
5.1.3 筛选结果分析 |
5.2 壁垒指标量化分析 |
5.2.1 壁垒指标评分 |
5.2.2 壁垒指标权重计算 |
5.2.3 综合壁垒指数测算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 调研目标企业名单 |
附录 2 中国基础电信业外商直接投资(FDI)壁垒指标评估表 |
附录 3 基础电信业 FDI 壁垒指标权重调查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概述 |
第一节 国际电信服务的含义 |
第二节 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第三节 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沿革 |
第四节 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性 |
一、 电信服务业的垄断经营性 |
二、 电信服务业的政治性 |
三、 电信业的技术特性 |
四、 保护本国电信产业 |
第二章 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 |
第一节 GATS 关于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
一、 市场准入的一般性条款 |
二、 GATS 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管制 |
三、 市场准入的例外条款及其对国际电信服务的影响 |
第二节 《基础电信协议》关于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
第三节 WTO 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 |
第四节 GATS 中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对电信市场发展的积极影响 |
第三章 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入世具体承诺 |
第二节 《参考文件》对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节 外资进入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状况 |
第四节 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 |
一、 电信服务分类上的缺陷 |
二、 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制度上的缺陷 |
三、 电信企业投资主体资格界定上的缺陷 |
四、 电信监管机构独立性的缺陷 |
五、 电信服务外资准入法律体系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统一、完善的电信法律体系 |
一、 明确国家主权安全至上的立法原则 |
二、 出台《电信法》,有效推动其他电信法规的更新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电信服务分类标准 |
一、 我国电信服务分类标准的完善 |
二、 我国电信服务分类的立法选择 |
第三节 改革现行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
一、 国际上对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态度 |
二、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建立融合、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谢辞 |
(5)基于博弈论的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实施方案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竞合基本理论 |
2-1-1 竞合理论的形成 |
2-1-2 竞合理论的核心逻辑分析 |
2-1-3 国外竞合理论研究现状 |
2-1-4 国内竞合理论研究现状 |
§2-2 博弈论及应用研究 |
2-2-1 博弈理论发展概述 |
2-2-2 博弈的基本要素和分类 |
2-2-3 几类经典的博弈分析 |
2-2-4 寡头垄断市场及博弈模型 |
2-2-5 企业竞合博弈研究 |
2-2-6 博弈论在电信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电信行业发展分析 |
§3-1 我国电信行业发展历程 |
§3-2 我国电信行业竞争现状 |
3-2-1 现有竞争者 |
3-2-2 购买者 |
3-2-3 潜在进入者 |
3-2-4 供应商 |
3-2-5 替代方 |
3-2-6 协作者 |
§3-3 电信市场宏观环境分析 |
3-3-1 政治环境 |
3-3-2 经济环境 |
3-3-3 社会环境 |
3-3-4 技术环境 |
§3-4 三家运营商竞争情况 |
3-4-1 三家运营商基本现状 |
3-4-2 三家电信运营商价格战 |
§3-5 电信市场未来发展趋势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电信运营商竞合博弈模型构建 |
§4-1 电信运营商产量竞合博弈模型构建 |
4-1-1 移动通信市场寡头竞争模型 |
4-1-2 Stackelberg 产量博弈 |
4-1-3 移动互联网时代多方博弈分析 |
4-1-4 小结 |
§4-2 电信运营商价格竞合博弈模型构建 |
4-2-1 Bertand 价格博弈 |
4-2-2 运营商共谋博弈 |
4-2-3 小结 |
§4-3 电信运营商差异化博弈模型构建 |
4-3-1 Hotelling 模型修正 |
4-3-2 Hotelling 差异化博弈分析 |
4-3-3 移动互联网时代多方差异化博弈分析 |
4-3-4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电信运营商竞合必要性分析 |
§5-1 电信行业内部层面 |
5-1-1 破解“零和博弈”困局 |
5-1-2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5-1-3 提高网络效率 |
§5-2 电信行业外部层面 |
5-2-1 信息技术发展 |
5-2-2 消费者需求满足和福利提升 |
5-2-3 民营资本和外资企业的进入 |
5-2-4 政府行业监管 |
§5-3 运营商不合作因素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管制对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的影响 |
§6-1 电信管制的基本情况 |
6-1-1 电信管制的主要内容 |
6-1-2 市场失灵与管制 |
6-1-3 我国电信管制面临的问题 |
§6-2 政府管制对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的影响 |
6-2-1 共建共享博弈分析 |
6-2-2 互联互通博弈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电信运营商竞合策略选择 |
§7-1 监管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
7-1-1 电信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 |
7-1-2 电信行业产权体制改革 |
7-1-3 电信行业管制政策转变 |
7-1-4 电信行业管制模式创新 |
§7-2 电信运营商竞合策略总体定位 |
7-2-1 竞合模式的选择 |
7-2-2 电信运营商间的竞合定位 |
7-2-3 电信运营商与产业价值链其他环节的竞合定位 |
§7-3 电信行业内外竞合策略选择 |
7-3-1 策略选择性竞合 |
7-3-2 实施差异化策略 |
7-3-3 发展智能化管道 |
7-3-4 创新商业模式 |
7-3-5 产业上的联盟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及创新点 |
8-1-1 主要结论 |
8-1-2 创新点和不足 |
§8-2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6)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形成之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安全立法之历史考察 |
一、早期美国外资安全政策及立法 |
(一) 一战前后美国境内外国投资形势 |
(二) 一战前后外资安全方面之立法 |
(三) 二战之后美国对外投资及对美国外资政策之影响 |
二、1970 年代开始对外资之限制性立法 |
(一) 外资并购引起美国担忧 |
(二) 外资安全立法之新起点 |
(三) 外国投资与安全立法之理性思考 |
第二节 《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立法背景 |
一、1980 年代美国境内外资并购形势 |
二、有关外资对国家安全影响之争 |
(一) 外资怀疑论者之观点及立法动议 |
(二) 外资肯定论者之回应 |
三、《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导火索 |
(一) CFIUS 早期劝阻外资之实践 |
(二) 富士通并购仙童案详情 |
(三) 各类调查程序之启动 |
第三节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早期议案之争 |
一、外资管理权限之宪政维度 |
(一) 美国国会涉外经济立法权限 |
(二) 国会立法之政治背景 |
(三) 府院外资管理权力之争 |
二、参众两院相关议案及其妥协 |
(一) 参议院提案 |
(二) 众议院提案 |
(三) 参众两院协商 |
(四) 《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通过 |
第二章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之基本体系及早期修改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之基本体系 |
一、关于法律渊源 |
(一) 《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 |
(二) 相关行政命令 |
(三) 实施条例 |
(四) 外资安全审查法与相关法律之关系 |
二、关于审查机构设置 |
(一) CFIUS 获得审查权 |
(二) CFIUS 成员结构 |
(三) CFIUS 决议规则 |
三、关于审查程序 |
(一) 通知与受理 |
(二) 初审程序 |
(三) 调查程序 |
(四) 总统决定 |
四、关于审查范围 |
(一) 若干重要概念之界定 |
(二) 受管辖之外资并购情形 |
(三) 不受管辖之外资并购情形 |
五、关于审查标准 |
(一) 参众两院协商会之共识 |
(二) 外资并购安全法规定之解析 |
(三) 简要评析 |
第二节 《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评价及早期实施 |
一、《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评价 |
(一) 修正案通过之法律基础 |
(二) 存在保护主义倾向 |
(三) 安全审查法律化之利弊分析 |
二、安全审查机制正式启动 |
三、关于早期审查之案例 |
(一) CFIUS 进入调查程序之典型案例 |
(二) 剥离资产第一案 |
第三节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法之早期修改 |
一、《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之修改背景及早期议案 |
(一) 修改背景 |
(二) 早期修改之议案 |
二、汤姆森并购LTV-直接催生修改之个案 |
(一) 案件背景介绍 |
(二) 审查情况解析 |
三、获得通过之修正案 |
(一) 《伯德修正案》 |
(二) 《里格尔修正案》 |
(三) 《本杰明修正案》 |
四、有关与反垄断法融合之建议 |
(一) 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相关性之案例 |
(二) 立法建议及评析 |
第三章 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研究 |
第一节 《2007 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背景分析 |
一、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面临之新形势 |
(一) 美国国家安全观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之关系 |
(二) 来自新兴国家的跨国并购对美国外资政策之影响 |
二、两起最具影响之外资并购案 |
(一) 中海油公司竞购尤尼科公司案 |
(二) 迪拜港口并购伦敦半岛东方公司案 |
三、关于美国总审计局报告所涉法律问题 |
(一) 美国总审计局报告 |
(二) 财政部回应观点 |
四、相关修改议案及FINSA 之通过 |
第二节 FINSA 修改所涉主要法律问题 |
一、审查机构法定化 |
(一) 将CFIUS 法定化 |
(二) 为CFIUS 设置牵头机构 |
二、关于审查程序方面 |
(一) 完善审查程序单边启动机制 |
(二) 纳入通知前非正式沟通机制 |
(三) 明确调查程序启动之条件 |
(四) 强化国会监督机制 |
三、关于审查对象方面 |
(一) 进一步明确控制之认定标准 |
(二) 增列少数股东保护作为控制之例外 |
(三) 加强了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之审查 |
(四) 扩大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
四、关于风险缓和制度 |
第三节 CFIUS 国家安全审查指南之分析 |
一、指南制定之法律依据 |
二、CFIUS 审查程序之目的及其特点 |
(一) 设定审查程序的目的 |
(二) 审查程序的特点 |
三、国家安全的分析程序 |
四、CFIUS 所审查过的呈现国家安全问题之交易类型 |
(一) 与美国企业的属性相关的交易 |
(二) 与外资并购者的属性相关的交易 |
五、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相关信息 |
六、简要评析 |
第四节 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之平衡论 |
一、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之平衡机制 |
(一) 国家安全标准之模糊化 |
(二) 国家安全风险缓和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
(三) CFIUS 工作机制之相对独立性 |
二、有关FINSA 及其通过前的提案对平衡机制之影响 |
(一) 关于提交报告问题 |
(二) 关于经济安全作为审查标准 |
(三) 有关国会否决总统及CFIUS 决定的问题 |
第四章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实践之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电信业放松管制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
一、选择电信业为例研究美国审查实践的理由 |
二、电信业放松管制之法律背景 |
三、电信业外资并购所涉国家安全问题 |
四、电信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措施 |
第二节 电信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实践 |
一、电信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之案例 |
(一) TELPRI 公司并购案 |
(二) 安全协议之内容分析 |
二、安全协议与美国电信业现行法律制度之冲突 |
(一) 与网络服务产业的政策取向相冲突 |
(二) 与电信运营之管制放松背道而驰 |
(三) 无法实现规模与范围经济 |
(四) 没有降低外资电信企业的监管负担 |
(五) 缺乏必要的经济分析 |
三、电信企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歧视性之法律问题 |
(一)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方面 |
(二) 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方面 |
第三节 行业性安全审查政策及法律之比较 |
一、海港领域国家安全措施 |
二、机场安全管理措施 |
三、核电站安全管理法律 |
四、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措施 |
五、国防产业安全措施 |
第五章 德俄两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一、立法背景探析 |
(一) 二战以来德国外资管理体制之特点 |
(二) 外资并购引发安全问题之事例 |
二、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首次正式立法 |
(一) 2004 年《对外贸易与支付法》之修改 |
(二) 2004 年《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之修改 |
三、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最新修改之解析 |
(一) 修改之概览 |
(二) 有关实体部分之修改 |
(三) 有关程序部分之修改 |
(四) 违反该法的责任 |
(五) 与相关法律之协调 |
四、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之评析 |
第二节 俄罗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一、立法背景探析 |
(一) 俄罗斯外国投资情况 |
(二) 西门子并购事件触发外资安全立法 |
二、《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法》之上位法依据及其制订历程 |
三、《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法》之主要内容 |
(一) 关于审查对象及控制之认定 |
(二) 关于审查机构设置 |
(三) 关于审查程序性问题 |
(四) 关于审查标准问题 |
(五) 特殊的审批条件 |
(六) 违反本法的法律后果 |
四、《俄罗斯外资安全审查法》之评析 |
第六章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之国际协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协调研究之相关基本理论 |
一、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推动各国仿效 |
二、国际关系中“安全化”理论 |
三、安全观的转变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关于安全例外的基本规定 |
一、OECD 投资相关的安全例外规定之解析 |
(一) OECD 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中有关安全例外的原则 |
(二) OECD 理事会关于安全例外的建议 |
(三) OECD 投资委员会的态度 |
(四) MAI 草案中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 |
二、地区或多边协议之规定 |
(一) 欧共体条约 |
(二)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 |
(三) 能源宪章条约 |
(四) 服务贸易总协定 |
三、双边投资条约之规定 |
四、一些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关于安全例外之规定 |
第三节 安全例外条款在适用上的一些问题 |
一、基本安全例外条款之解释权问题 |
二、关于例外援引条件之解释问题 |
三、关于基本安全之涵盖范围问题 |
第四节 OECD 国家安全相关之东道国投资政策指南 |
一、明确提出非歧视性原则 |
二、主张法律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
三、要求审查措施与安全目的之间的比例性 |
四、建立审查的问责机制 |
第五节 欧洲法院“黄金股“相关判决之解析 |
一、欧盟委员会之政策指引 |
二、外资限制措施之类型及欧洲法院相应判决 |
(一) 直接限制外国人持股比例 |
(二) 购买股份超过限度须获批准 |
(三) 事后否决措施 |
三、与美国审查制度之对比分析 |
第七章 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外资并购影响安全之争论 |
一、关于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方面之争论 |
二、关于产业安全方面之争论 |
第二节 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相关法律与政策及其检讨 |
一、应对外资并购中安全问题之政策指引 |
二、涉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规范 |
(一) 宪法所作基本规定 |
(二) 法律、行政规章中之规定 |
三、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
(一) 安全审查的立法层次与安全审查的重要性不相称 |
(二) 审批制下权责机构权限划分不明确 |
(三) 制度目的冲突之问题 |
(四) 外资管理模式转型与安全审查制度之契合问题 |
第三节 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
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之价值取向 |
(一)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产业政策审查之关系 |
(二)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之关系 |
(三)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价值论 |
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中几个问题之思考 |
(一) 关于审查机构方面 |
(二) 关于审查程序方面 |
(三) 关于审查范围方面 |
(四) 关于审查标准方面 |
(五) 关于审查措施方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关于民营化定义的研究 |
1.2.2 关于民营化原因和方式的研究 |
1.2.3 关于民营化效率的研究 |
1.2.4 关于电信产业与民营化的研究 |
1.2.5 关于电信产业与竞争的研究 |
1.2.6 关于电信产业与政府管制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4.2 本文的主要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电信产业及其民营化的一般分析 |
2.1 电信产业的概念及其分类 |
2.1.1 电信产业的概念 |
2.1.2 电信产业的分类 |
2.2 电信产业的基本特点 |
2.2.1 资源的有限性 |
2.2.2 规模经济性 |
2.2.3 自然垄断性 |
2.2.4 垄断与竞争并存 |
2.3 民营化的概念及其方式 |
2.3.1 民营化的基本概念 |
2.3.2 本文对电信产业民营化概念的界定 |
2.3.3 民营化的方式 |
2.4 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基本特点 |
2.4.1 业务解控 |
2.4.2 政府引导下产业法规的加强 |
2.4.3 多样化的组织结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主要相关理论 |
3.1 自然垄断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1.1 自然垄断理论的起源 |
3.1.2 自然垄断理论的基本内容 |
3.1.3 自然垄断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2 政府管制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2.1 政府管制理论的起源 |
3.2.2 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内容 |
3.2.3 政府管制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3 产权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3.1 产权理论的起源 |
3.3.2 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
3.3.3 产权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4 产业组织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4.1 产业组织理论的起源 |
3.4.2 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内容 |
3.4.3 产业组织理论与电信产业民营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
4.1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
4.1.1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兴起阶段 |
4.1.2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初步发展阶段 |
4.1.3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全面发展阶段 |
4.2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
4.2.1 民营化之前的英国电信产业发展阶段 |
4.2.2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兴起阶段 |
4.2.3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发展阶段 |
4.3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
4.3.1 民营化之前的日本电信产业发展阶段 |
4.3.2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兴起阶段 |
4.3.3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发展阶段 |
4.4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发展历程的分析 |
4.4.1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兴起背景分析 |
4.4.2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主要形式分析 |
4.4.3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目的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管制模式比较分析 |
5.1 美国:市场主导型的管制模式 |
5.1.1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管制机构 |
5.1.2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法律监管 |
5.1.3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资费管制 |
5.2 英国:政府引导型的管制模式 |
5.2.1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管制机构 |
5.2.2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法律监管 |
5.2.3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资费管制 |
5.3 日本:政府主导型的管制模式 |
5.3.1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管制机构 |
5.3.2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法律监管 |
5.3.3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资费管制 |
5.4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管制模式的比较 |
5.4.1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管制背景比较 |
5.4.2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管制机构比较 |
5.4.3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管制效果比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产权结构比较分析 |
6.1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产权结构 |
6.1.1 19 世纪70—90 年代的产权结构 |
6.1.2 19 世纪90 年代-20 世纪30 年代的产权结构 |
6.1.3 20 世纪30—80 年代的产权结构 |
6.1.4 20 世纪80 年代—至今的产权结构 |
6.2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产权结构 |
6.2.1 民营化之前英国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2.2 民营化兴起阶段英国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2.3 民营化发展阶段英国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3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产权结构 |
6.3.1 民营化之前日本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3.2 民营化的兴起阶段日本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3.3 民营化发展阶段日本电信产业的产权结构 |
6.4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产权结构的比较 |
6.4.1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产权结构模式比较 |
6.4.2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产权结构特点比较 |
6.4.3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产权改革效果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市场结构比较分析 |
7.1 美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市场结构 |
7.1.1 19 世纪70—90 年代的市场结构 |
7.1.2 19 世纪90 年代—20 世纪30 年代的市场结构 |
7.1.3 20 世纪30 年代—20 世纪80 年代的市场结构 |
7.1.4 20 世纪80 年代—至今的市场结构 |
7.2 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市场结构 |
7.2.1 民营化之前的英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 |
7.2.2 民营化兴起阶段英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 |
7.2.3 民营化发展阶段英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 |
7.3 日本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市场结构 |
7.3.1 民营化之前的日本电信市场结构 |
7.3.2 民营化的兴起阶段日本电信市场结构 |
7.3.3 民营化发展阶段日本电信市场结构 |
7.4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市场结构的比较 |
7.4.1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市场结构变迁因素比较 |
7.4.2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市场结构类型比较 |
7.4.3 三国电信产业民营化市场结构发展趋势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我国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构想 |
8.1 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8.1.1 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8 年) |
8.1.2 电信业完全垄断时期(1978 年—1993 年) |
8.1.3 电信业引入竞争时期(1993 年—1998 年) |
8.1.4 电信业竞争格局初步形成时期(1998 年—至今) |
8.2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影响因素和实现目标 |
8.2.1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影响因素 |
8.2.2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实现目标 |
8.3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实现构想 |
8.3.1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实现路径 |
8.3.2 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的具体实现方式 |
8.4 本章小结 |
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8)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信服务的含义 |
(一) 电信服务的定义 |
(二) 电信业的特征 |
(三) 电信服务的分类 |
二、GATS 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制 |
(一) GATS 的规制 |
(二)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规制 |
(三) 《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制 |
(四) 小结 |
三、我国应遵循的电信服务贸易规则 |
(一) 我国应履行的一般义务 |
(二) 我国应遵守的具体承诺 |
(三) 小结 |
四、我国履行GATS 义务的主要法律障碍 |
(一) 电信服务立法滞后 |
(二) 电信监管缺乏独立性 |
(三) 产权主体单一 |
(四) 小结 |
五、我国电信业法律变革 |
(一) 原则与目标 |
(二) 政府职能 |
(三) 市场主体 |
(四) 市场准入 |
(五) 竞争机制 |
(六) 运行监管 |
(七) 普遍服务 |
(八) 市场退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中国电信业转型研究综述 |
2.2 战略转型理论综述 |
2.2.1 战略转型的内涵 |
2.2.2 战略转型理论及相关多元化理论 |
2.2.3 企业转型的驱动因素 |
2.2.4 战略转型时机的选择 |
2.2.5 战略转型选择 |
2.2.6 战略转型的模式 |
2.2.7 战略转型的手段 |
3. 3G技术与业务的发展概述 |
3.1 3G技术发展历程 |
3.2 3G技术与特点 |
3.2.1 3G技术 |
3.2.2 3G技术特点 |
3.3 3G业务分类与特征 |
3.3.1 3G业务分类 |
3.3.2 3G业务特征 |
3.4 国内外3G业务发展现状 |
3.4.1 国外3G业务发展现状 |
3.4.2 国内3G业务发展现状 |
4. 3G时代中国电信业务的市场环境分析 |
4.1 内部资源分析 |
4.1.1 人力资源分析 |
4.1.2 品牌形象分析 |
4.1.3 资产分析 |
4.1.4 技术分析 |
4.1.5 经营管理分析 |
4.2 中国电信3G时代战略转型的SWOT分析 |
4.2.1 中国电信3G业务发展优势分析 |
4.2.2 中国电信3G业务发展的劣势分析 |
4.2.3 中国电信3G业务发展的机会分析 |
4.2.4 中国电信3G业务发展的威胁分析 |
4.3 中国电信3G业务发展的SWOT分析矩阵 |
5. 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分析 |
5.1 中国电信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
5.1.1 电信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5.1.2 中国电信PEST分析 |
5.1.3 中国电信行业环境分析 |
5.1.4 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的紧迫性 |
5.2 中国电信转型的途径分析 |
6. 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策略 |
6.1 中国电信转型的总战略与实施策略的关系 |
6.2 中国电信转型总体战略制定 |
6.2.1 中国电信实施FMC战略的必要性 |
6.2.2 中国电信实施 FMC战略的综合分析 |
6.3 中国电信转型的市场战略策略 |
6.3.1 低价策略 |
6.3.2 目标聚集策略 |
6.3.3 差异化策略 |
6.3.4 农村市场开发策略 |
6.4 案例分析——江西电信公司转型的发展策略 |
6.4.1 江西电信3G业务的产品策略 |
6.4.2 江西电信3G业务品牌策略 |
6.4.3 江西电信3G业务价格策略 |
6.4.4 江西电信3G业务渠道策略 |
6.4.5 江西电信3G业务服务策略 |
6.4.6 江西电信3G业务产业链策略 |
7. 研究结论以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7.1 论文研究结论 |
7.2 创新与不足之处 |
7.3 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基于SCP理论的我国电信运营业改革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基本框架 |
2 理论综述 |
2.1 产业组织理论 |
2.1.1 哈佛学派 |
2.1.2 芝加哥学派 |
2.1.3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1.4 新奥地利学派 |
2.1.5 产业组织理论的修正与发展 |
2.2 市场结构理论 |
2.3 市场行为和有关博弈理论 |
2.4 市场绩效和市场绩效的测定 |
3 世界各国电信业的改革 |
3.1 美国电信业改革 |
3.2 欧日电信业改革 |
3.2.1 英国模式 |
3.2.2 欧盟模式 |
3.2.3 日本模式 |
3.3 发展中国家电信业改革 |
3.3.1 巴西模式 |
3.3.2 印度模式 |
3.4 世界电信业改革的启示 |
4 我国电信运营业现状分析 |
4.1 我国电信运营业的市场格局和市场特征 |
4.1.1 我国电信运营业的市场格局 |
4.1.2 我国电信运营业的市场特征 |
4.1.3 加入WTO 后的市场变化分析 |
4.2 影响电信运营业市场结构的各因素现状 |
4.2.1 市场规模 |
4.2.2 产品差异化程度 |
4.2.3 企业进入壁垒 |
4.3 我国电信运营业市场结构测定 |
4.3.1 综合市场结构 |
4.3.2 分业务市场结构 |
4.4 我国电信运营业存在的问题 |
4.4.1 市场结构不合理 |
4.4.2 网络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
5 我国电信运营业市场行为分析 |
5.1 价格行为 |
5.2 非价格行为 |
5.2.1 品牌策略 |
5.2.2 渠道策略 |
5.2.3 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策略 |
5.2.4 组织调整策略 |
5.2.5 其它策略 |
6 我国电信运营业市场绩效测度 |
6.1 我国电信运营业改革绩效的博弈分析 |
6.2 我国电信运营业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 |
6.2.1 经济绩效 |
6.2.2 技术绩效 |
6.2.3 资源配置绩效 |
6.2.4 社会福利 |
6.3 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的关系分析 |
7 我国电信运营业规制建议 |
7.1 建立“长市分离”与“网业分离”的运行机制 |
7.2 优化政府管制规则 |
7.3 加大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 |
8 研究结论及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校学习期间所发表的论文和参加课题情况 |
四、中国电信业将有限制地对外资开放(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D]. 王小会. 西安工程大学, 2019(02)
- [2]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的基础电信业FDI隐性壁垒度量[D]. 赵彦萍.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3]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业FDI综合壁垒指数度量[D]. 管文英.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4]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D]. 王秋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5]基于博弈论的电信运营商竞合关系研究[D]. 刘克飞. 河北工业大学, 2012(12)
- [6]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比较研究[D]. 徐维余.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
- [7]美、英、日电信产业民营化比较研究[D]. 牟琪. 吉林大学, 2010(08)
- [8]GATS框架下中国电信业法律变革研究[D]. 陈微.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9]3G时代中国电信转型策略研究[D]. 黄志先. 北京交通大学, 2009(S1)
- [10]基于SCP理论的我国电信运营业改革绩效研究[D]. 赵琳. 西安理工大学,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