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存款保险的运作模式及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刘智璇[1](2021)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视角下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市场的开放为我国银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但又不可避免地使我国银行业处于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我国中小银行数量居多,由于公司治理失灵、金融腐败、违法犯罪等诸多因素导致中小银行的经营危机不断提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问题银行退出市场在所难免。我国在2015年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法治化退出创造了前提。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提供了制度选择,降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成本,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是存款保险机构真正意义上的首次实战,本文结合此次问题银行的处置过程,分析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在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功能。由于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国内外竞争压力和经营压力,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象将不可避免。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程序中,发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和银行的利益,还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降低市场退出的成本。在第二章中分析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简要介绍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保障范围等部分内容。在本章中着重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探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实施效果,虽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监管能力、激发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加快商业银行的两级分化,甚至诱发道德风险等。在第三章中重点分析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分别从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职能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进行分析和论述。在第四章中对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虽然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实施已经有六年,但是还有很多内容需要完善。在本章中通过对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对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
张帆[2](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祝雅柠[3](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陆海天[4](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提出
王欢星[5](2020)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次贷危机前近三十年金融监管思想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放松管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修复缺陷。在应对次贷危机过程中,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所实施的救市措施,以及后续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再次肯定了政府监管在金融领域不可或缺,市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多德—弗兰克法》实施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遵照该法的要求,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和细则,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通过在梳理金融监管的理念变化以及对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基础上,对《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建立的主要监管机制以及对该法的修订《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从金融稳定有效性角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和变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在微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处理跨市场风险条件下,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包括其相应的监管工具以及所需要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所涉及的关键性事件进行概述,对其发生原因进行了说理,说明了《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改革背景,并概述《多德—弗兰克法》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次贷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带来的监管变革,深入分析规则调整的原因、规则调整主要内容及其对金融稳定性影响,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影子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改革等等。上述监管改革目的在于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第四部分,对美国颁布的《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该法案目的在于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的严厉监管措施,减轻中小型金融机构合规负担,促进对中微企业和家庭信贷供给,提振经济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放松监管的政策导向极大地降低了中小型金融机构信贷约束,可能进一步推高企业杠杆,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第五部分,对《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法案《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效进行评价,《多德—弗兰克法》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管机制,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行为实施监管,遏制各种掠夺式金融行为,将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建立对影子银行的生前遗嘱等特殊监管机制,对特殊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这些制度建设和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与此同时,《多德—弗兰克法》在变更《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紧急授权,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债务担保时需取得国会的批准,整合功能监管方面迟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及《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及债务增长速度下,任何放松金融监管的措施都有可能在将来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成为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刘秋丽[7](2019)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金融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化的金融环境中,世界金融市场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构建一个有效稳定的金融市场极其重要。与此同时,如何保障权利人的根本利益也更加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处于金融领域重要范畴。每个国家都在寻找金融市场安全有序的发展途径。我国也不例外。为了规制金融风险,找到适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式,在2015年末,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应运而生,这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开端。《存款保险条例》在保护广大投资者根本利益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帮助金融改革等方面发挥着强大作用。维护金融安全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首先是保持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更重要的一点是维护存款人的根本利益。这就表明,在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脚步不能被拖延。无数的实践经验表明,中国想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要吸收借鉴外国经验,并且在我国进行反复试验。外国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范例。最先提倡实施制度化的存款保险法律的国家是美国。因为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先进性,所以一直以来美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方面都是其他国家模仿的榜样。韩国和日本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也逐渐的在发展中。两国存款保险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对于很多细节都进行了合理的设计。以美国,韩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范本。本文分析和梳理了三个国家制度的共同性和先进性,与中国制度进行比较,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完善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在不同层面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第一部分:绪论。本节重点阐明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的理论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相关的文献评述等。第二部分:基础理论。本节主要是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主要说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属性等相关基础理论,此外还有存款保险制度的适用范畴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然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充分的保护了其合理利益,维护着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几个国家的存款保险管理制度。论述中笔者选择了美国、韩国和日本为代表,探究了这些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和渊源,结合别国在实践中积累的客观经验,剖析了中国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指出在我国想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反思的突出难题和优势所在。第四部分内容是在现阶段我国既存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阐明了 2015年我国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的详细规定,其次介绍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完善,运行方式不明确,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制度,以及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等内容。第五部分主要根据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首先,在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增大存款保险的覆盖维度,扩大存款保险资金收集方式,从更多源头扩大资金来源。实行更加准确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度。其次,在管理机构方面,构建一个专业的负责管理的存款保险委员会,力求完善此机构的职能,确定职能分工。第三,在构建存款保险的制度体系中,应通过法律约束破产相关问题,完善有关破产的法规和政策,使存款保险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共同发挥作用。最后,在监管体系方面,应建立存款保险风险的早期纠正机制,以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使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具体。
李涛[8](2019)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定性与定量研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改革路径。首先,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基金理论来看,基金理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原则和基金管理模式基本一致,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从互助理论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提高缴存人购房能力;从强制储蓄理论来看,通过强制缴存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单一的强制储蓄政策导致不能与参与主体的收入水平进行挂钩,受损严重的群体无法得到更高的损失补偿;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作为委托人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委托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从公平效率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因素缺乏,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得不到保障,中高收入群体则通过多缴的方式来避税,而且长期以来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从公共决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是降低缴存者的购房压力,缩小收入差距导致的购买力差距;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要将市场激励模式和企业化管理运用到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当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骨子上的改革,我国在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路径时应当从分权和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引入现代化管理技术等角度入手。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就该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推广。经过20多年的完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演变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在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快机构职能调整,深化体制改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近三十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浪潮而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而逐步展开,通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改进紧密结合,逐步调整制度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渐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住房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促进住房保障和社会公平,促进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章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结果,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将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的研究假设,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建立了分析模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流程存在如下漏洞,即事业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增值收益使用途径存在法律质疑,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定致使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不清、性质不当,法定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导致其权责失衡、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不当,导致其功能错位、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体难以很好履行监督职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包括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的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难以很好承担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的多头监督体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住房公积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包括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差异较大,统一协调困难,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单位,系统风险抵抗能力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窄,限制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损害制度的公平性。第四章结合英国建房合作社制度、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日本住房金融公库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美国一级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等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以及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厘清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实践以及各国住房政策。本文认为,各国住房发展政策普遍致力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通过各种政策干预手段,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住房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和机构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和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相耦合,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政策特点。在商业住房金融欠发达时期,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使得居民住房融资的可得性能够得到提高。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选择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住房贷款市场;在传统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促进住房合同储蓄、建房合作社等互助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英国的建房合作社。在商业住房金融发达的阶段,商业机构能够满足部分居民的住房融资需求,但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只有商业机构融资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很难或难以承担商业机构的融资支持,因此对住房发展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即其干预方式需要从直接提供贷款,转变为综合使用政策性保险、利率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融资成本。第五章总结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工资说、社会福利说、员工福利说等,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员工福利,但从应然的角度其应该定位为住房保障措施。否定目前存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合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后,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列举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并对于新时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环境展开分析,总结并得出适合当下的最优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模式,可以选择组建法定机构、筹建信托机构和组建国家住房发展银行。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加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适应新机制的金融职能,搭建组织架构。以更加规范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也将有助于增强资金的安全性。随后综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机构改革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路径展开研究分析,研究讨论总体路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基本步骤,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如成立法定机构模式,但需要政府大规模集中的财政拨款,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较大的权力之下所要求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也要相应完善,因此需要较长时期的逐步变革过程。又如筹建信托机构模式,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更加全面,而且对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与信托机构仍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法,虽然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但能否维持和保障这一相对较为复杂的信托管理体系长期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保留强制性储蓄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留行政职能的需要,要求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变成国家住房银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时间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基础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模式。
李士岩[9](2019)在《“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影子银行体系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但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关于“影子银行”的研究并未受到重视,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的认识及监管措施也没有跟上影子银行发展的步伐。危机之后,通过对危机的反思与深入研究,被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缺失是次贷危机的主因之一。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的分析视角成为监管层、学术界以及金融业界讨论的热点课题。中国金融业处在规模快速发展与结构深入调整阶段,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壮大,资产管理业务迅速扩张,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增长,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伴随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不仅对宏观经济波动产生影响,而且对金融稳定以及商业银行体系均产生影响。鉴于此,强化影子银行监管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这个核心主题,着重探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中国特色“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构成与运行机制;其次是“商业银行为核心”影子银行对不同层面(宏观经济、金融稳定以及商业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后是针对当前影子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以及未来的改革路径。论文的主要工作如下:(1)在分析与对比欧美学者以及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从“核心要素”与“特征要素”两个层面定义影子银行。从核心要素层面来看,影子银行的本质属性是指传统银行业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及业务活动,核心功能是为实体经济提供信用。基于特征要素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取决于该范畴界定的目的与角度。例如,基于风险观的角度,影子银行的重要特征是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基于监管的角度,强调的是影子银行业务处在监管范围之外。欧美的影子银行体系与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起主导作用的金融机构存在差别;第二,业务模式存在差异;第三融资模式不一致。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而展开,“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是指以规避监管为目的,通过创造信用货币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以及同业业务两种途径展开。银行理财业务可以将表内存款转化为表外理财资金,再通过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资产配置。如果依据金融属性与法律属性来判断,银行理财业务应该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但刚性兑付机制的存在却使其具有表外融资的特征。同业业务则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向影子银行提供融资。上述两类业务实质上是银行开展的“类贷款”业务,通过该类业务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该类业务并没有记录在贷款科目下,一部分反映在同业资产或投资资产项目下,另外一部分通过表外理财业务移出资产负债表。导致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因素是多方位的,但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动机。银行通过理财业务进行套利的核心在于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将表内资产腾挪至表外或直接通过理财业务进行表外融资。银行同业业务监管套利其核心在于利用监管规则对同业业务不同于普通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2)影子银行发展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效应主要体现在宏观(宏观经济波动)、中观(金融稳定)和微观(商业银行体系)三个层面:第一,基于MS-MFDFM模型测度月度宏观经济因子,该因子综合了季度GDP数据以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月度数据,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周期。在此基础上,利用TVP-SV-VAR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影子银行规模具有顺周期性,并且这种顺周期性是时变的。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应考虑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防止对宏观经济系统产生较大风险。第二,利用FAVAR模型构建金融稳定指数,该指数较好的反应了我国金融稳定情况。分别利用DCC-GARCH模型和TVP-SSM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规模与金融稳定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和时变非线性效应。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正负关系,而是表现出时变性非线性的影响。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支持上述结论。第三,利用DVECH-GARCH模型构建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指标。接着以13家上市商业银行构建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非线性关系。实证结果显示,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影子银行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具有门槛效应。不同门槛下,影子银行对银行系统性风险表现出差异性。故而对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时应按照影子规模进行分类监管,从而更好的预防系统性风险。(3)在深入分析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效应的基础之上,主要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具体监管措施两个层面探讨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并明确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核心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是否应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相互协调至关重要。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必须考虑宏观审慎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在深入分析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基础上,权衡把握政策的方向和力度,真正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第二,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与微观审慎监管主体之间的内在协调机制。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各国的监管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央行+行为监管局”、“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两种模式值得深入探讨并完善。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不统一,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对具有相同金融属性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具体路径可以考虑基于《信托法》调整所有信托关系,强化《信托法》对所有信托行为的有效规范是改变不平等竞争状况的主要途径。对于影子银行业务的具体监管,需要解决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以及非标资产的有效管理。刚性兑付的实质是银行在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背书,结果是理财产品变相的成为负债业务,进而扭曲风险与收益,扭曲资源优化配置。刚性兑付的理财在表外核算,不计提资本,虚增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放大了系统性风险。破除刚性兑付需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三、禁止资管产品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非标”项目本身的信用风险并不高,因此风险并不在于非标资产本身。“非标”真正的风险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刚性兑付造成信用风险积聚。第二,期限错配所形成的流动性风险。解决了刚性兑付与期限错配问题后的银行理财非标资产投资其实就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理财作为隔离风险的SPV主体,“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银行理财SPV+非标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
隋洋[10](2019)在《基于利率双轨制的我国银行业利率定价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实现我国金融资源从政府管制向市场配置变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保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状况、经济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影响,坚持市场利率培育和管制利率放开“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渐进地、分步骤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5年10月,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取消,意味着我国放开管制利率已经全部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极具意义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考量,利率市场化改革并未一步到位。央行采取建立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贷款基础利率报价机制等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市场化定价探索,同时将定价行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并继续发布和适时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为商业银行存、贷款定价提供基准。因此,我国当前利率体系的特征是市场化的货币市场利率与受约束的存款贷基准利率共同存在,即利率“双轨制”。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凸显的现实情况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再次倍受关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制定者、学界和业界对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尽快确定市场化政策目标的改革方向形成了共识,对金融机构市场化定价能力是利率并轨的重要条件也有基本一致的看法,但是目前缺乏对利率市场双轨制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利率定价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选择商业银行业利率定价这一微观视角,试图寻找影响利率定价的核心要素,为提升商业银行定价能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参考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及主要结论如下:(一)分析美国渐进式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盈利能力的变化、组织架构、产品创新和定价能力的发展等情况;对比分析我国渐进式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现状,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利率定价行为的发展和现状。通过比较研究,美国的商业银行,即便是在利率管制的环境下,市场化定价也是其银行运作内在的基本原则,是利率市场化的主动参与者。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受管制利率的保护和约束,存贷款利率主要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而非自主定价,是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接受者,对改革进程的参与相对被动。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定价能力形成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下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包括贷款定价、存款定价和支撑外部定价的内部定价。(二)分析我国银行业贷款利率的决定机制,实证研究影响贷款定价的核心因素,并进一步扩展到不同类型银行的比较分析。实证研究表明,利率市场化程度、存款利率、运营成本、利率风险等因素对贷款利率的影响最为显着,而且利率市场化显着增强了银行资金成本的传导效率,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贷款自主定价能力。研究表明,对不同类型银行在贷款定价影响因素方面存在差异性。无论是利率市场化程度还是银行自身的成本和风险异质性的因素,股份制银行受到的影响最为突出,其次为城商行,受影响程度最小的是国有大型银行。(三)分析我国银行业存款利率的决定机制,实证研究影响存款定价的核心影响因素,并进一步扩展到不同类型银行的比较分析。实证研究表明,利率市场化程度、资本充足率、银行规模等对存款利率具有显着性影响。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利于提高银行存款自主定价能力;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规模等对存款利率定价的影响非常重要。研究表明,虽然各类银行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存款定价的自主权,但非大型银行受制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规模等异质性因素的程度更大,在进行存款利率调整时比大型银行面临着更大压力。(四)分析银行业内部定价的决定机制,实证研究影响内部定价的核心因素,并进一步研究大型银行内部定价对其他银行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货币市场利率对内部定价的影响保持稳定,长期国债利率对内部定价的作用越来越强,贷款利率对内部定价的定价作用越来越弱,说明内部定价越来越受到市场化利率的影响。通过模型探讨发现,大型商业银行内部定价行为,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经营行为,还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本文以我国利率双轨制的现实情况为背景,以商业银行利率定价为研究视角,对当前受到利率双轨制影响的外部定价和内部定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已有文献对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的研究,通常是对贷款定价、存款定价和内部定价独立开展研究。本文把受到利率双轨制影响的外部定价和内部定价作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研究结论涵盖了银行完整的定价体系,增加了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维度。(二)本文构建了商业银行存款、贷款和司库三部门模型,首先基于银行整体财富最大化原则,对存款定价、贷款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推导和模型假设,随后基于内部定价的期限匹配模型,在内部定价和外部定价相关性的基础上,构建内部定价的实证模型。在分析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存款定价、贷款定价和内部定价三者之间的相关性,实证了银行定价体系的内在联系。(三)本文通过实证和博弈论开展对内部定价的研究,丰富了对内部定价的研究方法,弥补了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定价方法、定价目标、定价模式等定性讨论的不足。本文通过定量研究,确定影响内部定价的核心因素,实证了利率市场化程度对内部定价的影响;并通过博弈论模型构建,证明大型银行对外部金融市场配置效率存在的影响。(四)本文在以银行业作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对模型进一步扩展,对不同银行类型开展比较分析。经实证分析,不同银行类型受到核心因素的影响并不相同,体现出比较大的差异性,说明不同银行在应对了利率双轨制并轨时不能简单比照同业做法,需要因应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业务策略。本文从市场化利率建设、外部监管和商业银行三个角度提出了建议:(一)从市场化利率建设角度。央行要有针对性的培养、设定政策利率,以替代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市场锚作用。新的锚定的利率要满足传导货币政策目标、延续性、公开、透明、可观察等条件。加强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改善无风险收益曲线的基准性。重视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增加直接投资和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利率的形成进一步倒逼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二)从外部监管角度。建议强化银行监管的硬约束,提高监管指标要求,防范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重点强化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利于抑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扩张冲动、盲目提高存款价格,是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最佳监管指标。取消存款偏离度、贷款规模管控等监管“量”、时点数的指标。完善监管对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纠正“重规模、轻能力”、追逐做大、不求做强的经营理念。并要持续培养商业银行定价能力。(三)从商业银行角度。首先要加强存贷款定价体系建设,完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体系。其次,降低运营成本,为银行改善定价能力创造空间。银行需要抓住智能化转型的机遇,加大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改变成本结构,实现提升运营效率的同时,为银行提升定价竞争力留出空间。第三,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完善风险的价格补偿机制。
二、国际存款保险的运作模式及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存款保险的运作模式及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视角下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第一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价值 |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风险 |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作用 |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积极作用 |
第二章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 |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
(一)投保人 |
(二)受保存款 |
(三)承保限额 |
三、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角度分析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实施的正面效果 |
(二)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潜在的负面影响 |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运用——以包商银行破产案为例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缺陷 |
(一)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缺乏具体规定 |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收益来源不充足 |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安全网中定位模糊 |
(一)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边界不清晰 |
(二)存款保险与审慎监管制度边界不清晰 |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职能未能发挥最大效用 |
(一)早期纠正权内容不明确 |
(二)早期纠正权效果不明显 |
四、存款保险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中作用较小 |
(一)存款保险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缺位 |
(二)存款保险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地位不明确 |
五、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
(二)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
(三)存款保险的配套法律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退出视角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优化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
(一)美国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
(二)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启示 |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具体建议 |
二、健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的职能 |
(一)完善早期纠正职能 |
(二)完善破产处置职能 |
(三)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 |
三、理清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安全网中的定位 |
(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 |
(二)明确与最后贷款人的关系和边界 |
(三)明确与审慎监管制度的关系和边界 |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
(一)构建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与配套法律的有效衔接 |
(三)完善信息披露与公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思想的演进 |
一、早期关于金融管制的经济学观点 |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 |
三、经济自由主义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
一、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局限性 |
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四、宏观审慎监管运作机制保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多德—弗兰克法》立法背景和内容概要 |
第一节 美国次贷危机过程概述 |
一、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损失扩大、流动性日趋紧张 |
二、第二阶段:流动性问题演变成偿付能力问题 |
三、第三阶段:雷曼公司申请破产,市场信心崩溃 |
四、第四阶段:市场恐慌情绪逐步平复,但前景仍然脆弱 |
五、第五阶段:市场开始流露出某种乐观情绪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分析 |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基础 |
二、债券市场泡沫加剧了危机的到来 |
三、高杠杆操作在流动性紧缩冲击下被迫折价处置资产 |
四、不当降低贷款标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
五、忽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使风险长时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
六、评级机构逐日盯市估值的评级方法对市场助长助跌推波助澜 |
七、金融从业人员过于短周期的考评激励导致盲目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内容概述 |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有效监控整体风险敞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和特征 |
二、转变系统性风险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管 |
二、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措施标准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多德—弗兰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淡化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不力 |
三、金融产品复杂化呼吁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措施 |
一、保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独立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
二、合理确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范围 |
三、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准司法执行权 |
四、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法律适用选择权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措施 |
一、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
二、严格限制高成本抵押贷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改革必要性 |
一、影子银行概念和发展原因 |
二、影子银行主要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
三、影子银行系统改革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一、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 |
二、从微观监管角度围绕净资本、杠杆率和风险拨备完善监管框架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具体监管措施 |
一、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二、建立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机制 |
三、通过有序清算机制平衡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 |
四、建立有序清算基金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监管改革 |
第一节 衍生品监管改革背景 |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过度到联邦统一立法监管 |
二、放松管制背景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占主导地位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明确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职权边界 |
二、建立衍生品交易商注册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 |
三、建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杠杆率 |
四、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整体持仓限制,抑制过度投机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实现业务规模有效监控 |
六、限制联邦政府机构向衍生品业务交易商提供财务援助 |
七、衍生品业务监管规则具有“长臂管辖”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修订《多德—弗兰克法》放松监管 |
第一节 《多德—弗兰克法》修订背景 |
一、《多德—弗兰克法》实施稳定金融市场走出了低谷 |
二、《多德—弗兰克法》大幅度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成本 |
第二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机制松绑的争论 |
一、特朗普本人竞选前后多次表达废止《多德—弗兰克法》的意愿 |
二、改革《多德—弗兰克法》的呼吁得到政界广泛支持 |
三、《多德—弗兰克法》的立法推动者强烈反对废止该法 |
四、特朗普政府经济政策诉求推动修改《多德—弗兰克法》 |
第三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修订的过程 |
一、财政部报告突出强调简化监管措施 |
二、众议院意图通过法案全面废止《多德—弗兰克法》 |
三、两院妥协部分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 |
一、放松消费者抵押贷款监管限制条件 |
二、放松中小型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
三、放松对资本市场的部分监管要求 |
四、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优化审慎性监管要求 |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特殊群体保护力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金融稳定有效性评价 |
第一节 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以金融稳定有效性对《多德—弗兰克法》进行评价的必要性 |
二、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机制建设 |
第二节 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多德—弗兰克法》自身可能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目标的监管措施 |
二、《经济增长、放松管制和消费者保护法》松绑监管可能加剧宏观波动 |
第三节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习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和本文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创新点 |
2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
2.1 存款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存款保险的概念 |
2.1.2 存款保险的特征 |
2.2 存款保险的性质 |
2.3 存款保险的分类 |
2.3.1 强制型和非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 |
2.3.2 显性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
2.3.3 公营模式与私营模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
2.3.4 全额承保与限额承保存款保险制度 |
2.4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分析 |
2.4.1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
2.4.2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 |
3 域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存款保险制度 |
3.1.1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
3.1.2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
3.1.3 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
3.2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
3.2.1 存款保险机构地位独立 |
3.2.2 完善存款保险基础法律制度 |
3.2.3 制定公平准确的保险费率 |
3.2.4 设立存款保险资产紧急救援制度 |
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
4.1.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环境现状 |
4.1.2 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4.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基础法律规定缺失 |
4.2.2 存款保险基金紧急救援机制缺失 |
4.2.3 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制度 |
4.2.4 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
5 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存款保险法律体系 |
5.1.1 扩大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
5.1.2 增强存款保险法律的权威性 |
5.1.3 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制度 |
5.2 完善存款保险紧急救援机制 |
5.2.1 设置专业的紧急救援机构 |
5.2.2 增加紧急救援机构的职能 |
5.3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 |
5.3.1 构建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
5.3.2 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 |
5.3.3 完善信息披露与公示制度 |
5.4 完善存款保险监管体系 |
5.4.1 建立存款保险风险纠正机制 |
5.4.2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术语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目标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理论研究总结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调研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
第四章 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沿革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 |
第三节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实践研究总结 |
第五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影子银行与系统性风险:一个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影子银行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
二、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与成因 |
第二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积累机制 |
一、影子银行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风险 |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第三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发生机制 |
一、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特征的对比分析 |
二、影子银行体系挤兑机制分析 |
三、市场流动性蒸发机制 |
第四节 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扩散机制 |
一、风险从信贷市场向资本市场的传导 |
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导 |
三、风险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传导 |
第二章 中美影子银行运行模式对比分析 |
第一节 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及运作模式 |
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 |
二、“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运作模式 |
第二节 中美影子银行体系对比分析 |
一、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模式 |
二、中美影子银行体系对比 |
第三节 中国影子银行的内在风险 |
一、影子银行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 |
二、影子银行推高总杠杆率 |
三、资产池模式的期限错配与杠杆化融资风险 |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发展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一、宏观经济环境与监管导向呈现周期性变化 |
二、同业竞争加剧 |
第二节 监管套利行为导致影子银行发展 |
一、监管套利行为的具体路径 |
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监管套利的具体业务模式 |
一、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模式 |
二、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套利模式 |
第四节 监管套利视角下影子银行发展动机实证分析 |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二、数据与实证结果分析 |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影子银行顺周期性行为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混频宏观经济因子的构建 |
一、马尔可夫机制转换混频动态因子计量模型 |
二、变量的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实证检验模型构建 |
一、TVP-SV-VAR模型简介 |
二、变量和数据来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模拟及估计结果 |
二、检验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溢出效应 |
第一节 金融状况指数的构建 |
第二节 影子银行规模对金融稳定的时变风险溢出效应 |
一、DCC-GARCH计量模型 |
二、变量检验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非线性影响机制检验 |
一、时变参数状态空间模型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溢出效应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实证模型设定 |
二、面板门限回归模型 |
三、系统性风险度量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变量和样本数据 |
二、门槛效应检验 |
三、实证分析结果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
第七章 影子银行监管体制及法律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失调:影子银行监管视角 |
一、当前中国金融结构发展趋势 |
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路径 |
一、欧美国家监管体制的演进路径 |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管缺陷及对策建议 |
一、制度安排缺陷对银行理财金融属性的影响 |
二、银行理财发展与监管建议 |
三、同业业务发展与监管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基于利率双轨制的我国银行业利率定价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利率市场化改革处于利率双轨制阶段 |
1.1.2 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
1.1.3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利率市场化 |
1.3.2 利率双轨制 |
1.3.3 外部定价 |
1.3.4 内部定价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1.6 可能的创新 |
2.文献综述 |
2.1 关于利率市场化的基础理论 |
2.2 关于利率双轨制的研究文献 |
2.3 关于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的研究文献 |
2.3.1 商业银行外部定价:贷款定价 |
2.3.2 商业银行外部定价:存款定价 |
2.3.3 商业银行内部定价 |
3.利率市场化改革对商业银行定价的影响:国际经验及我国现状 |
3.1 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
3.1.1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程 |
3.1.2 利率市场化对美国商业银行定价的影响 |
3.2 我国现状分析 |
3.2.1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程 |
3.2.2 利率市场化的现状——利率双轨制 |
3.2.3 利率双轨制对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的影响 |
3.3 小结 |
4.贷款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
4.1 引言 |
4.2 实证分析 |
4.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2 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4.2.3 实证研究分析 |
4.3 小结 |
5.存款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
5.1 引言 |
5.2 实证分析 |
5.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2 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5.2.3 实证研究分析 |
5.3 小结 |
6.内部定价影响因素研究 |
6.1 引言 |
6.2 实证分析 |
6.2.1 研究假设与理论分析 |
6.2.2 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6.2.3 实证研究分析 |
6.3 大型银行内部定价的影响分析 |
6.3.1 理论分析 |
6.3.2 基于Stackelberg模型的探讨 |
6.4 小结 |
7.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国际存款保险的运作模式及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视角下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智璇. 兰州大学, 2021(02)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3]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4]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王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刘秋丽.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8]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李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D]. 李士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基于利率双轨制的我国银行业利率定价影响因素研究[D]. 隋洋.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