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纯金合同诈骗案(论文文献综述)
张云程[1](2019)在《失落的白蝴蝶》文中研究表明那时,地球人经过几百万年的发展与进化,已完全摆脱类人猿的困扰,试探着与外星高级生命现象沟通。他们对当时极为简单的数字、电子、网络很感兴趣,自认为是宇宙间最了不起的物种。他们已懂得对数学、物理、生化等科学领域的初步研究。在数字方面,执着于"权""钱"两个字的探讨。他们与猪生活
赵泽[2](2017)在《“跑路”的工商联主席》文中提出头顶桐城市工商联主席、市总商会会长桂冠的刘克胜曾于2014年6月17日躲债"跑路"。同年7月17日在甘肃嘉峪关被警方抓获。从白手起家到亿万富豪,最后沦落到欠债逃跑,刘克胜过山车般的人生轨迹令人唏嘘。曾经风光无限的他,将陷入漫长的牢狱生涯。2017年5月23日,安庆市中级法院门前人头攒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桐城刘克胜特大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刘克胜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静[3](2017)在《论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诈骗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主要罪名,在刑事司法中多发常见。特别是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欺诈的手段更加隐蔽、欺诈的方法更加多样、欺诈的数额更加巨大、欺诈的危害也更加严重。从刑事司法理论来说,关于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发生变化,呈现新的特点,研究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是犯罪的前提,有行为才会有犯罪。欺诈行为是诈骗罪中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入罪的关键。对欺诈行为不同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可能对嫌疑人认定不同的罪名,甚至牵涉到罪与非罪的探讨。因此,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实际疑难杂症案件入手,对不同情况下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进行分析探讨。除了导论和结论以外,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同时揭示了三个案例中在认定欺诈行为方面的疑难点,进而引出本文的主要论点。第一则案例焦点在于提出在认定欺诈行为性质时如何认定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诈;第二则案例提出了刑法理论上对于不作为的欺诈行为认定分歧观点;第三则案例对欺诈行为时所指向的对象被害人和被骗者是否为同一人提出质疑。第二章根据第一章所列举的三个典型案例所引申出的关于影响欺诈行为性质认定的因素,从欺诈内容对性质认定之影响、欺诈方式对性质认定之影响、欺诈程度对性质认定之影响、欺诈对象对性质认定之影响四个角度出发,总结欺诈行为性质认定所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方向。本章第一节从能否就将来的事实、能否就价值判断和行为人心理活动等进行论证影响欺诈行为的内容。第二节是本文的重点,即对不作为的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论证,并结合上述案例和国内外关于不作为的刑法理论学说得出结论,即欺诈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完成。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讨论了欺诈程度和欺诈对象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影响。本文认为在确定欺诈程度标准时应当既考虑到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否达到能够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又要分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本身的具体情况。最后,本文指出被害人与被骗者不要求为同一人也能够成立欺诈行为。第三章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对欺诈行为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两个递进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诈骗罪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并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进行分析,得出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结论。总之,欺诈行为的本质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本质属性,我们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到底按照何种罪名进行惩罚,还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等因素,才能最终选择适用最恰当的罪名。
赵友[4](2016)在《被害人信条学视野下我国诈骗罪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诈骗罪传统理论认为,加害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害人基于虚构事实陷入认识错误,然后处分了财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就充足了。显然,传统诈骗罪理论对于犯罪构成的解释是极其简单的,这不可能满足现实中对于诈骗罪规制的需要。诈骗罪是典型的关系类犯罪,具有很明显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特性。因此,诈骗罪中关于被害人的要素也是十分重要的。传统诈骗罪理论恰恰是过多关注了加害人的欺诈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互动行为。传统诈骗罪理论把被害人的作用等同于一个被作用的客体,忽视了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传统诈骗罪对于“陷入认识错误”这一概念的认识也是非常简单的。传统诈骗罪对于“陷入认识错误”的理解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这就直接否定了“陷入认识错误”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功能。对于外在事物的认识本就应该是多姿多彩的,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必然导致人们对于不同行为的认识千差万别。简单粗暴地理解“陷入认识错误”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基于传统诈骗罪理论的这些理解,笔者认为,从被害人角度与加害人角度全面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变得十分必要。被害人信条学理论正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发现被害人在犯罪构成中的积极作用。经过德国一些学者的充分论述,被害人信条学理论逐渐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并且得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被害人信条学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特征,有限承认被害人在犯罪构成中的责任承担,使得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解释更加具有层次性。被害人信条学的发展必然少不了各方的批判。关于各方质疑,被害人信条学指出,被害人信条学对于被害人责任的规范是双层次的,既可能加重被害人责任,也可能减轻被害人责任。同时,被害人信条学理论通过限制犯罪构成,使部分被害人免受“二次被害”。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屏障,只应当对有必要的行为类型进行规范,提高刑事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被害人信条学理论正好契合了刑法保护最后性的原则,这也证明了被害人信条学存在的合理性。被害人信条学的精神同时契合了人性自由的本能。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被害人信条学的解决途径是尊重被害人的选择,不强加干涉。我国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重构首先要明确理解的是被害人需要保护性。刑法规范的前提是被害人需要保护。当被害人不需要保护,刑法也没必要强行干涉。我国诈骗罪构成要件重构的另一个难点是认识错误的分类。简单的欺诈不能造成认识错误应该排除到犯罪构成之外。具体怀疑的认识错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影响定罪的具体怀疑、影响量刑的具体怀疑和没有影响的具体怀疑。类型的把握则由实务法律工作者自由裁量,定性中详细论证。被害人信条学对于我国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重构既丰富了刑法知识论,又为诈骗罪的解释多提供了一条途径。与此同时,诈骗罪构成要件的重构使得一部分非必要性的行为类型被排除到犯罪构成之外,节约了司法资源。
吴菊萍[5](2016)在《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实践中欺瞒类违法犯罪高发,司法实践常常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遇到各种障碍。首先,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模糊,判断的结果常常见仁见智。其次,在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明确,外延并不清晰。最后,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证明也困难重重。此外,对于有欺瞒的故意、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现有刑法规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部分欺瞒行为尚未犯罪化,导致有些社会危害严重的欺瞒行为要么无罪、要么重罪,二是有些欺瞒行为虽然目前的刑法有相关的罪名予以规制,但多半是从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入罪,对于欺瞒行为本身刑法评价不足。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现有的欺瞒交易刑事规制进行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提出运用刑法类型化思维,将欺瞒交易作为一个犯罪类型,研究该类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该类犯罪的主客观构造和刑民关系问题。本文的基本脉络是类型化、犯罪化和轻刑化。文章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本文分析了5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非法集资类、非法经营类和加盟骗局类等三类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这5个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了几个共性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二是经济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不明确,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内涵的差异,二者在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上有无区别尚无深入研究。三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有欺瞒的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刑法评价不足。一方面,在非法占有目的证明困难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经营、伪劣产品等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对欺瞒行为本身评价不足,另一方面,轻纵犯罪在所难免,对经济秩序的保障不足。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以类型化的思维将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以犯罪化的视角研究符合哪些类型特征的欺瞒行为具备入罪必要性,以轻刑化的态度看待入罪后的欺瞒行为的刑罚配置问题。第一章“欺瞒交易概说”。主要介绍了类型思维及其刑法方法论意义,并结合类型思维提出欺瞒交易的类型特征,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欺瞒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发生交易,因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鉴于类型的开放性、流动性和极大的弹性,上述关于欺瞒交易的界定仅系其特征的描述,用来指代当前经济生活中带有欺诈、欺瞒性质的一类现象或事件,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欺瞒交易与财产犯罪不同,它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类别,故明显具备以下五个类型特征:一是欺瞒交易发生在经济活动中,表面上具备法律交往和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欺瞒交易往往针对不特定人的财产利益。二是欺瞒交易直接或间接地违反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三是欺瞒交易违背经济活动规律,危害或足以危害正常的经济活动,妨害经济秩序。四是欺瞒交易的利益流向相对复杂。欺瞒交易的危害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二是严重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三是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四是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和正在将社会危害严重的欺瞒行为陆续犯罪化,但是刑事法网依然不够严密,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欺瞒交易的重视不足。第二章“欺瞒交易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分别对作为自由市场经济代表的美国、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代表的德国以及结合了自由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的所谓指导经济的代表日本这三个国家对于欺瞒交易的刑法规制。第三章“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和限制”。本文认为,将欺瞒交易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对部分欺瞒交易行为进行犯罪化,即对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欺瞒交易行为应当犯罪化。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不仅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运行效率,而且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对欺瞒交易进行犯罪化符合入罪依据和入罪标准。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看,市场需要适当的国家干预,刑法介入市场经济是国家干预中事后的、适度的、规范的手段,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之必需。但是要遵循两个边界原则,一是范围边界,即刑法覆盖的范围要适度;二是程度边界,即刑法介入的深度要适度。从范围边界的角度看,刑法对于纯粹个人之间的矛盾不应介入,但是个人法益受到侵害的程度比较严重,或者表面上看是针对个人法益,实质上还侵犯了某种社会秩序,对社会公众构成现实的或可能的威胁时就应当启动刑法保护。对于欺瞒交易而言,在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除了侵犯了交易对方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一定的经济秩序,因而对其犯罪化没有超出范围边界。从程度边界来看,刑法应当恪守“二次法”的地位,只在最后时刻、作为最后手段进行干预,也就是只有在经济法调整裁处后尚不足以消除危害影响或者尚不足以制止同类侵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刑法才有必要介入与干预。对于欺瞒交易而言,在经济领域的欺瞒交易往往违反了行政法(经济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对其犯罪化也没有超出程度边界。但是,如果一行为行政法(经济法)尚未作出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该规定也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则该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那么在犯罪化上就应当慎重。此外,在现有的违法与犯罪二元的法律体系下,刑法介入欺瞒交易仍有其独立的不可或缺的价值。首先,刑法不同于民商法。民商法具有补偿性,刑法具有惩罚性,故而威慑力更强。其次,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诉讼能力高于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个人的诉讼能力,更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刑法不同于经济法。二者相比,刑法介入市场经济更具正当性,更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对欺瞒交易犯罪化应当符合入罪依据。本文认为,一行为是否入罪的依据是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入罪依据的要求。首先,将欺瞒交易认定为一种恶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其次,某些欺瞒交易已经突破了大多数人的容忍极限。最后,对欺瞒交易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需要,也符合当前经济刑法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此外,对欺瞒交易犯罪化要注意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符合处罚公平性的要求,要避开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可能有益的行为。第四章“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构建与完善”。将欺瞒交易类型化、犯罪化后,需要对外挂欺瞒交易的刑法规制提出完善的设想。首先,在刑事政策上应当从“轻轻重重”转变为全面干预。其次,本文提出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价值选择应当注重两点:一是区分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前者应由刑法规制,后者则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二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大多数。再次,本文提出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技术选择应当注重两点,一是需要对欺瞒交易犯罪统一用语,以彰显欺瞒交易的类型化特征;二是在法条排列上不强求独立成章,而是纳入不同章节,体现对具体法益的保护。最后,本文对欺瞒交易行为的主、客观构造以及刑罚提出了重构和设想。本文认为,欺瞒交易的客观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当以结果犯为原则,以行为犯为例外。而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的设定应当作出严格限制,只有侵害对象众多(三人以上)且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才足以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是对欺瞒行为的认定要从根本虚假转向实质虚假,即不要求虚构的产品效用、功能等完全虚假,只要求虚假陈述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三是被害人过错不影响定罪和量刑,被害人重大方可能影响量刑。欺瞒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重新认识“非法占有目的”。本文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源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除了保护公私财产还保护经济秩序,具备经济活动的外观,被害人损失和利益流向是间接而复杂的,所以经济犯罪应当摆脱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纠缠,而对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更多精细化的研究。二是欺瞒交易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而故意的证明可以从故意地和明知地从事非法行为的状态中推定出来,从必然损害他人的后果中推定出来。当然有反证的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明显的虚构事实,但是如果一系列表面看来无懈可击的行为,如果综合在一起必然使被害人遭受损失,那么也可能构成欺瞒的故意。欺瞒交易的刑罚配置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设死刑;二是增加禁止令;三是增加资格性。第五章“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欺瞒交易作为一类典型的刑民交织现象,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考察了刑民界分问题。在实体判断上,本文坚持刑法独立性说,认为在立法上刑事立法具有独立的价值,不依附于行政法、民法等其它部门法,在司法上刑事程序的启动不受其他司法程序是否启动的影响,同时本文也认为刑法从属性说中的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也应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吸收。本文赞成违法一元论,认为各部门法对于一行为的价值评判应当保持方向一致。在刑法独立性说和违法一元论的基本立场下,本文对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在主观方面、客观危害、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给出了具体的区分标准。在程序启动上,本文对“先刑后民”的选择初衷和实践悖论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欺瞒交易刑事程序设计应当确保法秩序统一,实体上独立判断、程序上刑民并举的设想,并建议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胡春健[6](2014)在《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全世界已经进入从投资服务法向消费服务法转变的时期。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纷纷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各自制定或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等等,其宗旨都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刑事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必不可少。在研究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方面,必须紧密结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各项规定,同时还必须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本身地位的特殊性。论文就是以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而且热门的主体,从刑事角度探讨对其的保护。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概论,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第五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第六章是完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第一章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概论,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从事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金融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该节中,笔者还对金融消费者和刑事被害人、金融投资者等概念予以了辨析。第二节主要论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金融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中,资产安全权、公平选择权、信息保护权是最核心的,应当成为保护的重点。第三节中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和价值。就特点而言,刑事保护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多依附于行政规章、受政策市场因素调整较多和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相互交叉的特点。刑事保护的价值主要从刑事打击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着眼。一般预防包括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手段的创新,预防和减少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的发生。特殊预防包括减少和挽回金融消费者的财物损失,惩戒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减少和剥夺行为人再犯的能力。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共分为3节。第一节主要列明了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中主要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的两种学说,论文采纳狭义说观点,以直接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作为论文研究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分析了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阐明了日本以刑法保护法律渊源的不同和犯罪手段的不同为标准界定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并与日本的保护范围作比较,最后按照我国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结合论文中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确定了我国刑法典中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1个具体罪名,并根据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特征和对金融消费者侵犯权益的不同,将31个罪名分为以下4种类:(1)以诈骗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2)以行政刑法所规定为中心的相关犯罪;(3)以信用卡犯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4)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上述保护范围和划分标准,是本文的一个重要创新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围绕上述4类犯罪展开研究。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共分为6节。本章是论文的重点,占据论文1/3的篇幅。章节的主要结构是第二章的4种分类罪名的分别论述。但考虑到涉众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和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又较为重要,故专列2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是以诈骗罪为中心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通过与日本的比较,分析我国诈骗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分析了三角诈骗罪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提出在复合型诈骗罪中运用消费者反制思维认定金融诈骗犯罪,这是本文的又一个创新。该节最后,笔者分析了罪数形态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节是行政刑法规定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日本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其次,逐一分析了我国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犯罪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后将中日两国的保护作了比较。第三节是关于信用卡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先后介绍和探讨了日本和我国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并对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予以了探讨,并在最后将中日两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予以了比较。第四节是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论文先介绍了日本和美国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之后按照涉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和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两方面的犯罪中逐一分析消费者保护,并在最后与日本和美国再进行比较研究。第五节是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主要从集资类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包括提出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以及在审查案件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护制度等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六节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和变化,其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冲击,之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最后得出必须加快监管步伐、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权益的结论。本节中还兼论述了由“比特币”引发的新金融方式监管。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是关于立法模式概论和种类以及影响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因素。第二节是关于立法模式的评价,分别对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优势和缺陷予以评价,并论证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一部分的定位。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从两大法系分别选择了研究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第四节是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在逐一分析我国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后,笔者认为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只有刑法典;另外还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和金融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不足。第五章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基石,首先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形势政策概念出发,确定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取决于对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观念的立场,并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中的三大理念,即弱者理论、复杂理论和金融稳定理论。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比较,分别从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节是关于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现状,分别从“冷静期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的积极行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的初步确立予以了展开研究。第四节是关于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中的职能延伸。分别从检察机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进一步转变、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体系的构建、检察机关参与涉金融案件公益诉讼的探索以及利用检察建议促进金融监管的探索。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中,还提出检察机关应关注金融案件特点、积极介入案件,充分理解立法原意、做好法律适用工作以及进一步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运用。第六章是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主要分为3节。第一节是关于刑事保护立法的总则性完善,包括从刑事立法模式、刑罚、出入罪和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等4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模式完善强调要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特点,构建更加完善的立法体系。在刑罚完善方面,分别从罚金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资格刑适用的完善分别予以了研究。在资格刑完善方面,主要是强调应确立单位资格刑的适用。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立法的分则性完善,包括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整治违法讨债行为、增加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罪名,以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诉讼程序的完善,主要从赋予金融消费者刑事自诉权利、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监督和构建涉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探讨。
高艳东[7](2012)在《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吴英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应否判处死刑?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缩限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四领域的欺诈标准各有春秋。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袁坦中[8](2012)在《论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文中研究说明上篇域外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调整搜查扣押执行的条款;虽然司法解释中有一些规定,但着眼点是提高搜查扣押执行效率,而且不成系统;实务中搜查扣押执行的随意性很大,有时怎么做都行,有时理由正当却仍畏缩不前。这样的现状明显既不利于保障诉
吴菊萍[9](2011)在《中日欺瞒交易刑事规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欺瞒交易在经济转型时期表现出种类多、数量大、危害严重等特点。日本对欺瞒交易的刑事规制较严厉,在立法上表现为制定特别法将实践中常发的欺瞒交易行为规定为新的犯罪类型,在司法上表现为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作出突破。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未对欺瞒交易作出特别规定,打击力度尚显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不断填补行政法与刑法间的空隙,严密法网,在司法上转变传统诈骗类犯罪的司法观念,降低证明难度。
封雯[10](2010)在《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文中提出诈骗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财产犯罪,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将其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不断变化,这使得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诈骗罪的手段、内容、种类、程度、对象等日新月异。因此,研究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是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普通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及立法概况为基础,以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结构模式为主线,最后对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作了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章为诈骗罪概述,通过对国内外诈骗罪立法概况的介绍,总结出诈骗罪的概念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或欺诈的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因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第二章为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结构模式。通过对诈骗罪传统行为结构的检视,分析了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理想结构模式,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章论证了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章主要讨论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相关诈骗行为的区别,具体包括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以及与特殊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分的关键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与特殊类型诈骗犯罪行为的不同主要在于主体、客体以及诈骗行为的表示形式三个方面。
二、苏纯金合同诈骗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苏纯金合同诈骗案(论文提纲范文)
(2)“跑路”的工商联主席(论文提纲范文)
出身贫寒“拼搏”成红顶商人 |
总商会会长神秘蒸发 |
警方追捕一个月后落网 |
桐城富商大咖的“吸金术” |
五罪并罚被判无期 |
(3)论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欺诈行为性质认定之争议焦点 |
第一节 典型欺诈案例介绍 |
一、程某诈骗案 |
二、蔡某诈骗案 |
三、郑某诈骗案 |
第二节 分歧观点 |
一、程某诈骗案分歧观点 |
二、蔡某诈骗案分歧观点 |
三、郑某诈骗案分歧观点 |
第三节 问题归纳 |
第二章 欺诈行为之结构 |
第一节 欺诈内容对性质认定之影响 |
一、能否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诈 |
二、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诈 |
三、能否就心理活动进行欺诈 |
四、能否利用规则、法律事实进行欺诈 |
第二节 欺诈方式对性质认定之影响 |
一、作为的欺诈行为 |
二、不作为的欺诈行为 |
第三节 欺诈程度对性质认定之影响 |
第四节 欺诈对象对性质认定之影响 |
第三章 关于欺诈行为性质认定的其他问题 |
第一节 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因果关系之认定 |
一、欺诈行为与陷入错误认识之因果关系 |
二、陷入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之因果关系 |
第二节 欺诈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 |
一、欺诈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 |
二、诈骗行为与其他特殊类型诈骗行为的界限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特殊取财行为之分析—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 |
一、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定性之争议 |
二、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被害人信条学视野下我国诈骗罪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当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反思 |
1.被害人体系位置的缺失 |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体系位置的缺失 |
3.认识错误概念的单一 |
4.否定陷入认识错误的体系功能 |
5.法益侵害理论的误解 |
三、被害人信条学基本内容及与诈骗罪的关联 |
1.被害人学到被害人信条学的发展历程 |
2.被害人信条学释义 |
3.被害人信条学产生的现实需要 |
4.被害人信条学的人性基础 |
5.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信条学应用 |
6.被害人信条学与诈骗罪的紧密联系 |
四、我国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构 |
1.重构我国诈骗罪的理论基础 |
2.被害人进入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
3.明知欺诈内容的传统见解 |
4.被害人需要保护性对于诈骗罪的意义 |
5.被害人信条学视角下简单、拙劣的欺诈 |
6.具体怀疑状态下的被害人信条学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问题的提出(研究必要性) |
一、 案例的引入 |
二、 案例引发的思考 |
第一章 欺瞒交易概说 |
第一节 欺瞒交易的涵义及特点 |
一、 类型思维及其刑法方法论意义 |
二、 类型思维中的欺瞒交易 |
三、 欺瞒交易的涵义及用语的选择 |
四、 欺瞒交易的类型特征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的社会危害 |
一、 欺瞒交易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
二、 欺瞒交易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
三、 欺瞒交易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四、 欺瞒交易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石 |
第三节 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
第二章 欺瞒交易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 |
一、 美国联邦经济犯罪的立法概述 |
二、 美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的主要类型 |
三、 美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及启示 |
第二节 德国 |
一、 德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概述 |
二、 德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的主要类型 |
三、 德国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及启示 |
第三节 日本 |
一、 日本欺瞒交易与经济立法概述 |
二、 日本经济犯罪中欺瞒交易规制的特点与启示 |
第三章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和限度 |
第一节 刑法介入市场经济的依据 |
一、 市场经济理论之嬗变 |
二、 刑法介入市场经济的依据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 |
一、 欺瞒交易犯罪化符合入罪依据 |
二、 欺瞒交易犯罪化是严密法网的需要 |
三、 欺瞒交易犯罪化符合当前经济刑法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欺瞒交易犯罪化的限度 |
一、 必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
二、 必须符合处罚的公平性 |
三、 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可能有益的行为暂不犯罪化 |
第四章 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欺瞒交易刑法规制的理论构想 |
一、 欺瞒交易的刑事政策从“轻轻重重”到全面干预 |
二、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基本原则 |
三、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价值选择 |
四、 欺瞒交易刑法规制重构的技术选择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客观构造 |
一、 以结果犯为原则,以行为犯为例外 |
二、 欺瞒行为 |
三、 危害结果及犯罪情节 |
四、 被害人过错对欺瞒交易责任分配的影响 |
第三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主观构造 |
一、 “非法占有目的”正本清源 |
二、 欺瞒交易的主观构造 |
第四节 欺瞒交易犯罪的刑罚配置 |
一、 不设死刑 |
二、 增加禁止令 |
三、 增加资格刑 |
第五章 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 |
第一节 刑民关系的理论聚讼 |
一、 刑法从属性说与刑法独立性说 |
二、 违法多元论与违法一元论 |
第二节 欺瞒交易的刑民界分 |
一、 主观方面 |
二、 客观危害 |
三、 因果关系 |
四、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欺瞒交易刑民交织的破解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先刑后民”的选择初衷 |
三、 “先刑后民”的实践悖论 |
四、 欺瞒交易刑民交织破解的应然之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概论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辨析 |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
二、金融消费者与刑事被害人的辨析 |
三、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辨析 |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辨析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关系的辩证分析 |
二、金融消费者所拥有的核心权益 |
三、金融消费者最关心的权益——资金安全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和价值 |
一、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 |
二、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价值 |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争议 |
一、狭义说与广义说的对立 |
二、对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争议观点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分类 |
一、以法律渊源为标准的分类 |
二、以犯罪手段为标准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犯罪分类 |
一、中日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比较 |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罪名分类 |
第三章 分类罪名中金融消费者的刑法保护研究 |
第一节 以诈骗犯罪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中日关于以诈骗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犯罪比较 |
二、我国三角金融诈骗犯罪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主张 |
三、复合型金融诈骗犯罪认定中消费者反制思维的运用 |
四、罪数认定形态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二节 行政刑法规定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日本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 |
二、我国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 |
三、中日比较及借鉴 |
第三节 信用卡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日本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
二、我国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三、中日比较及借鉴 |
第四节 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 |
一、日本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的借鉴 |
二、美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的刑法规定借鉴 |
三、我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 |
四、日本、美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五节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 |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程序 |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兼议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 |
四、在审查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应注意的问题 |
五、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护制度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刑事保护研究 |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 |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变化 |
三、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冲击 |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兼议比特币引发的新金融方式监管 |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概论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 |
二、立法模式的种类 |
三、影响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因素 |
第二节 涉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评价 |
一、刑法典的优势及缺陷 |
二、单行刑法的优势及缺陷 |
三、附属刑法的优势及缺陷 |
四、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定位争论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评价 |
一、关于我国立法模式的争议 |
二、我国刑法典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考察 |
三、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刑事立法的规制考察 |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基石 |
一、刑事保护政策的概念辨析 |
二、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理念 |
第二节 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比较 |
一、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二、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第三节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现状 |
一、“冷静期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
二、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的积极行动 |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的确立 |
第四节 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中的职能延伸 |
一、检察机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进一步转变 |
二、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体系的构建 |
三、检察机关参与涉金融案件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检察机关关于涉金融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 |
五、利用检察建议促进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的总则性完善 |
一、刑事立法模式的完善 |
二、刑事立法中的刑罚完善 |
三、刑事立法中的出入罪完善 |
四、刑事立法中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立法的分则性完善 |
一、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 |
二、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 |
三、整治违法讨债行为 |
四、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行为应界定为犯罪 |
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赋予金融消费者刑事自诉权利 |
二、加强证监会移送案件的监督 |
三、构建涉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缺席审判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非典型集资诈骗案与典型判决 |
二、从口袋罪状到后盾罪名:诈骗罪的教义扩张与法理限缩 |
(一) 教义学不能与生活脱节:让法条活在当下 |
1. 教义学趋于条理化而诈骗罪需要生活化 |
2. 愈文明愈虚伪:诈骗罪应当进行缩限性解释 |
(二) 教义学如何压缩诈骗罪:理念前奏与程序钳制 |
1. 缩限解释的总原则:有救济无刑法 |
2. 缩限解释的具体标准:身份公开难言诈骗 |
3. 身份公开型诈骗的合理程序:先民后刑 |
4. 应给吴英“以赔消罪”的机会 |
(三) 化解诈骗罪的原罪性:政治责任与学术贡献 |
1. 学者立场:防公权甚于防诈骗 |
2. 立法保障:增设“拒不返还”的消极构成要件 |
三、诈骗的层级化标准:生活、市场、投资与投机领域各行其是 |
(一) 以政策学的分类弥补教义学的僵化 |
(二) 生活领域中诈骗罪应宽松化:爱生活爱刑法 |
1. 刑法对生活领域进行严格保护 |
2. 为生活领域中的诈骗罪设置低门槛 |
(三) 市场领域中诈骗罪应收缩化:有交易有欺诈 |
1. 刑法应与商事领域保持适度距离 |
2. 市场允许一定的欺诈行为 |
(四) 投资领域中诈骗罪应萎缩化:容风险有回报 |
1. 在投资领域刑法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 |
2. 金融危机阴影下的思考:既来之则安之 |
(五) 投机领域无诈骗:无罪无罚的法外江湖 |
1. 投机行为缺乏合法性:无社会价值无保护必要 |
2. 法外投机具有反道德性:不公平有罪恶 |
3. 投机者对被骗风险有抽象认识, 属于自陷风险的承诺 |
4.“法外投机无诈骗”的限制性条件 |
四、吴英案中出资行为的归类:少数为投资、多数系投机 |
(一) 出资行为归类的标准 |
1. 以回报率、出资额和谨慎度为标准判断出资性质 |
2. 集资诈骗案的处理思路:先政策学归类再教义学分析 |
(二) 少数出资行为属于投资, 应适用最高的欺诈标准 |
1. 投资领域的欺诈程度应采用专业者、特殊人标准 |
2. 投资领域中对将来事实的欺诈不能成立诈骗 |
3. 投资领域中动机虚假不能认定为诈骗 |
(三) 多数出资行为属于投机, 出资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
1. 法外投机者缺乏双重错误认识, 无法成立诈骗罪 |
2. 吴英案中出资者缺乏双重错误认识 |
五、贷款诈骗罪的应然解释:二次限缩与规范判断 |
(一)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貌合神离 |
(二)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规范要素 |
1. 规范要素需要依赖民意明确外延:民众就是法官 |
2. 规范判断要考虑时空差异:浙商无诈骗 |
3. 规范判断要考虑涉案数额和利益程度:注意义务合理分配 |
4. 规范判断要考虑法定刑轻重:刑罚越重罪状越窄 |
六、诈骗何以致死:危害评价与政策选择 |
(一) 诈骗罪危害性的现代评判:罪行低调、刑罚过重 |
1. 纵向比较:诈骗罪激发的复仇欲淡薄 |
2. 横向对比:诈骗罪的危害接近于侵占罪而低于盗窃罪 |
(二) 集资诈骗罪法定刑的基准调试:轻于诈骗罪 |
1.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缺乏立法正当性:弱谴责重刑罚 |
2.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缺乏道德正当性:出资皆有错 |
3. 集资诈骗罪设立死刑缺乏制度正当性:刑法不为商事混乱救市 |
4. 集资诈骗罪为何留有死刑:被绑架的立法选择 |
(三) 集资诈骗罪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区域化 |
七、结语:在法的外面眺望吴英 |
(一) 一个女孩如何触痛了大众的神经 |
(二) 惜香怜玉、精细司法 |
(8)论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上篇 域外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 |
一、执行主体 |
二、执行客体 |
(一) 附带扣押客体 |
(二) 概括扣押客体 |
三、执行权力 |
(一) 进行必要处分的权力 |
(二) 封锁场所的权力 |
(三) 对场所内人员进行人身搜查的权力 |
(四) 留置权 |
四、执行义务 |
(一) 在法定的时间和地点执行的义务 |
(二) 告知义务 |
1.在特定场所执行时的告知义务 |
2.拍身搜查时的告知义务 |
3.逮捕后搜查时的告知义务 |
(三) 遵守比例原则的义务 |
1.比例原则的含义 |
2.比例原则义务的内容 |
(1) 先自愿后强制的义务。 |
(2) 最小干扰的义务。 |
(3) 由特定人员开启文件的义务。 |
(4) 留置时的比例义务。 |
(四) 保密义务 |
(五) 妥善保管义务 |
(六) 及时返还的义务 |
五、相对人参与权 |
(一) 在场权 |
(二) 获得笔录或扣押清单的权利 |
(三) 参与施封的权利 |
(四) 参与留置的权利 |
下篇 我国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之建立 |
一、执行主体之厘定 |
二、执行客体之厘定 |
三、执行权力之厘定 |
四、执行义务之厘定 |
(一) 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
(二) 告知义务 |
1.场所搜查扣押时的告知义务 |
2.盘查时的告知义务 |
3.逮捕后扣押时的告知义务 |
4.返还扣押的邮件电报时的告知义务 |
(三) 遵守比例原则的义务 |
(四) 妥善保管的义务 |
1.保管扣押款物的规则 |
(1) 搜查扣押执行与扣押保管相分离的规则。 |
①搜查扣押执行与扣押保管相分离规则的设定原因。 |
②搜查扣押执行与扣押保管相分离规则的具体内容。 |
(2) 记账控制扣押款物流转的规则。 |
2.鲜活易腐物品保管规则 |
3.违禁品保管的特殊规则 |
(1) 违禁品的保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保管能力。 |
(2) 违禁品的移送规则。 |
(五) 返还扣押物品的义务 |
(六) 保密义务 |
五、相对人参与权之厘定 |
(一) 获得笔录或扣押清单的权利 |
(二) 在场的权利 |
(三) 参与施封的权利 |
(四) 参与留置的权利 |
(10)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诈骗罪概述 |
(一) 诈骗罪的概念 |
(二) 诈骗罪的立法概况 |
1、国外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概况 |
2、国内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
3、小结 |
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结构模式 |
(一) 欺骗行为 |
1、欺骗行为的实质 |
2、欺骗行为的内容 |
3、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 |
4、欺骗行为的程度 |
5、欺骗行为的对象 |
(二) 陷入错误 |
1、陷入错误在诈骗罪中的意义 |
2、陷入错误与陷入恐惧的竞合 |
(三) 处分行为 |
1、处分行为是否为必要 |
2、处分意思是否为必要 |
(四) 取得财产 |
1、"财产"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 |
2、特殊情形的处理 |
(五) 财产损失 |
1、财产损失是否为必要 |
2、如何判断财产损失 |
三、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 |
(一) 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
1、与民事借贷纠纷的区分 |
2、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
(二) 与特殊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 |
1、与金融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 |
2、与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苏纯金合同诈骗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失落的白蝴蝶[J]. 张云程. 黄河, 2019(04)
- [2]“跑路”的工商联主席[J]. 赵泽. 检察风云, 2017(23)
- [3]论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D]. 温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4]被害人信条学视野下我国诈骗罪的反思与重构[D]. 赵友.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5]欺瞒交易刑事规制研究[D]. 吴菊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D]. 胡春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J]. 高艳东. 中外法学, 2012(02)
- [8]论刑事搜查扣押执行体系[J]. 袁坦中.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 2012(01)
- [9]中日欺瞒交易刑事规制比较研究[J]. 吴菊萍. 政治与法律, 2011(12)
- [10]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D]. 封雯. 海南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