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政府、市场、企业的行为定位(论文文献综述)
迟也迪[1](2021)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产业结构优化是一国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优化而言能够发挥显着的影响作用。现如今,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产业结构优化的难度有所增大。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且短期内并没有复苏的迹象。在此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下,研究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是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国有经济相关理论和产业经济学相关理论等理论基础为依据,深入分析和检验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效果和机制,既能够丰富相关主题的研究内容,又能够构建起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研究逻辑,对于如何更好地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供一定的学术贡献。从本文的研究思路方面来看,首先进行了相关理论基础的总结和相关文献的评述。其次,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的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和概括。再次,依据前文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理论机制进行了分析。最后,分别从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不同角度出发,分别对其总体影响、异质性分析及影响机制等多个方面,运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实证检验。在本文的结尾处,依据全文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本文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这三个方面。按照理论机制分析的研究脉络,首先,分别从产业布局和区域布局两个维度分析了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影响,为后文的实证检验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其次,在产业布局维度分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时,考虑到不同功能定位类型的国有经济,其担负的使命及战略性调整的方向各有不同,需要分析不同功能定位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此影响机制分析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分析不同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有何不同;二是进一步探索不同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是如何实现的。再次,在区域布局维度分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时,以区域市场化水平和政府经济干预程度作为区域制度基础,分析了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通过影响区域制度基础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机制。最后,基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以强化其战略性的思考,在产业布局维度上,以不平衡增长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在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有选择地推动战略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能否显着地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在区域布局维度上,以制度变迁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推动制度变迁的演进,进而对产业结构优化产生影响的可行性,以及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是否通过影响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从总体来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能够起到显着的促进作用,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到主要的具体结论如下。无论是从总体影响检验方面,还是从不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异质性检验方面,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且资本密集度、经营成本、市场绩效、营收水平、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市场化水平等中介变量,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影响机制中都发挥着显着作用。在国家发展战略的视角下以“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供给侧改革为例,实证结果表明,战略相关行业样本分组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且战略相关行业人均总产值、资源配置效率、财务融资水平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等中介变量,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影响机制中都发挥着显着作用。此外,作为前文内容的补充和拓展,以上市公司数据作为国有资本微观数据基础,得到了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且在不同控股情况下多次验证了此结论。就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而言,市场机制对于其影响机制基本上能够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在政府调节机制下,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高度化相对更具积极作用,而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则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体结论基本如下。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促进的总体影响。在基于制度基础的影响机制检验中,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通过对外开放程度的调节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但不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而通过政府政治激励的调节作用,则既不利于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市场化水平的中介效应,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显着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而通过政府经济干预的中介效应,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显着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但抑制了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不同区域的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但抑制了产业结构合理化,而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既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也促进了产业结构合理化。进一步地,异质性分析基础上的影响机制检验中,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区域特征综合变量,结果显示,通过区域特征的中介效应,东部、中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而对于东北、西部地区而言,不存在通过区域特征变量的中介效应。通过构建动态空间面板杜宾模型,验证了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具有空间溢出效应。以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通过双重差分法和PSM-DID方法得出,国有资本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本文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以往文献在研究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时,多以定性分析方法为主,而很少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本文既克服了缺乏相关实证检验借鉴的困难,也克服了核心变量衡量及数据获取等方面的困难,尽力量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等核心概念,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和各种严谨的条件检验,确保实证结果的准确性。其次,现有文献在研究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时,一般将制度因素视为外生因素。而本文在相关影响机制部分,分析和检验了制度基础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机制中的调节作用和中介效应,丰富了相关主题的研究内容。再次,以往文献中较少关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溢出效应。而本文构建了动态空间面板杜宾模型,进行了相关的空间计量分析,拓展了相关主题的研究视阈。最后,现有文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是否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这一问题鲜有探讨,更多的是探讨如何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这类方法论方面的问题,且缺乏实证依据。而本文通过构建“两个维度、三个方面”这一本文特有的研究体系,即产业布局、区域布局两个维度和国有资产布局、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布局、国有资本布局三个方面,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阐明了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能够对产业结构优化产生显着影响,并通过影响机制分析与检验探索了其成因。
闫飞[2](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陈洋洋[3](2020)在《企业信用不平等与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表明,在我国迅速崛起的过程中,民营经济无论是在促进经济增长还是在解决就业压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7年,我国民营经济所创造的GDP占全社会的60%以上,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80%以上。然而,在民营企业创造巨大社会财富与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占用的社会信贷资源却表现出极端的不对称,“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这种格局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与升级,尤其在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压力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民营企业的生存。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破除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实现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均衡发展,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毫无疑问,要疏通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首要的问题是要搞清导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而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本身是相对国有企业而言的。也就是说,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赋予了同类国有企业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问题的关键便归结为:为什么商业银行会赋予同类国有企业更高的信用等级,其程度如何。本文试图采用数据驱动型的研究范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本文在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实际数据,借鉴KMV模型和PSM模型分别对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所获得的信用状况进行了测度与比较,首先从实践证据的角度证实了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的存在性;其次依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异质性特征,通过引入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存在的政府“父爱主义”因素,从理论与实践上论证了企业融资过程中国有企业信用增级源于政府隐性担保,赋予国有企业信用增级只是在政府隐性担保下商业银行的市场选择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层级异质性;再次根据我国省级政府隐性担保能力异质性的现实,从实践上论证了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程度的区域异质性,并对政府隐性担保强度进行了区域比较分析;最后针对国有企业在政府“父爱主义”下由政府隐性担保所导致的信用增级的现实,进一步分析了这种现实背景所带来的经济后果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选择。全文的分析得到如下基本结论:(1)在我国企业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的确赋予了国有企业更高的信用等级,这是造成企业信用不平等的直接原因;(2)商业银行赋予国有企业更高信用等级是其在政府“父爱主义”下由政府隐性担保决定的市场选择行为;(3)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程度不仅存在行政层级异质性,而且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4)国有企业信用增级一方面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宏观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它使企业经营风险向政府转移,增大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5)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途径在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力落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由股权控制改造成资本参与,以此弱化政府“父爱主义”下的隐性担保。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用数据驱动的研究范式从实践上证实了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的存在性,揭示了我国企业信用不平等的直接原因;二是论证了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的根源在于政府“父爱主义”下的政府隐性担保,实践中赋予国有企业信用增级只是商业银行的市场选择行为,而非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三是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程度既存在行政层级的异质性,也存在行政区域的异质性。
董少明[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指出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申卜源[5](2019)在《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重点,这意味着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工作,其产生的影响也将是空前的,对其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五年来,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径一直在探索中,相继形成了多种改革方式,各有优劣。产业投资基金兼具有战略投资者谋求战略发展利益的优点,又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专业的渠道整合能力,是竞争类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的重要伙伴。本文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查找大量文献了解政府职能与国企“混改”相关的理论基础,分析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现状,并利用实证分析法对当前国内政府行使的主要职能、企业“混改”方案以及政府职能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进行研究,发现政府职能在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过程中存在资产定价、企业债务、员工身份转变等问题,在制定政府职能转变策略时,通过对当前政府职能在发展转变中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结果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找出值得借鉴、避免的地方,得出政府在职能转变中需要加大创新力度,从改革的理念规划出发,改变行为措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从角色定位、监管、调控、管理的角度完成职能转变,改善国企“混改”的外部环境以及内在条件,实现政企分离、放管结合,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将国企带向更好的方向。
王海荣[6](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张金艳[7](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冉雅露[8](2018)在《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出现机制僵化、创新不足、竞争力弱化、成本逐年增加、亏损不断扩大等问题,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新一轮国企改革迫在眉睫,要求更高。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样自由地由市场进行自发调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国企改革的主导力量,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在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区域性政策制定、地方市场秩序维护、地方经济调控、企业监督管控、补偿服务等职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企业特色、市场发展前景、区域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促使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作为西部地区众多县属国有企业之一,也面临着生产效益逐年下滑,成本逐年增加,企业负债逐年增加等困境,当地政府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该企业进行改制,历经多轮调研讨论洽谈,政府与天洋集团于2016年中旬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完成改制第一阶段。目前改制第一阶段完成两年多,企业活力不断回升,效益不断回升,改制成果逐步凸显。本文通过分析各阶段国企改革背景,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改典型案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国有企业混改及政府职能在国企混改中应当如何发挥进行探讨和总结,结合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典型案例,对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原因、风险、措施、成效等方面进行研究,文末提出政府要通过发挥政策规划、监督管控、引导管理等职能推动沱牌舍得企业混改进一步深化完善,更好推动区域性国企混改取得成功。
余蔚然[9](2018)在《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研究》文中认为国有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领导地位。国有经济的发展状况事关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国有企业的改革又是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诚然,影响我国国企改革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我国国企历次改革重点关注的环节之一,因为政府定位的准确与否对国企改革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准确的政府定位,有利于国企改革的顺利展开,而不当的政府定位,则会阻碍国企改革的进行。在国企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我国政府的角色定位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转变:从计划经济机制下政府全能管制国有企业以及放权让利阶段的相对管制,向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下微观层面的内部经营体制转换,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宏观层面的产权改革模式设计,政府在国企改革扮演着管制者、划桨者、掌舵者、服务者等不同的角色。当下,政府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承担着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监督者、市场和社会环境的维护者等职能。国企改革至今已有一定的年头,但效果不够理想,政府在国企改革实践中的角色定位依然有诸多不当之处,如错位、缺位和失位等。错位主要体现为政府没有充分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缺位主要表现为政府没有正确地充当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导致国企制度不完善、国企改革市场化程度不高;失位主要体现为政府没有完全担负起市场和社会环境维护者的角色,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企业办社会等。西方国家的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各具特色,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放任型模式、政府引导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对西方政府在国企改革中角色定位的批判性分析,并基于对我国发达省份尤其是江苏省部分国企改革成功实例的解析,可以有助于理顺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找出其在国企改革中的角色新定位,从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增添强劲内生动力并营造更为良好的氛围,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杨沁[10](2017)在《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研究》文中认为壳资源并购形成于我国资本市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企业上市准入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活动中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由于壳资源并购自始至终受到我国特有的制度约束,政府高度介入其间并对之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探讨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与研究意义。遗憾的是,现有文献关于壳资源并购中政府干预效果方面的研究,只关注了政府干预对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未能从政府视角出发去关注政府干预并购带来的社会效应,也未能考虑到不同层级政府干预的不同动机会带来不同的干预效果。鉴于此,本文提出了不同层级政府干预的研究新视角,以不同层级政府的不同干预动因为研究出发点,提炼出一个描述政府对壳资源并购的干预行为和干预绩效的综合研究框架。随后选取351家壳资源并购样本,采用建立在面板数据基础上的双重差分(DID)模型、Logistics分析、多元回归分析和对照检验的方法,对相关假设进行了验证。本研究不仅揭示了基于不同干预动因下政府干预行为产生的效果,完善了政府终极产权理论,而且为壳资源并购中政府的干预行为提供了理论指导。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内容及创新性工作如下:(1)修正了政府终极产权理论,提出了基于不同层级政府干预动因的差异性来研究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的新视角。目前学术界对壳资源并购中不同层级政府行为目标的差异性缺乏关注,仅依据政府终极产权理论提出的政府私利动机来评价政府干预绩效,无法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本文从政府规制理论出发,结合中国转型经济中的政府财政分权改革、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等典型特征,构建了不同层级政府的目标函数,并建立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模型,对政府终极控制权理论进行了修正,探索了政府介入壳资源并购的根源与动机。结果表明中央级的上级政府更具公共利益动机;地方一级的下级政府更具私利动机。木研究依据政府规制权、终极控制权乃至政府终极控制权的逻辑推演,从内在根源上分析了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依据及动机,提出了政府干预绩效研究应考虑不同层级政府干预动因差异性的研究新视角,这是对“政府终极产权理论”的丰富与拓展。(2)构建了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检验的整体理论框架。鉴于现有研究缺乏对政府干预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作用机理的探讨、缺少整体性理论框架的问题,本研究以壳资源并购中的政府干预动因作为研究切入点,遵循“政府控制(动因)——干预方式(行为)——干预绩效(结果)”的分析框架,在修正的政府终极控制权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的干预动因、干预方式与干预绩效的双通道机理模型,即“不同层级政府基于不同动因、采取不同干预方式继而产生不同干预效果”的机理模型:中央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因,对其控制的中央企业壳资源并购实施了跨区化、相关性并购等干预方式,带来了相应的干预效应;地方政府基于个人及利益集团私利动机,对其控制的地方国有企业壳资源并购实施了本地化、多元化并购等干预方式,带来了相应的干预效应。这不仅厘清了不同层级政府对壳资源并购的影响路径问题,还将政府干预动因、干预方式与干预绩效有机联系起来,构建了一个较完整的政府干预的理论框架,解释了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内在机理。(3)研究了不同层级政府干预下的并购方式与并购模式的选择。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介入壳资源交易的方式及并购模式的选择进行了研究。在壳资源交易中,两级层级政府干预动因不同,导致其干预方式具有差异性,既有财政补贴、贷款担保等资金支持,以及要素投入、资源调配、政府兜底等政策支持;也有跨区并购、本地化并购、同属化并购、多元并购等干预方式,进而形成相应的并购模式。实证检验证明,地方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多采取了本地并购和多元化并购模式,中央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的壳资源并购多采用异地化并购,本地化特征并不明显。政府的行政协调方式的直接干预和市场化替代方式形成的以本地化/异地化、多元化/同属化的并购模式,并成为政府干预动因与干预绩效之间的中间变量,证实了概念模型中“政府终极控制权(基础与根源)——政府干预(动因)——直接干预和并购模式(方式)”的传导路径。(4)研究了政府干预壳资源利用的企业微观绩效。本部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壳资源并购的典型特征,通过分析壳资源并购中重大环节涉及到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及政府不同的干预动机、不同的干预方式对利益相关者绩效的影响,在理论上提出了政府干预对企业绩效影响模型并运用DID模型、多元回归分析进行了实证检验。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政府干预对壳资源并购产生的绩效不仅包括对并购双方股东绩效的影响,还包括对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绩效的影响,且受到政府干预方式的调节。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干预对并购双方产生了显着的政府干预效应,短期内政府干预对并购双方股东均有支持作用,对债权人有掠夺效应;但长期来看,政府的干预对企业产生了掠夺效应,而且地方政府的干预对地方国企产生了更大的掠夺效应。本研究对收购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绩效进行了衡量,克服了以往研究中未能结合壳资源并购特征研究的不足和仅考虑股东利益的不足,是对现有研究仅关注股东利益的突破与拓展。(5)研究了政府干预壳资源利用的社会宏观绩效。本部分通过分析政府不同的干预动机、不同的干预方式对财政收入与就业的影响,在理论上提出了政府干预对社会绩效影响的模型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从社会绩效视角出发,政府干预对壳资源并购产生的绩效,不仅包括对企业的影响,还包括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且受到政府干预方式的调节。为了获得准确的不同层级政府干预效应,采用了 DID双重差分模型、多元回归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将样本分组进行两两对比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干预下的壳资源并购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应,带来良好的就业效应。这说明仅从收购方利益的视角出发,认为壳资源并购产生了“成功悖论”的结论是有失偏颇的。当我们从企业微观效应与社会宏观效应的综合视角来看,政府干预下的壳资源并购具有良好的综合效应,企业在追逐自身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政府干预的政策效应。本研究从财政收入效应、就业效应角度衡量社会宏观绩效,是对目前研究仅关注企业绩效评价的突破,不仅修正了并购的“成功悖论”之说,也是对“政府掠夺之手效应”和“政府支持之手效应”的验证与开拓。
二、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政府、市场、企业的行为定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政府、市场、企业的行为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概念及解析 |
2.1.2 产业结构的相关概念及解析 |
2.2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2.2.2 公共经济理论 |
2.2.3 不平衡增长理论 |
2.2.4 产业政策理论 |
2.3 产业结构的相关理论 |
2.3.1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3.2 产业布局理论 |
2.4 相关文献综述 |
2.4.1 国有经济相关研究综述 |
2.4.2 国有经济布局相关研究综述 |
2.4.3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研究综述 |
2.4.4 产业布局调整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4.5 产业结构优化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4.6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研究综述 |
2.4.7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的现实基础 |
3.1 中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历程回顾及现状分析 |
3.1.1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历程回顾 |
3.1.2 国有经济总量布局的演变及特征 |
3.1.3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的演变及现状分析 |
3.1.4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的演变及现状分析 |
3.2 主要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国际经验 |
3.2.1 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美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概述 |
3.2.2 基于发展阶段的英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历程回顾 |
3.2.3 立足于国情的日本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演进历程 |
3.3 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演变历程及现状分析 |
3.3.1 产业结构优化的演变历程及趋势 |
3.3.2 产业结构优化的现状分析 |
3.4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面临的现实问题 |
3.4.1 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
3.4.2 “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 |
3.4.3 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新使命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理论机制 |
4.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影响分析 |
4.1.1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分析 |
4.1.2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分析 |
4.2 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影响机制分析 |
4.2.1 基于公共政策类和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影响机制分析 |
4.2.2 基于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 基于制度基础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市场化的作用 |
4.3.2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政府经济干预的作用 |
4.4 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机制分析 |
4.4.1 不平衡增长理论视角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国家战略的作用 |
4.4.2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国家战略的作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5.1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总体影响的检验 |
5.1.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3 稳健性检验 |
5.2 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异质性检验 |
5.2.1 公共政策类及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检验 |
5.2.2 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5.3 不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3.1 公共政策类和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3.2 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4 国家发展战略视角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检验 |
5.4.1 基于国家战略相关行业的分组检验:以“中国制造2025”战略为例 |
5.4.2 “中国制造2025”战略下的内在影响机制检验 |
5.4.3 基于国家战略相关行业的分组检验:以供给侧改革为例 |
5.4.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内在影响机制检验 |
5.5 基于国有经济产业布局维度国有资本微观数据的实证检验 |
5.5.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5.2 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5.5.3 国有股权结构分组下的异质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6.1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总体影响的检验 |
6.1.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1.3 稳健性检验 |
6.2 制度基础作用下的内在机制检验 |
6.2.1 基于对外开放程度和政治激励的调节作用检验 |
6.2.2 基于市场化水平和政府干预程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6.3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基于不同区域的异质性检验及机制检验 |
6.3.1 基于不同区域范围的异质性检验 |
6.3.2 不同区域范围分组下基于区域特征的中介效应检验 |
6.4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效应 |
6.4.1 产业结构优化的空间相关性检验 |
6.4.2 空间计量模型的设定 |
6.4.3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计量分析 |
6.5 基于国有经济区域布局维度国有资本微观数据的实证检验 |
6.5.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5.2 国有资本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6.5.3 国有股权结构分组下的异质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政策建议 |
7.1 明确各类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及合理规划其战略性调整的方向 |
7.2 完善市场机制与改进政府干预方式以优化制度基础 |
7.3 服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以确保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性 |
7.4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空间效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企业信用不平等与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设计和主要内容 |
1.3.1 总体研究设计框架 |
1.3.2 研究主要内容 |
1.4 重要概念的界定 |
1.4.1 企业信用增级 |
1.4.2 政府隐性担保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企业信用风险的测度技术 |
2.1.1 违约与违约概率概念的界定 |
2.1.2 违约概率的测度技术研究与比较 |
2.2 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 |
2.2.1 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动机 |
2.2.2 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经营途径 |
2.3 简要述评 |
第3章 企业信用不平等的统计描述及其特点 |
3.1 企业信用评价理论与模型 |
3.1.1 信用风险测度KMV模型 |
3.1.2 PSM模型匹配分析 |
3.2 相同所有制企业信用评价一致性的检验 |
3.2.1 研究假设 |
3.2.2 研究样本处理 |
3.2.3 相同所有制企业信用评价一致性分析 |
3.3 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信用差异性检验 |
3.3.1 研究假设 |
3.3.2 国企与民企违约概率差异的实证分析 |
3.3.3 不同行政层级违约概率差异的实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与政府隐性担保 |
4.1 政府“父爱主义”与国有企业的信用增级 |
4.2 基于政府隐性担保对国企影响的扩展KMV模型 |
4.2.1 “父爱主义”对国有企业担保价值影响的理论分析 |
4.2.2 基于“父爱主义”的KMV模型扩展 |
4.2.3 数值模拟担保价值变化对国企信用影响 |
4.3 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程度测定 |
4.4 国有企业信用增级程度实证分析 |
4.4.1 模型及变量选择 |
4.4.2 样本数据 |
4.4.3 实证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及区域比较 |
5.1 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及影响因素 |
5.1.1 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模型 |
5.1.2 我国不同层级国有企业政府隐性担保强度估计 |
5.1.3 政府隐性担保影响因素模型 |
5.2 省级政府隐性担保强度异质性与企业信用不平等程度 |
5.3 省级政府隐性担保强度的区域比较 |
5.3.1 关键变量说明 |
5.3.2 模型设计 |
5.3.3 样本数据 |
5.4 省级信用不平等的区域比较 |
5.4.1 模型选择 |
5.4.2 回归分析 |
5.4.3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的资源配置效率与系统性金融风险 |
6.1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的资源配置效率分析 |
6.1.1 资源配置效率测度方法文献回顾 |
6.1.2 资源配置效率的测度方法 |
6.1.3 实证分析 |
6.2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的风险分析 |
6.2.1 国有企业信用增级引发的过度投资 |
6.2.2 国企信用增级引发的产能过剩 |
6.2.3 国企信用增级引发的不良贷款 |
6.3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与政府信用风险 |
6.3.1 过度信用增级引发的地方偿还道德风险 |
6.3.2 信用增级与地方政府财政危机 |
6.3.3 信用增级引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
6.4 企业信用评价不平等与系统性金融风险 |
6.4.1 国企信用增级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途径 |
6.4.2 主要理论模型 |
6.4.3 信用增级与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信用不平等改革的路径选择 |
7.1 股权结构与信用增级程度关系 |
7.1.1 股权改革背景 |
7.1.2 国有股权与国有企业信用间关系 |
7.1.3 研究设计 |
7.1.4 实证结果分析 |
7.2 优化股权结构明晰政企责任边界 |
7.2.1 优化一般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提升非国有性质控股比例 |
7.2.2 对特定功能类企业保持股权不变同时降低投票率 |
7.3 完善国有资产制度设计、改革激励机制 |
7.3.1 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7.3.2 建立国企市场化选聘与激励机制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广西国企改革演进 |
2.1 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概念 |
2.1.1 国有企业改革的定义 |
2.1.2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定义 |
2.1.3 政府职能转变的定义 |
2.1.4 政府与市场、国企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广西国企改革的不同内容时期 |
2.3.1 国企经营权改革时期(1978 年-1986 年) |
2.3.2 国企所有权改革时期(1987 年-2004 年) |
2.3.3 股权分置改革时期(2005 年-2013 年) |
2.3.4 股改后时期(2014 年至今) |
第三章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
3.1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3.1.2 国有企业中政府行使的主要职能 |
3.1.3 政府职能转变在国企“混改”中的必要性 |
3.2 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转变所面临的问题 |
3.2.1 国企产权管理中政府不让权的越位问题 |
3.2.2 国企人事任命中政府不放权的越位问题 |
3.2.3 国企经营主体责任中政府不让步的模糊问题 |
3.2.4 国有资产流失与股权转让中法律缺失的模糊问题 |
3.2.5 国有企业经营中行政化严重问题 |
3.2.6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行使错位的问题 |
3.2.7 国有资产未能实现资产资本化 |
第四章 案例: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现状分析 |
4.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概述 |
4.1.1 企业历史沿革 |
4.1.2 企业业务发展 |
4.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现状分析 |
4.2.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的可行性 |
4.2.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的总体方案 |
4.2.3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 |
4.3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中政府职能现存问题 |
4.3.1 国有资产定价问题 |
4.3.2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 |
4.3.3 员工身份转变问题 |
4.4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中政府职能问题的成因与启示 |
4.4.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现存问题的成因 |
4.4.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思路 |
5.1 政府角色方面 |
5.1.1 化“管理”为“合作” |
5.1.2 化“隶属”为“服务” |
5.1.3 化“依附”为“共生” |
5.2 政府监管职能方面 |
5.2.1 发挥国有资产运营企业的管理作用 |
5.2.2 建立中介评估机构的可行度 |
5.2.3 强化全民监管作用 |
5.3 政府调控职能方面 |
5.3.1 创建“混改”专项投资基金 |
5.3.2 加大国企去行政化改革力度 |
5.3.3 明确细分“混改”界限 |
5.4 政府服务职能方面 |
5.4.1 融合“互联网+”技术 |
5.4.2 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权 |
5.4.3 建立健全“混改”规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启示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关键术语 |
(三)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四)选题的意义 |
第二章 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改革的理论阐释 |
(一)政府职能转变基本理论 |
(二)国企混改的历程与内容 |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混改的关系 |
第三章 四川省射洪县沱牌舍得集团混改案例分析 |
(一)沱牌舍得集团混改前的企业状况 |
(二)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的政府职能 |
(三)沱牌舍得集团混改的特殊性及风险点 |
(四)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政府职能发挥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地方国企混改中的政府职能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TCL改制:增量奖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二)四维图新改制:股权转让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三)云南白药改制:增资扩股中的政府职能与主要经验 |
(四)沱牌舍得及地方其它国企混改主要经验启示 |
第五章 沱牌舍得集团混改中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的主要对策 |
(一)决策职能——通过政策规划营造宽松有序的地方改革环境 |
(二)组织职能——通过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
(三)监督职能——通过监督管控健全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 |
(四)协调职能——通过引导推动正确定位新时代的政府角色 |
(五)控制职能——通过维稳控制构建和谐有序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研究的缘起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企改革中政府定位的学理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国有企业 |
2.1.2 国有企业改革 |
2.1.3 政府定位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2.3 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应然定位 |
2.3.1 国有资产所有者 |
2.3.2 国有企业监管者 |
2.3.3 宏观经济目标规划者和政策调控者 |
2.3.4 市场和社会环境维护者 |
第三章 我国国企改革中政府定位的历史演进与乱位现象 |
3.1 国企改革中政府定位的历史演进 |
3.1.1 完全管制阶段 |
3.1.2 放权让利阶段 |
3.1.3 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 |
3.1.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
3.1.5 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阶段 |
3.2 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错位 |
3.2.1 政企不分 |
3.2.2 政资不分 |
3.3 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缺位 |
3.3.1 制度构建不完善 |
3.3.2 科学指导不到位 |
3.3.3 社会保障不健全 |
3.4 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失位 |
3.4.1 国有资产流失 |
3.4.2 企业办社会 |
第四章 国外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评析 |
4.1 政府放任型模式 |
4.1.1 美国的国企改革 |
4.1.2 美国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放任” |
4.1.3 政府放任型模式的评价 |
4.2 政府引导型模式 |
4.2.1 法国、德国的国企改革 |
4.2.2 法国、德国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引导” |
4.2.3 政府引导型模式的评价 |
4.3 政府主导型模式 |
4.3.1 日本、新加坡的国企改革 |
4.3.2 日本、新加坡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主导” |
4.3.3 政府主导型模式的评价 |
第五章 重塑国企改革中我国政府定位的相关对策 |
5.1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5.1.1 管企业转向管资本 |
5.1.2 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5.1.3 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 |
5.1.4 建立权责清单 |
5.2 健全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
5.2.1 建立内外监督协同体系 |
5.2.2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
5.3 改善制度保障环境 |
5.3.1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
5.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实践价值 |
1.1.1 壳资源交易二十多年长盛不衰 |
1.1.2 壳资源交易仍将长期存在 |
1.1.3 政府高度介入壳资源交易并对之产生深刻影响 |
1.2 选题的理论价值 |
1.3 研究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内容、研究目标 |
1.3.1 研究问题与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关键概念界定 |
2.1.1 壳公司 |
2.1.2 壳资源 |
2.1.3 壳资源并购 |
2.1.4 政府干预 |
2.2 壳资源并购动因的相关研究 |
2.2.1 借壳方的收购动机 |
2.2.2 卖壳方的出售动机 |
2.2.3 壳资源并购存在的原因 |
2.3 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动因的相关研究 |
2.3.1 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 |
2.3.2 政府终极产权理论的研究 |
2.4 壳资源并购效果的相关研究 |
2.4.1 壳资源并购的企业微观绩效研究 |
2.4.2 壳资源并购的社会宏观绩效研究 |
2.5 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效果的相关研究 |
2.6 各基础理论的综合评述 |
2.6.1 主要研究结论 |
2.6.2 对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研究的评述 |
3 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动因、方式及绩效的概念模型 |
3.1 不同层级政府的干预动因差异 |
3.1.1 基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分析 |
3.1.2 基于政府终极产权理论的分析 |
3.1.3 本节小结 |
3.2 本文概念模型的构建 |
3.2.1 研究问题(一):“政府不同干预动因导致其干预方式的差异性” |
3.2.2 研究问题(二):“政府不同干预动因导致其干预绩效的差异性” |
3.3 整体概念模型与理论分析框架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方式研究 |
4.1 中央政府的干预方式 |
4.1.1 市场替代方式 |
4.1.2 行政协调方式 |
4.2 地方政府的干预方式 |
4.2.1 市场替代方式 |
4.2.2 行政协调方式 |
4.3 政府干预下壳资源并购的模式 |
4.3.1 政府干预的市场替代方式形成相应并购模式 |
4.3.2 政府干预的行政协调方式助推相应的并购模式 |
4.4 政府干预与壳资源并购模式的实证检验 |
4.4.1 政府干预与并购的区域属性 |
4.4.2 政府干预与并购的行业属性 |
4.4.3 政府行政支持与并购的本地化属性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企业微观绩效研究 |
5.1 政府干预对壳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 |
5.1.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1.2 实证检验 |
5.1.3 本节小结 |
5.2 政府干预对收购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 |
5.2.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2.2 实证检验 |
5.2.3 本节小结 |
5.3 政府干预对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
5.3.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3.2 实证检验 |
5.3.3 本节小结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的社会宏观绩效研究 |
6.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6.1.1 社会宏观效应产生的路径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研究变量与数据来源 |
6.2.2 模型设计 |
6.3 实证分析 |
6.3.1 DID回归分析 |
6.3.2 多元回归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创新点、启示及未来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启示与政策建议 |
7.4 未来的研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录1:2008-2016年壳资源并购事件(部分) |
附录2:壳资源并购中壳公司EVA值 |
附录3:壳资源并购中收购公司绩效综合评价得分P_i |
四、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政府、市场、企业的行为定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D]. 迟也迪. 吉林大学, 2021(02)
- [2]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3]企业信用不平等与政府隐性担保强度测度研究[D]. 陈洋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4]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5]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D]. 申卜源. 广西大学, 2019(06)
- [6]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7]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沱牌舍得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冉雅露.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定位研究[D]. 余蔚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2)
- [10]基于不同动因的政府干预壳资源并购绩效研究[D]. 杨沁. 西安理工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