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投资激励(论文文献综述)
丁辉[1](2021)在《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发展时期乃至今后长期低碳转型发展的战略方向。实现“双碳”目标,要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坚实导向,以系统化的政策标准、政策体系为支撑,创新模式、勇敢实践,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发展,引导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有序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拓新市场、设计新机制、完善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能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因此,本文从针对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研究出发,采用因果推断和问卷调研的方法对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市场主体参与气候投融资的动因和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根据一手的调研资料总结了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政策需求框架,总结了金融机构在政策层面所需求的准入机制、信息机制、绩效机制、激励机制等多种要素机制。研究在梳理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发展演进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评估发现尽管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处于早期阶段,但相关政策举措已经在试点范围内对碳减排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针对政策发展,由于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尚在建设中,相关研究还没有形成成熟、一致、系统的结论,对于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讨论尚不充分。本文进而梳理和总结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研究和政策体系建设经验,结合调研结果,本文对系统化研究政策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进行归纳,明确了分析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理论框架;在总结和提炼有关政策体系要素分解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归纳了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进行建构的六个要素机制并详细阐述了政策体系建设发展的方向和内容。最后,本文借鉴已有的政策体系结构化评价的理论方法,从六项要素出发设计了针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进行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并具体讨论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场景,以实现对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构建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通过上述研究,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经验和思考的梳理和总结,提出了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和内涵,为发展我国气候投融资工作、形成气候投融资长效政策保障机制提供科学建议。
徐铖[2](2021)在《基于GMM分析的发展中国家税收环境与制度质量以及外国投资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往往受制于国内资本不足而亟需吸收外国资本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但近年来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并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文章使用2007至2017年期间55个发展中国家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结合设计的线性动态面板模型,采用两步广义矩估量法(GMM)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税收环境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制度质量是否对两者关系具有调节作用。得出了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国家的税收环境吸引力对外资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二是国家的制度质量对税收环境吸引力和外资间的关系有显着的调节作用。与以往使用单一税收因素的研究不同,文章使用了包含16种税收因素的税收吸引力指数来评估税收环境对外资流入的影响,并且证明了国家的制度质量能够有力地调节税收环境吸引力和外资的关系。
骆明婷[3](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认为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徐静秋[4](2021)在《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研究 ——以L市河道治理PPP项目为例》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PPP模式开始在我国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产品要求也随之增加,为了提供更有效率、更高质量的产品,政府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筹备建设,这就为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环境下,发展PPP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对当前国内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情况的分析,归纳出我国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际上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的经验,最后对我国PPP模式整体税收体系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PPP模式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因此政府大力提倡发展PPP模式,尤其是在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较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又缺少资金投入,PPP模式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对PPP模式的定义、特征及分类进行简单的介绍,通过四个基本经济学原理分析了PPP模式相关税收理论基础,从理论层面说明税收对PPP模式发展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然后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领域三个方面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已有的PPP模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再从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两个角度总结税收体系中仍存在的不足之处;以L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河道治理PPP项目为例,通过对此案例的项目税收处理及问题分析,对PPP项目的税收政策与管理深化研究,总结归纳改进建议,更进一步的体现出对PPP模式相关税收政策与管理体系专门立法的重要性;向德国、韩国、新加坡等PPP模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学习税收政策与管理经验,同时借鉴部分发展中国家的PPP模式税制,促进PPP模式共同发展,以更好地带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最后,综合所有的研究成果,从我国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及改进建议,扩大PPP项目涵盖范围,提高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5](2020)在《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文中提出自老挝实行经济开放以来,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这得益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老挝政府在为继续积极吸引外资作出努力,外商直接投资对促进老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推动相关制度变革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作用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的直接挤入效应非常明显,在间接促进了老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促进了老挝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就业率的提升。当然,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挤出效应,包括对老挝本土企业竞争力的削弱以及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本文结合外商直接投资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理论,基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与老挝经济发展现实,探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历程,剖析制度理论框架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与动因,进而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展开研究,分析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与效应,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产生的效应机理与路径依赖及其经济效应。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效应理论,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制度安排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具有促进作用。在戴维·菲尼的理论框架下,影响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代表了建立制度变化实证模型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我们在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时,需要把有关影响制度供给与需求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在老挝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逐渐转变的过程当中,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投资制度内容的“介入”,不断作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和效应。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一个基本命题,即: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会产生重大影响,制度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上。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作为一个庞大的制度分支体系,其影响过程必然不是由一种FDI数据值来反映的,而是由多种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倾向的数据指标集展现的(即FDI制度因子),鉴于这种多对一评价值模型具有较高系数的分散性,本文以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管理制度和鼓励制度为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中的4个一级维度指标,并分别从4个不同制度视角选取维度变量,借助MATLAB软件,对变量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和主成分因子分析,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作为计量经济模型,利用协整分析和回归分析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和老挝经济增长之间的协整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老挝短期的政策鼓励并不能完全刺激外商直接投资比例的增加。从长期发展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影响,且这种正相关以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FDI综合制度值,老挝GDP将会增加0.7259%。且外商直接投资短期内对老挝的经济增长(GDP)的影响相对较小,即FDI波动1个百分点,那么经济增长将同向变化0.391628个百分点,且GDP的调整系数为-2.093457。整体来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正相关的互作关系,其中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鼓励制度是促进老挝经济增长和FDI投入的主要影响因子,由此得证老挝的FDI制度体系及其变迁总值可以刺激和促进老挝的经济增长,且拥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基于此,本文在最后通过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的分析,给出了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以及规避挤出效应的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认为在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时应注重老挝与外国投资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协调,应结合老挝社会与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动态管理模式。注重对制度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并充分发挥政府中介引导作用。
邵冰[6](2020)在《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以国家干预为出发点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并提高本国的经济福利。日本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个典型。日本作为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其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狭小,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环境、能源及市场等多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二战后,日本经济从战乱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在国际经济竞技场上连续摘取“经济大国”、“金融大国”、“最大债权国”等桂冠,并成功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可以说,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其对外贸易活动的有效开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有许多分析认为,日本经济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成功地实施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二战后,日本政府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日本政府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实现产业重建,采取了限制进口、振兴出口、积极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日本的贸易政策内容开始由限制进口、替代进口向出口导向、扩大出口转变,日本政府调整关税政策替代进口限制并设置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税率,逐步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来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重点扶植重化工业的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年),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进入高级阶段,协调与竞争并重,一方面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减少各国的谴责,另一方面,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积极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高效率地进行资源配置,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通过减量经营和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国内经济的回升和发展。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为应对冷战后新时期国内外经贸发展战略环境的变化,日本继续推行贸易与投资并举的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同时继续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积极开展战略性贸易外交,利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调进一步获取贸易优势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观战后70多年以来日本的经济发展,“保护产业、扶植出口”一直是贯穿日本贸易政策的一条主线。以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实行的是初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产业和具有“外部经济”效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并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日本实行的是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确定合理的规模经济产业国际分工原则,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以继续获得贸易优势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家层面看,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外部性和经济秩序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国家干预经济和贸易活动提供了原因和依据,且在某些条件下国家政府的干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可以改善贸易条件、转移垄断利润、强化竞争优势,因此维护国际贸易利益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实现国家利益需要正确的贸易政策,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二战后,日本政府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植战略性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根据日本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适合日本国情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也为日本国家战略从“经济中心导向”向“大国化目标”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产业层面看,战后日本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将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结合发展,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全力扶植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性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使其以强劲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赶超欧美经济大国的战略目标,不仅实现了产业的现代化,而且促进日本产业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不断攀升。战后日本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大发展,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成功运用的典范。从企业层面看,日本特殊的企业组织体系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有着重要的关系,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基础载体,独特的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运行机制,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开辟了稳固的前沿阵地。日本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出与产业发展和贸易利益密切结合的特征,日本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中同样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此外,日本企业的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互配合,日本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灵活运用和追求动态效应等特点。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日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和竞争能力提高带来积极效果,也对日本经济和贸易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和后果。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阶段。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仍以进料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最能代表一国出口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与贸易强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前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增速呈结构性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传播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虽然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且从发达国家应用的角度进行阐释和研究,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适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指引。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许有益于世界经济和福利的改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未必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国际市场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市场不完善性为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战后日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二是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三是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五是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胡宏雁[7](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朱玮玮[8](2020)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兴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OFDI)规模不断壮大,渐已成为影响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格局的关键力量。中国是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OFDI的发展又迎来新的高潮。2019年,中国OFDI流量为1171.2亿美元,占世界比重为8.91%,位居世界第四;存量为20994亿美元,占世界比重为6.07%,位列世界第三。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输出国中,中国已居举足轻重的位置。中国OFDI的区位范围和产业分布广泛,投资区域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近些年跨国企业的投资领域不断向产业链的高端迈进,投资产业已涵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后起国家,中国OFDI异军突起的关键推动力量究竟是什么?以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代表的主流OFDI理论普遍认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某些竞争优势,包括市场、产品、技术、管理经验等,对不具备明显竞争优势的中国跨国企业的大规模国际扩张,这些理论难以给出全面科学的解释。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母国政府的政策支持是企业国际化优势的重要来源,并且,仍处于完善过程中的制度体系也会影响企业的跨国投资。本文从母国政策和制度视角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力求为国内企业大规模的跨国投资寻求新的解释,丰富新兴经济体OFDI的研究,并为中国企业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政策参考,为国内制度环境的改善和制度体系的健全提供理论依据。首先,本文对中国OFDI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OFDI的特征事实进行阶段性分析,包括经济特征和结构特征。在阶段性经济特征分析中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货币环境、对外贸易、劳动力成本和能源需求指标;在阶段性结构特征分析中,结合《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和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中国全球投资跟踪)两套数据对投资行业结构、区域结构、主体结构进行剖析。另一方面,对中国的OFDI进行跨国比较,对照组分别为大型经济体美国和日本、经济外向型国家韩国、新兴经济体俄罗斯和印度,比较内容涉及OFDI的规模与结构。其次,本文全面梳理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演变,并对政策效果进行实证检验。“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是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有重要意义的国家战略,为推动战略实施,国家全力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助力企业的境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再转为备案制,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不断放宽,管理体制更趋完善和规范。外汇管理政策由管制转为放松,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核准、资金汇入和结汇方面的程序不断简化,给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的OFDI管理政策演变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相契合,推动了企业的国际化。第三,本文采用行业层面数据,研究金融财税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金融财税政策是“走出去”战略以来政府所推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贷融资支持、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激励三个方面。政府通过税收饶让抵免、优惠税率、财政贴息、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走出去”,可以缓解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融资压力,减低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收益率。实证结果表明,“走出去”战略后实施的金融财税政策显着促进了各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和境外企业数量规模的扩张,具有显着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这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初衷相一致。第四,本文采用企业层面数据,研究货币政策如何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货币政策是最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也是微观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经济环境因素。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资金,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使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可能会产生影响。从理论层面看,通过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货币政策可以改变银行流动性水平,改变企业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和有价证券价格,改变利率水平和投资者情绪,最终作用于OFDI。实证结果证明,宽松的货币政策显着增加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概率,并且能显着降低融资约束对企业国际化的制约作用,但上述影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中,对非国有企业而言,货币政策的影响及调节作用均不显着。第五,本文采用省级面板数据,研究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关于金融制度,当前中国仍处于金融抑制状态,一方面,金融抑制扭曲了资本成本和资本分配,造成经常账户的较大顺差,拥有净储蓄的企业通过OFDI可以提升投资收益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金融抑制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提升,通过OFDI能更快提升技术水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仍较弱,一方面,较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降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意愿,低水平的研发投入使技术水平难以快速提升,企业转而通过海外投资获得先进技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企业研发成果易被窃取,企业会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发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以保护研发成果。母国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是企业海外投资的“被动”推力,随着制度的逐渐健全,OFDI会趋于减少。实证结果显示,各省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确存在显着的规避金融制度约束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约束的特征;分区域的实证结果证明,东部地区OFDI存在显着的规避金融制度约束的特征,中西部地区的OFDI则存在显着的规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约束的特征。本文对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政策和制度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进一步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体系,同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以防范风险,保障对外直接投资的高质量发展;建立预警及应对机制,防范逆全球化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利影响,同时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多角度完善金融财税政策,缓解信贷资源错配问题,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继续推进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均衡发展。
吕慧娜[9](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滢泉[10](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二、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投资激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投资激励(论文提纲范文)
(1)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定性研究方法 |
1.3.2 定量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与政策绩效 |
1.4.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与演进 |
1.4.3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1.6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气候投融资 |
2.1.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 |
2.1.3 面向低碳转型的气候投融资政策 |
2.2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测度和影响 |
2.2.1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与概念演进 |
2.2.2 气候投融资的理论基础 |
2.2.3 气候投融资的管理 |
2.2.4 气候投融资的影响 |
2.3 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 |
2.3.1 气候投融资“自上而下”发展模式 |
2.3.2 气候投融资“自下而上”发展模式 |
2.4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气候投融资发展与评价研究 |
3.1 理论基础 |
3.1.1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 |
3.1.2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 |
3.2 研究方法 |
3.2.1 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 |
3.2.2 气候投融资活动问卷调研 |
3.3 气候投融资发展动因分析 |
3.3.1 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现状 |
3.3.2 金融机构绿色(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现状调研 |
3.3.3 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管理 |
3.3.4 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 |
3.3.5 研究结论 |
3.4 气候投融资发展评价分析 |
3.4.1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
3.4.2 计量模型和估计 |
3.4.3 假设检验 |
3.4.4 模型结果分析 |
3.4.5 稳健性检验 |
3.4.6 实证结论 |
第4章 气候投融资政策发展与演进 |
4.1 气候投融资政策的演进和研究现状 |
4.1.1 国外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1.2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研究现状 |
4.2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2.1 气候谈判下的资金机制 |
4.2.2 国际气候投融资体系现状 |
4.2.3 国际气候投融资政策评估制度 |
4.3 国内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现状概述 |
4.3.1 中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2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现状 |
4.3.3 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的管理体制 |
4.4 国内外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的经验对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双碳背景下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与设计 |
5.1 总体政策需求 |
5.1.1 气候投融资政策需求量化分析 |
5.1.2 规范气候投融资准入的政策需求 |
5.1.3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政策需求 |
5.1.4 气候投融资市场发展的政策需求 |
5.1.5 完善气候信息的政策需求 |
5.1.6 强化协同机制的政策需求 |
5.2 政策体系建设路径 |
5.2.1 基于准入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2 基于绩效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3 基于激励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4 基于市场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5 基于信息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策略 |
5.2.6 基于协同机制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路径优化 |
5.3 监督评价体系 |
5.3.1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思路 |
5.3.2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方法 |
5.3.3 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评价的应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2.1 加强气候投融资准入机制政策保障 |
6.2.2 强化气候投融资政策绩效和激励机制管理 |
6.2.3 优化气候投融资政策市场机制建设 |
6.2.4 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信息机制设计 |
6.2.5 打造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协同效应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气候投融资金融机构与能源企业领导调查问卷及结果统计 |
附录二: 调研问卷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致谢 |
(3)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写列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一、什么是贫困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二、治理和统治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贫困的产生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一、研究假设 |
二、基本观点 |
三、章节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思路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第一节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研究 ——以L市河道治理PPP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PPP模式的定义 |
2.1.2 PPP模式的特征 |
2.1.3 PPP模式的分类 |
2.2 PPP模式的相关税收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供给经济学理论 |
2.2.4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3 PPP模式和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关联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现状分析 |
3.1 PPP模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
3.1.1 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优惠政策 |
3.1.2 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优惠政策 |
3.1.3 节能环保领域的优惠政策 |
3.2 PPP模式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2.1 PPP模式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健全 |
3.2.2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欠缺 |
3.2.3 税收政策变动存在风险性 |
3.3 PPP模式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
3.3.2 PPP模式相关税收人才短缺 |
3.3.3 缺乏专门税收管理部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L市河道治理PPP项目案例分析 |
4.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4.1.1 项目背景 |
4.1.2 项目必要性分析 |
4.1.3 项目投融资结构 |
4.1.4 项目落地情况 |
4.2 项目相关税收处理 |
4.2.1 资产转让移交环节税收处理 |
4.2.2 财政补贴税收处理 |
4.2.3 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处理 |
4.3 项目税收问题分析 |
4.3.1 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
4.3.2 项目税收管理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PPP税收政策与管理 |
5.1.1 德国PPP税收政策与管理 |
5.1.2 韩国PPP税收政策与管理 |
5.1.3 新加坡PPP税收政策与管理 |
5.2 发展中国家PPP税收政策与管理 |
5.3 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5.3.1 税收政策方面的启示 |
5.3.2 税收管理方面的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改进建议 |
6.1 针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 |
6.1.1 颁布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统一指引 |
6.1.2 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 |
6.1.3 适应时代调整税收政策 |
6.2 针对税收管理的改进建议 |
6.2.1 落实优惠政策及纳税统计工作 |
6.2.2 加强PPP税收专门人才培养 |
6.2.3 设立PPP税收管理专门部门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
2.1.1 外商直接投资(FDI) |
2.1.2 FDI形成的理论基础 |
2.2 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 |
2.3 制度效率理论 |
2.3.1 检验制度效率的交易费用理论 |
2.3.2 以制度效率为核心的契约理论 |
2.4 制度经济效应理论 |
2.4.1 制度经济效应 |
2.4.2 制度意义上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 |
2.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发生机理 |
2.4.4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路径依赖 |
第3章 老挝经济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
3.1 老挝经济发展现状 |
3.1.1 老挝GDP发展水平 |
3.1.2 老挝经济产业结构 |
3.1.3 老挝基础设施发展水平 |
3.1.4 老挝劳动力就业率 |
3.1.5 老挝经济发展优势与劣势 |
3.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 |
3.2.1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规模 |
3.2.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源 |
3.2.3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 |
3.2.4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模式 |
3.3 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 |
3.3.1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政策 |
3.3.2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聚集效应 |
3.3.3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 |
第4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历史变迁 |
4.1 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 |
4.1.1 三阶段模型 |
4.1.2 老挝引进外商投资的不同阶段 |
4.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历程 |
4.2.1 开国时期 |
4.2.2 开放时期 |
4.2.3 21世纪以后 |
4.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 |
4.3.1 呈“渐进式”特征 |
4.3.2 呈独资化趋势 |
4.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动因解析 |
4.4.1 政治制度因素 |
4.4.2 社会经济因素 |
第5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内容、功能与效应分析 |
5.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
5.1.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准入制度 |
5.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审批制度 |
5.1.3 老挝外商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
5.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 |
5.2.1 强制与调节性功能 |
5.2.2 引导与开放性功能 |
5.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效应分析 |
5.3.1 FDI对流入国的挤入效应 |
5.3.2 FDI对流入国的挤出效应 |
5.3.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入效应 |
5.3.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出效应 |
5.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问题与缺陷 |
5.4.1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执行力度差 |
5.4.2 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
5.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不明显 |
5.4.4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机制不完善 |
第6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6.1 理论假设 |
6.2 变量选取 |
6.2.1 准入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2 审批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3 管理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2.4 鼓励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
6.3 数据来源 |
6.4 老挝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6.4.1 数据质量分析及预处理 |
6.4.2 变量筛选 |
6.4.3 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
6.4.4 综合值计算步骤 |
6.5 老挝FDI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
6.5.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6.5.2 协整性检验 |
6.5.3 老挝FDI制度体系经济效应的回归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对策建议 |
7.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 |
7.1.1 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经济战略目标 |
7.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 |
7.1.3 老挝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战略利益冲突 |
7.1.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战略定位 |
7.2 促进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
7.2.1 健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
7.2.2 构建“互利、互益、长期绿色”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环境 |
7.2.3 加强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韧性化”管理 |
7.2.4 转变政府职能、构筑宏观引资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与实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3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
1.3.4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般分析 |
2.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和性质 |
2.1.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 |
2.1.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性质 |
2.1.3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区别 |
2.1.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体系 |
2.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渊源 |
2.2.1 比较优势与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 |
2.2.2 重商主义与贸易保护理论 |
2.2.3 新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2.3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体系 |
2.3.1 利润转移理论 |
2.3.2 外部经济理论 |
2.4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评析 |
2.4.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突破 |
2.4.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局限和消极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演变 |
3.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 |
3.1.1 限制进口的政策 |
3.1.2 扶植和振兴出口的政策 |
3.1.3 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 |
3.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 |
3.2.1 实施分阶段贸易自由化政策 |
3.2.2 实施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替代直接进口限制 |
3.2.3 通过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
3.2.4 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扶持重化工业的发展 |
3.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形成时期(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 |
3.3.1 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
3.3.2 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 |
3.3.3 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 |
3.3.4 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
3.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稳定发展时期(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 |
3.4.1 贸易政策的重心向贸易和投资并举的方向转变 |
3.4.2 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 |
3.4.3 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与主要实施方式 |
4.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 |
4.1.1 国家战略与贸易政策的关系 |
4.1.2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基础 |
4.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 |
4.2.1 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 |
4.2.2 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持战略产业发展 |
4.2.3 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
4.2.4 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 |
4.2.5 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层面分析 |
5.1 战后日本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结合发展 |
5.1.1 产业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5.1.2 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着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 日本汽车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1 汽车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2.2 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采取的保护和扶植政策 |
5.2.3 日本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
5.2.4 日本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3 日本钢铁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3.1 钢铁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3.2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保护政策 |
5.3.3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扶植政策 |
5.3.4 日本钢铁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4 日本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4.1 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4.2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保护政策 |
5.4.3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扶植政策 |
5.4.4 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与半导体产业国际竞争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企业层面分析 |
6.1 日本的企业组织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1.1 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强大的基础载体 |
6.1.2 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运行机制 |
6.1.3 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稳固的前沿阵地 |
6.2 日本的企业并购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2.1 日本企业并购的模式与特点 |
6.2.2 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 |
6.3 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3.1 日本对外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6.3.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发展、贸易利益密切结合 |
6.3.3 跨国公司及经营战略中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 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1 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配合 |
6.4.2 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 |
6.4.3 企业研发战略的效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积极效果及消极影响 |
7.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 |
7.1.1 目标明确 |
7.1.2 重点突出 |
7.1.3 灵活运用 |
7.1.4 追求动态效应 |
7.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积极效果 |
7.2.1 促进经济高速增长 |
7.2.2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7.2.3 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
7.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消极影响 |
7.3.1 贸易摩擦频发 |
7.3.2 经济对外依赖加深 |
7.3.3 产业“空心化”风险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1 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 |
8.1.1 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 |
8.1.2 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 |
8.1.3 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 |
8.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2.1 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 |
8.2.2 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 |
8.2.3 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8.2.4 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 |
8.2.5 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
8.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主流的OFDI理论 |
2.2 新兴经济体的OFDI理论 |
2.3 新兴经济体OFDI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
2.4 中国OFDI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事实分析 |
3.1 引言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划分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性经济特征事实分析 |
3.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性结构特征事实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比较 |
4.1 引言 |
4.2 OFDI规模与绩效的比较 |
4.3 OFDI产业结构的比较 |
4.4 OFDI区域结构的比较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演变及效应分析 |
5.1 引言 |
5.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演变 |
5.3 管理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财税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行业层面的分析 |
6.1 引言 |
6.2 政策概述与研究假设 |
6.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6.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货币政策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企业层面的分析 |
7.1 引言 |
7.2 影响机制、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7.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7.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制度因素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来自省级数据的检验 |
8.1 引言 |
8.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8.3 模型设定、变量与数据说明 |
8.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投资激励(论文参考文献)
- [1]双碳背景下中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发展研究[D]. 丁辉.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2)
- [2]基于GMM分析的发展中国家税收环境与制度质量以及外国投资的关系研究[J]. 徐铖.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3]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D]. 骆明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4]PPP模式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研究 ——以L市河道治理PPP项目为例[D]. 徐静秋.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5]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D].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 吉林大学, 2020(03)
- [6]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D]. 邵冰. 吉林大学, 2020(03)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研究[D]. 朱玮玮. 东南大学, 2020(02)
- [9]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