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1](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万学朝[2](2020)在《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10年和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文件《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转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才能继续参与与会计有关的证券业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政策指导下逐渐开始改变其组织形式。因此,本文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背景下,基于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视角,选取2009-2019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前后的数据,以其服务的以上海和深圳A股的所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后法律责任在审计质量中的作用,检验此次政府推动下的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过渡后,事务所和合伙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加强,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且有利于端正工作的谨慎态度,加强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着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效显着。具体表现为:法律责任变更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越来越有可能向客户发布非标准审计意见,客户更愿意选择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审计收费也大大增加。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计划取得了令人惊讶的结果,合理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对审计市场法律责任的监督对会计师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并向国际推进。
王茜[3](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朱露容[4](2020)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经济警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发表的审计意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从银广夏、万福生科到康美药业,再到大智慧,每个丑闻背后都存在着一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没有及时揭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和2007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司法机构进一步追究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件时可能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例如损害赔偿无章可循、归责原则界定不清晰等,进行了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为有效审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下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现状相结合,本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独特的责任承担体系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探讨,并对其责任体系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有效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将民事赔偿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期能对涉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借鉴作用,从而保障投资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本文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大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对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种不同的过错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本文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具体是,开篇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与成果进行综述,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概念依次作出界定,详细阐述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接着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涉及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智慧审计失败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例,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智慧的处罚结果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接着通过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探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及方式。第四部分就民事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配置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将分析得出的民事责任配置方式运用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中,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合理的配置。最后总结全文,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江慧慧[5](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张晓冉[6](2020)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在增强财务信息可信任程度、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降低信息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系列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案例被曝光,表明其背后的审计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为了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对审计市场的监管,但是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助于改进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研究。关于我国审计市场行政处罚效果研究的现有文献采用的数据区间均未考虑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影响,而且目前文献大多都只考虑行政处罚本身,几乎都没有考虑影响行政处罚效果的因素。本文以2009-2016年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行政处罚为研究对象,采用可操纵应计利润衡量审计质量,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前后三年的审计质量,研究行政处罚对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并且还对处罚方式、事务所规模及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这三个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效果的因素进行了分组检验,从而更加全面、客观地揭示行政处罚的真实效应。从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可以显着提高事务所审计质量,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效性提供了更多的经验证据。对影响行政处罚效果的因素分组检验结果表明,处罚方式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效果,与只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方式相比,同时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更能提高审计质量。事务所的规模也会影响行政处罚效果,受到行政处罚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比规模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提高的更加明显。另外,相比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后的审计质量提高的更加明显,从而印证了我国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实证结果为证监会、中注协等监管部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证据,为相关部门完善处罚条例提供了参考。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本文提出了如下几条监管方面的建议:第一,完善民事责任机制。第二,监管部门审慎采用“重师轻所”的处罚方式,多采取同时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第三,中注协应该进一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第四,监管部门应该提高对审计行业行政监管的效率。
肖洁[7](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暴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既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执业者、监督者与管理者,又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决定着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运营方向。如何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来促使他们提高审计质量、恢复证券市场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是社会公众的期待,也是学者们和业界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聚焦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这一特殊的群体,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责任的发展及作用进行简要分析,明确了对合伙人民事责任进行研究的重要性。随后将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理和路径进行探讨,以历史现象为启发提炼了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的发生机制,并基于威慑效应下合伙人面临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时可能产生的行为以及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行挖掘。文章基于威慑理论将合伙人民事责任细分为民事赔偿概率与民事赔偿力度两个要素,并借鉴劳动价值理论将审计质量引申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层面。其中“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形成于审计活动的生产过程中,是审计服务提供者凝结于审计工作的人类劳动的一种体现。文章通过建立数理模型模拟审计活动中审计质量的形成过程,对在不同法律框架下民事责任与“价值”层面审计质量的关系进行分析;而“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则是从审计产品的结果出发,表示为审计产品能够对各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响以及其满足各使用者的程度。文章将被审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作为审计产品对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响的替代变量,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将“使用价值”层面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加以验证。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在对前期理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合伙人民事责任制度从源头上就是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而产生的,它一方面监督合伙人勤勉谨慎执业以履行其应尽义务,促使其提高“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财产性补偿对受害者(会计信息使用者)权益进行保护,恢复他们对行业的信心,带来“使用价值”层面审计质量的提升。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合伙人形成有效威慑效应,使他们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将违法的民事赔偿概率和力度纳入成本收益的考量,从主观上促使他们一方面提高自身能力尽可能地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另一方面降低他们主动违规的动机,在执业时更加谨慎,最终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但威慑效应发生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准则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否则合伙人无法有效预期其民事处罚的概率和力度。除此之外,极其巨大的诉讼难度是导致请求权主体望而却步、合伙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有效威慑效应的关键。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无法生效,自然无法达到通过威慑效应影响合伙人的行为选择从而最终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且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难于验证和确定范围,使得事务所合伙人可能通过对个人财产的转移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确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是保证合伙人无限赔偿责任机制可操作性的关键,否则受害人还是无法获取应有的赔偿,而民事责任机制依然无法对合伙人产生有效威慑效应。其次,在数理模型分析中,我们通过理论归纳和模型演绎发现:民事责任越大,当合伙人经过成本收益衡量之后,越容易导致审计质量的提升。民事责任的存在增加了执业合伙人“偷懒”的成本,促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有充分的动力来提高个人能力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剥夺了执业合伙人“配合舞弊”的不法收益,降低了他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收买”的可能。而其他合伙人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也会通过干涉合谋和选择执业能力较强的合伙人,间接提高本所的审计质量。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和力度的差异使合伙人行为呈现出不同的威慑效应,合伙人不同行为渗入审计活动中,使审计质量在“价值”层面得以提升。随后文章对在不同法律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和力度进行分析时发现:第一,较之有限责任制,在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执业合伙人预期支付的民事赔偿较高,执业合伙人从公司管理层所获得的合谋收益会小于可能遭受到的诉讼赔偿概率越高,执业合伙人如实出具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高,审计质量也会随之提高。第二,在普通合伙制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雄厚的个人财产是其如实出具审计报告,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力保证。而在有限责任制下,执业合伙人必须对事务所投入足够多的资金,才能有效约束其违法动机。第三,执业合伙人个人能力不但对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有直接影响,其专业能力与管理层合谋成本亦呈现正相关。较之有限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管理者需花费更多的合谋成本来说服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与之“合谋”。第四,执业合伙人财产占事务所的财产份额越小时,其他合伙人由于占有更大的份额促使他们对执业合伙人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存在合谋现象更为关注,并尽可能制约该行为,间接地提升了审计质量。在合伙制下,非执业合伙人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有通过干涉合谋来提升本所审计质量的动机。且对于一个审计项目而言,规模越大的事务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执业合伙人所占份额越少,其他合伙人所占份额越多,执业合伙人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成功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可见,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通过民事责任配置制度,使组织内部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有效机制。最后,在实证检验中,我们以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水平替代审计质量,用会计师事务所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晋升到合伙人时发生的民事责任的变化作为民事责任的替代变量,来验证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威慑效应对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的影响。我们发现:第一,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晋升为合伙人后,民事责任赔偿概率在成为合伙人后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增加下得以提升,且预期的民事赔偿力度也因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而进一步增大,民事责任总体的增加对该新晋合伙人带来了威慑效应,提高了该新晋合伙人的执业谨慎和努力程度,最终体现为该合伙人在审计活动中对客户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表现出了更强的抑制作用,对被审计单位的正面影响使得该合伙人在“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得以提高。第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面临着有限和无限两种责任可供选择,标准在于他是否介入了他人失败的审计案件。此时事务所合伙人数越多,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的沟通成本越多,合伙人之间的不信任程度越高。基于威慑效应合伙人在对自身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更倾向于采取仅会让他们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合伙人不再愿意向其他人提供帮助,以避免卷入其他合伙人的失败案例中,尤其不愿对审计失败风险较大的新晋合伙人所负责的项目伸出援手,导致新晋合伙人较难获得指导和帮助,最终致使非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升任合伙人事件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被弱化。针对上述主要结论,我们提出的相应建议主要有:第一,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确保民事追究责任的威慑效应发挥。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连带责任的划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层面应构建以合伙人为主要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体系;降低诉讼难度,大力发展投资者保护机构,适当引入团体诉讼制度,以法务会计鉴定报告替代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将合伙人个人税务申报系统作为其个人财产的辅助证据,降低其隐匿财产的可能;第二,以政策引导事务所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改变对事务所的评判标准,以执业质量为导向,鼓励事务所内涵式发展;利用“圈子”建立合伙人之间的联保制度,缓解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消除合伙人之间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参考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对公众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使之成为审计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以现实为依据规范审计市场,暂缓尚未成熟的法规颁布。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成熟度和审计市场的有效程度并不具备完全“放开”证券从业资格证限制的条件,完善证券期货资格评判标准和考核机制才是应采取的措施。综上所述,合理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安排是保护投资者权利,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的有力手段,也是改变我国被诟病已久“重行政、轻民事”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关键。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丰富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以及审计质量的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是新时代我国监管机构以及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研究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入手,在讨论民事责任的赔偿概率和力度将如何影响合伙人行为,对合伙人行为产生威慑效应的基础上,分析审计质量的内涵,并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将审计质量分为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层面,这可对审计质量的提升机理给出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理论解释。第二,采用博弈论与实证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单凭观察无法得出结论的现象,进行模型推演,分析了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项目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及投资者四类参与人的行为决策及博弈均衡结果,特别是对审计质量的产生过程即项目合伙人(是否发现错报和报告违约行为)及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干涉)的行为过程作了具体的分析,以探讨在威慑效应下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价值”层面的作用及其影响路径。再运用实证研究法将合伙人民事责任的赔偿概率和力度对“使用价值”层面的审计质量带来的变化进行检验,是威慑理论在审计领域的拓展,亦是对已有审计研究方法的一次创新尝试。第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研究可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数据支持,并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完善与落实提供有效的意见与建议,从而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化健康有序的进行。
肖美[8](2019)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注师行业在发生诸多变化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注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注师法律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虽然2014年8月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但该次修订内容主要限于注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注师法律制度长久存续的三个突出问题未予以修订,难以满足注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一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有限责任制长期居主导地位,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合”)制过少,没有个人独资制;二是注师行业多头监管,协会职能缺位的问题;三是注师行业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主体狭窄的问题,法律责任适用的主体只局限于事务所和注师,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不统一。为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做大做强,具体可通过采取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制事务所;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将法律规定明确化以及健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破解上述注师行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以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王艺超[9](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馨[10](2019)在《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被誉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经济市场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银广厦案、大智慧案、万福生科案、绿大地案等财务舞弊造假事件,使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公允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这对新兴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令第三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只银广厦一案投资者损失就高达100多亿元。事务所频频出现在被告席上,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也越发成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焦点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述。首先对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提出信托义务是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对契约责任说与侵权责任说的探讨,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将该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对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探讨,提出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应然选择。第二章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并剖析事务所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在对相关案例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混乱导致了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二是过失侵权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明确,三是因为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与责任保险的缺失,第三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三章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相关问题,试图给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佳方法就是重视对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结合国外对第三人范围的划分标准,提出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确定需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类型挂钩,以合理信赖为标准。在事务所过失侵权时,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事务所落入深口袋陷阱。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设置与否的规定,保障第三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强制事务所投保,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和规范,保证第三人对事务所诉讼基本目的的实现。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2)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研究 |
1.2.3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2.1 审计质量 |
2.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2.1.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
2.1.3 审计质量的特征 |
2.2 法律责任变更 |
2.2.1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内涵 |
2.2.2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过程 |
2.3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依据 |
2.3.1 审计定价理论 |
2.3.2 审计质量理论 |
2.3.3 审计品牌价值理论 |
2.4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案例介绍 |
3.1 天职国际公司简介 |
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行业背景 |
3.3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情况 |
3.3.1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体现 |
3.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历程 |
第4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案例分析 |
4.1 变更前后内部治理机制分析 |
4.1.1 所有权结构情况 |
4.1.2 分所管控情况 |
4.1.3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 |
4.2 变更前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
4.2.1 年龄结构情况 |
4.2.2 学历结构情况 |
4.2.3 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 |
4.3 变更前后发表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4.3.1 非标审计意见出具频率情况 |
4.3.2 考虑ST客户后审计意见情况 |
4.3.3 非标审计意见具体类型情况 |
4.4 变更前后客户选择分析 |
4.4.1 客户数量情况 |
4.4.2 客户量级情况 |
4.4.3 客户流动性情况 |
4.5 变更前后审计收费分析 |
4.5.1 样本选择 |
4.5.2 审计收费趋势分析 |
4.5.3 审计收费变化具体分析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完善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5.2 增强事务所法律风险意识 |
5.3 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
5.4 放开行业自律相应的自我监管 |
5.5 强化对审计项目的全程监控 |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案例启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
1.2.2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研究 |
1.2.3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概述 |
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概念界定 |
2.1.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2.1.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
2.1.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 |
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 |
2.2.1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 |
2.3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理论基础 |
2.3.1 侵权责任理论 |
2.3.2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3.3 欺诈市场理论 |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
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况 |
3.1.2 大智慧的概况 |
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的情况介绍 |
3.2.1 大智慧财务舞弊情况介绍 |
3.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大智慧处罚结果 |
3.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分析 |
3.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
3.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
4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讨论 |
4.1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1.1 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的相关规定 |
4.1.2 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额最高限额的确定 |
4.1.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民事责任配置分析 |
4.2.1 我国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的规定 |
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3 合伙人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 |
4.2.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 |
5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大智慧财务舞弊引起民事诉讼,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 |
5.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大智慧民事责任配置不明晰 |
5.1.3 事务所外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过错对应不同赔偿份额 |
5.1.4 事务所内部民事责任配置,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各异 |
5.2 政策建议 |
5.2.1 设立注册会计师责任鉴证机构 |
5.2.2 设置事务所最高赔付限额类型 |
5.2.3 设置事务所内部清偿顺序和比例 |
5.2.4 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申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审计监管的文献综述 |
2.2 审计质量的文献综述 |
2.2.1 审计质量的定义 |
2.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
2.2.3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2.3 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文献综述 |
2.4 文献述评 |
3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背景及特征 |
3.1.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历史变革及现状 |
3.1.2 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
3.1.3 证监会行政监管的特征分析 |
3.2 理论分析 |
3.2.1 声誉机制理论 |
3.2.2 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4 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设计 |
4.1 假设提出 |
4.1.1 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4.1.2 处罚方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4.1.3 受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规模的比较 |
4.1.4 受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 |
4.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 变量选取 |
4.3.1 被解释变量 |
4.3.2 解释变量 |
4.3.3 控制变量 |
4.3.4 模型设计 |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2.1 完善民事责任机制 |
6.2.2 监管部门审慎采用“重师轻所”的处罚方式 |
6.2.3 中注协进一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
6.2.4 监管部门应该提高对审计行业行政监管的效率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6.3.1 研究局限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性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概率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1.1 法律环境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1.2 民事诉讼门槛的相关研究 |
2.1.3 民事诉讼成本的相关研究 |
2.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民事赔偿力度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2.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配置机制与审计质量的相关研究 |
2.2.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保障机制的相关研究 |
2.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特质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在动机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3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 |
3.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与历史变迁 |
3.1.1 英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 |
3.1.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 |
3.1.3 中-英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演变比较 |
3.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制度发展及其作用 |
3.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民事责任主体之依据 |
第4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4.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4.1.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
4.1.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影响因素 |
4.1.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的度量 |
4.2 审计质量的概念界定 |
4.2.1 审计质量的特质及界定 |
4.2.2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4.2.3 审计质量的度量 |
4.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和审计质量关系的理论基础 |
4.3.1 威慑理论 |
4.3.2 劳动价值理论 |
4.3.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机理分析 |
5.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历史观察与发生机制 |
5.1.1 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历史观察 |
5.1.2 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发生机制 |
5.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同类型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2.1 合伙人作为主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2.2 合伙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机理分析 |
5.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影响的路径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6.1 模型前提假定与构建 |
6.1.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模型前提假定 |
6.1.2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执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与投资者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
6.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博弈均衡分析 |
6.2.1 当执业合伙人因故意造成的事务所债务时各方博弈均衡分析 |
6.2.2 当执业合伙人因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时各方博弈均衡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与审计质量的实证检验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的选择 |
7.2.2 变量的定义 |
7.2.3 模型设定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检验 |
7.3.3 多元回归分析 |
7.4 稳健性测试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理论分析结论 |
8.1.2 数理模型分析结论 |
8.1.3 实证检验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确保民事追究责任的威慑效应发挥 |
8.2.2 以政策引导事务所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
8.2.3 以现实为依据规范审计市场,暂缓尚未成熟的法规颁布 |
8.3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第二章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 |
一、有限责任制占主导地位 |
二、个人独资制缺失 |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进程缓慢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协会职能缺位现象明显 |
一、多头监管 |
二、行业协会职能缺位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且适用主体狭窄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 |
二、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狭窄 |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元化 |
第一节 明确合伙制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
一、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 |
二、鼓励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 |
第二节 允许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
一、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
二、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之适度保留与逐步取缔 |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适度保留 |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逐步取缔 |
第四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一、统筹修订冲突的法律法规 |
二、提升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
二、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发挥协会自律作用 |
一、坚持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
第五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 |
第一节 健全民事责任制度 |
一、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 |
二、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合法地位 |
第二节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
一、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
二、细化处罚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10)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解读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念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 |
一、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
二、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不足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
一、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 |
二、实务中对担责方式的不同选择 |
三、对第三人无充分救济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 |
一、第三人范围认定标准难以确定 |
二、担责方式不明确 |
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导致立案难 |
四、事务所审计风险无充分保障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第三人范围 |
一、确定第三人范围的意义 |
二、不同审计业务下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
第二节 明确事务所担责方式 |
一、安全保障义务 |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
第三节 保障对第三人的救济 |
一、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的规定 |
二、强制事务所投保 |
三、完善风险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A |
附录 B |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2]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D]. 万学朝.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3]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置研究 ——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朱露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D]. 张晓冉.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及其路径研究[D]. 肖洁. 江西财经大学, 2019
- [8]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D]. 肖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D]. 王馨.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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