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国际国内卫生检疫法规定义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吴凌梓[1](2021)在《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的深入发展,加上全球气候恶化等不利因素,世界各地新发和变异病原频繁出现,非洲猪瘟、沙漠蝗和新冠肺炎等疫情非常严重,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受破坏等生物安全事件持续不断,造成了巨大危害;此外,转基因农产品、食品和生物恐怖袭击等潜在生物安全问题,让人类和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安全风险。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和动植物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给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造成潜在、深远的危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最重要的屏障,完善和健全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上述生物因子传入传出国境口岸的支柱与基石。面临国内外复杂形势,根据中国国情,为有效保障我国生物安全和经济安全,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和《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规则的视角审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结合对比域外先进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有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系统地梳理分析、深入地调查研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实用的健全和完善之建议。论文分绪论、四部分主要内容和结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主要内容四方面,第一,概述生物安全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内涵,归纳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其重要意义。第二,梳理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和实践现状,并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数据、案例,论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介绍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的法律法规。第四,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立法建议的构想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保障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适应性,以《国际卫生条例》《SPS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规则为基础,同时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生物安全立法经验。建议的内容包括:一是健全国境口岸生物安全主要法律规定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增设社会共治规定、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等。二是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宗旨、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和范围等五方面法律制度。四是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海关法》,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与规章,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资源流失、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查验监管和防控口岸生物恐怖袭击的法律制度。
刘可[2](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叶萌[3](2019)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时代,我国流通业进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体制,构建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已成为极为迫切的任务。当今世界,标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其已成为一个国家、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技术要素,成为人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所普遍遵守的技术规则,而标准化作为一种技术制度,是管理和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标准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乃至综合实力的强弱,其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果说流通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那么标准化则是流通业发展的基础支撑、技术导向和战略依据,是实现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这一“硬实力”战略目标的重要“软实力”战略手段。当前,尽管部分专家学者已从管理学角度对于流通业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然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有关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少,故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将标准推向国际商品流通市场竞争的前沿”和“我国流通业发展新时代、新常态对标准化提出的战略需求”的两个大背景下,深入系统地研究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为切入点,提出以下4个需要在研究过程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化究竟是如何通过其经济作用来影响流通业发展的?二是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的程度效果如何?三是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如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有哪些?四是基于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经济影响程度的结果分析,结合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以及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启示,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提升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流通业发展的经济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化经济效应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流通业标准化相关概念、核心问题等基本原理的阐释,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首先从宏观视角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制、从微观视角分析了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标准化无论是对流通业的整体发展和还是对流通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过程而言均具有积极作用。之后,本文选取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作为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5个方面,在就标准化对上述5个方面的影响机理进行简要阐释后,运用我国流通业发展及其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相关经济数据,分别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和扩展后的C-D生产函数模型,利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异方差检验、自相关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等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从中观层面对定性理论分析进行了定量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的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成本的社会物流总费用将会下降0.208384%,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可以降低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技术创新水平的专利申请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增强可以减少其技术创新活动的重复性,并加速相关创新成果的传播和扩散;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以专利为代表的丰富技术创新成果可以为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市场结构情况的市场集中度之间同样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流通业的市场结构,尽管我国流通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但标准化可以强化执行相关标准流通企业的市场势力,同时提高商品流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我国流通企业的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同时为强化这一市场地位需要更多优质、保证良性竞争的标准来支撑引导。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增长的人均产出将会增加(或劳动生产率将会提高)0.187583%,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产出增长。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水平的对外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将分别增加0.036979%和0.054960%,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随后,本文基于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梳理,分析了其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建设发展现状、成功经验与特点的比较,从中总结了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发展的启示。研究发现我国流通业的标准化建设中仍在标准本身、标准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弊端,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对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及其作用的认知有偏差和误区、观念亟需转变,与流通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流通业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僵化,流通业标准化的运行机制滞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仍不健全;而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自愿性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拥有多层次的商品流通领域技术法规体系、具备完善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实施监督体系、制定规范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由检验机构参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起草和审查、通过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管理体制、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均遵循市场化原则、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服务呈现信息化趋、得到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且流通业标准化经费的来源呈现多元化、将本国流通业国家标准的战略定位转向国际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在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战略定位等层面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从将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上升到产业战略和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我国实施流通业的标准化战略与促进其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对策,主要包括:在指导思想上,应把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作为核心要务,应把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作为根本原则,应把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在发展导向上,应把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作为今后发展导向,应把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作为流通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导向,应把以自愿性标准为基础的体制作为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的发展导向,应把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作为发展导向;在发展目标上,应按“两阶段”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分别确定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在发展重点上,应把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重点在覆盖商业、物流业两个主要行业领域的基础上,还要包括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重要产品追溯、居民服务、商务服务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相关行业等领域的标准;在主要措施上,应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周燕[4](2019)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转基因食品在公众生活领域的大量涌现,围绕转基因食品的种种争议迅速成为公众殷切关注的焦点,总体而言,公众对更严格、更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转基因食品监管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拥有独特优势: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是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及信息平衡机制的有效手段;二则转基因食品标识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得以保障的制度基础。多年来转基因食品商业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各个国家或地区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时进行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美国与欧盟便是其中最典型的两种模式代表,其制度立法经验十分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食品市场中转基因食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而这对转基因食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同时我国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因为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央立法分散和地方立法冲突的乱象,给相关监管机制的流畅运行造成障碍。从问题类型而言,转基因食品标识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性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选择问题或者社会性问题,标识模式与标准的选择关乎着越来越多层面的利益诉求,其立法的安排必须全面考量制度运行成本和收益平衡,甚至其可操作性标准。由此,我国究竟如何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安排,具体如何选择制度立法设计,迫切的需要我们从立法理论和制度化内容上进行探讨和解决。本论文以多种法学方法作为分析工具,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进行了论证。首先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即转基因食品入手,对其进行规范的分析和解读,明确标识制度立法需要规制的对象范围。然后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社会理论和利益衡量理论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理论根基。随之以我国、美国和欧盟为三个典型的分析样本,审视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困境与障碍形成的原因,以及近年来所出现的立法乱象,侧重以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为研究对象。同时对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特点、成功之处进行剖析,对比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之间的差异,归纳差异形成背后的制约因素,总结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协调上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最后回归规范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这一现实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理念与具体的立法内容,以期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提供参考,形成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塑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利益。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鲍莹[6](2019)在《海南省卫生检疫管理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以海口机场为例》文中指出卫生检疫是在公共卫生框架下,基于公共卫生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针对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能跨区域、跨国、跨洲传播,构成国际、国内关注的各类公共卫生风险,实施主动监测预防和被动查验控制的公共管理行为。其最重要的使命,就是针对检疫相关范畴内的卫生风险做好预防和管控。在国家口岸建设过程中,风险管理被认为是其中的核心能力之一,国家对其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而其在卫生检疫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国内外卫生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卫生问题逐渐向复杂化、多变化态势演变。基于此,在卫生检疫领域加强风险管理的应用,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管理策略作出调整,以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危及应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对海口机场口岸的卫生检疫管理工作和防控实际情况,选取了现行的口岸卫生检疫管理和防控体系为研究对象,在理论层面上,通过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对海口机场口岸卫生检疫防控体系作出全面分析,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组织功能架构以及实际工作内容展开梳理,找出当前体系中的缺陷和不足;在实践层面上,通过调取和研究海口机场口岸近年来相关数据和防控实例,对现行管理和实施防控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及可能的原因进行总结、归纳和分析。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国内较先进口岸的卫生检疫管理和防控的发展情况,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全球疫情监测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深化口岸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人才培养与保障机制、推动信息化发展、加强紧急应变能力六个方向,就当前机场口岸卫生检疫体系给出建议。同时,也希望本次研究的相关内容,能够为海南省口岸建设,甚至国内口岸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为加强卫生检疫体系,提高卫生检疫能力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郭上时[7](2016)在《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首先介绍了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和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说明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SPS视野下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如透明度极高的检疫立法传统,等效应用,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和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ALOP)的确定,预防机制的有效运用,充分接轨国际的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动物疫病控制的区域化策略等。再者,通过介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分析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在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缺陷,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偏窄,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不够,检疫监管体系等效应用不足,风险分析活动的基础作用不突出,立法活动透明度不足等。基于上述问题,相关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有待完善和创建。最后,建议将《SPS协定》相关要求渗透到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之中,提出了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基本思路和具体构想。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着重关注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扩大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加大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探索检疫监管体系等效性问题,确保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立法活动透明度。努力推动检疫准入体系制度,风险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境外动物检疫措施评议制度,标准化制度、区域化管理制度、注册企业管理制度、检疫处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等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为基础,开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双边协议的废改立工作,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申海平[8](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刘婷[9](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翁崇鹏[10](2014)在《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兽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仅局限在动物疾病诊疗方面,而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已成为兽医卫生工作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对提高动物疫病整体防控水平效果显着。但在兽医法制建设中,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设计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更好地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遵循法学研究的路线,以新形势下兽医工作需求为逻辑起点,以我国兽医法律立法进程为研究基础,以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参考,运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就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建设原则、体系模式、立法框架以及主要法律内容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兽医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法理支持,为提高我国依法治疫能力作出贡献。同时,按照本研究提出的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结合兽医人员管理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兽医人员立法制度,提出我国兽医人员管理需要加强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出具体法律条文结构,推动兽医人员立法进程。在兽医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探讨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法律关系、地位渊源,以及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实施执行。研究我国与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动议、草案提出、立法重点、立法过程、行为模式、制裁对象、法律关系、守法状况、修订周期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重点提出围绕“人”(兽医人员)、“事”(疫病防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物”(兽医药品、兽医生物制品、兽医器械)三个方面,构建兽医人员管理、兽医行为管理和兽医药品药械管理三大法律主干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兽医法律体系。在体系模式上,提出疫病防治、兽医工具、兽医人员等方面平行立法,形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程或标准”等多层次的树状模式。在立法技术上,坚持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相结合,提高规章的操作性和标准的执行力。在立法内容上,提出兽医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部专门的兽医法律、4部专门的兽医行政法规、39件农业部规章和一系列农业部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立法重点上,要推动《动物卫生法》《兽医法》《兽医药品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的制订或修订,加快地方兽医立法进程,健全完善兽医法律配套规章。在兽医人员立法方面,提出我国在兽医人员管理方面应推行包括资格准入、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执业管理、兽医实习和继续教育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执业兽医制度和包括官方兽医准入、资格考试、以及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方兽医制度。建议我国兽医人员立法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执业兽医认证与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乡村兽医与兽医辅助人员、官方兽医准入与管理、兽医协会组织功能、兽医人员的教育制度以及罚则等内容。属性不符
二、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国际国内卫生检疫法规定义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国际国内卫生检疫法规定义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发展趋势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内涵 |
1、生物安全概念 |
2、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概念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 |
1、国境卫生检疫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3、进出境日常查验监管 |
(三)完善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意义 |
1、保障公众和动植物生命健康 |
2、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 |
3、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4、护航国家经济安全 |
二、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1、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3、进出境生物安全日常查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
(二)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践现状 |
1、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 |
2、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4、进出境其他生物因子查验及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国际上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公约和条约 |
1、国境卫生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2、动植物检验检疫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标准 |
3、其他生物安全国际惯例、规则 |
4、主要的生物安全国际法规、惯例和规则简介 |
(二)域外国家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规定 |
1、澳大利亚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2、新西兰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美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修正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共性问题 |
1、明确执法和管理机构的权责 |
2、增设国境口岸生物安全社会共治规定 |
3、增加进口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处理的法律制度 |
4、强化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立法宗旨 |
2、完善国境口岸分级建设要求 |
3、完善入境申报和跟踪制度的规定 |
4、完善口岸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评估和通报程序的规定 |
5、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强制措施的规定 |
(三)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 |
1、完善立法目的 |
2、确立动植物检疫基本原则和制度 |
3、完善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 |
(四)完善日常进出境查验监管法律制度 |
1、完善《海关法》加大监管力度 |
2、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 |
3、健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监管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
1.3 研究范围界定 |
1.3.1 流通业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2 流通业标准化对象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3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产生经济影响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数据资料说明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资料说明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流通业标准化的基本原理及其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商品流通及其过程 |
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与特征 |
2.2.1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 |
2.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特征 |
2.3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与形式 |
2.3.1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 |
2.3.2 流通标准化的形式 |
2.4 流通标准化与流通差异化的关系 |
2.5 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宏观作用机制研究 |
3.1 标准化对促进流通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分析 |
3.1.1 标准化在规范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秩序中的作用 |
3.1.2 标准化在推动流通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
3.1.3 标准化在维护流通业发展安全中的作用 |
3.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业经济效益和全社会福利水平的作用分析 |
3.2.1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2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业整体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3 商品流通领域内标准化的实施在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中的作用 |
3.3 标准化对推进商品贸易流通现代化的作用分析 |
3.3.1 标准化在协调和促进商品贸易流通中的作用 |
3.3.2 标准化在处理商品贸易流通纠纷中的作用 |
3.3.3 标准化在建立国际商品贸易流通优势地位中的作用 |
3.4 标准化对推动流通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作用分析 |
3.4.1 标准化在加速商品流通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
3.4.2 标准化在带动流通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
3.5 标准化对加快流通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分析 |
3.5.1 标准化在流通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
3.5.2 标准化在流通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
3.6 标准化对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分析 |
3.6.1 标准化在流通企业科学管理中的作用 |
3.6.2 标准化在构筑流通企业竞争优势中的作用 |
3.6.3 标准化在影响流通业市场结构中的作用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微观作用机制研究 |
4.1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的贡献分析 |
4.1.1 标准化对降低流通企业成本的贡献 |
4.1.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的贡献 |
4.1.3 标准化对维护流通企业客户关系的贡献 |
4.1.4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技术创新的贡献 |
4.1.5 标准化对减少流通企业风险责任的贡献 |
4.2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的领域分析 |
4.2.1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数量变化的影响 |
4.2.2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化的影响 |
4.2.3 标准化对生产经营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4 标准化对交易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5 标准化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变化的影响 |
4.3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活动的影响分析 |
4.3.1 流通企业的价值创造链 |
4.3.2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主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3.3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次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
5.1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1 标准化对流通业成本影响的机理分析 |
5.1.2 研究假设 |
5.1.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1.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1.5 实证检验结论 |
5.2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1 标准化与流通业技术创新的互动机理分析 |
5.2.2 标准专利化趋势对流通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5.2.3 研究假设 |
5.2.4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5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2.6 实证检验结论 |
5.3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1 标准化对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机理分析 |
5.3.2 研究假设 |
5.3.3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3.4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3.5 实证检验结论 |
5.4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5.4.1 标准化对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机理分析 |
5.4.2 研究假设 |
5.4.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4.4 基于扩展后C-D生产函数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4.5 实证检验结论 |
5.5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5.5.1 标准化对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机理分析 |
5.5.2 研究假设 |
5.5.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5.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和主成分法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5.5 实证检验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与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 |
6.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
6.1.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
6.1.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总体状况与成就 |
6.1.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 |
6.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6.2.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6.2.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问题的成因 |
6.2.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影响 |
6.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 |
6.3.1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概况 |
6.3.2 发达国家流通业的标准化体制 |
6.3.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特点 |
6.4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
6.4.1 流通业标准体系建设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2 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3 流通业标准化运行机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4 流通业标准化战略定位层面的借鉴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与对策 |
7.1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指导思想 |
7.1.1 以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要务 |
7.1.2 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为根本原则 |
7.1.3 以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 |
7.2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导向 |
7.2.1 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 |
7.2.2 有效采用流通业国际标准并积极参与商品流通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 |
7.2.3 向建立以自愿性流通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 |
7.2.4 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 |
7.3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目标 |
7.3.1 总体目标 |
7.3.2 具体目标 |
7.4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重点 |
7.5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
7.5.1 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 |
7.5.2 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 |
7.5.3 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 |
7.5.4 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 |
7.5.5 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 |
7.5.6 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
7.6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B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C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转基因食品概念的规范分析 |
2.1 转基因食品的解释方法 |
2.2 转基因食品的构成性语言分析 |
2.2.1 转基因 |
2.2.2 食品 |
2.3 转基因食品的概念界定 |
2.3.1 转基因食品定义现状 |
2.3.2 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生物 |
3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 |
3.1 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
3.1.1 消费者知情权 |
3.1.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2 风险社会理论 |
3.3 利益衡量理论 |
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与适用 |
4.1 中央立法维度的立法梳理 |
4.1.1 中央立法现状 |
4.1.2 中央立法特点 |
4.2 地方立法维度的立法现状 |
4.2.1 典型地方立法 |
4.2.2 地方立法评析 |
4.3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适用分析 |
4.3.1 司法实践基本情况梳理 |
4.3.2 法律适用评析 |
4.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存在的问题 |
4.4.2 问题产生的原因 |
5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
5.1 美国 |
5.1.1 美国联邦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2 美国各州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3 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的关系与协调 |
5.2 欧盟 |
5.2.1 欧盟层面立法 |
5.2.2 各成员国立法 |
5.2.3 欧盟层面立法与成员国立法的关系及协调 |
5.3 中国与美国/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比较与借鉴 |
5.3.1 立法模式比较 |
5.3.2 立法原则比较 |
5.3.3 差异化原因分析 |
6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具体建议 |
6.1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中几对关系的协调 |
6.1.1 消费者权利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协调 |
6.1.2 风险规制与贸易发展的协调 |
6.1.3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2 中央立法具体内容的完善 |
6.2.1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范围 |
6.2.2 周延转基因食品标识方式 |
6.2.3 设计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南省卫生检疫管理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以海口机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介绍 |
2.1.1 卫生检疫 |
2.1.2 卫生检疫管理的含义 |
2.1.3 卫生检疫管理的风险因素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公共卫生理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3 卫生检疫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 我国卫生检疫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卫生检疫萌芽阶段 |
3.1.2 新中国成立以来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 |
3.2 我国卫生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 |
4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管理的现状与成效 |
4.1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管理现状 |
4.2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管理的内容 |
4.2.1 机场传染病与重大疫情管理体系 |
4.2.2 机场信息化风险管理体系 |
4.2.3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及紧急应变体系 |
4.2.4 卫生处理与效果评价体系 |
4.2.5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
4.2.6 国际旅行卫生服务体系 |
4.3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的成效 |
5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机场卫生检疫法规与管理需求脱轨 |
5.1.2 处置流程不合理 |
5.1.3 与地方联防效率低 |
5.1.4 一线专业人员不足 |
5.1.5 硬件设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
5.1.6 入出境人员配合度低 |
5.2 海口机场卫生检疫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国际疫情复杂 |
5.2.2 工作模式守旧 |
5.2.3 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弱 |
5.2.4 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 |
5.2.5 防控资金不足 |
5.2.6 公众缺乏防疫意识 |
6 改进海口机场卫生检疫防控体系的对策 |
6.1 提高认识,明确新时代海南卫生检疫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要求 |
6.1.1 新时代对海南的新要求 |
6.1.2 新时代对海南卫生检疫管理的新要求 |
6.2 多措并举,提高海口机场卫生检疫管理的效率与效能 |
6.2.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6.2.2 建立全球疫情监测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 |
6.2.3 深化口岸联防联控机制 |
6.2.4 健全人资保障体系和培训体系 |
6.2.5 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
6.2.6 提升口岸应急管理能力 |
6.3 强化领导,完善海口机场卫生检疫保障建设 |
6.3.1 明确各部门指责与考核评价流程 |
6.3.2 加强科学规范管理 |
6.3.3 构建绩效评价方法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 |
第2章 《SPS协定》产生背景和具体内容 |
2.1 《SPS协定》产生背景 |
2.2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1 总则 |
2.2.2 基本权利和义务 |
2.2.3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调一致 |
2.2.4 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同对待(等效) |
2.2.5 风险分析和适当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
2.2.6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适用条件 |
2.2.7 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透明度 |
2.2.8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
2.2.9 技术援助 |
2.2.10 特殊和差别待遇 |
2.2.11 磋商和争端解决 |
2.2.12 管理和实施 |
2.2.13 最后条款(发展中国家延期执行条款) |
2.3 对《SPS协定》的解析 |
2.3.1 对《 SPS协定》的总体评价 |
2.3.2 《SPS协定》主要特点 |
第3章 SPS视野下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 SPS视野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1 风险分析是进境动物检疫立法的基础 |
3.1.2 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界定较高 |
3.1.3 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应用 |
3.1.4 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法规行之有效 |
3.1.5 协调一致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 |
3.2 SPS视野下美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2.1 检疫立法中科学性的基础作用 |
3.2.2 风险分析在检疫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 |
3.2.3 经由协调“美国理念”全面渗透国际标准 |
3.2.4 完善的境外SPS措施国内审议评价机制 |
3.2.5 检疫立法的两面性 |
3.3 SPS视野下欧盟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3.1 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独立性 |
3.3.2 等效应用——完善的出口国检疫监管体系评估考察机制 |
3.3.3 预防机制的立法体现——预警原则的建立 |
3.4 SPS视野下哥伦比亚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5 小结 |
第4章 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历史 |
4.1.2 现行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
4.2 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需完善之处 |
4.2.1 构建原则存在的问题 |
4.2.2 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对策 |
5.1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 |
5.2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
5.3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 |
5.3.1 建议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2 建议废止的规章 |
5.3.3 建议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4 建议制定的规章 |
5.3.5 标准的制修订 |
5.3.6 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
5.3.7 双边协议(包括检疫证书)的重新评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英文缩略词表 |
前言 |
第一章 兽医法律体系法理研究 |
1 兽医法律体系的含义 |
1.1 兽医的概念 |
1.2 法律体系的概念 |
1.3 兽医法律体系的概念 |
2 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
3 兽医法律体系的法律关系 |
3.1 兽医法律关系的概念 |
3.2 兽医法律关系的构成 |
4 兽医法律体系的渊源 |
4.1 宪法 |
4.2 法律 |
4.3 法规 |
4.4 规章 |
5 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 |
5.1 立法主体 |
5.2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
5.3 立法原则 |
5.4 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6 兽医法律体系的地位 |
7 兽医法律体系的实施 |
7.1 执法主体 |
7.2 执法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
1.1 空白缺失阶段 |
1.2 稳步推进阶段 |
1.3 快速发展阶段 |
1.4 全面发展阶段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
2.1 兽医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
2.2 依法防疫治疫局面初步形成 |
2.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
2.4 兽医机构队伍建设显着增强 |
2.5 兽医行业依法行政意识显着增强 |
2.6 兽医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建立 |
3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
3.1 立法特点 |
3.2 基本经验 |
第三章 国内外兽医法律体系比较研究 |
1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概况 |
1.1 基本情况 |
1.2 动物疫病防控方面 |
1.3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 |
1.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方面 |
1.5 兽药管理方面 |
1.6 兽医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
1.7 兽医管理方面 |
2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的特点 |
2.1 法国 |
2.2 德国 |
2.3 美国 |
2.4 英国 |
3 我国与国外兽医立法和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 |
3.1 立法动议及法律草案的提出方式不同 |
3.2 立法的着眼重点不同 |
3.3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同 |
3.4 法律的行为模式重点不同 |
3.5 守法状态不同 |
3.6 法律体系状况不同 |
3.7 修订周期不同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1.1 结构不完善 |
1.2 制度不健全 |
1.3 操作性不强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构建思路 |
2.1 立法目标 |
2.2 指导思想 |
2.3 基本原则 |
2.4 法律体系 |
2.5 立法规划 |
2.6 立法重点 |
2.7 实施方法 |
2.8 具体措施 |
第五章 兽医人员立法研究 |
1 兽医人员的定义及范畴 |
1.1 兽医人员 |
1.2 官方兽医 |
1.3 执业兽医 |
1.4 兽医行政人员 |
1.5 动物卫生技术人员 |
2 我国兽医发展管理现状 |
2.1 我国兽医队伍发展概况 |
2.2 现行兽医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兽医法立法概述 |
3.1 立法调整范围及对象 |
3.2 兽医人员法定管理机构 |
3.3 兽医学院认证 |
3.4 兽医资格准入 |
3.5 执业注册、执业证书更新和执业资质互认 |
3.6 继续教育 |
3.7 兽医人员认证 |
3.8 国际兽医人员立法的特点 |
4 兽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立法的必要性 |
4.2 立法的可行性 |
5 我国兽医人员立法设想 |
5.1 《兽医法》定位 |
5.2 兽医人员立法的基本原则 |
5.3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内容 |
5.4 我国在兽医管理方面应推行的制度 |
6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框架 |
6.1 总则 |
6.2 官方兽医 |
6.3 执业兽医 |
6.4 乡村兽医及兽医辅助人员 |
6.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
6.6 兽医教育 |
6.7 兽医协会组织功能 |
6.8 法律责任 |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国际国内卫生检疫法规定义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境口岸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吴凌梓.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3]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D]. 叶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D]. 周燕.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南省卫生检疫管理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 ——以海口机场为例[D]. 鲍莹. 海南大学, 2019(06)
- [7]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D]. 郭上时. 湖南大学, 2016(06)
- [8]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10]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D]. 翁崇鹏. 扬州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