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教师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论文文献综述)
兰舒[1](2019)在《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来,学生在体育课中发生伤害事故导致学生受伤、残疾、甚至是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学生家长、监护人、学校、学生以及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由于我国在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面也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处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因此,在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后家庭与学校的纠纷就会随之而来。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不仅仅影响到学生和学生家长,也影响学校体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体育教师为了避免学生的发生伤害事故,减少责任纠纷,在教学过程中降低体育课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安全。这样消极的应对伤害事故,缩减体育教学内容,从而导致体育课程内容过于单一,学生抵触参与体育活动,使学生得不到体育锻炼,最终影响未成年学生体育课基本内容的掌握和各种身体素质的提高。如何减少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纠纷,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成为我国正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专家访谈和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文件、条例、规定,听取各方面专家建议,对初级中学生体育课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分类和特征、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实践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研究,为减少日后体育教学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一份力量。通过对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所得结论如下:1、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收集2010年至2018年发生的案例共88起,根据受伤程度分类,主要以轻伤事故和轻微伤事故为主;根据受伤性质分类,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以擦伤和扭伤为主;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主要发生时段是体育课的基本部分。2、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在司法审判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3、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分为:学校责任(包括学校全部责任和学校部分责任)、学生责任、家庭责任、第三人责任和意外责任五个部分。
范津[2](2019)在《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及处置方式的现状研究 ——基于Q市N所小学的调查》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防治校园欺凌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纷纷出台。尽管防治校园欺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域,教师是学生联系最密切、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人,尤其是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弱、向师性强。所以,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正确认知和科学处理是防治校园欺凌的关键,那么,在实践中,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和处置方式的现状如何?是否存在问题?影响教师认知和行为的因素有哪些?怎样进行优化?这便是本研究的基本逻辑思路和着力要解决问题。本研究在对校园欺凌相关研究及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问卷法、访谈法,对Q市的N所小学进行了调查,调查主要针对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和处置方式两部分进行的。通过调查发现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和处置方式均存在着的问题,认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学教师对概念特征理解不全面,“不均衡性”“反复性”存在争议;对欺凌类型认知存在偏向,“言语欺凌”“关系欺凌”受到忽视;对校园欺凌严重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处置方式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学教师对策略的推荐过于保守,缺乏对反抗能力的培养;处置欺凌问题的方式单一,干预技巧匮乏;欠缺对欺凌双方的引导教育,后续追踪不到位。导致这些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媒体缺乏理性关注、学校管理缺乏规范性、教师观念和能力的制约;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优化措施,第一要完善法律法规,第二要优化舆论导向,第三要加强学校管理,加强学校管理主要从制定校园欺凌防治制度和加强校园欺凌文化建设两方面展开,第四要提升教师素质,提升教师素质主要从系统学习欺凌知识、民主制定班级制度、增强自身责任意识、提高欺凌干预能力、协调家校沟通合作五个方面展开。
何初华[3](2019)在《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现象触目惊心,而其民事追责却正遭遇重重困境,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身心伤痛难以愈合,状况堪忧。其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法律规制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以及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试图对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地研究,以期破解以上难题。本文主要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认定之困境。主要体现在:其一,性侵行为举证困难,从而导致性侵行为难以认定。其二,性侵行为的损害后果认定困难,从而导致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大小难以判断。其三,学校过错及其程度认定困难,从而导致学校责任的有无及大小难以认定。其四,学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其五,众多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明,导致相互之间责任关系划分困难。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追责困境之原因。主要体现在:其一,归责原则不合理,相互矛盾冲突。“区分原则”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学校的过错进行举证,也会导致同一年级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对校园性侵学校过错负举证责任,与“区分原则”相互矛盾。另外,学校的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界限不明。其二,学校责任性质存在分歧,导致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不清。学校除了承担侵权责任之外,是否承担合同或监护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很混乱。其三,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无明确界定,导致行为的性侵性质及损害后果难以判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认定。其一,指出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性。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地位显然不对等,难以完成。并且,无论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至少都要求未成年学生对性侵行为负举证责任,这对未成年人来说几乎是无法逾越的举证障碍。所以本文得出举证责任应倒置的结论。其二,对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性侵损害后果的判定方法。构成性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行为必须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应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性侵损害后果可以从三大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要科学界定和区分性侵形式。其次要合理判定精神损害程度。再次要客观判定身体器质性损伤程度。其三,分析了未成年人性承诺的效力,并得出未成年人性承诺不阻却违法的结论。首先,未成年人无法辨识性侵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性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其所造成的伤害是多重的且难以预测其发展程度,风险极大。其次,未成年人的性承诺有违监护人意思。性侵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性基础,在任何情形下均构成违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之划分。其一,论述了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首先,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因为监护权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不能通过合同转移。且监护权的内容不仅仅只有人身监护,还包括财产监管以及民事行为代理,学校无力全部承担。其次,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因为:监护职责的委托行使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不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客观上的确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学校之权责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二,论述了学校与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首先是论述了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合格教师”标准;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教育,应当建立性安全保护机制,其中应包括预防机制、应对机制、救助机制等;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其次是论述了合同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与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无区别。最后是论述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其三,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关系的划分。本处试图区分不同的性侵行为主体,以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为主线,从而厘清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首先是论述了未成年学生之间性侵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是分别论述了如何在合同法及侵权法意义上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其次是论述了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教师是否构成在职务行为之中进行性侵的判断方法。再次是论述了校外第三人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学校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其四,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之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追究策略,并指出应确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周华雷[4](2018)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此次研究的目的在于厘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进而更加全面、合理地评断这两种行为即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在司法实务中的定位。本文通过分析笔者在司法实务工作中收集到的真实案例,阐明在多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防卫意思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自身能认识到自已所采取的行动,是和正实施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对抗,就能认定具有防卫之意。从制定法律的角度出发,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行为)二种行为的界限,就是不再要求正当防卫在方式、力度及行为后果上与伤害行为大体相当,并且明确规定“超过”的合法性限度问题。希望司法工作人员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关注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关注个案正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慎重认定故意伤害罪名。
张晓敏[5](2018)在《大学生法治素养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法治素养是公民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大学生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储备人才,其法治素养是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因素。本研究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和专家咨询法界定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及内涵。本研究认为大学生法治素养,是指大学生通过中小学阶段的积累和大学阶段系统的学习与实践,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秉持正确的法治观念,养成坚定的尚法精神,具备基本的用法能力。其内涵包括四个维度: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尚法精神、用法能力。为了掌握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现状,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展开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差异分析和维度分析。研究发现,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不同类型学校的大学生法治素养存在着差异。从四个维度上分析,大学生在法律知识方面,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内容不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但重点不突出;熟悉具体的知识点,但理解不深入。在法治观念方面,掌握法治观念的基本原则,但与实际联系还不紧密;理解法治的重要意义,但思想的格局还不开阔;认同法治的价值追求,但个人的定位还不准确。在尚法精神方面,对法治不完全信任;对法律不够敬畏;维护法律不够积极主动。在用法能力方面,事前对法律后果预测不准确;事中对法律行为的判断不合理;事后对救济渠道选择不适当,合法诉求表达不及时。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法总结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影响因素并进行归类。思想政治理论课层面,主要是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创新不足、教师法学功底普遍薄弱,学生对提升法治素养的兴趣不浓;学校层面,主要是校园文化中欠缺法治元素,学校缺乏应对学生法律问题的服务机制;社会环境层面,主要是传统文化糟粕弱化法治作用,不良社会风气冲击法治地位,司法不公现象影响法治威信。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必须从课程改革出发,立足高校,辐射社会,共同寻找更加宽广的出路。第一方面,课程改革:发挥思政课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创新教学方法、讲好法律知识,加强教师教育、增强法学功底;第二方面,学校助推:探索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辅助措施,主要是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成立学生法务服务中心,在校园文化中融入法治元素;第三方面,社会支持:形成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强大合力,主要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法治舆论环境,社会普法资源向高校导入。
徐国良[6](2018)在《我国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校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校园侵害、校园霸凌事件也在增多,由此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校闹”现象频发,影响我国学校的正常办学。在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中,我国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相比,有其特殊性。高职院校在校学生既有成年学生,也存在不少未成年学生。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理论,各学者之间的分歧较大。相关立法上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一的现象,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在通过大量查阅文献进行比较以及做了不少的问卷调查研究基础上,本文试着界定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从高职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具体法律关系出发,理清高职院校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从而确立高职院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责任构成,提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方面的设计及建议等,以期能对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梁辰[7](2017)在《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十年是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年代,一所所高校建立,招生人数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但伴随着高校数量的增加以及学校学生人数的迅速膨胀,校园意外事故发生的数量也逐年增加,这一问题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巨大的影响,而首当其冲就是高校的安保工作,面对新型校园意外事故层出不穷,其管理方式方法也面临挑战。事实上我国并不是没有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中,还是学术界的关注点,更多的都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上,同样重要的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问题却被忽视了。所以目前关于高校学生人身损害问题的研究,不成体系,有待完善。并且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实践难以紧密结合,可操作性较差,导致现实中这类纠纷较难解决。全文共分为六部分,首先是对整篇论文的研究基础进行简单介绍。包括本篇论文的课题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方法。其次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到高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这一范围之中,并指出其独有的特点。文章的核心部分是查找了我国40例校园侵权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对每一个案例进行数据提炼,最终体现出该类案件的整体现状。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现状的总结与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的特点、归责原则的选择存在争议,以及关于高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条文和同样重要的校园内部规定有待完善等。加之考察国外一些国家在此类案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吴天皓[8](2017)在《公权与私权关系视角下的警察权威重塑》文中提出重塑警察权威具有紧迫的时代要求,也是警察正规化、专业化的必然趋势。但是什么是警察权威、如何定义和界定,这是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无法统一回复的问题,因此正确明确警察权威,维护、重塑警察权威势必要经过一段漫长的时期。本文的第一章对围绕公权、私权、警察权与警察权威开展论证。首先阐明了公权、私权、警察权的含义及相互关系,让我们对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然后论述了警察权威的含义和属性,警察权威是警察在行使警察权中形成的使公众信任和服从的力量,它是警察通过执行警察职权从而影响公众生活以及公众对警察权信任和服从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本文又从警察权威的来源和意义进行阐述,让我们对警察权威从何而生、因何而存,有了更能够进一步的了解。文章第二章对我国警察权威的现状进行了重点阐明,并对警察权威下降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首先,本文通过将新中国警察权威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对不同阶段警察权威的特点和发展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通过事件列举和数据对比的方式,主要介绍了暴力抗法、涉警舆情及恶意投诉这三方面社会问题,及其反应出的警察权威现状。最后,本文从社会期待与警察能力不足间的矛盾,警察个体的恶性呈现,以及警察的法律保障不足等三个方面对警察权威下降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文章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警察权威重塑的路径,针对警察权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了两种可能,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一种是“法治精神的生长”,依靠法律之治将警察权限制在笼内,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引导公民行使私权而不进入“禁区”,即“法无明文即自由”,以此增加警察权的合法性,从而提升权威。第二种是“合作主义的协调”,依靠警察和公民在执法监督、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警务活动的正当性、科学性、合理性,提升公众对警务活动的支持。文章第四章对我国警察权威的重塑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述,本文提出从三个方面进行警察权威重塑,一是完备的法律,二是公民的尊重和配合,三是执法环境的改善。在文中,同时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维护警察权威方面的相关情况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设想和分析,对我国警察权威的重塑进行了论证和总结。
凌兴玲[9](2017)在《教师体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虽然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在多部法律中属于被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教师体罚事件却屡禁不止。教师体罚事件的不断发生与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法制因素、教师心理健康因素、教师个人素质因素等多重因素息息相关,并且我国的教育立法对有关教师体罚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教师体罚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致使与教师体罚相关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这也是造成教师体罚产生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学术界对教师体罚的研究大多是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的分析研究,较少有学者从法律角度研究。教师体罚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阻碍依法治校的进程、破坏教师的形象,值得重视的是教师体罚最大的危害是伤害受罚学生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教师体罚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增长的趋势,这一问题应引起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当前,社会各界越来越多人呼吁禁止教师体罚,但是对如何确认教师体罚、如何区分体罚、惩罚和惩戒等问题还不明确。由此造成两种负面现象,一方面个别教师会利用法律漏洞继续实施体罚;另一方面会造成部分教师对学生错误行为放任自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成果,采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教师体罚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对文章选题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并且对文章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阐述。本文从法律角度研究教师体罚现状,力图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教师体罚概念进行界定、论述教师体罚的特征,并对教师体罚的属性进行法律分析。教师体罚行为与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第三部分:通过对教师、家长、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教师体罚现状调查。第四部分:通过阐述教师体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明确教师体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对防治教师体罚的法治路径及策略进行研究,通过完善教育实体法律制度、教育程序法律制度、教育监督法律机制、教育救济法律制度等阐述防治教师体罚的具体路径。
邹秋淑[10](2017)在《刑法中的虐待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虐待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虐待作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明确界定虐待行为;此外虐待行为涉及众多法条和司法解释,罪名众多,理解不当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刑法中的虐待行为进行研究。全文共计4. 4万字左右,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虐待行为的刑事立法沿革及现状。我国规制虐待行为,在立法上缺乏系统性,类型的开放程度不够。罪名与罪名之间相互独立,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虐待案件呈现普遍性和高发性,存在立案偏严,处理偏轻,罪刑失衡的现象。第二部分:虐待的刑法意蕴及行为类型。本部分主要明确了虐待的内涵,并对虐待与家庭暴力、伤害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分,基于不平等关系基础上的控制与被控制性是虐待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中的虐待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包括自诉下的虐待行为和公诉下的虐待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虐待行为和非构成要件中的虐待行为、偶尔性的虐待行为和经常性的虐待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虐待行为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虐待行为。第三部分:虐待行为的规范构造。虐待行为的共性特征是随意性、隐蔽性、升级性、多样性,除了共性之外,在个罪中也存在相应的个性。虐待罪中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虐待罪中虐待行为有逆变性、代际性的特点。虐待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方式,纯粹的不作为可以构成除虐待罪以外的其他虐待罪的表现方式,肉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是虐待的主要方式。虐待行为的对象和主体之间具有身份的稳定性和依附性特征,并对虐待犯罪中犯罪主体和对象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在虐待行为的主观构成中,造成他人身体和精神上痛苦来满足控制、压制欲是虐待行为的目的,虐待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虐待的罪过形式。第四部分: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对于专门性虐待罪名进行认定,主要是把握情节恶劣的标准,虐待行为的情节恶劣主要从行为本身、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四个方面进行认定。致人死亡或重伤在不同虐待罪名中所处地位不同。在非专门性罪名认定中,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侮辱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对虐待行为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要谨慎把握缓刑的适用标准,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真诚悔罪,积极悔过,基于恢复家庭伦理关系的考虑,可以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实现罪名之间的刑罚均衡。
二、两教师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教师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论文提纲范文)
(1)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学校体育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需要 |
1.1.2 学校体育课是全民健身运动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 |
1.1.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影响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际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学生伤害事故 |
1.5.2 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 |
1.5.3 法律责任 |
1.5.4 体育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结 |
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案例分析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第三章 结果与分析 |
3.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种类及特征 |
3.1.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种类 |
3.1.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特征 |
3.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析 |
3.2.1 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 |
3.2.2 我国司法实践中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方式的评析 |
3.2.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方式的评析 |
3.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分析 |
3.3.1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分析 |
3.3.2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学生责任分析 |
3.3.3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家庭责任分析 |
3.3.4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第三人责任分析 |
3.3.5 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意外责任分析 |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2)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及处置方式的现状研究 ——基于Q市N所小学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 |
1.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且影响恶劣 |
2.小学教师在防治校园欺凌中发挥重要作用 |
3.作为未来教师在观察和学习中的思考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理析 |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 |
(二)校园欺凌的类型 |
1.言语欺凌 |
2.关系欺凌 |
3.身体欺凌 |
4.网络欺凌 |
(三)我国遏制校园欺凌的政策规定 |
二、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与处置方式的现状 |
(一)调查设计 |
1.调查对象 |
2.调查工具 |
(二)调查实施 |
(三)调查结果 |
1.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 |
2.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处置方式 |
三、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与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存在着偏差 |
1.概念特征理解不全面,“不均衡性”“反复性”存在争议 |
2.欺凌类型认知存在偏向,“言语欺凌”“关系欺凌”受到忽视 |
3.校园欺凌严重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
(二)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处置方式不规范 |
1.策略推荐过于保守,缺乏对坚毅性格的塑造 |
2.处置欺凌问题方式单一,干预技巧匮乏 |
3.欠缺对欺凌双方引导教育,后续追踪不到位 |
四、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与处置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社会媒体缺乏理性关注 |
(三)学校管理缺乏规范性 |
1.学校干预管理不到位 |
2.学校教育重智轻德 |
(四)教师观念和能力制约 |
1.教师反欺凌知识掌握不足 |
2.教师班级管理工作不完善 |
3.教师欠缺处置能力 |
4.教师的责任意识制约 |
5.家校沟通有待加强 |
五、发挥小学教师在防范校园欺凌中重要作用的策略探讨 |
(一)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 |
(二)优化舆论导向是方向 |
(三)加强学校管理是保障 |
1.制定校园欺凌防治制度 |
2.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 |
(四)提升教师素质是关键 |
1.系统学习反欺凌知识,加强道德法治教育 |
2.民主制定班级制度,营造良好班级氛围 |
3.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关心爱护每位学生 |
4.提高欺凌干预能力,学习专业应对技巧 |
5.协调家校沟通合作,共助学生健康成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问卷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3)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责任认定之困境 |
第一节 性侵行为人民事责任认定之困难 |
一、性侵行为举证困难 |
二、性侵行为损害后果认定困难 |
第二节 学校民事责任认定之困难 |
一、学校过错及其程度认定困难 |
二、学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 |
三、学校与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划分困难 |
第二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追责困境之主要原因 |
第一节 校园人身伤害之归责原则相互矛盾 |
一、“区分原则”之内在矛盾 |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内在矛盾 |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矛盾 |
第二节 学校法律责任性质存在分歧 |
第三节 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无明确界定 |
第三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认定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举证 |
一、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二、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倒置 |
第二节 性侵行为及其损害后果之判定 |
一、性侵的法律内涵 |
二、性侵损害后果的判定 |
第三节 未成年人性承诺不阻却违法 |
一、未成年人无法辨识性侵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
二、未成年人的性承诺有违监护人意思 |
第四章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责任关系之划分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学校法律责任之性质 |
一、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
二、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 |
第二节 学校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一、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二、合同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三、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各民事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之划分 |
一、未成年学生之间性侵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二、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三、校外第三人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民事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之精神损害赔偿 |
一、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追究 |
二、应确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一、以杨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引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争议 |
(一) 案情介绍 |
(二) 分歧意见 |
(三) 案例分析 |
(四) 争议焦点 |
二、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边界的法理剖析探讨 |
(一)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理论共识与分歧意见 |
(二) “防卫意思必要说”与“防卫意思不要说”概述 |
(三) “防卫目的说”与“防卫认识说”概述 |
(四) 正当防卫制度的域外立法例及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比较 |
(五)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界限的司法反思 |
三、本案的研究结论和启示 |
(一) 本案的研究结论 |
(二) 本案的研究启示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大学生法治素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理论基础 |
三、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创新之处 |
(三)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 素养 |
(二) 法治 |
(三) 大学生法治素养 |
(四) 高校法治教育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现状研究 |
(二) 关于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三) 关于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对策研究 |
(四) 关于国外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对策研究 |
第二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一、初定大学生法治素养内涵 |
(一) 初定大学生法治素养内涵的依据 |
(二) 初定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二、确定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一) 专家咨询的过程 |
(二) 专家咨询结果的分析 |
(三)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解析 |
(一) 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 |
(二) 秉持正确的法治观念 |
(三) 养成坚定的尚法精神 |
(四) 具备基本的用法能力 |
第三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现状 |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的问卷调查 |
(一) 问卷的设计与初测 |
(二) 问卷的信度与效度 |
(三) 样本的选择 |
二、大学生法治素养调查结果的差异分析 |
(一) 不同类型学校学生法治素养的差异分析 |
(二) 不同性别学生法治素养的差异分析 |
(三) 不同年级学生法治素养的差异分析 |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调查结果的维度分析 |
(一) 法律知识维度 |
(二) 法治观念维度 |
(三) 尚法精神维度 |
(四) 用法能力维度 |
第四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影响因素 |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影响因素 |
(一) 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创新不足 |
(二) 教师的法学功底普遍薄弱 |
(三) 学生对提升法治素养的兴趣不浓 |
二、学校层面的影响因素 |
(一) 校园文化中欠缺法治元素 |
(二) 学校缺乏应对学生法律问题的服务机制 |
三、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 |
(一) 传统文化糟粕弱化法治作用 |
(二) 不良社会风气冲击法治地位 |
(三) 司法不公现象影响法治威信 |
第五章 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对策 |
一、课程改革:发挥思政课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主渠道作用 |
(一) 创新教学方法,讲好法律知识 |
(二) 加强教师教育,增强法学功底 |
二、学校助推:探索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辅助措施 |
(一) 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
(二) 成立学生法务服务中心 |
(三) 在校园文化中融入法治元素 |
三、社会支持:形成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强大合力 |
(一) 提高司法公信力 |
(二) 构建法治舆论环境 |
(三) 社会普法资源向高校导入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关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关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访谈提纲(教师) |
附录三:教师访谈记录1 |
附录四:教师访谈记录2 |
附录五:教师访谈记录3 |
附录六:关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访谈提纲(学生) |
附录七:学生访谈记录1 |
附录八:学生访谈记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6)我国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
1.1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
1.2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1.3 高职院校校方对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的注意义务 |
1.4 依据侵害学生行为人不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
1.4.1 校方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
1.4.2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 |
1.4.3 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
1.4.4 其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 |
第2章 高职院校与在校生的法律关系 |
2.1“特别权力关系说”评析 |
2.2“教育契约关系说”评析 |
2.3“监护关系说”评析 |
2.4“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评析 |
2.5“教育法律关系说”评析 |
2.6 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 |
2.7 校方存在过错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则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
第3章 高职院校应尽的法律义务 |
3.1 法定义务遵循法律规定,约定义务各负其责 |
3.2 校方应尽的注意义务要分层分级 |
3.2.1 校方应尽的注意义务是有限的 |
3.2.2 对成年学生应尽到“中等程度”的注意义务 |
3.2.3 对未成年学生应尽到“中等偏上”的注意义务 |
3.2.4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危难救助义务 |
第4章 高职院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
4.1 高职院校违背法定义务侵害学生人身安全,应承担侵权责任 |
4.2 高职院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4.2.1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4.2.2 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4.2.3 公平责任原则的有限适用 |
4.3 高职院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4 高职院校可免责或部分免责的情形 |
4.5 提倡条件允许下,高职院校即使无责任,也可给予帮助 |
第5章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一些构想 |
5.1 借民法典出台东风,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系统的、专项的规定 |
5.2 先行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导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具体审判 |
5.3 组织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法学高峰论坛,整合相关理论 |
5.4 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
5.5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社会分担机制的构建 |
5.6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先行垫付设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课题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课题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概述 |
2.1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2.1.1 侵权行为 |
2.1.2 损害事实 |
2.1.3 因果关系 |
2.1.4 主观过错 |
2.2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的特征 |
2.2.1 主体特征 |
2.2.2 空间特征 |
2.2.3 时间特征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实证分析 |
3.1 自杀自伤所致人身损害责任难认定 |
3.2 自发校外活动发生人身损害责任难认定 |
3.3 体育竞赛发生人身损害责任难认定 |
3.4 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责任难认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 |
4.1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 |
4.1.1 特别权力关系说 |
4.1.2 行政法律关系说 |
4.1.3 民事法律关系说 |
4.1.4 教育法律关系说 |
4.1.5 民事法律关系兼行政法律关系说 |
4.2 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理论依据不明确 |
4.2.1 替代父母理论 |
4.2.2 注意义务理论 |
4.2.3 产权所有者和特邀访客的理论 |
4.2.4 产权所有者与承租人理论 |
4.3 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争议 |
4.3.1 过错责任说 |
4.3.2 无过错责任说 |
4.3.3 公平责任说 |
4.4 相关立法与高校内部规定的缺陷 |
4.4.1 高校侵权立法的缺陷 |
4.4.2 高校校内规定的缺陷 |
4.5 校方民事责任分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
4.5.1 高校经费紧张 |
4.5.2 校方无相关民事责任赔偿专项资金 |
4.5.3 高校孤立承担赔偿责任压力较大 |
4.6 均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缺乏合理性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5.1 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
5.1.1 美国的相关制度 |
5.1.2 英国相关制度 |
5.1.3 日本相关制度 |
5.1.4 德国相关制度 |
5.2 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 |
6.1 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6.2 明确高校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6.3 确立校方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3.1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6.3.2 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6.3.3 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6.4 完善高校侵权的立法及内部规定 |
6.4.1 高校侵权立法的完善 |
6.4.2 高校内部规定的完善 |
6.5 完善校方民事责任的分担机制 |
6.5.1 高校及其举办者努力筹措赔偿资金 |
6.5.2 高校联合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基金 |
6.5.3 高校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 |
6.6 设立前置于法院审判环节的纠纷处理机构 |
6.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8)公权与私权关系视角下的警察权威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 |
一、公权 |
二、私权 |
三、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
第二节 警察权与私权 |
一、警察的界定 |
二、警察权的界定 |
三、警察权与私权的关系 |
第三节 警察权威 |
一、警察权威的含义 |
二、警察权威的属性 |
三、警察权威的来源及意义 |
第二章 我国警察权威的发展脉络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警察权威的发展脉络 |
一、从开国至“文化大革命”爆发——稳固期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混乱期 |
三、从改革开放到世纪年代——恢复期 |
四、从上世纪年代至今——徘徊期 |
第二节 我国警察权威的现状 |
一、袭警事件频发 |
二、投诉事件频发 |
三、恶意炒作频发 |
第三节 警察权威现状原因分析 |
一、社会期待与警察能力不足间的矛盾 |
二、警察个体恶性的呈现 |
三、警察的法律保障不足 |
第三章 警察权威重塑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法治精神的生长 |
第二节 合作主义的协调 |
第四章 警察权威重塑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备的法律是警察权威重塑的法治环境 |
一、权力法定 |
二、程序法定 |
三、行为法定 |
第二节 公民的尊重和配合是警察权威重塑的主体环境 |
一、构建公民与警察间相互尊重 |
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
三、畅通公民参与警务活动的途径 |
第三节 执法环境的改善是警察权威重塑的社会环境 |
一、弥补法律相关缺漏 |
二、完善警察维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教师体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国外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2.2 国内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3.1 规范分析法 |
3.2 案例分析法 |
3.3 比较分析法 |
3.4 问卷调查法 |
4. 创新之处 |
二、教师体罚概念界定及其法律分析 |
1. 教师体罚相关概念界定 |
1.1 体罚、惩戒、惩罚的共同点 |
1.2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
1.3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 |
2. 教师体罚的特征 |
2.1 教师体罚的主体是教师 |
2.2 教师体罚的对象大多是未成年学生 |
2.3 教师体罚的目的具有主体性 |
2.4 教师体罚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
2.5 教师体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3. 教师体罚的法律分析 |
3.1 教师体罚与宪法的保障人权原则相违背 |
3.2 教师体罚与保障受教育权相违背 |
3.3 教师体罚具有其它违法性 |
三、教师体罚现状调查 |
1. 调查目的 |
2. 调查对象的选取 |
3. 问卷内容设计与实施 |
4. 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
4.1 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认定情况 |
4.2 对现行教师体罚相关法律法规的满意度 |
4.3 教师体罚原因和如何防止体罚现象发生 |
4.4 完善教师体罚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分析 |
四、教师体罚的法律责任 |
1. 教师体罚行为的认定和教师体罚构成要件 |
1.1 教师体罚行为的认定 |
1.2 教师体罚构成的客观要件 |
1.3 教师体罚构成的主观要件 |
2. 教师体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1 过错责任 |
2.2 无过错责任 |
2.3 过错推定责任 |
2.4 公平责任原则 |
3. 教师体罚法律责任类型及承担主体 |
3.1 教师体罚的行政责任及承担主体 |
3.2 教师体罚的民事责任及承担主体 |
3.3 教师体罚的刑事责任及承担主体 |
五、防治教师体罚的法治路径及策略 |
1. 完善教育实体法律制度 |
1.1 完善教育实体法律制度的总体策略 |
1.2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3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4 制定《反教师体罚法》 |
2. 完善教育程序法律制度 |
3. 完善教育监督法律机制 |
3.1 完善教育监督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
3.2 完善教育监督法律机制的意义 |
3.3 完善的教育监督法律机制应具有的基本特征: |
4. 完善教育救济法律制度 |
4.1 以立法方式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
4.2 对因教师体罚而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以明确 |
六、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家长问卷 |
附录二: 学生问卷 |
附录三: 教师问卷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成果 |
(10)刑法中的虐待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虐待行为的刑事立法沿革及现状 |
(一) 虐待犯罪的历史梳理 |
(二) 我国规制虐待行为的现状 |
二、虐待的刑法意蕴及行为类型 |
(一) 内涵 |
(二) 本质属性 |
(三) 行为类型 |
三、虐待行为的规范构造 |
(一) 虐待行为的特征 |
(二) 虐待行为的方式 |
(三) 虐待行为的主体和对象 |
(四) 虐待行为的主观构成 |
四、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 虐待行为的罪名认定 |
(二) 虐待行为的刑罚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两教师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论文参考文献)
- [1]延吉市初级中学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研究[D]. 兰舒. 延边大学, 2019(01)
- [2]小学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及处置方式的现状研究 ——基于Q市N所小学的调查[D]. 范津. 曲阜师范大学, 2019(01)
- [3]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何初华. 东南大学, 2019(05)
- [4]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探析[D]. 周华雷. 山东大学, 2018(02)
- [5]大学生法治素养研究[D]. 张晓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1)
- [6]我国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徐国良. 南昌大学, 2018(05)
- [7]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责任制度研究[D]. 梁辰. 燕山大学, 2017(03)
- [8]公权与私权关系视角下的警察权威重塑[D]. 吴天皓.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9]教师体罚法律问题研究[D]. 凌兴玲. 温州大学, 2017(03)
- [10]刑法中的虐待行为研究[D]. 邹秋淑.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