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吴泽勇[1](2022)在《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文中认为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张润[2](2021)在《民事诉讼事实主张的原理与方法:主张责任的理论阐释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主张责任作为规制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原理和方法,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不提出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则需要承担由此导致法官不认定该事实而带来的败诉风险或不利益。主张责任作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和方法,本应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主张责任法理研究的薄弱,司法实践的不当认识,其在诉讼行为指引、利益保障与裁判制约等方面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有鉴于此,应正确认识主张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功能与理论定位,积极发展和充实主张责任的理论体系。通过对主张责任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发现,主张责任在我国并未有体系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混乱现象。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主张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得以初步确立。然而,立法对主张责任规定的模糊,主张责任自身规则的不健全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制约了主张责任功能的发挥。对此,一方面需要构建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分配、履行、法律效果等自身规则体系,确立事实主张的真实完全陈述义务、具体化义务和适时提出义务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构建高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完善诉答程序、争点整理程序,加强法官事实主张释明机制的建设。
张舒琳[3](2020)在《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英乐诗[4](2021)在《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文中认为禁止反悔原则的效力是排除等同原则适用,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迄今我国未将其写进专利法中,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实践中往往出现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况。关于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能否为法院主动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排除效力的选择、可专利性是否为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方面多有争议。基于禁止反悔原则一种权利障碍抗辩,当诉讼中适用时专利权人请求权本身自始不存在,因此法院主动适用符合内在逻辑,是维护诉讼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基于我国目前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现状,法官应当规范的行使释明权,释明法律规范指引当事人提出主张并举证,在举证方面应当优化举证模式在当事人主张却不举证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动调取专利审查档案。禁止反悔原则独立于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为为可专利性限缩修改和陈述辅以推定原则,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采用“弹性排除说”。
杨萌[5](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王雪静[6](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是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而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证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于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然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存在差异,妨碍者会以不当行为对证据进行妨碍,被妨碍者一方将丧失收集、提出证据的机会,即出现证据偏在的情况。因此在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一般性的证明责任去判定不利风险的承担,既不利于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证明妨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实现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由于我国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构建较晚,致使证明妨碍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方面的困境:第一,在基础理论层面,对于证明妨碍的概念界定不明确、构成要件不清晰,法律效果简单划一。其二,司法实务层面,立法中欠缺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仅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从公法角度进行惩罚,且位阶较低,所以导致法官无法在审判实践中恰当的以证明妨碍为理论依据,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为了满足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发挥证明妨碍制度的效能,有必要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论文研究方法,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明妨碍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效果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首先,发挥原则性条款在立法上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与类型化规定相结合,增加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第二,强化对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类型化构建,将被妨碍的不公平程度及主观可归责性纳入考量因素,通过对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的类型化构建以适用不同情境下的证明妨碍行为;最后,完善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赋予当事人以辩论权利,并允许当事人针对不当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适用造成的侵害向法院申请救济,且应当在法律规定中设定证明妨碍的排除性事由。
吴雯[7](2021)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十四五纲要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意识也不断提高,高额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然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近年来,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且所指向的事实对于案件裁判较为关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取证和举证难度较大。法官常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通常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只能参考多方面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行为人在诉讼外的自认往往是重要证据之一,对判赔金额产生较大影响。因缺乏明确的证据认定规则,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认定规则,更好的发挥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价值,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本文以芬兰美卓公司诉沈阳山泰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涉及诉讼外自认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考察,总结诉讼外自认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而结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探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本文研究重点是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诉讼外自认不同于诉讼中自认,其证明力大小需经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补充证明。对诉讼外自认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理论上对诉讼外自认与诉讼中自认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诉讼外自认的特点、表现形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考察诉讼外自认的适用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审查程序和裁判说理;最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诉讼外自认证明力认定过程中所必需的审查程序。诉讼外自认需经过法院的初步审查、双方当事人举证后,方可成为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本文在研究我国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国外有关诉讼外自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立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对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提出有关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完善建议。提高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更好的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实践价值。
谢欣伶[8](2021)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鸿沟是这个时代背景下特有的产物。数字鸿沟是在全球信息化的进程中在不同地区、行业、人群之中产生的实质性信息落差、知识隔阂和贫富分化的差距现象。同时,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信息也决定诉讼中的大多数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或保存,电子信息时代特殊的社会现象投射到司法领域,对民事诉讼尤其是证据法领域也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给当事人的证明造成了难题,形成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现象。首先绪论先由两个不同时期涉及申请电子数据提出的司法案例引入,虽然均涉及到当事人违反电子数据提出的法律后果,但从没有直接法律适用到有《新证据规定》第48条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由另一个涉及电子数据调取的案例提出电子数据提出制度可能涉及需向第三方调取、涉及价值取舍、缺乏权利救济等问题。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自《新证据规定》生效而建立,这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具体法规还需再加以健全。第一章从信息时代“数字鸿沟”视角谈论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这是现代型诉讼和互联网诉讼结合下的特有现象,追根溯源,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无形化、持有主体的集中性及取证技术的专业度。第二章通过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梳理逐条分析,对该制度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法律后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结,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层面来看,电子数据提出制度以武器平等原则保障程序公正、协同主义模式保证程序效益、发现案件真实助力实体公正、修正举证责任确保程序维持。第三章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现象的域外经验,即美国实行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实行的“文书提出命令”,主体上都包括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客体范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更加广泛,只要与诉讼主张相关均可要求开示,而不像大陆法系主要针对文书类证据。法律后果上,大陆法系对于当事人拒绝提交的制裁通常为拟制真实,对第三人则课以罚款或强制提交;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对违反义务的当事人课以证据部分失权的后果,可能引发败诉风险。但由于该制度随《新证据规定》的生效而创始,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投入实践时间也较短,第四章是对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分析,因为该制度由司法解释创设,效力位阶低。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未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主体,故缺乏对应第三人的制裁。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上,也缺乏对被申请人的特定协助义务和拒绝提交权的规定。针对前述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第五章逐一提出完善措施,首先对该制度增加上位法的规定,提高法律效力,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人主体扩大其主体范围,同时对应规定第三人违反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特定协助义务,赋予其提出拒绝权。
陈苏雄[9](2020)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举证责任存在于一切的诉讼制度中,被誉为“诉讼法上的脊梁”。现代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诉讼中,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时存在并且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如此,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总有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客观举证责任作为概念核心,具有指引法官在该种状态下裁判哪一方败诉的功能。通常认为,“辩论原则”具有三个子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其客观诉讼的独特属性,就有可能对如上三项命题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判关系、诉讼模式的整理,发现“辩论原则”依然支配着行政公益诉讼,进而设计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时无需考量公益诉讼本身的客观诉讼属性。因此,罗森贝克主客观举证责任的理论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范的解释基础。在举证责任规则上,当前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已经逐渐转向“法律要件说”(又称“规范说”)。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没有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规范时亦应当遵循“法律要件说”的基本规则,即解释实体法及诉讼法规范上的法定构成要件,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
闫宇晨[10](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提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违约金调减规范的构成 |
(一)权利成立要件与调减衡量因素的一体化处理 |
(二)权利成立要件与调减衡量因素的分别处理 |
三、“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分配 |
(一)“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内涵界定 |
(二)“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分歧 |
(三)本文观点 |
四、“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过程 |
五、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 |
(一)履约压力功能与调减衡量因素 |
(二)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证明 |
1.合同履行情况。 |
2.当事人过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六、结语 |
(2)民事诉讼事实主张的原理与方法:主张责任的理论阐释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一般性考察 |
(一)主张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主张责任的类型划分 |
(三)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 |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功能定位分析 |
(一)行为指引功能 |
(二)利益保障功能 |
(三)裁判制约功能 |
三、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本土考察 |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规范解读 |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实践考察 |
四、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制度建构 |
(一)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规则塑造 |
1.明晰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 |
2.完善主张责任的分配规则。 |
3.细化主张责任的履行规则。 |
4.明确主张责任的效果规则。 |
(二)民事诉讼主张责任的保障机制 |
1.前提: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 |
2.平台:构建高效的审判准备程序。 |
3.协力:完善法官事实主张释明机制。 |
五、结语 |
(4)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问题的提出及主要内容 |
二、论文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结构 |
四、论文的预期结果 |
第一章 禁止反悔原则国内适用情况 |
第一节 禁止反悔原则国内现有立法、司法解释与指导 |
第二节 禁止反悔原则目的 |
第三节 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关系 |
第四节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数量 |
第二章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难点研究 |
第一节 禁止反悔原则典型案例分析 |
一、新功公司与海利集团出水装置侵权案 |
二、新功公司与和华电器出水装置侵权案 |
三、联力公司与福瑞德公司专利侵权案 |
第二节 案例体现的适用难点 |
一、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规定不明 |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
三、适用排除原则不一 |
四、适用标准不明 |
第三章 主动适用程序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主动适用的必要性论证 |
一、禁止反悔原则是权利障碍抗辩 |
二、抗辩的效力是法院主动适用 |
三、适用现状数据反映法院主动适用必要性 |
四、主动适用的价值 |
第二节 完善主动适用的方法 |
一、禁止反悔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抗辩 |
二、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三、优化举证模式 |
第四章 适用中实体争议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禁止反悔原则的独立地位 |
第二节 可专利性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标准 |
第三节 适用“弹性排除说” |
一、“弹性排除说”和“完全排除说”对比分析 |
二、我国宜适用“弹性排除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概述 |
一、证明妨碍概念的起源及发展 |
二、证明妨碍的内涵界定 |
三、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
四、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客体要件 |
(三)主观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
(一)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效果适用 |
1.适用证明责任转换 |
2.证据自由评价 |
3.降低证明标准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效果适用 |
1.不利推定 |
2.证据排除 |
3.直接作出终局判决 |
4.令妨碍者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
5.提出独立之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现状 |
一、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关于证明妨碍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证明妨碍的司法解释 |
二、我国证明妨碍制度适用的司法现状 |
(一)拒不提供书证 |
(二)擅自转移被控侵权产品 |
(三)未履行相关证据保存义务 |
(四)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欠缺对整体制度的原则性界定 |
(二)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一元化 |
(三)针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缺位 |
第三章 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想与完善 |
一、取原则性条款和类型化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构建类型化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 |
(一)构建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的设计思路 |
(二)构建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的设计方案 |
1.不可替代的证据 |
2.重要证据 |
3.辅助性证据 |
三、针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后记 |
(7)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卓商标侵权案”基本情况及主要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件一审 |
二、案件二审 |
第二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
一、诉讼外自认是否具有证明力 |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
第二章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一、诉讼外自认的特点 |
二、司法实践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三、本案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分析 |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一、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 |
三、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 |
二、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三、本案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第三章 关于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思考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意义 |
一、丰富举证类型,降低举证难度 |
二、降低法官裁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
三、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判赔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诉讼外自认适用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诉讼外自认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
二、诉讼外自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建议 |
一、明确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 |
二、增加关于诉讼外自认证明力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三、合理分配诉讼双方对诉讼外自认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引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数字鸿沟”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 |
一、“数字鸿沟”及其表现形式 |
二、数字鸿沟视角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偏在 |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成因溯源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价值基础 |
第三章 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域外经验 |
一、英美法系: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
第四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 |
一、制度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 |
二、提出义务主体范围狭窄,制裁措施片面 |
三、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缺失 |
第五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完善 |
一、增加上位法制度规定 |
二、扩张提出义务主体范围,完善制裁措施 |
三、完善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结构 |
五、本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念困境 |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具体内涵尚待明确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尚待明确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困境之成因 |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之分歧原因 |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两种基本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尚待明确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 |
三、两种观点均无法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之规则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前提 |
第一节 诉讼模式与举证责任 |
一、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争论 |
二、诉讼模式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规则 |
三、争论核心在于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辩论原则”的影响 |
第二节 两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实证显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判一致性”的特性 |
二、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举证 |
三、两原则构成主客观举证责任之前提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主客观举证责任的关系表述前提 |
二、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具体表述 |
三、主客观举证责任之间辩证关系的总结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
第一节 “法律要件说”的展开 |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分配规则 |
二、法律要件说适用的理由 |
第二节 “法律要件说”与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法上存在法律要件说的适用空间 |
二、法律要件说之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基本规则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与举证责任规则 |
一、调查权证权限的大小是举证责任规则探讨的前提 |
二、当前调查取证权限不影响举证责任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四、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J]. 吴泽勇. 法学评论, 2022(01)
- [2]民事诉讼事实主张的原理与方法:主张责任的理论阐释与本土建构[J]. 张润. 广西社会科学, 2021
- [3]个人信息侵权证明责任研究[D]. 张舒琳. 湘潭大学, 2020
- [4]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D]. 英乐诗. 烟台大学, 2021(12)
- [5]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 王雪静.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7]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D]. 吴雯. 兰州大学, 2021(02)
- [8]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D]. 谢欣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9]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研究[D]. 陈苏雄.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