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帮促、打假,一个都不能少——朝阳药监分局全面加强监管力度(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认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徐菲[2](2020)在《行政诉讼中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研究》文中提出在举报类案件中,“法定处理/答复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定思路,不仅没有阐明举报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反而更加凸显了利害关系标准存在的合法权益模糊不清等理论弊端。而保护规范理论通过对规范目的进行解释,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定在“主观公权利”范围之内,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分工,同时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提供了相对客观化的判断标准。但由于该理论引入时间较短,法官们对其核心内容仍不甚了解,再加上公权理论匮乏以及法律解释技术水平尚低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机械适用,置换核心概念、规范保护目的说理不充分的案例不在少数。一般而言,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外乎是对处理行为、答复行为以及奖励行为不服,而这三种行政行为所对应的权益分别为第三方侵害的民事权益、获得答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概言之,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的并非是举报权而是上述三种权益。举报权的赋予仅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程序公权,程序公权受损并不必然使权利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所以,公法规范中举报权的规定不能成为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确据,对于举报人公权利的探寻应当着眼于行政机关的处理义务、答复义务、奖励义务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然后以上述三种行为为依托,参酌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基本步骤,判断举报人在不同行政行为中的原告资格。最后举报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资格的外在限制,但在认定的过程中应当从严把握认定标准,以免对公民的基本诉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赵侨琪[3](2018)在《网络交易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迅速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主动适应,积极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中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例,从合作监管的视角梳理了网络外卖订餐监管各个主体采取各种举措进行监管的实践,对网络外卖订餐的现状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网络交易监管逐步从原来的少数主体的自发合作,到后来的多数主体的制度性合作,再发展到现在更多主体的合作监管,不断优化升级。然而,当前网络交易监管仍然存在着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合作监管的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为此,应该加强立法制度保障、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多方协作机制、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增加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
许丰盛[4](2017)在《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在近几年迅速蔓延,成为药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针对该问题,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五年间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案例367件,并用数据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特点、典型模式以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地提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防治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概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实际情况,概括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概念,并对我国规制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政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进行梳理。第二章: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现状及典型犯罪模式分析。本章主要是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2年至2016年367件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现状、特点,并总结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典型模式,从而对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进行探讨。第三章: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原因分析。本章通过外在原因分析和内在原因分析揭示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产生、流行的原因,从而进一步了解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便于下文有针对地提出完善对策。第四章: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的完善。本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防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成功经验,从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个角度探讨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的对策,构筑保护群众用药安全的壁垒。
谢长金[5](2016)在《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医药产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医药终端市场总体规模已近1.4万亿元,但由于医药产业基础薄弱、药品标准不完善、制售假冒伪劣存在高额利润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基层。基层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是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最重要一道防线。对基层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运用公共管理理论从国家或者省级层面对药品安全监管某一技术层面研究较多,但是综合运用多种公共管理理论对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全要素、全环节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不多,本文进行了有益补充。本文的现实意义在于提出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对策和机制,促进基层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提升,最大程度降低或避免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本文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等公共管理理论,以A市为例,分析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参照发达国家地区药品安全监管经验,提出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基层药品安全监管有所益处,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本文对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为:1、统一基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并进行垂直管理;2、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3、构建全程零风险的质量规制体系;4、推动基层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5、全力打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高国钧[6](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朱巧燕[7](2016)在《转型期中国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研究》文中提出在传统的科学传播体系中,一般来说,由于科学共同体、政府、商业组织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知识资源,通常处于传播者的位置,而公众经常处于接受者的位置。本研究发现有部分公众主动发起科学传播活动,成为科学的传播者,而不仅是接受者和被科普的对象。他们试图通过自己传播科学的行动来改善社会对科学的认知,在有关科学议题的公共讨论中以行动的方式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批评迷信及伪科学。本研究的对象正是这些公众发起的科学传播活动及其参与者,文章把“通过传播科学的行动来改善社会对科学之认知的主张或实践”定义为“科学传播行动主义”,那些“主张通过传播科学的行动来改善社会对科学的认知并积极实践的人”定义为“科学传播行动主义者”。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科学传播行动主义在中国是怎么发起的,通过哪些行动来传播他们的价值理念,这些行动能否在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建立起有效互动并促进科学与社会之间的对话?”通过对行动者发起的科学传播活动和行动者网络社区的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等方法,研究发现:(1)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发起和组织。科学传播行动主义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转型期公众主体意识逐渐形成,拥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表达权。然而,由于社会和科学之间的鸿沟横亘,行动者认为不科学、非理性的声音在公共领域和个人生活中时常盖过了科学和理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他们成为主动的传播者,通过行动传播科学以改善科学和社会的关系。科学传播行动主义者是一群热爱科学、认同科学价值并愿意传播科学的人。行动者认为个人有责任并且有能力在科学议题上发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行动者之间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和诉求,承受同样的社会压力,他们通过各种对话方式形成了一个数量较大、结构复杂,既具有差异性又具有一致性的社会网络。(2)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模式和特征。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行动模式可以分为个体行动、个体发起的准组织行动以及参与其他组织的活动。其中,个体行动包括网络科学传播活动、日常科学传播活动以及策划型科学传播活动;准组织行动包括转基因食品品尝会、印制健康知识扑克牌、捐献科普读物、街头科普等活动;行动者还积极参与其他组织的活动并在活动中表明立场或借机传播科学,主要包括媒体组织的科学议题辩论、官方组织或者科普组织的科学活动。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特征是志愿、独立、具有强烈的主体性。(3)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效果或影响。科学传播行动主义最显着的效果是对行动者自身的影响。科学传播行动主义“赋权”于行动者,使他们能提升科学素养、培养传播能力、获取社会支持。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人际效果包括认知、态度和行为的改变,以及科学精神的培养。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社会影响有议程设置、社会监督、政策建议。(4)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机遇和束缚。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发展机遇包括:政治改革保障了公众参与科学议题的合法性和正当权利;信息技术降低参与的成本,方便行动者的组织和资源动员;科学精神的缺乏以及传统传播主体的不足提升了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必要性。同时,科学传播行动主义也存在限制其效果或影响的个体因素、群体因素以及系统因素。科学传播行动主义是转型期出现的新事物,是公众参与科学在中国情境下的独特实践。对它的研究增加了科学传播在公众参与的发起、组织、影响和限制性因素等方面的经验,探索更多公众参与科学的空间和可能性。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发展了科学传播的多元模式,相比现有的缺失模式和对话模式,该模式对公众进行类别区分,注意到公众内部之间的结构以及多个科学传播主体之间不同向度的信息流和影响流,能更准确地反映公众的特征和位置,适用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议题。循证原则是国际上应用型社会科学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只有少数研究者零散地涉及到科学传播的循证要求,本研究明确地、系统性地主张循证原则在科学传播中的应用,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国外对科学传播循证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的主张是否有循证依据,本研究对非特定的科学传播内容提出了循证分级标准,并根据该标准对“科学传播”这个概念进行了操作化,具有较大的创新性。本研究提倡的循证原则和科学传播主体应该不受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操纵以及个人偏见影响的独立性原则为科学传播的伦理讨论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从根本上消解了科学信息失实、伪平衡、被各种利益集团操控等常见失范现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循证原则对科学传播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公众意见在公共决策中越来越重要,而社会和科学之间的隔膜和不信任导致了公共讨论的质量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本研究还有一个现实意义是有助于寻找合适的科学与社会的对话方式,改善科学传播的质量和效果,在转型期社会利益冲突协商中增加公共决策的理性。
纪志国[8](2016)在《《中国医药报》综合新闻版内容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机关报,也是食品药品行业报——《中国医药报》的综合新闻版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采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和定量研究对2014年综合新闻版的文本要素与内容价值两大方面展开研究。文本要素层面,新闻源数量上,2014年综合新闻版省份分布极不平衡、着重报道市县两级系统,行业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依次递减;体裁上,综合新闻版注重运用短消息告知信息、运用通讯讲故事、运用评论指导食药监管;内容编排上,综合新闻版注重通过版式、专栏、图片和广告服务于食药监管。内容价值层面上,本文从乔治·萨顿的科技人文价值观入手,科学技术理性下,分析了食药监管在人性价值实现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就制度与人性化、药监系统与新闻的价值、药监系统与新闻价值、食药行业与新闻价值、广告与广告价值5对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中国医药报》综合新闻版在传递信息、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人性价值、坚守新闻价值等方面可圈可点。然而由于当下市场坏境、政策体制改革、受众阅读方式的改变,依然曝露出一些不足,也存在这一些挑战,需要报纸经营者去面对和克服。
甘欢欢[9](2015)在《温州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文中指出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本文以温州市食品安全机构体制改革为背景,立足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发现与分析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和对策,为改革后的温州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章,主要研究工作如下:(1)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归纳。(2)食品安全相关理论范畴解析。界定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及概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相关理论基础。(3)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本部分通过对机构改革后温州市食品安全现状研究发现与剖析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现存问题。(4)汲取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如美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体制、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欧盟的食品法律体系、检测标准体系,日本的食品安全追溯模式等。(5)强化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主要从加强立法建设、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着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特色举措和建议。
胡剑峰[10](2011)在《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由于药品的特性和药品产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特殊的地位,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对药品产业实行不同程度的政府规制,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我国亦然。但我国药品产业初始发展水平不高,研发能力相当有限,且多年来市场秩序混乱,假劣药泛滥,药品事故频发,公众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药价虚高,药品支出逐年增加。因此,有必要系统全面地审视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体制。本文以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为核心展开,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际的逻辑,对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文章在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美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经验基础上,分析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寻找现实和理论上的依据。进而厘清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制度的演变和现状,找出问题及原因,从而探寻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方向。摆在我国药品产业规制者和被规制者面前的问题是:规制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促进药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产业效益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规制效率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要以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并重的理念实施。
二、监督、帮促、打假,一个都不能少——朝阳药监分局全面加强监管力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督、帮促、打假,一个都不能少——朝阳药监分局全面加强监管力度(论文提纲范文)
(2)行政诉讼中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任务及意义 |
一、我国举报制度之概述 |
(一) 举报制度的立法现状 |
1. 关键性用词概念不明晰 |
2. 缺乏统一立法 |
(二) 举报制度的功能异化 |
二、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之演变 |
(一) 利害关系标准的确立 |
1. 利害关系标准确立之历程 |
2. 利害关系标准的考量因素 |
(二) 利害关系标准的司法检视 |
1. 个案聚焦——罗铬荣案中的利害关系认定 |
2. “自身合法权益”标准之反思 |
三、保护规范理论的双重考察——学理与实践 |
(一)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介 |
1. 保护规范理论的发展脉络 |
2. 保护规范理论的属性分析 |
(二) 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检视 |
1. 个案聚焦——刘广明案中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 |
2. 举报类案件中的保护规范理论 |
(三) 保护规范理论适用困境之成因分析 |
1. 公权理论储备不足 |
2. 法律解释技术水平尚低 |
四、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认定路径 |
(一) 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的基本步骤 |
1. 法律规范的定位 |
2. 规范保护目的的探求 |
3. 判断法律规范所及保护对象的范围 |
(二) 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具体认定 |
1. 处理行为中的原告资格 |
2. 答复行为中的原告资格 |
3. 奖励行为中的原告资格 |
(三) 原告资格认定的阻却事由——滥用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网络交易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三、当前研究的评论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一、个案的选择与原因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发展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及其监管 |
一、网络交易 |
二、网络交易监管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市场及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
第三节 网络外卖市场发展与监管现状 |
第三章 合作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的分析工具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监管 |
第二节 监管的契约理论 |
第三节 监管的俘获理论 |
第四节 多元合作监管 |
第四章 网络订餐监管的个案分析 |
第一节 少数监管部门之间自发的合作监管 |
第二节 多数监管主体制度化的合作监管 |
第三节 更多主体的合作监管 |
第四节 所有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管 |
第五章 网络交易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
第二节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 |
第三节 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
第四节 合作监管的措施不完善 |
第五节 政府监管能力不足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立法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加强行业自律 |
第三节 完善多方协作机制 |
第四节 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
第五节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或附表清单 |
引言 |
1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概述 |
1.1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1.1.1 关于假冒伪劣药品 |
1.1.2 关于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 |
1.2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
1.2.1 行政法律规定 |
1.2.2 刑事法律规定 |
2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现状及典型犯罪模式分析 |
2.1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现状 |
2.2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特点分析 |
2.2.1 犯罪数量:增长迅猛 |
2.2.2 犯罪手段:网上网下紧密结合 |
2.2.3 犯罪规模:呈“集团化”趋势 |
2.2.4 犯罪地域: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南地区 |
2.2.5 犯罪领域:慢性病、性功能疾病等疑难杂症为重灾区 |
2.2.6 犯罪对象:以收入低、文化水平低的群体为主 |
2.3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的典型模式分析 |
2.3.1 有资质的网上药商违法销售药品——“偷售”销售模式 |
2.3.2 无资质的网上药商销售合格药品——“无证”销售模式 |
2.3.3 无资质的网上药商销售不合格药品 |
3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原因分析 |
3.1 外在原因分析 |
3.1.1 企业不尽责 |
3.1.2 监管不到位 |
3.1.3 打击效率低 |
3.1.4 法律不完善 |
3.1.5 宣传不到位 |
3.1.6 防范意识差 |
3.2 内在原因分析 |
4 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的完善 |
4.1 基于监管者视角的犯罪防治对策 |
4.1.1 规范行业自律 |
4.1.2 优化行政执法 |
4.1.3 强化公安侦查 |
4.1.4 完善法律规定 |
4.1.5 完善医保体系 |
4.1.6 普及安全教育 |
4.2 基于经营者视角的犯罪防治对策 |
4.2.1 优化药品电商管理 |
4.2.2 规范网络公司运作 |
4.2.3 加强物流公司监管 |
4.3 基于消费者视角的犯罪防治对策 |
4.3.1 消费者积极维权 |
4.3.2 打假人合法参与 |
4.3.3 新闻媒体广泛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药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1.2.2 关于国内外药品安全监管对比研究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药品安全监管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2 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
2.3 理论基础 |
2.3.1 市场失灵理论 |
2.3.2 政府规制理论 |
3 A市药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A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设计 |
3.1.1 A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沿革 |
3.1.2 A市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3.2 A市药品安全监管采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
3.2.1 在行政监管方面 |
3.2.2 在技术监管方面 |
3.2.3 在标准监管方面 |
3.2.4 在社会监管方面 |
4 A市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A市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 |
4.1.1 药品行业安全和风险隐患客观存在 |
4.1.2 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
4.1.3 药品安全监管资源保障不充分 |
4.1.4 药品监管机制运行不顺畅 |
4.1.5 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管理力度不够 |
4.2 A市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充分落实 |
4.2.2 监管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需要适应期 |
4.2.3 监管机制和检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
4.2.4 监管人员资源分配不均且能力不足 |
4.2.5 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
5 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及借鉴 |
5.1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状况 |
5.1.1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组织架构 |
5.1.2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进程 |
5.1.3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
5.1.4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手段 |
5.1.5 美国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状况 |
5.2 欧盟药品安全监管状况 |
5.3 对我国基层药品监管的启发 |
5.3.1 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
5.3.2 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
5.3.3 优化药品安全监管机制 |
5.3.4 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
5.3.5 充分发挥公众及团体作用 |
6 强化基层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建立健全统一权威有力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
6.1.1 统一基层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
6.1.2 垂直管理基层药品安全监管部门 |
6.1.3 完善基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
6.2 构建科学有效的药品安全监管机制 |
6.2.1 采取成熟的“五化”监管方法 |
6.2.2 突出药品各环节的监管重点 |
6.3 构建全程零风险的质量规制体系 |
6.3.1 构建药品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 |
6.3.2 健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体系 |
6.3.3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
6.4 加强基层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
6.4.1 坚持新进人员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取向 |
6.4.2 持续性开展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 |
6.4.3 加强监管队伍的内外部监督 |
6.5 全力打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
6.5.1 构建药品安全大宣传格局 |
6.5.2 探索药品安全社会化共治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转型期中国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科学传播的发展历程和范式转变 |
二、科学传播的参与范式 |
三、研究问题 |
四、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框架 |
一、5W模式和效果理论 |
二、公众参与和赋权理论 |
三、行动主义和新社会运动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的价值观 |
三、研究方案 |
四、研究伦理 |
五、论文结构 |
第二章 行动模式及其特征 |
第一节 个体行动 |
一、网络科学传播行动 |
二、日常科学传播行动 |
三、策划型科学传播行动 |
第二节 准组织行动与过程 |
一、科学之宴:转基因食品品尝会 |
二、其他科学传播活动 |
三、抗争性行动 |
第三节 参与其他组织的活动并发声 |
一、在大众媒体上发声 |
二、在其他活动中的发声 |
第四节 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特征 |
一、志愿 |
二、独立 |
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
第三章 行动者的诉求、压力和社会网络 |
第一节 行动者是谁? |
一、调查方式和过程 |
二、人口统计学特征 |
三、传播行为 |
第二节 行动者的诉求 |
一、个人层面的诉求 |
二、制度层面的诉求 |
三、社会层面的诉求 |
第三节 行动者承受的压力 |
一、人际压力 |
二、舆论压力 |
三、制度压力 |
第四节 行动者之间的社会网络 |
一、行动者网络的形成 |
二、行动者网络的强度 |
第四章 行动主义的效果或影响 |
第一节 自我影响:赋权 |
一、提高科学素养 |
二、培养传播能力 |
三、获取社会支持 |
第二节 人际效果 |
一、效果的层次 |
二、效果产生的机理分析 |
三、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关系 |
第三节 社会影响 |
一、议程设置 |
二、社会监督 |
三、政策建议 |
第四节 一些特殊群体的传播效果和作用机制 |
一、女性 |
二、新/准爸妈 |
三、教师 |
四、领导 |
第五节 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阻碍和机遇 |
一、个体限制 |
二、群体限制 |
三、系统限制 |
四、发展机遇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发起与组织 |
二、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行动与特征 |
三、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效果与影响 |
四、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的机遇和束缚 |
第二节 讨论:个体在科学传播中的位置 |
一、现有的科学传播模式 |
二、科学传播的多元模式 |
三、行动者在科学传播体系中的角色和主体性 |
第三节 理论总结:效果、公众参与和行动主义 |
一、科学传播的效果模式 |
二、公众参与和赋权 |
三、行动主义和新社会运动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与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武汉转基因食品品尝会志愿者调查问卷 |
附录二:瑞安参与式评估活动流程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中国医药报》综合新闻版内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中国医药报》是一张怎样的报纸? |
2.1《中国医药报》的历史与发展 |
2.2《中国医药报》的发展与药监系统的变革 |
2.3《中国医药报》整体结构 |
2.4《中国医药报》与综合新闻版的功能和地位 |
第三章 综合新闻版文本要素分析 |
3.1 新闻选题分析 |
3.2 新闻体裁及结构 |
3.3 内容编排 |
第四章 综合新闻版的内容价值 |
4.1 人文价值的坚守与实现 |
4.2 综合新闻版,制度下的人性关怀 |
4.3 新闻的价值、新闻价值与药监系统的关系 |
4.4 以新闻价值指导食品药品行业发展 |
4.5 广告的价值 |
第五章 对综合新闻版改进的几点建议 |
5.1 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保证新闻价值 |
5.2 新闻要反映创新监管方式。 |
5.3 新闻要注重制度的总结。 |
5.4 新闻图片要提高审美和新闻价值 |
5.5 评论要做好材料论证 |
5.6 把好内容质量关做好内容渠道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温州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外食品安全研究述要 |
1.3.2 国内食品安全研究动态 |
1.4 研究目标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技术路线 |
2 食品安全相关理论范畴解析 |
2.1 食品安全内涵 |
2.2 政府监管内涵 |
2.3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2.3.1 公共物品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政府规制与政府失灵理论 |
3 温州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 |
3.1 温州市近年来食品安全现状 |
3.1.1 温州市现行监管体制 |
3.1.2 温州市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手段 |
3.1.2.1 食品安全法律手段 |
3.1.2.2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手段 |
3.1.2.3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手段 |
3.2 温州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
3.2.1 温州市机构整合产生的问题 |
3.2.2 法律法规体系规制不足 |
3.2.3 检测资源配置跟不上监管要求 |
3.2.4 食品安全监管难见成效 |
3.2.4.1 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长效性 |
3.2.4.2 食品安全监管遭遇因素制约 |
3.2.5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足 |
3.2.6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动力不足 |
4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先进经验借鉴 |
4.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鉴 |
4.2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之鉴 |
4.3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之鉴 |
5 完善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
5.1 立足实际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 |
5.2 优化配置食品安全监管资源 |
5.2.1 加快理顺改革后机构内部关系 |
5.2.2 提升现有食品检测效率 |
5.2.3 加强食品监管力量配备 |
5.2.4 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效能 |
5.3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5.3.1 推进落实食品溯源制度 |
5.3.2 切实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
5.4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管理制度 |
5.4.1 建立官方权威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
5.4.2 打造直观性食品安全宣传平台 |
5.4.3 完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处置制度 |
5.5 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化社会管理模式 |
5.5.1 推动食品经营企业责任履行 |
5.5.2 建立渔农村食品安全协管模式 |
5.5.3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的基本框架 |
1.4 主要的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研究的不足 |
2. 研究现状与经验借鉴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2.1.1 关于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 |
2.1.2 关于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研究 |
2.2 美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实践 |
2.2.1 进入规制 |
2.2.2 价格政策 |
2.2.3 质量规制 |
2.2.4 信息规制 |
3.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3.1 药品的特征决定了政府规制必要性 |
3.1.1 药品的两重性 |
3.1.2 药品的专用性 |
3.1.3 药品质量的严格性 |
3.1.4 药品信息高度不对称 |
3.2 我国药品行业结构决定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3.2.1 需求 |
3.2.2 行业集中度 |
3.2.3 进入壁垒 |
3.3 政府规制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均衡 |
3.3.1 利益集团及其诉求 |
3.3.2 规制均衡 |
4.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制度及其效果分析 |
4.1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演进 |
4.1.1 第一阶段(1949—1977 年) |
4.1.2 第二阶段(1978—1997 年) |
4.1.3 第三阶段(1998—2002 年) |
4.1.4 第四阶段(2003 年至今) |
4.2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体制现状 |
4.2.1 半垂直管理体系 |
4.2.2 进入规制 |
4.2.3 价格规制 |
4.2.4 质量安全规制 |
4.2.5 信息规制 |
4.3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绩效分析 |
4.3.1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成本 |
4.3.2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收益 |
4.4 当前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问题及成因 |
4.4.1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4.4.2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问题的成因 |
4.5 完善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对策——兼论“欣弗”事件的启示 |
4.5.1 加强药品产业政府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 |
4.5.2 加强药品产业进入规制 |
4.5.3 完善药品产业价格规制 |
4.5.4 加强药品产业质量规制 |
4.5.5 加强药品产业信息规制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监督、帮促、打假,一个都不能少——朝阳药监分局全面加强监管力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行政诉讼中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研究[D]. 徐菲. 苏州大学, 2020(03)
- [3]网络交易的监管机制研究 ——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例[D]. 赵侨琪. 浙江工商大学, 2018(06)
- [4]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研究[D]. 许丰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5]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A市为例[D]. 谢长金. 扬州大学, 2016(02)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转型期中国科学传播行动主义研究[D]. 朱巧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02)
- [8]《中国医药报》综合新闻版内容研究[D]. 纪志国. 长春理工大学, 2016(03)
- [9]温州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D]. 甘欢欢. 江西农业大学, 2015(03)
- [10]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D]. 胡剑峰. 广东商学院,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