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于海鹏[1](2021)在《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文中研究表明古人云: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此。农业自古以来就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至今农村经济依然比较落后和三农问题仍然很严峻。资金缺乏是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就目前中国的体制和小农经济形态来说,合作经济才是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成功之路。发展好合作经济根源在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中国农村拥有合作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鼓励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道路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很多国家普遍存在且发展很成功的选择。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祥地,建国以来河北地区乃至全中国一直为农村合作金融事业而探索,目的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但是,河北乃至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一直很缓慢,农村合作金融背离合作制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名不副实,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都出现了异化,这并不能证明我国不需要合作金融和没有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而是各种其他因素限制了其发展。河北省是农业大省,河北省三农问题关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已经成为河北乃至全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难点、热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势在必行。直到1996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道路,也标志着河北农村合作金融进入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农村合作基金会曾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要补充、填补了农村金融空白。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进行改革深化,从名称中删除了“合作”二字,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兴起。到2015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初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走向商业化和股份制,成为向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联社方向发展的走向异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成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发展不足,合作性金融逐步消失。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兴起,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量存在,形成了以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样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共同发展的局面。首先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概念的界定,把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分为独立发展、探索发展和快速发展三个历史阶段,探讨了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进行了正面和负面分析,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原因和发展特点等问题。
王砚泽[2](2021)在《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指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环境、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基础上形成的农村低气压金融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总和。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影响农村地区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发展以及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并通过一系列的融合,决定农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可以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题思路。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相关的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现状,分别制作关于农村居民和金融人士的调查问卷,结合现状和问卷找到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符合秦皇岛市实际对策,为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基础理论。然后对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现状进行分析,寻找破题点,为制作调查问卷做基础。其次通过问卷和数据分析出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金融服务、经济环境、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秦皇岛市现状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目、优化农村金融网点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内容、创新贷款模式、完善信贷政策支持机制、提供差异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村地区消费水平、健全农村经济保险服务、提高农村居民信用意识、完善信用档案管理与引入科学评估系统、完善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法制制度、培育农村居民法制意识来改善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杨西水[3](2020)在《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城商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促进民营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放缓,国有大行盈利规模继续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但城商行整体业绩明显下滑,风险逐步暴露,个别排名靠前的城商行被市场出清。这既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城商行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担忧,也引起了对城商行发展未来之路的现实性思考。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文章分为4个部分,具体包括9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立题依据和研究思路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是论文的理论基础部分即第2章,论述了区域经济增长与地方金融发展的关系,包括城商行性质、定位与发展环境等;探讨了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发展两者的逻辑关系;梳理了城商行发展历程和主要特征。第三部分,是论文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与实证部分。这部分主要是研究政府干预、区域经济和对内对外开放对城商行的影响和作用机理,并进一步分析了金融开放条件下的城商行风险、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以及国际经验借鉴和对中国的启示,包括第3章到第8章。第四部分是促进城商行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依据前面的研究结论,具体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推进城商行进行结构性重组,提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区域均衡战略是城商行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区域均衡发展战略要求后发地区加强对先发地区的追赶,客观上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城商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主体,天然成为区域均衡发展的受益方和风险承担方。经实证检验,GDP增长与城商行信贷规模关联不大,而与城商行利润总额呈显着相关关系。(2)在政府主导背景下,城商行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干预,甚至民营城商行未能例外。政府干预扭曲了“银行—企业”间的自由契约模式,以政府意志引导资金流动,形成政府推动型关系融资制度。(3)通过使用辽宁地级市政府信用指数和13家城商行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证明了:政府信用指数和城商行贷款规模存在着正向关系,即地方政府信用变好,城商行的贷款规模会扩大,反之亦成立。(4)以数理模型证明,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本地城商行、开放条件下新进入的其他城商行、新进入的外资银行3类银行之间会产生竞争效应:均衡贷款量会下降,但市场贷款总量上升;存款均衡利率会提升;本地城商行利润下降。(5)选取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12个指标,构建了一套判断城商行发生风险可能性的预警指标体系。以辽宁省的城商行为样本,实证结果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即该模型对城商行监管工作有现实意义。(6)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有:一是银行风险暴露后要尽早、尽快干预,不宜过度考虑道德风险。二是提前准备好干预“菜单”,包括及时提供流动性,政府接管以提高信用等级,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等。三是确保干预力度的有效性,否则会抬高干预成本,甚至损害市场信心。四是健全风险处置和退出的规制保障,明确各金融管理部门权责。五是谨慎使用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合理分摊处置成本。(7)提出了城商行的发展建议:包括推动城商行改革重组,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健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强化金融委横向协调和纵向牵动功能以提高监管效能等。
佟珊珊[4](2020)在《高职院校学生“校园贷”问题研究 ——以Z高职学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校园贷”被越来越多的高职生群体所接受,高职生的消费需求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校园贷”在高职院校中以各种形式存在。但是高职“校园贷”乱象频繁出现,关于高职“校园贷”的负面消息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研究高职“校园贷”乱象问题及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对满足高职生合理的消费需求,促进高职“校园贷”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校园贷”为研究对象,在充分查阅相关文献基础上,通过校园走访调查的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以Z高职院校的学生为调查对象,旨在了解高职院校“校园贷”的发展现状,并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典型乱象案件,分析当前“校园贷”非法乱象的归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对Z高职院校的学生使用“校园贷”的情况进行调查,可以看出学生的价值观偏差为不良“校园贷”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相关平台的非法运营。导致“校园贷”乱象的主要归因:一是高职生攀比、猎奇的消费心理,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二是学生正确消费观、价值观的缺失;三是行业市场内部鱼目混珠;四是政府对于“校园贷”的监管力度不到位。高职生是一个高消费低收入的群体。如果“校园贷”使用得当,可以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满足正常的消费需求甚至是创业理想,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影响学生正确的消费习惯,进而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于“校园贷”政府不是盲目的抵制而是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校园贷”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校园贷”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政府、学校、家庭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第一,政府要加强对“校园贷”行业的监管力度,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做好立法工作,使“校园贷”行业发展有法可循,通过一系列的政府调控手段,规范行业运转机制,促进高职院校“校园贷”呈健康的发展态势;第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在对学生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德育教育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革新传统的德育教育内容,使德育教育工作更加符合时代发展需求。通过对学生普及不良“校园贷”的危害,使学生认识到金融行业的风险,对于贫困生要建立信息库,做好对贫困生的资助和心理辅导,制定和完善不良“校园贷”的应急处理,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校园贷”;第三,要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作为三大教育的支柱,家庭教育对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家长要以身作则,通过亲子沟通等带领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其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培养高尚的人生情操。
程雪军[5](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唐士亚[6](2020)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同排列组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和支付结算,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传播效率。互联网金融规制过程本身与信息活动、信息运用紧密相连,且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生成与演变机理也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高度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活动的特征和规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活动的调节,以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目的。公权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制,对于防范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速度、规制成本高企和规制策略的不稳定性等局限。因此,引入信息规制这一具有柔性特征的规制模式,和刚性的行政规制相互配合,成为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的可行路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是“利用信息进行的规制”,包括了所有利用信息方式进行规制以达到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目的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应当定位于中立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组合性原则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对比,可以发现信息规制具有信息获取成本较低、信息来源多元化、规制程序启动障碍小和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少等相对优势,在行为可标准化程度低的领域、金融规制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规制以及金融规制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合作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规制的信息工具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声誉机制、平台评级制度、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悬赏举报制度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同的信息工具都依然是围绕着“利用信息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这一主线而展开的。可以考虑从规制主体和规制强度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予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纳入“规则体系”与“科层体系”之中,勾勒出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信息规制的选择和运用在本质上是信息工具与互联网金融的匹配性问题。在选择和应用信息工具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信息工具匹配性的因素展开分析,具体包括规制场景、规制工具强度、规制成本和收益以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运行框架需要具备标准设置、信息获取、行为矫正和效果反馈四个具体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实践中,不同的信息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和适用范围,针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很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信息工具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加强不同信息工具间的优化组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和行政规制路径都存在瑕疵,没有哪一个路径是完美无缺的,两种路径之间的选择只能是不完善事物之间的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它们二者的规制优势具有互补性的特点(规制优势的互补性)。这意味着一种规制路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可以被另外一种路径在该方面的相对优势所弥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可以形成合作规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合作规制可以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合作还要深入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路径的制度内部,即“制度内合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其升级版。对比互联网金融,科技元素对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影响更为明显。在金融科技中,科技已经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推动元素,这些科技元素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资金供需主体、商业模式、风险构成和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迁意味着规制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规制的方式和价值,重塑信息规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志苹[8](2020)在《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研究》文中提出《1978年破产改革法》是美国现行的破产法,至今已经施行四十多年,历经十多次的修订。这是美国第一部不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而诞生的破产法,而之前的四部破产法都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而制定的。破产法从1800年最早的权宜之计经过两百多年发展,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978年破产改革法》为美国经营不善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稳的退出机制,实现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优胜劣汰,同时也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为美国经济高速健康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以《1978年破产改革法》为研究对象,分为五部分对该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背景。在第一部分开头简单回顾了美国破产立法史:美国破产法的英国法的法律历史渊源、美国破产法与美国《联邦宪法》的关系以及美国五部破产法及其修正案。之后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了《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背景。首先,从法律背景进行分析。《钱德勒法》颁行是对美国原破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全面更新,以《钱德勒法》的革新与局限性两个方面分析对《1978年破产改革法》所造成的法律层面的影响。其次,从经济背景进行分析。1945年之后美国申请破产案件的数量极速上升,每年都不断刷新记录,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与消费信贷的飞速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最后,从法律文化背景进行分析。破产法官、破产法律师以及破产法学者们都希望提高破产法的声誉,摆脱因为破产法制度设计的复杂且效率不高、破产业务被视为低等业务、“破产帮”操控破产程序和引导破产债务人选择破产重整的失败这四个原因使得现有破产法的不良声誉。第二部分叙述了的立法过程。美国国会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启动了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历经近二十年时间,于1978年11月6日卡特总统签署了该法案,《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工作宣告完成。各个利益集团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都尽其所能在提案或法案中增加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内容,《1978年破产改革法》是各利益集团不断争斗、各自让步,并且在最终的法案中达成妥协的结果。第三部分介绍了《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内容及特点。《1978年破产改革法》是对旧的破产法全面的修订,该法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新设了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进一步加强债务人的破产保护制度,与此同时,提升了破产法官的地位,赋予其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但其不具有《联邦宪法》第三条的联邦法官的地位。《1978年破产改革法》特点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延续了美国破产法一贯的法律法典化的立法惯例;其二,《1978年破产改革法》以联邦破产法为核心相关规定位于其他法律之中的特点;其三,体现了《1978年破产改革法》策略性破产的特点。第四部分分析《1978年破产改革法》施行与挑战。1979年《1978年破产改革法》正式实施,在破产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其中消费者大规模破产、商业中策略性破产、绝对优先原则与新价值例外原则以及破产法官的宪法地位挑战这四个问题尤为凸显。第五部分为结语。总结了《1978年破产改革法》对于美国破产制度的完善给美国经济带来的健康、快速发展的助力,但是也造成了近年来数以百万件的破产案件,对美国经济也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1978年破产改革法》同时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破产法制度的革新产生了推进的作用,很多国家在不同程度吸收和借鉴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从而完善本国的破产法制度。
黎宇乔[9](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华清君[10](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二、试论我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四 研究对象的基本说明 |
第一章 农村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现代合作思想的发展 |
二 现代合作经济的发展 |
第二节 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现代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
第二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独立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背景 |
二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分析 |
第二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 |
一 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背景 |
二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历程 |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探索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面深化改革 |
一 正面分析 |
二 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背景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 |
三 其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
二 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 |
三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
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正面分析 |
五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 |
二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整顿规范 |
第五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正面分析 |
一 肩负了三农的历史责任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
二 推动了河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
三 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为河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
四 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储蓄动员 |
五 做出了很大的社会贡献 |
第二节 发展问题分析 |
一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
二 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畸形发展 |
三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难以承担三农历史重任 |
四 农村合作金融历史问题复杂 |
五 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发展特点分析 |
一 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二 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要地位 |
四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特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生态环境 |
2.1.2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需求理论 |
2.2.2 金融发展理论 |
2.2.3 金融创新理论 |
2.2.4 金融生态优化理论 |
第三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
3.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
3.1.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供给主体 |
3.1.2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供给量 |
3.2 秦皇岛市农村经济环境 |
3.2.1 秦皇岛市经济发展情况 |
3.2.2 秦皇岛市第一产业经济发展现状 |
3.2.3 秦皇岛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3.3 秦皇岛市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
3.3.1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
3.3.2 征信服务水平 |
3.4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
第四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数据调查 |
4.1 问卷调查工具 |
4.2 问卷调查对象 |
4.3 问卷调查问题设计 |
4.4 基础因素统计 |
4.4.1 受教育情况 |
4.4.2 年龄 |
4.4.3 可支配收入水平 |
4.5 关键因素调查结果 |
4.5.1 当地金融生态覆盖程度 |
4.5.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统计 |
4.5.3 金融机构提供产品服务现状统计 |
4.5.4 政府服务现状统计 |
第五章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 |
5.1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服务问题 |
5.1.1 农村金融机构分布不均匀 |
5.1.2 农村金融网点服务难以满足农村主体需求 |
5.1.3 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5.1.4 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 |
5.2 秦皇岛市农村经济环境问题 |
5.2.1 农村经济发展慢 |
5.2.2 农村居民收入低、消费支出少 |
5.2.3 农业经济保险制度不完善 |
5.3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信用环境问题 |
5.3.1 农村居民信用意识淡薄 |
5.3.2 农村地区信用数据真实性不足,评级缺乏科学性 |
5.3.3 对农村地区失信人员的惩罚机制不完善 |
5.4 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
5.4.1 秦皇岛市金融法制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督机制 |
5.4.2 农村居民法制意识淡薄,金融法规宣传不到位 |
第六章 优化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 |
6.1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
6.1.1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目 |
6.1.2 优化农村金融网点服务水平 |
6.1.3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 |
6.1.4 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内容 |
6.2 优化农村地区经济环境 |
6.2.1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
6.2.2 促进农村地区消费水平 |
6.2.3 健全农村经济保险服务 |
6.3 完善农村金融信用建设体系 |
6.3.1 提高农村居民信用意识 |
6.3.2 完善信用档案管理与引入科学评估系统 |
6.3.3 完善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 |
6.4 优化秦皇岛市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
6.4.1 健全农村金融法制制度 |
6.4.2 培育农村居民法制意识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区域经济增长与城商行发展 |
1.2.2 政府干预与城商行发展 |
1.2.3 城商行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3.1 研究范围界定 |
1.3.2 研究逻辑和研究思路 |
1.3.3 框架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逻辑 |
2.1 区域均衡发展挑战、区域金融资源失衡和商业银行的崛起 |
2.1.1 经济增长的区域极化与区域金融资源失衡的相互作用 |
2.1.2 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与城商行的定位及其发展环境 |
2.2 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中的地方政府与城商行的关系 |
2.2.1 城商行在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中的作用 |
2.2.2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行政干预 |
2.3 金融开放对城商行影响的数理模型论证 |
2.3.1 城商行的利润函数 |
2.3.2 金融开放条件下各类银行利润函数与反应 |
2.3.3 金融开放对各类银行的影响 |
2.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主要情况 |
3.1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
3.1.1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不同阶段的定位 |
3.1.2 中国城商行发展的主要特征 |
3.1.3 中国城商行发展的主要问题 |
3.2 中国城商行发展面临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1 区域经济不平衡是城商行发展的大背景 |
3.2.2 城商行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
3.2.3 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 |
3.2.4 新常态条件下的发展要求 |
3.2.5 金融开放对城商行的冲击 |
3.3 本章研究小结 |
第4章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发展 |
4.1 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和本质 |
4.1.1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和表现 |
4.1.2 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 |
4.1.3 区域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
4.2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的互动作用机理 |
4.2.1 城商行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 |
4.2.2 区域经济发展对城商行的作用机理 |
4.3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互动绩效实证检验——以辽宁为例:基于面板数据模型 |
4.3.1 主要指标设计及数据来源 |
4.3.2 计量模型建立 |
4.3.3 计量处理与结果 |
4.3.4 计量结果与讨论 |
4.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干预对城商行发展的影响 |
5.1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历史、模式与动力 |
5.1.1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系统的干预:金融分权的历史视角 |
5.1.2 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的动力 |
5.1.3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模式 |
5.2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干预的作用机理 |
5.2.1 政府行为对城商行的直接作用机制:基于股权控制和行政干预渠道 |
5.2.2 政府干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间接作用机制:基于信用体系渠道 |
5.2.3 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行为的反作用影响 |
5.3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干预影响的实证检验:以辽宁为例 |
5.3.1 政府行政干预指标设计及模型建立 |
5.3.2 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
5.3.3 实证研究结论 |
5.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6章 城商行的风险及监测预警机制 |
6.1 城商行的风险类型及表现 |
6.1.1 市场约束带来的风险 |
6.1.2 政府干预带来的风险 |
6.1.3 城商行自身风险 |
6.2 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基于熵值法 |
6.2.1 指标设计 |
6.2.2 监测预警体系 |
6.2.3 实证分析及预警效果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府救助和处置的国际经验借鉴 |
7.1 危机救助的经验借鉴 |
7.1.1 次贷危机期间的美国政府救助经验 |
7.1.2 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政府救助经验 |
7.1.3 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教训 |
7.2 市场化处置和退出的国际经验借鉴 |
7.2.1 健全法律法规 |
7.2.2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
7.2.3 退出的条件 |
7.2.4 退出的方式 |
7.3 对中国的启示 |
7.3.1 明确职责及流程 |
7.3.2 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 |
7.3.3 存款保险向“风险最小化型”转变 |
7.3.4 建立危机信息共享和处置协调机制 |
7.4 小结 |
第8章 A城商行案例分析 |
8.1 案例背景 |
8.2 发展历程 |
8.2.1 经营规模扩张情况 |
8.2.2 经营效益增长情况 |
8.2.3 与地方政府关系 |
8.2.4 区域经济对A城商行的支持情况 |
8.3 风险承担 |
8.3.1 风险规模 |
8.3.2 原因探析 |
8.4 风险处置 |
8.4.1 处置框架 |
8.4.2 政府注资的方式 |
8.4.3 风险资产处置 |
8.5 处置效果 |
8.5.1 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
8.5.2 有效修复监管指标 |
8.5.3 资产负债结构改善明显 |
8.6 经验总结 |
8.6.1 银行自身经验 |
8.6.2 政府层面经验 |
第9章 发展建议 |
9.1 推动城商行整合重组 |
9.1.1 整合重组的思路与模式 |
9.1.2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9.2 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
9.2.1 厘清政府与银行边界,给与银行充分的自主权 |
9.2.2 加强与政府融资平台合作,拓展城商行生存空间 |
9.2.3 加快向零售银行转型 |
9.3 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
9.3.1 多渠道促进财政收支平衡 |
9.3.2 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
9.3.3 健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 |
9.4 多措并举提高抗风险能力 |
9.4.1 将贷款权向总行集中,足额建立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
9.4.2 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综合竞争力 |
9.4.3 实施市场扩张战略,拓展利润来源渠道 |
9.5 提高对城商行的监管效能 |
9.5.1 加强“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的横向协调 |
9.5.2 强化中央与地方间的纵向协调 |
9.5.3 发挥好金融科技在监管中的功能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高职院校学生“校园贷”问题研究 ——以Z高职学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1.3.3 访谈法 |
1.3.4 数据统计分析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校园贷 |
1.4.2 高职院校 |
1.5 重难点、拟创新点 |
1.5.1 重难点 |
1.5.2 拟创新点 |
2 高职生“校园贷”现状及特点 |
2.1 高职非法“校园贷”乱象及其影响 |
2.1.1 “校园贷”诱导学生过度消费 |
2.1.2 “校园贷”平台存在借贷陷阱 |
2.1.3 “校园贷”平台存在违法行为 |
2.1.4 假借“校园贷”之名诈骗泛滥 |
2.2 高职院校“校园贷”表现分析 |
2.2.1 高职生对“校园贷”的认知情况 |
2.2.2 高职生对“校园贷”的风险辨识能力低 |
2.2.3 高职生“校园贷”使用情况调查 |
3 高职院校“校园贷”消费乱象典型问题分析 |
3.1 过度授信与借贷 |
3.1.1 表现与特征 |
3.1.2 典型案例 |
3.1.3 原因分析 |
3.2 非理性消费难控制 |
3.2.1 表现与特征 |
3.2.2 典型案例 |
3.2.3 原因分析 |
3.3 信贷平台良荞不齐 |
3.3.1 表现与特征 |
3.3.2 典型案例 |
3.3.3 原因分析 |
4 高职“校园贷”乱象的归因分析 |
4.1 高职生盲目使用“校园贷”,信用和法律意识淡薄 |
4.1.1 攀比消费,过度追求物质享受 |
4.1.2 识别能力差,不能正确认识高职校园贷 |
4.1.3 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
4.2 “校园贷”行业自律差,征信体系不健全 |
4.2.1 行业自律差,风险防控不到位 |
4.2.2 为抢占市场盲目竞争,征信体系不健全 |
4.3 政府监管整顿力度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3.1 监管力度不足 |
4.3.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4 家校对学生消费教育忽视与教育引导缺失 |
4.4.1 学校对学生消费教育的缺失 |
4.4.2 学生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建立对非法“校园贷”的风险防控机制 |
4.4.3 家庭对于子女的消费观念教育不重视 |
5 不良“校园贷”困境下高职生教育引导策略 |
5.1 政府要营造良好借贷环境,加强监管力度 |
5.1.1 清除不良意识形态,营造良好价值观培育环境 |
5.1.2 建设青年信用体系,信用意识利导价值取向 |
5.1.3 “银校商”融合营造借贷环境,培育高职生金融风险知识 |
5.2 加强学生管理,防范“校园贷”风险 |
5.2.1 发挥课堂教学的消费观教育作用 |
5.2.2 开展励志教育,建立高职生价值取向格局 |
5.2.3 完善学校消费观教育系统,预警机制不松懈 |
5.3 进行引导、干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5.3.1 父母趋避价值缺陷,正面引导受挫学生 |
5.3.2 建立长久有效沟通,及时发现错误苗头 |
5.3.3 形成持续示范意识,规避不良行为示范 |
5.4 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征信建设 |
5.4.1 建立信用数据共享机制,防止出现过度授信行为 |
5.4.2 建立合理的风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校园贷”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
6.1.2 理性对待“校园贷” |
6.1.3 加强管理,切断非法“校园贷”的传播途径 |
6.2 研究展望 |
6.2.1 加大数据调查,扩大研究范围 |
6.2.2 多视角深度剖析,奠定理论基础 |
6.2.3 扩展研究对象,丰富研究内容 |
参考文献 |
附录 高职院校学生使用“校园贷”情况的调查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信息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信息概念的基本理论 |
一、信息概念的词源 |
二、信息的法学意蕴 |
三、信息活动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信息的关联性 |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 |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与扩散 |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中的信息约束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信息工具的综合应用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
一、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理论 |
二、社会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溯源 |
一、互联网金融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
二、公权主导型互联网金融规制及其局限性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引入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具体方法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金融法“三足定理”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比较 |
一、实施成本单项比较 |
二、两种规制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若干概念的澄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与规范体系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披露 |
二、现实审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与结构优化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机制 |
一、声誉机制的作用原理与比较优势 |
二、声誉机制的生效要件 |
三、互联网金融声誉机制的实例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制度定位 |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功能审视与反思 |
三、P2P网贷平台评级功能的重塑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一、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行为偏差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双重面向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展开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的悬赏举报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逻辑 |
二、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中的法律关系 |
三、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作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匹配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场景 |
二、信息工具的强度 |
三、信息规制的成本和收益 |
四、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行框架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方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实际运作的考察:以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反思为例 |
一、案例扫描: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回顾与效果评估 |
二、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运行逻辑 |
三、信息规制进路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与修正 |
四、结语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为何需要合作模式 |
一、规制优势互补性 |
二、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同以改善规制体系 |
三、试验性治理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 |
第二节 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与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一、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 |
二、合作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第三节 合作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一、合作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 |
二、合作规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具体解释 |
第四节 合作模式的未来展望 |
一、采用智慧型合作规制,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结合 |
二、借鉴“监管沙盒”经验,创设一个包容性的规制空间 |
三、“行政指引”+“自律规制”+“自愿合规”的多元协同路径 |
四、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规制可能走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变迁 |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界分 |
三、金融科技对创新理论的拓展 |
第二节 信息规制中的科技元素嵌入 |
一、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路径 |
二、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优势 |
三、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风险及其化解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信息规制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表征形式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 |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主题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难点与方法 |
第一章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背景 |
一、法律背景:《钱德勒法》颁行 |
(一)《钱德勒法》的革新 |
(二)《钱德勒法》的局限性 |
二、经济背景:消费信贷的飞速发展 |
三、法律文化背景:破产法的不良声誉 |
第二章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过程 |
一、破产审查委员会与破产法官提案 |
(一)破产审查委员会提案 |
(二)破产法官提案 |
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 |
(一)消费债权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
(二)联邦普通法官与破产法官 |
(三)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破产律师、破产法官以及其他利益集团 |
三、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案冲突与妥协 |
第三章 《1978 年破产改革法》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主要内容 |
一、第一编《美国法典》第11卷 |
二、第二编《美国法典》第 28 卷和《联邦证据规则》的修正案 |
三、第三编对其他法案的修订 |
四、第四编过渡期——废除(旧)破产法案 |
第二节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制度创新 |
一、破产重整制度 |
二、联邦破产托管人 |
三、债务人保护制度 |
四、自动停止制度 |
第三节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特点 |
第四章 《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实施与挑战 |
一、消费者大规模破产问题 |
二、商业机构的策略性破产 |
三、摆脱大规模侵权诉讼 |
四、绝对优先原则与新价值例外 |
五、破产法官地位的宪法挑战 |
结语 |
一、《1978年破产改革法》对美国的影响 |
(一)《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积极影响 |
(二)《1978年破产改革法》的消极影响 |
二、《1978年破产改革法》对世界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四、试论我国消费信贷法制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D]. 于海鹏.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秦皇岛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对策研究[D]. 王砚泽.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1(08)
- [3]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D]. 杨西水. 辽宁大学, 2020(07)
- [4]高职院校学生“校园贷”问题研究 ——以Z高职学校为例[D]. 佟珊珊.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4)
- [5]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6]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D]. 唐士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研究[D]. 王志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