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一的全国性证券、资本市场有弊端(论文文献综述)
闫博[1](2021)在《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文中认为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最为宝贵的一条经验就是通过渐进式改革,逐步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的顺序上,是先一般商品价格、后生产要素价格;在改革的路径上,是先双轨、后并轨。与其他经济领域的改革类似,利率市场化改革作为纵贯中国金融改革历程持续时间最久、覆盖范围最广、因此影响也最为深远的一项改革,凸显了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在2015年放开存款利率行政管制后,正式进入了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攻坚阶段。为此,如何构建这一机制,不仅关乎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成败,而且也决定了整个金融改革的成败。由此决定了中国货币政策当局、金融市场主体以及学术界,都高度关注这一重大问题。由于这场改革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的“放松金融管制”、特别是后发展国家的“金融深化”(亦即“金融自由化”)的继续。为此,从全球的视角,即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后发展国家的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实践和经验展开考察,研究中国如何通过渐进的方式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第2章通过对货币政策有关概念的界定厘清以及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梳理,试图勾勒出一个较为完整的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模式基本框架。一方面,从货币决策理论与货币操作实践始终存在所谓的“两分法”这一实际出发,在厘清并界定货币政策框架有关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后发现,如何选取以及选取何种货币政策工具并非最主要的问题。因为这主要与一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金融市场健全发育程度以及货币政策当局决策的习惯偏好有关;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一直被视为一国货币政策作用于实体经济的逻辑起点。为此,属性的选择才是区分数量型调控或价格型调控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无论是过去传统的货币政策操作,还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大量非常规性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短端(主要是隔夜)货币市场利率作为最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各国中央银行坚持践行的操作准则。在此基础上,本章逐步勾勒出中央银行依靠调节短端(隔夜)基准利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依靠利率走廊调控机制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充分发挥流动性效应和预期效应,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趋于货币政策当局的合意区间,从而推动基准收益率曲线发生相应变化,以此影响各类金融产品定价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而改变投资和消费,最终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逻辑主线和基本框架。本文将遵循这一逻辑主线,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进行研究。第3章以美国、欧元区以及印度、土耳其为例,论述了发达国家与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的形成以及调控实践。首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都实施了以取消利率管制为主要内容的利率自由化。利率管制的取消对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应当看到,利率市场化仅仅是市场化利率形成以及调控机制建设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此以外,还要求货币政策框架也相应转型。其次,在实施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都最终选择了以短端(隔夜)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价格型调控模式。然而不同的是,美联储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作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希望市场主体通过阅读央行设定目标利率水平与实际利率偏离所表达的货币政策立场形成相应预期,由此做出更加高效合理的决策;而欧元区、印度和土耳其央行则选择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希望利用更加容易控制的业务利率保留一定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应该说,不同模式的选择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主要取决于一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市场交易习惯。最后,在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的构建上,这些国家又都相继建立健全了利率走廊调控机制。但是其结果则不尽相同:美国和欧元区货币市场利率调控效果比印度和土耳其好;土耳其为应对资本外流,引入了新的具有实验特征的货币政策框架,以此尝试挑战“蒙代尔不可能三角”,最终以失败告终。由此可见,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虽然从表面上看相似之处较多,但效果差异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客观规律,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值得记取。第4章在梳理发达经济体和后发展经济体货币政策操作实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建立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经验:第一,在货币政策决策层面,应当给予中央银行更大、更多、更加独立自主的政策制定权,并且在货币政策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不受或较少受到外界干扰。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更加科学高效透明的决策机制,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频率,对外公布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前瞻和愿景,以此有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调控效果。第二,在货币政策操作层面,货币政策框架从以数量为主向以价格为主转型势在必行,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是要逐步推动实现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向短端(隔夜)利率转换。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利率走廊调控机制,并始终注重其与公开市场操作的协调配合。由于这种政策组合有助于降低公开市场操作的使用频率及操作成本,能够消除因市场摩擦对短端利率调控带来的诸多影响,因此已经成为发挥流动性效应与预期效应相一致的最佳选择。第三,在货币政策传导层面,遵循国际短端市场基准利率的改革趋势,遴选覆盖范围更加宽广、隔夜期限、有质押担保的回购利率作为短端市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持续树立并巩固提高该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的基准地位以及不断扩大其在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方面的应用。与此同时,多策并举,建立一个期限结构相对完整、市场流动性较强、产品内容丰富、交易主体广泛多元的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第四,在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上,“走廊”的上限应当设计为匿名申请制,且有较为宽泛的抵押资产清单。“走廊”的下限可以根据一国准备金缴存实际,选择清算账户余额利率或超额准备金利率(在极端情况下也可选择隔夜逆回购利率)。政策利率应该与一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选择模式相关,但是在利率期限、决策方式(频率)等方面,应该与利率走廊上、下限保持一致。政策利率对货币市场利率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其遴选的重要参考标准。同时,利率走廊形态并无好坏优劣之分,本质上应该是能够适应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实现货币政策当局调节短端利率波动的初衷。但是在设立初期,应本着简单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从而使各类市场主体形成成熟稳定的利率走廊调控预期。第5章在厘定基准利率含义、分类以及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选择偏好的基础上,以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分析为例,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央行基准利率的不同选择模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作者认为:一方面,如果选择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基准利率,根据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国际实践以及对中国数据的实证检验,选择隔夜期限利率较为科学合理。此时央行基准利率与货币政策操作目标重合于R001(或DR001)目标水平,类似于美联储的模式。值得注意的是,R操作对象除了存款类金融机构,还包含了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品相对宽泛,市场代表性更强;而DR则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抵押品范围较窄但质量要求较高,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因抵质押品质量优劣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多寡对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无风险性以及基准性更强。特别是自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频繁强调DR在我国市场基准利率遴选培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表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有逐渐转换到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倾向。由此R与DR一度分化明显。为此,从货币当局的政策引导和偏好习惯上看,DR001目标成为央行基准利率(操作目标)的可能性更大;从市场代表性(或引导更大范围内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看,R001更为合适。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央行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当前比较合适的是公开市场7天逆回购利率。这种选择也更加符合我国央行更加倾向于开展7天期限市场操作的偏好。但选择7天期限利率作为操作目标期限,显然与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当前各国均以隔夜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的经验不符。然而,现实中同样采取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英格兰银行,历史上也曾经开展过多品种、多期限的公开市场操作,最终才逐步收敛到短端(隔夜)公开市场操作,并将其作为基准利率。第6章基于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的基本框架,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论证了短端基准利率选择以及短端基准利率向中长期利率传导的有关问题。一方面,在短端基准利率选择的实证分析上,如果央行基准利率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模式,从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属性出发,实证结果表明,R001与DR001均具备较好的基准性、市场代表性、稳定性、无风险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相关性等特征,在技术性上都具备成为央行短端基准利率的条件;但是DR001目标作为基准利率更加具有政策指向性,而R001目标更具有市场代表性。在实践操作中,建议对所有机构(特别是除存款类金融机构外)一视同仁,平滑因市场分割导致DR与R分化,畅通利率传导。同时,更加关注短端(特别是隔夜)市场利率稳定,并逐步将短端(特别是隔夜)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最终如何选择应适时追踪央行后续政策取向以及市场接受程度为宜。如果央行基准利率选择特定期限业务利率模式,实证检验结果表明,7天逆回购利率能够较好引导短端市场(基准)利率以及相关期限货币市场利率。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参考欧元区央行的做法,暂不公布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多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识别7天逆回购利率与R007/DR007(或R001/DR001)之间的基差来判断货币当局政策立场变化,以此实现利率调控的意图,并适时考察上述过程中市场主体变化,择机论证有无将其逐步转向短端(隔夜)公开市场操作并将其作为基准利率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符合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国际经验。另一方面,在向中长期利率的传导上,基于弹性分析以及SVAR脉冲响应分析结果表明,选定的短端市场基准利率对不同期限国债收益率均能产生影响;但是随着期限的增加,利率传导效果呈现逐渐衰减趋势。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金融体系日益健全,各类微观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持续增强,短端利率向中长期利率传导效果已经明显提升,利率传导机制更加通畅高效。实证检验结果为市场化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第7章从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这一实际出发,重点聚焦信贷市场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的构建。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已经正式宣布完全放开存贷款利率行政管制,但出于多方面考虑,作为过渡时期措施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体系双轨制的特征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变向通过行为协同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同时,由于资金来源的属性不同,银行内部资产仍采取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双轨并行的方式定价,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的变化难以一致。这种利率双轨制的基础已经由此前的行政约束转变为当前的市场主体的惯性适应,并且对经济发展、乃至各类社会主体的融资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基于TVP-VAR分析的结果也表明,在这种隐性利率双轨制时期,短端利率向中长端利率传导效果不佳,向价格水平传导的效果也不够显着。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以贷款利率双轨合一为突破口,推动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并轨,牵头推进以新的报价原则、新的报价行、新的期限品种、新的形成方式和新的报价频率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其中最为显着的特点,在于将此前LPR锚定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锚定“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并多策并举推出配套措施,持续巩固和强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准地位和作用。这对于健全央行的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机制以及快速稳健实施贷款利率并轨、乃至下阶段实现存款利率的并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第8章在简要回顾中国利率调控机制演变历程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的隐性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一方面,遵循价格型调控操作主流模式,央行一直在持续推进利率走廊的建设。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持续政策指引以及不断完善,当前利率走廊正处于隐性建设阶段,且相关技术储备已初具雏形: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被设计成为利率走廊上限;由于我国一直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因此超额准备金利率作为利率走廊下限较为合适;而在我国尚未明确央行短端基准利率是选择市场基准利率目标还是特定期限操作业务利率的情况下,本着审慎原则,央行7天逆回购利率和DR(R)目标都具备政策利率的技术准备。从上述假设变量构建的隐性利率走廊运行效果看,我国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和波动性均呈下降趋势,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效果初步显现。另一方面,从已经实施利率走廊的国家实践经验来看,利率走廊本质上应该是一种预期管理工具,因此需要央行与市场主体经历一个渐进式的自适应过程。着眼于建立健全我国未来的利率走廊调控机制,聚焦当前利率走廊运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第一,应更加注重货币市场整体利率水平稳定。在重点关注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利率稳定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通过扩大一级交易商范围,将非银行机构纳入其中,或由其直接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以此统筹兼顾货币市场整体利率稳定。第二,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操作主体范围,并不断完善质押品制度,持续巩固“常备借贷便利”(SLF)作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作用。第三,适时明确我国央行短端基准利率,并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及宣示,适当的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走廊调控,持续向市场传递央行政策意图。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将政策利率期限由7天转向隔夜期限,以此更好地符合利率期限结构预期理论以及调节货币市场隔夜利率的政策初衷。第四,逐步消化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货币政策当局以及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尽快完成这个渐进式自适应过程,最终完成由隐性建立到显性确立的过程。第9章为全文的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在对全文的研究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建议:第一,应切实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以及前瞻性。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根据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收敛过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至1-2个;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更多的货币政策决策权,逐步提高利率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预期效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央行与市场各类主体沟通效果,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以及前瞻引导能力。第二,持续突出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逐步收敛过多的货币政策工具,避免政策工具使用碎片化、操作短期化以及释放信号相悖等问题,更加注重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尽快明确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并适时推动货币政策框架相应以新的基准利率目标为核心开展相关操作;加强测算我国自然利率,并逐步探索切实符合我国实际的合理利率水平,以此根据产出缺口开展相关操作及调控;在继续广泛推进LPR应用贷款利率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培育以DR为代表的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国债发行频率,以此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并不断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第三,着力增强配套措施建设。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逐步消化此前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将其降低至一个合理区间水平。同时,将使用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工具的落脚点由此前的稳定市场流动性,转变为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加快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强化市场定价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严格规范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全口径预算约束管理;加强财政配套政策支持,优化国债发行期限结构,提高国债发行频率,着力增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相对于既有研究绝大多数对央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模式不够全面、清晰、准确的实际,本文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全面、客观地阐述了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目标或者特定期限业务利率两种模式有关问题,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推进了一步;第二,相对于既有研究绝大多数将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以及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独立研究而言,本文抓住央行短端基准利率这个共同逻辑起点,并以此为源点,将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二者进行有机统筹,以更宽广的视野和格局,对我国货币政策以数量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转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杨智超[2](2020)在《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资本市场是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经济繁荣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资本市场会使得经济发展出现波动甚至导致危机。因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今全球一体化浪潮来临,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显得尤为重要。资本市场作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与重要的资金来源,如何进一步的开放与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成熟发达的市场,对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样不仅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一步开放中国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支持,还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和思考。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显得异常重要。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对外开放是中国经济由高速转向高质发展的强有力支撑。进一步对外开放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稳固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为居民的消费升级保驾护航,助推以内需为引擎拉动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还有助于中长期资金的进入,从而缓解国内期限错配的情况,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国内要素市场化的改革。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也有助于推动中国获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认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同时还有助于降低中国经济发展对美元的依赖,推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进而降低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让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更加匹配。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长期助力。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引入大量专业的、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资本市场由短期投机转向以价值为导向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的形成;从而助推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程度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在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了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期能够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冯文芳[3](2020)在《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影响机制及其监控研究》文中指出资产价格泡沫和高杠杆在历史上反复出现,但次贷危机后的资产价格泡沫形成机制和高杠杆作用机理更加复杂;现代金融技术发展产生的影子银行和金融衍生品等不但空转套利推高金融杠杆,而且让问题复杂化;内嵌于银行体系的表外业务严重期限错配以及中国经济转型期结构中存在的各种扭曲现象,使得金融杠杆过度膨胀导致的资产价格泡沫演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原有传统理论都无法较好解释经济中的资产价格泡沫现象。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的重要关口,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从高速增长开始转为中高速增长,但是金融杠杆仍在不断攀升,金融杠杆增长与经济发展错配现象严重,资本市场的过度繁荣引致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膨胀和累积。金融危机后上述问题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首先,通过阅读和归纳国内外关于金融杠杆、资产价格泡沫和经济增长等方面的经典着作和前沿文献,厘清选题的发展脉络、研究现状、存在问题、争论焦点和研究盲点等,为后期研究顺利展开提供文献支撑和理论基础。其次,准确定义资产价格泡沫是研究的逻辑起点,遵循目前国内外经济学界的三种主流观点,对资产价格泡沫的涵义进行明确界定并分析了其一般特征;从理论角度和影响因素角度剖析了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机理;运用ADF、SADF、GSADF和RADF等资产价格泡沫识别方法,对资产价格泡沫的存在性、存在周期、出现频率和程度大小等进行了识别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在样本研究期内显着存在周期性资产价格泡沫;并且运用协整模型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提取了资产价格泡沫。第三,以金融杠杆经济本质研究作为切入点,从微观和宏观角度分别定义和度量了金融杠杆,揭示微观金融杠杆与宏观金融杠杆背离的原因和实质;采用债务收入比法和即时拆分法(TD)测算了我国的金融杠杆;重点揭示和研究了金融加杠杆的根源、实质、动力、渠道、特点和成因等;不但构建了金融杠杆驱动的资产价格泡沫模型,从理论上厘清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且把滚动宽窗Granger因果检验模型和Bootstrap统计检验结合,从实证上验证了金融杠杆和资产价格泡沫相互动态影响机制的程度、频率与方向以及与经济事件之间的关系。第四,高杠杆和资产价格泡沫仅是表象,隐藏其背后的实质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失衡,因此加入经济增长因素,从表象分析上升到实质研究,进一步揭示金融杠杆、资产价格泡沫与金融、经济之间的影响效应。具体内容包括:(1)运用差分广义矩估计(DGMM)和门限效应,对国内16家上市银行从两个阶段检验了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的杠杆机制的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货币政策可以通过杠杆率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显着影响;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存在双重杠杆率门限效应;(2)运用傅里叶变换和频谱分析法研究了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周期联动效应,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资产价格泡沫和经济增长的周期联动关系较复杂,并且两者在周期联动上更多的存在背离现象;(3)基于R&D模型,加入金融杠杆因素,研究了不存在和引入资产价格泡沫时经济增长的均衡结果,并推断出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共容的条件。(4)运用MCMC算法和SV-TVP-SVAR模型从时期与时点两个角度对金融杠杆、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时变关系进行验证,实证结果表明:三个经济变量之间具有非常显着的时变特征。最后,高杠杆下去杠杆是必然选择,准确定义去杠杆的涵义并对目前去杠杆存在的误区做了澄清;分别探索了实体去杠杆和金融去杠杆的路径;运用合成控制法(SCM)检验了限贷政策能否抑制房地产泡沫?实证结果表明:在4个研究样本中,限贷政策对3个样本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无法起到降低的作用;囿于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研究方法与模型的缺陷,尝试运用人工智能中的支持向量回归(SVR)模型和BP神经网络(BPNN)技术构建了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系统,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很好逼近与诠释样本历史数据所蕴含的内在规律,有效实现监控功能。根据上述主要研究结论,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1)拓展宏观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范围,把资产价格纳入中央银行决策信息集,构建货币和信贷流动以及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系统;(2)减少或消除刚性兑付和不必要的政府隐性担保,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商业银行行为市场化,政府职能回归公共管理本质;(3)坚持中性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适度的货币流动性,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和对金融体系资产实施穿透管理,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管理;(4)精准掌控“结构性去杠杆”的节奏、力度、时间、主体,有条不紊降低杠杆率。
阮昊[4](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王欢星[5](2020)在《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中指出2008年次贷危机前近三十年金融监管思想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更多体现为放松管制,认为市场能够自动修复缺陷。在应对次贷危机过程中,包括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所实施的救市措施,以及后续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再次肯定了政府监管在金融领域不可或缺,市场自身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多德—弗兰克法》实施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遵照该法的要求,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和细则,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本文试图通过在梳理金融监管的理念变化以及对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基础上,对《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建立的主要监管机制以及对该法的修订《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从金融稳定有效性角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和变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了在微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处理跨市场风险条件下,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包括其相应的监管工具以及所需要的运作保障机制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所涉及的关键性事件进行概述,对其发生原因进行了说理,说明了《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改革背景,并概述《多德—弗兰克法》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分析次贷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实施所带来的监管变革,深入分析规则调整的原因、规则调整主要内容及其对金融稳定性影响,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机制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改革、影子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场外衍生品监管机制改革等等。上述监管改革目的在于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第四部分,对美国颁布的《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该法案目的在于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的严厉监管措施,减轻中小型金融机构合规负担,促进对中微企业和家庭信贷供给,提振经济发展。重点分析了《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放松监管的政策导向极大地降低了中小型金融机构信贷约束,可能进一步推高企业杠杆,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第五部分,对《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法案《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实现金融稳定的成效进行评价,《多德—弗兰克法》所建立的一系列监管机制,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行为实施监管,遏制各种掠夺式金融行为,将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建立对影子银行的生前遗嘱等特殊监管机制,对特殊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这些制度建设和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与此同时,《多德—弗兰克法》在变更《联邦储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紧急授权,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债务担保时需取得国会的批准,整合功能监管方面迟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及《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实现,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及债务增长速度下,任何放松金融监管的措施都有可能在将来加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可能成为未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孙菲菲[7](2019)在《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下文简称为“场外市场”)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区域金融的直接融资发展。这对于直接融资中的基础性经济金融、结构化产业融资发展、区域经济融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体系发展的意义重大。场外市场的深化改革和加速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立体覆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十九大之后国家金融体系改革深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学术研究中对场外市场的关注还显不足,对于场外市场的发展和功能构建缺乏理论化的总结和实证性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选题定位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比较研究,基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性功能对比研究和实证分析,总结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发展特征及功能特点,中美场外市场的功能类比和功能差异,并检验制度要素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调节作用,从而归纳出对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借鉴与启示。本文遵循比较研究的技术路线,通过国际场外市场发展实践比较经验总结出一般性的场外市场发展特征,归纳场外市场发展的动因、过程、调节因素以及结果,并进一步聚焦于中国和美国场外市场发展的系统性比较分析。首先,美国和中国在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全产业链和多区域的大国经济结构,场外市场的规模也相近,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次,中美两国在制度要素特征上存在显着的差异,有助于检验制度环境对于场外市场的调节作用。由此,本文通过对两国场外市场发展和发展特点以及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从功能构建和制度因素的调节作用方面,对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特征进行数据描述和计量检验,从而最后归纳出本文关于中美场外市场发展比较分析的研究结论。本文的分析发现,中国和美国的场外市场在发展动因和制度设计上有整体相似性和诸多特征区别。美国的场外市场发展动因之一是企业对挂牌市场的分层需求,而中国场外市场的发展则受到了流动性需求的推动。通过实证分析,首先本文发现中国场外市场在规模上迅速赶超美国,但交易的活跃度、挂牌企业规模和和结构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中国场外市场企业的平均收入和平均市值均远小于美国,且中国的行业集中度和区域集中度高于美国;再次,本文还发现中美两国场外市场在功能上呈现共性和差异性,两国场外市场都具有信息发现功能、技术创新和提升企业价值的功能,但两国场外市场在平滑风险、帮助企业获取金融资源方面具有差异性,同时没有发现中国市场对公司治理有显着的积极作用。同时,本文认为场外市场作用的差异源自于中美两国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而对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场外市场的功能作用进行了理论化的归纳。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总结了对中国场外市场功能完善发展的建议:中国场外市场在不断完善现有规则之外,应探索除财务绩效和规模之外的分层标准,并在制度环境支持的地区率先进行尝试,最大化发挥当下场外市场的作用。长期而言应对制度环境进行完善,如增加司法投入和资源、增加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形成市场的风险文化、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其他金融制度(如银行和主板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互动和联系(如升降板制度),可以更好地释放场外市场的潜力。
汪洁琼[8](2019)在《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研究》文中指出新三板市场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但它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被暴露出来。其中,流动性问题最为突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水平远落后于主板市场,除此之外,它还存在流动性结构严重分化的问题——市场80%的交易由市场20%的公司完成,市场中藏匿着大量僵尸股企业。流动性是一个市场正常运转的根基,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股市流动性衰竭,股价崩盘,经济严重受创的事件。流动性对市场重要至极,而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又是如此之严重。为改善新三板流动性,管理当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例如:2014年8月25日实施做市商交易;2016年6月27日引入分层制度;2017年7月1日将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统计口径放大,变相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但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褒贬不一,有待考证。现有文献主要围绕主板市场展开,研究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特征的文献还较少。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采用非平衡面板模型、GARCH模型和DCC-GARCH模型,对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和个股流动性特征分别进行了研究;现有文献较少系统性地研究自2013年新三板市场扩容以来的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分别利用非平衡面板模型、PSMDID模型、经改良的TARCH模型,实证分析新三板自扩容以来的4次政策实施效果。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水平低,那么市场是否给这些低流动性的股票溢价补偿了呢?也就是该市场是否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呢?关于这类研究的文章也较少,本文利用PVAR模型检测新三板是否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并在其基础上分析个股收益与流动性水平、流动性风险和股价波动间的动态关系。本文聚焦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分析该市场流动性概况及动态特征、探讨新三板市场是否给低流动性股票溢价补偿了,并实证分析政府政策对市场流动性造成的影响。其研究成果能够帮助市场更好地理解新三板的流动性特征及更为客观地评判政府的政策实施效果,对改善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新三板市场的制度建设有实践指导意义。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界定了适用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测量方法。指出流动性包含两方面内容——流动性水平和流动性风险,分别介绍了关于这两个变量的测算指标。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重点选择由杨朝军(2011)提出的有效流速来衡量该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对该代理变量做GARCH模型,取其残差项做流动性风险的代理变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描绘交易机制、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和政府政策等因素是如何影响市场流动性的。最终,归纳流动性溢价理论。第二,阐述了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由来、定位和存在的问题。从理论角度出发,分析它的流动性状况,解释了它的由来、与老三板的区别和联系、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市场流动性低、做市商做市效果不佳、分层后市场虹吸效应明显等),并描述了该市场现有的成交规模、流动性结构特点,比较了不同行业间的流动性状况。指出政府的政策红利一直是影响该市场流动性的最重要因素,具体分析了该市场自扩容以来的政策措施对市场流动性造成的影响。第三,实证分析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动态特征。选取2014年9月1日—2018年1月14日有成交记录的做市股票日均成交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共获得2035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302516个观测样本。通过非平衡面板模型,发现新三板市场个股存在流动性小,但风险大的现象。同时还发现个股的流动性风险跟公司市净率负相关,跟公司市值正相关;通过GARCH族模型发现该市场流动性呈现聚集性、长期记忆性和非对称性动态特征;通过DCC-GARCH模型发现该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影响、相互加强。第四,实证检验新三板市场是否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以2015年3月18日—2018年1月15日为研究期间,共获得1939支股票的216868个观测值。通过PVAR模型发现它的个股收益率、流动性水平、流动性风险和股价波动相互影响,其中流动性和股票收益率成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他三个变量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通过方差分解可以看到除股价波动外,其余三个变量大部分都可由自身解释;流动性与流动性风险滞后项负相关,流动性风险与流动性滞后项正相关,表明该市场存在正反馈交易行为;股价波动与流动性滞后项正相关。通过混合面板回归模型分别对市场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发现这三年都不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且在2015年不仅不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还出现了个股流动性越大,个股收益率越大的现象;除此之外,它在2015年还存在规模效应;市场在2015年、2016年分别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补偿。第五,实证检测政府政策对新三板流动性造成的影响。将2014年8月25日作为分界点,2014年5月19日—2014年8月24日采用协议交易方式,2014年8月25日—2014年11月30日选用做市交易方式,且这段时间始终采用做市交易的公司为处理组,共23家公司;2014年5月19日—11月30日,始终采用协议交易的为对照组,共188家。通过PSM-DID模型,发现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个股流动性,其他流动性代理变量(如有效流速、买卖价差和换手率)也得到了显着改善。以2014年9月1日—2018年1月14日这个时间段内有完整交易记录的1494家公司的日交易数据为样本,通过面板模型发现个股流动性水平和做市券商家数呈倒U型关系。个股流动性水平随做市券商家数的增加而得到改善,到达一个临界点之后,个股流动性水平就会随做市券商的增加而减少。以2015年3月18日—2018年1月14日为研究期间,共获得421家样本公司的198429个观测值。分别利用经改良的TARCH模型分析分层制度和适当性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这两个制度引入后都降低了市场流动性风险,后者还降低了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关联度。选取2014年9月1日—2018年10月17日为研究期间,以2018年1月15日为分界点。在2014年9月1日—2018年1月14日采用做市交易,2018年1月15日后转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作为处理组,共有1779家公司。对照组为在2014年9月1日—2018年10月17日始终采用做市交易的公司,有2073家。利用PSM-DID模型,发现竞价交易制度使得个股流动性得到了改善。本文研究发现新三板个股存在流动性水平高但流动性风险大的局面,市场流动性存在积聚性、非对称性和长期记忆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呈正的动态相关性;除此之外,新三板市场不存在流动性溢价效应;做市商制度刚推出时改善了市场的流动性,但之后表现不佳,主要受制于做市商数量少,做市券商做市压力大;分层制度和适当性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竞价交易制度的推出对市场流动性也起到了改善作用。鉴于本文研究成果,建议政府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在推出利好消息时要以政策组合的方式推出;继续完善做市商制度,丰富做市商队伍;继续完善分层制度,加强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推出转板机制;进一步完善竞价交易机制;适当性放宽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现有研究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文章不多,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意义。特别是本文发现做市商的做市效果跟做市商的数量呈现倒U关系,指出现阶段可以以增加做市商种类和数量的方法来完善做市商制度;同时,本文以政府放宽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统计口径为突破口,发现适当性降低个人投资者门口有利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降低,这对后续政府是否真正意义上放宽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提供了实践指导意义。在整个研究期间,市场交易包括协议交易和做市交易两种交易方式,由于协议交易数据难以获取,本文研究采用的是做市数据,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局限性。
祁畅[9](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陈洁[10](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二、单一的全国性证券、资本市场有弊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单一的全国性证券、资本市场有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1)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的货币政策框架需要进一步完善 |
1.1.2 中国的货币政策正处于向以价格型调控为主的转型 |
1.1.3 中国需要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 |
1.2 研究目的 |
1.2.1 中国如何构建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
1.2.2 中国如何构建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结构安排 |
1.4.1 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结构安排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回顾 |
2.1 有关货币政策框架的研究 |
2.1.1 货币政策框架有关概念的厘清 |
2.1.2 价格型调控与数量型调控 |
2.1.3 公开市场操作与利率走廊 |
2.2. 有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 |
2.2.1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2.2.2 中央银行利率调控理论 |
2.3 有关全球货币政策框架演进与中国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研究 |
2.3.1 全球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 |
2.3.2 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
2.3.3 基准收益率曲线 |
2.3.4 利率传导机制 |
2.3.5 金融机构市场化定价机制建设 |
2.3.6 短端基准利率的选择 |
2.3.7 利率调控的具体操作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国际实践 |
3.1 美国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
3.1.1 美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
3.1.2 美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
3.1.3 美国利率调控机制 |
3.2 德国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
3.2.1 德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
3.2.2 联邦德国及欧元区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
3.2.3 欧元区利率调控机制 |
3.3 印度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
3.3.1 印度利率市场化进程 |
3.3.2 印度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
3.3.3 印度利率调控机制 |
3.4 土耳其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的演进 |
3.4.1 土耳其利率市场化进程 |
3.4.2 土耳其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 |
3.4.3 土耳其利率调控机制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市场化利率形成及调控机制构建的国际经验 |
4.1 货币政策决策及操作日臻成熟 |
4.1.1 货币政策决策机制日益科学完善 |
4.1.2 操作目标向短端利率收敛 |
4.1.3 公开市场操作与利率走廊成为最主要的政策工具 |
4.2 货币政策传导通达有效 |
4.2.1 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保障 |
4.2.2 货币市场短端基准利率遴选标准变化显着 |
4.3 利率走廊调控模式日趋成熟 |
4.3.1 利率走廊上限选择有抵押的政策利率且为匿名制申请 |
4.3.2 利率走廊下限选择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相关 |
4.3.3 政策利率遴选培育及其关键重要 |
4.3.4 利率走廊形态因经济变化而各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选择 |
5.1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5.1.1 基准利率含义及分类 |
5.1.2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选择偏好 |
5.2 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类型选择:基于特定期限业务利率 |
5.2.1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超额准备金利率 |
5.2.2 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
5.2.3 公开市场操作利率 |
5.2.4 创新性流动管理工具利率 |
5.3 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类型选择:基于货币市场利率目标 |
5.3.1 基于实际交易的回购利率 |
5.3.2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
5.4 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基准利率的期限选择 |
5.4.1 隔夜利率作为操作目标的理论及其实践 |
5.4.2 隔夜利率作为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实证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价格调控模式下的利率传导实证分析 |
6.1 中国央行短端基准利率选择实证分析 |
6.1.1 货币市场利率目标作为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 |
6.1.2 央行特定期限业务操作利率作为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6.2 短端基准利率向债券市场利率传导的实证分析 |
6.2.1 基于回归模型Beta值分析 |
6.2.2 基于SVAR模型脉冲响应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构建 |
7.1 存贷款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
7.1.1 存贷款利率管制的逐步放开 |
7.1.2 隐性利率双轨制及其表现形式 |
7.2 隐性利率双轨制对市场利率的影响 |
7.2.1 变量选取及说明 |
7.2.2 平稳性检验 |
7.2.3 参数估计结果分析 |
7.2.4 时变脉冲响应分析 |
7.3 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并轨 |
7.3.1“贷款基础利率”(LPR)及其改革的主要内容 |
7.3.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有助于推动贷款利率的“双轨合一” |
7.3.3 配套措施持续巩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功能和作用 |
7.3.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完善成效显着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 |
8.1 货币调控方式的转型 |
8.1.1 利率调控机制的演进历程 |
8.1.2 向货币价格调控转型的必要性 |
8.1.3 货币价格调控方式转型面临挑战 |
8.2 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的构建 |
8.2.1 利率走廊的作用机理 |
8.2.2 隐性利率走廊的构成要素假设 |
8.2.3 隐性利率走廊的运行 |
8.3 建立健全中国利率走廊调控机制 |
8.3.1 统筹兼顾存款类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的整体稳定性 |
8.3.2 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的使用范围及完善质押品制度 |
8.3.3 适时明确中央银行短端基准利率以此锚定并引导预期 |
8.3.4 逐步消化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
8.3.5 规避监管叠加对利率走廊可信度的冲击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切实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效性以及前瞻性 |
9.2.2 持续突出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 |
9.2.3 着力增强配套措施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发达资本市场的研究 |
1.2.2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的研究 |
1.2.3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结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 |
2.1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2.1.1 美国资本市场 |
2.1.1.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2.1.1.2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吸引大量外资流入 |
2.1.1.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1.4 多种中长期投资资金 |
2.1.2 日本资本市场 |
2.1.2.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2.1.2.2 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
2.1.2.3 灵活的监管思路 |
2.1.2.4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2.5 日美贸易摩擦对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 |
2.1.3 中国香港资本市场 |
2.1.3.1 国际资本高度流动 |
2.1.3.2 制度的健全和市场透明度等具有高度的国际认可 |
2.1.3.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3.4 市场与监管共同作用的股票发行制度 |
2.2 资本市场开放助力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证分析 |
2.2.1 模型设定以及数据说明 |
2.2.2 计量方法的选取 |
2.2.3 模型的估计结果分析 |
2.2.4 稳健性检验 |
2.2.4.1 将样本的时间范围扩大 |
2.2.4.2 增加控制变量的个数 |
2.3 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 |
2.3.1 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 |
2.3.2 国际直接投资 |
2.3.3 机构投资者为市场主要参与者 |
第3章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3.1.1 一级市场发展现状 |
3.1.1.1 IPO市场 |
3.1.1.2 再融资市场 |
3.1.1.3 PE/VC市场 |
3.1.1.4 并购重组市场 |
3.1.2 二级市场发展现状 |
3.1.2.1 投资者结构 |
3.1.2.2 交易量与交易价格 |
3.2 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总体问题 |
3.2.1.1 市场深度不足 |
3.2.1.2 资产定价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较低 |
3.2.1.3 资金结构单一 |
3.2.1.4 国际投资者参与的比例较低 |
3.2.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
3.2.2.1 一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3.2.2.2 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主要实施路径 |
4.1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全面开放 |
4.1.1 资本的自由兑换 |
4.1.2 QFII额度开放下国际资本的进入 |
4.1.3 QDII额度开放对国际资本进入的影响 |
4.2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开放 |
4.2.1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开放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
4.2.2 开放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实施方式 |
4.3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
4.3.1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影响 |
4.3.2 当前中国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
4.3.3 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路径 |
4.4 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可能路径 |
4.4.1 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 |
4.4.2 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制度的建设 |
4.4.3 继续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管制度 |
4.4.4 优化市场机制建设 |
第5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对策 |
5.1 资本市场的监管 |
5.1.1 对国际资本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加强监管和规范 |
5.1.2 加强国际和国内投资者的管理和保护 |
5.1.3 对国际资本的监管制度需要不断更新 |
5.1.4 需要多部门协调合作监管 |
5.1.5 完善国际金融风险传导的防范机制 |
5.2 国际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
5.2.1 建立境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5.2.2 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
5.2.3 构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预警体系 |
5.2.4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日常监督 |
5.3 国际资本流动的进一步开放 |
5.4 全球投资管理人的业务准入 |
5.5 完善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构想 |
5.5.1 发展并完善新三板的融资制度 |
5.5.2 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 |
5.5.3 丰富股权投资体系 |
5.5.4 建设国际板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1.1 鼓励建设高度市场化的国际化资本市场体系 |
6.1.2 鼓励建设高度开放性的国际化资本市场 |
6.1.2.1 建设开放、透明、具有成长性预期的资本市场 |
6.1.2.2 引导国际资本和长期资金关注企业生命周期前端的金融服务需求 |
6.1.2.3 提高国际投资管理人参与比例 |
6.1.2.4 建立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6.2.1 通过加强资本市场开放及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 |
6.2.1.1 通过结构创新进一步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 |
6.2.1.2 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开放和参与者多样性提升资产定价效率 |
6.2.1.3 完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建设 |
6.2.1.4 进一步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
6.2.2 引导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 |
6.2.2.1 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
6.2.2.2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
6.2.2.3 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 |
6.2.2.4 为国际投资者制定展业细则 |
6.2.3 强化监管目标与创新监管 |
6.2.3.1 政府监管应该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展开 |
6.2.3.2 应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 |
6.2.3.3 继续完善“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架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影响机制及其监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词、符号变量的注释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论文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资产价格泡沫的含义及其形成机理研究综述 |
2.1.1 理性预期理论 |
2.1.2 行为金融理论 |
2.1.3 以分形和混沌理论为代表的非线性理论 |
2.1.4 信贷理论 |
2.1.5 金融发展理论 |
2.2 资产价格泡沫的存在性检验及测度研究综述 |
2.2.1 资产价格泡沫的存在性检验 |
2.2.2 资产价格泡沫存在性的检验方法 |
2.2.3 资产价格泡沫的测度方法 |
2.3 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的影响关系研究综述 |
2.3.1 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的影响关系 |
2.3.2 金融杠杆与房地产泡沫的影响关系 |
2.4 资产价格泡沫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综述 |
2.4.1 资产价格泡沫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
2.4.2 资产价格泡沫对经济增长的不利作用 |
2.4.3 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的周期联动效应 |
2.5 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研究综述 |
2.5.1 主张从市场层面入手监控资产价格泡沫 |
2.5.2 从货币政策角度监控资产价格泡沫 |
2.5.3 利用托宾税监控资产价格泡沫 |
2.6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资产价格泡沫形成机理及其检验研究 |
3.1 资产价格泡沫的理论界定 |
3.1.1 资产 |
3.1.2 资产价格泡沫的载体类型 |
3.1.3 资产价格泡沫涵义界定 |
3.2 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机理分析 |
3.2.1 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理论基础 |
3.2.2 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影响因素 |
3.3 资产价格泡沫的检验 |
3.3.1 检验方法 |
3.3.2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3.3.3 检验结果及其分析 |
3.4 资产价格泡沫的提取 |
3.4.1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3.4.2 资产价格泡沫提取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的影响机制研究 |
4.1 金融杠杆的经济本质及度量 |
4.1.1 金融杠杆的经济本质 |
4.1.2 金融杠杆的度量 |
4.2 金融加杠杆的机理分析 |
4.2.1 金融加杠杆的根源 |
4.2.2 金融加杠杆的实质 |
4.2.3 金融加杠杆的内在驱动力 |
4.2.4 金融加杠杆的实现路径 |
4.2.5 金融加杠杆的特征与成因 |
4.3 基于金融杠杆驱动的资产价格泡沫模型构建 |
4.3.1 理论分析 |
4.3.2 基于金融杠杆驱动的资产价格泡沫模型 |
4.4 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影响关系的实证分析 |
4.4.1 滚动宽窗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 |
4.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检验 |
4.4.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杠杆和资产价格泡沫的影响效应研究 |
5.1 金融杠杆影响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效应研究 |
5.1.1 理论分析 |
5.1.2 研究假设与变量定义 |
5.1.3 动态面板模型和门限检验方法 |
5.1.4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2 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的周期联动效应研究 |
5.2.1 频谱分析方法 |
5.2.2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5.2.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3 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的共容效应研究 |
5.3.1 模型基本假设 |
5.3.2 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的共容条件 |
5.4 金融杠杆、资产价格泡沫与经济增长的时变效应研究 |
5.4.1 SV-TVP-SVAR模型 |
5.4.2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5.4.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去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系统研究 |
6.1 去杠杆的范畴界定及认知 |
6.1.1 去杠杆的范畴界定 |
6.1.2 去杠杆的正确认知 |
6.2 实体去杠杆路径研究 |
6.2.1 “去杠杆”与“稳增长”的困境 |
6.2.2 实体去杠杆的路径 |
6.3 金融去杠杆路径研究 |
6.3.1 金融去杠杆的阶段和政策 |
6.3.2 金融去杠杆的路径 |
6.4 限贷政策抑制资产价格泡沫的效应研究 |
6.4.1 合成控制法 |
6.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6.4.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6.5 资产价格泡沫监控系统研究 |
6.5.1 SVR模型与股市泡沫监控系统研究 |
6.5.2 BP神经网络与房地产泡沫监控系统研究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4)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理论思想的演进 |
一、早期关于金融管制的经济学观点 |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形成 |
三、经济自由主义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
一、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局限性 |
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四、宏观审慎监管运作机制保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多德—弗兰克法》立法背景和内容概要 |
第一节 美国次贷危机过程概述 |
一、第一阶段:金融机构损失扩大、流动性日趋紧张 |
二、第二阶段:流动性问题演变成偿付能力问题 |
三、第三阶段:雷曼公司申请破产,市场信心崩溃 |
四、第四阶段:市场恐慌情绪逐步平复,但前景仍然脆弱 |
五、第五阶段:市场开始流露出某种乐观情绪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原因分析 |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基础 |
二、债券市场泡沫加剧了危机的到来 |
三、高杠杆操作在流动性紧缩冲击下被迫折价处置资产 |
四、不当降低贷款标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
五、忽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使风险长时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
六、评级机构逐日盯市估值的评级方法对市场助长助跌推波助澜 |
七、金融从业人员过于短周期的考评激励导致盲目追逐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内容概述 |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督机制 |
二、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有效监控整体风险敞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风险定义和特征 |
二、转变系统性风险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系统性风险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监管 |
二、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措施标准 |
四、实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自营交易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多德—弗兰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淡化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执行不力 |
三、金融产品复杂化呼吁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强化消费者保护机制具体措施 |
一、保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独立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
二、合理确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范围 |
三、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准司法执行权 |
四、授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州法律适用选择权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加强金融行为监管措施 |
一、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
二、严格限制高成本抵押贷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改革必要性 |
一、影子银行概念和发展原因 |
二、影子银行主要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
三、影子银行系统改革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一、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 |
二、从微观监管角度围绕净资本、杠杆率和风险拨备完善监管框架 |
第三节 《多德—弗兰克法》影子银行具体监管措施 |
一、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建立有序清算机制 |
二、建立对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机制 |
三、通过有序清算机制平衡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 |
四、建立有序清算基金减轻纳税人负担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监管改革 |
第一节 衍生品监管改革背景 |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过度到联邦统一立法监管 |
二、放松管制背景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占主导地位 |
第二节 《多德—弗兰克法》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具体措施 |
一、明确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职权边界 |
二、建立衍生品交易商注册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 |
三、建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机制,降低杠杆率 |
四、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整体持仓限制,抑制过度投机 |
五、建立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实现业务规模有效监控 |
六、限制联邦政府机构向衍生品业务交易商提供财务援助 |
七、衍生品业务监管规则具有“长臂管辖”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修订《多德—弗兰克法》放松监管 |
第一节 《多德—弗兰克法》修订背景 |
一、《多德—弗兰克法》实施稳定金融市场走出了低谷 |
二、《多德—弗兰克法》大幅度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成本 |
第二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机制松绑的争论 |
一、特朗普本人竞选前后多次表达废止《多德—弗兰克法》的意愿 |
二、改革《多德—弗兰克法》的呼吁得到政界广泛支持 |
三、《多德—弗兰克法》的立法推动者强烈反对废止该法 |
四、特朗普政府经济政策诉求推动修改《多德—弗兰克法》 |
第三节 对《多德—弗兰克法》修订的过程 |
一、财政部报告突出强调简化监管措施 |
二、众议院意图通过法案全面废止《多德—弗兰克法》 |
三、两院妥协部分放松《多德—弗兰克法》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经济增长、放松管制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内容 |
一、放松消费者抵押贷款监管限制条件 |
二、放松中小型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 |
三、放松对资本市场的部分监管要求 |
四、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优化审慎性监管要求 |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特殊群体保护力度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多德—弗兰克法》及其修订金融稳定有效性评价 |
第一节 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以金融稳定有效性对《多德—弗兰克法》进行评价的必要性 |
二、有效增进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机制建设 |
第二节 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的监管措施 |
一、《多德—弗兰克法》自身可能不利于金融稳定性目标的监管措施 |
二、《经济增长、放松管制和消费者保护法》松绑监管可能加剧宏观波动 |
第三节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学习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金融结构与比较金融结构 |
1.2.2 比较制度分析理论 |
1.2.3 场外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1.2.4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2.文献综述:比较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 |
2.1 比较金融结构:功能金融观的理论分析 |
2.1.1 金融结构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1.2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功能纬度 |
2.1.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动态演绎 |
2.2 比较金融制度:最适金融结构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与金融结构 |
2.2.2 制度经济学理论与金融结构 |
2.2.3 比较金融结构理论的发展方向 |
2.3 基于比较金融结构的场外市场发展 |
2.3.1 场外市场相关理论研究回顾 |
2.3.2 场外市场与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
2.3.3 场外市场与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金融体系与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 |
3.1 金融体系发展的比较分析 |
3.1.1 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2 英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3 日本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1.4 德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化 |
3.2 各国金融结构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 |
3.2.1 美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2 英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3 日本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2.4 德国金融市场与场外市场 |
3.3 场外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制度要素分析 |
3.4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4.美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1 美国场外市场结构 |
4.1.1 OTCBB |
4.1.2 OTC Markets |
4.2 美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4.2.1 分层体系 |
4.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 |
4.2.3 监管体系:NASD监管 |
4.2.4 信息披露 |
4.3 美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5.中国场外市场的结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1 中国场外市场结构 |
5.1.1 新三板 |
5.1.2 四板市场 |
5.2 中国场外市场的制度要素与发展 |
5.2.1 分层体系 |
5.2.2 交易制度、退市制度、转板制度 |
5.2.3 监管体系:证监会监管 |
5.2.4 信息披露 |
5.3 中国场外市场的功能总结 |
5.4 本章小结 |
6.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的比较金融制度量化研究 |
6.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6.2 中美场外市场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 |
6.2.1 中美场外市场的规模对比 |
6.2.2 中美场外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对比 |
6.2.3 中美场外市场的市场结构对比 |
6.3 中美制度环境对场外市场作用的实证分析 |
6.3.1 样本选择、变量选取及度量 |
6.3.2 数理模型构建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发达经济体与转型经济体场外市场的比较金融制度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建议 |
7.3 研究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内容 |
四、本文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流动性度量 |
一、流动性水平度量 |
二、流动性风险度量 |
第二节 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
一、交易机制 |
二、投资者结构 |
三、市场波动 |
四、政府政策 |
五、其他因素 |
第三节 流动性溢价理论 |
一、A-M理论 |
二、流动性调整的CAPM模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 |
第一节 新三板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三板的由来 |
二、新三板市场特点 |
第二节 新三板的流动性现状 |
一、新三板的市场成交规模分析 |
二、新三板的流动性结构分析 |
三、新三板不同行业的流动性比较 |
四、新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第三节 影响新三板流动性的政策因素 |
一、交易制度 |
二、分层管理 |
三、个人投资者门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特征分析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测度与个股流动性特征 |
一、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度量 |
二、个股流动性特征分析 |
第二节 基于GARCH模型的市场流动性动态特征分析 |
一、波动聚集性特征检验 |
二、长期记忆性特征检验 |
三、非对称性特征检验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相关性检验 |
一、指标、数据、模型的选取 |
二、DCC-GARCH模型实证结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溢价 |
第一节 变量、模型及数据的选取 |
一、测度指标 |
二、实证模型设定 |
三、样本数据说明 |
第二节 数据的处理 |
一、平稳性检验 |
二、滞后阶数选择 |
三、GRANGER检验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PVAR模型 |
二、脉冲响应分析 |
三、方差分解 |
四、稳定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三板市场制度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做市商引入对流动性的影响 |
一、相关文献及研究假设 |
二、指标选取和模型设计 |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
四、做市商数量与股票流动性水平关系检验 |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二节 分层制度对流动性的影响 |
一、指标选取和模型的选用 |
二、实证分析 |
第三节 降低个人投资者门槛对流动性的影响 |
一、指标选取和模型的选用 |
二、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引入竞价交易制度对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
一、PSM处理 |
二、DID检验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建议 |
一、建立更完善的信息披露准则 |
二、合理引入涨跌幅限制 |
三、降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
四、逐步构建顺畅的转板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单一的全国性证券、资本市场有弊端(论文参考文献)
- [1]后发展国家市场化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构建 ——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D]. 闫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D]. 杨智超. 吉林大学, 2020(08)
- [3]金融杠杆与资产价格泡沫:影响机制及其监控研究[D]. 冯文芳. 东南大学, 2020(02)
- [4]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金融监管改革研究[D]. 王欢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中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孙菲菲. 云南大学, 2019(09)
- [8]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研究[D]. 汪洁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10]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