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开发文献资源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朝木日力格[1](2021)在《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共数字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不论是在信息资源的占有还是在公益性地位以及国家信息战略的支持上都是有优势的,并且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凭借其优势成为这一股数字化浪潮的佼佼者。公共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需要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导致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不谨慎侵犯到作者的相关权利,因而成为着作权人发难的对象。公共数字图书馆一方面需要运行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应对着作权的权利挤压,所以需要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缓和,平衡各方利益。但是现有着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已经无法满足公共数字图书馆的需求。在现行《着作权法》背景下,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呈现出举步难行的困境。《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突破性的改动,不足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侵权问题。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本文旨在解决数字环境下,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问题。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不适用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上,由于立法的完善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无法达成同步导致现有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发挥不出其制度本身的优势。在司法上,由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滞后性,有关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的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厘清着作权限制制度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其实是互相依赖、促进与协调的关系,由此证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中需要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规范。但是数字环境下现有的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了一定的阻碍,所以最后对如何完善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提出建议,目的是为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其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风险。
李然[2](2021)在《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传播市场中存在包括垄断、交易成本过高、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内部化等市场失灵问题,表现为作品无法交易或无法正常交易。这是数字传播技术发展以后产生的问题,根源于着作权私权属性决定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从权利分配的视角,考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演变,从而分析着作权许可制度的运行规律,寻找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根本制度。本文立足于着作权的立法目的,从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理论证成、规则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在蓬勃发展的数字传播市场中适用非自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制度的意见。第一章主要从权利分配视角阐述了着作权非自愿许可演进和数字传播对着作权许可带来的挑战。首先,从着作权许可的根源权利分配入手,明确权利初次分配时设定专有权和权利再分配时选择着作权许可模式是非自愿许可演进的前提。学界也对权利分配的前提,即技术发展带来着作权扩张还是限缩开展了讨论,鉴于此,通过对相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和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明确了在大部分新技术市场上,着作权确实都得到延伸,并控制了作品在相关市场上的传播。但是立法和司法也是相当谨慎地把握着作权效力的边界,以不阻碍技术创新为底线,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初次分配时,在新技术领域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设定专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着作权许可在着作权市场实现权利再分配。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演进中形成了授权许可、集中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补偿金和共享协议,许可模式的选择代表了权利人和公权力对着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取舍。数字传播对着作权许可制度带来挑战,在获取作品自由、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上,对传播效率提出的要求决定了其与现有许可模式之间存在冲突。当然,通过在传统授权许可中发展集中许可机制,解决了数字传播产生的大部分着作权问题。着作权私权属性决定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以非自愿许可为例外的着作权许可制度,赋予着作权人行使专有权的自由,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市场失灵问题的根源。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理论基础。着作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着作权法的立法目标不能动摇,洛克的劳动理论、功利主义理论都是着作权和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平衡在数字传播中着作权人行使专有权的自由和促进社会公众使用作品自由之间的关系,即妥善处理着作权生产和使用的关系,实行“两条腿走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发挥着作权制度在促进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场失灵属于利益冲突,也是数字传播利益分配中各种价值的冲突。利用法理学方法论工具即价值位阶原则,明确着作权法优先保护的价值,成为着作权许可模式或非自愿许可适用的正当性。根据着作权私权自治原则,法律赋予着作权强大的排他性,决定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以非自愿许可为例外的许可模式。非自愿许可成为调整着作权排他性强弱的制度工具,并创新性引入行政法中用于考量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比例原则,从非自愿许可的手段正当性、限制着作权的必要性和未过度负担三个层面,明确在数字传播中市场失灵时,具有提高传播效率、促进作品使用、促进再创作,论证了非自愿许可限制着作权具有正当性。同时,集中许可和合理使用囿于制度自身的局限性,虽然可以解决数字传播中大部分着作权分散性和传播效率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没有解决特定领域内着作权人拒绝授权或无法正常交易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论证了非自愿许可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对于在着作权立法中没有解决的或适用着作权其他制度也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在司法领域反映为侵权诉讼的发生,这就是个案平衡原则存在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为在司法判决中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侵权的诉求,基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以使用费补偿代替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即拒绝禁令救济。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新规则建构。基于非自愿许可制度具有督促着作权人主动行使许可权的功能,对作品的限价也能避免一方提出过高或过低定价,促进作品交易。通过梳理相关立法和典型案例发现非自愿许可的适用规则、定价体系、运行规则在实践发展中的演进。为发现演进规律,运用了市场规律经济学理论作为工具,分析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规则演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不断追求作品使用的过程。他们对接触作品、合理价格适用作品的需求决定了着作权作品的交易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而不能滥用着作权。因此,在建构新规则就是要拟制市场条件,包括在合理使用与非自愿许可的选择上,由于合理使用完全剥夺着作权市场,这是需要谨慎使用的制度。在非自愿许可中设置协商优先机制和着作权人、使用者、政府共同议价定价机制等规则,通过非自愿许可的限价作用,督促自愿许可的使用,使作品的使用回归着作权许可轨道,促进作品交易。进而明确了在数字传播中建立非自愿许可制度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限制着作权,而是通过非自愿许可的公权力确保实施交易,同时对作品进行“限价”,形成作品交易的“保底”方案。以此促使着作权人行使许可权,恢复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消除垄断,降低着作权交易成本,同时,也使其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作品使用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达到以非自愿许可倒逼自愿许可的实施、恢复市场机制的目的,应在非自愿许可的规则方面进行创新设计,如协商效力优先、三方议价定价和备案机制等。这些颠覆了传统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完全剥夺许可权和获酬权中的定价权的制度设计,在非自愿许可制度的运行中创新性地赋予着作权人选择权,以促使着作权人积极行使许可权和正当行使定价权,恢复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着作权交易,回归着作权自愿许可轨道,消除市场失灵,促进作品使用。通过对规则创新性的设计,改变非自愿许可仅是着作权限制的功能,由堵改梳,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既保障了着作权人从作品中获利,又激励后续社会创作,维持了着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实现了着作权法的规制目标。第四章主要是在建构数字传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新规则的基础上,对上述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制度的新规则在数字传播中的适用进行思考。但目前我国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制度设置不合理、对数字传播新领域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对非自愿许可制度的规则没有进行科学总结,使立法和司法缺乏理论支撑所致。对我国在现阶段增设强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进一步对我国数字传播中的法定许可制度的新规则提出完善建议。非自愿许可只是在利益失衡时调整着作权排他性强弱的制度工具,一旦利益平衡的原因消除,那么作品流通应及时回归着作权自愿许可的轨道,由市场机制来主导着作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如下观点:1.着作权的立法目的应从宣誓性的法律规定走向现实,即对着作权的保护和社会公众使用作品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利益应该平衡。当前在人工智能、网播和数字传播上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就是上述利益失衡在市场上的体现。2.颠覆传统非自愿许可特别是传统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对着作权之许可权和付酬权之定价权两个方面采取完全限制的常规做法,设计在非自愿许可的框架下,创新性引入协商效力优先和着作权人、使用人和政府三方议价的定价机制。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将非自愿许可作为“保底”制度,倒逼着作人积极行使着作权,增加作品在市场上的供应数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着作权的立法目的。3.在非自愿许可限制理论上,首次在着作权法领域引入在行政法领域具有理论相通性的比例原则,目的在于将比例原则作为在数字传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着作权领域适用非自愿许可时的具体考量因素。4.对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功能的理解上提出从传统的限制创作转为保护创作的新观点,即传统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功能为限制创作,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具有保护创作的功能。这是由于在数字传播背景下,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着作权法的重心从以作者为中心转为以投资者为中心,从保护创作转为保护投资这一现实引起的。
熊正嵩[3](2021)在《孤儿作品版权利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孤儿作品是指着作权保护期尚未届满,但因为其权利人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却无法建立联系以致潜在使用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得使用权限的作品。因为得不到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者要么选择放弃原定的使用计划,要么选择侵权使用。如果对此类作品不加以立法规制,不仅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会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全球网络化、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孤儿作品的数量也在不断激增。如何破解孤儿作品的利用困境已成为摆在各国立法者台前的现实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探索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最佳路径,并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我国在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所制定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但遗憾的是,《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最终未能获得通过。因此,我国的孤儿作品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故在我国研究该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对孤儿作品问题研究的方向与结论。第二部分是对孤儿作品问题的概述。在厘清孤儿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后,本文指出孤儿作品的产生是有迹可循的,既包含了着作权的保护期延长、着作权的自动保护等着作权制度本身的原因,也包含了技术的进步、版权意识不强等外部原因。此后,本文论述了孤儿作品问题的核心在于孤儿作品利用面临的三个难题,分别是,利用孤儿作品需承担法律风险、利用孤儿作品的成本过高、着作权人的反对。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现状的介绍,旨在阐明我国现行立法无法有效规制孤儿作品的利用的客观事实。首先,本节内容检视了我国与孤儿作品相关的法律条款,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送审稿的有关规定。其次,通过对上述条款的深入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解决孤儿作品问题,存在调整范围不足、对着作权人的权益保护的力度不够、欠缺完善的配套制度等不足之处。最后,在四个层面论证我国立法规制孤儿作品问题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孤儿作品解决方案的考察。这一部分承接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重点分析国外孤儿作品的解决方案,即采取何种举措处理孤儿作品利用中的三个难题,以期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模式的建立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国外的解决法案都以“勤勉查找”+“经济补偿”作为孤儿作品利用的前提条件,但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又有不同。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在结合本文三、四部分的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本部分内容提出了建构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需要明确孤儿作品的内涵,其次在利用模式的选择上,以强制许可加合理使用的双层架构作为作为我国孤儿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案。再次,明确尽力查找的客观标准及其效力。最后,通过对我国现有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发挥其对上述解决方案的配套支持作用。
刘文琪[4](2021)在《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网络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已经从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式互动,进入到了人手一屏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化时代。文化娱乐行业也随之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繁荣和消费水平的激增。信息网络的普及带动了网络文学产业兴起,网络文学作品凭借其无限制的大众化的创作主体、通俗亲民的内容、简易快捷的传播手段,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网络文学作品从仅为文学爱好者的精神家园,逐步演化为以网络文学作品知识产权为核心,链接出版单位、影视、游戏和动漫等厂商多方主体,贯穿网络文学作品的写作平台、线下出版和衍生品开发等环节,实现跨领域版权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在各类产业链中,影视改编已然成为众多衍生产业链中发展最为壮大的环节,在近几年的影视产业中,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影视剧掀起了收视狂潮,发展劲头势不可挡。尽管网络文学作品作为产业链的上游与前端,在影视产业中风光无限,但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在网络空间中被改编的网络文学作品自身存在抄袭的缺陷,亦或是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流转过程的杂乱,文字和影像的转化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依然存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过程中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网络文学作品及影视改编的市场会遭受秩序破坏。因此,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是网络文学作品市场与影视改编市场共同繁荣与健康发展、我国文化事业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当下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文献整理、案例梳理、对比分析等方法,对近几年网络文学作品在进行影视改编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试图发现其中保护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为今后对更多的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中的着作权保护提供借鉴。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比传统文学作品,介绍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义以及其“创作者大众化”、“互动性高”、“内容类型化”特点,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以及传统文学作品的青黄不接,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迎来了快速的发展。而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涉及多方权利主体,授权环节需要明确权利归属,包括网络文学作品作者与平台之间的着作权归属、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剧本与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第二部分从我国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保护中的着作权保护机制展开,涉及影视改编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认定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权利授予、使用、救济四方面,其主要内容即相应地介绍了实质性相似标准、影视授权的相关规定、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相应的司法保护标准和赔偿救济制度,并引出下文所要讨论的重点。第三部分通过对前期绪言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目前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典型侵权现象和纠纷主要包括“融梗”抄袭、影视授权乱象和影视剧本魔改(即是指影视作品剧本改编时对原着作品进行大幅度的改编)三类,探讨从中所反映的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融梗”抄袭中所体现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理论在网络文学作品中适用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原则与构成要件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实质性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以及赔偿救济制度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实现问题;影视授权乱象中所体现的网络文学作品平台与作者、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拥有者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问题;影视剧本魔改所体现的立法规定中概念的抽象化导致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的问题。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三部分的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相关着作权保护和保护中的不足与问题,结合国外优秀经验,对应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寻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独创性理论在网络文学作品的新保护视野,完善侵权诉讼中责任归责与认定的适用,明确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标准与影视改编着作权相关权利的定义,规范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最后从作为着作权权利人的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影视公司乃至影视行业出发对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意识提出建议。
张龙祥[5](2021)在《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慕课教育是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颠覆和重塑传统的教育模式,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教育”的模式,它不仅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同时其还具有大规模性、开放性和在线性特点,这不仅极大促进的知识的广泛传播,也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但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着作权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使得慕课教育在利用版权作品进行课程制作和课程传播过程难以适用传统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而导致慕课教育的产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版权风险。而本文研究主要针对慕课教育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其说明本文不涵盖当前所有的在线教育平台和网络在线教育机构。本文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研究重点,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定许可制度问题所着笔墨不多,为了保证行文的完整性会在第三章和最后一章予以介绍。本文会分析慕课教育的产业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明确慕课教育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对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同时借鉴国外最新的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以此提出适合我国慕课教育产业发展的版权对策。全文一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慕课教育的特殊性,指出慕课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强调慕课教育具有大规模、开放和在线性特征。同时通过对慕课教育的运行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慕课教育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揭示出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即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属性,从而进一步指出,由于其所涉及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法律性质的特殊使得现行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难以适应因其发展,进而指出慕课教育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聚焦于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正当性,由于当前许多学者认为慕课教育涉及到商业内容,作品传播行为难以受到控制,传播的受众较广,使得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的空间较小,因此,该章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下的慕课教育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育,具有教育的公益属性,慕课教育是能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该章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加以论述,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既有利于实现着作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精神,同时也能保障公民享有文化自由和基本的受教育权,此外还有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效率,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第三章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关注点,指出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模式不成熟,现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合理适用四要素来进行综合性分析,明确我国合理适用的判断标准要在坚持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适当的利用美国的四要素来进行解释分析,这既能保证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同时也能保证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灵活性。最后,在明确我国合理适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指出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的解释方法和途径,以此明确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对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差异,介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强调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慕课教育适用存在的难题。第四章结合国际上关于教学性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国际条约规定,以及介绍最新的其他国家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经验,为如何推动我国慕课教育良好发展提供借鉴。尤其是TERA条约中主张教学性侵权的豁免,同时强调在教育研究的前提下,倡导以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诠释三步检验法,同时也主张对市场影响进行限制性解释。而日本2018年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对教学性权利限制进行完善,尤其是一站式许可的法定补偿金制度对我国慕课教育产业版权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盟2018年颁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应成为确定该活动是否属于非商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开对教学机构主体的限制,同时提出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合理补偿与吸收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此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许可不便的情形。这都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提出建议,指出要想解决现慕课教育存在的版权问题,不仅需要对我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还要关注着作权人的利益,适当的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同时也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但是,要想引导慕课教育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版权配套措施,加强版权管理,重要的是要正确区分不同慕课教育平台的性质和对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对收费和非收费课程要区别的对待。同时还要借鉴日本和欧盟的改革经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高作品授权效率,减轻慕课课程制作的成本和版权障碍,同时也可以引入日本的教学性补偿金制度,保障着作权人的基本利益,最终达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李祎璠[6](2021)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文中提出机械的应用解放了人类的双手,机器学习则在解放人类大脑的功能上大有可为。不同于以往对创作的工具性介入方式,机器学习以大数据为依托,自主抓取的数据信息数以万计。暂且不论如何辨别某种数据信息是否属于作品,如果对构成作品的信息一一进行取得许可同意,那么从事研发机器学习技术的组织(企业)将不堪重负,将严重阻碍技术发展和应用。与此同时,如果机器学习对作品数据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那么权利限制事由极容易为人工智能企业所滥用,反而危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作者利益。机器学习的作品使用陷入着作权侵权的窘境,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端的开发蒙上了阴影。机器学习引发的着作权侵权问题值得深思。因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机器学习技术发展中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机制进行探索。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器学习技术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机器学习原理进行阐述,一方面,从机器学习概念出发,以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的关系为着眼点,分析机器学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准确定位,根据对训练数据标注的不同对机器学习进行分类,以明晰本文的探讨对象。另一方面,从机器学习“创作”过程出发,根据机器学习“创作”阶段任务的不同,将其拆解为数据准备和数据利用两个阶段,并结合机器学习系统基础架构,简要梳理其与现有着作权制度的矛盾根源。第二部分是对机器学习技术各个应用阶段的侵权分析。首先,在数据准备阶段,机器学习可能通过违背爬虫协议、私自抓取数据库作品素材、强制达成用户许可协议和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等多样化的数据收集方式面临侵权风险。其次,在数据利用阶段,机器学习的行为过程可拆解为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和计算机数据分析行为,仍然分别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可能性。第三部分是探讨机器学习技术冲击下着作权基础架构的调整问题。首先溯本清源,分别梳理《着作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和权利本位,以明确传统《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其次立足当下,《着作权法》不确定性加剧,着作权扩张与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分享的诉求日渐失衡,分析机器学习技术给着作权制度平衡带来的影响。最后展望未来,《着作权法》应在宽松与严苛之间寻求利益保护平衡点,并应更注重回应技术发展对知识共享需要的呼声。第四部分重点为机器学习在数据准备阶段的侵权风险提供化解机制。从使用人角度来讲,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着作权授权模式在不同商业模式下满足新型互联网技术主体利用和传播作品的需要方面已略显捉襟见肘,为此提出构建着作权弹性授权机制。对于权利人而言,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问题逐渐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此通过比较美国和欧盟版权立法中关于限制技术措施的规定,以期为我国技术保护措施规制提供镜鉴。第五部分重点探寻机器学习数据分析阶段的侵权风险化解机制。首先是对域外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的立法评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分别立足于自身版权体系的立法传统并积极进行立法或司法的有益尝试。为我国机器学习数据分析阶段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研究提供了范式。其次是对我国机器学习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的立法构建。我国学者以合理使用规则为范本,在证成机器学习分析和使用作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已提供了多种可选方案。为此,在逐个分析以上可选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伯尔尼公约》和TRIPs中规定的“三步检测法”,拟提出对机器学习之数据分析行为的着作权保护例外制度设计,以明确机器学习对作品利用的合法性。
谢晶[7](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朱雪忠,代志在[8](2021)在《我国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新时代,着作权风险成为困扰图书馆发展的问题。文章以风险管理为理论视角,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三方面归纳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成果的共识和分歧。在风险识别方面,现有研究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流程分析等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而随着图书馆业务类型的丰富和着作权法律的修订,亟待引入新的风险识别模式以应对风险因素的快速扩张;在风险评估方面,图书馆着作权风险评估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评估过程过于依赖研究者自身或专家的主观认识,缺少客观数据支撑,不同研究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结果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在风险管控方面,现有研究强调内部管理、合同、社会治理等各种手段的协同作用,但未能阐明各措施的防控效果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规风险管理框架,能够很好地整合现有研究基础,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为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工具。
陈妙妙[9](2020)在《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作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井喷式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自媒体“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网络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从学界业界存在的争议的自媒体“洗稿”行为是否侵权着手,基于自媒体“洗稿”的网络出版传播行为并未纳入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制范畴。因此,本文拟尝试从版权保护和网络传播权的法理层面以及媒体运营的传播学视角,对自媒体“洗稿”现状及成因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展开法理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自媒体“洗稿”行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行业规制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以期对国家进一步规范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更好地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和生态提供参考和帮助。
杨雨[10](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二、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开发文献资源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开发文献资源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有关公共数字图书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公共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问题 |
二、着作权限制制度对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过程中的影响 |
(一)公共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关系 |
1.历史渊源与发展 |
2.公共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限制制度相互促进的关系 |
(二)着作权限制制度在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适用的重要性 |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是利益平衡的体现 |
2.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促进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 |
三、我国公共数字图书馆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存在的困境 |
(一)现行着作权限制制度不适用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 |
(二)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缺陷 |
(三)在数字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 |
(四)技术措施阻碍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
(五)利益平衡呈现出失衡状态 |
四、国外立法经验分析与借鉴 |
(一)美国的立法经验 |
(二)德国的立法经验 |
(三)俄罗斯的立法经验 |
(四)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
(五)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
(一)合理使用制度应当采取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二)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
1.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可数字化复制的范围 |
2.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数字化复制的目的 |
(三)在法定许可制度中创设公共数字图书馆的特殊规定 |
(四)建立数字文献资源统一授权使用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理论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演进与挑战 |
第一节 权利分配视角下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演进 |
一、权利分配前提:着作权扩展与限缩的争论 |
二、权利初次分配:专有权在数字传播中的适用 |
三、权利再次分配:着作权许可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数字传播背景下着作权市场面临的挑战 |
一、促进作品自由流通从宣誓性的规定与市场需求的矛盾 |
二、数字传播中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冲突 |
三、数字传播中市场失灵现象的影响 |
四、数字传播中权利分配障碍的掣肘 |
第三节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制度考量 |
一、自愿许可在数字传播的适用中面临制度障碍 |
二、替代性制度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具有局限性 |
三、非自愿许可在调整市场失灵的积极作用 |
第二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非自愿许可以公共利益理论为证成基础 |
一、公共利益系着作权立法、司法的价值导向 |
二、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法理学证成 |
三、非自愿许可的正当性的法经济学证成 |
第二节 非自愿许可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 |
一、数字传播遵循着作权利益平衡理论 |
二、数字传播着作权利益平衡呈现新特点 |
三、非自愿许可调整数字传播中着作权的边界 |
第三节 非自愿许可以限制理论确定限度 |
一、利益冲突遵循价值位阶原则 |
二、市场失灵适用比例原则 |
三、利益再调整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
第三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新规则建构 |
第一节 完善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适用规则 |
一、恪守公共利益优先 |
二、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着作权交易 |
三、根据法律习惯选择非自愿许可的类型 |
第二节 优化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定价规则 |
一、以市场价格机制调和各方利益冲突 |
二、建立着作权人、使用者、政府共同议价的定价模式 |
三、建立多层次定价体系激活非自愿许可功能 |
第三节 建构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运行规则 |
一、确认非自愿许可中自愿许可协议的优先效力 |
二、在数字传播中建立非自愿许可的事前或事中备案机制 |
三、完善保障非自愿许可运行成效的裁决程序 |
第四章 我国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增设数字传播强制许可制度 |
一、设置强制许可制度满足公共利益和作品流通的需要 |
二、强制许可制度符合当下数字传播对传播效率的需求 |
三、增设强制许可的制度成本分析 |
第二节 调整数字传播法定许可适用范围 |
一、调整现有公共利益目的法定许可 |
二、增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作品法定许可 |
三、扩展广播作品法定许可 |
四、设立数字音乐作品法定许可 |
第三节 完善数字传播法定许可付酬机制 |
一、提高报酬标保障着作权人的作品经济利益 |
二、遵循数字传播自愿协商优先原则 |
三、设立裁决程序发挥非自愿许可制度功能 |
第四节 完善数字传播拒绝禁令救济制度 |
一、拒绝禁令救济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
二、拒绝禁令救济机制的特殊裁判规则 |
三、拒绝禁令救济机制的规则化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孤儿作品版权利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二、孤儿作品问题概述 |
(一)孤儿作品的界定 |
1.孤儿作品的概念 |
2.孤儿作品的特征 |
(二)孤儿作品的形成原因 |
1.制度因素 |
2.非制度因素 |
(三)孤儿作品问题的提出 |
1.孤儿作品利用易陷入违法 |
2.孤儿作品利用的成本高 |
3.着作权人的权益保障难 |
三、我国着作权法视野下的孤儿作品 |
(一)我国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现状 |
1.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孤儿作品的规定 |
2.《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孤儿作品的规定 |
3.对孤儿作品立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对孤儿作品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1.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
2.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再平衡的需要 |
3.保护孤儿作品着作权人权益的需要 |
4.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
四、域外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方案的考察 |
(一)责任限制模式 |
1.责任限制模式的内容 |
2.责任限制模式评析 |
(二)特定限制模式 |
1.特定限制模式的内容 |
2.特定限制模式评析 |
(三)强制许可模式 |
1.强制许可模式的内容 |
2.强制许可模式评析 |
(四)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 |
1.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的内容 |
2.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评析 |
五、构建我国孤儿作品利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明确孤儿作品的内涵 |
(二)确立和完善孤儿作品利用制度规则设计 |
1.确立“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的孤儿作品利用制度 |
2.规范孤儿作品利用的授权程序 |
(三)制定“尽力查找”的实施细则 |
1.确定“尽力查找”的客观标准 |
2.规范查找结果的效力认定 |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1.加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 |
2.完善我国着作权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纠纷案例梳理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概述 |
(一)网络文学作品与影视改编 |
1.网络文学作品的界定 |
2.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性 |
3.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发展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涉及的着作权归属 |
1.网络文学作品与发表平台的着作权归属 |
2.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3.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
二、我国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相关着作权保护机制 |
(一)影视改编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认定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授予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使用 |
(四)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救济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影视改编的网络文学作品“融梗”抄袭难遏制 |
1.着作权理论对网络文学作品保护存在缺陷 |
2.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责任归责与认定等存在困难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问题难规制 |
1.网络文学作品发表平台与作者合同签订不平衡 |
2.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拥有者与影视公司合同约定不明晰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剧本改编合理界限难界定 |
四、完善我国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着作权理论对网络文学作品保护的适用 |
1.完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网络文学作品中的适用 |
2.提高独创性理论与网络文学作品的适配 |
(二)细化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的相应制度 |
1.完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适用 |
2.确立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的指导原则 |
3.明确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标准 |
(三)规范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 |
(四)明确影视改编着作权相关权利的定义 |
(五)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意识 |
1.提升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
2.培养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方对着作权的尊重意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慕课教育及其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第一节 慕课教育的特殊性 |
一、开放性 |
二、大规模性 |
三、在线性 |
四、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慕课教育合理使用适用存疑 |
二、慕课教育法定许可不便 |
三、慕课教育侵权风险提升 |
第二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角度-利益平衡分析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利益平衡内容 |
二、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体现利益平衡价值 |
三、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实现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角度-受教育权与文化自由考量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保障公民的文化自由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平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角度-效率分析 |
一、法经济学中效率内容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效率分析 |
第三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
二、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
三、我国合理使用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特定且特殊 |
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三、不得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发展 |
一、教学的主体的性质 |
二、教学的模式 |
三、作品利用方式 |
四、作品的影响程度 |
第四节 慕课教育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行性 |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
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慕课教育 |
第四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 |
二、WCT与WPPT |
三、TERA条约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 |
第一节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一、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
二、调整我国慕课教育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一、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变 |
二、扩大教学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慕课教育配套措施 |
一、加强慕课教育平台版权管理 |
二、构建合理的版权许可制度与报酬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机器学习的着作权基础分析 |
2.1 机器学习技术概述 |
2.1.1 机器学习原理 |
2.1.2 机器学习过程 |
2.2 机器学习行为定性 |
2.2.1 机器学习所涉数据的边界 |
2.2.2 机器学习行为的着作权定性 |
3 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分析 |
3.1 数据准备阶段的侵权风险 |
3.1.1 多样化数据收集的行为风险 |
3.1.2 技术保护措施下的侵权风险 |
3.2 数据利用阶段的侵权风险 |
3.2.1 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风险 |
3.2.2 计算机数据分析行为风险 |
4 机器学习的冲击与着作权基础架构的重塑 |
4.1 着作权制度的固有基础架构 |
4.1.1 着作权原有的正当性基础 |
4.1.2 私权本位和利益平衡 |
4.2 机器学习对着作权制度的冲击 |
4.2.1 加剧《着作权法》的不确定性 |
4.2.2 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失衡 |
4.3 着作权制度利益平衡格局的重塑 |
4.3.1 利益失衡下的权利弱化 |
4.3.2 技术诉求下的利益共享 |
5 数据准备阶段的着作权风险化解 |
5.1 着作权授权模式综述 |
5.1.1 着作权授权模式的立法范式 |
5.1.2 着作权弹性授权的模式构建 |
5.2 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 |
5.2.1 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
5.2.2 国外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经验 |
5.2.3 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调整 |
6 数据分析阶段的着作权风险化解 |
6.1 域外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 |
6.1.1 美国:宽松的无条件例外模式 |
6.1.2 欧盟:严格的有条件例外模式 |
6.1.3 日本:宽泛的计算机分析例外 |
6.2 我国数据分析的着作权例外模式选择 |
6.2.1 应对机器学习技术的可选方案 |
6.2.2 增设着作权保护例外条款及其内容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概述 |
1.1背景 |
1.2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的重要性 |
1.3我国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的复杂性 |
1.4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综述的意义和方法 |
2图书馆着作权风险识别 |
2.1风险识别的方法 |
2.2具体的风险因素 |
3图书馆着作权风险评估 |
3.1风险评估的方法 |
3.2风险评估的结果 |
4图书馆着作权风险防控 |
4.1管理视角下的风险防控措施 |
4.2合同视角下的风险防控措施 |
4.3社会治理视角下的风险防控措施 |
5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的特点 |
6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展望 |
(9)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概述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概念 |
二、自媒体“洗稿”表现方式 |
(一)改变作品关键词 |
(二)改变作品符号组合 |
(三)故意混淆作品来源 |
(四)现代科技的智能洗稿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影响 |
(一)呈现跨平台发展趋势 |
(二)扰乱市场正当竞争规则 |
(三)打破网络内容生态平衡 |
第二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理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性质 |
(一)自媒体“洗稿”案件及事件分析 |
(二)自媒体“洗稿”的法理界定分析 |
二、涉及的主要侵权行为类型 |
(一)侵犯着作人身权 |
(二)侵犯着作财产权 |
三、自媒体“洗稿”侵权例外情形 |
(一)合理使用制度 |
(二)法定许可制度 |
(三)“避风港”原则 |
第三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规制现状 |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 |
(二)政府的专项整治 |
(三)行业的监督管理 |
(四)平台的举报措施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到位 |
(三)侵权责任认定依据不清晰 |
(四)司法实践中惩治力度不够 |
三、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难的原因 |
(一)判定自媒体“洗稿”侵权具有不确定性 |
(二)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原创作者的需求 |
(三)原创作者首选第三方平台作为维权路径 |
第四章 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与借鉴 |
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英国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三)欧盟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四)日本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二)英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欧盟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四)日本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二)英国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三)欧盟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四)日本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分析 |
第五章 完善对自媒体“洗稿”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推进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明确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界定 |
(二)广泛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制 |
(三)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
二、多举措强化网络服务者的监管责任 |
(一)提高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审查 |
(二)完善平台投诉渠道健全机制 |
(三)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强监管 |
三、统一“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 |
(一)明确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
(二)综合确立司法裁定的应用原则 |
(三)依托第三方机构判定侵权事实 |
四、加大行政与司法协同综合惩治力度 |
(一)强化行政规制措施的有效运用 |
(二)采取惩罚性赔偿降低重复侵权 |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及预防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10)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网络条件下图书馆开发文献资源对着作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朝木日力格.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D]. 李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孤儿作品版权利用问题研究[D]. 熊正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刘文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张龙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6]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D]. 李祎璠.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7]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我国图书馆着作权风险研究综述[J]. 朱雪忠,代志在. 图书馆论坛, 2021(03)
- [9]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妙妙.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10]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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