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杜超君[1](2021)在《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秘密较其它知识产权客体而言,其不具有独占性。即秘密持有人不能排除他人拥有并使用与其相同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的来源,可以是基于独立研发,也可以是通过反向工程。反向工程能够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与创新,在防止技术垄断方面具有着重要作用。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反向工程的实施过程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虽2007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反向工程是合法获取技术信息的行为,但是对反向工程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反向工程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利用北大法宝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07年后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总结出目前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裁判状况。在众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中以反向工程进行抗辩的案件占比低,利用反向工程抗辩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其中部分案件仅仅用反向工程难易来证明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为了更好的反映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存在的问题,在诸多案件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总结出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合法性认定条件不统一;禁止反向工程合同条款的效力不明确;通过反向工程所得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受限的问题。第三章对目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秘密主要规定中缺少对反向工程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及行业规定中对其做了简单规定。因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行业规定只是参考性建议,导致仅有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实际所需。对此,第四章中对域外关于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对有关司法判例及禁止反向工程合同条款的态度做归纳分析。为了更好提出解决建议,第五章在法经济学与法哲学的视角下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进行分析,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在促进创新效率、节约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同时在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及彰显公平正义方面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域外做法的借鉴及有关理论分析基础上,第六章从立法角度出发,为更好的协调反向工程制度,提出对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明确反向工程的抗辩要件,明确不同情形下禁止反向工程合同条款的效力,反向工程要以促进创新为导向的完善建议。
孙恩静[2](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冯秋翔[3](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邓清之[4](2019)在《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争夺的资源从生产资料扩大到对人才的争夺,因为人才可以成为企业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因素。然而竞业限制(本文所提及的竞业限制专指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作为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重要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人才的流动。在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规范使用竞业限制制度产生了许多竞业限制纠纷。如何从立法角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竞业限制纠纷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了本文研究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大的动因。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提出在竞业限制制度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不断的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是劳动者无权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解读。在本节里,主要阐释了竞业限制及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概念。重点阐述了竞业限制制度中的法益冲突及其平衡原则,明确当法益冲突产生时,优先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即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然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叙述了关于竞业限制的三个法律问题的不同争论,笔者也对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评析。笔者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为了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择业权,主张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无效、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之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应当享有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完善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希望竞业限制这一制度能在实务中真正发挥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综上所述,全文以康晓军的案例展开了对竞业限制中相关问题的讨论,最终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希望本研究能够对法律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希望竞业限制制度愈加完善。
彭楚[5](2019)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是无法有效解决的难题。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的关键,其蕴含的巨大的价值能为企业创造难以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正因如此,通过非法行为窃取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发,因为商业秘密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目前而言,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对商业秘密的立法规定主要散布在各部分法中,各部门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针对性不同,且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相去甚远,由此导致在实务操作层面经常出现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难以适用,增加了法官司法审判的难度。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专门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是我国目前所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效果最好的制度措施。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专门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是我国目前所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效果最好的制度措施。竞业限制的本质是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行平衡、运用法律手段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兼顾调和。同时,它反应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各种权利冲突中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所以本文以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为切入点,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在欧美发达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此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非常普遍的情况。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约定离职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原单位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这样的竞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有效地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与此同时,由于目前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立法规定比较粗略,导致实际生活中对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不够合理,比如竞业主体范围、经济补偿金数额规定等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本文以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相关立法现状。首先,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阐述我国实际生活中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突出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立法层面缺陷与不足;其次,论述竞业限制的理论依据,包括竞业限制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等,并讨论竞业限制所保护的法益及法益冲突,探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需考量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对签订对象、竞业范围和竞业期限方面等方面的限制;最后重点论述竞业限制协议主体范围对协议的效力影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包括接受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有亲密关系的人员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文参考了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例,借此来分别对应分析当前我竞业限制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助对案例的分析,结合理论界关于这些竞业限制问题的争议,希望提出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江锴[6](2016)在《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无论我国还是外国,竞业限制活动均由来已久,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现行法而言,各国均有相关的立法规范,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然而,尽管立法规范不少,但无论是实践中的制度运行现状,还是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竞业限制在制度功能、法理基础、类型化规范、最新发展等重要问题上仍存在不少争议有待厘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使制度运行更加合理顺畅,笔者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分五个部分,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中的若干重要及有争议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观点、建议。第一章为“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笔者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考察了立法规范竞业限制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认为目前学界主流的“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权及劳动权”的观点既不准确,也不全面,更无法回应现实中为何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可能须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制度功能应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维持竞争优势、保护商业秘密、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其中,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第二章为“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基于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不少学者将判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归结为该制度能否衡平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对此不予赞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研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法理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甚至较为核心的研究课题,也是现有研究尚存不足的地方。通过界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涵以及分析权利冲突理论,可以发现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即,商业秘密权是财产权,但其不是一种内涵单一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束,其内涵中就包含了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的内容,且我国现行法也已对约定不竞业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由此对择业自由权造成的限制就具有正当性,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并非当然存在权利冲突。第三章为“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竞业限制被类型化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定不竞业义务是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约定不竞业义务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给付义务,因此两者具有各自不同的规则体系。本章中,笔者运用忠实关系理论,通过对作为法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委任关系,以及作为约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劳动关系的比较分析,并借鉴比较法上的规则,可以发现,“普通劳动者应履行法定不竞业义务”的优势观点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成立,法定不竞业的义务主体不应包括普通劳动者,在没有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请求普通劳动者履行不竞业义务。第四章“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通过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缔约目的意思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现行法已基本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空间的压缩,在事前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缔约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随意向劳动者发出协议要约;另一方面通过对协议生效条件的判断以及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内容的直接补正,在事后司法机关也能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滥用缔约优势地位的行为有相对准确地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项下正当缔约目的的实现。因此,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和终止制度是预防、制止竞业禁止权滥用的最有效工具”的观点不具正当性。第五章“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是比较法上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最新发展出的内容以及重要的组成部分。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都属于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本章通过介绍和分析这两项制度的相关内容,指出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以及脱密期制度与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及花园假期制度有较大的相似性,具备进行比较借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通过适当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及脱密期制度,也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
邓恒[7](2016)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文中研究指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类型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劳动者既是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实施者,那么劳动者接触和知悉商业秘密就成为其必然的结果。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被盗窃或者泄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得不穷尽所有的办法以避免或者减少这种可能性,甚至不惜限制雇员的就业自由,这势必会进一步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正因如此,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两者的平衡与协调,都已逐渐成为商业秘密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重要议题。首先从我国劳动法研究领域来看,基于劳动者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的保障,不少学者对雇员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及经济补偿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讨,并且形成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无论是商事领域的公司法,还是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与概念方面都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再次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最新研究动态来看,竞业禁止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受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此类纠纷案件也一直备受学界的密切关注。最后从目前所能获得的研究资料来看,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与竞业禁止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显得有些不适应,尤其是实践操作中,竞业禁止存在被曲解,甚至被不当泛化之现状趋势,这都偏离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来方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简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其制度的合理设计及其所涉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域外考察到竞业禁止制度构建、从典型案例量化研究到理论学说、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博弈,通过查阅和研读国内外大量文献后,采用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路径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的且具有立法及实践意义的学术观点。全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及意义,同时对本文需要研究的议题范围,及所能获得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且在此基础上表明了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无论是有效性考量因素,还是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此些立论皆有参考国外立法例及学说。为了能够较为全面的理解这些国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实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以横向和纵向的视角作一梳理。此外,通过考察竞业禁止在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发展与现状,达到追根溯源,探究制度本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理论观点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例参考及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从立法例及附随问题的探讨、及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有效性认定标准这几个方面,对于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作一全面的阐述,从中分析并且指出当前制度及运行中的不足之处。本文的案件实证分析过程中,收集了我国各级法院以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为案由的共计300多份判决文书,经过进一步筛选最后确定其中的200份为分析样本。此外,收集了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这5个地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以此作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尝试从中梳理出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相关重要问题的现行做法和重要观点,并且以此为视角归纳出层出不穷又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从而本章在本文中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二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为解决现状问题,首先应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作一分析与认识,从而尽可能的明确竞业禁止存在的理论依据及价值目标,为后续章节的内容布置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其次,竞业禁止在每个不同时期都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要全面认识该项制度,有必要从伦理学、法理学及经济学这些方面对其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保障之间需要适度的平衡与协调,以及竞业禁止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之社会公益、商业秘密与雇员人格财产权之间的冲突。那么竞业禁止中所涉及的多项权益冲突之间如何平衡与协调,无疑成为该项制度之正当性所应考量的主要内容,也即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原则。毋庸置疑,清楚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权益冲突与协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的前提与基础。第四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第五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财产权属性,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契约的属性,所以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本质差异。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是雇佣双方的一种合意表达,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一种约定义务,因此在法律责任适用上同其他一般合同并无二致,主要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雇主、雇员违法竞业禁止协议所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此外作为与前雇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之离职雇员再就业的新雇主即“第三者”是否需对离职雇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应是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上一个无法回避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六章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在前些章节所探讨和归纳的理论观点、司法见解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最后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见解以竞业禁止审查程序、立法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呈现出来。具体而言,按照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本章的解决问题之逻辑顺序,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分阶段的审查程序,先作有效性审查,再作合理性审查,并且对于各阶段审查所建立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论述。(二)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考察,提出立法建议:(1)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应限于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3)竞业禁止的人员需进一步严格限定;(4)现行规定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建议修改;(5)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建议进一步细化;(6)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建议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三)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1)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2)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陈晓钟[8](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王澜霏[9](2014)在《商业秘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社会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在激烈而残酷的竞争环境中,商业信息瞬息万变,商业机遇此消彼长。在此背景下,商业秘密逐渐正成为了商人们追逐利润的“秘密武器”,以至于最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规制。在本文,笔者主要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以价值分析的方法作为补充。在第一章,笔者首先通过概念比较试图回答一个前置性问题,即“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而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商业秘密的特征把握和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定性。在第二章,笔者以司法运作为切入点,通过竞争法理论知识试图分析竞争法参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理论机理,即“为什么保护商业秘密?”。在第三章,笔者以制度设计为切入点,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加以制度比较,从而尝试回答其他国家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后,笔者将视角回归我国大陆,以制度修正和案例分析为切人点,对于我国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加以分析、论证。我们发现: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在于淳化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竞争。而商业秘密的特性和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商业秘密权是通过反面设权的方式构建的。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商业秘密侵权和纠纷不断增多,我们必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建立我国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框架。
汤茂仁[10](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二、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相关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裁判现状概述 |
一、反向工程抗辩事由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的应用现状 |
二、司法判例中关于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裁判现状 |
第二节 相关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
一、构成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认定条件不统一 |
二、“禁反条款”效力不明确 |
三、反向工程所得技术信息的使用范围受限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规定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司法解释 |
一、对反向工程客体取得的规定 |
二、规定相对原则化 |
第二节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司法文件 |
一、对反向工程所得技术信息使用的规定 |
二、规定了实施主体的限定条件 |
第三节 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行业规定 |
第四章 域外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保护实践 |
第一节 域外关于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
一、美国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规定 |
二、欧盟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规定 |
三、其它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规定 |
第二节 域外判例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认定 |
一、域外判例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认定 |
二、域外司法实践对“禁反条款”的态度 |
第三节 域外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之评析 |
第五章 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经济学与法哲学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属于知识产品 |
二、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符合“效益原则” |
三、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利于提高创新 |
四、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可以防止垄断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哲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反向工程以利益均衡为原则 |
二、商业秘密反向工程以正义为价值追求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立法 |
一、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 |
二、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所遵从的原则 |
第二节 明确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抗辩成功的条件 |
一、实施对象合法 |
二、实施主体合法 |
三、其他抗辩条件 |
第三节 明确“禁反条款”的法律效力 |
一、承认意思自治的情形 |
二、意思自治的例外 |
第四节 以促进技术创新为导向 |
一、反向工程所得技术信息的使用范围 |
二、鼓励将相关技术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3)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评析 |
(三)本案中的焦点问题 |
二、竞业限制中法律冲突的平衡原则 |
(一)竞业限制解读 |
(二)竞业限制中的法律冲突 |
(三)平衡竞业限制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
三、对案例中三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一)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探究 |
(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须继续履行的问题探究 |
(三)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条件合理性的探究 |
四、完善竞业限制中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 |
(一)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规定的立法建议 |
(二)对劳动者需继续履行规定的立法建议 |
(三)对劳动者无权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路线 |
(五)论文拟定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二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概述 |
(一)商业秘密概述 |
(二)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
(三)竞业限制概述 |
三 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缺陷分析 |
(二)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救济问题 |
四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考量的因素 |
(一)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标准 |
(二)协议主体对竞业限制效力的影响 |
(三)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效力的影响 |
五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 |
(一)统一竞业限制立法 |
(二)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合理性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述框架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现实需求之一:竞争优势的维持 |
一、竞业限制的缘起 |
二、现代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概述 |
三、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节 现实需求之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事实上保守商业秘密的难处 |
二、获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难点 |
三、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 |
第三节 现实需求之三: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禁止 |
一、择业自由的具体表现 |
二、存在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原因 |
三、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及其内涵 |
一、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学理辨析 |
二、商业秘密权属于特殊的知识产权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来源 |
一、商业秘密权不仅是财产所有权 |
二、对商业秘密现实侵害的救济:侵权法上的规则 |
三、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措施的权利来源 |
第三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衡平功能及其合理化 |
一、权利冲突理论相关问题概述 |
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需要制度规范 |
三、合理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 |
第一节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概述 |
二、比较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
第二节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
一、忠实关系理论与法定忠实义务的不同内涵 |
二、普通劳动者不应是法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
第三节 法定不竞业义务的性质——兼与约定不竞业义务的比较 |
一、法定不竞业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
二、作为主给付义务的离职不竞业义务的相关履行规则 |
三、不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 |
第一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 |
二、比较法上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一、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法定生效要件的规范层次 |
二、规范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生效条件的正当性分析 |
三、现有立法能够实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给付均衡 |
第五章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美国法上的规则与本土化的可能 |
一、美国法上的竞业限制禁令制度——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二、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的本土化可能 |
第二节“豪华版竞业限制”:花园假期规则及借鉴 |
一、花园假期(Garden Leave)概述 |
二、花园假期的优势 |
三、有效的花园假期约款应满足的条件 |
四、花园假期的本土化借鉴:提前通知期规则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 |
一、竞业禁止在美国的发展与现状 |
二、竞业禁止在德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三、竞业禁止在日本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一、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例及附随问题探讨 |
二、我国竞业禁止的案件实证分析 |
三、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 |
四、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伦理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忠实义务理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一、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 |
二、平等就业权的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经济学基础 |
一、微观经济视角:代理成本理论 |
二、宏观经济视角:合理限制竞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 |
第一节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关系 |
一、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 |
二、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自由竞争之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人格财产权的冲突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与协调 |
一、生存权适当优位 |
二、利益平衡规则 |
三、合理限制原则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一、特定对象及一般雇员 |
二、经营主体间的竞业禁止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客体范围 |
一、正当的商业利益 |
二、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时空范围 |
一、限制期限 |
二、限制区域 |
三、职业活动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
一、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 |
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关联性 |
第二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 |
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主责任 |
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员责任 |
四、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第三者责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 |
第一节 审查程序的建议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三、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
四、竞业禁止协议两阶段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内容及条款的建议 |
二、立法技术及形式方面的建议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一、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 |
二、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商业秘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Abstract 目录 1 引言 |
1.1 核心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资料的择选 |
1.3 研究方法的运用 2 商业秘密的基本界定与判断:追问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 |
2.1 商业秘密的内涵界定问题: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
2.1.1 国外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
2.1.1.1 商业秘密的早期形成 |
2.1.1.2 商业秘密的比较观察 |
2.1.1.3 商业秘密的国际实务 |
2.1.2 我国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
2.1.2.1 商业秘密的现行规定 |
2.1.2.2 商业秘密的概念辨析 |
2.1.2.3 商业秘密的主要范围 |
2.1.3 通常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
2.1.3.1 商业秘密的域外法观察 |
2.1.3.2 商业秘密的域内法态度 |
2.2 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问题:如何判断“商业秘密”? |
2.2.1 首要特征-秘密性:什么是商业秘密的“前置标准”? |
2.2.1.1 信息定性判断:私密信息 |
2.2.1.2 信息定量判断:新颖信息 |
2.2.1.3 裁判要旨分析一:“秘密性”的起止时点判断 |
2.2.2 本质特征-价值性:什么是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 |
2.2.2.1 收益获取层面:经济价值 |
2.2.2.2 实际操作层面:实用价值 |
2.2.2.3 裁判要旨分析二:“价值性”的具体考量因素 |
2.2.3 外观特征-管理性:什么是商业秘密的“形式标准”? |
2.2.3.1 正向管理措施:保密措施 |
2.2.3.2 反向管理措施:保护措施 |
2.2.3.3 裁判要旨分析三:“管理性”的典型判断事项 |
2.3 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问题:商业秘密可以被“权利化”吗? |
2.3.1 民商法中的“有形财产”思维:财产权利 |
2.3.2 知识产权法中的“无形财产”思维:知识产权 |
2.3.3 经济法中的“公平竞争”思维:竞争权利 3 我国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视角 |
3.1 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的司法理念分析 |
3.1.1 市场秩序的良性竞争:守规矩 |
3.1.2 商业道德的法律底线:不泄密 |
3.2 商业秘密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功能分析 |
3.2.1 秩序功能:以市场秩序的维护为出发点 |
3.2.2 行为功能:以市场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
3.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境况与完善 |
3.3.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困境 |
3.3.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完善 4 我国商业秘密的制度完善:以域外典型立法体例为借鉴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分析 |
4.1.1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
4.1.1.1 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成文法体系 |
4.1.1.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扩张及适用除外 |
4.1.1.3 禁令救济和惩罚性赔偿的新救济方式 |
4.1.2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
4.1.2.1 首创商业秘密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4.1.2.2 设置商业秘密保护的多元义务类型划分 |
4.1.2.3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和刑事法救济 |
4.1.3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 |
4.1.3.1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反不正当理论 |
4.1.3.2 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的多元救济措施 |
4.1.3.3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救济手段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大陆分析 |
4.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 |
4.2.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展望 |
4.2.2.1 立法模式问题:三种立法模式之间的优缺点衡量 |
4.2.2.2 行为模式问题:反面义务规则和多元化救济措施 |
4.2.2.3 权利限制问题:商业秘密的公益限制和私益限制 |
4.2.2.4 竞业限制问题: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5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10)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D]. 杜超君. 兰州理工大学, 2021
- [2]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3]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4]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D]. 邓清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制度研究[D]. 彭楚.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6]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D]. 江锴.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邓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9]商业秘密法律问题研究[D]. 王澜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09)
- [10]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