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片面发展的恶果(论文文献综述)
张爽[1](2021)在《普法短视频内容生成策略研究 ——以B站“罗翔说刑法”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普法的方式和方法不断革新迭代,时下最火热的短视频形式,凭借其时间简短、内容简明扼要、趣味性强、互动性高等优势,逐渐成为了当下人们最喜欢的普法形式之一。那么以增强普法效果为目的,同时为了能与人们走得更近,很多官方普法机构在各个短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入驻其中,利用对普法方式的革新,获得了人们的关注和喜欢。以B站内容创作者罗翔和他的“罗翔说刑法”系列内容为例,其一改人们固有印象中法律科普时的严肃说教姿态,通过创新,用人们喜欢的方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同时给用户带去了前所未有的新鲜感,得到了用户的如潮好评,实现了普法宣传的目的。本文会从“罗翔说刑法”的内容是如果产生的,作为切入点,剖析这一系列被人们接受和喜欢的原因,以及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如果去改进,希望可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使得短视频切实起到应有的效果,让人们养成良好的法治理念。本文共分为绪论和四个章节,绪论部分介绍选题相关情况。第一章研究普法短视频的兴起,分析普法传播的内容特点和短视频普法传播动因。第二章主要是“罗翔说刑法”的作品分析。第三章主要是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出发,以“罗翔说刑法”2020年发布的112条内容为研究样本,从“罗翔说刑法”内容的选题、制作以及传播三个维度来研究罗翔如何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第四章,主要是分析普法短视频内容存在问题及优化策略,探讨如何规范普法短视频健康发展,保证普法短视频的价值引导功能,真正发挥普法短视频的法治引导作用。
吴永慧[2](2021)在《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研究》文中提出贾平凹是中国文坛的一棵常青树,从文五十年来笔耕不辍,在散文、诗歌、小说等多个领域均有建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他的长篇小说创作,至今已经发表了十八部长篇小说,他的作品量质并存,构成了中国当代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对象。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到贾平凹的小说创作时发现,除了小说正文,贾平凹还为每部长篇小说创作了序跋,短的上千字,长的上万字,十八部长篇小说的序跋加起来接近二十万字,完全也能成为一个研究对象。序跋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学样式,有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受到古代文学家和现代文学大家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当代文学研究中被关注的力度一直不够。考察对贾平凹长篇小说的研究后发现,研究界对贾平凹小说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于贾平凹长篇小说作品的内容展开,大多忽略了作为小说副文本而存在的序跋,这是研究贾平凹长篇小说创作亟待丰富的一个领域,因此本文选择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序跋作为研究对象,对夯实贾平凹小说研究和中国当代文学的序跋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共有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梳理了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的创作和研究的概况,说明该研究对象的可研究性,其次对序跋这种文体进行了溯源,归纳了研究序跋的意义;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序跋与文本的关系,主要从副文本和互文性两个维度展开;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分析序跋和贾平凹的文学创作观及创作实践的关系,提炼了序跋体现出的贾平凹的几种文学创作观,并用辩证分析的方法探究序跋和贾平凹的文学创作实践的关系;第五部分从文学、审美、文化三个角度来讨论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的独立价值;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回顾全文的内容,表达对研究界进一步研究丰富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的期待。
周子励[3](2020)在《《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的男性形象研究(2010-2019)》文中指出本文对《中国妇女报》2010-2019年十年间新闻评论中的男性形象进行了分析。10764篇新闻评论中,有4734篇涉及了男性形象。男性形象共计6531个,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其多样化体现在男性的年龄、职业、学历、家庭角色等多个方面。本文根据内容分析和文本分析方法对男性形象作了量上的统计和质上的分析,对评论议题、男性职业、家庭角色、正负行为等方面作了梳理,对《中国妇女报》评论员进行了访谈,并结合女权主义、刻板印象、媒体责任、拟态环境四个视角对男性形象进行了述评。总体而言,在建构男性形象的过程中,《中国妇女报》并未因其“女性媒体”的性质而使得男性形象失语于媒介之中,正面和负面的男性形象均在评论中得到了呈现,同时,评论也注重性别刻板印象的规避与消解,并对弱势男性群体给予了关注。在实现“向社会宣传妇女,向妇女宣传社会”这一宗旨的过程中,《中国妇女报》的新闻评论基本客观、全面地再现了男性形象,在倡导两性平权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批评“男性霸权话语”的同时,也在避免两性关系走向对立。
郭星池[4](2020)在《论网络舆论“假象”及其破坏性》文中研究指明网络舆论作为公众意见是推动社会安宁与幸福的巨大力量。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数量庞大,热点实时翻新,受众目不暇接。热点信息,呈现形式虽然复杂多变,其内容大都直指社会问题,将尚待解决的问题不断放大,网络舆论“假象”初步形成,受众长时间接受这样的信息灌输,迷惑其中,最终形成了对现实社会的误解,严重影响了社会长治久安的健康发展。什么是网络舆论“假象”,又给受众带来了怎样的影响,给网络环境以及社会环境造成了什么破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舆论,假象的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对网络舆论“假象”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概述,同时借助培根的“四假象”理论探讨在传播过程中,假象的四种具体表现形式:集体假象,个人假象,符号假象和自媒体环境假象。第二部分:浅析网络舆论“假象”的成因。通过实际案例,从网民的非理性偏好,“碎片化”传播难以再现真相,自媒体传播失范三个章节进行论证分析。再次强调了受众对于假象产生的推进作用。第三部分:归纳网络舆论“假象”造成的破坏。从网络舆论传播生态角度,社会风气角度,以及管控治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网络舆论“假象”的破坏性是极其强大而且是不可逆的。第四部分:对网络舆论“假象”的形成和破坏进行反思并提出以下建议:(1)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在接收和发布舆论前进行理性的分析。(2)加强对社交领域的管理,维护和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3)巩固主流意识形体的话语权,积极引导舆论。考虑到网络舆论“假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使得受众能够在信息的蜂拥而至时,认清并能够跳脱出网络舆论“假象”布置的铺天盖地的陷阱,可以更客观的看待问题,深入的认识身边的事和物,正确的使用媒介,不盲目的解析或无意识的相信,要发表切实有效的舆论,有效的增进社会问题及难题的治理。
刘雅静[5](2019)在《我国刑法去性别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最重要的体现。而我国刑法在对权利的保护上却存在着性别差异,具体表现在生命权、性自由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三个方面。对怀孕妇女从宽处罚是尊重男女生理结构差异、弥补妇女在怀孕时的弱势地位的体现,符合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到对怀孕妇女应当宣告缓刑,是在尊重性别差异基础上的合理差别保护。而刑法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限制,其实是对男女权利的选择性保护,这恰恰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强奸罪、强制侮辱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规定上所体现的性别差异保护是不平等的,不具有合理性。我国刑法所体现出的这种性别差异性保护,不仅是现实案发情况的缩影,更是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带有浓厚的文化色彩。基于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性别区分条款,我们很有必要实现刑法去性别化。刑法中的性别区分条款,明显与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不利于维护我国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性别做出区分规定,只有刑法如此,这将会破坏我国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另外,刑法区别性别保护,不仅会忽视对对非女性人群的保护,还会造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刑法保护的不平等性。因此,为了更好地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我们必须及时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整,以便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对整个社会的规范作用。刑法去性别化的立法完善,要从罪名的基本罪状和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对于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我们要修改其基本罪状,取消各罪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性别限制,对男女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实现基本罪状的去性别化。另一方面,基于基本罪状的完善,量刑情节也要做出相应地修改,实现量刑情节的去性别化。而且要特别注意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目前,从各国刑法的发展形势来看,承认性别合理差异、平等保护男女权利成为共同趋势。因此,我国刑法去性别化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平等,符合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保证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最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杨蓓蕾[6](2019)在《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片面帮助犯理论源于德日刑法的区分制共犯语境,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以来,刑法学界对于片面帮助犯的热论不断。尽管立法和司法均已确认了片面帮助犯的实质性地位,但是对其的归责路径仍旧不甚明晰,导致片面帮助犯的具体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重重。本文认为,区分制共犯体系是片面帮助犯理论存活的必然路径选择,共犯的本质是客观主义与主观要素相结合的限制从属性说。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采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论,应当重视并强调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中故意的体系性规定,在维持故意属于实质的责任要素的背景下,将故意形态作为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性前提,将故意内容作为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认定要素。尽管英美刑法对共犯人的归责方式与德日刑法具有显着不同,但是由于英美刑法的共犯制度与区分制共犯体系的内涵逻辑具有较高契合性,所以,可以认为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就是区分制共犯体系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刑法中“潜在共犯”的刑事责任处理方式,强调片面的帮助故意,弱化片面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推定的因果关系作为片面帮助犯违法性认定的基础,以蓄意的促进意思作为片面帮助犯有责性认定的基础,为我国当前片面帮助犯的归责困境提供新思路。
张幸[7](2017)在《论社会控制在当代中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 ——基于女性主义视角》文中提出社会控制是社会学学科内极其重要的一个关注点,其意义和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正常运作及其发展。然而在中国近年来备受瞩目和争议的女性安全问题上,社会控制所起到的功能却受到不少女性主义者的质疑,他们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不论是法律政策还是社会传统观念、社会舆论等,往往只针对女性受害者大做文章,不仅没能在女性安全问题上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加重了女性作为男性“他者”存在的受压迫程度,将女性的身心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中。因此笔者提出疑问:在当今中国,社会控制在女性安全问题上究竟有没有发挥功能,又发挥了怎样的功能?女性主义者们是出于什么立场和理由质疑它们所发挥的功能?本文试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运用文献研究和深度访谈等方法,分析社会控制在中国当代女性安全问题上的控制作用及过程所暴露出的缺陷及其内在原因。本文从以下三个环节对此展开探讨:首先,随机抽取新华网2016年全年内收录的216起女性安全问题相关新闻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女性安全问题中主要的三大问题——妇女拐卖、强奸、性骚扰问题现状进行具体说明,并归纳其特点;其次,基于女性主义理论视角,结合我国三大女性安全问题现状,从作为硬性社会控制的法律制度以及作为软性控制的社会传统观念、大众传媒、社会舆论导向这两大块内容,来论述社会控制功能在我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缺陷和不足;最后,通过分析这些缺陷和不足,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两方面来阐明不平等的两性社会结构是社会控制在我国女性安全问题上功能失效的根本原因。两性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导致了社会控制在我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失效,其功能失效反过来又强化了两性社会结构的不平等现状,造成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之间的恶性循环。
吴澄[8](2017)在《微博打拐传播失范与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新媒介赋权传播语境下,传统媒体的垄断话语权被打破,普通大众获得发声渠道,不断拓宽着公民权利的践行范围,微博打拐即是应赋权而生的一场全民拯救被拐妇女儿童的向善性集体行为。其中网民、媒体、官方作为主要的行为主体,虽各有特定诉求,却在微博构筑的公共空间中共同发力、形成互动,促成解决。同时,微博打拐不单表现为传递讯息的行为互动,也呈现出对打拐议题观念的探讨和纠偏。网民在推进打拐话语的传播中不断提出具体利益要求,例如,对滥用公权力的抨击(借用公职实行、协助拐卖)、对社会救济能力的不满(寻人无果、DNA储存库不完善)、对司法裁决的不信任(法律不合理、刑罚过轻)、对具体权利纠纷的求证(超生、重婚)等。媒体与官方在反馈打拐信息时也肩负着舆论引导与普法教育的职能,特别是在打拐议题的争议中具有较强的法治宣传诉求。凭借独特的网络传播效应,网络群体借以“打拐”名义,爆发了难以抑制的强大影响力。然而微博打拐的多元传播主体易使打拐流程发生混乱,传播内容庞杂交错又易造成打拐正面价值的削弱,由此引发的失范行为使得传播过程呈现出三对内生性矛盾:权利与义务不匹配、情感与正义不协调,行动与实效不对等。明晰以何种手段规制微博打拐、使其在法治框架下发挥效用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四章节,以新媒介赋权为视角,通过对微博打拐概念界定、价值内涵及媒介互动的分析,探究打拐传播生态下的失范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文章第一章节是对微博打拐行为的总览性分析,旨在厘清微博打拐的概念及价值,并梳理了打拐发展历程与代表性事件。微博打拐自2009年萌芽,经历了近九年从草根到半官方行动的发展,不仅表现为行动上的协助打拐,更在相关议题的讨论上体现出观念式打拐的双重内涵。第二章节是对微博打拐媒介互动及传播影响要素的分析,笔者基于传播主体关系重构的背景,将微博打拐的运作流程分为四个部分,即作为前提的社会共情,作为催化剂的媒体与意见领袖,作为旁支的次生及外生议题,以及最后促成信息回流的顶层回应。其中,打拐事件的复杂度与中间人的立场倾向是影响舆论走向的两大重要因素。第三章节是微博打拐传播失范的具体呈现,在流程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即因传播权越界而发生的信息发布及处理方面的问题;在表达中表现为情感与正义的失准,即因表达方式造成的言论煽情化与极端化问题;在实效上表现为行为与结果的失调,即因法治意识欠缺造成的错误引导与根本问题沉淀。第四章节提出了微博打拐的的规制建议,笔者认为需要保护和平衡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以他律兼自律的规制模式来重塑微博打拐的正面效应。微博打拐作为主体多元、议题丰富、价值良善的公共行为,理应在法治逻辑下合理运作。对传播权的规制具有立法与执法的双重需求,也存在保护与限制的双重矛盾。依法框定传播权的边界是防止打拐因权力滥用而造成侵害的根本办法,同时也应当建立以赋权为导向、基于自由而限制的法治路径。另外,自律作为内在规制在微博打拐中同样重要,应对媒体、公众、意见领袖及官方都提出相应的法治素养要求,以“共进”的自治化解微博打拐传播的伦理冲突。
尹振国[9](2017)在《刑法激励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需要是人的行为产生的根源,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动力,欲望是需要的主观反映,是需要的具体化。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制度,制度是规则的系统化。法律是因调控人的欲望的内容和满足方式而产生的制度形式,刑法不仅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也是其他社会制度的保障法。制度的功能是制度的性能、效能,而惩罚(约束)和激励是制度功能发挥的两种手段,也是管理、调控人的行为的方法和策略。惩罚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人施加的痛苦以压制违反规则的行为,惩戒是带有明确目的性的惩罚,而激励就是通过对行为人欲望的满足和对行为动机的刺激来调动行为人的行为积极性。惩罚的根据是报应或功利,而激励总体上趋向于功利,惩罚的目的是压制人性之恶,而激励的目的是将人性中的趋利性(趋利避害)导向善,不使趋利性为害作恶。好的激励制度能有效防止坏人作恶,甚至诱导、引导、劝导坏人弃恶从善。刑法使用惩罚和激励两种手段防治犯罪,由此可将刑法制度分为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惩罚制度在刑法中占主流,刑法是惩罚法。刑法根本目的是“善”——保护法益,刑法的惩罚手段是“恶”,激励手段是“善”。惩罚和激励的目的都是“善”,前者是“以恶祛恶”,后者是“引善消恶”,前者是“惩恶”,后者是“扬善”。简言之,刑法的目的是“善”,达致目的的手段有“恶”有“善”,惩罚的手段居主导地位,激励的手段居于从属地位。刑法要“恩威并施”,“宽严相济”,即重视“惩恶”,也不忽略“扬善”,刑法要有“菩萨心肠”,必要时不惜使用“霹雳手段”。刑法激励(手段)就是利用罪、刑减让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做出刑法规定的善行,其是国家刑罚权使用的方式之一,属于报偿性权力,刑法激励制度为犯罪人架设了一座退出已然犯罪或未然犯罪的“黄金桥”。犯罪人自主做出的“良善行为”不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是获取利益的行为。虽然刑法激励从刑法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刑法典中既有惩罚性刑法规范,又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从激励的角度来系统地研究刑法制度、刑法规范,或者为刑法中的罪、刑减让找到理论根据,本研究有利于填补这一空白点。在实践中,我们过于强调发挥刑法惩罚制度的惩罚功能,客观上导致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发挥不足,在惩罚无依据、无必要、无益、无效时,可以尝试激励。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理论基础、人性假设、功能与价值、梳理与解析、不足与完善,对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在于论证刑法激励制度的成立和解析蕴含在刑法激励制度中的原理与逻辑,文中渗透了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第一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在现代社会,刑罚是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是国家刑罚权的表现形式。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作为主要手段应对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的对抗关系。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的本质是惩罚。刑法本质上是一部惩罚(戒)法。从刑法规范功能的视角可将刑法规范分为惩罚(戒)性刑法规范和激励性刑法规范,与前者不同,后者是非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其法律后果是肯定和赞许。刑法激励制度是激励性刑法规范的系统化,其直接目的是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根本目的是防治犯罪。激励具有多学科含义:心理学中的激励就是激发、推动、引导、维持、加强人的需要和动机的心理过程;管理学中的激励就是调动人行为的积极性;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法学中“激励”是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激励是正强化人的行为,激励不包括惩罚。刑法激励制度是一种国家激励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犯罪人处于被动地位,刑法激励制度不是一种国家和犯罪人基于契约的交易制度。心理学上的激励与需要、动机、行为都有关联,动机是激励的对象物。激励是奖励和奖赏的上位概念,其外延大于奖励和奖赏。广义上的教育是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而心理学意义上的激励是以影响人的心理为直接目的进而引导行为的社会活动。激励的本质就是推动他人为我们的利益而努力,也就是提高他人为我们利益而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刑法激励是国家用罪、刑减让的利益来激发、引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主地、有效地产生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其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并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自主性、有效性是刑法激励的主要特征。罪、刑减让是刑法对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良善行为的回报,罪的减让就是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以犯罪论处,刑的减让的内容包括减少或免除犯罪人的刑罚,对犯罪人暂缓执行或宣告刑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消除刑罚的后遗效果等。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犯罪行为、披露自己或他人犯罪信息的行为、悔改自新的行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刑法是典型的惩罚(戒)法,不是激励法。刑法激励生成的机理就是找准犯罪人的需要,利用犯罪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使用罪、刑减让作为满足犯罪人需要的引诱物来刺激、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刑法激励中的罪、刑减让的根据和量刑的根据具有相似性,都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章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刑法激励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其与刑法激励在强调自主性和实效性上是契合的。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存在根本分歧,对功利主义危害最大的是机会主义;刑法激励的心理学基础是趋利避害,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典型代表,人趋利才能被激励,人避害才会放弃或减少犯罪;刑法激励的管理学基础是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改造型激励理论,可以运用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对犯罪人进行激励;刑法激励的经济学基础是信息不对称,激励可以诱导犯罪人主动地、自愿地向国家披露自己或他人的犯罪信息或自身的人身危险变化信息;刑法激励的博弈论基础是合作博弈,刑法激励体现了犯罪人与国家合作关系。第三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刑法是关注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法律,其核心任务就是研究犯罪人,对刑法激励中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的本质属性进行设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构建刑法激励制度的前提要了解人性、尊重人性,否则,刑法激励制度的运行结果就会偏离目的。哲学中的人性假设的核心是人性善恶问题,西方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有四种理论即“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人性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围绕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的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了学派之争。刑法就是对人的基本欲望的内容、满足程度和方式的约束性规定。犯罪就是犯罪人不按照刑法规定控制自己的欲望,反而追求刑法禁止的欲望或者用刑法禁止的方式来满足欲望的行为,刑法所禁止的欲望或者禁止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容忍的。刑罚就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以剥夺和限制其满足欲望的利益为内容。刑法激励是国家通过满足犯罪人罪、刑减让的欲望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犯罪人是有限理性欲望人,刑法惩罚和激励的作用都有其局限性。第四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价值与功能。功能就是物的有用性,只要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就具有有用性——价值,功能就是物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功能的基本内容是人的某种需要,功能的实现是物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结果,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刑法制度的功能就是其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其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就是刑法满足国家激励犯罪人的需要的客观属性。一般而言,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惩罚犯罪两大功能,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刑法功能进行拓展。刑法的功能和刑法制度的功能是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的关系。国家对犯罪人激励的需要是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刑法激励制度最重要、最核心的功能是激励功能,其还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刑法激励制度有以下价值:一是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二是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三是能更好地弥补惩罚功能的不足;四是能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五是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率。第五章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刑法激励是国家对犯罪人进行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凡是具有正面激发、诱导、推动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激励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包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要依靠激励性刑法规范的运行来实现。刑法总则中的激励性规范系统化的表现是刑法激励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刑法激励制度有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等。另外,前科消灭和复权也是刑法激励制度,赦免制度不是刑法激励制度。在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中、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完毕后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刑法激励,以便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逃税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和军人战时缓刑的规定中都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与一元犯罪模式不同,逃税罪是按照二元犯罪模式构建的。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也是其“赎罪”的表现形式,实际起到了将功折罪的作用。刑法中的刑法激励制度和刑法激励规范构成了刑法激励体系,起着防治犯罪的积极作用。第六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激励制度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基本上能满足激励犯罪人的需要,但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刑法激励制度的局限和不足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偏离设计者的初衷。刑法激励本身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边界的,而且刑法激励高度依赖于外部条件,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人的因素的制约。具体而言,刑法激励的局限表现在:犯罪人的主体性地位缺失,犯罪人与国家达成激励契约并非易事,需要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犯罪人存在无激励不悔改、功利改造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某些刑法激励制度也存在问题: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设计不合理,无法准确披露犯罪人人身危险的变化信息;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制度使得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犯罪人改造的作用大大减小甚至消失,犯罪人不能“在希望中改造”;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某些恢复性司法措施合法性不足;“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等等。需要对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进行增删、调整,并优化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环境,确保刑法激励制度的核心功能——激励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一是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法定性原则、公正原则、功利原则、及时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二是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针对不同犯罪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其三是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剥夺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取得的利益;其四是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将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视为悬赏合同关系;其五是少用、慎用不利于激励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六是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营造善有善报的舆论环境。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的最佳效果是犯罪人成为一个不再需要刑法激励而复归社会的守法公民。
薛艳华[10](2016)在《重刑主义的法理思考 ——基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6月,“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很多人支持这一观点。拐卖儿童确实是恶劣的行为,也应该对其进行严惩,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罪轻罪重在刑罚上必须有所区分,而且与德国刑法、意大利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者的处罚规定相比,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者的处罚已经很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一味地追求对所有拐卖儿童者都判死刑,就必然会有些罪轻的也被判死刑,这就很容易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潭中,因为重刑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轻罪重罚。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在一些特殊的时候也确实对治理社会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和平年代,过度崇尚重刑主义并不利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本文首先从“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讨论入手,认为重刑主义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只是比起封建社会变得更加隐蔽了,并进而分析了重刑主义思想与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在各个时期的发展与变化;其次通过对美国1920年禁酒令产生的后果和“严打”政策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归纳来分析重刑主义的弊端,然后对重刑主义思想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指出其与刑法的原则、法的价值等方面都是冲突的;最后再提出消除重刑主义的措施,比如构筑轻缓化的刑罚体系和转变刑罚功能等。
二、拐卖:片面发展的恶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拐卖:片面发展的恶果(论文提纲范文)
(1)普法短视频内容生成策略研究 ——以B站“罗翔说刑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对象 |
四、文献综述 |
五、理论基础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普法短视频的兴起 |
第一节 普法传播内容特点 |
一、传播载体互联 |
二、内容生产细分 |
三、内容生产交互 |
四、内容分发精准 |
第二节 短视频普法传播动因 |
一、知识需求扩张 |
二、知识生产变现 |
第二章 “罗翔说刑法”的作品分析 |
第一节 “罗翔说刑法”的平台建设 |
一、“罗翔说刑法”的账号建立 |
二、“罗翔说刑法”的账号内容 |
第二节 “罗翔说刑法”作品的内容特点 |
一、极具故事性的叙事手法 |
二、极具猎奇性质的内容题材 |
第三章 “罗翔说刑法”的内容生成策略分析 |
第一节 内容选题:符合受众期待 |
一、从读者接受出发 |
二、专业化生产内容 |
第二节 内容制作:满足受众需求 |
一、语言风格陌生化 |
二、叙事方式情境化 |
第三节 内容传播:促进受众社交 |
一、选择互动式标题 |
二、总结警示性结语 |
第四章 普法短视频内容存在问题及优化策略 |
第一节 普法短视频内容存在问题 |
一、片面追求感观刺激 |
二、价值引导存在偏差 |
三、内容同质化程度高 |
第二节 普法短视频内容优化策略 |
一、善于运用新型媒介、寻求新型传播路径 |
二、善于挖掘个人特色、打造特色传播内容 |
三、善于发现用户心理、寻找用户需求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序跋与小说文本的关系 |
第一节 作为第一阐释的“副文本” |
第二节 序跋与正文的互文性 |
第二章 序跋与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创作观 |
第一节 以实写虚 体无证有 |
第二节 天人感应 心物合一 |
第三节 平民立场 民间视角 |
第四节 日常叙事 还原生活 |
第三章 序跋与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创作实践 |
第一节 “多转移、多成效”的呈现 |
一、小说题材的多转移 |
二、艺术手法的多成效 |
第二节 辩证看待贾平凹的序跋与创作实践的关系 |
一、作家意图与文本意图 |
二、作家情感与文本情感 |
第四章 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的价值 |
第一节 文学价值 |
一、真善美的文学追求 |
二、独立成篇的文体价值 |
第二节 审美价值 |
一、底层叙事意识 |
二、历史文化意识 |
三、生态美学意识 |
第三节 文化价值 |
一、“商州系列”的建构 |
二、“秦岭文化”的书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的男性形象研究(2010-201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国妇女报》的相关研究 |
1.3.2 大众媒介中的男性形象研究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分析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访谈法 |
1.4.4 研究对象 |
1.5 研究问题 |
第二章 《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男性形象的内容分析 |
2.1 类目构建 |
2.2 涉及男性形象新闻评论的特点 |
2.2.1 提及男性形象的新闻评论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 |
2.2.2 评论议题具有多样性 |
2.2.3 男性在性别冲突剧烈的议题中,常扮演施暴者的角色 |
2.2.4 较少涉及性别问题的新闻评论议题种类同样丰富 |
2.2.5 负面评论的占比较高,但其中含有较多的非负面男性形象 |
2.2.6 体裁上既有文字类评论,又有漫画类评论 |
2.3 新闻评论中男性形象的特征统计 |
2.3.1 年龄上:儿童数量占比最高 |
2.3.2 职业: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
2.3.3 家庭角色:父亲、丈夫、儿子数量较多 |
2.3.4 地域特点:乡村男性多于城市男性 |
2.3.5 受教育程度:较少得到强调,且与品行好坏无必然联系 |
2.3.6 社会角色:乘客等9类社会角色出现频率较高 |
2.3.7 负面行为:男性形象的负面行为具有多样性 |
2.3.8 正面行为:男性形象的正面行为同样具有多样性 |
第三章 《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男性形象的文本分析 |
3.1 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
3.2 社会规则的破坏者 |
3.3 家庭外部女性权益的维护者 |
3.4 家庭外部女性权益的侵害者 |
3.5 作为家庭成员的男性 |
3.6 作为弱势群体的男性 |
第四章 《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的男性形象的特点与启示 |
4.1 新闻评论中男性形象的特点 |
4.1.1 助力与阻碍:基于女权主义视角的男性形象 |
4.1.2 平视与批评:基于刻板印象视角的男性形象 |
4.1.3 守望与同情:基于媒体责任视角的男性形象 |
4.1.4 反思与不足:基于拟态环境视角的男性形象 |
4.2 《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男性形象的启示 |
4.2.1 女性媒体要勇于批评侵害性别平等的男性霸权话语 |
4.2.2 避免男女关系走向对立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4)论网络舆论“假象”及其破坏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舆论“假象”及其表现 |
第一节 网络舆论的概述 |
一、网络舆论主体的虚拟性与匿名性 |
二、网络舆论传播的开放性和即时性 |
三、网络舆论信息的海量性与分散性 |
四、网络舆论的互动性与多元性 |
第二节 假象与网络舆论“假象” |
第三节 网络舆论“假象”的表现 |
一、集体假象 |
二、个人假象 |
三、符号假象 |
四、自媒体环境假象 |
第二章 网络舆论“假象”的成因 |
第一节 网民的非理性偏好 |
一、对网络内容的盲目认同跟风 |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三、对既有体系的解构 |
第二节 “碎片化”传播难以复现真相 |
一、网络话语表达碎片化 |
二、网络传播过程碎片化 |
三、信息解读碎片化 |
第三节 自媒体传播失范 |
一、虚假谣言散布 |
二、“网红”虚假炒作 |
三、被买卖的“网络舆论” |
第三章 “假象”所造成的破坏 |
第一节 破坏网络舆论传播生态的平衡 |
一、言论自由被异化 |
二、促生的伪舆情生命力更长久 |
三、传播秩序被打乱 |
第二节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一、受众认知出现偏差 |
二、促生‘媒介依存症’ |
三、加剧民众的心态失衡 |
第三节 网络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
一、舆论导向被扭曲 |
二、舆论误导公共决策 |
三、网络公信力降低 |
第四章 对网络舆论异化的反思和建议 |
第一节 公众的媒介素养培养尤为紧迫 |
第二节 加强网络社交领域的管理 |
第三节 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5)我国刑法去性别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法中涉及性别的规定及其立法成因 |
1.1 我国刑法中涉及性别的规定 |
1.1.1 对怀孕妇女从宽处罚 |
1.1.2 对犯罪主体和对象的双重性别限制 |
1.1.3 对犯罪对象的性别限制 |
1.2 立法成因 |
1.2.1 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 |
1.2.2 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
1.2.3 实践中案发情况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去性别化的必要性 |
2.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
2.2 强化对非女性人群权益保护的需要 |
2.3 消除对女性变相歧视的深层考虑 |
2.4 实现刑法体系协调性的应然举措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去性别化的立法实现 |
3.1 完善强奸罪 |
3.1.1 域外强奸罪立法介评 |
3.1.2 我国强奸罪的具体完善措施 |
3.2 完善涉拐卖妇女类犯罪 |
3.2.1 我国涉拐卖妇女类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出现的问题 |
3.2.2 我国涉拐卖妇女类犯罪的具体完善措施 |
3.3 完善引诱幼女卖淫罪 |
3.4 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正当性前提 |
第一节 片面帮助犯本体论 |
一、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之肯定 |
二、共犯的本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解释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认识论 |
一、片面共犯全面肯定说 |
二、片面共犯全面否定说 |
三、片面共犯部分否定说 |
四、本文的立场 |
第二章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本土化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片面帮助犯刑事责任的研究进程 |
一、前期:片面帮助犯的定性问题研究——四种学说的较量 |
二、中期: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探索——基于四要件的平铺式研究 |
三、后期:片面帮助犯的网络挑战应对——明知型片面帮助犯的立法反思 |
四、新发展:片面帮助犯的正犯地位建构——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司法困境 |
一、缺乏限缩的“明知”判断标准 |
二、缺乏规范的帮助行为样态界定 |
三、缺乏标准明确的因果判断依据 |
第三章 比较研究:美国刑法中潜在共犯的归责路径借鉴 |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一、一般规则 |
二、特殊规则 |
第二节 潜在共犯归责的构成要件 |
一、潜在的帮助故意 |
二、潜在的帮助行为 |
三、潜在的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潜在共犯归责的限制 |
一、存在违法的主犯原则 |
二、罪责等价原则 |
第四章 我国片面帮助犯的归责路径重构 |
第一节 违法-有责犯罪论体系的提倡 |
一、违法-有责犯罪论体系的优越性 |
二、客观要件与主观要素相结合的不法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的归责模型 |
一、违法性论 |
二、责任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论社会控制在当代中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 ——基于女性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 |
一、女性主义理论研究视角 |
二、社会控制在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分析 |
三、社会控制在女性安全问题上功能发挥失败的社会原因分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深度访谈法 |
第四节 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女性安全 |
二、社会控制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女性主义的理论研究沿革 |
二、社会控制的理论研究沿革 |
三、我国女性安全问题的社会控制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基于女性主义视角看社会控制在我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女性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
一、样本选择 |
二、类目建构 |
三、现状呈现 |
第二节 社会控制在我国女性安全问题的功能分析 |
一、力不从心的硬性社会控制 |
二、失败的软性社会控制 |
第三章 基于女性主义视角看社会控制失败的社会根源 |
第一节 社会控制背后的男性本位社会结构 |
一、男性本位的社会结构现状 |
二、男性本位的社会结构对社会控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与男权社会的文化碰撞 |
一、男权制意识形态对女性的压迫 |
二、女性主义的觉醒与对男权制意识形态的反抗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微博打拐传播失范与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依据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微博打拐定义之辨 |
二、微博打拐的运作机制 |
三、微博打拐的困境与相关争议 |
四、微博打拐相应对策的提出 |
五、微博打拐研究的态度与局限性 |
第四节 研究目标、方法、难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媒介赋权下的微博打拐 |
第一节 微博打拐概念与内涵 |
一、概念界定:行动与观念的双重视角 |
二、价值内涵:赋权与法治的顺应及冲突 |
第二节 微博打拐的历史发展与代表性事件 |
一、萌芽期(2009-2010)——发迹于“寻找彭文乐”的草根运动 |
二、蓬勃期(2011-2013)——进阶为草根、传媒、官方的联动 |
三、稳定期(2014 至今)——半官方模式既定,衍生议题多样化 |
第二章 微博打拐的媒介互动及影响要素 |
第一节 微博打拐的传播背景 |
一、从受众到“创众” |
二、大规模业余化背景下的主体互动 |
第二节 微博打拐的运作模式 |
一、社会共情达成行动 |
二、媒体与意见领袖助推行为 |
三、次生与外生议题扩大事件外延 |
四、顶层回应促成信息回流 |
第三节 微博打拐传播的影响要素 |
一、事件复杂度与舆论撕裂度呈正相关 |
二、中间人的正负立场引导行为走向 |
第三章 微博打拐的传播失范 |
第一节 流程:权利与义务失衡 |
一、信息发布伴随不规范与侵权 |
二、信息处理存在滞后与低效 |
第二节 表达:情感与正义失准 |
一、高尚道德论调力压理性声音 |
二、煽情化叙事助长极端情绪 |
第三节 实效:行为与结果失调 |
一、法治意识缺失与失效性引导 |
二、问题重复沉淀与周期性反抗 |
第四章 微博打拐的法治规制 |
第一节 依法框定网络传播权的限度 |
一、保护与平衡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 |
二、权力规制具有立法与执法的双重要求 |
三、当下微博言论规制的具体问题 |
四、建立以赋权为导向的法治路径 |
第二节 自律“共进”化解传播冲突 |
一、媒体:回归协调者的法治职能 |
二、公众:向理性的媒介公民进阶 |
三、意见领袖:担责与正面示范意识的培育 |
四、官方:重视以情及理的引导方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刑法激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对“激励”的研究 |
(二)对“法律激励”的研究 |
(三)对“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论证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
(一)论证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何为刑法制度 |
一、刑法是惩罚(戒)法 |
二、刑法规则、规范、制度 |
第二节 何为激励 |
一、激励的多学科含义 |
(一)心理学中“激励”的含义 |
(二)管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的含义 |
(三)经济学中“激励”的含义 |
(四)法学中“激励”的含义 |
二、激励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激励与交易 |
(二)激励与动机 |
(三)激励与奖励(赏) |
(四)激励与教育 |
三、激励的本质和特征 |
第三节 何为刑法激励 |
一、刑法激励的概念和特征 |
二、刑法激励的生成机理 |
三、刑法激励是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 |
第二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 |
一、刑法激励制度与功利主义 |
二、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争 |
第二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心理学基础——趋利避害 |
一、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观点 |
二、西方思想家的观点 |
第三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管理学基础——提升效能 |
一、内容型激励理论 |
(一)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
(二)奥尔德弗的ERG需要理论 |
(三)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 |
二、过程型激励理论 |
(一)目标设定理论 |
(二)期望理论 |
(三)公平理论 |
三、改造型激励理论 |
第四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披露信息 |
第五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博弈论基础——寻求合作 |
第三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 |
第一节 多学科人性假设及其启示 |
一、哲学中的人性假设 |
二、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 |
三、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 |
四、犯罪学、刑法学对人性的探索 |
第二节 有限理性欲望人假设 |
一、欲望人 |
二、有限理性欲望人 |
第四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功能和价值 |
第一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 |
一、功能、法律功能、刑法功能概说 |
(一)功能 |
(二)法律功能 |
(三)刑法功能 |
二、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分说 |
(一)激励(扬善)功能 |
(二)指引功能 |
(三)评价功能 |
(四)预测功能 |
(五)教育功能 |
(六)强制功能 |
第二节 刑法激励制度的价值 |
一、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 |
二、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 |
三、能更好地弥补刑法惩罚不足 |
四、能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 |
五、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益 |
第五章 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 |
第一节 中外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一、中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二、外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激励制度解析 |
一、犯罪中止 |
二、自首 |
三、坦白 |
四、立功 |
五、缓刑 |
六、减刑、假释 |
(一)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 |
(二)减刑、假释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减刑、假释司法裁量的标尺 |
七、赦免不是刑法激励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激励性刑法规范解析 |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二、逃税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四、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五、贪污罪和受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六、行贿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七、介绍贿赂罪中的激励性规范解析 |
八、军人战时缓刑解析 |
第六章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不足 |
一、刑法激励本身存在局限 |
(一)激励手段受制于惩罚手段 |
(二)激励对象主体性地位缺失 |
(三)激励功能实现存在障碍 |
二、我国具体刑法激励制度存在不足 |
(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不科学 |
(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不利于激励犯罪人改造 |
(三)终身监禁制度难以激励犯罪人改造 |
(四)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 |
(五)恢复性司法激励措施合法性不足 |
(六)“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激励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公正原则 |
(三)功利原则 |
(四)及时性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二、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 |
(一)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 |
(二)针对犯罪人的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 |
三、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
四、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 |
五、慎用不利于激励的刑罚执行制度 |
六、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重刑主义的法理思考 ——基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重刑主义的基础理论与沿革 |
2.1 重刑主义的概念及其表现 |
2.1.1 重刑主义的概念 |
2.1.2 重刑主义在历朝的发展与表现 |
2.2 我国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沿革 |
2.3 从1920年美国禁酒令看重刑主义的弊端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的重刑政策及其表现 |
3.1 重刑主义在当代产生的新特点 |
3.2 1983—2010年严打政策 |
3.3 “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讨论 |
第四章 重刑主义的法理分析 |
4.1 重刑主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 |
4.2 重刑主义与法的价值相冲突 |
4.2.1 重刑主义与正义价值冲突 |
4.2.2 重刑主义与秩序价值冲突 |
4.3 崇尚重刑主义会损害国家权威 |
第五章 消除重刑主义思想的措施 |
5.1 从文化入手消除重刑主义的思想 |
5.2 构筑轻缓化的刑罚体系 |
5.2.1 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
5.2.2 重视刑事和解制度 |
5.3 实现刑罚功能的转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拐卖:片面发展的恶果(论文参考文献)
- [1]普法短视频内容生成策略研究 ——以B站“罗翔说刑法”为例[D]. 张爽. 山东大学, 2021(02)
- [2]贾平凹长篇小说序跋研究[D]. 吴永慧. 扬州大学, 2021(09)
- [3]《中国妇女报》新闻评论中的男性形象研究(2010-2019)[D]. 周子励. 广西大学, 2020(02)
- [4]论网络舆论“假象”及其破坏性[D]. 郭星池.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我国刑法去性别化问题研究[D]. 刘雅静. 河北大学, 2019(08)
- [6]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D]. 杨蓓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7]论社会控制在当代中国女性安全问题上的功能 ——基于女性主义视角[D]. 张幸.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8]微博打拐传播失范与规制研究[D]. 吴澄.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刑法激励制度研究[D].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10]重刑主义的法理思考 ——基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分析[D]. 薛艳华. 西北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