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束不对称管制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王亚杰[1](2021)在《亲清政商关系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如何实现高质量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成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现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现象较为普遍,非效率投资的经济后果及影响因素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现有的关于投资效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十分丰富,大量学者从多个视角对其进行了研究。已有研究表明,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企业非效率投资的主要原因。然而企业经营离不开其所处的政治环境,处于不同政治环境中的企业,其经营方式和行为模式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现有研究普遍忽视了一个影响企业投资效率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因素,即政商关系。与传统的政商关系不同,本文重点关注的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型政商关系,即亲清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不仅明确了政商交往的准则和尺度,而且为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提高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剂良方,它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本文以投资效率为切入点,主要研究了亲清政商关系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首先,在系统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及方法后,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接下来,本文重点梳理了政商关系的经济后果以及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据此进行了文献评述,研究发现,现有文献尚未将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制度环境因素。本文从亲清政商关系角度出发,考察其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不仅丰富了政商关系领域的相关研究,而且拓展了关于投资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据此,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以及寻租理论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其次,本文以2013—2019年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聂辉华等(2017)(2018)发布的政商关系健康指数衡量亲清政商关系,以相关模型衡量企业投资效率,实证研究了亲清政商关系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为了增强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检验了实证回归结果。最后,为了进一步梳理亲清政商关系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具体机制,本文分别以产权性质、地区市场化水平、市场竞争为调节变量,以寻租和税收优惠为中介变量,实证检验了不同调节效应和作用机制下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亲清政商关系能够显着促进企业投资效率提升。这说明良好的政商关系一方面增加了企业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为企业投资创造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因而能够改善企业投资效率;第二,以产权性质作为调节变量,研究发现与国有企业相比,亲清政商关系能够显着提高非国有企业投资效率;第三,以地区市场化水平作为调节变量,研究发现市场化水平越高的地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企业投资效率的作用更为显着;第四,以市场竞争作为调节变量,研究发现市场竞争越激烈,亲清政商关系越能促进企业投资效率的提升;第五,以寻租为作用机制,研究发现,亲清政商关系通过挤出寻租活动,进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第六,以税收优惠为作用机制,研究发现,亲清政商关系通过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促进企业投资效率提升。
蔡璐[2](2020)在《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规制也称为管制、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放松经济性规制和加强社会性规制是当前政府规制的两大发展趋势。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价格市场化、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目的都是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建设。加强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和环境规制,是从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区位选择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监管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监管、协同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震慑和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交易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从2003年的83名,提高到2020年的31名,整体水平有显着提高。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同,地区间还存在差异。东部沿海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高,内陆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低。这与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重要关系。政府规制的范围、强度、方式,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程度、法制化建设方面的影响,都间接表现在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上。良好的环境对企业开办、运营、竞争和发展都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会带动地区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认识到科学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社会性规制通过要素流动、生产成本、自然环境等方面,影响着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和区位选择。因此,本文根据政府规制的性质,分别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研究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制,提出优化路径。研究发现,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文献综述部分。对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进行国内外文献梳理。从价格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放松价格规制对福利的影响,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放松金融规制对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职业安全规制对劳动者与企业成本的影响,产品质量规制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竞争等方面,分类归纳了政府规制影响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主要结论。第二,机理分析部分。本研究认为:政府规制通过制度调节影响市场主体活力。规制时滞对技术创新、交易便利、公平竞争的刺激并不一定是正向的。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削弱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恶化营商环境。规制波动增加企业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抑制了生产积极性。地方政府规制不是独立的,规制竞争策略对营商环境影响取决于策略互动的类型。第三,现状分析部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政府规制实践发展进程划分为4个阶段。酝酿阶段(1979-1992)——起步阶段(1993-2001)——全面建设(2002-2013)——改革创新(2013-至今)。经济性规制逐渐放松,政府直接干预减少;社会性规制机构改革合理、规制手段提高,不断加强社会性规制。改革开放后的营商环境的建设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萌芽阶段(1979-2012)——初步实施(2013-2016)——全面推进(2017-至今)。在政府规制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创业主体数量增加、政务服务便利化,但也存在违约失信现象突出、区域间营商环境非平衡发展的问题。第四、实证分析部分。主要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选择2008-2018年30省份面板数据,构建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价格规制、进入规制、金融规制、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环境规制与营商环境进行实证分析。选择系统GMM模型、门槛模型、空间模型等实证检验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并对5种理论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第五、案例分析部分。对我国规制实践与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案例研究。为保持与政策文件用词统一,采用政府监管代替政府规制。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采用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三个步骤,揭示了监管创新是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协同监管。第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部分。研究发现,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从完善经济性规制角度提出加强规制理论研究、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从完善社会性规制角度提出降低产权界定成本、保持规制稳定和推进环境规制竞争。从监管创新的角度提出探索智慧监管、推动信用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和落实协同监管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到如下研究结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具体来说:第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明晰产权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有利于塑造绿色环保的外部“硬环境”。寻租维持了企业原有垄断地位,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二,价格规制时滞会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进入规制时滞使企业错过最佳的进入时机。第三,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融资约束。第四,规制波动对生产预期产生不良影响,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五,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空间上“高高”、“低低”聚集分布。政府间环境规制存在“逐顶竞争”策略,加强环境规制不仅提高了当地营商环境水平,对周围省份的营商环境也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述了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解释了二者之间的作用路径。分析了制度调节的作用机理,价格规制时滞与进入规制时滞的作用机理,过度金融规制抑制金融效率对企业融资的影响,规制波动加剧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间规制竞争对营商环境的作用。二是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制度和创新环境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采用文本分析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赋权重,得到省级营商环境得分。三是采用多案例分析,揭示了监管创新作为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个方面。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但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搜集较全面的数据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深入研究。
卢岩[3](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许海建[4](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认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高锐[5](2020)在《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文中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随着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各类金融风险呈现收敛可控的局面,中国金融杠杆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凸显出来。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各项举措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又出现政策持续放宽导致的局部领域杠杆率快速回升的问题。为什么“防风险”政策和行动会加剧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而随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举措会再度引发风险?从公共治理学科的视角看,“防风险”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能实现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哪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解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涵,给出推动“防风险”背景下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答案。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防控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间的矛盾,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政府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二者的协调本质上涉及金融体制结构改革、政府经济金融职能重新定位、政府金融管理权力分配等问题。因此,本文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如何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答案。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各类金融活动主体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相互关系,以及治理的方式方法、途径、过程和能力。本文认为,“金融治理”的概念和框架更加适用于解释和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事务管理活动和金融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其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的蕴意是健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塑造现代金融治理能力,即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本文所探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是金融风险可控,包括实现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银行同业业务等的良好治理,同时,把握好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避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就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为金融体系注入源源活力、为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推论,构建现代化金融治理框架,对缓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出现的突出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旨向是要求政府履行现代金融治理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推进金融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有为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到“金融治理”的转变、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即如何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文章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变化的实践状态,通过建构现代金融治理分析框架,考察其中存在的金融治理偏差和失灵问题,继而寻求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研究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进一步防止金融“脱实向虚”的倾向,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而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政策、减少民营企业贷款份额,从而加剧了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其次,文章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就是要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推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向金融治理转变。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制度、金融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主体、金融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是政策供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动员能力、金融服务能力、通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金融治理中的部门整合和多元融合。再次,文章认为从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情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表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的变化,不同企业由于规模、类型、信用甚至隐性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金融风险与融资水平不同,以及抑制金融业发展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在结构上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其原因在于金融治理制度、体制、政策、协调能力、动员能力等出现问题与偏差,以及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金融治理体系存在的固有矛盾引发的治理失灵。本文从金融治理偏差与失灵两个理论分析维度出发,通过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归因分析结构,系统地揭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一般规律。最后,本文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完善金融治理偏差与矫正金融治理失灵。其一,采用多元化治理工具,继续推进金融治理手段科技化,丰富已有治理理念。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其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其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进程,为金融治理得以实现提供各种制度机制支持。其五,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其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等金融治理各项体系,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增强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朱迪[6](2020)在《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海市开办一家企业的时间是35天,而她附近的合肥市则需42天才能创办一家企业,她们两地如此相近,两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却如此不同。有的地区市场化进程较快,而有的地区市场化进程缓慢。在回答地区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差异这一永恒主题过程中,有别于已有文献从资本投入等分析视角。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有理由认为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形成地区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差距的主要动因。由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差异,地区间有着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与营商环境,最终形成中国区域和企业不同的经济绩效。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社会秩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地区实行的是开放权利社会秩序,中等地区实行的是相对次弱的权利半开放型社会秩序,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形成的是权利有限准入社会秩序。基于上述客观现实,本文将试图回答以下四个主要层面问题:(1)什么是制度性交易成本?(2)中国区域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到底有多高?与已有的两部测算制度性交易成本着作—《2008中国营商环境》、《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研究结果是否竞相一致?(3)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市场化程度之间的异同,成本上升对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的影响(4)中国政府当下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如“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是否帮助企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多高?它们之间存在的差距有多大?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我国制度性交成本较高,但具体有多高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说清楚。作为一项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解经济绩效差异的重要工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综合测算和系统性分析。测算的前提是明确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分析框架首先是对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界定(界定);其次在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的基础上进行测算,鉴于目前关于制度性交易成本测算已有两部着作,一部是《营商环境报告》,另一部是《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本文把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这两部着作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它们之间的异性和共性,并在此分析基础上构建指标进行测算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区域间成本测度及差异比较);再其次对不同行业和股权性质下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区域中不同行业和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运用DID模型识别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实施对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成本估算与差异比较);最后并运用扎根理论得出相应的降低对策(降低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明确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业因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不合理成本,制度工具包括冗长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管制措施,涉企收费、企业进入管制成本、政企关联支出、政府管制成本等都属于制度性交易成本范畴。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未能理顺,各环节体制引发障碍带来的成本,例如行业垄断成本、不合理的税费负担等均属于这类成本。从微观层面来看,理性经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制企业市场经济行为,在法制不完全健全条件下,经济人有可能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当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与管制行为过多时,就会产生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类成本突出表现为行政审批过程中项目偏多、程序数目复杂等,例如政商关联支出、企业进入规制成本均属于这类范畴。第二,在接受“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业因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不合理成本”这一概念基础上,从宏微观经济事后表现层面构建指标体系,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等相关数据综合测算出中国31个省份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测算后发现指数呈现降低趋势,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整体降低幅度从1997年8.41%降低到2014年的7.9%。从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发达省份制度性交易成本最低,综合指数是7.55,相对次弱的是中部地区(8.41),再次是东北地区(8.45),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最高的是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8.63)。这与《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这两部研究成果相吻合,即市场化程度高、营商环境好的地区就是制度性成本指数低的地区。并运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检验,发现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每下降1%,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提高1.307%。只有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才会明显改善地区间的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第三,本文供给侧改革中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出台为准自然试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识别区域中不同行业和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将2015年作为一个时间临界点,运用“三去一降一补”政策识别敏感型行业和非敏感型行业成本差异。研究发现敏感类行业成本高于非敏感型行业成本,民营企业承担的制度成本高于国有企业。供给侧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处理组承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均值比对照组均值高出0.163,政策出台之后成本均值高出0.022。说明供给侧改革明显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尤其是降低了竞争性行业类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幅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递减趋势。其中各行业在不同的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存在差异,在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垄断性行业类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低,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各行业承担的成本普遍高于低等类地区。说明无论竞争性还是垄断性行业在制度环境好的地区,制度成本更低。第四,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较大差距,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的地区大多推行的是“坏”制度,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准入秩序,所以这类地区大多经济相对落后。处于中等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次弱半开放准入秩序,所以属于折中状态。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类地区使用的是一种“强”制度,这类地区实行的是一种权利更加开放准入社会秩序。总之,实行开放准入社会秩序大多数是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这类地区经济较发达,政府与市场关系较为完善,含有较少的行政干预和垄断,企业更能自由进入和退出。
谢健[7](2020)在《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模式与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过去几年间,共享经济风靡全球,席卷各行各业,共享产业迅速崛起,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随着共享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层次的不断深入,担任着市场经济秩序管理者与维护者角色的政府监管部门也随之面临着更大的社会治理挑战。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给传统的产业运营模式和经济商业模式带来了深刻的改变和巨大的冲击。针对共享经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如何因时而变,实现对共享经济的因势利导,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以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为研究对象,对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原则、模式和路径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享经济和政府监管相关理论研究。共享经济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当前共享经济的概念突破了“闲置资源”的范围,任何满足“互联网平台、大众参与、使用权共享”这三大共享经济基本条件的经济形态都属于共享经济。公共利益是政府监管的正当性所在,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的根据。共享经济对经济社会所造成的各方面影响决定了对共享经济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原则。为了保证政府监管逻辑的统一、抓住共享经济监管重点,有必要归纳和提炼出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原则,用原则指导监管模式和监管路径。对于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底线原则、差异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以及整体性治理原则。第三部分是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模式已经从最初的“路径依赖型”监管转变为当前的“创新友好型”监管。在“创新友好型”监管模式之下监管部门的重心在于共享经济的创新性以及合法化,忽视了对市场竞争过程的保护,导致政府监管在竞争问题上失灵。为了维护共享经济市场的理性竞争,政府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和完善之上,因此,应当推动“创新友好型”监管向“竞争导向型”监管模式的再一次转型。第四部分是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路径。对于共享经济政府监管具体路径的选择,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构建协同开放的政府监管体系,让各治理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公共治理当中,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二是坚持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策略,同时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四是建立长效化政府监管机制;五是对共享平台算法进行监管。
陈欢[8](2019)在《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文中指出早期保教是保障儿童身心安全与健康、奠定儿童终身学习基础的社会公益事业,让所有儿童接受高质量早期保教是促进社会公平、培养未来人才的重大民生工程。但是,囿于公共财政与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现实约束,如何实现早期保教优质普惠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在过去的30年里推进了学前教育市场化,依靠社会力量实现了供给规模的快速扩大和普及水平的稳步提升。但同时也要承认,我国学前教育底子薄、欠账多,在市场化过程中又出现了“入园难”、“入园贵”和部分私立幼儿园价格虚高、过度营利等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党和国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全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背景下,探索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耦合路径,是实现公办民办并举、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的必然诉求。英格兰0-5岁早期保教虽然也主要由社会力量供给,但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已经基本普及了优质的服务。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失灵的困境,基于市场参与者有机联动的微观经济学视角,采用文献研究、实地研究的史料收集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史料分析方法,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进程进行了历史研究。研究发现,英格兰政府从参与市场和塑造市场两个维度,构建了以直接供给、委托代理、规制管理、市场支持和市场信息五大干预杠杆为主轴的市场失灵干预框架。本研究根据该框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及其与保教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将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并通过对三大历史阶段的比较分析和对干预成效的评鉴,为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治理提出了启示与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对英格兰政府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进行了学理分析。本章阐述了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表现以及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并基于对早期保教服务私人与社会价值的分析,说明了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必然性和可采取的应对举措。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的目的是通过建设“有为政府”实现“有效市场”,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规避市场失灵。第二章描绘了1948年至1997年,英格兰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的历史阶段。本章分别追溯了英格兰公立、私立早期保教服务的产生缘起,说明了公立供给兜底功能的由来,以及私立供给多样性的原因。英格兰政府为了保护儿童的安全,对私立早期保教强制注册和督导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由于规制管理十分有限而且不成系统,原生早期保教市场呈现学位供给地域均衡性差、保教质量稳定性低的特征。第三章呈现了1997年至2007年,英格兰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儿童中心和早期卓越中心赋予了公立保教全新的时代意义,免费学位政策则通过购买私立部门的服务刺激了私立供给的增长。在市场塑造方面,初步建成了以法定质量标准、师资从业标准和注册督导制度为内容的规制体系,并确立了市场支持结构的基本形态。地方治理是这一阶段在中央统筹下产生的新事物,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历经了从伙伴关系成员到民主战略领导的转变。全面干预取得了卓越成效,推动了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实现了质量的基本稳定和供需的基本平衡。第四章追溯了2008年至2018年,英格兰政府深化改革但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强化了公立部门的兜底功能,扩大了学位购买的范围并提高了拨款透明性,但整体参与程度因财政紧缩而降低。在市场塑造方面,不断修订以儿童为中心的法定质量标准及其配套的监管制度和师资要求,不断扩大家庭保教支出补偿范围。在地方治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协同委托市场管理流程,加强了保教信息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但解除了地方政府质量支持的法律责任。继承既有干预框架、深化市场作用的改革思路引发了早期保教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困境。第五章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进行了评鉴,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章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1948年以来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政策工具的演变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虽然英格兰政府基本有效应对了市场失灵,但只有超越市场话语体系、深化政府才能突破当前的困境。基于英格兰经验,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在宏观治理层面应协调三大政策目标间的冲突、把握五大干预杠杆间的平衡;在中观治理层面,应注意坚守公办学前教育的价值归属、研发儿童中心的过程质量实践标准、健全注册督导制度、建设质量信息公共平台;在微观治理层面,地方政府应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切实推动供需平衡和有效支持质量提升。
王胜伟[9](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王诗雨[10](2019)在《政府规制、产业竞争和财务风险衍化的交互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政府规制、产业竞争与企业财务风险衍化交互作用的机制、路径与效应问题。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换。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问题依然是我国当代理论研究学者和经济政策制定者所关注的焦点。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产业组织理论、规制经济学理论和公司金融理论为基础;结合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产业发育基本特征和政府规制基本目标和手段;使用中国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美国所有上市公司,2001至2015年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和比较分析。本文研究发现:1)中国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产生影响的传导链存在断裂,断裂之处在于产业竞争没有发挥显着的掠夺效应和治理效应,这导致了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没有产生显着的影响。而在美国,产业竞争程度越大,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程度越深,这说明掠夺效应和治理效应中,前者和治理效应中深化财务风险的影响占了上风。2)在中国,较强的政府企业规制会带来深化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会削弱产业竞争的作用;较强的政府产业规制会给企业带来深化财务风险的影响,且产业规制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存在着相互强化的关系。结合产业竞争本身不具有显着影响,这说明在中国,竞争环境可能是内生于规制环境的。而美国政府产业规制能够显着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且不会对产业竞争和企业财务风险的关系产生显着影响。3)在中国,产业层财务风险水平随单个企业财务风险反向而动,后者的横向衍化主要体现为产业中的竞争效应;而在美国样本企业中,竞争效应虽然也得到了验证,但不如在中国样本中稳健和显着,这说明美国产业中竞争效应和传染效应并存的现象更加明显。同时,在中国,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竞争效应随产业集中度的提高而增强;而在美国样本中,产业竞争环境则对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不产生显着的场域作用。最后,在中国产业中,企业财务风险的横向衍化过程并不会对产业竞争程度产生显着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市场竞争机制对单个企业财务风险不敏感;而美国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带来的产业层财务风险越小,产业竞争程度越大。4)在中美两国产业中,较强的政府规制会削弱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竞争效应。但这种削弱作用的来源却不同,中国市场来源于政府规制所带来的产业层财务风险,而美国市场则源于与政府规制并存的较强的产业竞争。在中国产业中,企业财务风险的横向衍化带来的产业层财务风险越小,产业受到政府规制的可能性就越小。这是由“公的规制”降低产业财务风险目标所决定的。而在美国产业中,企业财务风险的横向衍化带来的产业层财务风险越小,产业受到政府规制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现象可以被规制俘虏理论所解释。在中国市场中,企业财务风险衍化、产业竞争与政府规制联动机制存在着莫比乌斯正向扭曲,且这种扭曲发生在政府规制影响企业层财务风险的过程中——政府规制本该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却由于规制约束的存在深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的纵向衍化。在美国市场中,企业财务风险衍化、产业竞争与政府规制联动机制存在着莫比乌斯负向扭曲,且这种扭曲发生在产业层财务风险反作用于政府规制的过程中——在财务风险较低的产业中本不需要过多的政府规制,但由于规制俘虏的存在,较强的政府规制反而出现在财务风险较低的产业中。本研究通过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的比较研究,推进了对产业组织研究范式的反思,对规制经济学发展方向的思考,对企业财务理论的补充;为企业提供了不同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环境中财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和调整方向提供理论参考;为我国产业良性竞争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风险管控方面的比较优化策略;为完善政府规制机制体制建设提供了市场与政府作用协调均衡的动态一致性选择。
二、结束不对称管制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结束不对称管制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1)亲清政商关系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商关系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 |
2.2 投资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3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政商关系的概念 |
3.1.2 企业投资效率的概念 |
3.2 理论基础 |
3.2.1 委托代理理论 |
3.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3 社会资本理论 |
3.2.4 寻租理论 |
4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 实证检验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5.2.1 变量定义 |
5.2.2 模型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调节效应分析 |
5.6 作用机制分析 |
6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1.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1.2 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1 价格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2 进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3 金融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 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1 职业安全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2 产品质量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3 环境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 |
3.1 制度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1.1 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1.2 非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2 规制时滞视角的影响机理 |
3.2.1 价格规制时滞 |
3.2.2 进入规制时滞 |
3.3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3.1 金融价格规制 |
3.3.2 金融进入规制 |
3.4 规制波动视角的影响机理 |
3.4.1 规制波动的理论解释 |
3.4.2 演化博弈分析 |
3.5 规制竞争视角的影响机理 |
3.5.1 规制竞争的效应分析 |
3.5.2 演化博弈分析 |
第4章 我国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与现状 |
4.1.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进程 |
4.1.2 我国经济性规制的现状 |
4.1.3 我国社会性规制的现状 |
4.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进程与现状 |
4.2.1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进程 |
4.2.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 |
4.3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建设影响的现状 |
4.3.1 加强市场竞争 |
4.3.2 提高创业数量 |
4.3.3 便捷政务服务 |
4.3.4 违约失信突出 |
4.3.5 制约平衡发展 |
第5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基本模型与数据来源 |
5.1.1 基本模型 |
5.1.2 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择 |
5.2.1 被解释变量 |
5.2.2 解释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2.4 描述性统计 |
5.3 制度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3.1 模型设计 |
5.3.2 实证分析 |
5.4 规制时滞视角的实证检验 |
5.4.1 模型设计 |
5.4.2 实证分析 |
5.5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5.1 模型设计 |
5.5.2 实证分析 |
5.6 规制波动视角的实证检验 |
5.6.1 模型设计 |
5.6.2 实证分析 |
5.7 规制竞争视角的实证检验 |
5.7.1 模型设计 |
5.7.2 实证分析 |
5.8 研究小结 |
第6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案例分析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案例选取 |
6.1.3 资料搜集和处理 |
6.1.4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2 数据分析 |
6.2.1 开放式编码 |
6.2.2 主轴式编码 |
6.2.3 选择式编码 |
6.3 研究发现 |
6.3.1 大数据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2 信用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4 协同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4 结论与启示 |
6.4.1 研究结论 |
6.4.2 实践启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完善经济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2.1 加强价格规制研究 |
7.2.2 注重进入规制理论 |
7.2.3 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 |
7.3 完善社会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3.1 降低产权界定成本 |
7.3.2 保持规制水平稳定 |
7.3.3 推进环境规制竞争 |
7.4 推动监管创新的对策建议 |
7.4.1 探索智慧监管 |
7.4.2 推动信用监管 |
7.4.3 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 |
7.4.4 落实协同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政府经济金融职能的理论演进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
(三)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研究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
(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概念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的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理论 |
(二)现代金融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概述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时代背景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行动机制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三、实践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 |
(一)调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重点 |
(二)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 |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三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金融治理现代化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金融治理模式现代化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意涵 |
(一)“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
(二)政府治理行为制度性约束的同步加强 |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治理权力的合理配置 |
(四)政府、市场和自组织治理机制的协调 |
(五)金融治理“公共理性”水平显着提升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理论框架建构 |
(一)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构面 |
(二)现代金融治理能力构面 |
(三)现代金融治理模式构面 |
第四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探析:金融治理的偏差与失灵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景观 |
(一)总体性失衡表现 |
(二)阶段性失衡表现 |
(三)结构性失衡表现 |
(四)冲突性失衡表现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偏差 |
(一)治理制度偏差 |
(二)治理体制偏差 |
(三)治理主体偏差 |
(四)治理工具偏差 |
(五)金融政策偏差 |
(六)协调能力偏差 |
(七)动员能力偏差 |
(八)服务能力偏差 |
(九)通用能力偏差 |
(十)治理模式偏差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失灵 |
(一)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 |
(二)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 |
(三)金融治理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归因的二维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二维结构 |
(三)结构矩阵 |
第五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路径选择:金融治理的矫正与完善 |
一、提升金融治理工具的运用水平 |
(一)实现治理工具多元化 |
(二)推进治理手段科技化 |
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 |
(一)加强各项政策紧密配合 |
(二)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政策 |
(三)落实民企长效发展政策 |
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 |
五、理顺金融治理之中的各种关系 |
(一)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 |
(三)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六、改革完善金融治理体制与体系 |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四)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内涵相关文献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文献综述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绩效影响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
一、本文基本思路 |
二、结构内容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说明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渊源、内涵及分析范式 |
第一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的渊源 |
一、交易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隶属关系分析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的演进 |
第二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解释存在分歧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性质—不合理成本的重新解释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分类 |
四、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因 |
第三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逻辑框架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基本定律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过程和假设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理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分析范式 |
四、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序的制度来源 |
第四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制度效率的影响:两个维度 |
一、制度性因素引起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升 |
二、成本上升影响经济制度运行效率:基于两个维度分析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三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分析 |
第一节 营商环境指数作为衡量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原因解释 |
一、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紧密相关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比原因解释 |
第二节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维度比较 |
一、营商环境报告简况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维度比较 |
第三节 营商环境成本测算及结果对比 |
一、营商环境便利指数评分方法 |
二、全球营商环境测算结果比较 |
三、中国营商环境现状及分省排序 |
四、营商环境高、中、低指数差异的制度解释 |
第四节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系:假设与验证 |
一、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假设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验证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四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化程度分析 |
第一节 市场化指数作为衡量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原因解释 |
第二节 市场化指数的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 |
一、市场化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二、市场化程度指标测算方法 |
第三节 中国各省市场化程度进展和总体排序 |
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总体进展情况:1997-2014 |
二、中国各省份市场化变动及总体排序 |
三、区域间市场化程度差异制度之解释 |
第四节 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假设与验证 |
一、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度比较 |
二、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假设 |
三、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验证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五章 中国区域制度性交易成本测算及差异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提出 |
第二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方法回顾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直接测算方法回顾 |
二、间接角度进行测算的方法回顾 |
第三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基本指标体系构建及结果对比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标构建及比较 |
二、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数测算方法及结果分析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和市场化指数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异的门限效应检验 |
一、模型构建 |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三、面板平稳性检验 |
四、门限检验及结果区制划分 |
五、内生性检验及门限回归分析结果 |
六、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估算及降低成效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提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计量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 |
三、数据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
第四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行业类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比较:单变量估计结果 |
三、政策实施对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影响:双重差分回归结果 |
四、中国区域中的行业制度交易成本差异比较分析 |
五、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法 |
六、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基于企业所有制视角异质性检验 |
第六节 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降低对策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降低对策及建议 |
一、基于扎根理论分析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障碍 |
二、扎根理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探索性分析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对策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附表 |
附录Ⅱ: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7)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模式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共享经济内涵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2.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共享经济与政府监管 |
(一) 何为共享经济 |
1.共享经济的概念 |
2.共享经济的特征 |
3.共享经济的外延 |
4.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 |
(二) 关于政府监管 |
1.政府监管的概念 |
2.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三) 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二、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原则 |
(一) 包容审慎原则 |
(二) 底线原则 |
(三) 差异性原则 |
(四) 公共性原则 |
(五) 整体性治理原则 |
三、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模式 |
(一) 政府监管模式的现实检讨 |
(二) 政府监管模式的应然选择 |
四、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路径 |
(一) 协同开放的政府监管体系 |
(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三)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
1.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
2.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3.诚信教育 |
(四) 长效化监管机制 |
(五) 共享平台算法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政府有效干预早期保育教育市场是多国难题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具有典型意义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借鉴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早期保教 |
(二)早期保教市场 |
(三)政府干预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三)关于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意义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意义 |
五、研究过程与方法 |
(一)研究过程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框架的学理分析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表现与早期保教市场失灵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与常见表现 |
(二)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原因与表现 |
二、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与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 |
(一)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性策略与工具 |
(二)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策略解析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路径选择与框架建构 |
(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耦合视角下的路径选择 |
(二)提供购买与监管引导:互动关系中的框架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1948-1996) |
一、战后英格兰福利国家的建立与女性的觉醒 |
(一)福利国家的全面建立与新自由主义改革 |
(二)女性独立意识的崛起与保教需求的增长 |
二、界定福利的边界: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直接提供 |
(一)公立小学幼儿班教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二)公立幼儿学校的保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三、守护安全的底线: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规制监管 |
(一)原生早期保教市场萌芽发展的历史溯源 |
(二)私立保教供给强制注册制度的艰难探索 |
(三)保教督导制度从无到有从分权走向集权 |
四、有限干预的结果:保教市场供给不均衡质量不稳定 |
(一)多元供给应需而生,地域分布均衡性差 |
(二)保教实践多样,质量缺乏标准稳定性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1997-2007) |
一、第三条道路理论与布莱尔的“新英国” |
(一)第三条道路推行的政治经济背景 |
(二)第三条道路指引新工党治国方略 |
(三)第三条道路关照下的保教新战略 |
二、革新公平的定义: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成立早期卓越中心,树立保教质量典范 |
(二)推广综合儿童中心,打破贫困代际循环 |
(三)购买私立部门服务,强制增加保教供给 |
三、塑造有效的市场: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明确注册督导责任主体与最低质量标准 |
(二)出台法定质量框架,监管保教过程质量 |
(三)改革专业发展路径,引导师资水平提升 |
(四)实行供需双侧投入,支持市场参与主体 |
四、创新地方的治理: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作为伙伴关系关键成员,探索地方自治 |
(二)成为民主战略领导,管理当地保教市场 |
五、全面干预的成效:保教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且质量趋于稳定 |
(一)供需基本实现平衡,资本盈利能力触顶 |
(二)保教实践开始融合,保教质量趋于稳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深化改革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2008-2018) |
一、政党更迭与财政紧缩的危机时代 |
(一)金融危机以后英国“消失的十年” |
(二)保育教育成为社会流动重要工具 |
二、强化市场的作用: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重申儿童中心干预功能,转向结果公平 |
(二)规范公立学位分配,精准扶持弱势儿童 |
(三)扩大服务购买范围,刺激供需二次增长 |
(四)免费学位拨款改革,不同部门公平竞争 |
三、维护市场的运转: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忠实儿童中心取向,持续修订质量框架 |
(二)健全注册督导制度,有效落实质量框架 |
(三)应对师资数量挑战,博弈质量提升路径 |
(四)补偿保教支出,鼓励家长延长就业时间 |
四、规范地方的治理: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升级协同委托系统,完善市场管理流程 |
(二)构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型政府 |
(三)支持质量提升的经验与解除责任的争议 |
五、深化改革的影响:保教市场供需平衡质量稳定但成本高昂 |
(一)供给波动平稳,灵活满足市场多元需求 |
(二)供给成本高昂,威胁质量提升可持续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评析与启示 |
一、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演变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演变分析 |
(二)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成因分析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成就、困境与展望 |
(一)成就:有为政府有效应对保教市场失灵 |
(二)困境:质量提升以及供给可持续性受阻 |
(三)展望:深化政府主导超越市场话语体系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启示 |
(一)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宏观治理的启示 |
(二)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中观治理的启示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微观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政府规制、产业竞争和财务风险衍化的交互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由来与界定 |
1.2 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基本内容框架 |
1.2.3 研究路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财务风险及其衍化 |
1.3.2 产业竞争 |
1.3.3 政府规制 |
1.3.4 交互作用 |
1.4 研究意义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意义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企业财务风险衍化的动因及其扩散效应 |
2.1.1 来自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衍化动因回顾 |
2.1.2 来自外部环境的财务风险衍化动因回顾 |
2.1.3 企业财务风险衍化的扩散效应研究回顾 |
2.2 产业竞争与企业财务特征的交互影响 |
2.2.1 基于产业竞争掠夺效应的影响回顾 |
2.2.2 基于产业竞争治理效应的影响回顾 |
2.2.3 企业财务特征对其产品市场行为表现的影响回顾 |
2.3 政府规制对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影响 |
2.3.1 政府规制对产业竞争的影响回顾:立足中观视角 |
2.3.2 政府规制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回顾:立足微观视角 |
2.4 文献评述 |
2.4.1 关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评述 |
2.4.2 关于国内外学者不同观点和研究冲突的评述 |
2.4.3 现有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三章 制度背景分析 |
3.1 中国经济市场化建设与政府规制政策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建立与发展 |
3.1.2 中国重点产业政府规制政策的演进与发展 |
3.2 “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深化与政府规制的新方向 |
3.2.1 “新时期”中国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完善 |
3.2.2 “新时期”中国政府产业规制的新方向 |
3.2.3 “新时期”中国政府企业规制的新重点 |
3.3 美国产业发育状态与政府规制历史演进 |
3.3.1 美国主要产业的发育状态分析 |
3.3.2 美国政府规制的历史演进 |
3.4 中美两国制度背景的比较与总结 |
3.4.1 市场与政府关系形成路径的差异 |
3.4.2 市场与政府相对势力的差异 |
3.4.3 政府与企业相对势力的差异 |
第四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模型 |
4.1 企业财务风险的理论基础与衍化路径 |
4.1.1 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
4.1.2 企业财务风险的纵向衍化:元驱动和场驱动 |
4.1.3 企业财务风险的横向衍化:违约相关性 |
4.2 产业竞争及其微观效应的理论基础 |
4.2.1 基于当代经济学流派比较的市场研究范式选取 |
4.2.2 不完全竞争产业中的企业竞争行为 |
4.2.3 不完全竞争产业中的掠夺效应和治理效应 |
4.3 微观经济规制理论的发展与沿革 |
4.3.1 以收费规制为代表的传统微观经济规制理论与批评 |
4.3.2 激励性微观经济规制改革、理论流派与基本形态 |
4.3.3 激励性微观经济规制的最优模型与相对于最优情况的扭曲 |
4.3.4 规制俘虏理论:对“公的规制”理论的一个补充 |
4.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4.4.1 三个研究主体的四组作用关系 |
4.4.2 理论分析的基本假定 |
第五章 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影响研究 |
5.1 产业竞争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机制与路径 |
5.1.1 产业竞争掠夺效应对企业财务风险衍化的影响 |
5.1.2 产业竞争治理效应对企业财务风险衍化的影响 |
5.1.3 两个效应的综合影响:叠加、制约还是抵消? |
5.2 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设计 |
5.2.1 企业财务风险的度量 |
5.2.2 产业竞争及其他变量的度量 |
5.2.3 模型设定 |
5.2.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影响效应检验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协同影响研究 |
6.1 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协同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机制与路径 |
6.1.1 政府规制直接限制企业自由竞争签约权对其财务风险衍化的影响 |
6.1.2 政府通过产业规制影响竞争从而对企业财务风险衍化产生的影响 |
6.2 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影响的实证研究设计 |
6.2.1 政府企业规制的度量 |
6.2.2 政府产业规制的度量 |
6.2.3 模型设定 |
6.2.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 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协同影响的检验结果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实证结果分析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反作用于产业竞争的影响研究 |
7.1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影响产业竞争的机制与路径 |
7.1.1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竞争效应和传染效应 |
7.1.2 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调节效应 |
7.1.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对产业竞争的反作用 |
7.2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对产业竞争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设计 |
7.2.1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度量 |
7.2.2 模型设定 |
7.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反作用于产业竞争的影响效应实证结果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实证结果分析 |
7.3.3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产业竞争反作用于政府规制的闭环效应研究 |
8.1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形成闭环效应的机制与路径 |
8.1.1 政府规制对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调节效应 |
8.1.2 企业财务风险的横向衍化对政府规制行为的反作用 |
8.1.3 企业财务风险衍化、产业竞争与政府规制的联动机制:一个莫比乌斯环 |
8.2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形成闭环效应的实证研究分步式设计 |
8.2.1 政府规制影响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模型设定 |
8.2.2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反作用于政府规制的模型设定 |
8.2.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闭环效应的模型设定 |
8.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形成的闭环效应实证结果分析 |
8.3.1 政府规制影响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的实证结果分析 |
8.3.2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反作用于政府规制的实证结果分析 |
8.3.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闭环效应的实证结果分析 |
8.3.4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启示 |
9.1 研究结论 |
9.1.1 中美两国产业竞争影响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路径和效应 |
9.1.2 中美两国政府规制和产业竞争对企业财务风险纵向衍化的协同影响 |
9.1.3 微观企业财务风险在产业中横向衍化对中美两国产业竞争影响 |
9.1.4 中美两国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产业竞争反作用于政府规制的闭环效应 |
9.2 研究启示 |
9.2.1 产业竞争声誉效应的充分发挥与企业财务风险管控 |
9.2.2 政府公信力和学习能力的提高与企业财务风险管控 |
9.2.3 企业财务风险横向衍化传染效应的产业阻断与规制适当的产业竞争程度 |
9.2.4 企业财务风险管控、产业竞争机制与政府规制政策的良性闭环联动 |
9.3 不足与展望 |
9.3.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9.3.2 未来的研究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结束不对称管制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亲清政商关系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D]. 王亚杰.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D]. 蔡璐. 辽宁大学, 2020(07)
- [3]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4]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D]. 高锐. 吉林大学, 2020(08)
- [6]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D]. 朱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7]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模式与路径[D]. 谢健.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8]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D]. 陈欢.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政府规制、产业竞争和财务风险衍化的交互影响研究[D]. 王诗雨. 东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