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赔偿为什么难(论文文献综述)
雷双忆[1](2020)在《论执行依据不明确及其处理机制》文中研究指明执行依据是由特定机关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的根据,上面记载了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等事项,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前提条件。执行依据须明确记载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关系,以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范围、标的等事项。但是,很多时候执行依据会出现表意模糊等问题,导致执行难的情况出现,从而引发执行效率低下,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司法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本文针对执行依据不明确导致执行难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一些基本做法,在考察域外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切实有效的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处理机制,以响应学界对于执行问题的关注,为案件的顺利执结增加可操作性,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性。
徐洁[2](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刘岩[3](2018)在《案例识别视野下的类案审判——以指导性案例24号的司法适用为切入点》文中指出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类案审判的核心难点为"案例识别"中的"类似案例识别"。以指导性案例24号的司法适用为例,可以发现目前中国法官尚未普遍形成"类案"论证思维;即便是进行了"类案"推理,在"适用/不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所运用的比较点及其法律意义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类似案例识别"的主要困难有两点:一是在程序上,没有将"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二是在制度上,指导性案例缺乏"补强机制"。
赵毅宇[4](2017)在《法院调解的成本收益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关于法院调解的研究成果大多仅沿着法解释学研究进路展开,未看到其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从而出现重资源投入轻分配核算、重制度建构轻选择决策、重宏观应然轻微观实然的现象。而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将为法院调解研究提供一个具有启发意义的崭新视角。法经济学视野下,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基本方式,法院调解与判决均被视为纠纷解决市场中的“产品”。当事人选择何种产品,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衡量,即比较行动的“投入成本”与行动后的“产出利益”而作出选择。对法院而言,提供何种产品,也同样如此。在成本层面,通过比较法院调解与判决中当事人成本与法院成本的显成本与隐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法院调解成本小于判决成本的结论,但对于需要多次调解、反复调解等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的案件,这一结论是否成立则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在收益比较上,一方面,纠纷当事人运用法院调解与判决解决纠纷的预期利益不同,在判决中只关注系争内利益,而在法院调解中还着眼于系争外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判决受“终审不终”与“执行难”等问题的影响,而法院调解具有不能上诉、难以再审、履行自愿性强与执行效果较优等特点,法院调解的收益实效优于判决。因此,基于理性人的前提假设,在一般情况下,即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的案件,法院调解的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差额大于判决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差额,纠纷当事人会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启动模型”“合意模型”等法院调解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可获得以下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判决成本的高低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成正比;降低当事人的预期有利于调解达成协议;调解者的行为对调解协议的达成有重要影响等。据此,文章得出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注重事实查明与证据交换、实行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等促进法院调解发展的启示。
康贺[5](2016)在《深圳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证券立法与执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近年来,在法律的引导下,因虚假陈述致使的民事赔偿案在维权方面确实有了很大的进展。例如:海联讯案在补偿理念、技术实施、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创新实践,特别是其明确的补偿计划、处理措施都在力求实现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即遏制违法、保护投资者。本文主要阐述了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理论基础、二者因果关系的认定、虚假陈述概念界定与表现方式、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等。其次通过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说明,不但研究了公司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和原因,同时也深度解析了该公司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并运用司法解释及相关法理对赔偿方案加以检视,在法律框架下对应然方案做了尝试设计,进而借此案例提出了应对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对策建议。本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对上述内容展开了研究与探讨。首先,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且对国内外有关课题的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论文的架构。第二,该部分阐述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虚假陈述的界定、表现方式,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解析海联讯虚假陈述案例。海联讯为达到我国上市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财务造假行为,包括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推迟确认成本费用等,并分析了海联讯财务造假的原因,主要是满足上市的条件、内部监管的缺失、外部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轻等。第四,对海联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偿方案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补偿方案的法理检视及应然设计。为了更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海联讯以《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设计赔偿方案,它立于司法程序之外,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赔付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模式。但是我们认为,严格按照现行证券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补偿方法仍有不足之处。首先,对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该对其实施科学的分割,以使每项虚假陈述行为在其对应的揭露日、更正日均构成给予赔偿的情形;其次,对于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理应将每一次揭露、更正之日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形成多种补偿情形。第五,为完善我国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提出对策建议。第一,健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提高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能力、优化财务从业人员的配置、加强对会计信息生产的管理;第二,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保障制度,主要为设立专款专用的损害赔偿基金,推行虚假陈述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因民事赔偿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获得损失赔偿,以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赵国玲,徐然[6](2014)在《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文中研究表明司法救助的前身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后者与各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具有同一性,而前者在吸收被害人救助内涵后,不再属于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概念。社会矛盾激化、纠纷解决的司法化以及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现象,是司法救助取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内在原因。我国司法救助以功利主义作为正当化根基,倡导保护生活模式,大幅扩张救助对象范围,实现救助决定权的多元分享,从而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点。明确国家在司法救助中的清偿代位人角色,多元化地理解司法救助的正当性根据,确定被救助人权利主体的地位,同时合理地对救助对象加以类型化,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的可行方案。
李井奎[7](2014)在《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法经济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从法和经济学的视野来研究侵权法中一类特殊现象——侵权判决规避问题(Judgement-proof)。研究主要基于不确定性下的决策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揭示侵权判决规避的形成机制,并从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的角度探讨各种假设和制度条件下的最优政策问题。在事前效率方面,主要探讨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特征与侵权法律规则的效率,以及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框架下该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应对策略;在事后效率方面,主要探讨侵权事故发生之后的最优赔偿程序问题。作为法和经济学理论的应用研究,本文在注重问题的一般性的同时,在研究中也十分关注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制度特征,为我国相关法律的运行提供了政策建议。侵权法的传统经济学模型有两个核心假定:第一,侵权行为人具备充足的资产以应对可能的侵权伤害赔偿;第二,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事故发生的概率具有清晰的认知,并能以此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进行有效决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项假设并不总能得到满足。所谓侵权判决规避问题(Judgement-proof),即破坏了第一项核心假定,而这一问题在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对于事故概率的认知存在偏差的情况下更为严重,也即同时不满足传统侵权经济模型的第二项核心假定时,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严重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剧。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在回顾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Choquet期望效用决策下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型,从而得到了与传统的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型不同的结论:首先,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不确定性的存在会进一步降低具有潜在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侵权行为人对事故的预防激励;其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标准设定在社会最优预防水平上时,不特不确定性程度对侵权行为人的预防水平有影响,而且施害人是乐观还是悲观的主观态度也会影响预防努力的付出,如果致害人是乐观主义者,预防水平为社会最优预防水平的可能性会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提高而递增;如果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则会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而递减。第三,正是在这一更为接近真实世界的假设之上,本文给出了应对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政策方案,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使用最低资产要求标准来限定企业的准入条件,抑或使用基于不确定性及其态度调整下的庇古税方案。然后本文又分别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视角对该问题在我国法律与社会环境下的表现进行了分析和展开。研究发现,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运行环境之下,企业主可以运用破产清偿时债权清偿顺位规定而策略性的实施侵权判决规避。本文建立的道德风险模型得到的结论可以证明,法学家们提出的侵权债权优先受偿方案缺乏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因此从效率的角度应该予以摈弃。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将其他各种方案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资产部分担保的解决方案。此外,本文还运用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了当消费者对造成产品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不同时,市场上混同均衡和分离均衡存在的一般性条件,并对现行法律进行了效率上的分析,研究结论表明,现行法律对免责条款的处理有欠稳妥,并没有充分尊重市场对产品安全的治理方案。最后,本文就侵权受害人的公平赔付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既往的一些赔偿方案中有关公平赔付的操作方案进行了再考察,本文认为,只有使得当前侵权请求权人和未来侵权请求权人在无知之幕下选择成为这两种角色上表现出完全无差异时,赔偿方案才实现了真正的公平。正是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基于受害人风险评价机制之上的确定性等价赔偿方案。
杨国峰[8](2013)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虽然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执行制度,但若理解该项制度并对其运行中的问题加以解决,需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制度着眼。在刑事附带民事社会问题成为当下人民法院最为棘手的社会背景下,综合运用犯罪学、被害人学、社会保障学等学科知识成为必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综合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的。包括财产保全不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联动机制建设缺位等等。二是政治社会层面的,包括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受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限制,无论是哪个国家,通过向被执行人寻求赔偿的单纯执行程序难以真正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经济和社会诉求。这时国家和社会就有责任弥补法律自身固有的缺陷,给予被害人必要的补偿和救助。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需从观念、制度和社会等多层面入手,综合运用赔偿、补偿、救济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梁飞[9](2013)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虚假陈述行为则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民事赔偿责任是有效填补投资者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同时,高额的民事赔偿也提高了违法成本,使违法主体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遏制。受传统影响,我国历来重刑轻民,因而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上可谓历经坎坷。至今,我国已颁布《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为投资者打开了司法救济之门,众多的投资者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但是,在寻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损失认定难、责任性质界定不明、前置程序阻碍及执行难等问题。诉讼救济之路并没有一开始想的那么美好,投资者的权益也并没有得到完全保护。为了将法律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难点:从实体出发,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统一虚假陈述认定的标准、确定损失认定的原则,同时在程序上辅之以逐步放宽前置程序、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改进诉讼方式、建立证券市场救助基金等,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
舒琴[10](2013)在《间接强制执行论》文中提出间接强制执行,是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特殊执行方式,它通过向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施加人身上、精神上或财产上的不利益,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本文从辨析间接强制执行的概念入手,分析论证了间接强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阐释了间接强制的特征,并提出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恶意不履行债务作为采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关键因素。间接强制并未改变执行名义中确定的执行标的,因为执行名义具有执行机构不可改变性。间接强制执行旨在通过对债务人进行威慑,以达到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本文第1章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简要介绍了间接强制执行的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国内学者的观点之间、我国学者的观点与国外的研究观点相较差异大,这使得间接强制的研究成为了必要;第2章明确了强制执行的分类可分为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两种,并对间接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正当性理论进行了辨析,分析了间接强制的特征;第3章则从“执行难”的角度入手,指出我国“执行难”的制度瓶颈在于现有执行措施给债务人躲避执行提供了制度缺口,而这种缺口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强制执行的缺失;第4章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间接强制执行立法及特色执行制度,这些特色执行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可作为我国立法之参考;第5章分析我国的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司法现状,根据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构建也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第6章升华提出间接强制执行立法应坚守的思想理念及应遵循的原则,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二、精神赔偿为什么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精神赔偿为什么难(论文提纲范文)
(1)论执行依据不明确及其处理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概述 |
一、执行依据及其不明确的概念 |
二、执行依据不明确的表现形式 |
(一) 主文内容不明确 |
(二) 主体不明确 |
(三) 执行标的不明确 |
三、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影响 |
(一) 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
(二) 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
(三)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
(四) 对社会的影响 |
第二章 域外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处理机制的考察 |
一、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对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处理机制 |
(一) 德国执行文制度 |
(二) 日本执行文制度 |
(三) 韩国执行文制度 |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依据不明确的处理机制 |
三、对域外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处理的评析 |
(一) 对执行文制度的评析 |
(二) 对我国台湾地区执行依据不明的救济制度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在处理执行依据不明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目前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
(一) 裁定不予受理 |
(二) 裁定驳回申请 |
(三) 明确执行依据后执行 |
第四章 对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
二、建立当事人申请补正机制 |
三、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不明确的执行依据的处理 |
(一) 法律文书的实质性变更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
(二) 涉及新的实体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四、确立金钱赔偿的备选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一)共和国幻象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案例识别视野下的类案审判——以指导性案例24号的司法适用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类案审判”的中国实践:指导性案例24号的司法适用 |
1.提出主体的特点 |
2.引述方式的特点 |
3.适用结果特点 |
4.审级分布特点 |
5.参照内容的特点 |
6.类似案例识别的总体特点 |
三、类似案例识别的中国实践:以案件相似性分析为视角 |
(一)“不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中的类似案例识别 |
(二)“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中的类似案例识别 |
(三)类似案例识别的难点 |
四、余论:中国的类案审判为什么难? |
(4)法院调解的成本收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研究缘由与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3 理论框架 |
0.4 研究方法 |
0.5 结构安排 |
第1章 法院调解及其结构 |
1.1 法院调解的概念界定 |
1.2 法院调解的结构及其要素 |
1.2.1 纠纷当事人 |
1.2.2 调解人 |
1.2.3 调解基准 |
第2章 法院调解成本的构成与比较 |
2.1 判决成本的构成 |
2.1.1 判决中当事人成本的构成 |
2.1.2 判决中法院成本的构成 |
2.2 法院调解成本的构成:与判决的比较分析 |
2.2.1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成本的构成 |
2.2.2 法院调解中法院成本的构成 |
2.3 小结 |
第3章 法院调解收益的构成与比较 |
3.1 法院调解预期收益的构成:与判决的比较分析 |
3.1.1 判决预期收益的构成 |
3.1.2 法院调解预期收益的构成 |
3.2 法院调解的收益实效:与判决的比较分析 |
3.2.1 判决的收益实效 |
3.2.2 法院调解的收益实效 |
3.3 小结 |
第4章 法院调解成本收益模型及其启示 |
4.1 法院调解的成本收益模型 |
4.1.1 启动模型 |
4.1.2 合意模型 |
4.2 完善法院调解的启示 |
4.2.1 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 |
4.2.2 注重事实查明与信息交换 |
4.2.3 实行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深圳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文献回顾 |
1.2.2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损失界定的文献回顾 |
1.2.3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计算方法的文献回顾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框架 |
2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概况 |
2.1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虚假陈述的界定 |
2.1.2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
2.2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2.2.1 虚假记载 |
2.2.2 误导性陈述 |
2.2.3 重大遗漏 |
2.2.4 不正当披露 |
2.3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2.3.1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
2.3.2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
2.4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确认 |
2.4.1 因果关系的认定 |
2.4.2 因果关系的确认 |
3 深圳海联讯案例分析 |
3.1 深圳海联讯概况 |
3.1.1 深圳海联讯发展沿革及股权结构 |
3.1.2 上市财务造假事件分析 |
3.2 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3.2.1 虚假冲减应收账款 |
3.2.2 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
3.2.3 推后确认成本费用 |
3.2.4 其他会计问题 |
3.3 深圳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原因 |
3.3.1 满足上市条件是财务造假的主要动因 |
3.3.2 内部监管缺失为财务造假提供内部条件 |
3.3.3 监管体系不严为财务造假提供外部条件 |
3.3.4 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 |
4 深圳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
4.1 专项补偿基金赔偿范围的确定 |
4.2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与确定 |
4.2.1 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
4.2.2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
4.2.3 投资资金利息及其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的计算 |
4.2.4 计算损失赔偿额 |
4.3 补偿方案的法理检视和应对设计 |
4.3.1 多个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对应原则 |
4.3.2 对应原则在海联讯案中的适用 |
4.3.3“挤牙膏”情形的赔偿探讨 |
5 完善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 |
5.1 健全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 |
5.1.1 提高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能力 |
5.1.2 优化会计从业人员的配置 |
5.1.3 加强对会计信息生产的管理 |
5.2 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5.2.1 设立专款专用的损害赔偿基金 |
5.2.2 建立虚假陈述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被害人救助到司法救助的转向 |
( 一) 被害人救助与被害人补偿“貌离神合”的一对概念 |
( 二) 司法救助内涵的嬗变 |
( 三) 概念转向的逻辑理路和动机 |
二、中国司法救助模式的特点分析 |
( 一) 保护生活模式的倡导 |
( 二) 功利主义正当化根基 |
( 三) 救助对象范围的扩张 |
( 四) 救助程序的多元决策 |
三、中国司法救助的检讨及其完善 |
( 一) 司法救助的运作机理 |
( 二) 司法救助的正当根据 |
( 三) 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 |
四、被害人补偿的中国之道 |
(7)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法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侵权判决规避(judgement-proof)”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侵权判决规避问题”所带来的理论挑战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主体框架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体框架 |
1.3.3 基本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文献综述 |
2.1 引言 |
2.2 文献的滥觞:早期的基本模型及其扩展 |
2.2.1 基本模型 |
2.2.2 基本模型的后续扩展 |
2.2.3 小结性评论 |
2.3 问题的根源:大规模侵权、有限责任与道德风险 |
2.3.1 后工业化时代的风险社会 |
2.3.2 有限责任:一柄双刃剑 |
2.3.3 直接发生机制: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 |
2.3.4 小结性评论 |
2.4 现有的救济方案:从替代责任到最低资产要求 |
2.4.1 替代责任的有效性 |
2.4.2 对严格替代责任的反对以及进一步的理论扩展:一个文献性评论 |
2.4.3 公司侵权的Hansmann-Kraakman方法 |
2.4.4 最低资产限制方案 |
2.4.5 小结性评论 |
2.5 总结性评论 |
3 不确定性条件下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基本模型及其扩展 |
3.1 引言 |
3.2 侵权行为不确定性结果的文献证据 |
3.3 偏好 |
3.4 模型 |
3.4.1 基本架构:侵权判决规避问题 |
3.4.2 不确定性建模 |
3.4.2.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3.4.2.2 过错责任原则 |
3.4.2.3 数值举例:比较静态分析 |
3.5 责任规则再讨论以及两种解决方案 |
3.5.1 责任规则再讨论 |
3.5.2 最低资产要求标准 |
3.5.3 基于不确定性及态度调整的庇古税方法 |
3.6 结论及启示 |
4 企业策略性破产条件下的侵权判决规避问题 |
4.1 导言 |
4.2 模型的基本故事背景 |
4.3 模型 |
4.3.1 财务与劳动合同 |
4.3.2 福利基准 |
4.4 企业行为分析 |
4.5 责任原则与公共政策讨论 |
4.5.1 侵权之债优先受偿 |
4.5.2 产品责任保险 |
4.5.3 有限优先规则 |
4.5.4 利益相关者监督责任原则 |
4.6 总结 |
附录A |
5 消费者异质性条件下的企业产品侵权行为与对策分析 |
5.1 引言 |
5.2 模型的基本故事和文献背景 |
5.3 基本模型 |
5.4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状况 |
5.5 责任原则与公共政策讨论 |
5.6 结论 |
附录 |
6 基于公平和风险分配视角下的侵权破产赔偿方案研究 |
6.1 引言 |
6.2 未来侵权请求权入的代理问题和侵权破产 |
6.3 克服未来侵权请求权代理难题 |
6.3.1 Roe和Smith的解决方案 |
6.3.1.1 Roe的可变年金方法 |
6.3.1.2 Smith的资本市场方法 |
6.3.2 Listokin和Ayotte的“比例费补偿方案” |
6.4 公平分配问题中的风险配置 |
6.4.1 “公平”的风险配置 |
6.4.2 确定性等价方法 |
6.4.3 判定未来侵权请求权风险贴水的大小 |
6.5 确定性等价方法与Roe以及Smith方案的比较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的基本结论 |
7.2 本文进一步工作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
(一)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的概念 |
(二)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的特点 |
1. 与普通民事执行制度相比 |
2. 与财产刑执行制度相比 |
二、域外国家相似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 法国的相关规定 |
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
2.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
(二) 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 俄罗斯的相关规定 |
(四) 日本的相关规定 |
(五) 域外国家相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基本情况 |
(一)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收案情况 |
(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 |
(三) 国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研究的现状 |
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 |
(一) 解决问题的方向存在缺失 |
(二) 恩恤还是责任: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角色定位 |
1.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助于预防犯罪 |
2. 恩恤逻辑不符合人权保护原则 |
3. 国家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保障责任 |
(三) 执行联动功效未充分发挥 |
1. 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联动 |
2. 立审执协调机制建设 |
3. 法院执行机构与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问题 |
4. 法院执行机构与国家补偿(救助)机关、社会救助组织的沟通协调 |
(四) 重判决不重执行,对刑事和解重视不够 |
五、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问题的具体建议 |
(一) 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化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题 |
(二) 加强刑事和解,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问题 |
(三) 完善法律制度,尽力将案件化解在被执行人赔偿阶段 |
(四)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基本问题分析 |
2.1 信息披露制度 |
2.1.1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
2.1.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
2.2 虚假陈述 |
2.2.1 虚假陈述的概念 |
2.2.2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2.3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
2.3.1 违约责任 |
2.3.2 独立责任 |
2.3.3 侵权责任 |
2.3.4 区别情形说 |
2.4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2.4.1 责任主体 |
2.4.2 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
2.4.3 损失 |
2.4.4 因果关系 |
第3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及实现难点分析 |
3.1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立法 |
3.1.1 《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
3.1.2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3.2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的难点分析 |
3.2.1 虚假陈述认定难 |
3.2.2 责任性质界定不明 |
3.2.3 损失认定难 |
3.2.4 前置程序的阻碍 |
3.2.5 法院回避案件 |
3.2.6 执行难 |
第4章 推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的措施 |
4.1 实体救济制度的完善 |
4.1.1 统一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
4.1.2 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
4.1.3 损害赔偿的建议 |
4.2 程序救济制度的完善 |
4.2.1 放宽前置程序的限制 |
4.2.2 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
4.2.3 改进诉讼方式 |
4.2.4 设立证券市场救助基金 |
4.2.5 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间接强制执行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目标 |
第2章 间接强制执行概述 |
2.1 强制执行 |
2.1.1 强制执行的概念 |
2.1.2 强制执行的分类 |
2.2 间接强制执行 |
2.2.1 间接强制执行的界定 |
2.2.2 间接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分析 |
2.3 间接强制执行的特征 |
2.3.1 执行手段中间性 |
2.3.2 执行效果惩罚性 |
2.3.3 执行措施补充性 |
2.4 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规则 |
2.4.1 间接强制执行启动规则 |
2.4.2 间接强制执行适用范围规则 |
2.4.3 间接强制执行限制规则 |
第3章 间接强制执行的功能——“执行难”的克服 |
3.1 “执行难”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
3.1.1 我国“执行难”的表现 |
3.1.2 “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
3.2 “执行难”的制度瓶颈:间接强制执行的缺失 |
3.3 间接强制执行的功能 |
3.3.1 间接强制执行有助于债权实现 |
3.3.2 间接强制执行有助于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
3.3.3 间接强制执行有助于破解“执行难”的困境 |
第4章 不同国家或地区间接强制执行立法考察 |
4.1 不同国家间接强制执行立法考察 |
4.1.1 德国执行立法 |
4.1.2 法国执行立法 |
4.1.3 日本执行立法 |
4.1.4 韩国执行立法 |
4.1.5 美国执行立法 |
4.2 我国港台地区间接强制执行立法考察 |
4.2.1 我国台湾地区执行立法 |
4.2.2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立法 |
4.3 小结:立法比较与借鉴 |
4.3.1 执行立法模式比较 |
4.3.2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比较 |
4.3.3 间接强制适用范围比较 |
第5章 我国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司法现状分析 |
5.1 立法现状 |
5.1.1 我国执行立法现状 |
5.1.2 现有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5.2 司法现状 |
5.2.1 我国强制执行的司法现状 |
5.2.2 我国间接强制执行的司法现状 |
5.3 我国间接强制执行面临的困境 |
5.3.1 强制执行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
5.3.2 间接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立法思想 |
5.3.3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内在体系的紊乱 |
5.3.4 间接强制执行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 |
第6章 我国间接强制执行的制度完善 |
6.1 完善强制执行立法体系及统一间接强制执行立法思想 |
6.1.1 完善强制执行立法体系 |
6.1.2 统一间接强制执行立法思想 |
6.2 明确间接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
6.2.1 合法性原则 |
6.2.2 利益平衡原则 |
6.2.3 合理适度原则 |
6.2.4 惩罚与教育兼顾原则 |
6.3 间接强制执行的制度完善 |
6.3.1 建立代宣誓保证制度 |
6.3.2 建立债务人名簿制度 |
6.3.3 建立债务人财产发现制度 |
6.3.4 建立执行损害赔偿制度 |
6.3.5 建立禁令制度 |
6.3.6 建立债权人刑事自诉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精神赔偿为什么难(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执行依据不明确及其处理机制[D]. 雷双忆. 苏州大学, 2020(03)
- [2]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案例识别视野下的类案审判——以指导性案例24号的司法适用为切入点[J]. 刘岩.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8(02)
- [4]法院调解的成本收益分析[D]. 赵毅宇. 湘潭大学, 2017(02)
- [5]深圳海联讯财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探讨[D]. 康贺.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6]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J]. 赵国玲,徐然. 政法论丛, 2014(05)
- [7]侵权判决规避问题的法经济分析[D]. 李井奎. 浙江大学, 2014(08)
- [8]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研究[D]. 杨国峰. 内蒙古大学, 2013(02)
- [9]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研究[D]. 梁飞. 湖南大学, 2013(05)
- [10]间接强制执行论[D]. 舒琴. 西南交通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