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水务工程投资和总承包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董然[1](2021)在《业主视角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工程总承包政策的密集发布,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高投资、长周期及契约的不完备性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同时因其特殊性也造成变更的风险来源更加复杂。目前我国对于变更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这将会给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借鉴风险预警理论,从业主方视角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的风险预警进行如下研究:首先,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文献研究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变更按起因主体分为业主方、承包方和其它方三类,并构建变更的前兆信息来源,基于前兆信息对各类变更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国内外总承包合同文本中相关变更条款确定其变更范围,运用事故致因理论从中识别变更的前兆信息,并利用Pa ICFs模型提取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案例的相关前兆信息,最终建立基于前兆信息的变更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其次,基于模糊物元分析构建变更的风险预警模型。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风险预警指标的预警区间和预警指标值,利用熵权法对预警指标进行量化,采用模糊物元分析法判断其风险警度,构建变更的风险预警模型。在此基础上,以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例,验证了该变更风险预警模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最后,提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于风险预警的变更实施对策。根据上述风险预警模型判断出的风险警度,对不同程度的风险警情提出应对策略,并针对性地提出每一类变更的防范对策,从而达到风险预警动态控制的目的,提升变更风险管理的水平。综上,本文基于风险预警理论,利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模糊物元分析等方法,从业主视角出发,建立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的风险预警机制,为业主加强变更的风险管控、提高投资控制水平提供理论与实践的参考。
胡文卓[2](2020)在《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的应用研究 ——以YG生态建设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生态建设项目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发展与改善生态环境的双赢举措。近年来,EPC模式凭借其设计主导、各环节深度融合等优势在生态园林行业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本文结合案例,探讨将EPC模式应用于生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并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本研究首先通过问卷调查对EPC模式与生态建设项目在进度、成本、质量、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关联度进行测评;然后在时间维度上分别对设计、采购、施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初步探讨将EPC模式应用于生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接着选取某市YG生态建设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在功能维度上分别对进度、成本、质量以及人力资源四个管理过程进行探讨。其中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运用单代号网络图、六时标注法计算得出关键路径,采取有效措施对关键分项活动进行重点关注,运用挣值法对项目的进度与成本偏差进行探讨,为及时纠偏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分析研究,结论如下:生态建设项目通过采用EPC模式,总承包企业的管理范围相对于传统模式更大,其设计优势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进而促进设计、采购与施工深度融合;设计、采购与施工的无缝衔接、互相促进,能够提高设计质量、促进交叉实施、减少工程变更,进而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因此可以看出,将EPC模式应用于生态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本研究的结果将为今后EPC模式在生态园林行业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一定的依据,也为国内EPC总承包企业壮大自身实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奠定基础。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梁俊辉[4](2018)在《EPC总承包模式在区域性治污技术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属于设计、施工和采购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应用于大型基础建设、技术难度高和管理协调工作量大的项目。区域性污水治理技术是一种复合型技术,里面涵盖前期摸查、管道检测、设计(含水力建模)、工程性修复、修补性测量、管道清障和管网养护等七大模块,内容涵盖设计方、检测方、施工方和养护方等工作。同时,这种技术以整个区域为治污对象,不限于某段污水管或某条河道,而是以某个污水处理厂为末端,将其上游辐射管线作为一个整体的治污对象,并且以整个区域的污水收集率、进厂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区域性治污成效的衡量指标。同时,EPC模式作为项目总承包的一种形式,已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在国内的总承包项目中也逐渐有更多的关注和应用。随着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采用EPC模式管理城市治污工程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因此,结合国情和治污行业的特点对采用EPC模式进行治污工程管理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基于EPC项目管理模式的应用理论,从区域性污水治理模式、区域性治污项目管理模式分析、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工程项目分析、应用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等方面,总结和分析了EPC管理模式在我国城市治污行业中的适用性和特点,得出了在区域性治污项目中采用EPC模式是适用的、是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结论。
李婧[5](2017)在《A央企东南亚地产项目“左冲右突”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大力实施,越来越多的央企为了拓展自身发展和盈利空间,提高国际影响力,纷纷进行海外投资,开展海外项目合作,进行分公司的跨文化管理和经营。有合作的地方,就会有冲突,更何况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增加了项目及公司管理的难度,冲突不能妥善处理会造成项目组织沟通不畅、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增加,造成项目发展过程的阻碍,也成为困扰我国海外工程项目的一个难题。A是一家上市公司,核心业务是国际工程承包、海内外投资和贸易,具有丰富的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业务领域涉及多个大洲,近几年A公司一直在积极拓展海外新兴市场,经过对目标市场多年深入研究和项目比选,最终确定了大型地产综合体开发项目,并在当地成立了合资公司。由于缺乏大型地产项目跨文化管理的经验,加上海外项目涉及方众多,临时构建团队,A公司在海外项目和分公司的人员管理上遇到诸多问题,并由此导致冲突与风险,冲突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程度也逐渐凸显出来,一个良好的冲突管理可以引导冲突向建设性的方向发展。本文以项目前中后时期为节点,运用冲突相关的理论,通过几个冲突场景再现,以案例形式揭示分公司发展和项目中存在的冲突类型、冲突产生原因及对应策略。最后,对项目冲突解决及分公司发展等提出建议,希望为我国海外工程项目尤其是地产项目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和建议。
梁明智[6](2017)在《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研究污水处理BOT项目风险的特点和管理理论,阐述了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投资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文章介绍了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现状,描述了污水处理工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BOT模式的污水处理厂,技术和管理水平越来越高。然而,针对具体项目减轻风险的全面研究还比较少。本文通过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等进行了一些研究,接着通过风险层次分析评价模型,针对发现的一些主要风险,提出了更好的建议去规避BOT模式下的风险。根据对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投资项目的风险研究,我们得出政府信用风险、进度风险、环境风险、成本风险、融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技术风险是项目的5种风险类型;地方政府换届风险、工艺选择风险、运营收益率风险、菌种保护风险、法规和标准的提高风险是最严重的风险因素。围绕着风险控制和外部环境,在文章中,作者针对研究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利用AHP模型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策划出比较好的应对风险措施,包括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具体详细的不同风险因素的建议等等。
张剑[7](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提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LUONG DUC HOAI[8](2014)在《越南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摘要:随着越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越南建筑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模式管理已成为越南工程建设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目前越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市模式初具雏形和规模,但是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更好的对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既定目标成为越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发展的关键。本文以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经验的总结,结合越南的国情及越南自身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现状,对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选择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选择的背景和意义,并基于相关理论和原理的分析,确定了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论文框架。其次,在分析了中越两国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两国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总结了中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经验。再次,本文对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现状及总承包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了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管理的优缺点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适合越南建设工程发展需求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后,本文在优化越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模式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对越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市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狄峥[9](2013)在《中南勘测设计院利比亚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劳务风险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国际工程业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通常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和复杂性。工程项目管理的劳务风险研究对我国国际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声誉、甚至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国际工程的劳务问题已成为当前项目管理的关键管理点,亟待研究应对措施。但目前项目管理理论上对工程项目的项下劳务的研究少有涉及,企业相关实践也未得到有效的总结。本文研究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劳务风险及其应对风险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笔者亲身参与的利比亚祖瓦拉市住房建设总承包项目为例,论述了该国际工程项目的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经常出现的劳务问题和劳务风险,分析了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避免这些风险的措施和方法;最后论述了对国际工程用工管理的体会和如何做好国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的建议。本文提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劳务风险可以分为劳务环境风险和劳务管理风险。国际劳务环境风险包括:(1)所在国政治局势风险、(2)所在国劳务法律风险、(3)所在国宗教民俗风险、(4)所在国社会自然灾害风险。劳务管理风险包括:(1)劳务来源风险、(2)劳务合同风险、(3)劳务素质风险、(4)劳务纠纷风险、(5)劳务安全风险。其中,政治局势风险和劳务纠纷风险是关键劳务风险。针对这些劳务风险特别是关键劳务风险,提出了详细的应对措施。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切实解决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劳务风险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具有可操作性,对提升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很好的参考和实际指导意义。
李善波[10](2012)在《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研究 ——基于互联契约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着一些负面现象:投资失控、决策失误、制度失效以及主体行为失范等。不按规则办事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引入到国内以后往往出现“水土不服”。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公共项目主体行为失范和制度失效的微观机制是什么;这些看似不同的现象背后是否存在统一的因果逻辑。本文认为,系统结构决定系统行为,公共项目特有的治理结构决定了特有的主体行为和绩效。弄清了公共项目治理结构也就找到了解答公共项目普遍性疑难问题的钥匙。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公共项目运作现实的深入分析和归纳概括,提炼出我国公共项目治理要素,从契约理论的视角,揭示了现实中运行着的公共项目治理结构,构建出互联契约治理结构框架;以微观个体为分析单位,建立了互联契约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根据治理结构框架和互联契约理论对公共项目治理机制以及公共项目主体行为失范和制度失效现象的微观机制作出了逻辑一致的解释;最后针对公共项目治理结构缺陷,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路径。论文还深入研究了公共项目和公共项目组织的基本属性。主要结论有:公共项目治理结构表现为多种契约互联的契约形态;“权威治理与合同治理共存、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互联”构成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基本框架;权威治理和合同治理是公共项目的两种最主要的治理方式;公共项目合同治理的“跨越难题”和权威治理的“约束难题”是公共项目的两大症结。互联契约理论具有较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强的解释力,可以作为解释公共项目现象的一个普适性理论工具。公共项目负面现象大多数是由冲突性互联契约所使然。公共项目的投资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产出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资源所有权的公共性与控制权的私人性之间的分立,产生公私利益冲突。公共项目组织是一种独特的复合型契约组织;项目组织边界跨越许多单个组织而形成项目组织空间。项目参与者在项目组织空间内代表项目的利益而在项目组织空间外代表原组织的利益和个体利益。
二、涉外水务工程投资和总承包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涉外水务工程投资和总承包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业主视角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现实问题的提出 |
1.2.2 科学问题的凝练 |
1.2.3 关键问题的解构 |
1.3 研究目标及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工程总承包模式 |
2.1.1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概念及特征 |
2.1.2 工程总承包模式投资控制的特点 |
2.1.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方式的分析 |
2.2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变更管理 |
2.2.1 工程变更的定义 |
2.2.2 工程变更的特点 |
2.2.3 业主方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 |
2.3 风险预警理论 |
2.3.1 预警理论的含义和发展 |
2.3.2 风险预警机制的逻辑流程 |
2.3.3 风险预警与风险管理的区别 |
2.4 工程项目风险预警研究综述 |
2.4.1 工程项目风险预警理论的研究 |
2.4.2 工程项目风险预警评价模型研究 |
2.5 相关理论概述 |
2.5.1 前兆信息理论 |
2.5.2 事故致因理论 |
2.6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建立 |
3.1 工程变更的产生根源和起因分类 |
3.1.1 产生根源 |
3.1.2 起因分类 |
3.2 基于前兆信息的工程变更风险识别 |
3.2.1 变更风险的前兆信息体系构建 |
3.2.2 业主方相关的变更前兆信息识别 |
3.2.3 承包方相关的变更前兆信息识别 |
3.2.4 其它方相关的变更前兆信息识别 |
3.2.5 基于PaICFs模型的变更前兆信息识别 |
3.3 变更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 |
3.3.1 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原则 |
3.3.2 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 |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模型构建 |
4.1 基于熵权法的风险预警指标量化 |
4.1.1 权重确定方法的对比 |
4.1.2 基于熵权法权重的确定 |
4.2 基于风险矩阵法的风险预警区间和预警指标值确定 |
4.2.1 风险矩阵法概述 |
4.2.2 风险预警区间的确定 |
4.2.3 风险预警指标值的确定 |
4.3 基于模糊物元分析风险预警模型的构建 |
4.3.1 预警模型方法分析 |
4.3.2 模糊物元分析概述 |
4.3.3 变更的风险警度判定 |
4.4 案例应用分析 |
4.4.1 案例背景 |
4.4.2 指标权重值的确定 |
4.4.3 风险预警指标值的确定 |
4.4.4 经典域与节域的确定 |
4.4.5 综合关联度的确定 |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于风险预警的变更实施对策 |
5.1 业主方应对策略研究 |
5.1.1 设立变更风险预警组织体系 |
5.1.2 不同预警等级的应对策略体系 |
5.2 业主方防范对策研究 |
5.2.1 业主方原因引起的变更防范对策 |
5.2.2 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防范对策 |
5.2.3 其它方原因引起的变更防范对策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创新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2)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的应用研究 ——以YG生态建设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EPC模式研究现状 |
1.3.2 国内EPC模式研究现状 |
1.3.3 EPC模式应用于生态建设项目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EPC模式与生态建设项目相关理论基础 |
2.1 EPC模式概述 |
2.1.1 EPC模式的概念与特点 |
2.1.2 EPC总承包企业应具备的核心能力 |
2.1.3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现状 |
2.2 生态建设项目概述 |
2.2.1 生态建设项目的概念 |
2.2.2 生态建设项目的特点 |
2.3 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应用的优势 |
第3章 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应用的认可度调查 |
3.1 项目管理十大领域 |
3.2 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应用的认可度调查 |
第4章 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的应用现状分析 |
4.1 设计工作 |
4.1.1 设计与采购及施工深度融合 |
4.1.2 设计工作的进度管理 |
4.1.3 设计工作的质量管理 |
4.1.4 设计工作的成本管理 |
4.2 采购工作 |
4.2.1 编制项目采购计划 |
4.2.2 供货企业的选择 |
4.2.3 采购质量管理 |
4.3 施工工作 |
4.3.1 施工进度控制 |
4.3.2 施工质量控制 |
第5章 以YG生态建设项目为例 |
5.1 项目及总承包企业概况 |
5.1.1 项目概况 |
5.1.2 总承包企业概况 |
5.1.3 项目组织结构 |
5.2 进度管理 |
5.2.1 确定项目活动及排序 |
5.2.2 估算活动持续时间 |
5.2.3 确定项目关键路径 |
5.2.4 YG生态建设项目进度优化管理 |
5.3 成本管理 |
5.3.1 项目前期定好成本的“天花板” |
5.3.2 实施阶段做好成本的“挡土墙” |
5.3.3 项目后期算好成本的“明白账” |
5.3.4 基于挣值法对进度、成本进行分析 |
5.4 质量管理 |
5.4.1 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
5.4.2 做好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
5.4.3 第三方咨询公司全程跟踪服务 |
5.4.4 定期召开施工现场观摩会 |
5.5 人力资源管理 |
5.5.1 规划人力资源管理 |
5.5.2 组建项目团队 |
5.5.3 建设项目团队 |
5.5.4 管理项目团队 |
5.6 项目总结 |
5.6.1 项目成功之处 |
5.6.2 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EPC模式与生态建设项目的适用性 |
6.1.2 不足之处及研究方向 |
6.2 建议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后记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EPC总承包模式在区域性治污技术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综述结论 |
二、区域性污水治理模式 |
2.1 城市排水系统概述 |
2.2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
2.2.1 城市污水处理流程 |
2.2.2 城市污水处理现状 |
2.3 城市污水排放模式 |
2.3.1 现有排水模式的局限 |
2.3.2 未来排水模式的探索 |
2.4 区域性治污技术 |
2.5 本章小结 |
三、区域性治污管理模式分析 |
3.1 平行承发包模式 |
3.2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
3.3 EPC项目总承包模式 |
3.4 常见管理模式分析研究 |
3.5 本章小结 |
四、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工程项目分析 |
4.1 项目背景及概况 |
4.2 项目组织结构建模分析 |
4.3 项目目标分解 |
4.4 项目人员管理 |
4.5 项目进度控制 |
4.6 项目成本管理 |
4.7 项目质量控制 |
4.8 EPC模式与区域性治污有机结合 |
4.8.1 管道清障模块与管道养护模块 |
4.8.2 管道摸查模块与工程性修复模块 |
4.8.3 修补性测量模块与管道养护模块 |
4.8.4 设计(水力建模)模块与工程性修复模块 |
4.9 项目实施效果 |
4.10 本章小结 |
五、区域性治污项目应用EPC模式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
5.1 设计管理程序中的问题及对策 |
5.2 质量管理程序中的问题及对策 |
5.3 EPC模式在合同条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A央企东南亚地产项目“左冲右突”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冲突及冲突管理理论概述 |
2.1.1 冲突的概念 |
2.1.1.1 什么是冲突 |
2.1.1.2 冲突理论的发展 |
2.1.2 冲突管理 |
2.1.2.1 冲突管理概念 |
2.1.2.2 项目冲突管理 |
2.2 冲突的分类 |
2.3 冲突产生的原因 |
2.4 冲突的特征 |
2.5 冲突管理的策略 |
2.6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文化冲突 |
第3章 案例介绍 |
3.1 背景介绍 |
3.1.1 行业背景 |
3.1.2 A公司背景 |
3.1.3 主要人物介绍 |
3.1.4 案例背景 |
3.2 项目初期的阻力重重 |
3.2.1 原业主奋力阻扰 |
3.2.2 养牛户成了迁拆难 |
3.2.3 外派管理的棘手事 |
3.3 项目中期的左冲右突 |
3.3.1 项目上的那点事 |
3.3.2 中老之间的文化差异 |
3.3.3 “多余”却惹不起的人 |
3.3.4 策划公司的突袭 |
3.4 项目后期的艰难变革 |
3.4.1 初始团队分崩离析 |
3.4.2 高端别墅无人问津 |
3.4.3 转变思路,由售改租 |
3.4.4 别墅售后谁来负责 |
3.4.5 托管经营,本土化变革 |
第4章 案例分析 |
4.1 分析思路 |
4.2 具体分析 |
4.2.1 顺势而为,从宏观看价值冲突 |
4.2.2 发展演变,从中观看组织冲突 |
4.2.3 异国他乡,微观看文化冲突 |
4.2.4 何去何从,引发冲突思考 |
第5章 建议与举措 |
5.1 关于冲突管理的建议 |
5.2 A央企海外地产项目及分公司管理的建议 |
5.2.1 宏观层面完善工程法律规范,加强冲突管理制度化 |
5.2.2 中观层面加强跨国项目管理能力,提升项目运营水平 |
5.2.3 微观层面提升跨文化管理水平,完善本地化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镝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的意义 |
1.2.2 研究的目的 |
1.3 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风险研究相关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的研究状况 |
1.3.2 国外的研究状况 |
1.4 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风险研究现况总结 |
1.5 研究的方向和思路 |
第二章 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建设项目概况 |
2.1 项目所在地概况 |
2.2 项目基本情况 |
2.3 BOT合作原因和背景 |
2.3.1 项目投资 |
2.3.2 项目运营预测 |
2.3.3 项目投资方简介 |
2.3.4 合作条件 |
第三章 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风险识别 |
3.1 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风险识别 |
3.1.1 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风险识别的方法概述 |
3.1.2 项目采用的风险收集方法—头脑风暴法 |
3.1.3 项目采用的图解技术——鱼刺图模型 |
3.2 钦州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风险分析 |
3.2.1 政府信用风险分析 |
3.2.2 环境影响分析 |
3.2.3 成本比例风险分析 |
3.2.4 进度风险分析 |
3.2.5 融资风险 |
3.2.6 人力资源风险 |
3.2.7 技术风险 |
3.3 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风险评估 |
3.3.1 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3.3.2 项目的风险评价模型 |
3.3.3 构造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3.3.4 判断矩阵和AHP法确定评估指标权重 |
3.3.5 项目风险因素对目标层的合成权重 |
第四章 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风险的解决方案研究 |
4.1 地方政府换届风险解决方案研究 |
4.1.1 换届影响本项目进水量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2 换届影响本项目污水处理费收费权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3 换届影响本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取方式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4 换届影响本项目污泥排放点及处理方式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5 换届影响本项目中水排放标准的随意提高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6 换届影响本项目非法地下水源开采的关停风险及解决措施 |
4.1.7 换届可能造成本项目的经营权和收费权被强制收回风险及解决措施 |
4.2 工艺选择风险解决方案研究 |
4.3 运营收益率风险解决方案研究 |
4.4 菌种保护风险解决方案研究 |
4.5 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解决方案研究 |
4.5.1 建立风险管理卡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越南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2. 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国际比较 |
2.1 中国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综述 |
2.2 发达国家企业工程总承包市场模式概况 |
2.3 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模式的经验借鉴 |
3. 越南工程承包市场 |
3.1 总体概况 |
3.2 各行业承包市场细分情况 |
3.2.1 交通运输 |
3.2.2 民用建筑 |
3.2.3 电力 |
3.3 越南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分析 |
3.3.1 越南承包工程市场基本情况和特点 |
3.3.2 越南工程项目承包市场模式概况 |
3.3.3 工程项目总承包市场存在问题 |
3.4 现有模式的优缺点 |
3.4.1 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其优缺点 |
3.4.2 越南现有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其优缺点 |
3.5 现有工程总承包模式面临困难及其成因分析 |
3.5.1 工程总承包现有模式面临的困难 |
3.5.2 工程总承包现有模式困难的成因 |
3.6 中国对越南工程承包的发展概况 |
3.6.1 中国在越南承包工程的特点 |
3.6.2 中国在越南工程承包市场的问题 |
4. 越南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化建议 |
4.1 完善总承包管理体系 |
4.1.1 打造本土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 |
4.1.2 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的信息化程度 |
4.2 加强工程总承包市场管理 |
4.2.1 明确本国战略发展方向 |
4.2.2 加强工程总承包市场管理 |
4.3 推进中国对越南开展国际工程承包 |
4.3.1 微观层面——企业 |
4.3.2 宏观层面——政府 |
5. 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索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中南勘测设计院利比亚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劳务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工程项目管理 |
1.2.2 人力资源管理 |
1.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1.3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4 企业背景 |
1.5 项目背景 |
1.5.1 工程和地域概况 |
1.5.2 项目用工概况 |
第2章 劳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必要性 |
2.1 劳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
2.2 利比亚EPC项目进行劳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
第3章 利比亚EPC项目劳务风险分析与应对预防措施 |
3.1 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
3.2 劳务风险的识别 |
3.2.1 劳务环境风险识别 |
3.2.2 劳务管理风险识别 |
3.3 劳务风险评估 |
3.3.1 政治局势及劳务法律风险评估 |
3.3.2 宗教民俗风险评估 |
3.3.3 社会环境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
3.3.4 劳务来源及劳务素质风险评估 |
3.3.5 劳务合同风险评估 |
3.3.6 劳务纠纷风险评估 |
3.3.7 劳务安全风险评估 |
3.3.8 一次性的影响及劳务风险的心理因素 |
3.4 关键劳务风险的确定 |
3.5 劳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
3.5.1 政治局势及劳务法律风险应对 |
3.5.2 宗教民俗风险应对 |
3.5.3 社会环境自然灾害风险应对 |
3.5.4 劳务来源及劳务素质风险应对 |
3.5.5 劳务合同风险应对 |
3.5.6 劳务纠纷风险应对 |
3.5.7 劳务安全风险应对 |
3.5.8 劳务风险的保险 |
3.5.9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分析劳务风险应对策略 |
第4章 EPC项目劳务风险管理的保障及实施效果 |
4.1 EPC项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
4.2 EPC项目劳务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
4.2.1 企业应急预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
4.2.2 利比亚EPC项目应急预案 |
4.3 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
4.3.1 国家风险管理应急预案体系 |
4.3.2 政策保障 |
4.4 应急预案实施效果 |
4.4.1 安全规避政治风险 |
4.4.2 圆满解决劳务纠纷事件 |
4.5 劳务风险管理进一步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研究 ——基于互联契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目标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关于项目和公共项目性质的研究 |
1.2.2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与制度研究 |
1.2.3 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研究 |
1.2.4 项目治理和公共项目治理相关研究 |
1.2.5 转型研究中的互联合约理论 |
1.2.6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3 研究思路、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论文框架 |
1.3.2 论文逻辑的进一步阐述 |
1.3.3 研究方法 |
1.4 内容安排 |
第2章 公共项目的基本属性 |
2.1 公共项目概念界定 |
2.1.1 项目 |
2.1.2 公共项目 |
2.2 公共项目的公共性及其治理含义 |
2.2.1 公共项目的公共物品属性 |
2.2.2 公共项目的公共资源特性 |
2.2.3 公共项目的产权结构、结构矛盾及治理含义 |
2.3 公共项目组织特性 |
2.3.1 公共项目组织的契约性质 |
2.3.2 公共项目组织空间与项目组织边界 |
2.3.3 公共项目组织的形成 |
2.4 公共项目的参与主体 |
2.4.1 公共项目参与主体及其特征 |
2.4.2 基于微观个体分析的公共项目主体基本假设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共项目的治理结构:基于互联契约的视角 |
3.1 公共项目治理与治理结构概念 |
3.1.1 项目治理与公共项目治理 |
3.1.2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
3.1.3 公共项目治理模式 |
3.2 公共项目契约治理与契约关系 |
3.2.1 制度与契约 |
3.2.2 公共项目契约与契约治理 |
3.2.3 公共项目参与主体间的契约关系 |
3.3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框架 |
3.3.1 权威治理与合同治理共存 |
3.3.2 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互联:互联契约理论 |
3.3.3 治理结构框架的进一步描述 |
3.4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的形成 |
3.4.1 公共项目正式契约的形成:制度嵌入 |
3.4.2 公共项目非正式契约的形成 |
3.4.3 公共项目互联契约的形成 |
3.4.4 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公共项目契约形成机制分析 |
3.5 公共项目的治理结构缺陷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共项目的治理机制 |
4.1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要素及其治理功能 |
4.2 公共项目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 |
4.2.1 公共项目合作剩余的分配 |
4.2.2 基于正式契约的公共项目组织间利益分配 |
4.2.3 公共项目利益竞争的非正式规则 |
4.3 公共项目的权力配置与决策机制 |
4.3.1 公共项目的权力配置 |
4.3.2 公共项目决策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
4.3.3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权配置:一个实证研究 |
4.4 公共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 |
4.4.1 公共项目的激励机制 |
4.4.2 公共项目的约束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共项目相关现象的微观机制—基于互联契约理论的解释 |
5.1 对公共项目“寻租”现象的解释 |
5.2 对合同非正常履行现象的解释 |
5.2.1 不按合同办事 |
5.2.2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高估冒算现象 |
5.3 对公共项目制度失效现象的解释 |
5.3.1 招投标制度失效现象分析 |
5.3.2 建设监理制度失效现象分析 |
5.4 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发展与官员腐败并行现象解释 |
5.5 冲突型互联契约的控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共项目治理结构的完善 |
6.1 公共项目约束机制的完善 |
6.1.1 强化审计监督 |
6.1.2 增加社会约束 |
6.1.3 道德契约治理 |
6.2 公共项目治理模式创新 |
6.2.1 公共项目治理模式变革:实践与思考 |
6.2.2 业主市场代理模式与业主行政代理模式的比较 |
6.2.3 市场代理模式创新案例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7.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长江南京段上游过江隧道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
附录 B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涉外水务工程投资和总承包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业主视角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风险预警研究[D]. 董然. 天津理工大学, 2021(08)
- [2]EPC模式在生态建设项目的应用研究 ——以YG生态建设项目为例[D]. 胡文卓. 山东建筑大学, 2020(11)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EPC总承包模式在区域性治污技术中的应用研究[D]. 梁俊辉.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5]A央企东南亚地产项目“左冲右突”案例研究[D]. 李婧.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6]钦州市河西污水处理厂BOT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 梁明智. 广西大学, 2017(06)
- [7]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8]越南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研究[D]. LUONG DUC HOAI. 北京交通大学, 2014(02)
- [9]中南勘测设计院利比亚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劳务风险研究[D]. 狄峥. 湖南大学, 2013(09)
- [10]公共项目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研究 ——基于互联契约的视角[D]. 李善波. 河海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