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上海市代理市长的议案(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韬[1](2021)在《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有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任期、工作职责等内容。此次法律修订对加强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人大组织制度、议事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也提出新要求。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内部组成部分,是协助和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组织基础。完善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不仅是回应国家制度层面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地方人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将以省级人大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为研究对象,以其整体制度为研究内容,分四个部分从人大组织内部视角展开对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系统性研究。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明确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和历史演变过程;准确合理界定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全面概括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地方权力组织结构中的职能作用。第二部分,比较考察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在组织建设中对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和关系结构进行比较考察;在制度建设中对省级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惯例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指出目前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第一,组织结构上专门委员会设立不规范、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第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与关系不明确;第三,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存在上位法的缺失、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现象;第四,专门委员会职能运行中立法作用发挥不足、监督权能履行不到位。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从完善专门委员会组织结构、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与相互关系、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以及增强职能运行的实效性等方面来回应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龙晓杰[2](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43次常委会会议,27个省级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60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81件。这一时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召开,在立法主题上,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聚焦生态环境、人大自身建设、乡村振兴、历史文化等领域,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卫学芝[3](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2020)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五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郑磊,赵计义[5](2020)在《备案审查年报事例覆盖对象类型研究——再评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文中研究表明聚焦备案审查年报事例,阐述备案审查对象建制信息,是本文的尝试。备审对象"全覆盖",是观察备审实践的窗口和线索。2019备审年报的15件事案,显现出关于审查对象类型结构方面五项值得进一步展开讨论的明显特征:其一,地方型法规持续卫冕备审"第一重点对象";其二,非典型备案审查对象明显降低;其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例重复显现;其四,行政法规首次单列涉及事例;其五,"有的"措辞突出类化处理。除了年报事例,备案审查事例的集中来源已有集中披露事例、内部交流事例,尽管披露信息还渊远待充实,备案审查案例研究的时机已经开启。
孙超然[6](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7](2020)在《关于提请审议《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文中研究说明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主任会议拟定了《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请予审议。2020年10月30日
刘妤[8](2020)在《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是代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代议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代表职能的有效运行和民意的充分表达。一直以来,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还是秘密性是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更能促进民主?根据我国国情,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还是秘密投票?怎样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方式进行完善?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以政治领域的投票表决的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图表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投票表决公开性和秘密性背后的原理、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演变的过程、中外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的种类和特点、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现状及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提出了以下创新性观点:一是选民投票更适合采用秘密投票,代议机关更适合采用公开投票。二是秘密投票在抗拒贿选、强迫方面更有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公开投票在抗拒投票人自私情感方面更有优势。三是代议机关公开投票需要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议员免责制度来支持,投票的公开和秘密性还受到社会大众思想理念的影响。当公开投票的条件不具备时,秘密表决胜过公开投票。为了证明以上观点,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本文介绍了投票表决这一政治现象的发展演变,梳理了在选民投票领域和代议机关议事领域投票表决的不同特点。选民投票由早期的公开投票演变为秘密投票,代议机关的投票则正好相反,由秘密投票转变为公开投票。投票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偏好,二是对投票主要是权利还是责任的认识,三是能否抗拒外来非法投票压力的考量,四是能否克服投票人自身的自私情感的考量。选民投票着重保护投票自由和公民隐私,以秘密投票为主,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则以责任为优先考虑因素,以公开投票为主。代议制度运行的政治原理对代议机关投票方式有决定作用。代议制的有效运转在于议员如何通过代表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代表。选民和议员的关系是代议机关议事公开、投票公开的决定因素。当代代议制国家,除了传统的立法行为,议员的服务行增多,代表和选民的关系也从传统的问责关系向多重关系转变,这一转变削弱了代议机关公开投票的必要性。现代政党政治的的发展,使得议员面临选民和党纪的双重压力,公开投票造成了向政党负责和向选民负责的冲突。英、美、法、日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特点有:一是以公开投票表决为主;二是针对争议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举手、呼喊等简单高效的表决方式;三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采用正式的公开记名投票;四是投票表决的方式可以灵活转换。以四国为代表的代议制国家的代议机关大多采用公开表决,并且有较完善的议事公开制度和议员免责制度。本文立足梳理并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秘密投票表决为主要形式。港澳台地区民意机关以公开投票为主要形式,并根据表决事项的性质选择表决方式。现阶段的秘密投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的作法进行公开投票类型化的尝试,对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作规范化、统一化规定,完善程序规则;用足现有制度优势,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对秘密写票处进行规范;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公开制度。对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有:一是对选民投票和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表决进行区分,二是改变“秘密即民主,公开非民主”的观念,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蔡倩倩[9](2020)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标志着人大主导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人大主导立法不仅是新形势下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应当全面贯彻这一要求。然而,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建议、法规草案、法规议案均来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成为实际上影响法案进程、左右法案内容的主体,形成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这种现象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严重依赖于政府部门,人大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受到影响,进而损害了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同时,政府部门在参与法规制定时有着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倾向,甚至借参与法规制定的权力输送不当利益,实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自身来看,首先,政府具有参与立法的优势。我国特定历史发展背景和社会发展需求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地方性法规制定中也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大量工作,同时政府及其部门本身具有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这使政府积累了较多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较为成熟,相关机构设置较为完善、人员配备较为齐全,更有财力物力作为保障。此外,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掌握大量立法信息,也最能发现实践对地方性法规提出的要求与期待。由此,政府在立法经验、技术、信息等立法条件上掌握优势。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其他有参与权的主体在参与能力和条件上都无法与政府相比。其次,受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谁负责谁起草”、“谁起草谁提案”思想和工作惯例的影响,大量的立法任务集中到政府部门,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从提出项目建议到起草再到将法规议案提请审议均由政府部门负责。再次,由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涉及权力分配和利益调整,政府部门往往积极参与甚至主动争取参与到地方性法规制定当中。从人大的角度分析,地方人大立法能力的欠缺也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导权逐渐偏离到政府部门手中。地方人大尤其是设区的市级人大被赋予立法权的时间较短,立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受会期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客观条件的影响,难以充分行使立法权。同时,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立项公开征集制度不健全、立项论证不充分,提案权配置不合理、提案接收程序给予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以区别对待等,限制了其他主体的意志表达途径和积极主动性,从而使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权力缺乏平衡和制约。对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必须予以矫正,这也是新时期改进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和关键举措。矫正当前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必须将人大主导立法贯穿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各个环节,提升地方人大立法的客观条件,完善地方人大的立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保障,使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针对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提案阶段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完善和改进:首先要从立项源头上防范行政主导现象,健全地方性法规立项公开征集机制,扩大立项来源,保障公众参与,增加立项的开放性,尽可能使更多的立法诉求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对各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排序,通过立项论证对各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探讨,使真正紧急、重要、解决公众普遍利益诉求的法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之中。其次,在地方性法规起草环节,要加强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人大及政府的权力边界,探索人大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起草模式,通过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弥补人大起草能力的不足。再次,应合理配置法规提案权,建议各地赋予相应层级的法院、检察院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权力,支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积极行使提案权,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接收程序,保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能够有足够时间对非国家机关提出的法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政府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重要参与力量,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能发现法规内容与实际操作衔接不当之处,更能发现群众的诉求,其意见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因此在立法实践中也不能忽视政府部门的优势作用,要扬长避短,使其依法、有序参与,防止出现行政主导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现象。对此,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参与立法的监督,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部门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时的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保障政府部门参与立法时的客观性、中立性;要完善立法回避制度,防止政府部门借地方性法规制定为不当利益“寻租”。摆脱地方性法规制定对政府部门的依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制度层面的细化完善和实践层面的严格落实相结合。对此,必须注重地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权在实质层面上得到落实,不能急于求成,要防止出现偏差,避免人大主导立法流于形式。
刘亚委[10](2020)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中,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位最高,监督主要采取备案审查方式,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前,学者主要偏重于宏观、学理上的研究,对具体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现状研究较少。本文试图以“规范性文件”和“备案审查”的基础理论为着力点,搭建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并通过对各省级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的对比实证分析,重点解决现实存在的规范性文件概念不明确和备案审查的范围宽窄不一、方式参差不齐、标准适用不明、程序规范不全等问题,以此为将来学者系统的研究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填补有益的实证资料。首先,在备案审查范围方面,以界定规范性文件概念为基石,探索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多种文件名称形式,明确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判断标准;突破监督法相关规定,将省级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其次,在备案审查方式方面,结合各省备案审查相关立法和实务工作,确定主动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形式;厘清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的区别,将专项审查作为一项新增审查方式;从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论证重点审查作为审查方式还欠缺基础。再次,在备案审查标准方面,从宪法本意出发,明确不宜将合宪性审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标准;具体细化合理性审查适用所考虑情形,包括法治理念、利益平衡、公正合理、地方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最后,在备案审查程序方面,以不同备案审查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框架,试图构建主动和被动审查异议程序;从期限的角度,进一步规范纠正程序;强化备案文件目录和内容公开工作,扩大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途径,建立审查结果及时公开程序。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上海市代理市长的议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上海市代理市长的议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概述 |
1.1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
1.1.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概念 |
1.1.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历史演变 |
1.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
1.2.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属性 |
1.2.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属性 |
1.3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
1.3.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职能 |
1.3.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职能 |
1.3.3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
第二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2.1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比较考察 |
2.1.1 组织结构的比较考察 |
2.1.2 人员结构的比较考察 |
2.1.3 关系结构的比较考察 |
2.2 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建设比较考察 |
2.2.1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分析 |
2.2.2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惯例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3.1 组织结构配备的科学性不强 |
3.1.1 专门委员会设立缺乏规范性 |
3.1.2 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 |
3.2 职责分工与关系结构不明确 |
3.2.1 职责分工缺乏明确性 |
3.2.2 关系结构存在模糊性 |
3.3 工作机制建设不健全 |
3.3.1 上位法规定的缺失 |
3.3.2 地方性法规的不足 |
3.3.3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 |
3.4 职能运行的实效性不强 |
3.4.1 在立法中作用发挥不够 |
3.4.2 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 |
第四章 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完善专门委员会组织结构 |
4.1.1 规范专门委员会设立 |
4.1.2 合理配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
4.2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分工与关系结构 |
4.2.1 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分工 |
4.2.2 厘清专门委员会关系结构 |
4.3 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 |
4.3.1 完善上位法规定 |
4.3.2 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
4.3.3 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 |
4.4 增强专门委员会职能运行的实效性 |
4.4.1 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作用 |
4.4.2 加强专门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概况 |
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立法概况 |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
(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
(四)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健康方面 |
(五)人大自身建设方面 |
四、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
(一)概况 |
(二)地方性法规主题分布情况 |
附 件 |
(3)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备案审查年报事例覆盖对象类型研究——再评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年报事例视角的备案审查对象类型研究 |
二、2019年备审年报15件事例所涉备审对象类型概况 |
三、地方性法规持续卫冕备审“第一重点对象” |
四、推动非典型性审查对象各归其主 |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例重复显现 |
(一)年报事例重复性列举的推动作用 |
(二)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审查对象意义 |
(三)合宪性审查基准隐匿在于“不适应基准”之中 |
六、行政法规首次单列事例 |
七、“有的”措辞突出类化处理 |
八、余论:备案审查案例研究正当其时 |
(6)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几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代议机关应该采用哪种表决方式?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票表决的历史发展——公开性和秘密性的演变 |
第一节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一、雅典民主的初尝试——以抽签为主 |
二、雅典民主的初尝试——投票选举 |
三、雅典民主投票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选民投票方式由公开到秘密的演变——以英国为典型 |
一、英国选民投票方式的变迁 |
二、英国议会改革中关于选民投票方式的辩论 |
三、英国选民投票方式变迁的启发 |
第三节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由秘密演变为公开——以美国为典型 |
一、美国国会的秘密会议制度 |
二、1970美国国会改革逐步实现了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 |
第二章 代议机关的表决方式与代议制度 |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特点 |
一、代议制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 |
二、代议制度运行的特点 |
第二节 议员-选民关系与表决方式 |
一、密尔的思考——“专职代表说”还是“使节说” |
二、现代民主社会议员-选民关系的理论学说 |
三、议员-选民关系决定了代议制是责任政治 |
第三章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及适用依据——以英、美、法、日为典型 |
第一节 英、美、法、日四国代议机关投票表决方式 |
一、英国议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二、美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三、法国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四、日本国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二节 公开还是秘密——代议机关适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考量 |
一、公开表决符合代议制责任政治的要求 |
二、缺乏公开表决的条件时秘密投票更合适 |
三、适用表决方式的具体考量 |
第三节 代议机关公开投票表决的条件 |
一、议事公开制度 |
二、议员免责权 |
三、选民的理性判断 |
第四章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多种表决方式并存 |
二、1954年确立了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为主的表决方式 |
三、“文革”特殊时期人大制度遭到破坏 |
四、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
第二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的方式 |
一、举手表决 |
二、投票(无记名投票) |
三、电子表决器表决 |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关的投票表决方式 |
第三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的特点及问题 |
一、以秘密性投票表决为原则 |
二、尚不具备普遍性公开投票的社会共识和环境 |
三、推崇秘密投票表决的原因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设想 |
第一节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
一、由法律固定表决方式 |
二、完善举手表决的程序 |
三、完善秘密写票处的程序 |
第二节 党员人大代表委员投票的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一、党内法规没有对党员人大代表委员的投票纪律作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 |
二、现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不利于党纪和法律的衔接 |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类型化 |
第三节 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投票表决行为 |
一、客观对待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 |
二、提高人大代表委员的责任意识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杂志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网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应然状态 |
(二)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实然状态 |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体现 |
(一)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二)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三)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弊端 |
(一) 降低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 |
(二) 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 |
(三) 政府部门利益本位倾向突出 |
四、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成因 |
(一) 行政机关的立法优势 |
1、行政机关具有立法经验和技术优势 |
2、行政机关具有人员和物质条件优势 |
3、行政机关具有立法信息优势 |
(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能力有待加强 |
1、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机制相对滞后 |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职能未充分行使 |
3、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未有效发挥 |
(三)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问题 |
1、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效果不理想 |
2、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不充分 |
(四)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问题 |
1、“谁负责谁起草”观念使法规起草任务集中于政府部门 |
2、部门利益驱使政府部门争抢法规起草权 |
(五)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问题 |
1、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不健全 |
2、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提案接收程序存在差别 |
3、“谁起草谁提案”工作惯例的影响 |
五、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矫正之策 |
(一) 加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能力建设 |
1、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制 |
2、完善地方性法规审议机制 |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 |
(二) 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机制 |
1、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项的统筹和监督 |
2、完善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 |
3、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 |
(三) 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 |
1、明确法规起草中人大及政府的权力边界 |
2、落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前介入法案起草机制 |
3、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 |
(四) 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制度 |
1、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 |
2、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接收程序 |
(五) 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政府参与 |
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 |
2、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回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
第二章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基础理论 |
2.1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念 |
2.1.1 规范性文件界定 |
2.1.2 备案审查涵义 |
2.2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2.2.1 萌芽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79 年) |
2.2.2 确立阶段(1980 年地方组织法生效后——2006 年) |
2.2.3 完善阶段(2007 年监督法生效后——至今) |
2.3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 |
2.3.1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
2.3.2 强化人大监督职权 |
2.3.3 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
第三章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证分析 |
3.1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践之困境分析 |
3.1.1 备案审查范围宽窄不一 |
3.1.2 备案审查方式参差不齐 |
3.1.3 备案审查标准适用不明 |
3.1.4 备案审查程序规范不全 |
3.2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问题之原因分析 |
3.2.1 立法法和监督法自身局限性 |
3.2.2 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到位 |
3.2.3 备案审查机构和人员难以胜任 |
第四章 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备案审查范围制度 |
4.1.1 明确文件备案的确认主体 |
4.1.2 扩大备案审查的范围 |
4.2 完善备案审查方式制度 |
4.2.1 确定主动和被动审查相结合形式 |
4.2.2 设立专项审查方式 |
4.3 完善备案审查标准制度 |
4.3.1 界定合宪性审查的适用 |
4.3.2 探索合理性审查可操作性 |
4.4 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制度 |
4.4.1 建立异议程序 |
4.4.2 规范纠正程序 |
4.4.3 健全公开程序 |
4.5 完善备案审查的工作条件 |
4.5.1 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
4.5.2 健全省级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
4.5.3 统一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规定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上海市代理市长的议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D]. 王文韬. 河北大学, 2021
- [2]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J]. 龙晓杰.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2)
- [3]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决定[J].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05)
- [5]备案审查年报事例覆盖对象类型研究——再评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J]. 郑磊,赵计义.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5)
- [6]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7]关于提请审议《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J]. 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06)
- [8]代议机关投票表决的公开性和秘密性研究[D]. 刘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D]. 蔡倩倩. 山东大学, 2020(12)
- [10]省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刘亚委. 河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