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de两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赵芊潮[1](2021)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查明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复杂的专门性问题以及个人专业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困难,此时便通过鉴定人为案件中的复杂问题提供科学解答。刑事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是科学认知活动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因此其兼具科学属性与法律属性。由于刑事司法鉴定依赖于鉴定人的个人能力以及道德素养,鉴定活动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法律又规定了司法鉴定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原则,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约束。但是归根结底,刑事司法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整个刑事司法鉴定过程必须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运行现状剖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研究基础,阐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例如鉴定主体的准入登记条件较低、刑事鉴定程序不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经验,从完善我国的鉴定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专业化审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体系更加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得到提升,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董宇[2](2020)在《论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及其保障》文中指出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沿袭了前苏联超职权主义模式,存在效率有余而公正性不足的弊端。在闵银龙事件爆发后,刑事鉴定程序问题成了众矢之的,其公正性备受社会质疑。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大幅度变革,但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仍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有着密切联系。聚焦个案,它关乎案件真相能否还原,同时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放眼全局,保障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可以重塑社会的正义观,夯实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学界对刑事鉴定的探讨角度有很多,本文以刑事鉴定涉及到的具体法律程序为切入点,按照鉴定启动、鉴定生成、鉴定质证的时间逻辑顺序,分析了三大程序在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刑事鉴定公正性概述。首先,文章论述了刑事鉴定程序的范畴、刑事鉴定程序公正性内涵标准以及意义价值。针对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生成程序、质证程序在公正性方面的共性内涵与特性标准,进行了详细讨论。第二章为保障刑事鉴定启动程的公正性。通过实证调研介绍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在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合理性,并从侦查学、经济学、社会实证、比较法等角度做了论证。在支持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前提下,文章探讨了控辩双方失衡、强制鉴定立法缺位、鉴定意见告知范围狭隘等问题,它们导致鉴定启动程序有失公正。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作出评议。提出通过赋予当事人刑事鉴定启动申请权,取消检察机关鉴定启动权,以相对无权达到控辩平衡;弥补强制鉴定的立法空白;扩大鉴定意见的告知范围,提前引入专家辅助人等手段,来保障鉴定启动程序的公正性。第三章是保障刑事鉴定生成程序的公正性。该章节找出了鉴定生成程序的隐患与风险。从物证提取、保全、委托、受理规范化;科学筛选取样;内部质量管控;外部监督渠道;全面详实的文书形式五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最后一章为保障刑事鉴定质证程序的公正性。文章通过实证分析法,以图表的方式,直观展示刑事鉴定质证程序的实施情况。总结出影响鉴定质证程序公正性的症结。从完善鉴定人出庭;构建多层次的开示制度;提升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引入专家陪审员等方面,给出改革成本小,见效快的药方。
刘鹏杰[3](2020)在《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鉴定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专门规定侦查、勘验等相关内容的“爰书”,1247年由宋慈所着的《洗冤集录》更是集中反映了我国古代刑事鉴定的高超水平。近些年来,刑事鉴定制度逐渐融入了民主、法治等思想,成为了维护诉讼程序与实体正义、保障人权而必不可少的利器。然而目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其内部概念的混淆以及相关制度规定上的不到位,使得刑事鉴定出现了严重偏离其设定方向的趋势,刑事技术鉴定代位司法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于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艰巨而又必须解决的挑战。从内容上来讲,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促进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对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革是一个绕不开的点。因此我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意图通过管理制度体系改革来解决实践中的一系列“侦鉴不分”“多头管理”等司法乱象。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混淆的问题并未有效解决,使得这些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并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发展完善的步伐。纵观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理清刑事鉴定的内部分类和作用定位,将刑事鉴定制度整体化对待而忽视了其组成部分的特定性功能,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严重混同,使得“以侦代鉴”“以鉴代审”的现象层出不穷,对鉴定制度以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不清的问题,建立起系统的保障制度,使得鉴定能够回归其本质,真正服务于诉讼,为维护司法正义发挥出特有作用。为此,本文通过整体分析探究相关问题发生的根源,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通过纵向分析我国鉴定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未来走向,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探求问题的根本所在,抓住主要矛盾,根据未来发展的设计需要建立起系统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体系;其次,横向总结域外在该领域的经验及教训,从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出发,根据我国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优秀的制度规范并且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造,以期符合社会主义鉴定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方向。
尹天洋[4](2020)在《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关系案件事实认定的质量。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能够最大限度还原案件真相,提高诉讼效率。然而,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多流于形式,而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在疏于审查和管理的情况下,一旦鉴定意见出错,极易酿成刑事错案,违背立法的初衷。本文主要以鉴定技术标准、刑事鉴定程序规范以及刑事鉴定管理体制为研究视角,对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防范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定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终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除序言而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鉴定意见错误界定与防范意义。一份合格的刑事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鉴定程序,根据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而得出,违背其中之一即可能产生错误刑事鉴定意见;而防范错误刑事鉴定意见的意义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提升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刑事鉴定意见错误成因。首先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面:鉴定标准科学性待实现、鉴定标准适用性有限以及鉴定标准化委员会仍未建立;其次在刑事鉴定程序规范方面:鉴定程序的启动规范、鉴定人出庭及重新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刑事鉴定的监督规范均存在须完善之处;最后在刑事鉴定管理体制方面,从鉴定人队伍结构、对鉴定材料的管理及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三个维度分别对错误刑事鉴定意见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域外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举措考察。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分别考察其在标准化制度建设、专家证人资格条件及交叉询问制度、鉴定权启动主体和事项、鉴定机构设置和资格委任、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等方面的防范举措;并在此基础上与我国刑事鉴定意见错误成因进行评析比较。最后联系我国鉴定实际,从中汲取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的防范建议。本部分主要以第二部分鉴定意见错误成因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具体而言: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标准的适用性水平、加快鉴定标准化委员会建设;增加鉴定程序启动权主体、修正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明确重新鉴定制度法律规定、规定刑事鉴定的监督规范;优化鉴定人队伍结构、加强对鉴定材料的管理、健全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退出机制。
周原平[5](2019)在《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实践表明,刑事错案的源头往往可以追溯到鉴定证据上。在较长时间里,合议庭依赖书面鉴定意见,导致许多案件的裁判权旁落,衍生出鉴定领域的权力寻租现象。近期,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为权威鉴定,其“决定”了上万件案件的走向。由此,鉴定证据需要证伪,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不应成为定案证据。当前,我国刑事庭审鉴定人出庭率低下,且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进行有效质证,进一步增加了由鉴定证据导致错案的风险。因而,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研究实现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现实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概念、主体、内容进行阐释,再从实现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庭审实质化三方面论述了保障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域外考察。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加上其他一些国家在该制度上的独特之处,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意见称谓、启动模式、审前开示制度、出庭作证制度、质证规则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采纳规则和标准等方面的不同之处,为完善我国实践提供有益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现状的剖析。第一,刑事鉴定意见审前展示功能孱弱,辩方知悉权保障不足。第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一方面源于立法缺陷,法律规定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另一方面源于法官消极观念。但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对质权未被有效保障。第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理论认识不清、司法实践运作混乱等问题。第四,庭审质证程序法律规定粗糙,质证过程形式化,质证效果不佳。第五,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存在悖论,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差异很大。第四部分是推进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改革的现实途径。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在未来修法时,将对质权规定为被告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作为人权保障条款予以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操作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强化鉴定意见审前展示义务。第二,改革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第三,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合理安排交叉询问顺序,规制交叉询问内容,改进交叉询问技术规则。第四,健全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第五,规范鉴定意见质证结果采信机制。
解鹏达[6](2017)在《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对我国鉴定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不仅可以知晓鉴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概况,更可以为当下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制度性的设计,实践中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刑事鉴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鉴定人的培养也转向大学或者研究所的教育,鉴定机构的设置呈现了为满足实践需要而设置的分散型特点,鉴定证据制度随着审判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完善。但是对于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学界多从当时的刑事科学技术入手,由此来分析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检验制度转型的困难,并未将鉴定制度的发展扩展到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概括出鉴定程序和鉴定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特点。因此本文力图通过相关文献的研究,从鉴定管理制度、鉴定程序制度和鉴定证据制度三个方面,来对民国刑事鉴定制度进行宏观概括,然后再描述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当前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并对当前民国时期相关主题的研究文献做了简单的归纳,并指出了本文与其研究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对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制度的概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这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制度进行了概括:第一是鉴定机构的分布设置,将鉴定机构分为专职鉴定机构和兼职鉴定机构进行了划分论述;第二是鉴定机构的管理,在鉴定机构分类的基础上,对何种鉴定机构归谁管理进行了详述;第三是鉴定人才的培养,指出鉴定人才主要由大学等科研教育部门进行培养;第四是鉴定人的招录和管理。第三部分对鉴定的实施程序进行了描述,勾画出刑事鉴定从启动到实施的一系列过程,具体从鉴定的启动程序主要由公权力机关启动、鉴定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对鉴定人权利进行保障、鉴定之后的纠错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对刑事鉴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概括描述,分别从民国时期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鉴定意见的法官采信两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民国时期刑事鉴定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勾勒,同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对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和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一脉相承。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台湾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与民国刑事诉讼法大同小异,因此从民国鉴定制度出发,并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的改革内容,可以为当下我国大陆地区刑事鉴定改革提供一些启示。第六部分针对以上的研究,系统提出了民国刑事鉴定制度对我国当下的正面和反面启示,从赋予当事人鉴定参与权和保障鉴定人鉴定相关权利以及鉴定分权基础上的适当集权三个方面进行了启示论述。
张琪[7](2016)在《试论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诉讼化》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对刑事证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在刑事鉴定中,鉴定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仅是保障鉴定意见正确的前提,而且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刑事鉴定程序的法律规范较少,且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鉴定意见的“生产”环节成为一个封闭的过程,案件是否进行鉴定、由谁鉴定、鉴定的具体实施过程,都由侦控机关掌控,当事人既没有知情权也没有参与权。封闭化的鉴定程序不仅有违程序正义之理念,也使得公众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产生对判决的不信任,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因此,对我国刑事鉴定程序进行改革完善势在必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科学定位,明确了鉴定意见系普通证据,这就为当事人参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也为鉴定问题的权力重新配置提供了基础。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诉讼化”理念已被社会大众广泛的接受,人们越来越多的期望以“诉讼化”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司法实践中构建起的不起诉的听证、审前的预审、申诉的听证等。“诉讼”即是一种“三方构造”,当事人可参与其中,其重要特征就是公开,通过公开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专横、擅断,让当事人看见公正的实现。因而,将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纳入诉讼化的轨道,既能发挥鉴定程序作为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又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看见公正的实现。对刑事鉴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目标在于革除刑事鉴定程序存在的弊端,保障刑事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诉讼公正。具体构建如下:一、刑事鉴定启动程序阶段。赋予当事人初鉴申请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权以及鉴定委托受理的监督权;规范启动权行使,在保留侦控机关鉴定决定权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最终的鉴定决定权。二、刑事鉴定实施阶段。规范刑事鉴定实施操作规范,明确鉴定方法、取样规则的最低标准。赋予当事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鉴定实施过程的在场权。对于强制性鉴定事项,由法官对刑事鉴定实施程序主持。建立备鉴制度。
王跃[8](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刘妍君[9](2015)在《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的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当事人在刑事鉴定中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忽视,进而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及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性的怀疑,对树立司法公信和维护司法权威十分不利。为此,切实保障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对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理论研究、法律解读以及司法现状的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立法和规范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鉴定程序概述。首先,明确刑事鉴定程序的概念、定位以及分类问题,有助于分析当事人的参与前提及其在该程序中的身份地位。其次,系统分析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内涵,具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该程序的含义、当事人参与的方式及特点等基本问题;二是从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正价值和心理学角度分析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意义;三是结合2012年新刑诉法和相关规定分析刑事鉴定参与程序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是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现状分析。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刑事鉴定的启动、实施、终结程序中当事人的参与范围及其权利进行阐述。其次,透过表象问题揭示该程序的深层次原因,并且从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层面,对该程序的利与弊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对当事人的鉴定权利作出适当的权衡和取舍。第三部分是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完善思路。首先,对刑事鉴定法律地位进行重新界定,包括明确鉴定人的独立身份,从立法上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权利,以及加强对刑事鉴定程序的立法监督。其次,借鉴域外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分别从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的启动、实施、终结程序,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参与鉴定的法律路径,在这一过程中还要重视对平衡原则的运用。最后,为了保障当事人参与鉴定,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有技术专家制度和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建立。
孔令勇[10](2015)在《论刑事鉴定意见的彻底化庭审认证》文中提出在现行司法语境中,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从那种融合与被融合的关系转化为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这种“理解关系”只能在诉讼程序中得以维系。在刑事庭审程序中,法官对鉴定意见这类科学证据的认证便是这种关系的主要体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旧法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由“结论”到“意见”的转变实质上明确了庭审认证是“鉴定意见”成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认证主体能力的局限、认证客体证据能力的缺失或者瑕疵、认证前质证程序的构造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认证错误与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寻求救济等方面。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在认证鉴定意见方面无法体现其应当承担的“彻底事实审”之重任。因此,解决刑事鉴定意见认证问题的关键是树立一种“彻底化庭审认证”的理念。让庭审认证主体、客体、方法、保障与责任各个层面均达到“彻底化”的标准,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审认证才能达到基本的形式要求。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进行理论界说。在理论定位层面,“认证”、“刑事庭审认证”与“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之间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认证是与“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与“审查认定证据”均不相同的庭审程序。是指那种法官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是否认定之决定的过程。刑事庭审认证是刑事法官在控辩式审判模式之下,通过一定方法对控辩双方所举、所质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认定的司法证明活动。刑事庭审认证相关理论是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理论的具体依据。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审认证是“认证”理论在刑事诉讼庭审阶段针对鉴定意见这一特殊证据材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立法规定层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证据规则、司法鉴定领域的相关规定大致包含了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相关内容;在学理构成方面,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理论由认证主体、认证客体、认证内容以及认证目的等构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司法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在认证主体层面,由于认证意识不够、能力不足、知识构成有限,刑事法官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化认证;在认证客体层面,由于鉴定意见的制作主体不中立、鉴定方法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会受到质疑;在认证前程序的构造层面,由于鉴定人不出庭、专家辅助人属性争议、辩护人参与性等问题,刑事鉴定意见认证这一阶段的构造存在很大缺陷;在认证责任层面,法院在认证结论不被接受或者判决产生错误时将责任推卸给鉴定人容易造成纠纷解决困难,以及涉鉴上访。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现理论,这是解决鉴定意见认证问题的理论基础。经刑事法官认证后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裁决之所以不被当事人接受,很大程度是因为其不够可靠,并由此导致权威性欠缺。鉴定意见的权威应当是一种法理型权威,与司法权威有密切的联系。实现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基础是科学可靠性,包括检验科学与经验科学;实现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核心是程序正当,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与法庭调查程序等方面;鉴定意见可靠性的直接体现是可接受性标准,在通过程序正义实现鉴定意见权威的同时,可接受性标准能够便利且理性的实现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实现程序是庭审认证程序。第四部分提出了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这一理念。“彻底化庭审认证”是“彻底的事实审”理念在庭审认证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刑事鉴定意见的彻底化庭审认证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由掌握基本司法鉴定理论与方法的法官,在通过特定证据能力规则检验鉴定意见来源合法性的基础上,运用具备科学逻辑的心证规则,在一定认证保障的辅助下与认证责任的规制下,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并最终作出是否采纳其证据能力与采信其证明力的内心确信的司法证明过程。这种认证形式的特点为:认证“场域”为庭审、认证主体是具有认证能力的庭审法官、鉴定意见的采纳受到证据规则的严格规制、鉴定意见的采信受到科学逻辑规则的指导、认证过程得到相应的辅助、认证责任有具体归属。这一认证形式的特殊要素与标准表现在认证主体、客体、方法、辅助与责任之上。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提出的现实意义包括通过程序正当性保障并提升科学可靠性、启发刑事庭审认证模式的改良、厘清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思路。第五部分主要建构了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规则。鉴定意见证据能力采纳规则包括鉴定检材“来源鉴真”规则与非法鉴定意见排除规则;鉴定意见证明力采信规则的实质是同一认定的逻辑规则。以签名笔迹鉴定意见为例,法官应主要从鉴定意见的特征点数量与质量、同一认定的条件标准与形式标准等方面进行认证并采信。
二、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de两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de两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 |
2.1 实践价值 |
2.2 理论价值 |
3.国内研究现状 |
4.研究思路及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鉴定概述 |
1.1 刑事司法鉴定的界定 |
1.1.1 刑事司法鉴定的定义 |
1.1.2 刑事司法鉴定的特征 |
1.2 刑事司法鉴定的构成要素 |
1.2.1 鉴定主体 |
1.2.2 鉴定对象 |
1.2.3 鉴定程序 |
1.2.4 鉴定意见 |
1.3 刑事司法鉴定的功能 |
1.3.1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3.2 提升裁判者对专门问题的认识能力 |
1.3.3 保障司法公正 |
1.4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 |
1.4.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1.4.2 刑事司法鉴定的鉴定实施程序 |
1.4.3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庭适用程序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域外考察与比较 |
2.1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1.1 美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制度 |
2.1.2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1.3 美国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规则 |
2.2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2.1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管理制度 |
2.2.2 英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2.3 英国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则 |
2.3 德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3.1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2.3.2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3.3 德国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
2.4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4.1 意大利的鉴定人管理制度 |
2.4.2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4.3 意大利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机制 |
2.5 中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对比分析 |
2.5.1 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制度比较 |
2.5.2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 |
2.5.3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刑事司法鉴定的主体准入条件较低 |
3.1.1 鉴定机构的发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3.1.2 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较低 |
3.2 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存在局限性 |
3.2.1 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尚未构建完成 |
3.2.2 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空缺或落后 |
3.2.3 部分司法鉴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论证 |
3.3 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不规范 |
3.3.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配不合理 |
3.3.2 刑事司法鉴定倾向于委托内部鉴定机构 |
3.3.3 重复鉴定之顽疾难以根除 |
3.3.4 鉴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
3.4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不完善 |
3.4.1 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质证规则 |
3.4.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缺乏配套措施 |
3.4.3 法庭对鉴定意见侧重于书面审查 |
3.4.4 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认识 |
3.4.5 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消解的对策 |
4.1 规范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4.1.1 提高鉴定机构的整体质量与服务水平 |
4.1.2 完善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制度 |
4.2 司法鉴定标准化的完善路径 |
4.2.1 建立并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
4.2.2 填补司法鉴定标准的空白领域 |
4.2.3 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的科学论证 |
4.3 规范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 |
4.3.1 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 |
4.3.2 扩大鉴定机构的委托范围 |
4.3.3 限制重复鉴定的相关条件 |
4.3.4 加强对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
4.4 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环节 |
4.4.1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4.4.2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措施 |
4.4.3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 |
4.4.4 发挥专家陪审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用 |
4.4.5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及其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鉴定程序公正性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鉴定程序的范畴 |
第二节 刑事鉴定程序公正性的内涵和标准 |
第三节 保障刑事鉴定程序公正性的意义 |
第二章 刑事鉴定启动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实证研究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
第四节 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第五节 保障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公正性的具体建议 |
第三章 刑事鉴定生成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鉴定生成程序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鉴定生成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保障刑事鉴定生成程序公正性的具体建议 |
第四章 刑事鉴定质证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鉴定质证程序现状的实证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鉴定质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
第三节 保障刑事鉴定质证程序公正性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概述 |
(一) 刑事鉴定的概念和分类 |
1. 性质上不同 |
2. 实施主体不同 |
3. 适用范围和结果的意义不同 |
(二) 刑事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
(三) 刑事鉴定进行内部区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刑事鉴定司法运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刑事技术鉴定“代位”司法鉴定的主体混同问题 |
1. 机构上的混合导致“侦鉴不分” |
2. 侦查机关倾向于内部委托鉴定 |
(二)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缺位问题 |
1. 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的缺失 |
2. 缺乏有力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 |
3.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
(三) 鉴定意见生成与审查判断的程序失灵问题 |
1. 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不平衡 |
2. 鉴定意见审查程序的缺失 |
三、刑事鉴定司法运用的域外实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司法实践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司法实践 |
四、完善刑事鉴定司法运用的措施和建议 |
(一) 建立国有鉴定机构为主的组织体系 |
(二)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
(三) 完善鉴定技术准入和淘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刑事鉴定意见错误界定与防范意义 |
1.1 鉴定意见错误界定 |
1.1.1 鉴定意见错误释义 |
1.1.2 鉴定意见错误的认定标准 |
1.2 鉴定意见错误的防范意义 |
1.2.1 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2.2 有助于提升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
2 我国刑事鉴定意见错误的形成原因分析 |
2.1 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缓慢 |
2.1.1 鉴定标准科学性待实现 |
2.1.2 鉴定标准适用性尚有限 |
2.1.3 鉴定标准化委员会仍未建立 |
2.2 刑事鉴定程序规范不完善 |
2.2.1 鉴定程序启动规范不尽合理 |
2.2.2 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应当修正 |
2.2.3 重新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备 |
2.2.4 刑事鉴定的监督规范规定阙如 |
2.3 刑事鉴定管理体制不健全 |
2.3.1 鉴定人队伍结构不合理 |
2.3.2 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到位 |
2.3.3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退出机制失灵 |
3 域外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举措考察 |
3.1 美国专家证言错误风险防范举措 |
3.1.1 重视鉴定标准化制度建设 |
3.1.2 限定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 |
3.1.3 重视交叉询问制度作用发挥 |
3.2 德国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举措 |
3.2.1 限定鉴定权启动主体和事项 |
3.2.2 明确鉴定机构设置及资格委任 |
3.2.3 赋予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 |
3.3 比较与评价 |
4 我国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建议 |
4.1 完善鉴定标准化建设 |
4.1.1 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 |
4.1.2 提高鉴定标准适用性水平 |
4.1.3 加快鉴定标准化委员会建设 |
4.2 规范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 |
4.2.1 增加鉴定程序启动权主体 |
4.2.2 修正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4.2.3 明确重新鉴定制度法律规定 |
4.2.4 规定刑事鉴定的监督规范 |
4.3 健全刑事鉴定管理体制 |
4.3.1 优化鉴定人队伍结构 |
4.3.2 加强对鉴定材料的管理 |
4.3.3 健全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基本理论概述 |
(一)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 |
(二)保障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意义 |
二、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鉴定证据质证制度考察 |
(二)美国专家证言质证制度考察 |
(三)比较与启示 |
三、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剖析 |
(一)鉴定意见审前展示情况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 |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情况 |
(四)庭审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
(五)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过程 |
(六)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现状的总体评价 |
四、实现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现实途径 |
(一)推进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
(二)强化鉴定意见审前展示义务 |
(三)改革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五)健全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六)规范鉴定意见质证结果采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国时期刑事鉴定管理制度 (一)鉴定机构的设置分布 (二)鉴定机构的管理 (三)鉴定人员的培养 (四)鉴定人的招录管理 二、民国时期刑事鉴定程序制度 (一)刑事鉴定的启动程序 (二)刑事鉴定的实施程序 (三)刑事鉴定的纠错程序 三、民国时期刑事鉴定的证据制度 (一)鉴定报告的质证制度 (二)鉴定报告的认证制度 四、对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评价--兼论台湾对民国鉴定制度的改进 (一)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呈现明显的分散型特征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刑事鉴定管理制度的改进 (三)对民国时期刑事鉴定程序制度的评价 (四)台湾地区对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改进 (五)对民国时期刑事鉴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六)台湾地区对民国刑事鉴定证据制度的完善 五、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启示 (一)正面的启示 (二)负面的启示 参考文献 结语 |
(7)试论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诉讼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概述 |
2.1 刑事鉴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2.1.1 刑事鉴定程序的概念 |
2.1.2 刑事鉴定程序的特点 |
2.2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概念 |
第3章 我国刑事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刑事鉴定程序的价值目标 |
3.1.1 程序正义 |
3.1.2 权力制约 |
3.1.3 人权保障 |
3.2 刑事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备 |
3.2.1 当事人申请权的缺失 |
3.2.2 鉴定决定权过大,缺乏监督 |
3.2.3 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权的缺失 |
3.2.4 鉴定的委托、受理的规定不够规范 |
3.3 刑事鉴定实施程序不规范 |
3.3.1 鉴定实施过程不规范 |
3.3.2 鉴定实施过程监督规范的缺失 |
第4章 我国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具体构想 |
4.1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可行性分析 |
4.1.1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客观基础 |
4.1.2 刑事鉴定程序诉讼化的主观基础 |
4.2 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诉讼化 |
4.2.1 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
4.2.2 规范刑事鉴定决定权 |
4.2.3 赋予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择权 |
4.2.4 规范刑事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
4.3 刑事鉴定实施程序的诉讼化 |
4.3.1 当事人对刑事鉴定实施程序的参与 |
4.3.2 侦查、检察人员对鉴定实施过程的参与 |
4.3.3 法官对刑事鉴定实施程序的主持 |
4.3.4 完善备鉴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9)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的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鉴定程序概述 |
(一)刑事鉴定程序的基本范畴 |
(二)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内涵 |
二、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现状分析 |
(一)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表象分析 |
(二)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深层解读 |
三、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程序的完善思路 |
(一)对刑事鉴定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 |
(二)完善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的法律路径 |
(三)相关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刑事鉴定意见的彻底化庭审认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理论界说 |
(一)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理论定位 |
(二)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现行立法规定 |
(三)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学理构成 |
二、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司法现状与问题 |
(一)认证主体的非实质化认证 |
(二)认证客体的证据能力质疑 |
(三)认证前程序的构造缺陷 |
(四)认证责任归属成疑 |
三、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现理论——解决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一)科学可靠 |
(二)程序正当 |
(三)可接受性——鉴定意见可靠性的直接体现 |
(四)认证程序——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实现程序 |
四、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提出 |
(一)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概念 |
(二)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特点 |
(三)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要素与标准 |
(四)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提出的现实意义 |
五、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规则建构 |
(一)证据能力采纳规则——以非法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为中心 |
(二)证明力采信规则——以签名笔迹鉴定意见采信为范例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学术成果 |
四、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de两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赵芊潮. 河北大学, 2021(02)
- [2]论刑事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及其保障[D]. 董宇.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3]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D]. 刘鹏杰. 山西大学, 2020(01)
- [4]刑事鉴定意见错误风险防范研究[D]. 尹天洋. 辽宁大学, 2020(01)
- [5]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周原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民国时期的刑事鉴定制度及其启示[D]. 解鹏达.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试论我国刑事鉴定程序的诉讼化[D]. 张琪. 湘潭大学, 2016(03)
- [8]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当事人参与刑事鉴定的程序研究[D]. 刘妍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论刑事鉴定意见的彻底化庭审认证[D]. 孔令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