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尚静[1](2021)在《论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法理学界,公民守法理论可以说是其中的核心命题以及基础命题之一。他们认为,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将无法发挥它所具有的社会规范作用,没有人能够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外行使所谓的权利。同时,公民不服从也成为了现代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一旦反抗政府超过了自由限度便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作为一项没有被明确界定的个体权利,如果每个公民按照自己的内心意愿来决定是否遵守法律,按照自己的正当性标准来决定是否服从,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在于何处?因此,如果公民没有自我判断标准,只是盲目的遵守法律,甚至失去了内心的正义标杆,那么利维坦这只巨大的怪兽将会吞噬掉公民的权利,最终毁灭整个民主社会。这样看来,盲目的全然顺服和为了一己私利的选择顺服,其结果都是灾难性的。所以,加以思考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公民不服从成为促进现代法治进步的现实需求。在西方,公民不服从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经过各位学者的探索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在德沃金时期不仅在理论层面做到了巩固与创新,更在实践层面对公民不服从理论做到了超越,他主要是在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主体上来论证公民不服从。对于公民来说,他们具有宪法所承认的道德权利,他们能够基于自己的良知来展开公民不服从行动,并且要甘愿受罚。对于国家政府来说,必须平等关怀和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不能为了社会功利主义目标而牺牲人权。政治统治一直存在,所以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便成为任何时代都在争论的话题,在整个历史长河中,公民始终会对严酷的权力以及没有任何道德支撑的顺服感到不满。因此,公民不服从行为在推动法治进步的同时,也在挑战法律秩序,为了更好的发挥公民不服从的作用,公民所能做的就是基于自己的良心和认知,在法律规范之下实行不服从行为,并自愿承担违反法律的后果。对于国家而言,不管在任何时刻,都要关注公民的利益期待和心理诉求,在认真考察民情后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势主动去调整合理的法规政策,提高公民的社会地位,为公民实现权力提供各种方便途径,进而获得更多民众的信任,这也是在当前民主社会秩序之下公民对政治统治认同的前提条件。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范丹妮[3](2020)在《法治背景下公民守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公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公民在守法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大体可概括为守法限度不明确、消极对待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自觉和法律信仰的缺失。以上守法不足现象的成因主要有守法成本高于守法收益、法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宣传教育的欠缺和人情权力大于法。通过对我国公民守法不足的表现以及成因的系统剖析,可探索出公民守法的实现路径。合理设置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可通过降低守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来实现,守法精神的培养需从加强普法教育、完善法治建设、增强规则意识入手,塑造守法文化应借鉴和吸收西方优良法治文化,同时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王文卿[4](2020)在《论守法的理由》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守法的理由是守法理论研究的基础,是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全民守法,将法律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然要先厘清人们为何守法。以辨析守法的涵义开始,在界定了守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础上,着重对暴力威慑论、利益衡量论、道德理论、合法性理论这四个主流的守法理论进行分析。虽四个理论均有其优点,但又因研究视角的单一性,对人们守法决策中各激励因素和影响因素之间的互动和影响缺乏整体把握,不能全面的解释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守法是多因素耦合的动态结果,从整体性、过程性的视角出发,在原有守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综合守法理论。
邹鹏[5](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王炎[7](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邱佛梅[8](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王巍[9](2019)在《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性方针,明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应加快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步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议案,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我国民法典是否能够科学编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称,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首次超过015岁的人口,达2.49亿,占总人口的17.9%。可见,我国距离深度老龄化社会已为时不远。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死亡,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财富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非法争夺案例也呈上升趋势,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受到民事制裁,就会违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牟利”的法律原则,破坏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以及良好的继承秩序,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也将不复存在。因此面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国情,设立完善、系统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本文试图研究并构建较为完善、系统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期对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七章,共约18万字。第一章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念探讨。首先,从语义学与法学的角度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证成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应有含义。即所谓继承权丧失制度,又称继承权剥夺,是指当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不道德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对遗嘱有损害行为时,法律用强制手段剥夺其继承人的资格,使其继承权不复存在的制度。其次,继承权丧失有可能会与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取消等概念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为了使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解更加准确,则有必要将其与含义相似且联系紧密的概念进行比较与区别。第二节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探讨,阐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含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并分别对这四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第二章为继承权丧失制度之价值取向分析。本章对继承权丧失制度正当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从剖析当中提炼出既能够充分地满足制度本身实现之要求的,同时也充分符合法理之要求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所蕴含的价值。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正义价值进行分析,正义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首要价值,继承权丧失制度就是通过对继承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障法律中正义价值的实现。任何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遗嘱所实施的违法的行为都会产生对法的正义价值背离甚至损害的后果。由于继承人的违法、背德行为背离了法的正义价值的相关要求,所以,社会就有必要使法的正义价值能够顺利回归。继承法通过对继承人施以使其继承权丧失的惩罚方式使其恶行得到抑制,恢复正常的社会正义准则,同时让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正义得以中和或抵消。第二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秩序价值进行分析,指出秩序价值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基础价值,如果有继承人为了谋夺遗产而实施了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如故意杀害同顺序或先顺序继承人等)时,法律事先规定的遗产继承的秩序则会因为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而变动,继承权丧失制度就是通过惩治破坏法定秩序的侵权者以矫正被破坏的秩序。第三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自由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自由价值是继承权丧失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使其不受非法侵害,也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自由,制裁一切对他人遗嘱自由的实施的非法干预行为,对此类行为人的继承权理应予以剥夺。同时,当被继承人认为因对其实施了非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确实有悔改表现,仍然可以继承其遗产时,法律就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这两方面就体现了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自由价值。第三章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历史演进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国外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沿革。首先,对最早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发现在古巴比伦时期,法官对于自由民中,父欲剥夺子之继承权的行为极为慎重,不仅要进行实际的调查,且还要对其初犯的行为予以宽恕,仅再犯者才允许父剥夺子之继承权的行为;其次,分析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演进,由于民法法典的编纂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罗马法现象。1因此,在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变化当中,本文主要考察了罗马法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发现罗马法中已经将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逐渐细化,并分类以明文进行规范以便于适用。最后总结出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在历史演进中所呈现的特征,即从古巴比伦到古罗马,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所持态度,在法律上经历了从最初的虽然规定较为笼统、抽象但是限制很严格,发展到了自由放任继而被滥用,然后再回到详细规范和适当规制之中,以此来限制甚至意图消除由于遗嘱人对其滥用而给社会和继承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二节主要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演进予以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源,指出我国古代对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均以继承人之身份作基础,并将身份、地位、财产权利的丧失一概而论,并未对财产部分的继承权丧失独立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古时候刑民不分、重刑轻民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族继承方式的具体体现。其次分析了我国近现代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发现进入近现代以后,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借鉴和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之成功经验,发展成为一种仅针对财产的继承权丧失法律规范。最后,总结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在历史演进中所呈现的特征,即继承权丧失制度法律规范改变了其在旧法律条文当中的分散性,以及其所涉内容多身份而少财产的状态,发展为单独对财产继承权丧失的单一性。在本节的最后笔者进行小结,旨在总结归纳出国内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经由多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丧失制度以及继承权丧失事由逐一细化并分类规范的较为完善的继承法制度。第四章为对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评析。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对大陆法系之法德瑞日俄意六个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考察。主要对六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内容进行考察,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第二节是对英美法系之英美两个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考察,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第三节是对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比较评析,本节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找出其异同点,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五章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立法现状与不足的考察。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之立法现状与不足,指出目前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第二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力之立法现状与不足,指出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效力是否适用于酌给遗产请求权人、必遗份权利人以及受遗赠人的规定有所疏漏,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法代位继承遗产,这也是违反“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现代民法精神的。第三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立法现状与不足,继承权丧失后是否可以恢复这一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而只是在《执行意见》中有所提及,而且《执行意见》也是严格限制了继承权丧失后可以恢复的范围,即只有一种情况下丧失后的继承权可以因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而且恢复的条件相当严格且很难把握,而除这一种情况之外,其他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发生时所导致丧失的继承权均不能够恢复,这一严苛的规定对被继承人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无疑有着很大的影响。第六章为继承权丧失制度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针对立法的缺陷,学者们纷纷建言献策,以求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二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定程序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三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力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四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本章通过对六份学者建议稿的系统比较评析,总结归纳出学者建议稿中对继承权丧失制度中各项内容立法建议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为后文的立法建议部分打下基础。第七章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建议。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的内容是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完善建议及理由分析,提出应在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并详细的阐述了理由;第二节是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完善建议及立法理由,提出继承权丧失制度对遗产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也应该在法律上产生效力,以保证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之后,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都能够得以清楚的规制,以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第三节是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完善建议及理由分析,提出应扩大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适用范围,取消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适用前提条件和对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规则具体表现形式予以限制并对立法理由予以阐释。
李振宇[10](2019)在《守法义务证成》文中指出守法义务的证成是守法义务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旨在对守法义务概念辨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和守法义务怀疑论的分析,指出已有论证理论的不足和局限,并对守法义务怀疑论的观点进行辨正和反思,在对守法义务证成理论的构造予以明确之后,提出以“三人社会理论”为基础的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建议。守法义务的论证,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守法义务的概念,即守法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就义务而言,按照通常理解指的是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人应当守法,这里的“应当”究竟指的是什么?与守法义务相关,至少存在三个需要区别的问题:“人为什么守法”,“人为什么应当守法”,“人为什么有义务遵守法律”。此外,守法中的“法”指的是实在法,还是也包含实在法之外的具有法的形式或名称的规范?守法义务究竟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政治义务?等等,都是理解和把握守法义务概念无法绕过的问题。对守法义务概念的分析,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简要而言,本文的论述基于对守法义务的以下限定:概括性、普遍性、初确的道德义务。支持守法义务的论者,在守法义务证成的问题上,提出了多种方法和路径,主要包括同意理论、公平原则理论、自然责任理论。这些证成理论展示了关于守法义务来源、依据等问题的不同思考,也分别受到很多批评。关于同意理论的批评主要是在于同意的历史确证、同意的形式、同意效力等方面。虽然同意理论对人的自主性表达了足够的关切,但法律的制定、守法与否的决定,不能仅仅依据个人的同意,否则政治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其本来的目的。个人的同意必须借助一定的机制,转化为社会的一致性意见。公平理论也处于两难困境,面临着两种价值的选择,一是对人的自主性的强调,一是对于社会整体价值的强调。自然责任理论摆脱了政治义务如何获得的问题,借助于一些基本的道德责任约束社会成员,如支持正义、救助苦难等。实际上,自然责任理论与其说是摆脱,不如说是回避了政治义务如何获得的问题,即使在政治义务的论域中,在这一问题上的沉默也会使得自然责任理论成为一种不那么适当的理论。关于遵守法律是否是一项义务,除了存在不同的证成理论外,还存在着对守法义务的怀疑和否定的观点。史密斯基于教义式伦理学和共同主义伦理学的区分对已有的守法义务理论进行了批评。史密斯的观点是基于共同主义伦理学的,他反对教义式伦理学方法下的守法义务。拉兹对守法义务的否定,是基于实践推理指向,在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的观点基础上形成的。无政府主义者在“国家不合法”的核心观点下,认为法律是由不合法的国家制定的,因而是不具备道德性的,对法律的遵守不是道德义务。实际上,无政府主义和政治义务论者对守法义务进行分析的论域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在守法义务是一种政治义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对法律的遵守是对国家服从的典型内容这一语境中进行的。这种基础语境,简要而言便是对守法义务予以论证的“二元结构”。守法义务的怀疑论者,怀疑的不是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判断的法,而是被视为国家的制度性代表的法,是作为政治义务的守法义务,而非在道德义务论域中得以阐释的守法义务。结合对已有守法义务证成理论和怀疑观点的分析,可以大概确定守法义务证成理论的要素。守法义务证成至少包含对法和义务两个方面的讨论。首先,就法本身而言,法的来源和法的范围是守法义务中关于法本身认识的关键。其次,就义务而言,义务的形态、来源、规范性依据等都是论证守法义务需要解决的问题。再者,需要明确守法义务的证成理论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要素、内容,各方面的要素、内容之间的关系如何,也就是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构造问题。就守法义务证成中的核心问题即人的自主性和社会的公共性关系的处理而言,这些要素需要在一定语境和方法中形成理论逻辑,并获得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而其关键就在于,转变守法义务证成的语境和方法,脱离现有的政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二元结构模式,将守法义务放置于道德义务的论域中予以阐释。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守法义务证成的建议。这一建议基于论证方法的转变形成,是一种不同于以往证成理论的研究进路,它对守法义务的论证是在“三人社会理论”中进行的。“三人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理论语境以及方法论特质等共同构成了其解释力基础。就方法论而言,“三人社会理论”在人的模式、社会结构模式、描述性、规范性依据等方面形成了系统性的论述,并且能够回应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关切。“三人社会理论”使守法义务获得了新的阐释和论证,解决了人的自主性和社会公共性之间关系的处理这一理论难题。最后,鉴于道德共识问题在守法义务的两大要素法和义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对道德共识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在“三人社会理论”中是可以达成共识的,罗尔斯以及哈贝马斯提出的重叠共识、商谈对话等观点有助于这种共识的达成。
二、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论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公民不服从思想的本体论及渊源 |
第一节 公民不服从的本体论 |
一、公民不服从的内涵 |
二、公民不服从的特征 |
第二节 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起源及背景 |
一、公民不服从的起源 |
二、公民不服从的历史背景 |
三、公民不服从的宗教背景 |
四、公民不服从的社会背景 |
第二章 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内容及正当性 |
第一节 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内容 |
一、以法律效力存疑为前提 |
二、法律存疑时公民的行为模式选择 |
三、公民有反对政府的权利 |
第二节 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正当性论证 |
一、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正当性 |
二、论证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政府的态度及各部门间的平衡 |
一、美国宪政实施的前提 |
二、公民不服从的审慎性 |
三、政府选择合适的应对模式 |
四、不同政府主体之间的平衡 |
第三章 关于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辨析及思考 |
第一节 对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的辨析 |
一、个案解决的现实价值 |
二、关于公民如何行动的思考 |
三、调整个体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
第二节 在中国语境下对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思考 |
一、理性对待公民不服从 |
二、在中国情势下思考公民不服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法治背景下公民守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全面依法治国内在要求之公民守法 |
(一)公民守法的基本内涵 |
1.守法的含义 |
2.守法的构成要素 |
3.公民守法的界定 |
(二)法治背景下公民守法的意义 |
二、公民守法理由的学理分析 |
(一)承诺论 |
(二)公平对待论 |
(三)工具主义观点 |
(四)规范主义观点 |
三、公民守法不足的表现及其成因 |
(一)公民守法不足的表现 |
1.守法限度不明确 |
2.消极对待守法 |
3.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自觉 |
4.法律信仰的缺失 |
(二)公民守法不足的成因 |
1.守法成本高于守法收益 |
2.法自身的局限性 |
3.法律宣传教育的欠缺 |
4.人情权力大于法 |
四、公民守法的实现路径 |
(一)合理设置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 |
1.降低守法成本 |
2.提高违法成本 |
(二)培养守法精神 |
1.加强普法教育 |
2.完善法治建设 |
3.增强规则意识 |
(三)塑造守法文化 |
1.借鉴和吸收西方优良法治文化 |
2.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守法的理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对守法理由的研究 |
(二)国内对守法理由的研究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三)跨学科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守法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
第一节 守法的涵义 |
一、守法的概念 |
二、守法的意义 |
第二节 守法的构成要素 |
一、守法主体 |
二、守法客体 |
三、守法内容 |
第二章 关于守法理由的多重理论 |
第一节 威慑理论 |
一、威慑的定义 |
二、威慑的理论渊源 |
三、影响威慑的因素 |
四、威慑的作用 |
第二节 利益理论 |
一、守法主体的经济人假设 |
二、守法行为的成本收益 |
第三节 道德理论 |
一、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
二、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 |
三、履行承诺的道德义务 |
第四节 合法性理论 |
一、合法性概念 |
二、法律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 |
第三章 守法理由理论评析与完善 |
第一节 威慑理论的优劣 |
第二节 利益理论的优劣 |
第三节 道德理论的优劣 |
第四节 合法性理论的优劣 |
第五节 守法理由理论完善 |
一、外部与内部的整体性 |
二、由被动守法到主动守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体系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基本理论考察 |
第一节 继承权丧失概念内涵的界定 |
一、继承权丧失概念探讨 |
二、继承权丧失概念与其他相近概念的界分 |
第二节 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继承权丧失的主要法定事由 |
二、继承权丧失的程序 |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
四、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 |
第二章 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
第一节 正义价值 |
一、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 |
二、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方式 |
三、正义价值在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秩序价值 |
一、秩序为法的基础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实现方式 |
三、秩序价值在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体现 |
第三节 自由价值 |
一、自由是法的核心价值 |
二、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方式 |
三、自由价值在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体现 |
第三章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历史演进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之肇始 |
二、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发展 |
三、对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历史发展的沿革评析 |
第二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缘起 |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 |
三、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历史发展的沿革评析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评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例考察 |
一、法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二、德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三、瑞士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四、日本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五、俄罗斯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六、意大利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继承权丧失制度之立法考察 |
一、英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二、美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
第三节 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比较评析 |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评析 |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律程序之评析 |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之评析 |
四、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之评析 |
第五章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考察 |
第一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考察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不足 |
第二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考察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立法现状与不足考察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不足 |
第六章 继承权丧失制度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及比较评析 |
第一节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我国学者建议稿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程序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程序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程序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三节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七章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完善建议及立法理由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完善建议 |
二、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立法理由 |
第二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完善建议及立法理由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完善建议 |
二、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立法理由 |
第三节 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完善建议及立法理由 |
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之完善建议 |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的立法理由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10)守法义务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基本问题 |
二、进路与方法 |
1.研究进路 |
2.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1.基础情况 |
2.现有守法义务证成理论概况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守法义务概念辨析 |
第一节 与守法义务相关的三个问题 |
一、人为什么守法 |
1.规范主义因素的意义——泰勒的研究 |
2.实证研究的意义 |
二、人为什么应当守法 |
1.应当的含义 |
2.理性权衡“应当”下的守法观 |
三、人为什么有义务遵守法律 |
第二节 守法中的“法” |
一、法的特质与守法义务 |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本体观与守法逻辑 |
1.统治阶级意志论下的守法困境 |
2.社会经济关系法本体观下的守法证成可能 |
第三节 守法义务:道德义务抑或政治义务 |
一、守法义务是什么? |
二、守法义务是一项道德义务 |
1.政治义务的概念 |
2.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
3.二元结构:作为政治义务的守法义务之局限 |
4.初确的、绝对的与不证自明的 |
小结 |
第二章 守法义务证成理论检讨 |
第一节 同意理论 |
一、《格黎东篇》中的讨论 |
二、洛克的同意理论 |
1.自然状态的不便 |
2.同意与守法义务 |
三、卢梭的同意理论 |
1.卢梭的自然状态 |
2.社会公约 |
四、同意理论评析 |
1.同意理论的意义 |
2.同意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公平原则理论 |
一、何为公平原则理论 |
二、公平原则理论的局限 |
第三节 自然责任理论 |
一、罗尔斯:正义的自然责任观念 |
二、威尔曼:乐善好施的自然责任理论 |
小结 |
第三章 守法义务的怀疑与否定 |
第一节 史密斯的观点 |
一、罗斯的直觉主义 |
二、史密斯:守法义务的共同主义元伦理学含义 |
三、对史密斯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拉兹的守法义务观 |
一、拉兹对守法义务肯定论的批评 |
二、尊重法律作为守法的理由 |
第三节 西蒙斯的无政府主义守法义务观 |
一、守法义务的怀疑:基于政治义务与合法性的逻辑相关 |
二、无政府主义守法义务观辨正及反思 |
第四章 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守法义务证成的理论要素之一:法 |
一、法的来源 |
二、法的范围 |
第二节 守法义务证成理论要素之二:义务 |
一、几种义务观念 |
二、义务的形态 |
三、义务的规范性 |
第三节 守法义务证成理论要素之三:方法论 |
一、理论语境 |
二、结构背景 |
三、人性基础 |
小结 |
第五章 三人社会理论中的守法义务证成 |
第一节 三人社会理论概述 |
一、基本内容 |
二、理论语境 |
三、三人社会理论的方法论特质 |
1.人的模式 |
2.社会结构模式 |
3.描述性 |
4.规范性 |
第二节 三人社会理论中的守法义务 |
一、三人社会结构模式 |
二、三人社会理论中的“人” |
三、关于法的起源和本体 |
1.三人社会理论中的道德规则 |
2.三人社会理论中的“法” |
四、三人社会理论语境中的守法义务叙述 |
1.三人社会理论的义务概念 |
2.三人社会理论中义务的形态 |
3.三人社会理论背景中的守法义务 |
第三节 守法义务证成中的共识问题 |
一、道德共识的困境及可能 |
1.道德共识的困境 |
2.共识困境的两种可能出路 |
二、守法义务证成理论中的共识形成 |
1.良心和理性机制作为道德共识的根基 |
2.公共理性在共识中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D]. 尚静.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法治背景下公民守法问题研究[D]. 范丹妮.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4]论守法的理由[D]. 王文卿.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5]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8]“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D]. 王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守法义务证成[D]. 李振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