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完善我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谢晶[1](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姚越维[2](2020)在《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利益平衡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着作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需要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识信息获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持续产生新的问题,如微博作品的转发、搜索引擎的使用等行为,因为操作便捷而未经一对一授权就自行使用。面对这种固有的矛盾关系的存在,传统的许可授权无法应对大量作品许可的需求,而现实中又存在许多未经实际授权许可的行为,仅通过惩罚着作权侵权人,禁止侵权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的问题。而且就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也难以应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某些作品使用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界定这些行为,避免统一定为“侵权”,着作权学者研究借鉴了国外的法律经验,发现了默示许可理论。但是,当前我国学界对于默示许可制度的认识及意见并不统一,不仅对是否需要默示许可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而且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也存在争议。由于对默示许可性质的差异认识,导致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而且针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实质性规定了默示许可的规则也是有所争议的。因此,本文从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探寻出发,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有着丰富的民法理论基础,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而且有着独特的价值,以此认识默示许可制度。之后,本文在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分析,对各种观点进行辩驳,认为其是着作权权利限制的一种。然后,结合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其修改过程中分类分析相关领域权利限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对比区分。而后选取中美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着作权默示许可规则演进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默示许可的情形。最后,结合上文的总结分析,借鉴有益之处,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设计一般性法律条款,独立默示许可制度。
叶锋[3](2019)在《论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 ——以法律义务的基础构成为中心》文中认为沉默在私法体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民法总论领域,沉默可以构成真正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的表象,也可以是容忍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沉默可以构成真正的承诺或者承诺的表象,又可能构成某项义务的违反。在侵权领域,沉默可能构成以沉默方式作出的被害人允诺,又可能构成以沉默方式为侵权行为。沉默是否具有法律上意义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归根到底涉及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互动和权衡关系。本文仅讨论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问题。第一章阐释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属性与体系定位。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法律上意义,仅在例外情形沉默才被评价为具有法律上意义的行为。在意思表示的表示公示体系中,明示和默示属于强表示,两者具有同一表示价值。沉默由于不具有外在表露性,属于弱表示,原则上不具有表示价值。意思表示理论的变迁导致意思表示内在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表示意识不要说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结构、义务形成的教义学基础以及法律效果产生体系性的影响。第二章讨论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规范基础与实践考察。在规范层面,我国民商事立法以不同形式赋予沉默不同的法律意义:一是沉默具有意思的表示效力,二是沉默具有终结某种未定法律状态的效力,三是沉默构成义务的违反,四是沉默构成信赖事实的效力。在实践层面,法律适用呈现以下三个“限定”特点:一是关于法律交往中沉默的适用领域限定在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二是严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和约定两种类型,极少出现依据诚实信用或者信赖保护原则来论证沉默的法律效力;三是限定法定沉默的构成要件。第三章分析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分析框架和内在体系。在德国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法律义务形成的基础存在三大评价框架:一是弗卢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上相关性行为的理论;二是比德林斯基的“可分层”法律行为基本原则的理论;三是卡纳里斯的信赖责任理论。在法律行为交往领域,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原则,两者之间并无一定阶层秩序,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前述诸原则相互补充、相互限制的协作结果。第四章阐述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解释模型与判断基准。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评价形成了“法律行为理论-积极信赖保护-消极信赖保护”的三阶层解释模型,这个评价体系具有层次性,是一个具有先后、循序递进的分析框架。每个分析框架背后都有基本原则作为基础支撑。从基本原则中抽取不同的判断基准,根据判断基准的程度及其组合,形成不同的类型序列。一般判断基准有外观事实基础、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和可归责性。第五章以法教义学归类为中心构建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构造。在民商事交往中,沉默在不同领域和情形中,具有差异化的法律意义,呈现对私人自治的多层次平衡。具有法律上意义的沉默具有四种类型:一是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二是作为意思表示表象或非意思表示陈述表象的沉默;三是作为其他信赖事实的沉默;四是构成义务违反的沉默。第六章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法律效果分析。首先,关于沉默法律行为拘束效力。作为意思表示和作为意思表示的表象及其他的信赖基础的沉默,沉默者应当受到法律行为之拘束。违反说明义务的沉默者在订立不利合同的案件类型中承担法律行为之拘束,在其他案件类型中则承担类合同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关于法律行为拘束的解消规则的统合。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法律效果进行重新构造,在部分领域范围内实现法律效果的统一。
徐丝寒[4](2019)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赋予作品全新的创作、传播、使用方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为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使用提供了新的思路,推动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达到新的利益平衡。本文希望从传统着作权许可伴随着数字时代到来而生的不适应、网络传播环境下默示许可制度的生命力、默示许可制度在网络社群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具体应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构建四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对着作权许可制度的渊源进行界定。通过对着作权许可的产生、功能、形式的论述,明确不同着作权许可方式下,一致的价值取向,即以实现着作权利人权利为重,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着作权人权利。其次,通过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分析,与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的构成之间相联系,点明传统许可制度中不适应的地方。第二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证网络传播环境下默示许可制度的生命力。首先,通过对着作权默示许可本质几大理论的评说,阐释默示许可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局限性,并提出对于制度未来发展的个人见解。其次,对几类典型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状况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实证性的分析,论证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可适用性。第三部分以网络共享作品这一新型作品类型为例证,详细论述默示许可制度与网络社群作品传播的契合性。网络共享作品由于其主体复杂,作品种类多样化等特点,能够集中体现当下网络环境下诸多作品传播的路径。理清其着作权利人体系和传播路径,一则进一步肯定默示许可制度在网络环境下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则对下一步的制度构建到铺垫作用。第四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探究。在对现行法体系进行分析后,基于利益均衡的原则,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划定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其次,为保障制度的运行,也要考虑到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配合,构建体系化的制度格局。
尹卫民[5](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认为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张昕宇[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构建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加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是该制度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重要前提,而认罪自愿性问题更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与核心问题,防范非自愿认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违反认罪自愿性的行为进行分类,并将其作为本文的逻辑线索,从防范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两个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或配套措施的不足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文章可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个章节。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第一节首先做整体概述,包括制度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第二节从自愿性维度、明知性维度与正当性维度三个方面分析认罪保障维度,分别明确各维度的定义、范围,论证自愿性维度核心地位,同时阐明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第三节将非自愿认罪行为分为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并作为随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线索。第二章,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第一节介绍域外认罪制度,包括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第二节对上述域外认罪制度中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被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主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第三章,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第一节讨论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羁押程序有待改进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包括律师辩护权被限制、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三个部分。第四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行为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节讨论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改进羁押程序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探索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并建立有效辩护理念、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三个部分。
罗洁[7](2018)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自主选择回答与否,且不因其选择沉默不语而对之作出不利法律后果的保障性权利。沉默权有“明示的沉默权”与“默示的沉默权”、“显性的沉默权”与“隐性的沉默权”等几个主要的分类。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重要保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有沉默权制度的部分内容,但两者是互相独立、但内容互相有交叉的关系。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存在“尚未确立”、“已经建立”与“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三种观点。我国不仅已经在刑事立法精神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且在立法体例上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具有可选择性,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监察法的规定并不与沉默权制度相矛盾和冲突,其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如实供述义务可以视为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我国司法实务界仍然借“如实陈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但又在提倡“零口供”案件及“零口供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沉默权制度办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完善沉默权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罪认罚制度,是完善沉默权制度配套制度的需要。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并完善沉默权适用情形的例外规定,是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是有助于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司法策略。
蒋华胜[8](2018)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及其参与人可以选择适用、排除适用或者变更适用并以此作为确定彼此权利义务依据的私法规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参与人的权利配置,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竞相围绕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修法,以期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法改革浪潮中的处于核心地位,实乃在于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与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公司法律形态基本特征及其规范配置的基本规律,并围绕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若干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论文在结构布局上,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本章旨在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科学界定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概念,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本质。首先,本章围绕法律规范的分类进行阐释,重点对私法规范分类标准中的功能标准说、优先选择说和效力强度说三种学说进行论述。优先选择说概括出了任意性规范的本质,本文遵循此种逻辑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界定及其分类划分,并论述了公司法规范中的多元价值。其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作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根基的私法自治理念,指出这些理论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再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宣示和教育五种作用,同时,其还具有衡平利益、节约成本和漏洞填补三项功能。最后,本章还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来论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重点研究了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论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多视角论证,证明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遵循将公司法律形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称封闭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称为公开公司的思路,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的经济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特点,探究两类公司法律规范的配置规律。首先,本章以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进行了解读,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结构具有赋权品格与任意性品格,公司法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品格包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符合市场规则与填补合同缝隙。其次,本章对公司法律形态进行了科学划分,并对两者存在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结构具有股东与管理层身份合一、区分股份交易公开市场、管理与风险负担机制重合等三大特点,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也要正视股东没有顺畅的退出通道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化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法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再次,股东的合意制度对调整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复杂多变,股东存在系统性错误,股东合理期待存在适时变更,由此决定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在封闭公司中具有重要价值。而股东协议属于封闭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既可以调整封闭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股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股东协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与完善股东协议制度。复次,本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股东合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代理成本巨大,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本身存在不足等流弊,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上信义制度。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并完善商业判断规则,通过程序性保护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本章以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为基础,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与配置规律进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合理期待、长期期待以及填补股东之间合意缺陷产生的新需要,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模糊以及股东之间存在“同意”局限等原因,公司法原则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此外,本章还归纳出公司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第三章——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旨在厘清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配置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章程自治方面,公司参与者不仅可采用赋权性规范或者缺省性规范,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性安排。首先,本章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的变迁考察来探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章程属性的章程自治说、章程决议说、章程折中说以及章程合同说等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观点是采纳公司章程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不仅具有法制史根源,还具有立法例基础,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或者契约属性,属于法定合同类型。公司章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还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具有保障功能、连通功能和创新功能。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法律保障章程修改自由的同时,也要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司正义的实现。其次,本章对公司章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研究,其一,以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规范解释论上的探讨。通过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自由转让、限制转让以及不得限制转让三种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立法上应当不允许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特别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设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其二,对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也对股东同意权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考察,我国立法上应当包括股东同意权的通知义务、确定与计算标准、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三,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股东优先权与同意权双重限制、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与仅规定同意权三种模式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和行使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具体建议。再次,本章还对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研究,以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指出域外国家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采取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律强制规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超越法律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并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立法建议。第四章——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旨在厘清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其中,股东权利的一股一权原则属于缺省性规则,而股东权利的多元化配置为赋权性规则,两者在公司法中均属于任意性规范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本章以公司股东权利一元化缺省性配置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对股东权利进行多元化配置。首先,本章以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论证,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所具有的共益权与单独权属性,股东表决权具有效率价值、参与价值与控制价值,属于公司法中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嵌印着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构造,将表决权配置给股东本身具有正当性。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与股份平等三大原则,其中一股一权原则适用缺省性原则,对于股东权利构造来说属于基础性法律规范。同时,本章还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变迁以及域外国家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究,累积投票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性规则向赋权性规范转化的发展规律,我国立法应当采取赋权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其次,本章以股东权利一元化配置为基础,分析了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原因,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既符合资本市场融资需要,也符合公司自治基本理念。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还为域外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规则来配置股东权利。最后,本章对于类别股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类别股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上类别股设立的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定主义设定主义两种模式以及类别股内容设立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类别股制度,要对类别股与类别权利进行界定,在立法上规定类别股的法定类型与表决机制,科学设定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本章还对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旨在以违反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公司法任意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司法任意规范的司法救济”三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律效力采取何种立场最为恰当的问题,以期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正确实施。首先,对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问题进行检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法律语言不够精准问题,对于统一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识别公司法成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难题给公司法准确实施带来一定挑战。对法律识别应当坚持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方式,特别要重视公司法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的正确适用,以期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准确把握赋权性规范优先于缺省性规范的适用顺序。其次,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论述,重点论述了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私人缔约成本较高,需要司法介入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国家矫正。司法介入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市场效率的需要,具有重要价值;最后,本章以“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以及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这一中心进行讨论,厘清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其一,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参与人如果选择适用后,则该规范进入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对于选择适用者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自治的基本特征,必须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结果会形成多数人(股)暴政,必须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力图在符合社会目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其三,厘清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股东评估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阐释了股东评估权具有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功效,在此基础上,以我国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提出对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其四,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指出决议瑕疵包括决议内容瑕疵与决议程序瑕疵,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于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制度构建思路,具体包括瑕疵决议的救济效力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存在之诉和决议有效之诉,主张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我国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体系制度构建。
王逍奕[9](2018)在《比较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及中国立法现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推向顶峰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沉默权对于平衡诉讼结构、保护受追诉人人权的重要意义。对于"沉默权"原则,我们不仅应该通过其发展背景了解其本质内涵、具体表现形式的种类,更应该通过深入探讨,充分把握其对于刑事司法的优劣影响。目前,我国立法中还未出现"沉默权"字眼,对于沉默权原则的态度还比较模糊,如何将沉默权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贯彻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的目的,成为研究的核心和关键。
穆向明[10](2018)在《演绎作品着作权研究》文中指出在着作权法律体系中,演绎作品是一种重要的作品类型。随着演绎权的产生和发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确立。近年来,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纠纷大量涌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断,学术界对于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着作权的关系以及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等问题莫衷一是。在立法上,我国《着作权法》仍未明确规定演绎作品的概念,对改编权、翻译权、摄制权等具体演绎权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演绎作品虽然作了明确规定,但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中“双重许可”的规定仍不能适应数字环境下“海量授权”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作品的二次创新,这些都突显了研究演绎作品着作权基础理论和立法实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品的本质属性是本文的研究起点,从中推演出作品的互动性是演绎作品产生的根源,演绎作品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在演绎作品的历史演变中洞察清晰;再结合国内外司法判例,进一步厘清了演绎作品的认定标准——同一性和独创性;罗尔斯的“正义论”为研究演绎作品着作权的理论基础,由此得出表达自由是演绎作品着作权正当性的基础,演绎作品市场是演绎作品着作权的经济激励诱因;演绎权是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依据,我国演绎权立法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的着作权,但具有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着作权的限制和约束;数字环境下的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应引入默示许可,在原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构建默示许可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许可效率,又保障了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我国应以德国立法经验为参考,构建非法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消极保护模式。最后,以研究演绎作品着作权的理论成果为依据,提出完善演绎作品及演绎权规定的立法建议,为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供参考。全文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等。正文分为六章,现将核心内容提炼如下:第一章,演绎作品概述。作品的互动性决定了演绎作品的重要地位和研究价值。演绎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即是一种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加工、改变、改写、改编等方式创作完成的具有新增表达形式的作品。我国于2014年《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6条规定了演绎作品的概念,在演绎作品立法上实现了新的突破,但在具体定义中,仍有需要改进之处。回顾演绎作品的发展史,虽然《安娜法令》首次确认了作者的着作权主体地位,但机械复制观念否定了演绎作品。综观历史,利益平衡和传播技术进步是演绎作品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作者与出版商之间、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原作者与演绎作者之间以及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了演绎作品的立法保护,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蓬勃兴起,传播技术的深层变革又推动着演绎作品的制度创新,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了演绎作品的概念,标志着现代意义上演绎作品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第二章,演绎作品的认定标准。同一性和独创性是演绎作品的认定标准。演绎作品的同一性标准是演绎作品区别于一般原创作品的缘由。演绎作品应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的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和部分测试法均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使用者标准能够综合适用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部分测试法。转换性使用是同一性原则的例外,从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在衡量“转换性使用”时应侧重于考虑经济利益的因素。演绎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是演绎作品获得着作权保护的基础,独创性的判断主体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整体标准为原则,以“具有较高注意力的普通读者”和“作品所针对的读者”为例外。同时,在适用演绎作品的独创性作出判断时,还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的影响,即作品载体改变、合并原则、艺术技巧和复杂劳动。在特殊作品的演绎作品认定方面,以演绎作品模式保护临摹作品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主流观点,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也应回归演绎作品独创性的传统判断方法。第三章,演绎作品着作权的正当性。与传统的自然权利论和功利主义论有所不同,罗尔斯“正义论”为我们研究演绎作品着作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新的视角。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着力点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其制度正义标准涵盖了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较好的兼容了人权、平等、自由、效率等价值诉求。基本自由、分配正义、社会福利最大化三大法律价值蕴涵了“正义论”视域下着作权正当性的基础。表达自由是演绎作品着作权正当性的基础,为罗尔斯“正义论”中着作权法第一个正义原则所涵盖。鉴于表达自由在正义标准中的首要地位,协调着作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应当是表达自由优先的平衡。以激励作者创作为核心的经济激励理论在着作权的发展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演绎作品市场利益是经济激励理论在演绎作品中的具体体现,来自于演绎作品市场的收益,是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创作的经济诱因。第四章,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与限制。演绎权是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依据。演绎权的内容应包括利用演绎作品的行为。我国《着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演绎权的概念,分别对改编权、翻译权、摄制权作了界定。改编权是最重要的演绎权类型,应包括改变作品内容和类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其与翻译权虽然同属于演绎权范畴,但有必要在《着作权法》分别作出明确界定。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制作“视听作品”的手段早已不局限于“摄制”,因而在《着作权法》中设定摄制权已毫无意义,应将摄制权纳入改编权的定义中。演绎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演绎作者。民法的添附理论能够用来解释演绎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但因其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并非解决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最佳路径。我国着作权立法中“不得侵犯原作品着作权”的表述体现了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着作权的相对独立性。原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权利,决定了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着作权的限制。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着作财产权和人格权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第五章,演绎作品的着作权许可。演绎作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引入为许可效率的提高和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创造了条件。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制度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研究表明,在数字环境下,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着作权限制制度相比,演绎作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优势明显。因此,建议在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中,在原作品着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适用默示许可制度,为防止自由演绎规则对原创作品的不利影响,仍应保留演绎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许可机制,同时建议明确规定演绎作者在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授予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获取报酬权。在此基础上,还应以任意解除权为保障,充分保护原作品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依托,建立完善的付费和利益分配机制。第六章,非法演绎作品的着作权问题。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问题一直是演绎作品研究的热点。非法演绎作品的不保护理论、着作权保护理论、消极保护理论、不当得利保护理论均有其合理性和弊端。非法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消极保护模式,是以有限权利的消极保护方式,实现了权利归属和作品使用的隔离保护,对于非法演绎作品保护的法理学和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我国非法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最佳选择是着作权消极保护模式。鉴于此,我国应以德国立法经验为参考,规定非法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消极保护模式;以实现分配正义为目的,建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体系;以适用“侵权不停止”为例外,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最后,在对全文进行总结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供参考。
二、应当完善我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当完善我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根基 |
2.1.1 默示意思表示 |
2.1.2 合同法之默示条款 |
2.2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2.2.1 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民事法律行为 |
2.2.2 本质上是许可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 |
2.2.3 相对于明示的默示性 |
2.2.4 “选择——退出”的制度构造 |
2.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所在 |
2.3.1 默示许可制度契合利益平衡精神,符合数字信息传播模式 |
2.3.2 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
2.3.3 进一步促进信息的有效流通,实现作品价值 |
2.4 小结 |
第3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3.1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 |
3.1.1 默示许可是一种使用者权利 |
3.1.2 默示许可可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
3.1.3 默示许可仍属于着作权权利限制 |
3.2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及权利限制制度的对比分析 |
3.2.1 教育领域作品的使用 |
3.2.2 报刊的转载、刊登 |
3.2.3 录音制品的制作 |
3.2.4 广播电台的播放 |
3.2.5 大众媒体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
3.2.6 公共文化机构使用数字作品及作品数字化 |
3.2.7 农村地区网络扶贫 |
3.3 小结 |
第4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实践 |
4.1 美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探索 |
4.1.1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默示许可规则 |
4.1.2 “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出现 |
4.2 我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运用 |
4.2.1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现状 |
4.2.2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典型——方正诉宝洁侵害着作权案 |
4.2.2.1 设计公司以合理期待的方式使用作品 |
4.2.2.2 方正公司作为着作权人并未做出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 |
4.3 小结 |
第5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 |
5.1 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
5.1.1 传统着作权领域——以着作权人利益为核心 |
5.1.1.1 为素质教育或扶贫等作品的使用 |
5.1.1.2 传媒介质间的转载 |
5.1.1.3 公益图书馆的作品数字化服务 |
5.1.2 网络环境下的新领域——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选择退出机制 |
5.1.2.1 共享网络环境下的传播与使用 |
5.1.2.2 搜索引擎与个人浏览的缓存行为 |
5.2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规则 |
5.2.1 以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传统领域内着作权主体的权利义务 |
5.2.2 以两大要件判定网络环境下新领域中的默示许可 |
5.2.2.1 着作权人知晓作品的使用,并且该使用行为符合权利人的预期 |
5.2.2.2 着作权人的鼓励使用致使使用人产生合理期待 |
5.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总条款 |
5.4 构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其他建议 |
5.4.1 着作权人对行业惯例的认可 |
5.4.2 保障着作权人因信息负担所应享受的权利 |
5.4.3 加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保有效落实默示许可制度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论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 ——以法律义务的基础构成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命题限定 |
一、局限于消极的可推断意思表示——沉默 |
二、局限于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 |
三、仅讨论沉默作为义务构成的基础 |
四、假定沉默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德国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研究现状 |
二、我国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研究现状 |
第四节 文章结构与主要观点 |
第五节 研究进路与方法 |
一、体系化方法 |
二、比较法 |
三、案例研究 |
第一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属性与体系定位 |
第一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属性 |
一、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例外品质 |
二、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限定主义 |
三、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谦抑性和补充性 |
第二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体系定位 |
一、沉默在表示公示体系的定位 |
二、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结构变化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理论的体系辐射效应 |
第二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规范基础与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规范基础 |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规范变迁 |
二、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立法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实践考察 |
一、法律适用方法层面:简单排除法和混合适用法 |
二、实体运用层面:呈现三重限缩 |
第三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分析框架和内在体系 |
第一节 三大评价框架:义务形成之基础 |
一、弗卢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上相关性行为的理论 |
二、比德林斯基的“可分层”法律行为基本原则的理论 |
三、卡纳里斯的法律行为和信赖责任的理论 |
第二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内在体系 |
一、内在体系的二元结构: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 |
二、与法律行为责任的分离:信赖责任的发现与体系化 |
三、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在法律行为交往中的规制领域 |
四、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信赖保护的方法论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系定位 |
一、内在体系外显特征与内外体系的贯通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缺漏与弥补之道 |
第四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解释模型与判断基准 |
第一节 规范配置“法律行为理论-积极信赖保护-消极信赖保护” |
一、规范框架的叙说 |
二、规范框架的层次论 |
三、规范框架的补充论 |
第二节 一般判断基准体系 |
一、判断基准体系 |
二、判断基准之间的动态权衡与相互作用 |
第五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构造 |
第一节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谱系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理论框架:意思表示型沉默 |
一、沉默意思表示的发展简史 |
二、沉默意思表示的教义学分析 |
第三节 积极信赖保护框架:权利表见型沉默 |
一、沉默作为基于开启权利表象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基础 |
二、沉默作为基于交易上典型行为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基础 |
第四节 积极信赖保护框架:背信型沉默 |
一、沉默作为基于矛盾行为的信赖责任的基础 |
二、沉默作为权利取得的信赖责任的基础 |
第五节 消极信赖保护框架:义务违反型沉默 |
一、沉默与异议义务的违反 |
二、沉默与说明义务的违反 |
第六章 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法效果构造 |
第一节 法律行为式与类法律行为式的保护模式 |
一、强保护模式:法律行为式保护 |
二、弱保护模式:类法律行为式保护 |
三、强保护与弱保护之间的流动:相对人的选择权 |
第二节 法律行为拘束的解消规则的统合 |
一、解消的事由 |
二、解消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调整 |
第四节 统合模式下的效果构造 |
结语——兼论我国民法典编撰中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传播带给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的挑战 |
1.1 着作权许可概述 |
1.1.1 着作权许可的产生 |
1.1.2 着作权许可的功能 |
1.1.3 着作权许可的形式 |
1.2 挑战的具体表现 |
1.2.1 迅捷性挑战多重许可 |
1.2.2 交互性挑战单向许可 |
1.2.3 隐匿性挑战侵权认定 |
2 默示许可制度在网络传播中的应用 |
2.1 默示许可理论评析 |
2.1.1 “沉默”意思表示理论 |
2.1.2 经济权利穷竭理论 |
2.1.3 合理使用理论 |
2.1.4 经济效益理论 |
2.1.5 评析现有默示许可理论 |
2.2 作品网络化传播中的默示许可制度 |
2.2.1 公益性图书馆数字化传播 |
2.2.2 网络搜索服务 |
2.2.3 网络共享空间 |
3 默示许可适用于网络社群作品的实践评析 |
3.1 网络社群作品概述 |
3.2 网络社群作品着作权利相关人 |
3.1.1 网络社群作品的作者 |
3.1.2 网络社群作品的使用者 |
3.1.3 网络社群作品的场景所有人 |
3.3 默示许可制度与网络社群作品传播的契合 |
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完善路径 |
4.1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析 |
4.1.1 《着作权法》规定的解读 |
4.1.2 其他法律法规的说明 |
4.2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完善的具体考量 |
4.2.1 引入沉默意思表示的承诺方式 |
4.2.2 扩大默示许可在网络世界的适用范围 |
4.2.3 默示许可制度单独成篇 |
4.3 完善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4.3.1 集体管理制度再革新 |
4.3.2 细化付费机制 |
4.3.3 赋予着作权利人有限反悔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问题辨析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必要性 |
一、认罪保障维度及自愿性的核心地位 |
二、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 |
第三节 非自愿认罪行为分类 |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
第二章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认罪制度 |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第二节 域外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 |
第一节 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 |
一、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 |
二、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 |
三、羁押程序有待改进 |
第二节 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 |
一、律师辩护权被限制 |
二、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 |
三、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 |
二、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 |
三、改进羁押程序 |
第二节 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推进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建立有效辩护理念 |
二、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 |
三、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 |
参考文献 |
结语 |
致谢 |
(7)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2.1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历史沿革 |
2.1.1 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与发展 |
2.1.2 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
2.1.3 沉默权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2.2 沉默权的内涵与分类 |
2.2.1 沉默权的内涵 |
2.2.2 沉默权的分类 |
2.3 沉默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2.3.1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
2.3.2 沉默权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3.3 沉默权制度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两难处境 |
3.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及本文观点 |
3.1.1 观点一: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
3.1.2 观点二: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 |
3.1.3 观点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 |
3.1.4 本文观点 |
3.2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 |
3.2.1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 |
3.2.2“应当如实供述”是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 |
3.2.3《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 |
3.3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
3.3.1 侦查机关常借“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 |
3.3.2 司法机关提倡“零口供”案件及其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 |
4.1.2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 |
4.1.3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 |
4.2 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
4.2.2 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 |
4.2.3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
第5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
5.1 确立与完善沉默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5.1.1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
5.1.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1.3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
5.2 未来的立法完善方案 |
5.2.1 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 |
5.2.2 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 |
5.2.3 完善沉默权的例外情形规定 |
5.3 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的司法策略 |
5.3.1 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 |
5.3.2 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 |
5.3.3 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意义 |
三、理论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阐释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念界定 |
二、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与价值理念 |
第二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得益于强大法哲学思想的成功实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三、私法自治理念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根基 |
四、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 |
五、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合同理论解读公司法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法的功能剖析 |
三、公司法结构的品格 |
四、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价值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配置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意制度 |
一、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由来 |
二、公司属于不完全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复杂多变 |
三、公司属于长期合同:股东系统性错误的生成缘由 |
四、公司属于关系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适时变更 |
五、股东协议制度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 |
第五节 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
一、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公司法规范的配置规律 |
五、我国《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属性 |
一、公司章程概念及其变迁 |
二、公司章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与功能 |
四、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
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范之解释论 |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制度价值 |
三、股东同意权制度构建 |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 |
一、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二、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
三、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缺省性规范 |
一、股东表决权的基本价值 |
二、股东表决权的配置逻辑 |
三、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 |
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当设置为赋权性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权利配置的赋权性规范 |
一、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模式 |
二、类别股制度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建 |
第五章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
一、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 |
一、司法介入概念与特征 |
二、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 |
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 |
一、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
二、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
三、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 |
四、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
代结语 寻求公司法正当性的未来发展之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比较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及中国立法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历史沿革 |
(一) 沉默权的产生过程 |
(二) 对沉默权发展探讨 |
二、沉默权的内涵与外延 |
(一) 沉默权制度设计 |
(二) 不同特征“沉默权”之比较 |
三、沉默权的“中国化” |
(一) 对“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现状的探讨 |
(二) 沉默权与供述义务的学理比较 |
(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条款的比较 |
(四) 沉默权“中国化”的利弊比较 |
(10)演绎作品着作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演绎作品概述 |
第一节 演绎作品的内涵解析 |
一、作品的本质属性分析 |
二、演绎的概念阐释及行为类型 |
三、演绎与复制的比较分析 |
四、演绎作品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演绎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的比较 |
一、演绎作品与剽窃作品 |
二、演绎作品与滑稽模仿作品 |
三、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
第三节 演绎作品的历史考察 |
一、机械复制观念否定演绎作品时期 |
二、利益平衡推动演绎作品的形成时期 |
三、传播技术变革促进演绎作品的发展时期 |
小结 |
第二章 演绎作品的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演绎作品的同一性认定标准 |
一、使用原作品的表达 |
二、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
三、同一性标准之例外:转换性使用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
一、独创性的判断主体 |
二、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及其对演绎作品的意义 |
三、独创性标准适用的考量因素分析 |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演绎作品认定 |
一、临摹作品 |
二、古籍点校作品 |
小结 |
第三章 演绎作品着作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着作权的正当性论证 |
一、自然权利论 |
二、功利主义论 |
三、罗尔斯“正义论”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着作权与表达自由 |
一、表达自由的内涵 |
二、着作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三、表达自由是演绎作品着作权正当性的基础 |
第三节 演绎作品着作权与经济激励 |
一、演绎作品着作权正当性的经济分析 |
三、演绎作品市场与经济激励 |
小结 |
第四章 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与限制 |
第一节 演绎权: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之依据 |
一、演绎权的含义 |
二、演绎权的内容 |
三、我国演绎权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
一、演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法理分析 |
二、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着作权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演绎作品着作权的限制 |
一、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着作财产权的限制 |
三、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小结 |
第五章 演绎作品的着作权许可—以数字环境为中心 |
第一节 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现实困境 |
一、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前提和基础 |
二、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使用者利益考量 |
三、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适用传统授权许可制度的困境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之例外规则 |
二、我国有关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演绎作品着作权许可的制度完善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二、数字环境下演绎作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优势分析 |
三、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立法建议 |
四、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保障 |
小结 |
第六章 非法演绎作品的着作权问题 |
第一节 非法演绎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概念解析 |
二、非法演绎作品的认定标准 |
三、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 |
第二节 非法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国际条约考察 |
二、非法演绎作品的外国立法经验 |
第三节 非法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
一、非法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观点综述 |
二、非法演绎作品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三、非法演绎作品着作权消极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四节 我国非法演绎作品着作权的制度完善 |
一、我国有关非法演绎作品的案例评析 |
二、我国非法演绎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三、我国非法演绎作品着作权的完善建议 |
小结 |
结论 |
一、对前文的总结 |
二、我国演绎作品着作权的制度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应当完善我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D]. 姚越维. 新疆大学, 2020(07)
- [3]论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 ——以法律义务的基础构成为中心[D]. 叶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徐丝寒. 宁波大学, 2019(06)
- [5]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D]. 张昕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D]. 罗洁. 湖南大学, 2018(06)
- [8]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比较视野下的沉默权制度及中国立法现状[J]. 王逍奕. 阴山学刊, 2018(04)
- [10]演绎作品着作权研究[D]. 穆向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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