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论文文献综述)
叶开强[1](2020)在《民国商品检验法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生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商品检验的开展直接根源于国货品质信誉的下降所导致的对外贸易额大幅缩减。结合中国传统商道和训政时期三民主义的双重理论,孔祥熙力推的民国商检具有了更丰富的理论依据。商检主管部门由工商部到实业部的变化对商检法制内容和体系的形成均有影响。通过不定期召开的商检会议,借用于日常和非常政治,民国商检法制的移植和改良均有长足进步。
吴晓露[2](2009)在《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用以“规制瑕疵、不合理危险产品的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损害分配的法律体系”的产品责任制度,在过去50年中变得极为重要,但作为法经济学的一个议题而提出,理论研究大致可追溯至McKean(1970a,b)和Oi(1973)开创性地将完全信息的产品责任研究置于经济理性的视角下,从而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的热烈讨论。之后通过Viscusi、Priest. Shave11.Polinsky. Posner. Cooter.Ulen等经济学家逐渐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等新主流经济学对假设前提与分析方法的明确与修正,不断向现实似合,使产品责任研究逐渐形成一个具有较强逻辑自恰性的理论体系。研究指出,虽然产品责任自诞生之日起就标榜,保护现代社会弱势消费者利益,但作为一种普适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影响消费者的效用、厂商的投资与创新、乃至整个社会的福利与经济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最终是一个激励问题。因而,该领域的主要问题集中于:(1)产品责任制度的内涵是什么,为何存在,是规范安全,是保证创新,还是合二有之?(2)产品责任制度的外延又是什么?是普通法下的责任法,是政府的安全规则,甚至还包括一个群体内所固有的道德准则?‘(3)社会组织、法庭、政府又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4)产品责任制度所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是产品安全,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5)对社会而言,是否存在最优的、最有效率的产品责任制度?为何对不同群体,基于同样制度目标的产品责任制度会千差万别?(6)千差万别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否存在统一内核?对各方主体行为有何影响?本文通过回顾文献及比较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现状发现,尽管国内外法学家及经济学家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角度不同的观点,尤其70年代后,从事产品责任制度研究的法经济学家试图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个标准的经济学理论框架,但目前的研究仍主要关注于对某些条款的考证及某方交易主体的论述,即使从社会福利角度,同时考虑交易双方的分析也不够完整与全面,因而有必要对原有分析框架作一定补充,尤其对适用于不同责任制度的产品应予以清楚界定;另外,学术界对责任法与规则竞合的讨论层出不穷、意见不一,缺乏具有一定包容性、统一的理论框架;更重要的是,脱胎于普通法的产品责任法经济学研究是否能实现在大陆法的“本土化”。至于具体而言,有关卖方责任的计量问题及责任与创新的竞合问题似乎还更为迫切。综上所述,现有研究仍不能很好解决以下问题:(1)何为经济学家视野中的产品责任,其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适用范围又是如何;(2)为何产品责任从横向看,会有从自我约束到私法规制再到公权救济的扩展,又为何从纵向看,能实现从契约责任向疏忽责任再向严格责任的演进,内在机理与原因究竟何在;这过程中,是如何实现既相斥又相容的各方主体利益间的调和?(3)脱胎于普通法系的法经济学研究在产品责任领域能否实现在大陆法系的“本土化”,如果可以,又将如何实现?此外,世界各国,尤其是中国,近年来,产品责任问题不断攀升,国内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含混讨论,预示着对于这样一个传统以来由法学理论来解决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虽然并不是怀疑法学理论的解释力,但面对这样的一个社会性问题,经济学也不应沉默以对。带着以上的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现有文献基础上,本文将致力于产品责任制度经济学逻辑的研究,试图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理清产品责任扩展与演进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根据论文的假设,产品责任制度既是一个内生的责任系统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最优选择的理解问题,又是这个群体内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最优契约的设计问题。因而,如果将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产品责任就可视为是博弈各方建立合作博弈均衡的一套博弈规则或支付条件;如果将制度视为一种激励机制,那么产品责任就是通过对个体约束条件的改变而使个体间目标趋于一致、信息趋向集中。换言之,本文研究主要着眼于对历史和现实的产品责任制度分析,给出一个产品责任制度产生与演进的统一分析框架,探讨其是如何内生于各种不同约束条件下的当事人的博弈选择,以及这些制度又是如何作用于当事人的行为(或改变其约束条件)。作为博弈均衡的产品责任制度就其扩展而言,包含四个层面的秩序:一是,交易主体间基于个体理性而自发形成的交易者规范;二是,源于第三方的私人仲裁;三是,私法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四是,管制者根据特定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产品责任规则。因而,本文拟就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出发,探讨产品责任制度的一般发展机理,基本逻辑是,产品市场是一个各方交易主体间存在各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空间,个体将在现有机会集约束下,出于自利而内生出各种方法与制度对信息不对称进行矫正,从而形成交易者规范、第三方的私人仲裁和产品责任法的内在需求;而诉讼成本、第三方同样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特定社会发展目标又进一步使个体逐渐用具有事前规制功能的产品责任规则作为对事后规制的私法的补充;而规则的累积效应又会进一步影响私法的更叠……简言之,这是一个“从不完全信息的非均衡到信息矫正后的均衡再到更高的不完全信息非均衡”的循环演进过程。换言之,本文将提供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全描述,分析将在一个局部分均衡的完全竞争框架下进行。即,分三部分展开论述并组织如下:(一)第一部分由第一、二、三章组成,致力于理清问题,综述本研究所立足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并在对现有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出发,在对本文有关概念明确定义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所立足的背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世界——和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框架,及与原有产品责任制度分析框架的不同之处。第二章与第三章集中于对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及相关文献作简要回顾与批判。(二)作为本文核心的第二部分,由第四、五、六、七章构成,围绕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理论上,通过建立标准的经济数理模型,沿着本文的逻辑路线而逐步展开对“交易者规范——私人仲裁——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规则”的理论探讨,以实现理论逐渐向现实拟合。开篇第四章将在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上提出,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是一种博弈关系。第五章,在上述研究视角下,正式开启产品责任法经济学研究的序幕——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博弈的“交易者规范”模型,描述在不存在任何外部强制力(法庭和政府)情况下,一种内生性责任制度——“交易者规范”的形成机理,求出可能的最优“交易者规范”和相应的激励相容约束、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及社会福利函数;并指出,现实中“交易者规范”对于责任规制的次优性将使群体内生出对事后规则——第三方治理结构的需求。延续前一章所得结论,第六章分析了第三方治理机制——私人仲裁者和侵权责任法(普通法法庭)的存在对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及社会福利函数的影响,求出责任法的最优路径及相应的激励相容约束;指出,其是体现生产者的生产创新激励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激励间的折衷。本章还进一步通过生产者资不抵债与存在逃避被控告的可能性及法官的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和信息处理能力约束下的“理性人规则”适用的现实拟合来修正前面的基本假设,从而推出存在“私法失灵”现实。接下来的第七章,继续前一章“私法失灵”的现实,论证选择事前规则——“政府的产品安全管制”作为私法失灵的可能矫正方式,考虑责任法与安全规则的互补均衡,探讨最优责任制度的设计模型,以及是否存在均衡解的可能。作为对这一章的完善,本文还进一步指出,理论上管制者的不完全信息和现实中管制者共谋或被贿赂的可能也会造成“公法失灵”。因而,这部分的研究结果表明,涉及多方主体的、内生于群体所固有机会群的产品责任制度的最优路径尤如“刀刃上的均衡”一样,可能是很难达到的,但交易者规范、私人仲裁、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规则等多种方式的结合,将有助于现实中次优制度与最优解间的偏差不断缩小,且其演进路径可能是收敛的,故,其是一个建立在有效控制产品责任风险目标基础上的互补性整体。(三)最后,作为本文第三部分,第八章的结论,总结了前面的主要分析结果,及给出了本研究的一些不足之处与深入研究的建议与方向。
徐鉴[3](2002)在《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文中研究说明
二、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商品检验法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生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国商检法制的既有研究概况 |
二、商检法产生的理论基础:传统商道与孙文主义 |
(一)政治改变贸易与传统商道的回归 |
(二)孙文主义理论的引入 |
三、商检法的制度生成:从主体到内容 |
(一)商检主管部门的变迁 |
1.工商部时期的商检法制。 |
2.实业部时期的商检法制。 |
(二)商检法内容的形成:商检会议与非常政治 |
1.第一次商检会议。 |
2.第二次商检会议。 |
3.第三次商检会议。 |
四、民国商检法制的历史局限 |
(一)商检权划分不明 |
(二)商检范围有限 |
(三)商检法体系尚不完备 |
(四)商检法的程序机制尚不健全 |
五、结 论 |
(2)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第1编 基础篇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选题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说明:产品、产品责任、不完全信息 |
1.2.1 不完全信息(Imperfect Information) |
1.2.2 机全集(Opportunities Set) |
1.2.3 产品(product) |
1.2.4 产品质量(Product's Quality) |
1.2.5 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 |
1.3 研究对象 |
1.3.1 产品责任制度的研究前提 |
1.3.2 产品责任制度的定义 |
1.3.3 产品责任与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 |
1.3.4 作为博弈均衡的产品责任制度(包括相关组织)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 |
2 现实中的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背景 |
2.1 产品责任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发展 |
2.1.1 产品责任制度的起源 |
2.1.2 产品责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和原因 |
2.1.3 产品责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演进 |
2.2 产品责任制度的国际比较 |
2.2.1 西方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概况 |
2.2.2 西方产品责任制度的比较 |
2.3 中国的产品责任制度 |
2.3.1 中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3.2 中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 |
2.3.3 中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
附录2.1 |
3 立于刀刃上的解:多重均衡的合一——产品责任的一个文献综述 |
3.1 引言 |
3.2 法学与经济学的竞合:法律理性到经济理性的跨越 |
3.2.1 传统法学对产品责任的研究 |
3.2.2 "经济理性"的初步介入——新古典框架下的产品责任 |
3.3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竞合:理想到现实的飞跃 |
3.3.1 消费者原则——生产者品质担保与保险利益的权衡 |
3.3.2 生产者原则——产品安全改进与新产品创新的权衡 |
3.3.3 市民社会的选择——疏忽责任与严格责任的均衡 |
3.4 公权与私法的竞合:私力救济到公私救济的结合 |
3.4.1 侵权责任与产品安全规则的均衡 |
3.4.2 安全规则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 |
3.4.3 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罚款 |
3.5 可测度与不测度的损失:理论与实证的统一 |
3.5.1 产品责任制度的"效果评估" |
3.5.2 责任原则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实证研究 |
3.5.3 对非货币损害赔偿的评估 |
3.6 结论与启示 |
附录3.1:经济学对产品责任的研究(主要研究脉络) |
3.1.1:研究的起点——新古典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3.1.2:研究的深入——不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3.1.3:研究的完善——不完全信息下的分析框架 |
附录3.2 |
3.2.1:基本模型 |
3.2.2:Polinsky(1980)模型 |
3.2.3:Spence(1977)模型 |
3.2.4:Geistfeld(1995)模型 |
3.2.5:Moore和Viscusi(2001)模型 |
第2编 理论篇 |
4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博弈:一个新视角 |
4.1 个体间的交易 |
4.1.1 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 |
4.1.2 交易实现的前提 |
4.1.3 交易实现的扩展 |
4.2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 |
4.2.1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 |
4.2.2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换博弈模型 |
4.3 小结 |
5 一般理论模型:交易者规范 |
5.1 引言 |
5.2 交易者规范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长期博弈的均衡 |
5.2.1 个人信任与"易者规范 |
5.2.2 交易者规范的扩展 |
5.2.3 交易者规范的整体性安排(多样性) |
5.3 交易者规范作为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自我实施机制 |
5.3.1 延续千年的历史:中国古代的"物勒工名"风俗 |
5.3.2 交易者规范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博弈的均衡 |
5.3.3 关于交易者规范内生决定模型的几点说明 |
5.4 小结 |
6 一般理论模型的修正(Ⅰ):事后责任法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
6.1 引言 |
6.2 第三方的私人治理机制 |
6.2.1 仲裁者外生的产品责任模型 |
6.2.2 仲裁者内生的产品责任模型 |
6.2.3 正式的第三方机制的兴起 |
6.3 产品责任法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机理 |
6.3.1 模型的分析框架 |
6.3.2 受害人是第三人C的产品责任模型 |
6.3.3 受害人是消费者B的产品责任模型 |
6.4 "私法失灵":模型的拓展 |
6.4.1 生产者的有限责任 |
6.4.2 法官的"错误判断" |
6.4.3 法官的"理性人标准" |
6.5 小结 |
7 一般理论模型的修正(Ⅱ):事前规则对"私法失灵"的矫正 |
7.1 引言 |
7.2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竞合模型 |
7.2.1 模型的基本分析框架 |
7.2.2 单独适用产品责任法 |
7.2.3 单独适合产品安全规则 |
7.2.4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效率比较 |
7.2.5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规则的联合使用 |
7.2.6 竞合模型的拓展 |
7.3 互补的产品责任法与产品安全管制 |
7.4 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安排 |
7.4.1 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多样性 |
7.4.2 各种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的替代性和互补性 |
7.5 小结 |
附录7.1 |
附录7.2 |
附录7.3 |
附录7.4 |
第3编 结语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基本结论 |
8.2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四、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商品检验法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生成[J]. 叶开强.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0(01)
- [2]多重均衡的刀刃解:产品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 吴晓露. 浙江大学, 2009(04)
- [3]中国第一部《商品检验法》出台始末[J]. 徐鉴. 中国检验检疫,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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