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郭昌滨[1](2021)在《基于旅游者权益保护视角的《旅游法》实施效果调查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第一次通过法律立法的形式去规范旅游市场,以法律条文具体规定旅游者权益保护,在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持层面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2016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第1次修正,后于2018年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2次修正。《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已近七年,距离第二次修正也已两年有余,是否给旅游市场带来了预期变化?在《旅游法》实施后,以旅游者的特有视角来看旅游法实施的效果如何,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以旅游者的角度,通过访谈结合调查问卷以及SPSS分析研究方法,对《旅游法》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从旅游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笔者通过前期个别访谈和访问政府公开网站,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温州地区旅游发展现状,对温州旅游的发展困境和旅游法在温州的实施情况做初步的统计和分析。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设计调查问卷的具体选项,主要从对旅游法了解程度、旅游合同签订情况、旅游体验是否提升(旅游乱象有否改善、接受旅游涨价的程度大小、出行计划是否改变)、旅游者权益保护(投诉、诉讼)等几个方面调查了解《旅游法》具体的实施效果,试图通过被调查者对旅游法实施后温州地区旅游者权益保护情况评价进行数据分析,为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以往学者对于旅游法实施的影响或站在政府的立法角度、执法部门的执法角度、旅行社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守法角度、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单一研究,或将旅行社、酒店、导游、旅游者等旅游行业相关群体和人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本文在对学者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予以学习借鉴,以旅游者感知视角对《旅游法》实施效果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如何对旅游者进行权益保护。本次问卷收集数据主要采用问卷星的网络答卷业务,通过微信推送至不同的行业群里,精准对接了潜在目标访问群体,保证了基础数据的信度和效度在一定区间。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前言,论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包括旅游者、旅游者权益等相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及思路等。第二部分温州地区旅游发展现状,温州旅游的发展困境及基于旅游者权益保护视角的旅游法温州地区实施情况调查:第三部分为根据第二部分的调查情况设计调查问卷的方案及选项内容,做好调查问卷的发放及收集工作。第四部分为基于调查问卷的数据内容进行描述和SPSS分析,包括数据的频数、描述、信度、效度、因子、相关、回归、方差分析及分析结论。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及研究不足。对本文研究的结果进行总结,在提升旅游法实施效果方面提供建议并分析本文研究不足之处,以期对后续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提供思路。调查问卷结果反映《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者权益保护意识有所提高,选择和公平交易权、救助和求偿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力度有所提升,旅游中的体验感知有所增长,但旅游法实施效果的有限性影响了旅游者满意度的提升。

许泽宇[2](2020)在《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世纪以来,为适应我国被按上了快捷键的经济,第一、二产业逐渐向第三产业转型。而旅游业作为综合型的第三产业,在产业转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内容不仅包含了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更能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发展也迈入了高速模式,市场潜力巨大且有待继续挖掘。据统计,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旅行社总数为38433家。2019年,旅游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保守估计年底旅行社数量约39000家;2020年中国旅行社数量有望突破40000家。(1)相比较来说,跟团游比自由行有着更多不可忽视的优势,如出行更加方便快捷、在计划行程上可节约时间和精力、前期预算投入明朗可控、出行安全有地接人员保证、还可以享受全程导游优质的讲解服务,此外,旅游者还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旅游线路。但是,在跟团游中广泛存在着旅游者被强制消费的现象,其根源是旅行社选择了一种“零负团费”的模式,在此模式下,旅行社为吸引更多客源,通过不合理降低团费等手段,抢占市场资源,最后再通过强制旅游者消费的方式弥补团费损失。这些违背市场经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为了保护旅游主体的权益,大幅度遏制旅游乱象,在2013年国家针对旅游行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针对该行业出现的这种违规违法问题进行规制。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等原因,我国的旅游市场仍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旅行社强制消费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目前我国旅游行业面临的形势出发,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并引出“零负团费”模式、强制消费相关理论和研究依据。以笔者问卷调查结果入手,通过引入实际案例,讨论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争议的焦点、形成的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明确旅行社强制消费的概念,分析强制消费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该行为对旅游者、导游、旅行社以及整个旅游行业的负面影响。第三部分: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规定,从立法和执法方面剖析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旅游行业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对策。通过完善《旅游法》体系的相关规定、改进旅行社以及导游的监管机制、完善旅游者维权机制,切实明确各方责任、理清各方关系、维护各方利益,进一步净化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氛围,使旅游行业步入正轨,保持高速健康发展。

潘依依[3](2020)在《我国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我国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将发展全域旅游上升为国家战略,用新发展理念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但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旅游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旅游时间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亟待解决。时间是旅游活动的固定成本,系旅游合同履行中的必要因素之一,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时间和金钱换取一段有意义的假期时光。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时间已经超出其本身意义而被赋予了一定价值,当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未达到预期时,单一的旅游费用退赔并不能完全补偿旅游者投入的时间成本。因此,针对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合理的救济途径具有现实意义。除引言外,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旅游时间浪费的基础分析”。该章对时间与旅游、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履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强调了时间因素在旅游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该章明确了旅游时间浪费的含义、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并在梳理学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时间浪费的非财产损害性质。第二章为“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该章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阐述了我国对于旅游时间利益保护的立场和态度,通过深入分析相关立法及案例总结了当前时间利益缺乏救济途径的现实困境。第三章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展开论述,考察分析相关立法的详细规定,取长补短。第四章则从理论上论述了完善旅游时间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可预见性规则、完全赔偿原则等观点为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提供学理依据。第五章为“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该章对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构成要件、数额计算四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冀通过立法加强旅游者的时间利益保护,推动旅游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

张晓宁[4](2019)在《论我国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保护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引发一系列旅游纠纷。而旅游者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亦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其权利获得保护的程度直接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旅游者权利,是现实生活中急需加强研究的问题。2013年《旅游法》的出台,为解决旅游纠纷中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提供了更具旅游特色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并针对目前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更好地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比旅游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异同,得出旅游者是特殊消费者这一结论,且旅游者权利和一般消费者权利在法律适用中属于交叉关系,旅游者权利包括一般消费者权利的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旅游业的特殊性加以创新。通过对比旅游权利与旅游者权利的异同,发现旅游权利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属于休息权的衍生权,系属性单一的社会权利范畴;而旅游者权利是仅属于旅游者这一特殊群体享有的权利,其既包含基础性人权,又包含旅游行为带来的其他民事权利,具有权利束性质,故旅游者权利以旅游权利为前提。旅游者权利与一般消费者权利、旅游权利相比,其内容更全面、具体,符合旅游业特色,具有时限性、双重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主要基于我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进行讨论。文章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旅游法对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旅游法》的出台不仅为旅游业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亦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护。将旅游者权利的内容广泛涵盖于《旅游法》中,全面规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获得诚信服务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同时赋予旅游者救助请求权、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等特殊权利。在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旅游法》亦设置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包括旅游投诉这一特色救济制度,更体现了其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此外,我国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但却通过规定旅行社、导游义务以及设立其它制度的方式侧面反映了其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一方面,通过对各类裁判文书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调判比相对普通民事纠纷的调判比较低,很大原因在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应诉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为减少旅游纠纷,减少旅游者因维权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需要保护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的现状问题分类可以发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易遭受侵害,涉及方方面面的情形,反映了旅游者权利保护在实际旅游活动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为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需要从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法律制度方面和法的实施方面进行分析。文章第四部分,从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机构设置、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体系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建议,以期我国的旅游者权利能够获得立法、执法、司法的国家保护和来自旅游经营者守法的社会保护,旅游者能够真正享受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

闭志杰[5](2018)在《三亚市旅游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消费者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关旅游法律法规也应逐步完善。本文以三亚市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三亚市设区市一级的地区旅游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举措,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有益探索。同时,可以借助本文之研究以图完善三亚市在此领域的旅游立法,与上位法进行充分衔接,使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障,让三亚成为旅游消费者最喜爱的城市,促进三亚市旅游业蓬勃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地方旅游立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作用。本部分有两节,第一节首先解决的是本文中关于“旅游业”、“旅游消费者”还有“旅游者权益”的概念界定,然后对指导本文创作所运用的三个重要理论进行阐述,包括“旅游权利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第二节则重点阐述地方旅游立法对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作用,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两个方面来谈地方旅游立法的贡献。本文的第二部分是研究三亚市旅游立法的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在第一节,对三亚市旅游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包括“现有法律资源”、“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第二节则是详细整理并指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以有先进经验的旅游城市的立法实践情况为参考,并且学习和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三亚市旅游立法的对策,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总结整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思考,以及借鉴第一部分所提到的理论知识和第三部分整理出来的经验,使三亚市旅游立法更加完善。

丁晨[6](2018)在《我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大幅提高,假期制度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旅游活动中投入更多的金钱和时间,由此造就了我国旅游业的长盛不衰。不可避免地,各种旅游纠纷也随之出现,其中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的旅游时间浪费是否应当得到赔偿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相关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旅游者时间浪费造成的损害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全文以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为核心,以“沈洪诉中旅”案为切入点,提出旅游合同违约造成旅游者时间浪费损害的问题;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发现我国对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立法上的不足;为明确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笔者从德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寻求依据;同时,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的分析,本文对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时间浪费事实、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的法律性质、确立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条件以及赔偿标准进行探讨;最后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特点,从司法完善、行政监管、市场自治三个层面提出建议,希望有助于保护旅游者时间非财产利益。

郭芷艺[7](2018)在《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旅游业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不少景区出现了欺瞒诱骗消费者、强制购物、以购养游等乱象。对于旅游强制购物的监管,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旅游条例》、《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等。虽然涵盖绝大多数强制购物监管的情形,但是旅游乱象依然屡禁不止,这与我国旅游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关。我国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领域存在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缺乏全面统筹的有效手段,监管效果不佳,不利于旅游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本文通过描述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探究现实中存在的强制购物问题,剖析其成因,提出完善旅游市场有效监管的改革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阐述当前旅游强制购物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监管主体、对象及标的、监管方式、投诉争议解决机制等,分析我国旅游中强制购物行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法律实施效果。第二部分:通过事例引出强制购物监管的不足及其研究意义,剖析原因,找出导致不足存在的成因。经笔者研究发现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执法不到位两面不足,如立法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冲突的不足,执法上存在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互推诿、人员不足、对假冒旅行社监管不到位、网络经营成为旅游盲区、旅游投诉取证难等不足。并试图分析每部分不足所造成的原因,探索我国旅游市场政府监管体系中漏洞与不足的源头。第三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议分别从旅游强制购物监管立法体系、执法体系两方面完善,提出立法体系应制定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发展规划,旅游法备案审查制常态化、避免地方重复立法,开展立法评估工作的改进措施。执法体系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设立首问责任制度、建立执法奖励机制,推动联合执法,设置旅游举报APP,加强网警建设、规范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加大旅游维权宣传、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等改进措施。

徐丹丹[8](2016)在《旅游购物的公平交易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和收入逐渐增加,旅游成为大众度过闲暇时光的方式之一。然而,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加,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旅游消费者在旅游商品购物中的公平交易权被侵犯的问题。旅游活动主要由食、住、行、游、购、娱六个环节所构成。旅游商品购物是六环节中的“购”,是旅游环节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之一,但是在当前的旅游活动中,旅游商品购物却成为旅游大众厌恶的旅游项目。“质价不符”、“强迫购物”等现象出现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中,这些都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给整个旅游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保护好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让旅游消费者在轻松愉快的购物环境下买到自己喜欢的旅游商品,可以增加旅游者对整个旅游活动的愉悦感受。同时,旅游消费者在旅游地购买旅游商品,也可以带动整个旅游市场的发展。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中,问题较为明显的是在旅游购物环节。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时遭遇到强迫购物和购买到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问题。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国家旅游行政部门的重视,并且在《旅游法》中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责任都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解决目前市场上侵犯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状收效甚微。因此,笔者建议,对旅游商店进行规制。通过对旅游商店和旅游商品进行规制,迫使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能通过取得回扣来获得利润。同时,建议帮助旅游市场规范,增加旅行社的瑕疵处理义务,完善旅游诉讼制度和旅游举证制度,明确旅游责任追究机制,保护好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苏策[9](2016)在《旅游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旅游活动来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我国旅游行业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同时旅游市场上大量存在侵犯旅游者权利的情况,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长此以往,将有害于我国旅游市场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故本文以旅游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问题为视角,以旅游者单纯对旅游服务不满的案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所有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得出旅游者主张门票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情形较多,笔者称之为典型费用;仍有部分案例主张电话费、公证费、资料费、股票损失、误工费等费用,笔者称之为非典型费用,对于典型费用,如果旅游者证据充分时,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对于非典型费用,判断其是否应当赔偿的根据为是否与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否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这两个方面。在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知情权即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由于目前尚未对知情权的性质形成通说,故笔者在本文当中主张以一般人格权制度来解决,支持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上的通说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只承认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已经对该问题做出突破,故我国应该顺应法律发展的前沿趋势,由于旅游合同是以获得精神愉悦为目的,故应当承认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花费一定的时间来从事旅游活动,时间本身并无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意义,在当今商业社会,时间对于人们来说具有非常宝贵的价值,笔者认为旅游合同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财产性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旅游者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逻辑和体系障碍,且对于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当在旅游活动无法完成或者旅游活动受到严重阻碍时,旅游者可以主张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且数额以旅游经营者所收旅游费用总额的每日平均数额为限。

王江一[10](2015)在《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的服务对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其程度对旅游业的发展影响重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旅游法律法规是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章在介绍旅游者安全保障权、知悉权、自主旅行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与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分析了旅行社和导游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现行法律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

二、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旅游者权益保护视角的《旅游法》实施效果调查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前言
    一、研究背景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二、相关概念
        (一)《旅游法》简介和立法研究
        (二)旅游者界定
        (三)旅游者权益
    三、研究综述
        (一)国外旅游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现状
        (二)国内旅游者权益保护影响研究现状
        (三)研究综评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实地访谈和调查问卷法
        (三)定量研究法
    六、研究思路
第二章 温州旅游及《旅游法》实施情况调查
    一、温州旅游概况
        (一)旅游发展态势强劲
        (二)文旅营销形成声势
    二、温州旅游的困境
        (一)国际入境旅游增长乏力
        (二)区位与交通劣势明显
        (三)国内旅游客源地吸引不足
        (四)省内旅游目的地品牌不足
    三、旅游法在温州实施情况
        (一)旅游法实施总体情况较好
        (二)旅游法实施后问题依然突出
第三章 调查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一、问卷设计与变量测量
        (一)问卷设计
        (二)权益保护主要内容
        (三)变量度量
    二、问卷发放和收集
第四章 数据实证研究
    一、频数和描述性分析
    二、因子分析
    三、信度与效度分析
        (一)权益保护和旅游体验变化情况的信度分析
        (二)权益保护感知模型效度分析
    四、相关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方差分析
    七、分析结论
第五章 、结论、建议和研究不足
    一、结论
        (一)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
        (二)使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三)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群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建议
        (一)构建旅游者保护体系,实现法律实效
        (二)树立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做到依法维权
        (三)围绕需求做到行业良性竞争,减少旅游纠纷
        (四)强化政府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打造中国特色红
    三、研究不足
参考文献
附录1、《旅游法》实施对旅游者的影响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订建议)
致谢

(2)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简介
    (二)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
二、对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一)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概念界定
    (二)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对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三、我国对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对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立法现状
    (二)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四、国外对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立法现状
    (一)泰国的相关立法概况
    (二)日本的相关立法概况
    (三)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五、完善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对策
    (一)确定在实务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
    (二)完善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制定旅游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我国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旅游时间浪费的基础分析
    1.1 时间在旅游合同中的重要地位
        1.1.1 时间是旅游活动的基本要素
        1.1.2 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时间的重要性
        1.1.3 旅游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决定了时间的重要性
    1.2 旅游时间浪费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2.1 旅游时间浪费的内涵
        1.2.2 旅游时间浪费的表现形式
        1.2.3 旅游时间浪费的主要情形
    1.3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性质的认定分歧
        1.3.1 理论上的主要学说和理由
        1.3.2 旅游时间浪费的性质辨析
2 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2.1 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2.1.1 我国法律尚未确立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2.1.2 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2.2 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2.2.1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介绍
        2.2.2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分析
    2.3 我国旅游时间利益保护之现实困境
        2.3.1 旅游时间浪费存在认定难及举证难的问题
        2.3.2 旅游时间浪费难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获得完全救济
        2.3.3 旅游惩罚性赔偿无法全面替代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3 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
    3.1 德国的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
        3.1.1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
        3.1.2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分析
    3.2 我国台湾地区的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
        3.2.1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
        3.2.2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分析
    3.3 意大利的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
    3.4 其他国家(地区)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4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分析
    4.1 构建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4.1.1 我国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4.1.2 时间具有价值属性
        4.1.3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4.2 构建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4.2.1 符合可预见性规则
        4.2.2 体现完全赔偿原则
        4.2.3 公民休息权的落实与深化
5 我国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5.1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1.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歧
        5.1.2 损害结果的多样性决定了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5.2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5.2.1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5.2.2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5.3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5.3.1 旅游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
        5.3.2 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
        5.3.3 旅游者存在时间浪费的损害结果
        5.3.4 违约行为与旅游时间浪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4 旅游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我国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保护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旅游者权利及其特征
    (一) 旅游者与消费者的区别
    (二) 旅游者权利与旅游权利的区别
    (三) 旅游者权利的特征
    (四) 小结
二、我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一) 《旅游法》立法历程
    (二) 《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1. 旅游者权利的内容
        2. 旅游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三) 其它法规规章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1. 行政法规
        2. 部门规章
    (四) 小结
三、当前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调判比较低
    (二) 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权利易受侵害
    (三) 旅游者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从法律制度方面分析
        2. 从法的实施方面分析
    (四) 小结
四、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 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
        1. 构建一套健全的旅游法律体系
        2. 增加旅游者的结社权、监督权规定
        3. 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 完善旅游者权利保护机构设置
        1. 成立专门的旅游者权利保护机构
        2. 明确消费者协会对于旅游者的保护
        3. 加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处理
    (三) 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
        1. 设立旅游纠纷小额诉讼审判法庭
        2. 扩大旅游纠纷类案由
        3. 支持旅游合同违约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 构建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
        1. 依法诚信服务旅游者
        2. 依法遵守旅游保险规定
        3. 严格落实导游人员的保障工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三亚市旅游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序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相关研究之综述
        1.国内研究整理
        2.国外研究整理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不足
        1.研究方法
        2.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及地方立法的作用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
        1.概念说明
        2.相关理论
    (二)地方旅游立法的作用
        1.地方立法
        2.地方立法对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二、三亚市旅游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1.三亚市旅游立法情况
        2.立法内容总结
    (二)存在的问题
        1.过于依赖行政手段
        2.旅游法律体系性不足
        3.立法特色不明显
三、我国着名旅游城市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一)苏州市的旅游立法
        1.立法价值取向
        2.相关旅游法律
    (二)厦门市的旅游立法
        1.立法价值取向
        2.相关旅游法律
    (三)经验总结与启示
四、加强旅游者权益地方立法保护的建议
    (一)改变旅游立法理念
        1.加强整体联系
        2.遵循人本位理念
        3.融合地方特色
    (二)补充和改进地方法律内容
        1.完善旅游立法模式
        2.补充和修改相关地方法规
        3.探索建立旅游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
    (三)优化行政监管
        1.强化市场服务的理念
        2.优化行政管理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文献综述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1.5 研究路径
2 案情介绍及焦点问题的提出
    2.1 案情介绍
    2.2 分歧意见
    2.3 争议焦点的提出
    2.4 焦点问题法理路径
3 我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3.1 相关立法
    3.2 存在的问题
    3.3 小结
4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
    4.1 德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
    4.2 意大利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
    4.3 我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立法
    4.4 小结
5 焦点问题分析
    5.1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5.1.1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5.1.2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5.2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的界定
    5.3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的法律性质
    5.4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5.5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5.6 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标准
    5.7 小结
6 建议措施
    6.1 司法层面
    6.2 行政层面
    6.3 市场层面
7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项目情况

(7)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 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构成
        1、监管主体
        2、监管对象及标的
        3、监管方式
        4、投诉争议解决机制
    (二) 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
二、我国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成因
    (一) 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
        1、监管立法不完善
        2. 监管执法不到位
    (二) 旅游强制购物监管不足的成因
        1. 监管立法问题的成因
        2、监管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完善我国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制的建议
    (一) 完善旅游强制购物监管的立法
        1、制定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发展规划
        2、旅游法的备案审查制常态化
        3、开展立法评估工作
    (二) 完善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执法制度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
        2、设立首问责任制,建立执法奖励机制
        3、推动联合执法
        4、设置旅游举报APP
        5、加强网警建设,规范网络平台信息发布
        6、加大旅游维权宣传,举证责任分配倒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和在学术期间研究成果

(8)旅游购物的公平交易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基本理论
    (一)旅游消费者的界定
    (二)旅游商品购物的一般界定
    (三)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四)我国侵犯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象
    (五)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侵犯的原因
二、域外保护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立法现状及经验
    (一)域外保护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二)域外地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经验总结
三、我国保护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立法不足
    (一)旅游商店和商品规定不具体
    (二)旅行社的责任规定不明确
    (三)旅游诉讼程序及制度存在瑕疵
    (四)旅游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四、旅游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增设对旅游商店和商品的法律规定
    (二)明确旅行社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优化旅游诉讼制度及程序
    (四)确定旅游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旅游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硕士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文献综述
    二、主要研究方法
    三、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旅游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案例类型化
    第一节 侵犯旅游者知情权与欺诈的关系
    第二节 典型性费用
    第三节 非典型性费用
    第四节 特殊性赔偿:旅游者以违约之诉能否请求赔礼道歉?
    小结
第二章 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犯旅游者知情权的救济途径
        一、知情权的性质
        二、侵犯旅游者知情权与一般人格权
    第二节 旅游合同瑕疵履行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
    小结
第三章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引入
    第一节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一、理论上的学说种类及理由
        二、时间的概念及本质
        三、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辨析
    第二节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一、德国法的规定
        二、意大利法的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引入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想
        一、逻辑上的可行性
        二、适用条件和归责原则
        三、适用的数额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10)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旅游者享有的合法权益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权
    3.自主旅行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结社与监督权
二、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的表现
    (一) 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侵害
        1. 旅行社的虚假宣传或误导侵犯旅游者权益
        2. 旅游合同暗藏玄机损害旅游者权益
    (二) 导游侵害旅游者权益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旅游基本法缺位和旅游单行法规不健全
    2.现行旅游法规分散, 缺乏透明度
    3.现行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障的力度不够[5]
    4.部分法规滞后或缺乏操作性
四、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1.规范旅游格式合同
    2.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公示制度
    3.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完善旅游保险制度
    5.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四、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旅游者权益保护视角的《旅游法》实施效果调查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D]. 郭昌滨.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旅行社强制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许泽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3]我国旅游合同中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潘依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论我国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保护及其完善[D]. 张晓宁. 山东大学, 2019(03)
  • [5]三亚市旅游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保护问题研究[D]. 闭志杰. 江西财经大学, 2018(01)
  • [6]我国旅游合同中时间浪费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丁晨. 西安外国语大学, 2018(12)
  • [7]旅游强制购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郭芷艺. 福州大学, 2018(03)
  • [8]旅游购物的公平交易权研究[D]. 徐丹丹. 安徽大学, 2016(10)
  • [9]旅游合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研究[D]. 苏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10]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 王江一.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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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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