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发展信托业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苏扬[1](2020)在《论家族信托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个人,信托公司在名义上拥有了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通过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只能在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内享有受益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满足委托人自由安排财富的意愿是家族信托功能之一。家族信托能够在家族财富的传承、税收的筹划方面、家族事务的管理方面都发挥出巨大的功能。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托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已经相对完善了。国外一些传承百年历史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就是通过家族信托制度来实现家族财富的继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加,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家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家族企业涉及的传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家族信托立法规制的时候,仍然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导致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本文在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现状研究基础上,总结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困境,形成了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一些基本方案,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大力推进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一些空白,而且对我国家族信托的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完善国内家族信托法律体系,有利于为中国家族信托提供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在对现有成熟的国外法律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旨在实现国内家族信托的本土化。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但是与《信托法》相配套立法在运作过程中,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了。家族信托适用《信托法》中一般条款规定,但是我国《信托法》中的一般规定脱离了实践,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如对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不明确,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从研究现状看,尽管理论界目前对家族信托法律制度有了深入的研究,但是有关家族信托的权威性着作几乎是空白。相比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家族信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例如,对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不足,研究结论趋向于同质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相脱节等现象。我国关于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在相关立法领域仍有一定限制,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家族信托发展。我国目前在家族信托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研究境内家族信托立法与实践,分析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此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对策。在对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及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应当逐步完善我国家族信托领域的立法研究,大力推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对我国在信托业的发展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在家族信托立法上有所进步,从而为推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贡献出一点力量,并尝试着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一点建议。研究的主体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家族信托的历史沿革。从国内外家族信托的起源、发展与现状,家族信托的发展前景来论述。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家族信托的立法与实践。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英国和美国的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第三部分分析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立法问题及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文章中写道了我国家族信托的立法不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对策的建议和对家族信托的监管制度建议。
仲奕任[2](2020)在《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本世纪初,《信托法》出台后,我国信托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配套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一直没有出台,相关信托财产一直未得到应有的保障。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来对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介绍了不动产信托基础运行模式,并确定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动产上信托法律关系须被登记公示方能体现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权威性,因此,信托关系应当与信托财产一同被纳入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客体。不动产信托关系的登记主要由信托当事人信息、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以及受托人的管理方式、权利范围四要素体现,并且,也应当附上信托文件以备查询。鉴于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增设不动产信托登记窗口即可,无须单独设立不动产信托登记机构,而网上登记系统的推行也是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完善的必经之路。随后,笔者对于不动产信托登记程序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设计:不动产信托登记申请应当采用共同申请主义,不动产信托登记申请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可以使用同一申请书一并进行,不动产信托登记审查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标准。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陈涵[4](2019)在《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文中指出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成为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经过39年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2018年达到22.7万亿元,信托业远远超越了保险业规模,稳居金融行业第二大的地位。但在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的同时,信托业大而不强,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信托业如何突破瓶颈,重新审视发展路径,在做大信托规模的同时做强信托资产,提升信托业发展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信托业共识,而信托受益权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流通受限成为做强信托资产的障碍。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约享有的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等权利。我国将信托受益权界定为私募性质,在交易机制不完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营销、投资者准入门槛高、流通渠道分散等限制条件下,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乱象丛生,出现李鬼信托、违规分拆信托受益权等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信托业声誉,扰乱金融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民事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无法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源作用,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系统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以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规范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促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信托受益权价值,做强信托资产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流通市场以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是本学位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在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通过制度、规则、流程等条件明晰各参与主体和客体(流通交易双方、信托公司、监管者等作为参与主体,信托受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以实现信托受益权流通功能的体系。从机制设计的主体需求角度分类,流通机制包括交易机制(估价标准、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和配套机制(如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交易机制设计旨在规范流通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现为对流通市场参与主体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最大化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配套机制设计则主要体现为监管者对流通市场主体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规范流通市场在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旨在满足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构建规范透明的流通市场,降低监管成本。本文研究路线是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来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比较提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设计思路,根据我国信托受益权的特性进行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结论建议三大部分。首先,为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本文从民事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商事信托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出发对比分析国外信托业发展背景下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并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发展历史脉络依次从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阶段到银行附属通道业务发展阶段再到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流通三个阶段进行纵深梳理,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进一步通过理论分析其问题及成因,为机制设计作铺垫。在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解析上,文章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回归信托本源,优化信托业务结构;提高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促进长期投资,推动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减少信托受益权流通障碍导致的效能损耗,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基于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数据,本文整理汇总了省际面板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反应信托业发展的指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每增加1%,人均GDP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提高0.0008%。结合信托受益权流通有利于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分析,可见信托受益权流通具有宏观经济效应。因此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有利于规范流通市场,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通过国外的横向比较和我国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可见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具有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提炼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统一流通市场,分类交易;大力发展民事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完善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发挥其投融资功能。其次,本文第二大部分(第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在流通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本文提出“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分类估价、分类交易、统一流通市场、流通渠道分层次流转”的指导思想,其中:信托受益权按性质分类是流通机制的前提;交易机制是流通机制的核心;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等配套机制是流通机制的基础设施,保障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本文探索交易机制的设计,先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适用定期拍卖机制,再结合机制设计的经济理论,从机制设计理论基准模型出发,探讨了其理论分支——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基于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进行拓展,放宽基准模型的假设条件分别研究民事信托受益权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作为信托受益权的重要类别,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最能体现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基于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民事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并得出以下与现实相符的结论:当信托公司作为竞拍人的数量增加时,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提升,手续费报价减少,信托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增加;当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越强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报价会相应降低,期望收益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也会增加。在该理论模型基础上,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算例求解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进一步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作为信托受益权的第二大类别,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则大相径庭,基于可分物品视角的拍卖理论和双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参与约束和预算约束等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市场交易主体期望收益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并以集合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案例进一步说明商事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估价的流程以及流通市场的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在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市场组织者和做市商的角色定位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其中做市商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本文基于做市商竞争报价模型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报价策略。文章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主要贡献、研究局限和后续研究方向。文章主要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环境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系统设计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拓展拍卖理论基准模型应用到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交易机制的分类研究。
宣潇然[5](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李晋娴[6](2017)在《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中国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信托业在近十年飞速发展,从一个拾遗补缺的边缘化金融行业成长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产业。不同于多数西方国家仅将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的做法,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在中国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信托全行业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501.86亿元,而在十年前,中国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仅为2046亿元。也就是说,中国的信托业资产在短短十年间增长了近80倍,行业杠杆率达44.91倍。在中国经济放缓的时期,信托业的高速增长可能会成为金融压力的重要源头。以往的信托业法律制度构建不足,采取的是“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信托受益人作为信托关系中的相对方,其对信托机构的信托投资行为有法定的监督权,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使之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之间形成权利制衡,可能是监管手段之外的一种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的有效方式。本文的理论研究认为,增强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护程度,能够减轻信托投资者与信托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受益人与信托机构、信托资产管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从而提高信托资产投资的效率。而信托投资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会使得当期的信托业务收入提高,另一方面也会为信托机构未来带来更好的业绩、更多的潜在投资者,从而提高信托机构的价值。在构建信托受益人保护指数,量化了中国信托业2001-2016年的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水平的基础上,本文对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为了避免实证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又选取了信托机构信息披露质量作为信托受益人保护水平的工具变量。从信托投资效率、信托机构绩效、信托机构风险承担三个层面展开,采用混合效应回归(Mixed Effect)、固定效应回归(Fixed Effect)、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系统GMM等面板数据回归估计方法,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信托受益人保护程度与信托投资效率之间呈“倒U”型的关系。说明法律制度构建初期,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程度的提高会显着促进信托资产投资效率的增长,这种促进效应是逐渐递减的;当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制度构建完善之后,信托受益人与信托机构之间的权责平衡达到最佳状态,受益人权利与受托公司权利形成制衡;此后若再增强受益人关于信托事务的监督、决定权,则有可能导致受益人过多干涉信托投资,影响信托机构的专业判断而降低投资效率。对于信托机构绩效,信托受益人保护与之同样存在“倒U”型关系,但其影响滞后于对信托投资效率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一定时,信托受益人保护能抑制信托机构的风险承担水平;地方法律环境会影响信托受益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当地方法律环境较好时,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更强。除此之外,本文的研究结论还包括:信托机构总资产规模与信托投资效率显着负相关,说明并非信托机构规模越大,其运营、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越强;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对信托机构绩效具有促进作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信托机构具有较好的公司绩效;不良资产率增高会降低信托机构绩效;控制人为国有资本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等。在上述分析和实证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适当提高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护,加强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优化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出台完善的《信托业法》,以及深化各地法律环境的建设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以此促进信托机构及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薛贝妮[7](2016)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信托之于我国不仅属于“舶来品”,更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应急品”。从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中国的信托业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先后经历了五次大整顿,清理了数百家信托公司,整理了百亿信托坏账,这其中的艰难与困顿难以想象。2001年中国《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信托业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此后的十余年可谓中国信托业的辉煌时期,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每年呈几何倍数增加,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5.62万亿,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并齐的现代金融四大支柱行业。但是,绚烂之后终会归于平静,进入2013年以来,信托业在国家经济深度调整、同业竞争压力增大等多重因素的挤压下,开始进入下行通道,信托行业的发展速度放缓,整个行业不得不开始思索转型之路。家族信托就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进入了信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视野,成为近年来的一大热点。家族信托起源于古老英国家产授予的一种方式,之后被广泛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我国家族信托的起步较晚,2012年下半年我国内地首只家族信托产品在酝酿多年后面世,虽然一时跟风者众多,市场反响也颇为强烈,但受限于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缺失,信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障碍未解决,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畅。这也正是本文选取该主题的主要原因。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以我国家族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主线,以信托的基础理论为抓手,对比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家族信托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从家族信托的设立、家族信托的运行和家族信托的监管三方面入手,研究探讨理论界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提供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首先,家族信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跨时代进步的体现,家族信托的实践和发展可以为当前因为产权未确立而躁动不安的财富寻找安全、稳健、合法的出路与通道,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我国实现财富平稳传承的金融机制设计职能,给产权的最终确立争取时间和空间,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奠基铺路;其次,家族信托是国家经济战略转型的需要,在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通过构造财富和资产的配置、转让、传承机制和金融产品,将从便捷的金融工具逐步演变为宏观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撑,经济创新和转型的有力抓手,社会安定和谐的坚强后盾;再次,家族信托是社会财富积累到临界点的必由之路,中国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保障风险的关注和对财富传承越来越多的考虑,孕育着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和实践的可观的增长潜力和巨大的市场价值;第四,全面深化改革为家族信托的发展不断创造空间,与家族信托有关的政策的动态变化为其发展预留的空间将不断放大,房产税、遗产税的出台是可预期的,全面财产权利的明确也会逐渐深入,政策空间越来越大,信托的制度优势将不断显现;最后,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主导家信托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朗。在这一背景下对家族信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随后是相关研究成果评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创新及不足。第一章介绍了信托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从信托的起源入手,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下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和“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及演变,及两者分别作为信托理论基础而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同时列举了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顺畅移植“信托制度”而做出的努力与尝试。第二章对家族信托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发展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对家族信托及其他相近的几组概念进行比较,对家族信托的功能进行阐述;其次,本文对家族信托受益权的属性进行定位,主张将信托受益权定位于物权,这样才能够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保持一致;随后,对两大法系下家族信托制度的比较与发展进行了说明,分别列举了两大法系下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家族信托的实践;最后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及现实需求作了论述,以我国信托业的五次整顿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第三章就家族信托设立中的当事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委托人、受托人即受益人的定位及权责分配为维度,以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属性为切入点,结构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第四章对家族信托设立中的信托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基础,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划定了边界;在重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信托登记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及制度构建。第五章为“家族信托运行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论述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家族信托中税收规避的研究,从实证与理论的角度入手,主张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规制重点应不在于为国家增加财政,而在于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第二是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对监察人的定位、任职条件及权限进行了阐述。第六章为“关于家族信托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本章梳理了我国家族信托监管体系现状,并从《信托法》的核心问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完善、信托行业自律监管的完善等角度入手对我国家族信托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王爱洁[8](2016)在《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托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2世纪英国的“尤斯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己经从最初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展为当前的一种金融子行业。随着规模的扩大,信托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激变的上世纪初年,动荡时期,中国的信托业并未获得真正发展。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1979年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信托才重获新生。从1979年至2001年,22年的发展历程中,信托有过辉煌时期,也有过因业务定位不明确而出现的混乱时期。直到2001年,我国第一部针对信托行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诞生,信托业才正式进入稳定、规范的良性发展时期。2007年至2012年,信托业高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首次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第二大金融行业。并从2012年至今,以快速的增长,一直稳居中国金融行业第二把交椅的位置。然而,随着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监管与治理,在“泛资产管理”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业也承受着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各方的竞争压力。信托业内部方面,三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积累的许多问题阻碍了信托业进一步前进的步伐。本文从信托业的角度出发,通过多年经济学、金融学等理论知识与实际实习经历的结合,希望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逻辑、国内与国外多方面深入研究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并对如何解决相关问题及未来信托业的定位与发展方向提出个人浅见。本文的行文结构主要是按照概述理论、分析现状、发现问题、探讨原因、提出建议的研究步骤进行的,正文内容一共分为五部分。首先是导论部分,简要概括了作者确定题目、撰写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以及意义。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信托的相关概念。第二章是实证分析,将国内几大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及政府与信托之间的关系依次进行了横向对比,指出了合作过程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求为信托业未来的业务开展与合作找准方向。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按照信托业在当前中国的发展现状(法律制度、发展规模和业务类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进行了论述。从法理、制度、经济三个层面对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运用不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并探索促进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内省外化的系统抽象法,比较、分类、分析、综合的思维过程,比较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有三个创新点,首先,以纵向横向两种对比方式体现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其次,引入“信托深度”这一指标,以衡量信托业在国内的发展水平,并与国外发达国家信托深度进行对比。最后,提出了信托业务未来的创新方向,期望能对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贡献。
宋学明[9](2014)在《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托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在西方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建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和金融领域,并伴随金融的不断创新得到广泛的运用。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却遭遇坎坷,从改革开放恢复信托业发展以来,信托业不断遭受清理整顿,对我国信托业定位的探讨也经历了不断思索和扬弃的过程。如果说信托业的发展史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那么,伴随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信托业也是我国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市场化、由政府外生构建的体制架构走向市场内生演化的推进者和见证者。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大背景环境,深入探讨研究了信托业的前世今生以及在我国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探讨金融抑制环境中我国信托业的演进历史,以金融发展理论为导向论证了金融市场化过程中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从而对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混业经营趋势显现、大资管大信托时代特征下信托业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思索,并在理论层和实务层上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八个章节对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导论。提出了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和本文的立意,并对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法、文章的创新点和文章架构进行了阐述,是全文的概览。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分别对金融发展和信托业功能演进的国内外研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综述,并对信托相关概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从而理清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后文的分析做好理论铺垫。在综述的基础上,本章节提出了本文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框架,使后文的分析逻辑更清晰,引据更充分,架构更紧密。第三章,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情况。对信托业发展特色突出、代表性强且具有历史标志性的英、美、日三国信托业功能演进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各国信托业的历史演变、发展特点、功能演进推动因素的综合分析,发现各国信托业发展演进的共同推进因素、差异及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提供良好的对照标准和有益的启示第四章,我国金融发展进程分析——基于改革探索和金融发展指数构建的分析。我国金融发展是本文分析研究信托业功能演进的大背景和脉络主干。通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历程回顾,对我国金融发展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通过对我国货币化发展趋势以及货币市场化、资本市场化、金融机构市场化情况的分析,对我国金融发展进行了量化的考察;通过对金融发展指数的构造,对我国金融发展进程进行了大致的划分,认为2005年之前我国金融发展基本处于高度抑制状态,而2006年以来金融发展向着市场化轨道不断迈进,信托业的发展与此脉络基本吻合且具有一定的先行性,在此分析划分基础上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就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业的发展进行了论述。第五章,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制度变迁分析。运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国内学者对制度变迁的研究结论,将我国信托业的演进历史置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框架中,讨论了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发挥存在的问题,并对政府主导下我国信托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变迁效率、路径依赖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信托制度变迁历经整顿却难以摆脱功能错位、治乱怪圈的原因在于金融抑制下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信托制度承担了部分改革先锋的职能,信托制度的变迁存在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2001年后信托“一法两规”的施行对打破路径依赖进行信托制度的重构有重大作用,在金融市场化发展趋势下,诱致性制度变迁力量的影响力会愈加彰显。第六章,金融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基于市场内生演化的现状分析。从我国金融市场化远远滞后于商品市场化、仍未完全解决二元体制或双轨制问题、存在“制度逆行”问题三个角度提出了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特点,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信托功能演进的特点和问题存在的深层次根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货币市场化、资本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的互动关系,并深入论述了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金融混业趋势下、财富管理纵深发展的金融环境下信托业的发展问题。第七章,我国信托业发展功能定位探讨——未来布局与政策建议。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这一部分主要对信托业发展定位及功能演进中政府、市场发挥作用的界限、范围、力度提供建议,对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路径及行业布局进行了初步的假设和构想,并对信托业未来的发展及可创新的模式进行了思考。第八章,结束语。回顾文章写作的初衷并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高福波[10](2013)在《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起起伏伏、不懈探索、由繁荣到落寞、由落寞逐步走向健康规范发展的轨迹历程。2012年全国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7.47万亿,是2004年的0.15万亿的近50倍规模,首次超过保险行业当年的资产管理规模7.35万亿,至此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然而在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信托行业整体的利润增长速度并未与资产规模扩张速度相匹配,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行业整体的经营效率水平并不高,并且行业内各公司效率分化十分明显。本文选择了信托效率为研究对象,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方法和Panel-Data等统计方法,测算并评估了中国信托全行业的效率水平,进一步对影响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的各因素全面而系统地总结,多层次多角度地分析信托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本文共分为六章内容,对我国信托业发展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主要介绍信托与信托效率的基本理论。首先,本章简单介绍了信托的概念、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以及功能;其次,介绍了效率的概念、信托公司效率的内涵以及效率的各种测算和评估方法;最后,根据本文研究方向,分别对金融机构效率的测度、信托理论发展及其效率的评价、股权结构与效率相关性三方面对以往理论和经验研究成果作以综述。第2章主要介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特征、金融地位、创新实践,并进一步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信托在旧中国的发展情况,描述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恢复信托后的五次整顿,分析了信托功能错位的历史原因,阐述了“一法两规”对于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而后从资产规模、盈利模式、增长动力、业务模式、投资领域等方面分析了近十年来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以及创新实践。伴随着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日趋多元化,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基于这些年信托行业的高速增长,与其他行业相较而言,我国信托业处于行业成长期,信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都处于上升状态,行业地位也在逐渐获得更多的认可。然而在高速增长背后,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受限,信托产品流通性受限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3章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的各项因素,包括宏观制度法规(例如法律法规、税收规则、财产登记制度、产品流通平台等)、经济环境(例如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社会因素(社会信用环境、投资理念)、竞争环境等外部因素以及包括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质量、资产规模和人力资源质量等内部因素。深入分析各类因素对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稳步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对提高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4章通过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分析方法定量寻找影响各信托公司效率水平的主要因素。第1节介绍了效率测度的基本理论、评估方法及模型形式,第2节基于此给出两阶段超效率DEA模型的理论模型形式,第3节是实证分析,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方法对35家信托公司2005—2010年间的运营效率进行测算和评估。结论表明,我国各信托公司之间的效率存在明显的分化,但各年间排名前十位的公司相对稳定,而且各信托公司之间差距有逐年缩小的趋势。效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背靠大型央企国企的信托公司,另一类公司是地处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另外,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及成本控制能力也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因素。第5章针对我国信托行业股权结构绝大多数以国有控股为主,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显着高于其他行业的特点,首先从理论上建立国有股减持最优路径模型,而后引用在第4章测算的信托效率值作为因变量,从控股股东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角度分析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同时引入区域经济发展变量,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因素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实证结论表明,虽然国有控股总体是相对低效的,在国有持股足够大的情况下可以引致公司效率的提升;董事会董事比例、独立董事人数和监事会监事人数与信托公司效率显着正相关;投资型信托业务显着推动信托公司效率的提升;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富裕程度的差异,会进一步在需求层面拉大了地区间信托业的发展差距。第6章基于前文,总结并探索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战略对策。首先总结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信托发展的历程,得到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基于此,从宏观层面、行业层面和微观层面提出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战略。宏观层面上,要完善信托法律规章制度和区域经济环境;行业层面,应立足专业化的市场定位、高端化的客户结构,探寻与其他同业竞争伙伴共赢的合作模式,完善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机制,为打造复合型的信托从业人才队伍奠定基础;微观层面,要注重信托公司个性化的业务调整和创新,并不断优化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引导其健康规范的发展。
二、规范发展信托业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发展信托业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家族信托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
(二)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 |
(三)家族信托的功能 |
(四)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五)我国家族信托发展面临的困境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沿革 |
一、家族信托的起源 |
二、家族信托的发展 |
三、家族信托的前景 |
第二章 域外家族信托的立法及实践 |
一、美国的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 |
二、英国的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 |
三、日本的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 |
四、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家族信托立法及实践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立法及实务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家族信托立法问题 |
(一)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 |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不明 |
(三)信托税收制度缺位 |
(四)信托财产登记存在缺陷 |
(五)家族信托监察人缺失 |
二、我国家族信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财富管理理念制约 |
(二)信托公司本身缺乏专业人才 |
(三)家族信托的门槛较高 |
(四)信托财产范围受限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与监管的完善 |
一、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完善 |
(一)完善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
(二)所有权归属问题 |
(三)我国家族信托税收制度的完善 |
(四)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 |
(五)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监管 |
(一)尽快出台《信托业法》 |
(二)完善我国信托监督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概述 |
(一) 不动产信托运行模式 |
(二) 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概念与本质 |
(三) 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现状 |
1. 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的规范现状 |
2. 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实务现状 |
二、不动产信托登记客体(对象)的选择:信托财产或信托关系 |
(一) “信托财产说”和“信托关系说”观点介绍 |
(二) 各国(地区)立法例选择 |
(三) 不动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四) 结论:不动产信托登记客体具有双重性 |
三、不动产信托登记事项与部分公示制度 |
(一) 不动产信托登记事项 |
1. 信托不动产的登记 |
2. 信托关系的登记 |
3. 作为附件的信托文件 |
(二) 不动产信托内容的全面登记与部分公示 |
四、不动产信托登记机构的建构 |
(一) 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承担不动产信托登记职责 |
(二) 登记机关应当推行网上登记系统 |
五、不动产信托登记程序的几个问题 |
(一) 不动产信托登记申请原则 |
(二) 不动产信托登记申请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的关系 |
(三) 不动产信托登记申请的审查标准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研究成果 |
一、信托受益权:债权、物权、复合权利、特殊权利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市场、机制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一、交易机制理论 |
二、做市商理论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理论及拍卖理论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拍卖理论:基于机制设计理论 |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 |
第一节 国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向比较 |
一、英国:民事信托发源地 |
二、美国:商事信托发达 |
三、日本:大陆法系信托的典范 |
四、横向比较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信托业历史: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渊源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发展脉络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必要性 |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推动信托业发展:基于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 |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 |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 |
第一节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 |
一、顶层设计思路 |
二、流通机制设计前提 |
第二节 配套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保障 |
一、政策法律机制 |
二、税收机制 |
三、风险防范机制 |
四、流通渠道 |
第三节 分类别的交易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核心 |
一、分类别的交易机制:民事和商事 |
二、交易机制设计:定期拍卖 |
三、定期拍卖机制的模型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拍卖理论基准模型的拓展:多属性物品视角 |
二、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的文献脉络 |
第二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交易机制模型 |
四、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三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算例 |
一、算例背景 |
二、评分标准 |
三、仿真模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可分物品的双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前提 |
一、商事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的估价标准 |
第二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可分物品(多物品)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二、双向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激励相容性和参与约束条件 |
四、流通市场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五、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案例 |
一、流通标的要素 |
二、交易主体报价 |
三、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四、流通市场效率 |
第五节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
一、市场组织者 |
二、做市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章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文章结论与主要贡献 |
一、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二、主要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 |
一、文章研究局限 |
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中国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信托及信托业的相关研究 |
1.2.2 信托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理论基础 |
2.1 信托的相关概念 |
2.1.1 信托的内涵 |
2.1.2 信托机构及信托业的定义 |
2.1.3 信托受益人的界定 |
2.2 法与金融学的基本理论 |
2.2.1 法与金融学理论的提出 |
2.2.2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2.3 债权人保护理论 |
2.2.4 法律起源决定说 |
2.2.5 法治环境理论 |
2.2.6 常用的研究方法 |
2.3 信托受益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
2.3.1 信托关系中的利益衡平机制 |
2.3.2 信托受益人与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2.3.3 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2.4 法律制度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相关原理 |
2.4.1 信托机构发展的衡量与界定 |
2.4.2 制度环境影响公司发展的基本原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机理分析 |
3.1 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法律因素分析 |
3.1.1 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 |
3.1.2 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法律因素 |
3.2 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3.2.1 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3.2.2 信托受益人是信息获取的弱势方 |
3.2.3 信托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
3.3 信托受益人法律制度影响信托机构发展的机理 |
3.3.1 减轻信息不对称 |
3.3.2 降低代理成本 |
3.3.3 缓解信托融资约束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信托机构发展及信托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
4.1.1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进程 |
4.1.2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
4.1.3 中国信托业法律规范的现状分析 |
4.2 信托机构的发展及业务模式 |
4.2.1 信托机构发展及分布情况 |
4.2.2 信托机构控股情况 |
4.2.3 信托机构经营范围及业务模式 |
4.3 中国信托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4.3.1 国有资本一股独大 |
4.3.2 信息披露质量堪忧 |
4.3.3 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程度的测度及评价 |
5.1 信托受益人保护程度指数构建 |
5.1.1 指标构建原则 |
5.1.2 指标体系设计 |
5.1.3 赋值方式 |
5.2 中国信托受益人保护程度测度及评价 |
5.2.1 信托受益人法律保护程度的测度 |
5.2.2 中国信托受益人保护程度的总体评价 |
5.2.3 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工具变量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资产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 |
6.1 信托资产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 |
6.1.1 制度环境因素 |
6.1.2 信托机构因素 |
6.1.3 宏观经济因素 |
6.2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择 |
6.2.1 计量模型的构建 |
6.2.2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3 面板数据模型的选择 |
6.3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投资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面板数据混合效应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6.3.3 面板数据 2SLS模型的检验结果及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绩效的影响研究 |
7.1 信托机构绩效的影响因素 |
7.2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择 |
7.2.1 计量模型的构建 |
7.2.2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3 面板数据模型的选择 |
7.3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2 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7.3.3 面板数据 2SLS检验结果及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 |
8.1 中国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衡量及主要影响因素 |
8.1.1 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衡量 |
8.1.2 信托机构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及实证假设 |
8.2 模型构建与指标选择 |
8.2.1 计量模型的构建 |
8.2.2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
8.2.3 回归估计方法的选择 |
8.3 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信托机构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分析 |
8.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8.3.2 系统GMM回归估计结果及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和信托机构规范发展的建议 |
9.1 适度提高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护 |
9.1.1 平衡信托受益人和信托机构的权利冲突 |
9.1.2 建立信托监察制度 |
9.1.3 完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9.2 加强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 |
9.2.1 完善信息披露责任体制 |
9.2.2 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
9.2.3 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责任的认知 |
9.3 优化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
9.3.1 实现信托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 |
9.3.2 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参股 |
9.3.3 健全信托机构“三会制度” |
9.3.4 完善信托机构风险评估管理机制 |
9.4 深化各地法律环境的建设 |
9.4.1 加快地方法治环境的建设 |
9.4.2 加强对信托机构和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 |
9.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科研成果 |
附件一 信托机构信息披露指数完整表格 |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托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信托制度的起源 |
一、用益制度的产生 |
二、衡平法的诞生 |
三、现代信托制度的萌芽 |
第二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
一、英美法法系下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及融合 |
一、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二、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融合 |
第二章 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发展 |
第一节 家族信托的学理分析 |
一、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家族信托财产 |
三、家族信托行为 |
四、家族信托的外延厘清 |
五、家族信托的属性定位 |
六、信托财产受益权之权属定位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功能 |
一、财富传承功能 |
二、资产保护功能 |
三、信息保密功能 |
四、家族企业管理功能 |
五、天然的避税机制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下家族信托制度的实践及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法系国家家族信托的实践 |
二、大陆法法系国家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三、两大法系下家族信托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及现实需求 |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 |
三、在我国大力发展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责分析 |
第一节 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的定位及权利分析 |
一、家族信托委托人的适格性 |
二、家族信托委托人撤销权之质疑 |
三、家族信托委托人意志的扩张边界 |
第二节 受托人在家族信托中的定位及义务分析 |
一、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适格性 |
二、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
第三节 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的定位及权责分配 |
一、家族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取得和限制 |
二、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追及权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登记制度 |
第一节 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 |
一、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其边界 |
二、对家族信托实务操作的启示 |
第二节 信托登记制度研究 |
一、确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
二、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关系 |
三、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 |
四、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发展现状 |
五、完善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家族信托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家族信托税收规避问题的研究 |
一、基于法的本位分析 |
二、基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分析 |
三、基于税收合理性的实证分析 |
四、关于家族信托税收规避问题的正确看待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 |
一、监察人的定位 |
二、监察人的任职条件 |
三、监察人的权限 |
第六章 家族信托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监管体系现状 |
一、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制度环境 |
二、我国现行信托法律规范梳理 |
第二节 以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监管机制的构建 |
一、《信托法》核心问题及完善 |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完善 |
第三节 信托行业自律监管的完善 |
一、信托行业自律监管现状 |
二、信托行业自律监管的不足 |
三、信托行业自律监管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本文的框架和与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相关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信托相关概念界定 |
一、信托的起源 |
二、信托的概念 |
三、信托的特点 |
四、信托的功能 |
第二节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信托发展史 |
二、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信托发展史 |
三、改革开放后信托业的五次清理整顿 |
四、21世纪以来信托的规范发展 |
第三节 信托在发达国家资产管理中的运用 |
一、英国的信托制度实践及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 |
二、美国的信托制度实践及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 |
三、日本的信托制度实践及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 |
四、英国、美国、日本信托运用的启示 |
第二章 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资产的概念 |
二、资产的分类 |
三、资产管理的结构 |
第二节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一、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基本方式 |
二、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三、信托业在银信合作中的改进方向 |
第三节 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一、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的基本方式 |
二、信证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三、信托业在信证合作中的改进方向 |
第四节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一、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基本方式 |
二、信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三、信托业在信保合作中的改进方向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与基金公司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一、信托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的基本方式 |
二、信基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三、信托业在信基合作中的改进方向 |
第六节 信托公司与政府在资产管理中的关系分析 |
一、信托公司与政府合作的基本方式 |
二、政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三、信托业在政信合作中的改进方向 |
第三章 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运用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
第一节 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发展现状 |
一、中国信托业的法律制度及法理关系 |
二、信托业的发展规模 |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 |
第二节 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信托法律关系模糊,缺乏有效监管 |
二、刚性兑付制度亟待打破 |
三、信托产品流通性较差,转让困难 |
四、“泛资产管理时代”对信托业务造成冲击 |
五、信托公司规模两极分化严重,“马太效应”明显 |
第三节 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运用不当的原因分析 |
一、法理层面:大陆法系下的中国缺乏适宜信托发展的法律土壤 |
二、制度层面: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
三、经济层面:薄弱的经济基础难以支撑信托本源业务开展 |
第四章 推动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合理运用 |
第一节 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定位与发展路径 |
一、明确信托的功能定位 |
二、稳定信托的支柱地位 |
三、探索信托的发展路径 |
第二节 信托业务发展的创新点 |
一、兼具理财功能的消费信托 |
二、突破传统的互联网信托 |
三、政信新合作的PPP信托项目 |
四、传承家族财富的家族信托 |
五、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信托 |
第三节 促进信托在资产管理中运用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法律完善、政策支持与理念更新同步 |
二、银监会:监管、保障与引导并行 |
三、信托公司:定位、改革与合作共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CONTENTS |
图表索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 |
1.3.4 归纳与演绎方法相结合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1.5 文章架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
2.1 金融发展的研究综述 |
2.1.1 金融发展的内涵 |
2.1.2 国外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
2.1.3 国内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
2.2 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综述 |
2.2.1 信托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3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4 信托业功能演进研究的评价 |
2.3 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框 |
第三章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情况 |
3.1 英国信托业功能演进 |
3.1.1 英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 |
3.1.2 英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1.3 英国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2 美国信托业功能演进 |
3.2.1 美国信托业产生及演变 |
3.2.2 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2.3 美国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3 日本信托业功能演进 |
3.3.1 日本信托业产生及演变 |
3.3.2 日本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3.3 日本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4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3.4.1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比较 |
3.4.2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的趋势 |
3.4.3 国外信托功能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金融发展进程分析——基于改革探索和金融发展指数构建的分析 |
4.1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
4.1.1 改革的探索与架构初建阶段(1978-1992) |
4.1.2 改革的深化与架构完善阶段(1992-2002) |
4.1.3 金融业开放及市场化起步阶段(2002-今) |
4.2 我国金融发展总体态势 |
4.2.1 货币化发展趋势 |
4.2.2 货币市场化发展情况 |
4.2.3 资本市场化发展情况 |
4.2.4 金融机构市场化发展情况 |
4.3 我国金融发展指数的构建 |
4.3.1 金融发展指数度量方法 |
4.3.2 我国金融发展指数的计算 |
4.3.3 金融发展阶段划分的说明 |
4.4 我国金融发展进程与信托业发展的关系 |
第五章 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制度变迁分析 |
5.1 制度变迁理论 |
5.1.1 新古典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5.1.2 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
5.1.3 国内学者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5.2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演进以政府外生构建为主导 |
5.3 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演进历程 |
5.3.1 恢复发展及第一次清理整顿(1979-1982) |
5.3.2 “金融百货公司”定位下的发展高潮及第二次清理整顿(1983-1985) |
5.3.3 快速发展及第三次清理整顿(1986-1990) |
5.3.4 第四次清理整顿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思路(1991-1995) |
5.3.5 第五次清理整顿及制度再造(1996-2001) |
5.3.6 制度规范化建设及业务启动阶段(2002-2006) |
5.4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发挥及存在的问题 |
5.4.1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发挥的功能 |
5.4.2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5.5 信托业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5.5.1 政府主导下我国信托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
5.5.2 我国信托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 |
5.5.3 我国信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六章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基于市场内生演化的现状分析 |
6.1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业功能演进以市场内生演化为主导 |
6.2 我国金融市场化的三个特点与信托业发展 |
6.2.1 货币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 |
6.2.2 资本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 |
6.3 利率市场化中的信托业 |
6.3.1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
6.3.2 信托业在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 |
6.4 金融混业趋势中的信托业 |
6.4.1 我国的金融混业趋势 |
6.4.2 信托业在金融多元化中的同业竞合关系 |
6.5 财富管理中的信托业 |
第七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功能定位探讨——未来布局与政策建议 |
7.1 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路径及行业布局构想 |
7.1.1 延续中国特色信托业功能继续承担改革先锋使命 |
7.1.2 大信托业时代信托作为法律行为耗散于各金融子业 |
7.1.3 依托自身资源禀赋优势信托公司逐步分化发展 |
7.1.4 基于未来信托制度供给下的发展可能 |
7.2 政府行为影响信托业定位的政策建议 |
7.2.1 适度发挥政府制度外生构建职能 |
7.2.2 着力搭建信托业生存金融生态环境 |
7.2.3 创新监管模式助推信托业良性发展 |
7.3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建议 |
7.3.1 发挥专业化特色培育专署品牌提高竞争力 |
7.3.2 长线布局占据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制高点 |
7.3.3 迎合互联网时代特点改进拓展渠道建设 |
7.4 我国信托业可创新的业务模式建议 |
7.4.1 信贷资产证券化 |
7.4.2 基金化信托业务 |
7.4.3 PE型信托业务 |
7.4.4 私人财富管理 |
7.4.5 公益与社会事务管理 |
第八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选题意义 |
本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1章 信托与信托效率的基本理论 |
1.1 信托的基本理论 |
1.1.1 信托的概念 |
1.1.2 信托的构成要素 |
1.1.3 信托的基本特征 |
1.1.4 信托的功能 |
1.2 效率的基本理论 |
1.2.1 信托公司效率的概念与内涵 |
1.2.2 效率的测算与评估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外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现状 |
1.3.2 关于信托及信托效率的研究现状 |
1.3.3 股权结构与公司效率的相关综述 |
第2章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征 |
2.1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2.1.1 新中国成立之前信托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
2.1.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停滞阶段 |
2.1.3 改革开放后中国信托业的恢复、发展与整顿阶段 |
2.1.4 21 世纪以来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 |
2.2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征 |
2.2.1 信托行业业务模式 |
2.2.2 信托产品创新实践 |
2.2.3 信托公司股权结构 |
2.2.4 信托公司地域分布 |
2.3 我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
2.3.1 信托业处于快速发展期 |
2.3.2 信托业增速显着高于其他金融业 |
2.4 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环境分析 |
3.1 信托业外部环境分析 |
3.1.1 制度环境 |
3.1.2 宏观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竞争环境 |
3.2 信托业内部环境分析 |
3.2.1 股权结构 |
3.2.2 资产质量 |
3.2.3 人力资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超效率 DEA 方法的我国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分析 |
4.1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分析方法 |
4.1.1 Farrell 的效率测度理论 |
4.1.2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参数分析方法 |
4.1.3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非参数分析方法 |
4.2 两阶段超效率 DEA 理论模型 |
4.3 基于超效率 DEA 方法的我国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1 国有股减持最优路径模型 |
5.2 模型构建及指标选取 |
5.3 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1 控股股东性质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2 股权集中度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3 信托公司的地域布局的进一步探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
6.1 国外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2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3 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2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
6.2.2 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
6.3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战略 |
6.3.1 宏观层面:完善法制与区域经济 |
6.3.2 行业层面:行业定位与发展转型 |
6.3.3 公司层面:业务创新与股权优化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四、规范发展信托业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家族信托法律规制[D]. 苏扬.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研究[D]. 仲奕任. 苏州大学, 2020(03)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D]. 陈涵. 深圳大学, 2019(09)
- [5]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信托受益人保护对中国信托机构发展的影响研究[D]. 李晋娴. 湖南大学, 2017(06)
-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薛贝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信托在中国资产管理中的运用研究[D]. 王爱洁.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2)
- [9]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D]. 宋学明. 山东大学, 2014(10)
- [10]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D]. 高福波. 吉林大学, 2013(04)
标签: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论文; 家族信托论文; 托业论文; 信托理财论文; 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