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鲁静静[1](2021)在《《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文中认为20世界80年代以来,经济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席卷开来,全球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快速膨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促进了世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提供了物质前提,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起更是为资本主义国家虚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理论和制度环境。全球经济逐渐走向金融化虚拟化,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日渐占据着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程度的加深,造成资本主义实体经济萎缩,激化了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并诱发了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虚拟经济危机的产生。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更是对全球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虚拟经济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的研究,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遵循“理论阐释——问题聚焦——现实解答”的思维逻辑,以《资本论》中的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为理论基础,对虚拟经济进行概念界定和逻辑框架构建,并对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现象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进行学理阐释,最后,针对我国经济“脱实向虚”现象,提出了相关意见。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构成了本文对于虚拟经济以及当代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从商品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细胞形式出发,按照从商品到货币,从货币到资本、从资本到信用、再从信用到虚拟资本的路径,对虚拟资本展开了研究。后续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并发展了虚拟资本理论。论文以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为遵循,对虚拟经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探究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以及虚拟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论文聚焦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社会现实,对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现象的表现、原因和影响进行了研究和阐述,并从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视角对当代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的本质进行分析。在时代变迁中,无论是实体经济危机,还是虚拟经济危机,究其根源,仍旧是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化的产物,即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根本性矛盾作用的结果。针对我国国民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脱实向虚”的现象,论文对其发展现状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具体举措。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凌旭[4](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提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林由翔[5](2019)在《基于CMAS的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市场正逐步开放,外资不断涌入,我国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证券公司作为人才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而企业文化是引导员工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对于证券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有着非常巨大的帮助作用,企业文化的建设受到越来越多证券公司的重视。企业文化评估是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事先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良好的评估与诊断,我们也就无法准确把握企业文化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脉络,更无法给出贴合实际的改进方案。但是,由于国内企业文化评估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很多证券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评估。所以,如何有效提升企业文化对于很多证券公司来说仍然是一个难题。本文以H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CMAS评估方法,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进行评估,发现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问题,提出了加强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对策。
薄萍萍[6](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谢锐勤[7](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吴德祖[8](2017)在《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由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主编的《经济建设季刊》,是抗日战争后期民国经济学界较为权威的一份经济研究期刊。这份刊物以季刊的形式,自1942年7月开始创刊,抗战胜利的1945年停刊,共3卷12期,每期内容包括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会员及面向社会征集的论文、经济资料、西方经济学说介绍、书评、统计资料,以及当时重要的参考文献。以中国经济建设协会会员为主的作者中,既有当时大后方着名的经济学人,也有供职于国民政府经济部、交通部、资源委员会、中央设计局、水利委员会等国民政府的高官要员。刊物办刊宗旨明确,即在抗战期间,为抗战胜利后国家着手建设进行经济思想、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上的准备。本文以《经济建设季刊》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期刊创办的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进而以此为出发,梳理民国后期国民政府经济领域的官员和学者的主要思考脉络和政策主张,并对其中具有启发性的观点进行评述。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史料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相结合,力图全面系统地考察期刊的学术贡献、历史影响和现实启示。论文共分九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角度、研究目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基本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从宏观角度梳理和介绍了《经济建设季刊》的基本概况。经济建设协会于1939年4月在香港成立,1941年迁至重庆。协会成立期间,时任协会常任理事的沈怡认为有必要对战后建设问题进行提早准备,而这一想法得到了宋子文及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支持,《经济建设季刊》在此思考背景下创刊。期刊自1942年7月至1945年中,每季度发行一期,共三卷12期。《经济建设季刊》作者群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超过一半有留学欧美日本的经历;作者在当时中国经济建设各领域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为国民政府行政院、资源委员会、经济部、交通部、水利部等经济部门的要员,或为中央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教授。论文的第三至八章,分别对《经济建设季刊》涉及的各专题、各领域内容进行分析,以期全面展示期刊的学术贡献和经济思想。第三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理论问题的探讨,包括对于自由经济、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利弊权衡与选择;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侧重于优劣分析;战争背景下关于国防经济、区域经济等问题的讨论;以及期刊对国外经济建设理论和重要文献的译介情况。第四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交通建设问题的探讨。其中最大篇幅集中于关于铁路建设的讨论,包括对当时中国铁路建设基本情况和弊端的分析,战后铁路建设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铁路建设中最为关键的资本问题,以及铁路的建设与管理问题。此外,本章还介绍了期刊对航运、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对电信和邮政事业建设的讨论,关于交通器材的制造等问题。第五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农业水利问题的探讨。本章首先介绍了当时学界政界普遍形成的关于加强农业建设并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总体目标,包括农业建设与工业建设的关系、如何推动农业工业化和土地国有、提出产销合作社的构想等。二是关于土地与人口问题的讨论,包括中国人多地少、负载过重和可耕地缺乏的基本国情。三是关于土地政策和农业政策的讨论。四是关于水利建设的思考与探讨。第六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工业及矿业建设问题的探讨。包括中国工矿业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原因分析,对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追求,以及工业建设中国家政府的重要作用、工业发展中“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的理论辨析、工矿业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筹措,工矿业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还对期刊中涉及工矿业各个领域的建设,如水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钢铁工业、电器工业的建设与规划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第七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探讨。主要包括外资利用和国际贸易政策两个方面。在外资利用方面,主要涉及经济建设中中国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如何更好地吸引外资从国际资本市场流入中国,对战前国外对华投资的历史、投资领域的分析研究,利用外资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吸纳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主要涉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和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经验和理论研究,中国关税与贸易政策,以及促进对外贸易的思考与建议。第八章介绍《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币制金融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国民政府管理金融银行业的演进与发展历史,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建设的建议,国民政府币制和货币建设,战后货币金融问题的国际背景,以及战后法币制度发展的思考与建议。除此外,这一章节还就如何保持货币稳定、关于货币本位问题、建立健全金融体系、战后过渡期货币金融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第九章为论文的结语部分,在前几章的基础上,笔者对《经济建设季刊》的学术贡献、积极影响、现实启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同时也指出了《经济建设季刊》存在的局限和不足,以使读者对于这份刊物有更加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
叶龙祥[9](2016)在《吴宣恭经济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吴宣恭的经济思想为研究对象,力求对吴宣恭主要经济思想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概括。吴宣恭经济思想主要涉及所有制与产权理论、我国社会的产权关系、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所有制改革理论、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价值理论、分配理论、经济发展问题的一些重要理论、现阶段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及对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的研究与运用是吴宣恭经济思想的重中之重。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唯物辩证法、史论相结合、求实与创新相结合、调查与采访相结合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从不同角度、多个方面对吴宣恭的经济思想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启示价值的结论。对吴宣恭经济思想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价值:第一,吴宣恭经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研究吴宣恭经济思想有助于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学习、研究、发展和运用,进一步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解和把握;第二,吴宣恭经济思想根植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实际,研究吴宣恭经济思想有助于后学之辈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历程和实践运用,掌握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脉络;第三,吴宣恭的严谨治学精神、高度责任感和崇高的品格是广大经济学人终身学习的榜样和前进的动力。
李本灿[10](2015)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总体趋势上看,经济刑法规范在不断扩张,以应对多样化的经济犯罪形态。但从经济犯罪的现状看,犯罪态势并未随着犯罪圈的逐步严密而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必要反思传统单一的刑罚控制手段在经济犯罪控制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担当。刑罚是一种事后控制手段,与之相配套的发现违法犯罪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例行性的行政行为,而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多发生在常态化的经营管理之中,因而难免出现规制效能的低下。鉴于传统单一控制手段在企业犯罪预防上的低效能,因此需要其他手段的功能补给。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合规管理在企业风险控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规管理的实施同时也表明了企业的守法姿态,降低了其罪责程度。合规管理在犯罪控制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天然联系使得合规计划制度得以出现。所谓合规计划,简单讲就是,企业自觉实施的合规管理得到刑事法规范的激励,即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缓起诉或者免于起诉来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自觉实施。合规计划源于自制理念,但又在刑事责任意义上与企业自我管理相区别。从刑事责任形式的角度考量,替代责任为企业自觉合规提供了动力,集合责任、组织责任与文化责任推动了合规计划的蓬勃发展。《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使得合规管理具有了域外效力,从而进一步极大推动了合规计划的发展。可以说,合规计划已经形成了世界潮流。对于我国的企业犯罪控制来说,同样呈现逐步严厉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立法上新罪名的增加、犯罪形态的改变以及法定刑的提高。此外,特例的立法技术,例如口袋罪名的存在、概括性立法技术的使用等都在客观上起到了犯罪堵截的功能。司法上,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从未间断。归结起来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犯罪控制呈现高压的政策导向。问题是,企业犯罪态势并未因此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是否可以借鉴企业合规理念,构建两元的企业犯罪控制体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合规管理具有借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现实基础。首先,出于对传统控制模式的反思,有必要引入企业合规这一新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域外效力使得我国企业具有合规义务。其次,合规管理具有犯罪控制的有效性。这一点尽管有相反的实证研究予以否认,但是从逻辑以及实际效果上看,肯定的实证研究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最后,合规管理具有现实基础。国内金融业普遍实施的合规管理为合规管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了现实基础。遗憾的是,尽管国内已经局部展开合规管理,但是合规理念并未深入企业,因此,如何推动合规管理的深入展开是刑法应该有的担当,因为合规管理是为了防范风险、控制犯罪,既然如此刑法就不能袖手旁观。具体讲,可以赋予合规管理一定的刑罚意义,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合规管理,这同时也是对替代责任的部分矫正,因为合规管理是企业良好品行的表征,其责任也因此降低了。从刑事政策上看,合规计划贯彻了其制度原初地轻轻重重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具有相似的政策内含,即区别对待。因此,合规计划的刑事政策意义也应该被加以借鉴。尽管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经济犯罪刑罚设置偏重,但是同时呈现出部分规范缺失,刑罚偏轻的特点。企业犯罪的司法现状更是出现了防卫重心的偏离,即由于打击不力导致犯罪黑数畸大,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现象严重,刑罚普遍偏低。司法处置的偏轻客观上消解了立法的严厉性。然而,由于企业犯罪现状的严峻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企业犯罪的惩治应当趋向偏重的政策选择,这也是合规计划所包含的刑事政策意义。这一点从《萨班斯法案》显着加重财务等犯罪的刑罚也可以看出。基于此,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的企业犯罪罪名体系,加强部分犯罪的刑罚配置,另一方面应当严厉司法,使得立法的严厉性得到真正的体现。文章提倡加大企业犯罪的惩罚力度,这一点与经济犯罪惩治轻缓化的时代趋势并不冲突。首先,总体的轻缓化趋势并不排斥特定时期对于特定种类犯罪惩治的强化。其次,从立法上严厉刑罚客观上增加了合规计划的激励空间,更加彰显了合规计划的刑罚意义,激励企业认真合规。更进一步地延伸,可以构建由合规管理、强制的自制以及刑罚组成的多元双层的企业犯罪预防体系。与合规管理不同,强制的自制结合了自我管理和强制法规制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管理规则,另一方面国家具有规则的审批权限,规则一旦获得认可就具有特定拘束力。与布雷斯维特的由合规管理、强制的自制和刑罚组成的“三元三层”的体系不同,笔者认为合规管理和强制的自制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立体层级关系。尽管并列,但两者分工不同。强制的自制中的任意性规则需要国家审批,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其不可能普遍实施,而只能在某些涉及国民安全、健康的关键领域展开,其他非关键领域可以实施合规管理。在笔者的多元双层的规制体系中,刑罚具有最后手段性以及严厉性。只有足够严厉的刑罚才能够促进自我管理的实施。这也呼应了文章提出的严厉企业犯罪的刑罚配置的主张。在该体系中,严厉的刑罚促进了自我管理的实现,同时,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客观上消解了其严厉性。合规计划的借鉴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与合规管理所要求的自治环境是否冲突;我国特殊的人文环境是否适合合规的推行等。同时,合规计划本身也面临着诸多的质疑,例如由此带来的对公平正义的冲击问题,合规管理造成的刑事诉讼手段私人化的问题以及私权平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重要概念辨析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资本论》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 |
第一节 《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 |
一、从商品到货币 |
二、从货币到资本 |
三、从资本到信用 |
四、从信用到虚拟资本 |
第二节 虚拟资本理论的理论延续 |
一、金融资本的提出:拉法格 |
二、金融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希法亭 |
三、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列宁 |
第二章 虚拟经济逻辑框架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虚拟经济的概念界定及逻辑框架 |
一、虚拟经济的概念界定 |
二、虚拟经济的基本特性 |
三、虚拟经济的运行规律 |
第二节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
一、虚实之争:定性的分析 |
二、与时俱进:定量的思量 |
第三节 虚拟经济的双重影响 |
一、虚拟经济的正面影响 |
二、虚拟经济的负面效应 |
第三章 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及对我国的经济启示 |
第一节 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走向虚拟化 |
一、资本主义经济走向虚拟化 |
二、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原因 |
三、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影响 |
第二节 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 |
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探究 |
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本质 |
第三节 合理把握虚拟经济双刃剑 |
一、“脱实向虚”——经济虚拟化发展现状与原因 |
二、“脱虚向实”——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基于CMAS的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企业文化相关理论概述 |
2.1 企业文化基本理论概述 |
2.1.1 企业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
2.1.2 企业文化的定义 |
2.1.3 企业文化的结构 |
2.2 企业文化评估方法概述 |
2.2.1 企业文化评估方法对比 |
2.2.2 CMAS企业文化评估系统 |
2.3 我国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2.4 我国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策略 |
3 H证券公司企业和企业文化建设现状 |
3.1 H证券公司企业概况 |
3.2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发展历程 |
3.3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现状 |
3.3.1 精神文化建设方面 |
3.3.2 制度文化建设方面 |
3.3.3 行为文化建设方面 |
3.3.4 物质文化建设方面 |
3.4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特点 |
4 基于CMAS的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评估 |
4.1 量表设计 |
4.1.1 量表基本信息 |
4.1.2 量表主体信息 |
4.2 抽样调查 |
4.2.1 抽样调查设计 |
4.2.2 抽样调查实施 |
4.3 调研数据分析方法设计 |
4.3.1 数据分析步骤 |
4.3.2 数据分析方法 |
4.4 问卷调查执行计划 |
4.5 基本数据统计 |
4.6 相关要素统计与分析 |
4.6.1 基本信息频数分析 |
4.6.2 信度分析 |
4.6.3 效度分析 |
4.7 公司整体文化评估分析 |
4.8 小结 |
5 基于CMAS评估结果的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问题分析 |
5.1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5.2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
5.2.1 公司的理念和价值观还未得到员工的充分认识 |
5.2.2 公司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发展不匹配 |
5.2.3 公司企业文化缺乏有效的传播途径 |
5.2.4 公司物质福利建设投入偏少 |
6 加强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对策 |
6.1 巩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 |
6.2 改进公司管理制度 |
6.3 扩展企业文化传播途径 |
6.4 提升员工物质满意度 |
7 不足与展望 |
7.1 不足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调查问卷 |
致谢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关键问题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经济建设季刊》基本概况 |
第一节 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成立及其主要活动 |
一、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成立 |
二、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状况 |
三、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的学术活动、政治活动 |
第二节 《经济建设季刊》创办及发行情况 |
一、《经济建设季刊》创办过程及刊行宗旨 |
二、《经济建设季刊》发行情况及当时影响 |
第三节 《经济建设季刊》的编辑、作者队伍 |
一、《经济建设季刊》编辑委员会成员及主要作者群体基本情况 |
二、《经济建设季刊》编辑、作者情况分析和几点思考 |
第四节 《经济建设季刊》栏目设计、文献统计 |
一、栏目设计情况 |
二、文献统计 |
第三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建设理论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自由经济、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利弊权衡与选择 |
一、概念厘定: “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的异同辨析 |
二、路径选择: 对国家管制下“计划经济”与“统制经济”的自发认可 |
三、借助国家力量实现工业化:落后中国的经济赶超方案 |
第二节 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侧重的讨论 |
一、关于国营事业、民营事业讨论的重要篇章和观点梳理 |
二、倾向国营事业的原因和启示意义 |
第三节 “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的理论纠结和思考辨析 |
一、关于“三民主义的经济制度” |
二、“三民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集权主义经济的辨析 |
第四节 《经济建设季刊》对国外经济建设理论和重要文献的引入与评介 |
一、对英、美等西方国家经济思想和经济建设情况的评介 |
二、对苏联经济思想和经济建设情况的评介 |
三、对德国及统制经济思想和发展情况的介绍与研究 |
四、对西方战后重建重要文献的译介情况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交通、电信、邮政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铁路建设的讨论 |
一、当时中国铁路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弊端所在 |
二、战后铁路政策的主要原则 |
三、铁路建设的资本问题 |
四、战后铁路的建设与管理等问题 |
第二节 关于航运、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 |
一、对战时航政、航政建设与战后复员的构想 |
二、关于公路及驿运建设的讨论和构想 |
第三节 、关于电信、邮政事业建设的讨论 |
一、关于电信事业的建设与复员 |
二、关于邮政事业的建设与复员 |
第四节 关于交通器材制造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农业发展与水利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农业建设的思考与探讨 |
一、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 农业建设的重要目标 |
二、人多地少: 农业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 |
三、土地国有: 关于土地政策的思考 |
四、产销合作社: 破解传统乡村治理结构的思考 |
第二节 关于水利建设的思考与探讨 |
一、水利建设的总体方针 |
二、经济视角看水利建设 |
三、历史视角看水利建设 |
四、水利建设的其他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工业建设及矿产建设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的基础和目标 |
一、抗战时期中国工业建设的衰弱基础和原因 |
二、实现国家工业化——工矿业建设的目标 |
第二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国家、政府在推动工业建设中的作用 |
二、关于“国防经济”的讨论 |
三、工矿业建设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 |
四、工矿业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
第三节 关于中国工矿业建设各领域的思考和讨论 |
一、关于水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
二、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
三、关于钢铁工业的建设与思考 |
四、关于电器工业的建设与计划 |
五、关于化学工业发展的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经济建设季刊》关于经济建设中币制金融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银行和金融业建设的探讨 |
一、关于金融对经济建设价值的认识 |
二、关于金融银行业的管理思想与实践 |
三、对金融业支持经济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
第二节 国际背景下民国时期币制建设与金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
一、民国时期币制建设的思想与实践 |
二、战后货币金融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
三、关于战后法币制度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第三节、关于货币金融与经济建设几个关键问题的讨论 |
一、关于保持货币稳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
二、关于货币本位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
三、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系统的思考和建议 |
四、关于战后过渡期货币金融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经济建设季刊》关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探讨 |
第一节 关于外资利用问题的探讨 |
一、经济建设中利用外资的必要与可能 |
二、如何更好地吸引外资从国际资本市场流入中国 |
三、战前国外对华投资的历史、投资领域和利弊影响 |
四、关于利用外资应遵循的原则 |
五、关于吸纳外资的渠道和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政策问题的探讨 |
一、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和基本特征 |
二、西方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经验 |
三、关于中国关税与贸易政策的思考 |
四、促进对外贸易的要点与建议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语 |
一、《经济建设季刊》的学术贡献 |
二、《经济建设季刊》的积极影响 |
三、《经济建设季刊》的局限性 |
四、《经济建设季刊》的现实启示 |
附录1: 《经济建设季刊》目录 |
附录2: 中国经济建设协会理事、各组组长基本情况简表 |
附录3: 《经济建设季刊》作者情况简表 |
附录4: 《经济建设季刊》刊发文章和作者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后记 |
(9)吴宣恭经济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及有待研究之处 |
第一章 吴宣恭经济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 |
第一节 吴宣恭学术生涯概况 |
第二节 吴宣恭经济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
二、在与多种经济思想观点碰撞中形成 |
三、在所有制改革实践中发展 |
第三节 吴宣恭经济思想的形成发展阶段 |
一、求学时期的孕育阶段 |
二、任教时期的探索阶段 |
三、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时期的形成阶段 |
四、新世纪以来在反思中发展阶段 |
第二章 所有制与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 |
第一节 所有制基本理论的研究 |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内涵 |
二、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三、所有制变革的规律 |
第二节 产权关系基本理论的研究 |
一、研究产权关系方法的探索 |
二、产权的定义 |
三、产权的性质 |
四、产权主体的权能、利益和责任的关系 |
第三节 产权体系的内部结构研究 |
一、产权关系的“四权” |
二、产权统一和分离 |
三、所有权与产权关系 |
四、归属权在产权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五、产权主体的确认 |
第四节 产权与产权制度关系的研究 |
一、产权的细分与组合 |
二、产权制度的内涵 |
三、产权制度与所有制的关系 |
第三章 对我国社会的产权关系的研究 |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的研究 |
一、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关系 |
二、对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争议见解的驳斥 |
三、现实影响 |
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研究 |
一、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 |
二、运用辩证思维科学地看待股份制改革的利弊 |
三、坚持对片面夸大股份制作用进行有针对性地辩析 |
第三节 法人财产权的研究 |
一、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
二、在质疑中论证公司财产权内涵与实质 |
三、现实影响 |
第四节 中小企业产权关系的研究 |
一、运用辩证思维辨析家庭式企业产权结构的利弊 |
二、用质疑眼光追根溯源私营企业发展困境的原因 |
三、对中小企业产权制度调整提出科学设想 |
第四章 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评析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
第一节 全面比较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 |
一、经济界对两种产权理论的研究情况 |
二、从总体上比较研究了两种产权理论 |
三、社会各界的理论影响和反应 |
第二节 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评析 |
一、对“交易费用”理论的评析 |
二、对“科斯定理”理论的评析 |
三、现实影响 |
第三节 对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评析 |
一、多角度地批评“企业契约论” |
二、对以“利益相关者论”为根据的企业产权理论的评析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企业产权理论的研究 |
一、马克思主义企业产权理论 |
二、企业内部关系与法人治理结构 |
三、搞好企业治理结构 |
第五章 产权与所有制理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运用 |
第一节 产权分离理论在国有经济改革中的运用 |
一、国家所有制的实质 |
二、国家所有制产权分离理论 |
三、国家所有制改革形式 |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财产和劳动产品的归属关系研究 |
一、国有企业劳动产品的归属关系 |
二、国有企业股份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维护 |
第三节 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
一、国有经济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 |
三、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问题 |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
五、现实影响 |
第四节 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的研究 |
一、理论界关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的学术探讨 |
二、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出现的原因与作用 |
三、中肯地提出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注意事项 |
四、现实影响 |
第五节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
一、改革的方向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 |
三、对私有化理论的批判 |
四、现实影响 |
第六章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研究 |
第一节 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市场经济形成与改革的“市场导向”问题研究 |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改革的“市场导向”研究 |
三、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优势 |
一、准确论述所有制与计划、市场在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地位 |
二、探寻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优势的根本途径 |
第七章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坚持与发展 |
第一节 劳动价值论研究 |
一、价值量的决定因素 |
二、准确分清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
三、物化劳动与价值、剩余价值的关系 |
四、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原理的认识 |
第二节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关系的研究 |
一、价值形成与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作用 |
二、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
三、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在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及意义 |
第三节 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的研究 |
一、论证价值量的影响因素 |
二、劳动生产率对价值量的影响 |
三、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 |
第八章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坚持与发展 |
第一节 所有权对分配关系的作用 |
一、劳动与产权关系 |
二、劳动与价值关系 |
三、产权、价值与分配关系 |
第二节 对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批判 |
一、对西方“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批判 |
二、对西方“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批判 |
三、正确理解“按要素贡献分配” |
第三节 对我国现阶段分配关系的研究 |
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二、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 |
三、我国当前经济问题与分配不公的关系 |
四、解决分配不公的基本途径 |
第九章 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 |
一、立足现实,探讨如何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 |
二、立足现实,探讨促进地区经济迅速发展问题 |
三、关于发展企业集群和总部经济的有关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关于世界经济危机根源的研究 |
一、中外经济学家进行的各种推断 |
二、运用马克思危机理论把脉危机的病根,得出马克思主义结论 |
三、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为化解危机提供了科学的药方 |
第三节 关于股票市场的研究 |
一、研究背景 |
二、准确把握中国股票市场的特点和问题及产生原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提出合理的目标模式 |
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提出了有效的实施办法 |
第四节 关于住宅建设与经济发展研究 |
一、较早地倡议将住房建设列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
二、对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出精辟的见解和有益的建议 |
三、考察了城市化发展道路,准确把握了加速城镇化进程的前提和关键 |
第五节 文化知识经济的研究 |
一、把握知识经济发展趋势及其特点,主动迎接知识经济的机遇和挑战 |
二、深谙文化的重要性,呼吁协调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
第十章 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关系的研究 |
第一节 所有制与阶级关系和阶级分析 |
一、学界内的不同观点 |
二、吴宣恭对马克思阶级分析理论的认识 |
第二节 对当前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 |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界内争鸣 |
二、从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中,科学地分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 |
三、为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提供理论分析 |
第三节 提出我国所有制的二元结构,研究经济规律的二元化 |
一、创造性地提出新“二元”规律体系 |
二、从所有制关系阐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特有经济规律及其影响 |
三、倡言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
第十一章 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研究 |
第一节 关于政治经济学教材的编写 |
一、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
二、抓住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系统、完整地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
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研究 |
一、质疑政治经济学以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准确解读了生产方式的内涵 |
二、质疑生产方式“中介说”的观点,准确把握生产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 |
三、强调政治经济学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重要性,有利于用科学的理论指导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 |
第三节 从生产关系整体的角度分析“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争论 |
一、运用经济理论和“否定之否定”原理,强调恩格斯的解释符合逻辑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
二、辩析争论中的错误观点,准确分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及其基本特征 |
三、肯定争论中的有益观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 |
四、批判私有化主张,揭穿有人利用争论浑水摸鱼、贩卖私货的真实面目 |
第四节 关于政治经济学结构和理论体系的研究 |
一、学界内对经济学主线的不同观点 |
二、联系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强调我国经济学主线是随着由所有制改革主导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展开的 |
第五节 强调所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 |
一、坚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强调所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 |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呼吁重视所有制理论的研究和应用 |
第六节 对经济学错误范畴的批判 |
一、学术界对“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 |
二、科学地认识资本与劳动力的关系 |
三、科学地认识劳动与劳动力区别及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 |
四、揭露西方“人力资本”概念的谬误,维护经济学范畴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
第十二章 吴宣恭经济思想的贡献与价值 |
第一节 吴宣恭经济思想特点 |
一、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 |
二、坚持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的统一 |
三、坚持革命批判与理论创新的统一 |
四、鲜明的阶级立场与严谨的治学精神的统一 |
第二节 吴宣恭经济思想的学术贡献 |
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积极探索者 |
二、国有企业改革“两权分离”路径的倡导者和研究者 |
三、中国MBA的首创者 |
四、教书育人的巨匠 |
第三节 吴宣恭经济思想的当代价值 |
一、对巩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对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 |
三、对吴宣恭严谨治学精神和高尚品格的弘扬与传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合规计划的研究概况 |
二、具体综述 |
三、综述结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进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合规计划: 一个源于企业犯罪的新理念 |
第一节 合规计划的概念 |
一、该词的起源 |
二、合规计划概念的界定 |
三、合规计划与相关概念关系的厘清 |
第二节 合规计划的产生及发展与企业犯罪 |
一、企业犯罪推动了合规计划的出现 |
二、系列公司丑闻促进了合规计划的蓬勃发展 |
第三节 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效用 |
一、关于合规计划是否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争论 |
二、关于合规计划效用的实证研究 |
三、关于合规计划效用的逻辑思辨 |
四、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作用的肯定性分析 |
第四节 合规计划预防企业犯罪的作用路径 |
一、刑罚的抑制和激励作用 |
二、合规组织及合规关联措施的客观作用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行制度困境:不断完善的刑事法规范体系与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的背反 |
第一节 企业犯罪概述 |
一、企业犯罪与单位(法人)犯罪、经济犯罪及公司犯罪关系的厘清 |
二、关于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 |
三、我国企业犯罪立法的历史梳理 |
第二节 立法层面的刑罚结构及法网疏密 |
一、企业(单位)犯罪法网疏密问题 |
二、企业犯罪的刑罚结构问题 |
三、对我国刑事法网与刑罚结构的总体评述 |
第三节 传统打击模式下我国企业犯罪的现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问题解决的思路之一:引入合规计划理念 |
第一节 引入合规补充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引入合规计划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引入合规计划的现实基础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问题解决的具体举措:合规计划制度借鉴的展开 |
第一节 由STICK模式向STICK-CARROT模式的转变 |
一、通过量刑激励推动企业内控 |
二、培育企业伦理和合规文化 |
三、司法及立法上的改进 |
第二节 企业犯罪惩治负外部效应的克服与我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重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安然事件后美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变化 |
三、我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重构——个人与企业本体两元化刑事政策的建构 |
四、个人和企业本体两元化刑事政策可能面临的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合规计划的引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合规计划中的私权保护问题 |
二、替罪羊现象 |
三、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冲击问题 |
第四节 合规计划与中国法律及社会环境 |
第五节 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是否阻碍合规计划的推广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进一步延伸:自我管理、强制的自制及刑罚多元立体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法律在企业犯罪预防中效用的争论 |
第二节 企业犯罪预防多元替代模式的提出及践行 |
第三节 多元替代模式中的刑罚量的问题 |
一、自我管理及合作管理需要严厉的刑罚加以保证 |
二、严刑峻法是否违背刑罚的谦抑性 |
第四节 替代模式概念对我国企业犯罪预防发展方向的指引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已发表和待发表的文章 |
后记 |
四、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D]. 鲁静静. 浙江大学, 2021(01)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5]基于CMAS的H证券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研究[D]. 林由翔.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6]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国《经济建设季刊》(1942-1945)研究[D]. 吴德祖. 武汉大学, 2017(06)
- [9]吴宣恭经济思想研究[D]. 叶龙祥.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6)
- [10]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D]. 李本灿.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