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权及相关问题研究

行政起诉权及相关问题研究

一、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鹏[1](2014)在《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类型中,行政公诉还处于学理研究阶段,我国并未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事务的日益繁杂,行政权亦日益膨胀,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其违法作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是愈加严重与频繁。对于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由于其存有很大缺陷,公共利益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因此,要弥补此种缺陷,最为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本文通过对诉权的阐述引出行政公诉权,目的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利。通过探讨此项权利的理论基础,寻找其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行政公诉权在我国设立的隐忧与相关解决策略,提出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完整框架。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由私立救济到公力救济并存,达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主性与有效性,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之。

姜鲁艳[2](2011)在《试论我国行政诉权的保护 ——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为视角》文中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权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关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比行政诉权更下位的法学概念。在英美国家诉权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另一种表述。行政诉权的客体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使的前提。行政诉权中的起诉权是原告资格实现的条件。目前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的保护。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只能基于保护另一项基本人权,除此之外不应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加以限制。我国现有的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而变相限制了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因此,应当通过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以保障行政诉权。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外的其他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判例具有灵活性,能弥补法律对原告资格规定的不足,从而达到保障行政诉权的目的。同时应当补充与完善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以及增设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检查机关、公益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总之,通过以上努力尽可能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保障行政诉权。

张鹏[3](2009)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而一直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者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有时为了追求片面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然而,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原告资格的局限性,不利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于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放宽原告资格,建立保护环境公益,制约行政权的相关诉讼制度。虽然名称各有不同,但都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范畴。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较严,使得现实中出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受理,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对原告资格理论进行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点。阐明原告资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及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冲突解决在于原告资格的放宽。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断放宽的发展趋势,和保护环境公益的相关制度发展,总结了其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困境,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和相关理论阐述我国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滥诉问题及其解决。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构想及相关制度的保障。本文在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原告资格发展状况,借鉴其相关理论,比较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发展的不足及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及具体制度构建有一定参考价值。

郑雅方[4](2007)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直接决定起诉人能否成为实质原告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尚无定论,整个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及学说为参照,以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力求在厘清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吸取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精髓,找到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立法的平台,并在经过系统分析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相关的立法修改的建议以及配套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效率之间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不必将我国现有立法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全部推翻,只要明确化就可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当采取现有立法中的“合法权益”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引入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与简易程序作为配套制度,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系统化、科学化。

陈菲[5](2007)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它是行政诉讼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差异。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标准使得我国的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系列的环保案件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出了严峻考验。放宽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在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的基础上,在“合法权益”与“因果关系”两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新的解释,并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提出了设想。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含义与特征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以使人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外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及其原告资格中对我国可供借鉴与不可供借鉴之处。这些国家涵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印度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对这些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发展及发展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如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从对这些国家原告资格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都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而且原告的范围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断放松的前提下越来越宽。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及放宽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依据。第四部分在“合法权益”与“因果关系”两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新的解释与扩充,以适应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需要;并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提出了设想。选择这一课题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行政诉讼法理论,弥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探索公民权与司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新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指导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实践,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的改善,并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张锋[6](2005)在《自然的权利 ——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文中认为环境伦理是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理念;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传统的伦理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伦理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伦理的效用和未来走向。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观照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选择了以“权利”作为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是因为“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在法律上获得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便构成了对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边界。 本文要着力论证的正是自然的权利,它意味着承认自然的价值、尊重自然、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等基本观念的法律化,这些观念已经开始逐渐影响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变革。 第一章首先通过列举环境问题的现状,引出自然权利在传统法学中的不应有的缺席。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即提出问题,并追溯了问题的由来。认为以牺牲非人类环境要素企图彻底救济人的权利是釜底抽薪的行为,而通过对人的单向保护以此获得对非人类环境要素的救济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在本章中,对为什么以“权利”作为对环境伦理的法律观照的切入点加以了说明,指出自然的权利实为整个环境伦理的焦点和中枢。 第二章从自然法、自然科学、哲学、宗教、经济学等层面论证了制度文明中

卫海霞[7](2004)在《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被认为是行政诉 讼起诉权。行政起诉权是行政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和基础,是行政起诉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 对这一权利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 讨,以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林莉红[8](1998)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一个表征,在我国的建立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只有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这一制度才能真正确立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与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实施相适应,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从无到有,围绕立法过程,分为立法前的理论准备、立法中的普法宣传与内容阐释以及立法后的理论探讨与立法的修改完善三个阶段。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建立,仰赖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也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展和完善

二、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公诉权概述
    一、行政公诉权之解读
        (一) 诉权的起源及其本质
        (二) 行政诉权的界定
        (三) 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产生与发展
    二、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法理基础
        (一) 人民主权理论
        (二) 权力制衡理论
        (三) 诉的利益理论
第二章 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必要性
        (一) 维护国家法治的客观需要
        (二)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 保障依法行政的需要
        (四) 当前时期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检察机关有必要行使行政公诉权
    二、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可行性
        (一) 检察机关的职能与角色为其行使行政公诉权奠定了基础
        (二) 原告资格的扩大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提供了可行性
        (三) 诉讼理论的发展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 各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实践经验之借鉴
    三、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隐忧与策略
        (一) 中西方检察体制殊异的隐忧与中国行政诉讼自身实际结合的出路
        (二) 法律成本的隐忧与法的价值的追求
        (三) 检察机关角色混乱的隐忧与其它监督机关职能的平衡
第三章 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构想
    一、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行使范围
        (一)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公诉权
        (二)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诉权
    二、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行使的有关程序制度
        (一) 立案制度
        (二) 举证责任
        (三) 管辖制度
        (四) 诉讼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试论我国行政诉权的保护 ——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诉权的保护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的关系
    1.1 由一个案例引起的思考
    1.2 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1.2.1 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
        1.2.2 从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看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1.3 完善原告资格对我国行政诉权保护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与行政诉权保护的距离
    2.1 行政诉权在我国的生成
    2.2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对行政诉权保护的不利
        2.2.1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演变
        2.2.2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对行政诉权保护的不利表现
    2.3 域外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
第三章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保障行政诉权
    3.1 扩大受案范围以保障行政诉权
    3.2 拓宽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以保障行政诉权
    3.3 补充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以保障行政诉权
    3.4 引入行政判例制度以保障行政诉权
    3.5 增设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保障行政诉权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3)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综述
    1.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
        1.1.1 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1.1.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
        1.1.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1.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界说
        1.2.1 原告资格的含义
        1.2.2 原告资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2.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1.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冲突与解决
        1.3.1 冲突的表现
        1.3.2 冲突的解决——放宽原告资格
第2章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论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1 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
        2.1.1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
        2.1.2 英国检举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2.1.3 法国越权之诉的原告资格
        2.1.4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资格
    2.2 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
        2.2.1 民众诉讼模式
        2.2.2 团体诉讼模式
        2.2.3 特定机关诉讼模式
    2.3 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我国的启示
        2.3.1 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趋势
        2.3.2 我国从中得到的启示
第3章 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选择
    3.1 我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与困境
        3.1.1 现实困境
        3.1.2 认识上的困境及转变
    3.2 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3.2.1 弥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
        3.2.2 体现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
        3.2.3 解决日趋严重的行政行为侵犯环境公益的需要
        3.2.4 有利于遏止日益严重的环境公益损害
        3.2.5 有利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3.3 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
        3.3.1 理论体系的更新
        3.3.2 现实可能
    3.4 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能引发的滥诉问题及对策
第4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相关制度的构想
    4.1 立法上减少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4.2 司法中保障原告资格有效实现
    4.3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模式
        4.3.1 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4.3.2 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4.3.3 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4.4 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保障
        4.4.1 原告与被告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4.4.2 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4.4.3 对原告的奖励机制和诉讼费用的减轻
        4.4.4 对起诉案件的管辖问题
        4.4.5 原告起诉前的告知程序
        4.4.6 诉讼期间的中止执行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及其价值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第二章 国内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分析
    第一节 国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分析
    第二节 国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趋势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
第三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第一节 “法律上利害关系”与“合法权益”
    第二节 对“合法权益”的剖析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立法理念
    第二节 立法建议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说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说
        (一) 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
        (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 原告资格的含义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第二部分 外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一) 美国
        (二) 英国
        (三) 印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一) 法国
        (二) 德国
        (三) 日本
    三、对两大法系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评析
第三部分 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依据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
    二、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必要性
        (一) 监督行政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二) 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
        (三) 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需要
        (四) 健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三、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
        (一) 环境行政权与环境权关系理论
        (二) 公共信托理论与诉讼信托理论
        (三) 诉之利益理论的发展
第四部分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想
    一、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新解读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想
        (一) 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二) 公民的原告资格
        (三) 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6)自然的权利 ——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1 传统法学中湮没的命题:自然的权利
    1.1 被传统法学所漠视的自然的权利
        1.1.1 自然是否能够保有不被瓜分和耗尽的权利?
        1.1.2 物种是否有不被灭绝的生存权利?
        1.1.3 自然能否有不被污染的权利?
        1.1.4 自然能否有免于战争毁灭的权利?
    1.2 从伦理到法学的自然权利发现路径
        1.2.1 人口-技术-消费-价值的发现过程
        1.2.2 环境伦理的法学观照-自然的权利
2 制度文明中的自然权利渊源
    2.1 自然法鼎革制度文明的过程
        2.1.1 自然法对西方制度文明的修正
        2.1.2 近代天赋权利中的自然权利因素
        2.1.3 自然权利在制度文明层面的萌动
    2.2 自然权利的自然科学基础
        2.2.1 热力学第二定律
        2.2.2 相对论与量子力学
        2.2.3 生态学
    2.3 自然权利命题的哲学渊源与沿革
        2.3.1 目的论哲学中的自然
        2.3.2 机械论哲学中的自然
        2.3.3 有机论与整体论哲学中的自然
        2.3.4 自然权利的清晰化-环境伦理的扬弃
    2.4 自然权利的宗教路径
        2.4.1 人与自然的二分-历史上基督教的环境观
        2.4.2 基督教的绿色化
        2.4.3 基督教的东方转向
    2.5 自然权利的经济学分析
        2.5.1 古典经济学和自由经济学的局限
        2.5.2 对传统经济学的质疑与反思
        2.5.3 环境经济学的发展
3 自然权利的证成
    3.1 自然权利的批判
        3.1.1 权利的属人性
        3.1.2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3.1.3 自然主张权利的非现实性
        3.1.4 自然权利的不可操作性
    3.2 自然权利的辩护
        3.2.1 权利概念的扩展
        3.2.2 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完全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3.2.3 自然权利存在着转化为在法律上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能
        3.2.4 自然权利理论已在法律实践领域拓展
    3.3 走出自然权利认识的误区
        3.3.1 发达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实现自然权利的必由之路
        3.3.2 与庸俗环保主义决裂-好事也会过分
4 自然权利的法律渗透
    4.1 环境法对环境伦理的选择-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自然权利
    4.2 自然权利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影响
        4.2.1 自然权利思想对环境立法目的发生影响的伦理基础
        4.2.2 世界环境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4.2.3 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及分析
    4.3 民法对自然权利的呼应
        4.3.1 传统民法理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4.3.2 传统民法理论的变革与完善
        4.3.3 我国民法典的绿色化
    4.4 独立的自然权利的刑法保护
        4.4.1 传统刑法保护客体理论的不足
        4.4.2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外刑事立法对传统刑法保护客体理论的修正
        4.4.3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现状及完善构成
5 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
    5.1 环境公益诉讼
        5.1.1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
        5.1.2 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
        5.1.3 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
        5.1.4 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
        5.1.5 欧盟的公益诉讼制度
    5.2 自然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
        5.2.1 信托理论和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
        5.2.2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5.3 自然权利司法救济的关键-原告资格
        5.3.1 原告资格概述
        5.3.2 传统诉讼当事人理论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5.3.3 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理论的变革与实践
    5.4 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构想
        5.4.1 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立法现状及弊端
        5.4.2 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立法完善构想
6 自然权利的“代理人”-环保非政府组织
    6.1 环保非政府组织概述
        6.1.1 环保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背景条件
        6.1.2 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类型
    6.2 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与作用
        6.2.1 普及和提高环保意识
        6.2.2 参与立法及政府的决策
        6.2.3 参加诉讼程序,实现环保目的
    6.3 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发展构想
        6.3.1 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3.2 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7)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四、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探析[D]. 李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2)
  • [2]试论我国行政诉权的保护 ——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为视角[D]. 姜鲁艳. 青岛大学, 2011(06)
  • [3]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D]. 张鹏. 江西师范大学, 2009(06)
  • [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郑雅方. 吉林大学, 2007(03)
  • [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陈菲. 山东大学, 2007(03)
  • [6]自然的权利 ——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D]. 张锋. 中国海洋大学, 2005(03)
  • [7]行政起诉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 卫海霞. 桂海论丛, 2004(S2)
  • [8]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J]. 林莉红. 法学评论, 19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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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权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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