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保护患者的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黄清华[1](2021)在《新医改与中国卫生健康体系良法善治——兼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文中研究指明实现新医改"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廉、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总目标的过程,就是中国卫生健康体系践行良法善治的过程。为此,各种医改参与者须同时有法治和善治两种思维。大量的事例案例表明现行诸多改革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既缺法治思维又缺善治思维,不利于中国卫生健康体系良法善治局面的形成,不利于新医改总目标的实现。健康权三维理论,是中国卫生健康体系良法善治的基础理论,是新医改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的理论基础,也应是修改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基础理论。建议按照"三维理论、权利导向、患者组织、决策参与、法治监督"二十字医改思路,修改完善该法和相关政策。从该法的内容来看,应尽快修改完善该法和配套政策措施,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尊重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卫生防疫权、患者安全权、司法救济权和司法监督权等各种具体的健康权,尤其是健康相关决策参与权,确认患者组织的合法地位,明确患者组织参与医改和中国卫生健康体系治理的具体事项,促进医改共识规则的形成。
王小涛[2](2021)在《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文中提出为完善我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从适用条件、审查机制、知情同意以及制药商激励机制四个角度对《药品管理法》的第23条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审查机制不明、知情同意不明以及缺乏制药商激励措施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同情用药面临着侵犯患者权益、降低患者药物可及性、扰乱药物市场以及制药商参与积极性低等挑战。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研究和借鉴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在适用条件方面,尽快明确“严重危及生命”以及“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内涵,适当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当根据申请同情用药的患者人数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明确用药标准,明确开展同情用药不得干扰注册临床试验,明确“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内涵,明确医生和制药商均可作为提出同情用药申请的主体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相关职责;在审查机制方面,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和伦理双重审查机制;在知情同意方面,明确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定内容以及标准,明确该制度下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事宜;在制药商激励机制方面,允许制药商就同情用药收取费用,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以同情用药的特性为基础制定认定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的法定标准。
山口齐昭,刘明全[3](2020)在《日本医疗契约典型化讨论及其对医疗契约论的影响——从债权法修改中的讨论到医疗基本法的讨论》文中提出本文以是否应当将医疗契约规定在民法为视点,分析了民法修改审议过程中关于医疗契论的争论,梳理了理论学说与判例实务关于医疗契约论的讨论,探讨了医事法学会论坛相关论点以及医疗基本法,检讨了医疗契约论的局限与意义。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今后关于医患关系、医疗契约论与民法的课题研究方法。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黄清华[5](2019)在《医改成功离不开法治和善治两种思维——兼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医改面临人口众多、趋于老龄化、可获得的资源有限与资源利用不公平、欠效率等突出问题,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有效满足国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期待。基于此,各种医改参与者须同时具备法治和善治两种思维,这是新医改下一个十年必然面临、必须解决的思想方法问题。文章以英国的实践为例,分别阐述作为思想方法的医改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理论基础、必要性、对于中国医改及其立法的实益,并以公立医院具体的医改事例,主要以经济分析法阐明相关观点,指出应尽快出台政策法律措施,确认健康决策参与权、组建患者组织权和医疗救济获得权等为公民健康权基本要素,承认患者组织等健康相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正当性,明确其建构、法律地位、运行和活动方式,为在全社会尽快形成医改共识规则提供前提条件。这是新医改攻坚阶段的突破口。
吴小昙[6](2020)在《家属对脑卒中患者实施预先指示的态度及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的在中国,家属是患者的主要照护者、精神支持者及医疗费用支付者,家属在患者的医疗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研究通过方便取样法,抽取海口市某三级老年病专科医院脑卒中患者家属,使用问卷调查并分析脑卒中患者家属代理决策的现状、家属对临终治疗偏好及对实施ADs的态度、家属对脑卒中患者临终治疗代理决策偏好及对患者实施ADs的态度、分析影响家属对患者临终治疗代理决策偏好及影响家属支持脑卒中患者实施ADs的因素,为ADs在脑卒中患者人群中的有效实施及提升家属在脑卒中患者医疗活动中的支持度提供方向。方法本研究为横断面调查研究,使用方便取样方法,抽取2018年11月-2019年1月在海口市某三级老年病专科医院住院,符合纳入标准的脑卒中患者家属249名,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患者家属进行调查。本研究使用一般资料问卷获取患者及家属的一般情况;使用Barthel指数(Barthel Index,BI)评估量表评估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使用预先指示态度及行为意向调查表调查家属对ADs及实施ADs相关条件内容的态度及现状。预先指示态度及行为意向调查表在参考国内外文献中问卷基础上根据调查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问卷的内容效度为0.979,重测信度为0.927。问卷调查选择上午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时,邀请家属填写问卷调查表。调查人员向患者的家属说明研究目的、调查所需时间,以及其在参与研究期间的人权保护措施,取得其同意后参与问卷调查。研究数据采用SPSS 22.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采用频数、构成比描述,计量资料用?X?S描述。采用Kappa值一致性分析和评价家属对自身及对患者进行治疗决策选择、家属对自身及对患者设立ADs态度之间的一致程度。根据一般资料、家属压力程度、家属参与决策的现状、家属对ADs实施条件的态度、主动讨论临终话题的频率等对“家属代理决策结果”及“家属对患者设立ADs的态度”进行单因素分析,采用Pearson卡方检验,找出可能的影响因素,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及多元逐步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最终的影响因素。结果1、家属参与决策占参与本研究家属总数的87.1%,家属在患者住院治疗决策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2、在生命终末期治疗的选择上,家属为自己选择的治疗与为患者选择的治疗一致性较差(Kappa=0.249,P<0.01)。3、影响家属代理决策结果的单因素分析家属对“鼓励患者表达自己的临终治疗意愿”的态度、对“尊重患者的治疗选择”的态度、家属决策参与的程度、家属自主决策的结果、家属对患者制定ADs的态度对家属的代理决策结果有影响(p<0.05;p<0.01)。4、影响家属代理决策结果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家属对“鼓励患者表达自己的临终治疗意愿”的态度是影响家属代理决策结果的主要因素。对“鼓励患者表达临终治疗意愿”持无所谓及不赞同态度的家属,在为患者代理决策时,不易选择尊重患者自己的治疗意愿,而是自行或与其他家属商量后为其代理决策。5、家属对患者实施ADs态度的单因素分析家属的住院经历、家属对患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家属对“临终患者应实施临终关怀”的态度、家属对“患者自主决策权利”的态度及家属对ADs的态度,对家属对患者实施ADs的态度有影响(p<0.05;p<0.01)。6、家属对患者实施ADs态度的多元逐步Logistic回归分析家属的住院经历(B=0.198,95%CI=0.066~0.329,P=0.003)、家属对ADs的态度(B=0.350,95%CI=0.253~0.448,P=0.000)是家属对患者设立ADs的态度的保护因素。家属对“患者应实施临终关怀”的态度(B=-0.058,95%CI=-0.116~-0.001,P=0.046)是家属对患者设立ADs的态度的危险因素。上述3个变量共解释家属对患者实施ADs态度总变异的28.7%。结论大部分家属对患者实施预先指示持反对或不明确态度,相关法律的出台是实施ADs的重要保障。家属对“鼓励患者表达自己的临终治疗意愿”的态度是影响家属代理决策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否有过住院经历、家属对“患者应实施临终关怀”的态度、家属对ADs的态度是影响家属对患者实施ADs态度的主要因素。家属对ADs相关知识了解不足是影响家属是否能支持患者设立ADs的主要原因。我们应重视家属在患者医疗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宣教及干预,提升家属在患者医疗活动中的支持及指导作用,促进患者与家属的ACP讨论,增加家属代理决策结果与患者意愿的一致性。
张振君[7](2020)在《论场景风险理论下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个人信息之上除个人信息主体利益外,还存在着信息处理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大规模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若一刀切地建立在事前获取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基础之上,不仅不现实且成本过高,不合理地阻碍了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不断增加,告知虚化、同意疲劳等种种问题开始浮现。科学技术在提供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侵害风险,复杂的数据处理行为使得信息主体难以准确判断风险。鉴于前述理由,以告知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传统保护路径难以有效协调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切实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亟需引入新思想重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以回应现实需求。西米蒂斯在对欧洲108号公约实施状况的调查中提出场景规则,认为需以场景为导向考虑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该理论后被有关学者倡导。海伦·尼森鲍姆进一步提出场景完整性理论,认为在特定场景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在超出该场景的情形下被处理。为保证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控制在个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范围内,信息处理者需在个人信息处理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场景进行风险管理。学者将场景完整性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融为一体,合称场景风险理论。场景风险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风险性在不同场景中不断变动,在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正当性时,需结合参与者、信息类型、流动原则三大关键要素对一个核心问题进行考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是否超过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美国《消费者隐私权利保护法案(草案)》与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将场景风险理论引入立法的典型代表。前述法案区分场景适用告知同意原则,对目的限定原则进行扩大解释,增加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以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冲突,并通过明确信息处理者的风险管理责任和强化外部执法威慑来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但这两个法案都未能真正地贯彻场景风险理论,因而难以彻底摆脱个人信息传统保护路径的局限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场景风险理论的核心思想。在立法中,我们可参考域外经验,引入场景风险理论重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法律应明确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路径:信息处理者在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之前,需进行风险评估,若该行为符合信息主体对处理风险的合理预期,可不同意直接进行处理行为,而若该行为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则应征求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同时,法律应将维护公共利益之所需、信息处理者履行法定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所必要明确为豁免适用告知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与日俱增并难以为信息主体所察觉,法律需构建起系统的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管理体系,由信息处理者承担主要的风险管理责任,并将剩余的风险管理责任合理地分配给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多重社会主体,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的共赢。
屠亦伟[8](2020)在《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们对患者自主同意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同意权代理行使逐渐引发学界关注。尤其是,当肖志军案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发生后,患者自主同意权与代理权之间冲突问题激发广泛讨论。本文所探讨的代理同意权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关于紧急救治,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的专项立法,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散见于《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核心要义在于:医方应当对处于危急状态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措施。在紧急救治中,为抢救急危患者或生命垂危的患者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才可限制患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但如何确定“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却是难题。关于同意权的体现方式,目前实践只有书面签字方可表示同意,但《民法通则》规定除书面外,口头或其他形式亦无不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患者同意形式上出现了突破,但如何具体操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患者不能通过同意能力鉴定,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同意、或者出现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需要代理人为代替其行使同意权,但我国现行的近亲属代理是并列式的。虽然《民法典》在监护人中规定了一定的顺序,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本文探讨的患者主体,而并列式的决定模式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患者的真实意志,也无从对患者的最佳利益进行保障。在这种复杂利益纠葛的情况下,立法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理论,但遗憾的是,目前涉及患者同意权行使以及代理行使的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利益衡量理论。由此导致了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近亲属滥用代理权、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等实践困境。通过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的比较可知,各国在知情同意权、紧急救治、代理同意权方面有诸多一致之处,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与西方各国主要有以下差异:缺少可遵从的原则及专门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患者的权利;没有赋予医方更明确、更积极的紧急医疗处置权,以及对应的不作为的处罚;尚未明确赋予医方医生明确拒绝违背良心的决定与指示的权利;没有规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医疗机构与司法机关缺乏联动机制;代理人主体顺位与范围规定不同;应由专设机构负责同意权相关事宜等。基于此,为了更好地统领关于患者同意权运用的各个法律法规,首先要确立应当遵守的原则,即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引下,本文建议采取五个方面措施以保障在紧急救治中近亲属代为行使同意权时患者的利益: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明确规定代理权行使顺位,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对利益衡量问题作出具体立法规范。
何元霄[9](2020)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最为典型的社会矛盾之一。医生紧急医疗行为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是引发医患矛盾与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肇始于2007年“李丽云事件”与2017年“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关于二者冲突与平衡的立法规定体系性不强,还存在立法冲突、立法空白等诸多问题。学理上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平衡的立法及理论问题展开的研究。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及其关系厘定。本章从有关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入手,论述了紧急医疗职责的核心要件、提炼出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并认为紧急医疗行为是医生的一项义务、患者的权利。同时,研究分析了知情同意权的内涵,认为知情同意权除一般权利特征外,还有诸多特殊性。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在紧急情形下存在着对立与统一关系,二者间的冲突存在缓和的空间。第二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类型。本章在基本命题与基本概念厘定之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剖析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冲突与对抗的根源,认为二者冲突根本上是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具体体现为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与紧急医疗行为失范两个方面。由于知情同意权极具特殊性,导致二者平衡存在难度,本章从知情同意权瑕疵行使、无人行使、权利滥用及充分行使等四个层面对二者冲突的类型予以细化分析。第三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及理论分析。本章在冲突类型细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精准平衡的方法,通过归纳不同冲突类型的共性,试图从理论上找到支撑依据。认为不同类型的冲突应当运用不同的理论或原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平衡处理,而不应试图用一种平衡理论或模式来解决所有冲突类型。这些理论或原则主要包括“法律父爱主义”理论、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及权利位阶理论。第四部分,二者平衡的立法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设想。本章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平衡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考察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认为现行法关于紧急医疗行为、知情同意权以及二者平衡方面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完善。同时,仅凭立法一元化的平衡方法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冲突,还需借助多元化手段进行平衡。
李宗明[10](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二、谁来保护患者的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谁来保护患者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2)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 |
第2章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试验药物的概念 |
2.1.2 同情用药的概念和特征 |
2.1.3 同情用药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辨析 |
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 |
2.2.1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 |
2.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平等价值 |
2.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自由价值 |
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伦理依据 |
第3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分析 |
3.1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立法历程 |
3.2 《药品管理法》第23条之分析 |
3.2.1 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不明 |
3.2.2 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不明 |
3.2.3 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不明 |
3.2.4 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缺乏 |
第4章 域外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4.1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4.1.1 美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4.1.2 美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4.1.3 美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4.1.4 美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4.1.5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与尝试权法律制度 |
4.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4.2.1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4.2.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4.2.3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4.2.4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4.3 域外经验的启示 |
4.3.1 建立明确且适当的适用条件 |
4.3.2 建立严格且灵活的审查机制 |
4.3.3 建立制药商激励机制 |
4.3.4 不宜引入尝试权法律制度 |
第5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点 |
5.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5.1.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对象 |
5.1.2 明确同情用药的用药标准 |
5.1.3 明确同情用药的开展地点 |
5.1.4 明确同情用药的主体职责 |
5.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双重审查机制 |
5.2.1 对同情用药进行行政审查的必要性 |
5.2.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主体 |
5.2.3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方式 |
5.2.4 构建针对同情用药的分类审查模式 |
5.2.5 对同情用药进行伦理审查的必要性 |
5.2.6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审查主体 |
5.2.7 加强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跟踪审查 |
5.2.8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简易伦理审查 |
5.3 明确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5.3.1 明确医生的说明告知义务 |
5.3.2 明确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使 |
5.4 构建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5.4.1 允许制药商收取费用 |
5.4.2 明确同情用药制度下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的因果关系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日本医疗契约典型化讨论及其对医疗契约论的影响——从债权法修改中的讨论到医疗基本法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民法修改审议过程中的医疗契约论 |
(一)第一阶段的讨论 |
1. 承包、委任的讨论 |
2. 医疗契约作为新典型契约的可能性 |
3. 第18次会议中关于新典型契约的讨论 |
4. 采用医疗契约的意义 |
5. 消极的意见 |
6. 医疗机关注意义务的重述可能性 |
7. 与为了第三方所作契约的关联 |
8. 中间论点整理 |
(二)第二阶段以后的讨论 |
1. 审议中医疗契约之涉及 |
2. 契约基本原则等——生命、身体、财产的保护 |
3. 第二阶段部会资料中的医疗契约 |
4. 中间试案与公开评论 |
5. 后来的讨论 |
6. 委任、准委任 |
(三)小结 |
三、日本关于医疗契约的讨论 |
(一)学说 |
1. 初期讨论与加藤论文 |
2. 出于举证责任观点的医疗契约论 |
3. 实务判例理论的进展——基于法构成的差异的消解 |
(二)医疗契约当事人论 |
1. 医疗契约论中当事人论的困难性 |
2. 当事人论中的问题点 |
3. 对当事人论的学说应对 |
4. 当事人论的实益 |
(三)判例中的医疗契约 |
1. 契约与不法行为的区别的实益 |
2. 医疗水准论的影响 |
3. 判例理论中的契约要素 |
(四)医事法领域对医疗契约的讨论——第35届医事法学会论坛 |
1. 论坛的构成与背景 |
2.医疗契约的意义与优点 |
3.与契约论不同的视点 |
4.关于构成契约的意义、必要性的讨论 |
5. 契约与fiduciary relationship |
6. 追求患者权利的另一方 |
7. 权利义务明确化的必要性 |
(五)医疗基本法的讨论 |
1. 医疗基本法 |
2. 医疗契约论与医疗基本法的关系 |
3. 医疗基本法的特殊性与问题 |
(六)小结 |
四、检讨 |
(一)契约论的意义 |
(二)成为障碍的契约当事人论 |
(三)其他视点 |
(四)追求患者权利保护的另一方 |
(五)若干建议 |
1. 权利义务明确化的必要性 |
2. 基于医疗契约论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尝试的问题点 |
3. 医疗契约论的意义 |
4. 未来的探讨方向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家属对脑卒中患者实施预先指示的态度及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符号说明 |
前言 |
研究现状、成果 |
研究目的、方法 |
技术路线 |
1 对象和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1.1 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 |
1.2 研究设计 |
1.3 研究工具 |
1.3.1 一般情况调查表(附录 1) |
1.3.2 脑卒中患者家属对预先指示态度及行为意向调查表(附录 2) |
1.3.3 Barthel 指数评价量表(附录 3) |
1.4 样本量确定 |
1.5 资料收集 |
1.6 质量控制 |
1.7 统计学分析 |
2 结果 |
2.1 家属及脑卒中患者的一般资料 |
2.2 家属对脑卒中失能患者的照护及支付压力现状及分析 |
2.3 家属对预先指示实施条件的态度现状及分析 |
2.3.1 家属对预先指示实施条件的态度 |
2.3.2 预先指示实施条件的现状 |
2.3.3 家属主动与患者进行临终治疗讨论频率的影响因素 |
2.4 脑卒中患者家属参与决策的现状及分析 |
2.4.1 脑卒中患者家属参与决策的现状及决策结果 |
2.4.2 影响家属代理决策结果的单因素分析及 Logistic 回归分析结果 |
2.5 家属对患者实施预先指示的态度 |
2.6 家属对 ADs 的态度 |
2.7 影响家属对患者实施预先指示态度的单因素分析及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
3 讨论 |
3.1 家属在脑卒中患者住院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压力 |
3.2 ADs的实施条件仍属不成熟状态 |
3.3 家属自主决策结果与代理决策结果一致性差 |
3.4 家属代理决策的结果受家属行为态度影响 |
3.5 家属对患者实施ADs的态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
3.6 获得家属的支持是ADs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综述 中国文化背景下家属在患者实施预先指示中的作用 |
综述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论场景风险理论下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传统保护路径的困境——告知同意原则的局限性 |
第一节 困境的产生及成因 |
一、案例分析与问题聚焦 |
二、困境产生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困境的破解:场景风险理论的提出和确立 |
一、场景风险理论的提出 |
二、场景风险理论的确立 |
第二章 场景风险理论的内容及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场景风险理论的内容 |
一、“场景”的含义 |
二、场景风险理论的规范构成 |
三、场景风险理论的实现手段: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场景风险理论的价值取向 |
一、兼顾公平与效率:引入场景风险分析平衡利益冲突 |
二、立基形式正义提升实质正义:借由场景风险管理完善告知同意 |
第三章 场景风险理论下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国际考察 |
第一节 引入场景风险理论协调利益冲突 |
一、区分场景适用告知同意原则 |
二、增加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
第二节 引入场景风险理论防范个人信息侵害风险 |
一、在立法中明确信息处理者的风险管理责任 |
二、构建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 |
第三节 引入场景风险理论的优势与未贯彻的不足 |
一、将场景风险理论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优势 |
二、未在立法中贯彻场景风险理论的不足 |
第四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探索与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的先行与突破——场景风险要素分析的引入 |
一、信息主体身份 |
二、个人信息内容和公开程度 |
三、个人信息具体处理方式和损害后果 |
四、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 |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重构——立法的跟进与完善 |
一、明确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路径 |
二、明确豁免适用告知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形 |
三、明确信息处理者承担主要的风险管理责任 |
四、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涉及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代理同意权的内涵 |
第二节 近亲属的概念 |
一、与近亲属相关的概念 |
二、近亲属的界定 |
第三节 紧急救治的界定 |
第三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相关立法存在缺陷 |
一、鉴定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缺乏具体规定 |
二、同意权实现的形式有待改善 |
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判断标准不清晰 |
四、近亲属代为行使顺位无明确规定 |
五、利益衡量问题立法没有作出回应 |
第二节 实践困境 |
一、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 |
二、近亲属存在滥用代理权 |
三、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 |
第四章 域外关于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相关立法及比较 |
第一节 相关的立法规定 |
一、知情同意权 |
二、紧急救治 |
三、同意能力鉴定 |
四、代理权 |
第二节 比较分析 |
一、相同点 |
二、差异 |
第五章 关于紧急救治中危重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应遵循的原则 |
一、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 |
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建议 |
一、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 |
二、明确规定代为行使顺位 |
三、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 |
四、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五、在立法活动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 知情同意权 |
1. 知情同意权的限度 |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
3.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二) 紧急医疗行为 |
1. 紧急医疗行为的规制 |
2.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 |
(三)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解决 |
1. 冲突根源 |
2. 处理原则 |
3. 完善立法 |
4. 配套制度 |
(四) 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域外法律实践 |
前言 |
一、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
(一) 紧急医疗行为内涵与法律定性 |
1. 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 |
2. 紧急医疗行为的法律定性 |
(二) 知情同意权内涵与法律特性 |
1. 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
2.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特性 |
(三) 从两则案例看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
二、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
(一) 冲突的根源——法律价值之博弈 |
1. 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 |
2. 医生紧急医疗行为失范 |
(二)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失衡的主要类型 |
1. 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冲突 |
2. 知情同意权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的冲突 |
3. 知情同意权滥用引起的冲突 |
4. 知情同意权合法行使与其他法益的冲突 |
三、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的理论分析 |
(一)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知情同意之矫正 |
1.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法律父爱主义”是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补充 |
3. “法律父爱主义”应遵循有限适用原则 |
(二)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推定 |
1.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时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合理推定 |
3. 我国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的制度设计原则 |
(三)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否定 |
1.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是对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的否定 |
3. 违反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的处理规则 |
(四) 权利位阶理论——法律价值之权衡 |
1. 权利位阶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权利位阶理论是法价值的权衡选择 |
四、立法完善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构建 |
(一)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紧急情形和紧急医疗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晰 |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不一致、医疗告知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
3. 缺乏医疗监督机制、医疗损害责任不平衡 |
(二) 现行立法完善的主要建议 |
1. 立即修订现行立法中不完善的规定 |
2. 抓紧出台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 |
3. 适时出台《医疗法》,提升立法层级 |
(三) 构建多元平衡机制 |
1. 借鉴域外知情同意权处分及授权制度 |
2. 推进医疗改革,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
3.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打造有温度的医疗 |
4.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分散医疗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10)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对象 |
二、总体框架 |
三、重点难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一)比较综合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归纳分析法 |
(四)博弈分析法 |
(五)调查访谈法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一、制度责任 |
二、法律责任 |
三、财政责任 |
四、监管责任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四、谁来保护患者的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医改与中国卫生健康体系良法善治——兼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J]. 黄清华. 浙大法律评论, 2021(00)
- [2]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D]. 王小涛.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日本医疗契约典型化讨论及其对医疗契约论的影响——从债权法修改中的讨论到医疗基本法的讨论[J]. 山口齐昭,刘明全. 东南法学, 2020(02)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医改成功离不开法治和善治两种思维——兼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J]. 黄清华.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9(02)
- [6]家属对脑卒中患者实施预先指示的态度及行为研究[D]. 吴小昙. 天津医科大学, 2020(06)
- [7]论场景风险理论下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重构[D]. 张振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D]. 屠亦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9]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D]. 何元霄.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4)
- [10]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D]. 李宗明. 深圳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