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系列抢劫案的侦破谈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要素(论文文献综述)
王纪锋[1](2021)在《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先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得以确立,加之民用监控、商用监控以及公用安防监控系统的大力建设,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视频监控所起到的作用更加难以被其他传统类型证据所取代。然而与视频监控数据相关的收集程序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收集程序不规范,导致视频监控数据丧失证据资格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在刑事诉讼法视域下,以视频监控数据为研究对象,以立法规范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为基础,探索视频监控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之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比较国内外关于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的立法概况。第二,分析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第三,提出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视频监控数据内涵的阐释以及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比较,厘清其在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中如何合理分类,为完善收集程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在证据运用、监督管理、取证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总结可为我国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收集程序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监督管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廖恒锋[2](2021)在《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文中认为反视频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人员借助于视频技术,以获取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而实施的一系列防御性行为。视频监控网络的应用逐渐成为智慧城市、平安城市以及智慧交通网络发展的主要技术支撑,视频侦查也被誉为侦查破案的四大支撑手段之一。然而,从近年来公安机关侦破的典型案件来看,刑事案件中伴随反视频侦查行为数量较大,作案人有意识采取反侦查行为,逃避侦查机关的视频侦查工作,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当前,反视频侦查行为主要呈现两种形式:一是积极防御型,具体划分为积极破坏型与主动伪装型两种类型;二是消极防御型,常见的是空间躲避型与时间规避型。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行为可识别性以及相应的识别与应对还鲜有深入细致地研究,制约着视频侦查打击效能的进一步发挥。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植根于以下三个基础:一是理论基础,包括侦查条件论原理、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依托于侦查学原理研究成果,对视频侦查识别活动提供基础性指导;二是技术基础,包括视频浓缩技术、视频结构化技术以及人像车辆比对技术,有效支撑从识别到比对的整个侦查过程;三是实务基础,包括作案人的有限理性和博弈双方的不对称性,是侦查主体经过长期的视频侦查实践活动总结出来的经验。基于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视频侦查人员可以依托现实基础条件,开展对此行为的识别与应对。一方面,视频侦查人员识别反视频侦查行为,可以从识别规律出发,明确识别方向,包括识别稳定特征、识别反常现象以及识别反侦查心理,并综合应用识别的具体方法,包括视频全轨迹追踪法、视频个体特征比对法以及视频动态时空比对法;另一方面,视频侦查机关应对反视频侦查行为,要立足长远,从“平台、技术、制度、规模”四个层面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从“理念塑造、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三个方向健全视频侦查工作体系;从“横向数据管理、纵向数据共享、识别技术提高”三个方面强化视频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不断提升视频侦查与反视频侦查行为博弈的能力与水平。
安德里娅·罗斯,董帅,张弛,阳平[3](2021)在《机器审判》文中指出本文探讨了刑事裁判中"机器"的兴起。如今,人证常常让位于机器装置和解析软件,陪审团对道德归责性的复杂判断也让位于犯罪构成的机械化指标,而法官的复杂裁判则让位于量刑指南和精算工具。尽管机器化具有提高刑事司法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光明前景,但由于当前机器化司法的开发和应用水平不均衡、不成体系,该前景仍未实现。目前,司法证明、责任认定和量刑方面的机器化现状存在着可预见但却未受到认真对待的自动化缺陷:"黑箱"程序中潜藏着主观性和错误;对归责问题设置的指标过于简化(而且往往非常不准确)造成决策失真;人类安全阀所保护的价值(例如,尊严、公平和仁慈)受到减损;在某些方面,机器本可以成为强大的消除偏见的工具,但由于公共政策层面的动因不足,其开发和应用水平却甚显不足。例如,政府一方面在提高通常会使匹配数据更具有罪倾向的DNA解析软件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却又信奉指印和工具痕迹分析人员所作的主观判断;而在上述软件面前,这些分析人员对身份同一性的主张可能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样,在庭审中,当测谎结果通常仅由被告提供时,政府指责测谎仪是"不可靠"的设备;但在撤销缓刑听证会上,政府却又经常使用测谎仪,彰显其作为"真相机器"的传统地位。本文最后提出一种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即"人机交互审判",用以防范机器自动化的病理缺陷;同时,通过"衡平监控"和其他手段来对机器化中的明显缺失进行盘查。
卢莹[4](2020)在《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文中提出
李文冠[5](2020)在《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侦查是对传统侦查措施下面临应对新型犯罪的“瓶颈”进行的技术层面的突破。人工智能应用于侦查活动中,利用智能视频识别系统,数据智能分析研判系统,进行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利用,对于提升侦查效率,判明侦查方向,精准识别犯罪嫌疑人,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等都具有无可挑剔的作用。然而,依靠于技术支撑的人工智能侦查,亦因其程序设计的不合理风险,目的具有直截性,技术本身的漏洞风险等,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侵扰,或者超出合理限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过分进行挖掘。技术的进步并不代表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让步。基于此,对于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效率与程序的平衡,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侦查对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冲击,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标,就要在二者的关系上进行有效平衡,并从法律保障、程序保障、配套制度等机制方面入手,着手推动人工智能侦查朝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本文着重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究讨论:第一是厘清人工智能侦查的相关内容,以便发挥其在诉讼侦查中的价值;第二是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通过呼吁相关立法的推动,以期寻求法律层面的保护;第三是在侦查权的行使运作中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提供的平衡点,并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等对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保障机制。创新之处在于对人工智能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成立一家集监管与技术保障职责于一体的“第三方机构”,实现对人工智能专业化管理,对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明确其职责和工作程序,促使人工智能行业国家监管的规范化。文章主要以“人工智能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展开,具体内容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侦查两组概念进行了剖析,与刑法学当前流行研究的人工智能角度不同,本文着重把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属性,即“弱人工智能”,并从侦查构成要素出发,揭露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诸多学者的意见,笔者把人工智能侦查定位于辅助办案,既便于发挥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又能补齐人脑偏见狭隘的短板,本质上仍回归于当前侦查模式的框架下。为便于理解,笔者将之与其他几种侦查措施逐一对比,并将其自身特有的数据研判精准性、高效证明性、信息整合性特征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主要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保护应然性进行叙述。笔者对于学术界关于个人信息属性的三种观点综合剖析,认同其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并在查阅国内外众多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地区的经验做法,认为应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保护。第三章是人工智能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平衡论。本章中,笔者在肯定人工智能侦查在效率、公正、司法程序价值的基础上,也注意提防因侦查权边际溢出的风险导致对个人信息的过分利用和侵犯,进一步从法理层面和客观需要层面阐明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性,也为最后一章有效构建人工智能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实现平衡奠定理论基础。第四章着重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在人工智能侦查中的冲突与难题,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被存储在不同互联网平台下,或因侦查办案的需要,取证收集的需要被冠名“合法利用”,但是第三方平台是否有充分义务妥善保管或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基于惩治犯罪和查明犯罪事实的缘由,人工智能侦查下个人信息保护是否需要让步,人工智能出现的技术漏洞或侦查权力的扩张风险该如何去规避?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提出以上问题,为第五章探讨平衡保障机制指明方向。第五章,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在合理运用法律原理和正当的侦查程序基础之上,通过探究相关的人工智能侦查技术,试图摸索出关于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机制,为解决当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威胁以及人工智能侦查如何高效、有序、合理、限度的运行提供部分参考,实现法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有机统一。
郭琴,黄嘉[6](2020)在《人脸侦查在公安实战中的应用》文中提出随着智慧警务建设的深入推进,应用于公安信息化的侦查方法日新月异,特别是以高清视频监控技术为依托的视频侦查手段,为打击违法犯罪、开展快速侦查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计算机视觉人工智能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计算机的人脸识别能力已超过人眼,藉此人脸侦查作为视频侦查的组成部分,在公安实战应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脸侦查依托于人脸识别比对技术,在实战中围绕人脸识别比对衍生出了新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笔者认为人脸侦查作为一项全新的侦查手段将会在打击违法犯罪中大放异彩。本文旨在介绍人脸侦查的概况,尤其是基于深度学习的人脸侦查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和分析人脸侦查在公安实战中的应用。
李世锋[7](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提出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侯静杰[8](2019)在《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发展与完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信息化、大数据等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和信息技术等应用于摸底排队工作中,推动着摸底排队不断从传统摸排走向科技摸排。科技摸排相比对传统摸排工作具有速度快、范围广、效益高等优势,弥补了传统摸排的不足,为摸底排队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但随着科技摸排在摸排实践中的应用,侦查人员对其形成了严重依赖,并出现了排斥运用传统摸排的现象。同时摸底排队工作也出现了摸排技能弱、工作不规范、摸排范围和条件的确定不全面、不细致等现象,发展趋势堪忧。本文从摸底排队工作发展中的优势、劣势、机会、挑战四个维度展开研究,以充分发挥摸排优势因素,克服摸排弱势因素,利用摸排机会因素,化解摸排挑战因素为出发点,提出了摸排工作应当采取的发展策略及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方法和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摸底排队及SWOT分析法的概述。包括对摸底排队的概念、分类、特点、流程、开展途径的阐述,同时对SWOT分析法概念、步骤及SWOT应用于摸底排队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摸底排队工作内部优势和劣势的影响因素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和总结。对摸底排队工作的摸排范围、摸排条件、摸排方式、摸排模式、摸排协作、摸排监督、摸排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对摸排工作外部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进行收集、整理和总结。第五部分是摸底排队工作发展策略,即结合摸底排队工作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提出了摸底排队工作应当转变S-O增长型发展策略为W-O扭转型发展策略,以促进摸底排队工作的长远发展。第六部分是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工作的完善对策,即根据W-O扭转型发展策略,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摸底排队工作进行有效改善。
张松[9](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商瀑[10](2019)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的侦查概括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明晰的另一面,语言固有的晦涩加重了法律用语的概括性表述,即使是语境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语境化进路仅仅是在宣扬语义的“相对具体”。在历史的不断演变中,世界各国的法律语言呈现出显着差异性,同时承载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梦”。然而,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并不能说明它已然撇去语言的共通性,恰恰相反的是,客观存在的大量概括性条款为各大法律语言载体间的“强关联”提供了合理证成。概括性条款是立法者防止法律僵化与滞后的有效技术,尤其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为概括性条款提供了肥沃的“现实土壤”,如果这种匹配关系反映到侦查法学领域,即是日益复杂的犯罪情形使得侦查概括条款成为应世之必要。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文本,不难发现侦查概括条款普遍存在,它们既是侦查措施动态延展性与时代发展性在法律语言层面上的积极反映,也是立法者对法律保留原则和自由形成原则的一次有意平衡。就侦查制度的实践必要性而言,侦查概括条款无疑是对侦查措施灵活性的立法支持。但近些年来,由于立法语言的不规范,部分侦查概括条款适用范围过度扩张,并逐渐形成一种“口袋化”倾向而为学界所质疑,与此同时,另有部分概括条款因为形式理性的缺陷而落入“空置化”境地,稀释了该类条款的实效性,两种极端情形皆反映了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窘境。因此,在不违背立法原意前提下,如何进行内部改良,并加强外部法律控制,已成为时下之要务。笔者结合侦查概括条款背后的形成逻辑对其概念、特征及性质界定后,先由立法留白入手,探明了概括条款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再从法律语言学角度出发,通过对该类条款的域内外比较分析,得出其适用困境并非全然来自于条文内部要素设置的不合理,部分问题则是源于外部适用规则体系的阙如。为应对国内日益复杂的犯罪情势,虽然保留侦查概括条款是国家弹性治理的必要手段,但在力求授权与控权有机协调的时代背景下,仍应从“适用规则体系的本土化建构”与“立法规范化”两大方面去解决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实现该类条款对犯罪侦控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全文除导言及余论外,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是侦查概括条款概论。通过对我国法律文本中侦查概括条款与概括方式的梳理,并结合法律语言学界关于概括条款的表述,笔者首先界定了侦查概括条款的基本概念,进而探讨该类条款的特征与性质,在明确其理论内涵的基础上,从语言学角度将侦查概括条款划分为简略式概括条款与概述式概括条款,以究两类概括方式的不同表现及构造核心,而后对刑事法理论上与侦查概括条款的相关概念加以比较研究,尤其是与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横向对比,以求进一步明晰侦查概括条款的立法本质。第二章从立法留白之道切入,阐述了侦查概括条款的立法机理。“留白”最初为艺术设计的一种特殊手法,是指为整体布局协调及美观而有意留之的空白。纵观我国各部门法可以发现,立法留白现象普遍存在。在侦查法学领域,留白技术的直接体现即是散见于不同法律文本中的侦查概括条款。本章首先解析立法留白的内核,其后通过理论与现实考量,总结出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之因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将该类条款的留白表现细化为侦查措施、侦查情势与侦查策略三个方面内容,进而探明了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困境不是一种技术性障碍,而是立法不规范所致。第三章主要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既追溯了侦查概括条款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的历史嬗递,也对域外该类条款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从汉语法律语言的指导核心出发,提炼出我国侦查条款由概括性主导走向精确性为先的历史脉络,同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加以整理。通过域内外立法现状的比较得出,侦查条款的层级化设计逐渐成为当下之主流,在这种精细分工模式下,我国对侦查概括条款的保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纵向承继性,而且反映出该类条款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域外有益经验的凝练与借鉴,有助于解决我国侦查概括条款所引发的适用难题。第四章旨在构建侦查概括条款的本土化适用规则体系,这是本文重点之所在。侦查条款的层级化浪潮下,侦查权的概括授予成为立法者难以舍弃的授权方式,然而,法规范并不等同于法事实,侦查概括条款的存在也未能带来良好的践行,因此有必要通过适用规则体系将其拉回法事实的轨道。本章第一节从法律语言学出发,对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语言规则加以分析,分别阐释了概括语言容忍规则、关联语言补充规则以及核心词汇约束规则。第二节则以法律保留原则为逻辑起点,通过宪法基本权利、刑法特别罪名与具体授权规定三类清单对侦查概括条款适用进行检视。第三节侧重于程序性规则的建构,主要包含令状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两大规则。第五章力求消解当下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口袋化”现象。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难题不仅表现为规则体系的缺失,另有立法不规范所导致的扩张适用情形。因此,通过对侦查实务中的关联性案例进行分析,探明了“口袋化”现象的三种具体表现,即禁止性规定的限缩理解,施力对象与范围的不当扩大,紧急侦查权的过度扩张。为解决该类适用困境,笔者在反思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修正路径。除此之外,本章结合法律语言学对改良方法加以检视,既为侦查实务夯实理论基础,同时可防止上述对策偏离预设轨道。第六章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侦查概括条款当前的“空置化”适用窘境,提出解决方法,并引入“语言学”学科知识加以检验。由于我国部分侦查概括条款形式理性存在缺陷,致使该类条款在侦查实践中多被置之不用,而且逐渐形成“空置化”现象,甚至一度被误解为象征性立法,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整其功能分配,并适度扩充其辐射范围,以规范该部分条款的形式理性。另外本章所提出的具体措施仍需置于系统功能语言理论的多维度审视之下,以确保修缮方法能有效降低该类条款的闲置率,最终实现一种软硬法相结合的理想侦查条款体系。
二、从一系列抢劫案的侦破谈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要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系列抢劫案的侦破谈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概述 |
1.1 视频监控数据的内涵 |
1.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之必要性 |
1.2.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理论之必要性 |
1.2.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现实之必要性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 |
2.1 证据运用方面的问题 |
2.1.1 重视频监控线索而轻视频监控证据的收集 |
2.1.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孤证”困境 |
2.1.3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和销毁时限规定不一 |
2.1.4 收集、处理视频监控数据缺乏隐私保护手段 |
2.2 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
2.2.1 监控安装主体缺乏法律规制 |
2.2.2 私人监控范围向公共区域的延伸缺乏规制 |
2.3 取证主体方面的问题 |
2.3.1 收集、取证主体资格不当 |
2.3.2 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有所欠缺 |
2.3.3 司法人员受传统思维之累导致证据误用 |
3 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考察 |
3.1 美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2 欧盟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3 英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4 日本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5 澳大利亚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6 域外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完善之启示 |
4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则之完善 |
4.1 视频监控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之完善 |
4.1.1 程序合法性原则 |
4.1.2 收集及时性原则 |
4.1.3 主体限定性原则 |
4.1.4 范围限定性原则 |
4.2 监督管理机制之完善 |
4.2.1 明确视频监控管理者的责任 |
4.2.2 规定监控视频所有权归属 |
4.2.3 明确视频监控监管主体 |
4.3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规则之完善 |
4.3.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科学化要求 |
4.3.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规范化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评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实证研究法 |
2 反视频侦查行为概述 |
2.1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概念界定 |
2.1.1 行为主体 |
2.1.2 行为对象 |
2.1.3 行为目的 |
2.1.4 行为内容 |
2.2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形成 |
2.2.1 影响因素 |
2.2.2 形成机制 |
2.3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表现形式 |
2.3.1 划分标准 |
2.3.2 基本类型 |
3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 |
3.1 理论基础 |
3.1.1 侦查条件论原理 |
3.1.2 信息转移原理 |
3.1.3 同一认定原理 |
3.2 技术基础 |
3.2.1 视频浓缩技术 |
3.2.2 视频结构化技术 |
3.2.3 人像车辆比对技术 |
3.3 实践基础 |
3.3.1 作案人的有限理性 |
3.3.2 博弈双方的不对称性 |
4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 |
4.1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规律 |
4.2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方向 |
4.2.1 识别稳定特征 |
4.2.2 识别反常现象 |
4.2.3 识别反侦查心理 |
4.3 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的具体方法 |
4.3.1 视频全轨迹追踪法 |
4.3.2 视频个体特征比对法 |
4.3.3 视频动态时空比对法 |
5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应对 |
5.1 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
5.1.1 技术层面-前端识别能力建设 |
5.1.2 平台层面-“专群结合”警务建设 |
5.1.3 制度层面-视频采集与储存标准化建设 |
5.1.4 覆盖范围-提高城乡监控覆盖率 |
5.2 健全视频侦查工作体系 |
5.2.1 构建视频侦查主动预警系统 |
5.2.2 提高视频侦查队伍的专门化水平 |
5.2.3 强化与其他侦查手段相结合 |
5.3 强化大数据与视频侦查的结合 |
5.3.1 加强横向部门视频数据库的管理 |
5.3.2 推动纵向部门视频数据库的共享 |
5.3.3 提高视频技术识别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机器审判(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机器化刑事审判的非均衡与或然性兴起 |
(一)机器证言 |
1. 测谎仪 |
2. 影像证据 |
3. 醉酒检测仪 |
4. DNA分型鉴定 |
(二)机器裁决 |
(三)机器量刑 |
二、机器化愿景的落空 |
(一)隐藏的主观性与错误 |
1. 黑箱 |
2. 幕后人 |
3. 指标漂移与量化诱惑 |
(二)“软”价值面临的压力 |
1. 尊严 |
2. 公平与仁慈 |
(三)缺失的机器化 |
1. 无偏私化证言 |
2. 无偏私化陪审团 |
3. 无偏私化法官 |
三、迈向“生物技术”的刑事审判 |
(一)“人机交互审判”:一种系统进路 |
(二)确保客观性和准确性 |
1. 前端的设计与监管保障措施 |
2. 终端的对抗性保障措施 |
(三)保护“软”价值 |
(四)盘查自动化的缺失 |
结论 |
(5)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侦查的界定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简介 |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
二、本文中的“人工智能”定位 |
第二节 人工智能侦查的界定 |
一、人工智能侦查的内涵 |
二、人工智能侦查的要素 |
三、人工智能侦查的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认识及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含义 |
一、法律语境下的定义 |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的“隐私保护” |
二、欧盟及成员国“数据保护”立法 |
三、我国港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第三章 人工智能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平衡 |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价值 |
一、人工智能侦查的效率价值 |
二、人工智能侦查的公正价值 |
三、人工智能侦查的程序价值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权利期待和客观领域 |
一、期待性要求——从法理层面 |
二、客观需要范畴——从信息泄露风险出发 |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在人工智能侦查中的冲突与难题 |
第一节 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
一、信息主体维权难度大 |
二、个人信息泄露隐患高 |
三、法律保护较为欠缺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在侦查过程中的冲突 |
一、“黑箱效应”数据泄露风险 |
二、合理限度不可控风险 |
三、侦查权边际溢出风险 |
四、人工智能本身的技术漏洞风险 |
第三节 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配套机制缺失 |
一、立法层面保护不够 |
二、个人信息被滥用风险大 |
三、社会大众对人工智能的认同感仍然较低 |
四、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保障机制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保障原则 |
一、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原则 |
二、“尽量减少干预”原则 |
三、知情原则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 |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工智能法” |
二、完善人工智能侦查应用的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保障 |
第四节 管理机制保障 |
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被侵犯人的救济渠道 |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网络道德 |
四、大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人脸侦查在公安实战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人脸侦查的概况 |
(一)人脸侦查的概念 |
(二)人脸侦查的特点 |
1. 直观性 |
2. 便捷性 |
3. 实时性 |
4. 准确性 |
5. 信息化 |
(三)人脸侦查的优势 |
1. 打破传统侦查限制,提升视频应用实战能力 |
2. 动态和静态人脸融汇贯通,创新视频侦查技战法 |
三、相关应用平台介绍 |
(一)静态人像比对系统 |
(二)动态人脸系统 |
(三)视频结构化系统 |
四、人脸侦查的应用 |
(一)确认人员身份 |
1. 甄别、确认嫌疑人身份 |
2. 无名尸身份确认 |
3. 寻人寻亲 |
4. 发现漂白身份 |
(二)分析时空轨迹 |
1. 实时抓捕在逃人员 |
2. 发现特定对象的活动轨迹——找落脚点 |
3. 拓展嫌疑人的清晰人脸出身份 |
4. 发现同行人 |
5. 利用同行人反推目标对象身份 |
四、结语 |
(7)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发展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价值 |
2 摸底排队工作及SWOT分析法概述 |
2.1 摸底排队工作概述 |
2.1.1 摸底排队内涵 |
2.1.2 摸底排队工作分类及特点 |
2.1.3 摸底排队工作开展途径 |
2.1.4 摸底排队工作流程分析 |
2.2 SWOT分析法概述 |
2.2.1 SWOT分析法概念及步骤 |
2.2.2 SWOT分析法应用领域分析 |
2.3 SWOT分析摸底排队工作可行性分析 |
3 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工作内部因素分析 |
3.1 摸底排队工作优势 |
3.1.1 摸排范围变广,涉及领域多 |
3.1.2 摸排条件和依据越来越丰富 |
3.1.3 摸排速度更加快,周期变短 |
3.1.4 摸排要素和途径持续增多 |
3.1.5 摸排模式越来越多样化 |
3.1.6 摸排方式更加隐蔽 |
3.1.7 摸排效益逐渐升高 |
3.2 摸底排队工作劣势 |
3.2.1 走访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不扎实 |
3.2.2 摸排范围划定主观性强,范围不明确 |
3.2.3 摸排条件确定不细致,条件不全面 |
3.2.4 摸排实施过程粗糙,开展不深入 |
3.2.5 摸排提纲制定敷衍,内容不规范 |
3.2.6 摸排协助渠道阻塞,设定条框多 |
3.2.7 摸排监督缺位,形式主义严重 |
4 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工作外部因素分析 |
4.1 摸底排队工作机遇 |
4.1.1 政策文件不断提出,为摸排工作筑牢政策保障 |
4.1.2 信息化侦查的成熟,进一步促使摸排工作变革 |
4.1.3 大数据侦查的推进,为摸排工作提供丰富资源 |
4.1.4 智慧新刑侦的迈进,促使摸排工作不断智慧化 |
4.2 摸底排队工作挑战 |
4.2.1 群众、企业单位不配合,摸排效果较差 |
4.2.2 摸排外部环境的多变性,隔断摸排线索 |
4.2.3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误导摸排方向 |
4.2.4 犯罪类型持续不断更新,找摸排途径难 |
5 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工作发展策略 |
5.1 制作摸底排队工作SWOT组合矩阵 |
5.2 摸底排队工作策略组合分析 |
5.3 摸底排队工作发展策略选择 |
6 W-O扭转型发展策略下摸底排队工作完善对策 |
6.1 转观念:传统与科技并重,补齐走访排查短板 |
6.1.1 融合优化,打出传统与科技“组合拳” |
6.1.2 转变科技唯一片面观念,补齐走访排查短板 |
6.1.3 精细摸排,找准摸排范围和条件 |
6.2 培技能:抓重点,注实效,助力摸排技能新提高 |
6.2.1 网络媒体下摸排开展能力 |
6.2.2 数据资源下摸排技术能力 |
6.2.3 多重任务下摸排执行能力 |
6.3 制计划:多方参与,制定摸排提纲,策划摸排工作 |
6.3.1 加强对摸排提纲的重视 |
6.3.2 遵循SMART原则,设定摸排目标 |
6.3.3 结合6W3H1S,科学制定摸排提纲 |
6.3.4 采用时间管理法,分清摸排轻重缓急 |
6.4 拓渠道:扩面提点,打破壁垒,拓展摸排渠道 |
6.4.1 数据方面 |
6.4.2 人员方面 |
6.4.3 技术方面 |
6.5 强监督:管办分离,建立摸排监督体系 |
6.5.1 管办分离,强化摸排监督管理意识 |
6.5.2 分层分类,构建摸排监督内容体系 |
6.5.3 着眼关键,加强摸排监督重点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法律文本中的侦查概括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概括条款概述 |
第一节 侦查概括条款界定 |
一、侦查概括条款的概念 |
二、侦查概括条款的特征 |
三、侦查概括条款的性质 |
第二节 侦查概括条款的类型 |
一、概述式概括条款 |
二、简略式概括条款 |
三、两类文本间的联系、区别与转化 |
第三节 侦查概括条款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侦查概括条款与立法语言模糊性 |
二、侦查概括条款与象征性立法 |
三、侦查概括条款与任意侦查措施 |
第二章 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之道 |
第一节 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解析 |
一、“留白”的思想源泉 |
二、“留白”的语义内涵 |
三、“留白”的思维内核 |
第二节 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之因 |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意平衡 |
二、侦查权范式与功能的时代转向之需 |
三、侦查措施合法衍生的动力支撑 |
第三节 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表现 |
一、侦查措施留白 |
二、侦查情势留白 |
三、侦查策略留白 |
第三章 域内外侦查概括条款的分析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侦查概括条款评述 |
一、我国侦查概括条款的历史演进 |
二、我国侦查概括条款的文本表达 |
三、我国侦查概括条款的现状评价 |
第二节 侦查概括条款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 |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 |
第三节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中的世界性难题及域外经验启示 |
一、“扩张”适用的困局与适用中的“闲置”倾向 |
二、适用规则启示 |
三、立法规范启示 |
第四章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规则的体系化建构 |
第一节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语言学规则 |
一、概括语言容忍规则 |
二、关联语言补充规则 |
三、核心词汇约束规则 |
第二节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层级检验规则 |
一、宪法基本权利清单审视 |
二、刑法特别罪名清单审视 |
三、具体授权条款审视 |
第三节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程序性规则 |
一、令状审查规则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五章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口袋化”现象及其消解 |
第一节 “口袋化”现象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 |
一、禁止性规定的限缩理解 |
二、施力对象与范围的不当扩大 |
三、紧急侦查权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口袋化”适用困境的修正路径 |
一、另案扣押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无证搜查效力空间的明确定位 |
三、紧急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 |
第三节 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路径检视 |
一、法律语言的精准化潮流 |
二、法律语言中的“概括元素”保留 |
第六章 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空置化”窘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空置化”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缘由 |
一、功能分配不均以致条款闲置 |
二、错误援引证据收集条款 |
三、文本语义表述不足致使难以援引 |
第二节 “空置化”适用难题的解决方法 |
一、均衡配置侦查概括条款功能 |
二、科学界分侦查概括条款与证据收集条款 |
三、适度扩充侦查概括条款的准用范围 |
第三节 基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多维度检验 |
一、系统语法与功能语法的审视 |
二、动态语言与科技社会发展 |
余论:理想的侦查法律体系——软法与硬法的有机结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从一系列抢劫案的侦破谈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要素(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D]. 王纪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D]. 廖恒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3]机器审判[J]. 安德里娅·罗斯,董帅,张弛,阳平. 证据科学, 2021(01)
- [4]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D]. 卢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5]人工智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机制研究[D]. 李文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人脸侦查在公安实战中的应用[J]. 郭琴,黄嘉.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1)
- [7]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8]基于SWOT分析的摸底排队发展与完善研究[D]. 侯静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9]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10]我国法律文本中的侦查概括条款研究[D]. 商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