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市第二交易系统规则基本敲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秀芬[1](2021)在《区块链技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
程潜[2](2019)在《风险视角下公司异常停牌的成因及影响研究 ——以乐视网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停牌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项常规基本制度,近年来被上市公司随意使用,甚至被当作躲避股价下跌的工具。由此对投资者的交易流动性,以及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且直接影响了我国A股的国际化进程。我国A股市场股票停牌的异常体现为停牌时间长、频繁停牌以及不及时复牌,究其原因在于停牌制度的不完善,即缺乏相应违规停牌的惩罚机制,以及对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近年来,由于对投资者和市场都可能产生未知的影响和风险,我国股票停牌异常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重点关注。但是目前对于公司异常停牌带来的风险研究多是新闻报道以及社会评论,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尚属于空白阶段。因此,本文以A股市场异常停牌现象为背景,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非理性预期理论为理论基础,在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风险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异常停牌现象进行研究,并以乐视网为例,深入探讨公司异常停牌现象的成因以及多角度的风险影响,并在最后为停牌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公司会以保壳、操纵股价、保护控制权和避险为目的进行停牌,从而导致出现频繁、长期停牌的异常停牌现象,但这样只能暂时躲避股价的下跌,如果停牌期间公司没有真正完成既定工作,公司停牌结束之后会加大市场抛压,增大未来股价波动的种种风险。这样,停牌行为不但没能化解个股风险,反而聚集了股价暴跌对相关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风险,使市场更加脆弱,更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甚至社会问题。总之为了不正当目的而进行的停牌,总体而言没有化解相应的风险,反而是聚集甚至增加了相关风险,于停牌结束后集中释放。最后,本文也提出应对异常停牌现象的对策:一是通过减少允许的停牌事由从而减少停牌频次;二是通过建立明确的强制复牌条件从而压缩停牌期限;三是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从而强化信息披露;四是通过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完善停复牌监管。本文尝试性地从风险视角出发,对公司异常停牌现象产生的成因以及带来的多角度风险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究,对股东、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正确利用停牌制度提供了研究支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丰富停牌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周家玮[3](2018)在《VIE结构的法律效力及未来可能法律出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不便与国家对特定行业外资准入的限制催生了境内企业利用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结构在境外上市的热潮。然而,VIE结构在我国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法律效力不确定,使得该结构面临政策、法律、税务、外汇等方面的风险。在当前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法律法规日益更新完善,尤其是《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之下,研究VIE结构的效力及其未来的出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VIE结构的概述,说明VIE这一概念的来源、产生原因和发展历程,并通过图示的方法说了明VIE结构的搭建步骤,对VIE结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重点讨论VIE结构的法律效力,从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两个角度剖析,说明了当下VIE结构的效力问题,并通过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发现司法与行政规制上的冲突。第三章梳理了境内对VIE结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着重分析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对VIE结构的影响,包括“控制”的概念、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信息报告制度。第四章基于对VIE结构发展方向的分析指出了VIE结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出路,逐步阐释了 VIE结构的拆除过程,并通过资本市场中的典型案例展示了 VIE结构拆除后回归境内A股市场和新三板的具体运作。本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发现VIE结构的效力依旧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司法规制与行政规制之间冲突不曾消除。法院在对VIE结构作出判断时留有余地,意在为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空间,而行政部门则更多基于当下的市场、行业背景采取更具特殊性的规制手段。随着我国外商投资监管朝着开放式形态发展,VIE结构规避监管获利的空间逐渐减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可能成为众多中概股公司的重要选择。具体到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都有成功的先例可循;在新三板领域,挂牌或者成为其他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不错的选择。VIE结构企业应当综合考量宏观经济情况、相关行业市场走势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作出最适宜的选择。
陈璐莹[4](2016)在《融资融券对中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打开了我国股票市场封闭多年的“双边做市”大门,也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务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进入了新的里程。作为一项引入时间较短的业务,融资融券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作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业内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其进行实证方面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股票市场在稳定成熟的发展方向上更进一步。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样本代表,以波动性和流动性作为股市运行质量的衡量指标,以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996个有效交易日为样本区间,首先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特征、交易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对各方影响因素进行了总结归纳,并通过理论分析解释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作用机制;其次通过VAR模型建立沪深两市融资余额、融券余额与波动性和流动性之间的自回归向量方程,并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法、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法对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加以验证;得出结论:融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我国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并能促进股市流动性;融券交易也能够加速标的证券的流转融通,但对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没有产生明显作用;而在股票市场价格震荡加剧或者流通速度增加时,融资融券交易会受到显着推动作用而扩大交易规模。最后结合实证分析结果和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不足之处,就两融业务的未来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角度给出完善两融业务的新思路,以盼我国股票市场能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影响下朝着更为稳定健康的方向蓬勃发展。
萧琛[5](2014)在《论中国资本市场“倒金字塔”结构的矫正——“简政放权”“草根创业”与股市供应面改善》文中提出论文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探讨中国资本市场"倒金字塔"结构"政策市"属性,揭示主板市场改革胶着的思维误区;进而提出矫正该结构的三个观点:1.由"侧重需求刺激"转向"侧重供应改善";2.由"侧重顶层攻坚"转向"侧重基层支撑";3.由侧重"监审合一"(集权)转向"监审分离"(分权)。据此论文强调:资本市场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拓展和强化"场外市场",配合简政放权与草根创业基本原则是"鼓励生产性努力"和"抑制分配性努力"。
杜茜[6](2014)在《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与快速的发展,无论是从新股发行的监管模式、发行方式或者定价方式来看,历次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而进行调查。有些调整取得了一时的成效并对后续的改革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有些顺应了一时的市场需要,也有一些更加恶化了当时严峻的市场环境。虽然历经多次改革完善,但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新股发行监管体制的缺失、监管主体规定的不完备、新股发行制度权责规定的不统一、保荐人未完全履行保荐职责、新股发行法律、规章的滞后等。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监会于2013年6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五大改革措施,解决了实践中产生的部分问题,但与此同时也激发了新的矛盾:主承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引发的贪污贿赂等制度性犯罪,新股发行份额中机构投资者的优先取得权对中小投资者的不公,条件未成熟时过于急迫地推行注册制等。结合现行新股发行体制,可以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法治方向出发,在积极慎重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一并解决新股发行制度不公问题,并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促进各主体履行职责,深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披露的信息质量,防止不真实信息和包装上市,充分发掘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可能波及投资人决定的信息;二是必须建立法律健全的、信息披露充分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规范的环境来推行注册制;三是取消网下配售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各类特权用以解决新股发行制度的不公;四是限制机构投资者的“特权”来进一步维护“三公原则”。只有采取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才能不断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建设水准。
吕泓良[7](2011)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浅析》文中认为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其退出渠道是多元且顺畅的,这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正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之间有着紧密关系,所以解决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然而,我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还亟待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分析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入手,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理论。首先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进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机制予以阐述,指出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的因素。然后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四种方式,为后文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理论平台。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美国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设计。美国是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主要通过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所需资金,法律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发达,以IPO为主要退出方式。本文的第三章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状,然后分别论述了四种退出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武俊桥[8](2010)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并改变着证券市场的结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具有低成本性、广泛性、迅捷性、开放性等优势,给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监管问题。首要的是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监管机构在是否允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是否具备接入网络和通过网络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是否能够公平的阅读并理解网络披露信息内容,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要充分考量中小投资者对网络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程度;其次,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着易篡改的特征,增加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再次,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投资者面对的是“浩如烟海”的网上证券信息,投资者如何能够方便的的阅读并汲取作为投资依据的证券信息,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最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也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迅捷性、超链性等特征,大肆进行网络的证券欺诈,如网络黑客等新的行为主体就给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充分应对网络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我们有必要从监管理念、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制度等方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做全方位的反思与重构。一、重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理念:从“类推监管”走向“网络导向监管”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挑战时采用了“类推监管”的理念。所谓“类推监管”,即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类推或者比照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则来处理,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遵守现行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适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或者对现行纸质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些微改动,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会以“类推监管”为理念,其原因有三:监管惯性,坚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和对电子文档的易篡改性及非权威性的担忧。监管机构的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将会随着信息披露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消失,证券监管机构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也随之需要重塑。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建构一种直接面向网络的信息披露理念,充分注意和挖掘网络信息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传统纸质披露的不同,建构一种基于网路、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并以该理念为指引,构建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种理念我们称之为“网络导向监管”。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资本市场将逐步进入网络时代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类推监管”终将为“网络导向监管”所代替,这是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平衡的必然结果。二、在充分体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行调适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首要遵守的义务,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基于纸质信息披露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原则带来了冲击,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做出调适。(1)真实性原则是证券信息披露首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网络时代对证券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更加复杂,网路披露的易篡改性、瞬间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都影响着对证券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要充分估量网络信息披露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在判断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独特功能,可谓是信息披露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2)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拓展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在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了完整性原则时,要充分确认网络在传递消息层面上的意义,对于历史消息和即时消息所组成的完整消息都要求披露义务人及时的进行披露,以确保形成证券的“有效市场”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履行准确性原则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将与公司有关的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并且使用专业性的商业、会计、法律语言,使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变得拖沓冗长、晦涩难懂,信息披露文件成为了“鸿篇巨着”式的“天书”,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突出强调准确性原则对信息披露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要求,即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要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规则,其具体要求有三:其一,要使用简单语言,包括使用简短的句型和句式,不使用多重复杂句式,在英语国家还包括要使用主动语态;其二,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的或者高难度的商业术语,多使用日常用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通俗易懂,信息披露文件中要避免依赖专业术语或者被定义的术语作为解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基本方式,只在相关内容依照信息披露文件上下文的环境不能确定时才能对本章或者其他章节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定义术语的目的也在于更容易的理解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其三,信息披露文件切忌冗长拖沓,要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和语句,甚至可以使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来说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要限制面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篇幅。(4)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履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证券信息,能够将重大事件的发生和信息公开之间的间隔做到最短,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证券信息的实时披露是及时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证券市场主体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了新的通讯方式,例如通过网络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发行人可以迅速而不留痕迹的将某些内幕信息传送给某些市场主体,为了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必要确立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三、建设以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为中心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确保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法定化和权威化,构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物质基础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是各国监管机构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有效监管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颁布立法保障其建设,其运行有两种模式:监管运营一体化和监管运营分离化。在我国构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具有诸多意义:(1)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2)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3)有助于投资者对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4)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5)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6)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基于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我国要构建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初步设想如下:(1)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2)分离化——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3)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4)简明化——以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简称XBRL)语言为架构。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09年11月6日完成改版正式上线,改版后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栏目,在该栏目中包含着预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所披露内容一律采用PDF格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SEC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同时在首页建立了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通道,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证券信息在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流动”。但该系统还存着诸多缺陷,例如披露格式简化,内容尚未具有法定性,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发行人在提交了信息披露文件经批准后,仍然需要向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仍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提交的时间也不统一等,因此该系统还不能称之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我国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建设。四、以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为中心构建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发行人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途径获得证券发行信息,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证券监管机构为了保障发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充分注意到投资者是否具备获取并阅读电子公开说明书的能力,应该考虑到投资者在接受或者获取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能力差异,以确保投资者都能公平的获取证券发行信息。监管机构对发行人通过自设网站公开发行信息要予以鼓励,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第三方网站披露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时,要履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网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审查并负善良管理之义务,以确保证券信息的真实、客观,其内容包括包括刊载前前的审查义务、刊载后的善良管理义务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公开说明书是发行人披露发行信息的法定文件,电子公开说明书是传统纸质公开说明书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但电子公开说明书在编写语言、显示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尤其需要监管机构妥当处理的是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对超链接和多媒体内容的使用。展望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电子公开说明书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所有文件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内,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分放到不同网页内部要求网上证券投资者依据该指示去网页上寻找;(2)电子公开说明书可以使用内部超链接和文件超链接,但不能使用外部超链接,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券商或者投资顾问的网页进行超级链接,防止投资者对该信息产生误会,对于其中的超链接内容,一定要做出声明性的陈述;(3)电子公开说明书不能与同一网站的其他资料混合,要独立存在于网页上的特定区域内;(4)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多媒体,但应提供包含多媒体和不含多媒体的两种格式的公开说明书,并且对于多媒体中披露的内容要用相等和准确的语言以及图表等在不含有多媒体的公开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披露,其次序应该与多媒体放置的次序相同,这两种文本都必须至少保存五年;(5)在网上发布的电子公开说明书应该容易为投资者获取,如果需要特殊软件阅读,发行人要提供该软件,例如PDF格式,就要提供阅读器。网上路演是网络时代证券发行的有效推介方式,网上路演有证券推介和发行询价双重功能,网上路演监管的核心是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监管。无论是网上路演或者现场路演信息披露应该面对的是全体投资者而不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我国现场路演中承销商的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会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公平,应该废止,以证券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代替之,网上路演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也包括自愿性信息,发行人在网上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都要受《证券法》虚假陈述条款的规范。五、通过在定期报告监管中引入XBRL.在临时报告中实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网络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影响是深远的,其拓宽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增加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但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增加而投资者可理解的信息却相对减少等问题,监管机构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的主动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和保证产品网络宣传真实客观的义务。为了加强对网络时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引入了XBRL语言,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引入了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中引入XBRL语言可以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使其披露语言更加简明易懂,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经出现就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新宠。以美国SEC为首的证券监管机构纷纷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中使用,我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也积极响应并迅速推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设立XBRL基金等方式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中的应用,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确立XBRL语言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通过适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报送XBRL格式的定期报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提供了技术条件,也推动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制约,因此在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时要改变信息披露审查模式,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将信息是否披露以及何时披露交给上市公司的商业判断,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于实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针对上市公司商业判断的滥诉,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此外,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要对上市公司违反实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六、充分关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实现对网络时代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交流方式多样化、匿名性、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证券信息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也给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难题;黑客、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也提出了挑战等。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的判定。传统上,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其核心在于“未公开”和“重大性”。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判断信息未公开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一条新闻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态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美国SEC起初不承认单纯地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信息本身并不构成公开披露,为了使披露有效,仍然需要一个传统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会议。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的投资者访问和使用因特网,美国SEC开始逐步改变这一立场,指出虽然在发行人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还不是一个公开披露的充分手段,但是我们同意发行人的网站可以成为有效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2008年SEC在《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对公司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事实和环境(facts-and-circumstances)"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禁止内幕交易上的“信息公开”。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发行人等仅仅通过网站等方式披露相关的证券信息还不构成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人先于其他媒体在网站上公开有关的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不构成信息公开,仍应作为内幕信息存在,内幕人员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将构成内幕交易,要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责任。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将成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承认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披露的公开性。对网络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判断取决于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实质上大大改变可能获得信息的“总合”(total mix),对投资者所获信息“总和”是否发生改变的考量,要限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大大拓展了投资者所获信息的范围,缩短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因此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从根本上影响对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会拓展内幕交易监管对象的范围,基于网络而出现的黑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有成为内幕人员的可能。依照美国法院判例对内幕人员判定的信赖关系理论和私取理论,黑客不构成内幕人员,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不能追求其责任,黑客成了证券法所“不愿面对的真相”。但事实上,黑客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之原则,可以依照健全市场理论,将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归为内幕交易,黑客可以认定为内幕人员。我国《证券法》上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规定,可以据此追究黑客盗取内幕信息的责任,也因此可以将黑客归属为广义内幕人员的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成为内幕人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披露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其数据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法了这一义务,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雇员利用其职责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超出了工作职责的授权范围,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刘钰善[9](2009)在《我国IPO市场的询价发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各国家或地区的IPO发行机制向累计投标询价机制融合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我国的新股发行也开始全面采用询价机制,要实现与全球市场的接轨,必须接受和适应累计投标询价机制,为此对询价发行机制的深入研究意义重大。在发行方式历经诸多变迁,甚至在引入询价机制后,我国的IPO抑价程度依然保持长期以来的高位,对询价发行机制做出客观评价将有助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采用的询价机制与主流询价机制的最大不同就是没有赋予承销商自主分配权,对有自由分配权时的利与弊的认识,将有助于未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询价制度。而对无自主配售权下的询价发行机制的研究则更多考虑了我国询价发行的实际背景,有助于在当前把握作为询价发行主体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策略对发行的影响。另外,对发售数量控制权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认识,为我国是否有必要推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用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供了借鉴。基于以上研究意义和目的,综合运用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机制设计理论、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拍卖理论、最优控制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以及数值模拟方法,结合我国询价发行的流程背景,主要围绕询价发行的配售权要素,从自主分配权和发售数量控制权两方面对不同前提条件下的询价发行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考察,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相比固定价格机制类的发行方式,我国询价机制类的发行方式能够显着降低IPO抑价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抵消或掩盖了询价机制的作用效果,使得询价机制阶段的抑价水平依然较高。询价类发行方式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在锁定期到期时的持有收益率仍然维持非常之高的水平。2、在有自主分配权的询价过程中,可以同时利用低定价和数量歧视来实现最优机制设计,除了折价以外,承销商还可以充分利用自主分配权来激励知情投资者真实报价。在发生超额认购时,承销商通过有策略地分配股票可以有效地降低折价水平并保证较高的发行底价,减少了发行成本的同时也减轻了IPO抑价程度,建议我国监管当局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赋予承销商一定的新股自主分配权。3、在有自主分配权的条件下也可能会发生承销商与关联机构投资者共同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当新股未来可能的真实价值的差异足够大时不会发生混同均衡的操纵。在一定条件下,操纵存在的概率与未来股票真实价值为高的概率、关联投资者长期持股成本、动量交易者数量以及承销商从关联投资者处获取的提成比例正相关,而与操纵者进入市场的先验概率、流动性交易者新股申购量对发行价的敏感度、市场价格对需求量的敏感度、承销商从发行公司处获得的佣金比例以及发行规模负相关。此外,承销商与关联投资者在IPO及二级市场的操纵行为会使新股价格在上市后短期内增长而长期则下降。建议未来我国询价发行逐渐放宽或取消股票分配权限制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承销商不滥用分配权,并密切关注一些相关因素防范此类操纵发生。4、在无自主分配权下与固定价格发售混合的询价发行中,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策略会对发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在询价与固定价格发售序贯与同步进行的两种方式下的申购策略要点分别是网下投标策略及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分配策略。在机构投资者完全对称情况下,通过数值仿真发现,机构投资者在两种方式下的申购策略使得发行价格、IPO抑价以及发行价格与真实价值差异对各个变量变化时的响应变化基本保持一致,随着真实价值期望、上市首日价格期望、上市首日价格高于真实价值的概率、网下发行比例、网下申购成本的减少,或是随着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IPO抑价以及发行价格与真实价值的差异都会有所降低。建议市场管理层可以据此采取适当措施降低IPO抑价水平、减小发行价格与真实价值差异、提高询价发行效率。5、包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询价发行中,承销商被赋予的在一定范围内对发售数量的控制权,可以让承销商在热销策略和弱销策略两种定价策略中做出选择。预期上市初期价格较低时,承销商会选择弱销策略,制定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来轧平超额发售的空头,发售总量维持不变;预期上市初期价格较高时,承销商会选择热销策略,制定相对较低的发行价格,最终全额执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发售总量增加。建议市场管理层进一步鼓励推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用,发挥超额配售选择权对询价发行的负反馈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发行价格及上市初期价格的较大波动。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1、在对我国IPO首日收益率的实证分析中,与已有文献不同的是,利用主成分法综合五项因素构建了投资者情绪指标,并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中,在此基础上检验了发行机制对IPO上市首日收益率的影响。此外,对我国A股市场询价发行方式与固定价格发行方式下的IPO锁定期到期时持有收益率、以及我国A股市场与香港市场的询价发行价格区间进行了统计比较,为评价我国IPO市场的询价发行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依据。2、相比已有文献仅考虑折价和分配中的一种激励措施,本论文在有自主配售权下的机制设计中并用了分配与折价两种激励措施,并且在价格区间的制定中引入发行底价,考察了价格区间与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得到最优的价格区间和分配策略,从中体现自主分配权的优点;在有自主分配权下的操纵行为研究中则体现了自主配售权的弊端,与已有文献不同的是,在模型中引入了累计投标询价机制,研究了承销商在混同均衡操纵中采取的分配策略,并对操纵存在的条件进行分析讨论,得出各个因素对混同均衡操纵存在的影响。3、在无自主分配权下的询价发行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应用的背景,加入了与固定价格发售混合的条件,并将询价与固定价格混合发行分为序贯与同步两种方式,指出机构投资者在两种情况下申购策略的侧重点各有不同,通过对序贯混合发行方式下的网下累计投标策略以及同步混合发行方式下的资金分配策略的模型建立和数值仿真,考察了机构投资者申购策略对无自主分配权下的询价发行的影响,填补了相关研究文献的空白;在包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询价发行中,将发行定价策略分为热销策略和弱销策略,在考虑了我国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流程下,通过建模以及数值仿真得出承销商会对发行定价策略作出怎样的选取,进而会对新股发行价格、发售数量产生怎样的影响,对目前相关研究的缺乏做出了有益的补充。
郎六琪[10](2008)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向的计算机辅助分析系统的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支柱产业,全球信息化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由此带动了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计算机信息化对企业信息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已成为新形势下对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证券公司技术应用在不断发展,如:电子商务、Web技术、数据仓库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等,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技术的潮流不可阻挡,如何将这些先进的技术应用到证券信息系统中来,通过技术进步推动业务的发展,也是证券行业面临的现实课题。在我供职过的民族证券有良好的网络基础,信息化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不断繁荣,公司网络系统建设必须制定出完善、长远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规划。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网络的设计原则及网络架构分析②网络设备设计原则及选型③基于SAN的网络存储架构④虚拟专用网(VPN)在证券业中的应用⑤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及策略⑥证券资金流的分析。
二、深市第二交易系统规则基本敲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深市第二交易系统规则基本敲定(论文提纲范文)
(2)风险视角下公司异常停牌的成因及影响研究 ——以乐视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停牌制度的有效性 |
1.2.2 停牌制度与风险 |
1.2.3 现有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2 公司停牌行为的相关理论 |
2.1 停牌制度的内涵 |
2.1.1 停牌制度的概念 |
2.1.2 停牌制度的目的 |
2.1.3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停牌制度 |
2.2 分析停牌风险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非理性预期理论 |
2.3 公司异常停牌对相关利益人的风险影响 |
3 异常停牌的现象及成因分析 |
3.1 异常停牌现象的产生与发展 |
3.1.1 公司停牌情况概述 |
3.1.2 异常停牌现象的表现 |
3.2 异常停牌现象的成因分析 |
3.2.1 上市公司角度成因分析 |
3.2.2 背景角度成因分析 |
4 乐视网长期停牌的成因及风险结果分析 |
4.1 乐视网公司背景介绍 |
4.1.1 乐视网公司简介及主营业务模式 |
4.1.2 乐视网上市及股价表现 |
4.2 经营危机下乐视网的停牌行为 |
4.2.1 乐视网的收入状况 |
4.2.2 乐视网的负债状况 |
4.2.3 乐视网的盈利状况 |
4.2.4 经营危机下的停牌行为 |
4.3 乐视网长期停牌的成因分析 |
4.4 乐视网停牌行为的风险结果分析 |
4.4.1 对股东风险的影响 |
4.4.2 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影响 |
4.4.3 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影响 |
4.4.4 对资本市场风险的影响 |
5 公司异常停牌的启示及对策 |
5.1 停牌制度的启示 |
5.2 停牌制度的政策建议 |
5.2.1 减少停牌频次 |
5.2.2 压缩停牌期限 |
5.2.3 强化信息披露 |
5.2.4 完善停复牌监管 |
6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6.2 本文的创新点 |
6.3 本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3)VIE结构的法律效力及未来可能法律出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及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VIE结构的概述 |
第一节 VIE结构简介 |
一、VIE概念的来源 |
二、VIE结构的产生原因及发展历程 |
第二节 VIE结构的搭建及其构成 |
第三节 VIE结构的法律风险 |
一、政策风险 |
二、违约风险 |
三、外汇风险 |
四、税务风险 |
第二章 VIE协议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VIE协议效力的法律分析 |
一、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三、是否以合法行为掩饰非法目的(脱法行为理论解释) |
四、合同效力的价值思考 |
第二节 有关VIE效力的案例评析 |
一、法院判决 |
二、仲裁裁决:“贸仲上海第一起VIE仲裁案” |
三、行政决定 |
四、总结 |
第三章 VIE结构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VIE的现实法律基础及监管状况 |
一、境内监管体系 |
二、境外监管环境 |
第二节 《外国投资法(草案)》出台后可能对VIE结构产生的影响 |
一、《外国投资法(草案)》修订的背景 |
二、“控制”概念的界定将影响外国投资者身份的判断 |
三、既存和新增VIE结构企业将根据“实际控制”情况分别处理 |
四、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明确了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五、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得以完善 |
六、股东变更国籍的规定与现行红筹模式之间的法规有待协调 |
第四章 VIE结构的未来法律选项 |
第一节 VIE结构发展方向的分析 |
第二节 VIE结构的拆除及其法律要点 |
一、VIE结构拆除的步骤 |
二、拆除过程关注的要点 |
第三节 境内资本市场概况及其门槛 |
第四节 VIE结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运作 |
一、VIE结构回归境内A股 |
二、VIE结构回归境内新三板 |
三、VIE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融资融券对中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融资融券对波动性影响的研究现状 |
1.2.2 融资融券对流动性影响的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机制 |
2.1 引言 |
2.2 融资融券的内涵 |
2.2.1 融资融券的交易特征 |
2.2.2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 |
2.2.3 我国融资融券发展趋势 |
2.3 融资融券影响因素 |
2.3.1 波动性影响因素 |
2.3.2 流动性影响因素 |
2.4 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影响的作用机制 |
2.4.1 融资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作用机制 |
2.4.2 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作用机制 |
2.4.3 融资交易对股市流动性影响的作用机制 |
2.4.4 融券交易对股市流动性影响的作用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融资融券对我国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 |
3.1 引言 |
3.2 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
3.2.1 数据来源 |
3.2.2 指标选取 |
3.3 平稳性检验 |
3.4 融资融券交易对股票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3.4.1 波动性的VAR模型建立 |
3.4.2 波动性VAR模型的LLC检验 |
3.4.3 波动性的VAR模型分析 |
3.4.4 波动性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3.4.5 波动性的脉冲响应分析 |
3.4.6 波动性的方差分解 |
3.5 融资融券交易对股票市场流动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3.5.1 流动性的VAR模型建立 |
3.5.2 流动性VAR模型的LLC检验 |
3.5.3 流动性的VAR模型分析 |
3.5.4 流动性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3.5.5 流动性的脉冲响应分析 |
3.5.6 流动性的方差分解 |
3.6 实证结果分析及解释 |
3.6.1 实证结果总结 |
3.6.2 实证结果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融资融券未来发展对策建议 |
4.1 引言 |
4.2 培养交易者理性投资心理 |
4.3 放宽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
4.4 完善标的证券准入条件 |
4.5 完善两融交易监管机制 |
4.6 促进融资融券平衡发展 |
4.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
(一) 我国新股发行监管模式的演变 |
1. “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至1995年 |
2. “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至2000年 |
3. “通道制”阶段:2001年至2004年 |
4. “保荐制”阶段:2004年至今 |
(二) 我国新股发行方式的演变 |
1. “发售认购证(表)”方式:1991年至1993年 |
2.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竞价”方式:1994年至1995年 |
3. “网上抽签定价”方式:1995年至1998年 |
4. “网上抽签与网下配售”相结合方式:1998年至今 |
(三)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演变 |
1. 行政定价阶段:1991年至1999年 |
2. 放宽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 |
3. 管制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 |
4. 询价阶段:2005年至今 |
二、当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
(一)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新股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 |
2. 我国询价制度及申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
3. 新股发行显失公平 |
(二) 新股发行改革发展的目标 |
(三) 新股发行改革发展的原则 |
1. “三公”原则 |
2. 效率原则 |
3. 依法监管原则 |
4. 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5. 市场化原则 |
6. 责权利一致原则 |
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及配套的制度设计 |
(一)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 |
1.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
2. 完善证监会的市场监管权 |
3. 培育契约精神和市场信用机制 |
(二)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配套的制度设计 |
1.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场化 |
2. 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
3. 监管领域的机制逐渐完善 |
4.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
四、改革后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 |
(一)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
1. 制度性犯罪的大量涌现 |
2. 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不公 |
3. 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不够成熟 |
(二)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完善建议 |
1. 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 |
2. 积极慎重地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
3. 解决新股发行制度不公问题 |
4.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法治方向——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理论 |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界定 |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特征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概述 |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定义 |
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运作流程和退出方式 |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运作流程 |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四种退出方式 |
第二章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 |
第一节 美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私募的退出方式和现状 |
一、IPO |
二、兼并收购 |
三、股份回购 |
四、清算 |
第三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IPO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IPO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IPO制度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我国兼并收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兼并收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兼并收购的法律建议 |
第三节 我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股份回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股份回购的法律建议 |
第四节 我国清算退出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清算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清算退出的法律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1. 信息公开原则之确立 |
2. 网络技术与信息披露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挑战 |
第一节 多样的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及其优势 |
一、多样的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方式 |
(一) 万维网 |
(二) 网络讨论站点 |
(三) 电子邮件 |
(四) 即时通讯技术 |
(五) 文件传输协议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优势 |
(一)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低成本性 |
(二)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广泛性 |
(三)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迅捷性 |
(四)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丰富性 |
(五)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超链性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所面临的挑战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公平性问题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文件的易篡改性问题 |
三、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 |
四、基于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产生的证券欺诈问题 |
五、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所引起的证据搜集和认定问题 |
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理念之重塑 |
第一节 "类推监管"的理论与实践 |
一、何谓"类推监管"? |
二、国外"类推监管"的实践 |
三、我国"类推监管"的实践 |
第二节 "类推监管"的反思——困境、成因及展望 |
一、"类推监管"所面临的困境——以"超链接"为例 |
二、我国"类推监管"的困境 |
三、"类推监管"的成因及展望 |
第三节 采用一种新的理念:"网络导向监管" |
一、"网络导向监管"下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二、"网络导向监管"下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变化与调适 |
第一节 IOSCO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的提示和说明 |
一、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一次报告 |
二、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二次报告 |
三、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三次报告 |
四、IOSCO报告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的启示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原则反思与重述 |
一、真实性原则的调适——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 |
二、完整性原则的拓展——应公开信息范围的拓展 |
三、准确性原则的细化——简明性规则 |
(一) 简明性规则确立的背景——证券信息网络披露 |
(二) 何为信息披露简明规则? |
(三) 信息披露简明规则在国外确立的实践 |
(四) 信息披露简明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问题 |
四、及时性原则的发展——实时信息披露 |
五、公平性原则的确立——网络披露的公平性与选择性 |
小结 |
第四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之物质基础-电子化披露系统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电子化是证券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 |
一、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 |
二、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重要意义 |
三、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监管和运营存在两种模式 |
四、各国一般以法案的形式保障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建设 |
第二节 世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电子化之例证 |
一、美国的电子信息搜集、分析和检索系统 |
(一) EDGAR历史及其发展 |
(二) EDGAR系统的运行 |
(三) EDGAR系统文档的创建、传送、接受、公开和公众获取 |
二、加拿大的电子文件分析和检索系统 |
(一) SEDAR系统的建立 |
(二) SEDAR系统的运营 |
(三) 对SEDAR系统的批评 |
三、欧盟在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上的发展 |
四、韩国数据分析、检索和传输系统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构建之必要性 |
一、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 |
三、有助于投资者对所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 |
四、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的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
五、有利于证据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 |
六、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 |
第四节 构建我国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初步设想 |
一、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 |
二、分离化——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 |
三、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 |
四、简明化——以XBRL语言为架构 |
小结 |
第五章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之影响 |
(一)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形式 |
(二)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途径 |
二、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监管变革 |
(一)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公平性考量 |
(二) 证券发行信息网站披露之监管 |
第二节 电子公开说明书法律监管 |
一、公开说明书与电子公开说明书 |
(一) 公开说明书 |
(二) 电子公开说明书 |
二、对电子公开说明书形式的监管 |
(一) 电子公开说明书编写语言监管 |
(二) 电子公开说明书显示方式监管 |
三、对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的监管 |
(一) 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的"类推监管" |
(二) 对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监管的建议 |
四、对电子公开说明书超链接的监管 |
(一) 分类监管是对电子公开说明书超链接的有效监管 |
(二) 我国监管机构应该以务实的态度对超链接进行监管 |
五、电子公开说明书多媒体监管 |
(一) 各国电子公开说明书多媒体监管实践 |
(二) 我国监管机构应有条件的逐步允许使用多媒体 |
六、对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网上路演法律监管 |
一、网上路演及其发展 |
二、网上路演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
(一) 网上路演对象监管 |
(二) 网上路演信息披露范围监管和欺诈防范 |
小结 |
第六章 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证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对持续信息披露之影响 |
(一) 网络拓宽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 |
(二) 网络增加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 网络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 |
二、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之基础——上市公司主动信息披露义务 |
(一) 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 |
(二) 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 |
(三) 确保产品网络宣传客观真实的义务 |
第二节 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以XBRL为中心 |
一、XBRL在国外证券定期报告网上披露监管制度中的引入和发展 |
二、XBRL在我国证券定期报告网络披露领域发展的现状 |
三、XBRL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功能 |
(一) 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 |
(二) 使定期报告的语言更加简明易懂 |
(三) 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 |
(四) 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 |
四、对证券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引入XBRL质疑的回应 |
五、推动XBRL在我国定期报告网络信息披露监管中发展的建议 |
(一) 加强对XBRL的宣传和教育 |
(二) 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 |
(三) 加大对XBRL语言开发的投入,设立XBRL项目基金 |
(四) 实现XBRL定期报中使用的的法定化和强制化 |
第三节 临时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以实时信息披露为中心 |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促成了临时报告披露的实时性 |
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主要挑战 |
(一) 实时信息披露制度会产生更多的证券诉讼吗? |
(二) 实时信息披露制度会给股东增加额外的成本吗? |
(三) 当下的信息技术是否可以实现实时信息披露系统的运行? |
三、对我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建议 |
小结 |
第七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交易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
(一) 网络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增加证券内幕的可能 |
(二) 网络匿名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
(三) 网络的便捷性加剧了内幕交易 |
(四) 网络的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提出的挑战 |
(一)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挑战 |
(二) 证券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 |
(三) 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挑战 |
(四) 网络内幕交易对跨国监管提出了挑战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信息界定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 |
(一) 证券信息是否公开的传统标准 |
(二) 网络披露对内幕信息是否公开判断的影响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影响信息的重大性? |
第三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交易监管对象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下的黑客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一) 黑客对内幕信息的盗取和使用 |
(二) 黑客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三) 黑客在我国是否构成内幕人员? |
二、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工作人员是否是内幕人员? |
(一) 信息披露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内幕交易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三)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对他人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
小结 |
结语 |
一、以"网络导向监管"理念有效监管网络时代资本市场 |
(一) 网络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 |
(二) "网络导向监管"理念同样应该为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所秉承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与形式审查监管机制 |
(一) 信息披露将成为网络时代证券监管的基础 |
(二)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有助于形式审查监管机制的建立 |
三、加强对证券市场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我国IPO市场的询价发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及框架结构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IPO 抑价 |
2.1.1 IPO 抑价理论解释 |
2.1.2 国内IPO 抑价研究现状 |
2.2 发行机制 |
2.2.1 主要发行机制概述 |
2.2.2 各国(地区)发行机制的使用 |
2.3 累计投标询价机制 |
2.3.1 信息收集与新股配售权 |
2.3.2 比较优缺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询价发行机制与IPO 上市后收益率的实证分析 |
3.1 我国新股发行方式的变迁历程 |
3.2 询价发行机制与上市首日收益率 |
3.2.1 研究变量的选择 |
3.2.2 回归分析 |
3.2.3 考虑投资者情绪的回归分析 |
3.3 询价发行机制与锁定期到期持有收益率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自主分配权下询价发行的机制设计 |
4.1 机制设计理论简介 |
4.2 分配与折价并用下的机制设计 |
4.2.1 模型假设及激励约束 |
4.2.2 价格区间及分配数量 |
4.2.3 算例说明 |
4.3 我国询价发行中的价格区间 |
4.4 本章小结 |
附录 |
第五章 自主分配权下的操纵行为分析 |
5.1 引言 |
5.2 模型描述 |
5.2.1 市场参与者类型 |
5.2.2 交易过程 |
5.2.3 操纵动机 |
5.3 操纵行为及其存在条件 |
5.3.1 混同均衡的操纵行为 |
5.3.2 混同均衡操纵存在的条件 |
5.3.3 操纵存在的影响因素分析 |
5.3.4 模拟事例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无自主分配权下与固定价格发售混合的询价发行机制 |
6.1 询价与固定价格发行的序贯与同步 |
6.2 序贯混合发行下的累计投标及其影响分析 |
6.2.1 条件设定 |
6.2.2 最优累计投标策略 |
6.2.3 数值仿真及影响分析 |
6.3 同步混合发行下的资金分配及其影响分析 |
6.3.1 条件设定 |
6.3.2 最优资金分配策略 |
6.3.3 数值仿真及影响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包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询价发行机制 |
7.1 超额配售选择权简介 |
7.2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的应用状况 |
7.3 包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定价 |
7.3.1 我国超额配售选择权下的询价发行流程 |
7.3.2 超额配售选择权下的定价策略分类 |
7.3.3 超额配售选择权下的定价策略选取 |
7.3.4 算例说明 |
7.4 本章小结 |
附录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10)证券交易资金流向的计算机辅助分析系统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第1章 绪论 |
1.1 当前证券交易市场概述 |
1.2 资金对证券交易的影响 |
1.3 证券资金流向分析软件的计算机上的实现 |
1.4 对证券投资的指导意义 |
1.5 本文的组织结构 |
第2章 证券的无纸化交易 |
2.1 证券的发展 |
2.2 证券的无纸化交易 |
2.3 证券无纸化交易法则 |
2.4 证券资金的入市分析 |
第3章 证券计算机交易网络 |
3.1 计算机在证券交易中作用 |
3.2 计算机交易网络结构 |
3.3 行情的播发过程 |
3.4 资金流分析软件的实现 |
第4章 证券资金流分析软件的计算机系统环境 |
4.1 服务器硬件配置 |
4.2 网络环境组建 |
4.3 数据资源共享 |
4.4 网络系统安全 |
第5章 证券资金流分析软件 |
5.1 软件需求分析 |
5.2 运行环境 |
5.3 数据描述 |
5.4 功能要求 |
5.5 性能需求 |
5.6 运行需求 |
5.7 其它要求 |
第6章 总结 |
6.1 资金流软件系统的意义 |
6.2 资金流软件系统的数据结构 |
6.3 资金流软件系统的应用 |
6.4 资金流软件系统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证券板块分类表 |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后记 |
四、深市第二交易系统规则基本敲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块链技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的应用研究[D]. 李秀芬.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2]风险视角下公司异常停牌的成因及影响研究 ——以乐视网为例[D]. 程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VIE结构的法律效力及未来可能法律出路研究[D]. 周家玮.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4]融资融券对中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D]. 陈璐莹.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6(02)
- [5]论中国资本市场“倒金字塔”结构的矫正——“简政放权”“草根创业”与股市供应面改善[J]. 萧琛.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 [6]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究[D]. 杜茜. 江西财经大学, 2014(03)
- [7]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浅析[D]. 吕泓良. 复旦大学, 2011(01)
- [8]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武俊桥. 武汉大学, 2010(09)
- [9]我国IPO市场的询价发行机制研究[D]. 刘钰善. 上海交通大学, 2009(12)
- [10]证券交易资金流向的计算机辅助分析系统的研究[D]. 郎六琪. 吉林大学, 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