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翟远见[1](2021)在《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上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关系上的效力规则颇为复杂。《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见》第37条的制度经验,并在后者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将该条文解释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立即绝对消灭,与法条意图不合,恐多有不妥。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这一最新规定,需要对其文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依规范意旨,应当认为婚姻关系自生存配偶有效再婚时才开始消灭;在生存配偶再婚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享有再婚的自由;仅当生存配偶和新婚姻相对人皆为善意时,生存配偶的再婚方为有效。
潘名月[2](2019)在《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总则》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模式,并建立了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缺陷明显。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甚少,因此本文以该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民法体系化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该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作用,通过与其他国家相关财产代管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行系统化的分析,试图对我国当前的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进行整合,在吸收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本文正文从第二章开始,第一部分介绍了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任何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理论基础的支撑,因而此部分介绍了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和各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对财产代管制度的影响,目的是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更好的构建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本文第三章阐述了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下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提出此论文研究的必要性,只有明确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才能在后文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第四章介绍了域外各国与宣告失踪财产代管制度有关的财产代管制度,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各类财产代管制度的介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各国的优秀法律成果完善我国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本文的第五章是这篇论文的重点之处,力图扩大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的申请主体,允许以检察院为代表的公权力申请法院设立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并规范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和选任标准,具体规范了财产代管人的履职内容,明确其权利义务,构建财产目录公示机制。当然,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机制也必不可少。综上,本文希望通过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研究,引起学届对该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共同构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
嵇政[3](2019)在《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也正处于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飞速发展、全面进步。就我国法律制度来讲,立法时间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矛盾。单就我国民法中失踪人制度而言,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他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在面对自然灾害频发、公共交通发达、流动人口增加、生活压力加大等引发失踪人口急剧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对我国失踪人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不足,尝试提出司法建议,从而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文章第一部分对失踪人及财产代管制度进行阐述,对世界各地有关失踪人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从立法意义、历史渊源、规则内涵等方面阐述我国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依据和价值。第二部分对我国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置和变更进行阐述。找出财产代管人的设置和变更规范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财产代管制度适用中,在代管行为范畴、代管人责任承担、财产代管终止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和纠纷。通过分析问题,提出解决财产代管行为范畴、代管人责任承担、财产代管终止等方面争议和纠纷的路径。
李雷[4](2019)在《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婚姻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方面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不良影响,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发起了严峻挑战。随之而来的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重婚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虽然我国刑法将重婚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加以打击,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婚罪的认定仍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的问题,重婚罪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利维护。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发现当前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能满足实践情况的需求,因此,本文基于现实案例,对重婚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结构与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重婚罪概述,针对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笔者选取了三个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明显争议的典型案例,进而指出典型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与疑难问题,之后介绍了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当前我国对重婚罪的认定存在一些分歧与争议,笔者用典型案例导入,指出相同的案件事实,在认定中却得出截然不同的定罪结果,并指出重婚罪认定中存在着我国法律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为了更好地认定重婚罪,笔者对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部分为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该部分内容有:事实婚姻的具体认定,事实婚姻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是我国重婚罪认定的关键。事实婚姻部分主要论述了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效力、民刑法中事实婚姻的区别和事实重婚的认定。另外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一夫同日娶二妻”行为、“固定情人”的重婚问题、已婚者变性后的重婚问题、宣告死亡中被宣告死亡人重婚问题。第三部分紧承上文,对我国重婚罪认定难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刑法承认事实婚姻与婚姻法相关规定不符、“以夫妻名义同居”规定过于简单。二是程序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启动难、立案难、取证难。第四部分基于前文,提出解决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相关建议。实体法上的建议主要体现在:统一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明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内涵、重视疑似重婚的新现象,放宽重婚标准。程序法上的建议是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
何丽新[5](2018)在《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文中研究表明《海商法》第248条将船舶失踪满两个月视为实际全损而予以保险赔付,但船上人员随船舶失踪而同时失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人员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为二年,这就产生船舶失踪下"物"的全损与"人"的宣告死亡的时间冲突,导致船舶失踪引发的船上人员伤亡赔偿请求权的救济处于司法乱象之中,造成船方以此逃避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46条突破意外事故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二年时限,船舶失踪可适用该规定,与船舶失踪同时失踪的船上人员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宣告死亡制度,能尽速提起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以得到适时而公平的救济。以《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和《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的规定为例,《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关乎海商法的制度变革,海商法应定位在民商法体系下,以民商法理论的发展为先导,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而非独立性,保障"商"与"民"、"人"与"物"的制度协调。
曹建军[6](2018)在《非讼程序的变迁: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总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非讼程序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内迎来了确立、发展与演进的三个阶段机遇。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设成型,公民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双重推进,但是一般性规定具有封闭性和落后性,选民资格案件是参照苏联立法体例的历史遗留问题,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适用率低下且与失物招领程序竞合或冲突。1991年的正式立法开始形成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非讼程序又迎来了进一步的扩张,在总结司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引入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与实现担保物权两类特别程序。由此,非讼程序法在我国的意义与功能逐渐显现,在民事立法细致化的潮流下有望独立立法。
郑臻[7](2017)在《论民法总则中的“两宣”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一、"两宣"制度的中外立法模式考察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立法模式有三种:其一是以直接设立财产代管(或者保佐制度)表示宣告失踪,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宣告死亡,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普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①其二是直接规定宣告失踪,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宣告死亡,苏联采用这种立法模式;②其三是直接设立财产代管人与宣告失踪并存,
张燕,仲伟珩[8](2018)在《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文中指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完善。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过程中,对该制度规定并无较多着墨,导致该制度所存在的几个体系和技术问题也未被深入触及,因此,有必要从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新规定出发,对该制度规定的内部冲突及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张鲁喆[9](2018)在《宣告死亡制度的过去、现在及未来——以《民法总则》第47条废除申请人顺位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宣告死亡制度最初实行的是法定期限加顺序申请的原则,《民法总则》的出台取消了对申请人的顺位限制,这是我国宣告死亡制度自确立以来经历的一次重大变革。死亡宣告申请人是否当有顺位涉及到对待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不同态度,"有顺位"说侧重对身份利益的保护,"无顺位"说侧重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规定未能触及到争议的核心。与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着程序简单的缺陷,正是这种不足引发了财产与身份这两种不同法益的冲突,我国宣告死亡制度未来当朝向一体保护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上既可以将宣告失踪列为前置程序,也可以在宣告死亡时保留婚姻关系。
邓瑞平,邓凡[10](2018)在《死亡宣告的申请人范围、顺位及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设立死亡宣告制度旨在令失踪人失踪之事实所造成的不稳定的私法关系趋于稳定,从而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之主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死亡宣告制度有逐渐偏离上述立法目的之倾向。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关于死亡宣告的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宣告死亡制度的承继与发展,并分析《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限缩申请人范围、申请顺位平等以及分情形划定死亡宣告效力范围的完善措施。
二、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1)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上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宣告死亡在婚姻上的效力模式 |
(一)域外法中宣告死亡在婚姻上的效力 |
(二)我国民法中宣告死亡在婚姻上的效力制度之沿革 |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缔结他婚的效力 |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缔结他婚之效力规定的历史解释 |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缔结他婚之效力规定的体系解释 |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缔结他婚之效力规定的目的解释 |
三、生存配偶未再婚时宣告死亡在婚姻上的效力 |
(一)《民法典》未采当然终局消灭的效力模式 |
(二)对既有通说的反思和解释路径的别寻 |
四、生存配偶再婚时宣告死亡在婚姻上的效力 |
(一)生存配偶再婚的三种情形 |
(二)再婚有效时生存配偶的撤销权 |
结语 |
(2)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历史渊源与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前提条件 |
二 财产代管行为的性质争议 |
三 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设立原则 |
第二节 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 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起源 |
二 “不在人保佐制度” |
第三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启示 |
一 法国推定失踪与宣告失踪模式下的财产代管制度 |
二 德国宣告死亡模式下的财产代管制度 |
三 意大利三级混合模式下的财产代管制度 |
四 各国立法模式对我国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现状评析与不足之处 |
第一节 我国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 《民法总则》规定及评析 |
二 《民通意见(试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评析 |
三 台湾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 申请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的主体范围狭隘 |
二 财产代管人的履职内容不明确 |
三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机制不健全 |
四 监督机制的缺失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域外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立法借鉴 |
第一节 域外财产代管制度的立法内容及借鉴 |
一 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的职务内容借鉴 |
二 不在人保佐制度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借鉴 |
第二节 域外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监督机制借鉴 |
一 监督人制度 |
二 行政官署或法院监督制度 |
三 亲属会议监督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标准并扩大申请主体 |
一 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标准和设立方式 |
二 扩大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的申请主体 |
第二节 明确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履职内容 |
一 规范财产代管人权利义务 |
二 建立财产目录公示机制 |
第三节 完善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机制 |
一 赋予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职权 |
二 财产代管人的设立与变更采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
三 财产代管人的设立与变更均采用裁定文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一 自然人监督为主 |
二 法院监督为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概述 |
一、失踪人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 失踪人制度内涵及立法价值 |
(二) 失踪人制度的沿革 |
二、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比较法考察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 日本 |
(四) 其他国家和地区 |
三、我国失踪人财产代管规范解析 |
(一) 我国宣告失踪规则 |
(二) 宣告失踪财产代管的内涵 |
(三) 财产代管应否以“失踪宣告”为条件 |
第二章 财产代管人的设置及变更 |
一、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 财产代管人的权利负担 |
(二)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
(三)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 |
二、财产代管人变更规范 |
(一) 符合法定事由 |
(二) 符合法定程序 |
三、财产代管人设置主要问题 |
(一) 财产代管人设置的范围和顺序不明 |
(二) 财产代管人变更的标准不明确 |
四、财产代管人设置争议的解决路径 |
(一) 代管人范围争议 |
(二) 代管人顺序争执 |
(三) 代管人变更矛盾 |
第三章 财产代管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财产代管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
(一) 代管行为范畴 |
(二) 代管人责任承担 |
二、代管行为范畴争议 |
(一) 管理受限问题 |
(二) 效力不明问题 |
三、代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
(一) 解决“责任界定不清晰”的争议 |
(二) 解决“责任规定不全面”的争议 |
四、财产代管终止及纠纷解决 |
(一) 婚姻关系变化 |
(二) 债权债务关系变化 |
(三) 财产关系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婚罪概述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简介 |
二、认定分歧与争议 |
三、争议焦点分析 |
第二节 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一、重婚罪概念 |
二、重婚罪犯罪构成 |
第二章 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具体认定 |
一、事实婚姻概念 |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
三、民刑法中事实婚姻的区别 |
四、事实婚姻的认定 |
第二节 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 |
一、无效婚姻中的重婚问题 |
二、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问题 |
第三节“一夫同日娶二妻”行为 |
一、“一夫同日娶二妻”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
二、“一夫同日娶二妻”行为之定性 |
第四节 重婚罪认定中的其他疑难问题 |
一、“固定情人”的重婚问题 |
二、已婚者变性后的重婚问题 |
三、宣告死亡中被宣告死亡人重婚问题 |
第三章 我国重婚罪认定难产生的原因 |
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不足 |
一、刑法承认事实婚姻与婚姻法相关规定不符 |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规定过于简单 |
第二节 程序法上的不足 |
一、诉讼程序启动难 |
二、立案难 |
三、取证难 |
第四章 解决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建议 |
一、统一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
二、明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内涵 |
三、重视疑似重婚的新现象,放宽重婚标准 |
第二节 程序法上——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 |
一、重婚案实行公诉制的必要性分析 |
二、重婚罪实行公诉制后举证责任的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商法》第248条下的“船舶失踪” |
二、《民法通则》第23条下的“宣告死亡” |
三、船舶失踪下“物”的全损与“人”宣告死亡的时间冲突 |
四、《民法总则》第46条对船舶失踪的适用 |
1. 船舶失踪与意外事件。 |
2.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3. 二年时限的突破。 |
4. 死亡时间的确定。 |
5. 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产生。 |
五、民商法体系下“商”与“民”、“人”与“物”的制度协调 |
1. 海商法律制度应定位在民商法体系。 |
2.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下的制度协调。 |
(8)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 |
(一) 《民通意见》的规定 |
(二) 《民通意见》规定的价值及弊端 |
1. 学术界的两种观点 |
2. 实务界的处理方式 |
(三) 民法总则规定的解释 |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界定 |
(一) 利害关系人的条件 |
1. 利害关系人的实质条件 |
2.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要求 |
(二) 利害关系人的排除 |
1. 失踪自然人的普通债权人 |
2. 与失踪自然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 |
(三) 《民通意见》第25条顺序的完善 |
三、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的适用 |
(一) 宣告死亡日期的比较法考察 |
1. 基于一般情形失踪的死亡日期 |
2. 基于特殊事由的死亡日期 |
3. 宣告死亡日期区别情形的功能 |
(二) 民法总则之前的规定及弊端 |
(三) 民法总则规定的立法精神 |
(四) 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的几个具体适用问题 |
(五) 宣告死亡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的日期 |
(六) 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继承开始时间问题 |
四、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判项 |
(9)宣告死亡制度的过去、现在及未来——以《民法总则》第47条废除申请人顺位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总则》引发的制度变革:死亡宣告申请人从有顺位到无顺位 |
二、申请人有顺位与无顺位之争: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冲突 |
(一) “有顺位”说:身份权益为重 |
(二) “无顺位”说:财产权益为重 |
三、宣告死亡制度的未来:一体保护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 |
(一) 程序简单: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在不足 |
(二) 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途径 |
1. 规定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
2. 宣告死亡时, 婚姻关系的解除征询配偶意见 |
四、结语 |
(10)死亡宣告的申请人范围、顺位及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亡宣告制度问题的提出 |
二、申请人范围 |
三、申请人顺位 |
四、死亡宣告的效力 |
五、结论 |
四、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在婚姻上的效力[J]. 翟远见. 中国法学, 2021(02)
- [2]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研究[D]. 潘名月.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3]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问题研究[D]. 嵇政.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李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J]. 何丽新. 政法论丛, 2018(06)
- [6]非讼程序的变迁: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总结[J]. 曹建军.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8(01)
- [7]论民法总则中的“两宣”制度[J]. 郑臻. 清华法治论衡, 2017(00)
- [8]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J]. 张燕,仲伟珩. 中国应用法学, 2018(04)
- [9]宣告死亡制度的过去、现在及未来——以《民法总则》第47条废除申请人顺位为切入点[J]. 张鲁喆. 法制与社会, 2018(16)
- [10]死亡宣告的申请人范围、顺位及效力研究[J]. 邓瑞平,邓凡.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