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应把握四个环节(论文文献综述)
刘青[1](2022)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与法治政府建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深刻的系统观,其系统观主要表现为要素联系观、整体布局观、一体建设观、重点突破观。法治政府建设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为引领,一方面在法治系统下加强法治政府整体建设,构建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本土性、一体性、统一性的政府特质,另一方面加强法治政府子系统内部建设,强化其要素建设、协调其各环节、注重特别领域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治建设。
张云君[2](2021)在《行政裁决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裁决在民事纠纷解决上具有专业、高效、成本低的独特优势,在当前社会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交叉形态,部门法交织共同治理的趋势也愈加突出,行政裁决制度的设立符合复杂交织的法律关系形态和高效定纷止争的纠纷解决需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发挥优势、相互补充是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结合以上背景,本文梳理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对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提供了相关建议。首先,本文认为行政裁决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能够为民事纠纷解决起到良好的“分流阀”作用。其次,本文梳理了行政裁决的立法现状与实施现状,对行政裁决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发现当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效力有争议、制度衔接不完善。接着,本文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中待完善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建立依法裁决、公正裁决、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公开裁决的行政裁决原则;坚持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为基本遵循、以行政机关“谁作出、谁化解”为标准扩大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建议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建议以双方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不明确反对作为行政裁决的启动方式;本文搭建了行政裁决作出的基本程序;建议明确行政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构建以行政裁决复议和类似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共同作为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方式;提出以当场履行、监督履行、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行政裁决的执行方式。最后,结合当前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关于行政裁决制度核心问题的架构,本文提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一则需要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立法。应当制定行政法规统一国家范围内行政裁决的基本程序,规范行政裁决的立法方式和相关立法表述。在此基础上,可以扩展行政裁决范围,探索其在版权纠纷领域、环境纠纷领域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上的运用。二则需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一方面应当明确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完善行政裁决过程中以及结果作出后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例如申请保全与执行。三则需要保障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通过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搭建网络办理集中性平台、建立多渠道的实施评估与监督机制来保障行政裁决制度的有效运行。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李鹏[4](2020)在《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用问题蕴涵于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经典理论之中,是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给予高度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政府信用弱化会带来政府执政合法性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提高、社会秩序失调以及民主发展受阻等一系列消极影响。近年来,相关研究表明,政府信用弱化已经成为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政府行政中的普遍难题。因此,不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有效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正面临着弱化风险积聚的挑战,政府失信的问题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政府行政中都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因此,加强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制度信用是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影响制度信用生成的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三个因素构成了解读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的基本框架,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在现代社会语境下,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由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构成。价值因素主要包括行政价值的公正性、权力行使的公共利益性以及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性;绩效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经济绩效与制度绩效;制度运行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法治行政、政府责任行政、政府公开行政以及公共政策执行。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本文得出,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均具有积极影响与较强的解释力,与此同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表明,不同影响因素对政府信用的影响力存在差异。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呈现出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但存在“央高地低”的结构性问题这一现状,政府失信集中表现在行政价值缺失、政府绩效供给不足以及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因此,基于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现状与失信问题的梳理与回应,从新时代政府信用建设的制度情境、社会情境、文化情境以及媒介情境出发,本文将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基本路径设定在行政价值、政府绩效与制度运行三个维度之中,并力图通过行政价值有效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与制度有效运行来构建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体系。
张妍[5](2020)在《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的影响因素及实施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议题式教学作为2017年版高中思想政治新课标中的一大亮点,适应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成为创新教学方式、构建活动型学科课程的重要途径。相比以往的教学方式,议题式教学更为关注学生和教师的未来发展,在增强学生学科知识理解和参与社会的能力,培育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如何在政治课堂中运用议题式教学,引导学生在议题探究的过程中自主建构认知、有效提升核心素养的同时,实现师生的共同发展,是摆在教育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促进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本文在整理已有文献和调查实践的基础上,对议题式教学面临的影响因素和实施策略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旨在为相关研究贡献有益启示。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议题式教学概述。首先,在借鉴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议题、议题式教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议题式教学就是以议题为引领,引导学生运用学科知识和恰当的探究策略,对议境下的复杂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帮助学生自主构建知识、发展能力并内化素养的教学方式。通过将议题式教学与议题中心教学法、问题式教学、主题情境式教学等易混淆概念进行比较,深化对议题式教学全面而科学的认知。在此基础上,从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设计、学习过程、教学功能等五个方面概括了议题式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综合性、设计的序列化和整体性、形式的多样性和创新性、过程的参与性和生成性、功能的多元化和德育性等五个特征;归纳出议题式教学的三大要素,即议题、议境和活动任务。这一部分最终落脚在高中思想政治课实施议题式教学的必要性,指出议题式教学是构建活动型学科课程的需要,是达成学科核心素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推进学生深度学习的应然选择。第二部分是议题式教学困境的影响因素调查与分析。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次调查的设计思路、研究对象等基本情况。然后,结合调查数据和访谈结果,着重从教师的认知态度、传统的理念习惯、教师的专业素质、学生的参与状态、教学的评价机制、学校的软硬环境等六个方面,深入阐释影响议题式教学实效性的因素。教师的教学态度尤其是对议题式教学的认知水平,是影响教学实施的首要因素;传统的理念习惯,包括教师对师生角色的定位、传统的备课方式以及先前的教学习惯,制约着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新方法的有效尝试与探索;教师的专业素质,包括教师自身的知识储备、议题资源开发及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和调控能力,是影响议题式教学的效率与质量的关键因素;学生的参与状态,包括学生对议题的认知兴趣、学生参与议题探究的能力,直接决定着议题式课堂教学的学习效果;教学的评价机制和学校的软硬环境,是影响议题式教学实施的客观因素。第三部分探讨了促进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有效实施的策略。在分析上述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教学实例,提出了一系列议题式教学的实施原则及对策。主要包括:更新教学观念,增强教育革新意识;拓展教学资源,提升议题设计能力;教学设计中要注重情境的优化,改善学生参与状态;课堂中注重教师的引导,增强探究实效性;在反思与评价环节,教师要立足素养目标,实施综合有效的评价;最后,学校需要通过加强软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议题式教学环境。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邱为学[7](2019)在《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G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例》文中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水平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这一成绩却建立在牺牲资源的基础上,目前我国资源环境尤其是大气、土地、水等资源污染严重,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形势不容乐观。前几年,党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度,这一工作的实行就是通过追究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责任,起到保护生态环境,共创和谐社会的目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开展的好坏,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运用不够充分,不仅仅会导致经济问题,还会遗留自然资源的问题,影响审计在领导和群众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本文以充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理论,帮助审计机关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规范运用程序与方式为目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创新之处在于系统化的分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主体及其法律依据,类型化的划分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方式和规范化的研究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序问题。在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陆续开展阶段,本文结合依法行政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行政公开理论,以G市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审计案例,分析了G市审计案例中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其问题集中体现在审计结果运用主体不明、审计运用方式不清、审计运用程序不健全以及审计运用风险中。将主体系统化的分为分为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政府及人大、司法机关、环境主管部门和中央与各级审计委员会,把运用方式类型化的按审计机关与非审计机关分类,将其分为公开、提供信息、建议、备案、依据、评价、审议等类别。将程序规范化的分为审计结果的审议、公开、提供信息、问责追责、整改反馈这五个部分,并研究分析了审计运用风险影响因素以及风险防范的对策,最后做出结论与四点建议,一是明确审计结果运用主体、二是熟悉审计结果运用方式、三是规范审计结果运用程序、四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风险防范。
陈莹莹[8](2019)在《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在改革与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政府基本职能之一的市场监管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我国实行烟草专卖专营制度,烟草制品作为一种流通商品具有相对特殊性,其监管工作必相应地具有特殊性。卷烟批发是地市级烟草公司的主营业务,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是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进行专卖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新的市场监管形势下,如何革新市场监管模式,从而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实效,是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新课题。本文借鉴政府监管理论,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访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市场监管形势变更的关键要素构建了市场监管形势变更后的市场监管模式研究框架,通过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案例,研究市场监管形势变更后其市场监管模式运作的表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优化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的对策。
肖俏[9](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三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
曹小华[10](2016)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研究 ——基于佛山市的实践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2015年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强化监督考核,推进“以考促建”和“以管促建”。这种部署及做法与源自西方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法制化的理念与经验具有一致性。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手段,政府绩效管理体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符合依法治国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法律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化”。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是指将对地方政府组织的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的方法、标准、程序与流程、权力义务、申诉救济以及结果应用等组成制度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法律制度的过程,并为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评价权力不明确、评价执行困难、绩效沟通缺乏、公信力不足、结果得不到有效应用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缺失。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涉及宪法、行政法学和公共管理学。本文运用公共管理与法学的分析方法,在总结国内外政府绩效管理及其法律化历程和经验的基础上,以现状为逻辑起点,基于佛山市的实践样本,依据政府绩效管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和地方立法理论,探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及法律化的核心问题,包括法律化的必然性,法律的文本内容,关联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化的路径与对策,等等。本文的主要结论:第一,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与法治化建设息息相关,法律化是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现实需求及必经之路;第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涉及内容中,核心在于明确领导体制、功能定位、指标体系、绩效目标、评价流程、结果应用和申诉救济制度;第三,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应以建立绩效推进型法治政府为目标定位,以“良法之治”为理念导向,立法先行、试点先行、地方先行的路径依赖;第四,制定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绩效立法与其他人事制度、立法内容统一性和差异性、绩效立法与公共政策,以及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等关系。本文的特色与在于:理论上,围绕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需求,融合政府绩效管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与地方立法理论,提出政府绩效管理为绩效导向下的目标管理的主张,法律化是建立法治政府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方法上,本文强调案例分析的功能,以佛山市为样本,将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与公共管理学量化分析手段结合起来,事实上,置于全面依法治国与五大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以佛山市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佛山市绩效管理法律化实践具有前瞻性与示范性,是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样本。
二、依法行政应把握四个环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行政应把握四个环节(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与法治政府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 |
二、基于系统的整体考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下的法治政府建设 |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系统观下的法治政府整体建设:法治政府的特质构建 |
(一)政治性:在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上坚持党的领导 |
(二)人民性:在人民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上“以人民为中心” |
(三)本土性:在中外法治政府模式上坚持中国特色 |
(四)一体性: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
(五)统一性: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实现法律规范依据的统一与协调 |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系统观下的法治政府自身建设:法治政府子系统内的要素、环节与领域 |
(一)强化法治政府系统的要素建设 |
(二)协调行政法治的各环节 |
(三)注重特别领域的行政法治和涉外行政法治建设 |
(2)行政裁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行政裁决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及与关联概念的区分 |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裁决在我国的定位 |
一、行政裁决的性质 |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
三、行政裁决的作用 |
第三节 行政裁决制度中外对比 |
一、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二、美国行政裁决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古代官府裁判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裁决 |
三、我国行政裁决的冷遇时期及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实施现状 |
三、行政裁决相关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立法不完善 |
二、实施情况有差异 |
三、结合具体领域应用不足 |
四、认可程度待加强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重构的核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原则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原则的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范围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管辖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四节 行政裁决的启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的依据 |
三、完善的路径 |
第五节 行政裁决的程序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基本程序的架构 |
第六节 行政裁决的效力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裁决的效力重构 |
第七节 行政裁决的执行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完善的路径 |
第五章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模式 |
第一节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立法 |
一、以行政法规方式制定基本程序 |
二、规范立法方式 |
三、扩展行政裁决的范围 |
第二节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衔接 |
一、明确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
二、完善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第三节 保障行政裁决制度运行 |
一、提升裁决机构、人员专业程度 |
二、探索搭建网上集中办理平台 |
三、建立行政裁决实施评估与监督机制 |
四、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案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主要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阐释 |
一、核心概念阐释 |
(一)信用的内涵界定 |
(二)政府信用的内涵界定 |
(三)政府信用的特征 |
(四)政府信用的变迁 |
(五)政府失信的原因与影响 |
(六)新时代的科学内涵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二)公共行政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新制度主义理论 |
三、论文分析框架 |
(一)现代社会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制度信用 |
(二)制度信用的影响因素: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 |
第二章 政府信用的影响因素 |
一、价值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价值诉求 |
(二)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服务:政府信用生成价值诉求的公共性转向 |
(三)价值因素的构成 |
二、绩效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绩效基础 |
(二)绩效因素的构成 |
(三)绩效因素结构变化的历时态考查 |
三、制度运行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制度运行保障 |
(二)制度运行因素的构成 |
第三章 政府信用影响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二、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四、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比较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的现状审视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总体状况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结构性特征:“央高地低”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 |
(一)行政价值缺失的表现 |
(二)政府绩效供给不足的表现 |
(三)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的表现 |
三、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情境考察 |
(一)制度情境 |
(二)社会情境 |
(三)文化情境 |
(四)媒介情境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以行政价值实现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平正义性 |
(二)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共利益性 |
(三)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民主参与性 |
(四)行政价值实现要提高行政伦理水平 |
二、以政府绩效有效供给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加快效能政府建设 |
(二)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强化社会绩效供给 |
(三)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科学的政绩观与绩效评估体系 |
三、以制度有效运行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以法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二)以责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三)以公开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四)以政策高效执行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五)以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的影响因素及实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1.视角创新 |
2.内容创新 |
一、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概述 |
(一)议题式教学概念界定 |
1.议题与议题式教学的内涵 |
2.相关概念辨析 |
(二)议题式教学的特征 |
1.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综合性 |
2.教学设计的序列化和整体性 |
3.教学形式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
4.学习过程的参与性和生成性 |
5.教学功能的多元化和德育性 |
(三)议题式教学的要素 |
1.议题 |
2.议境 |
3.活动任务 |
(四)高中思想政治课实施议题式教学的必要性 |
1.构建思想政治活动型学科课程的需要 |
2.达成核心素养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 |
3.发展学生高阶思维,推进深度学习的应然选择 |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困境的影响因素调查与分析 |
(一)调查研究对象与方法 |
1.调查对象 |
2.调查方法 |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困境的影响因素分析 |
1.教师的认知水平 |
2.传统的理念习惯 |
3.教师的专业素质 |
4.学生的参与状态 |
5.教学的评价机制 |
6.学校的软硬环境 |
三、推进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有效实施的策略 |
(一)更新教学观念,增强教育革新意识 |
1.强化理论学习,科学把握议题式教学要求 |
2.改变传统观念,努力创新教学方式 |
3.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
(二)拓展教学资源,提升议题设计能力 |
1.拓宽开发渠道,丰富议题种类 |
2.基于前端分析,科学设置议题 |
(三)优化情境设计,改善学生参与状态 |
1.精选议题素材,呈现真实议境 |
2.巧设情境问题,推进思维进阶 |
3.基于学科任务,合理设置议学活动 |
(四)注重教师引导,增强探究实效 |
1.营造融洽的研讨氛围,鼓励学生合作交流 |
2.运用科学的互动策略,引导学生积极探究 |
3.主导正确的研讨方向,凸显正向价值引领 |
(五)立足素养目标,综合有效评价 |
1.关注发展过程,采用综合性评价方式 |
2.调动多元主体,增强评价的指导性 |
(六)加强软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议题式教学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教师调查问卷 |
(二)学生调查问卷 |
(三)教师访谈提纲 |
致谢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G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 |
1.2.2 国内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径 |
1.5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研究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依法行政理论 |
2.1.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1.3 行政公开理论 |
3 案例分析—G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3.1 审计背景和审计目标 |
3.1.1 审计背景 |
3.1.2 审计目标 |
3.1.3 总体工作安排及思路 |
3.2 审计实施过程及发现问题 |
3.2.1 审计流程 |
3.2.2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线索 |
3.2.3 审计结论 |
3.2.4 基于上述案例审计结果运用问题 |
4 审计结果运用主体分析 |
4.1 审计机关运用依据 |
4.2 组织人事部门运用依据 |
4.3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依据 |
4.4 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运用依据 |
4.5 党委政府及人大运用依据 |
4.6 司法机关运用依据 |
4.7 环境主管部门运用依据 |
4.8 中央和各级审计委员会运用依据 |
5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
5.1 审计机关运用方式 |
5.1.1 公开 |
5.1.2 提供信息 |
5.1.3 建议 |
5.1.4 依据 |
5.1.5 备案 |
5.2 非审计机关运用方式 |
5.2.1 依据 |
5.2.2 参考 |
5.2.3 审议 |
5.2.4 备案 |
6 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
6.1 审议结果 |
6.2 公开结果 |
6.3 提供信息 |
6.4 问责追责 |
6.5 整改反馈 |
7 审计结果运用风险及风险防范 |
7.1 审计运用风险影响因素 |
7.1.1 外部因素 |
7.1.2 主观因素 |
7.2 审计运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
7.2.1 外部因素防范对策 |
7.2.2 主观因素防范对策 |
8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建议 |
8.2.1 明确审计结果运用主体 |
8.2.2 熟悉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
8.2.3 规范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
8.2.4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风险防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 |
2.1.2 卷烟零售市场准入 |
2.1.3 卷烟零售市场协同监管 |
2.1.4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评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理论 |
2.2.2 公共利益理论与利益部门化理论 |
2.2.3 协同监管理论 |
第三章 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环境及监管体系分析 |
3.1 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环境和监管体系分析的基本框架 |
3.1.1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环境变化的关键元素 |
3.1.2 构建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的核心工作模块 |
3.1.3 框架构建:基于环境因素对监管体系的作用机理 |
3.2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对象的变化 |
3.2.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
3.2.2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3.3 监管资源整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方式的变化 |
3.3.1 协管方式的转变 |
3.3.2 监管信息传递与监管结果共享 |
3.4 考核方式转变背景下的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重点内容的调整 |
3.4.1 考核方案概况 |
3.4.2 考核方案主要变化方向与项目 |
第四章 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过程分析 |
4.1 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对象的识别 |
4.1.1 卷烟零售户数量变动情况 |
4.1.2 零售户监管工作制度 |
4.1.3 问题表现 |
4.1.4 原因剖析 |
4.2 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协管制度的执行 |
4.2.1 主要协管制度 |
4.2.2 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
4.2.3 原因剖析 |
4.3 阳江市专卖考核的实施 |
4.3.1 考核得分情况及考核结果分析 |
4.3.2 考核结果反映的监管问题 |
4.3.3 原因剖析 |
第五章 对策与建议 |
5.1 “宽进”之下如何“严管”:全面监管与针对性监管的平衡 |
5.1.1 卷烟零售市场网格化管理 |
5.1.2 完善零售客户分类动态管理方式 |
5.1.3 调整稽查员日常分工 |
5.2 突破协管的困局:多方联动探索协同监管的优化路径 |
5.2.1 多层次深入协作 |
5.2.2 多渠道共享信息 |
5.2.3 多角度联合培训 |
5.3 以科学指引促进监管效果提升:制定适宜的本地考核激励制度 |
5.3.1 把握上级考核激励制度的变动方向 |
5.3.2 以分类赋分刺激本地优势发挥 |
5.3.3 以加分激励方式鼓励弥补短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情况访谈提纲 |
附录-2阳江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
致谢 |
附件 |
(9)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行政决策 |
(二)行政责任 |
(三)领导人 |
二、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机制及其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类型 |
一、行政决策机制发展概述 |
(一)行政决策法制沿革简览 |
(二)行政决策机制现状简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的多元类型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党纪责任 |
(五)道德责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不同责任类型的划分依据 |
(一)责任约束的动力来源 |
(二)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
(三)责任认定的文本依据 |
第三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与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 |
(一)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法制历程回顾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嬗变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价值证成 |
(一)行政责任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决策成本与收益平衡的诉求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内生动力 |
第四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基于案例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案例及现状 |
(一)案例选择及基本情况介绍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概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责任弱化 |
(二)评价标准模糊 |
(三)监督缺位且乏力 |
(四)救济单一且不力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传统及环境的制约 |
(二)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与执行缺陷 |
(四)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五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的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基于AHP-FCE评价方法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适用性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责任情节 |
(二)AHP-FCE的基本理论 |
(三)AHP-FCE在行政责任情节认定中的适用性分析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因果关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影响因素分析 |
(一)行政决策领导人主观意志 |
(二)行政决策主体的组织构成 |
(三)行政决策信息的完备程度 |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选择适用 |
(五)行政决策的风险性 |
(六)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
(七)行政决策的结果 |
四、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方法应用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评价体系设计 |
(二)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三)FCE方法综合评价责任情节 |
第六章 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相关措施 |
一、明确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二、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
(一)完善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 |
(二)塑造健康问责文化、营造良性追责氛围 |
三、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党、政领导人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责任划分 |
(三)规范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程序 |
(四)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机制 |
四、强化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分工 |
(二)提高对领导人行政决策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三)完善领导人行政决策的容错纠错机制 |
(四)健全领导人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研究 ——基于佛山市的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政府绩效管理 |
二、政府绩效评价 |
三、制度化 |
四、法律化 |
五、地方政府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文献构成 |
二、关于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研究 |
三、关于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制度化与法律化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和法律化:理论与经验 |
第一节 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内在逻辑 |
一、制度化是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化的基础 |
二、法律化是政府绩效管理的现实需求 |
三、由制度化到法律化是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
第二节 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理论体系 |
一、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二、法治政府理论 |
三、地方立法理论 |
四、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
第三节 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历程 |
一、国内历程:绩效管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二、国外历程:立法先行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路径 |
第四节 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的法治经验 |
一、中西方模式共性分析 |
二、中西方模式个性比较 |
三、西方政府绩效管理法治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起点:制度化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的必要性 |
一、制度化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基础 |
二、制度化是界定政府绩效管理主体关系的需要 |
三、制度化是深化体制改革的要求 |
第二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试点及其背景 |
一、佛山市绩效管理的实施背景 |
二、佛山市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
第三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
一、佛山市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
二、佛山市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第四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
一、构建强有力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
二、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功能 |
三、建立绩效管理申诉救济机制 |
四、确保绩效管理外部保障实现 |
第五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制度化评析 |
一、制度化的两个特色 |
二、制度化的存在问题 |
三、从制度化走向法律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基础:关联主体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中的关联主体 |
一、关联主体的不断完善催生了对法律化的需求 |
二、法律化是对关联主体的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及评价主体 |
一、政党和权力机关 |
二、行政机关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客体 |
一、地方政府 |
二、地方政府部门 |
三、地方政府关联机构 |
四、佛山市绩效管理对象 |
第四节 社会公众与组织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中的作用 |
一、将社会公众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主体结构的必要性 |
二、以社会公众为关联主体的政府绩效管理与评价模式 |
三、以第三方评价推动绩效管理发展 |
四、社会公众与第三方在佛山市绩效管理中的作用 |
第五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关联主体的权力关系 |
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关联主体的权力与权利 |
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关联主体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载体:法律框架与内容 |
第一节 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
一、学界对绩效管理法律框架的认识 |
二、国外政府绩效管理法律框架 |
三、国内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框架 |
第二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立法的基本内容 |
一、明确绩效管理与评价的领导体制及功能定位 |
二、科学确立绩效管理的绩效目标 |
三、构建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 |
四、优化绩效管理与评价的工作流程 |
五、强化绩效管理与评价的结果应用 |
第三节 正确处理绩效管理立法中涉及的若干关系 |
一、绩效管理与目标管理 |
二、管理评价主体与社会公众参与 |
三、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 |
四、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 |
五、横向比较与历史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途径:地方立法 |
第一节 地方立法权扩容与绩效管理地方立法 |
一、《立法法》修改之后的地方立法权 |
二、地方立法的相关理论与程序 |
三、地方立法的参与主体 |
四、新《立法法》对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影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原则与目的 |
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立法原则 |
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立法目的 |
第三节 佛山市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
一、自身发展与申请地方立法权两手抓 |
二、重视准备工作,保障公众参与 |
三、先行启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立法 |
第四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立法工作的展望 |
一、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既有的立法工作 |
二、引入绩效管理地方立法的立法前评估 |
三、做好绩效管理地方立法的“法的清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保障:申诉与救济制度 |
第一节 建立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一、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一项基本内容 |
二、提高政府绩效考评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求 |
三、制约和监督评价权力依法运行的必然要求 |
四、应用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前提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的内容 |
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救济方式分类 |
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具有的行政行为特点 |
第三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实践探索 |
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的探索历程 |
二、佛山市绩效管理的事前救济 |
三、佛山市绩效管理的事中救济 |
四、佛山市绩效管理的事后救济 |
第四节 佛山市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的进一步讨论 |
一、佛山市绩效管理申诉与救济制度的经验及存在问题 |
二、复核、申诉等主要救济方式的法律化 |
三、政府绩效管理中社会公众的救济权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思路对策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困境 |
一、领导体制多变及办事机构临设性 |
二、顶层设计缺失及配套制度不完善 |
三、现行有关党政组织考评体系不完善 |
四、绩效立法存在观念误区 |
第二节 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思路 |
一、目标定位:建立绩效推进型法治政府 |
二、理念导向: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良法之治” |
三、路径依赖:立法先行、试点先行、地方先行 |
四、文本规格:制定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五、动力环境:培育政府绩效管理及其法律化文化 |
第三节 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对策 |
一、正确处理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涉及的若干关系 |
二、推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化的具体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依法行政应把握四个环节(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与法治政府建设[J]. 刘青. 行政法学研究, 2022(01)
- [2]行政裁决制度研究[D]. 张云君.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D]. 李鹏.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2)
- [5]高中思想政治课议题式教学的影响因素及实施策略研究[D]. 张妍.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G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例[D]. 邱为学.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8]阳江市卷烟零售市场监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 陈莹莹.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 肖俏. 吉林大学, 2018(04)
- [10]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化与法律化研究 ——基于佛山市的实践探索[D]. 曹小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