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聃[1](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不断密切,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发展,并将其制定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最早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不断积累外来经验和立足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同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到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在目前多边贸易体制日渐式微、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大背景下,我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从发达经济体的历史中可以看到,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国都经历了较为长久的改革: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最早确立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围绕国家安全不断改革,使政策和国情紧密结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加拿大也不断细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流程、范围,近几年颁布的修正法案都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为合理利用外资奠定法律基础;欧盟为保障其整体组织的整体安全,在督促成员国进行各自的制度革新之外,也在近几年着手制定了整体层面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效显着。我国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研究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概念,回顾我国相关政策改革,并对比发达经济体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更加深入的学习各国平衡外商投资与保障国家安全的经验,还能为我国的制度升级提供新思路,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国家经济秩序的基础上,优化利用各项资源,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概念研究,梳理我国以及发达经济国家的国家安全观演变、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发展历程,并对发达经济体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索,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经验,为我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升级提供完善建议。
姚宏敏[2](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孙舒[3](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贾艳群[4](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在实在法层面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显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和行政相对人对认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确立顺应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改革方向,体现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宪法基本原则。同时,在行政法上,回应了长期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填补我国司法审查机制的不足,实现了行政行为监督体系的衔接与整合;承继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根本立法目的,扩大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和合法权益保护的彻底性与有效性。从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法院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大量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行政案件,审查制度逐步落地且取得初步实践发展,但同时亦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和司法实践的难题,影响制度实施效力的发挥。因此,本文对该制度在中国确立的理据进行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检视限制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障碍,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司法审查制度,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和内容。确立的理据主要从宪法依据、现实理由和理论基础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效力四个方面逐一分析该制度确立的内容。第二部分为以308份案卷为分析样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作实证分析。通过程序启动状况、实体审理状况和结果处理状况三方面的梯度递进式研究,发现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障碍。究其原因,不仅有制度自身保守、局限的问题,我国体制结构的制约以及理论与现实的落差等各方面的影响和阻碍也不容忽视。第三部分为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选择美国、法国和德国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参照例,发现不论是与我国分属不同法系的美国,还是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其司法审查制度均是与本国的权力体系结构和司法文化传统相契合,以充分保障权利为诉讼功能定位,在发展中不断扩大审查范围,构建符合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强化审查结论效力实现。第四部分为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改进审查方式,以附带审查方式为主,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审查为辅;其次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识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审查对象范围,将行政规章及行政解释纳入其中;再次丰富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同时引入合理性审查标准作为补充;最后加强审查结论效力,设立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判决的普遍效力实现,并建立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刘慧[5](2019)在《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由于我国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的起步时间较晚,立法及审查经验不足,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美国作为最早对声音商标予以法律保护的国家,其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设计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建议。本文首先将声音商标定义为“任何由音乐性或非音乐性声音构成的、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商业性标志”,将其性质认定为非传统商标,并认为其虽然其构成因素“声音”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性,但其符合商标法律保护的法理要求,具备可注册为商标使用的实质内涵和条件。本文分别对中美两国声音商标的入法历程及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和美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及形式审查要点分别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着重对比了中美两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中关于声音商标获得显着性、非功能性、非通用性等实质审查及形式审查模式之间的异同。本文认为美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优势在于其对于声音商标获得显着性的证明标准以及非功能性方面的审查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式,值得我们借鉴,而其采用的文字描述方式具有一定局限性,不适应我国当前国情;同时本文肯定了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目前采用较高标准和要求的做法,并提出当前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在关于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模糊、非功能性的审查标准不清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最后本文针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当前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关于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和方式、明确禁止功能性声音商标的注册、增加“使用证明”作为声音商标审查的形式要件、引入专家人士参与声音商标评审以及搭建声音商标信息化公示平台等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实际意义和贡献。
李静[6](2018)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球经济增速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在世界前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决定对我国后来的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显然,在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国用各种贸易手段对中国实行反倾销调查。因此建立并且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显得尤其重要,这一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出口国家的生产商也会产生对应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屈指可数,所以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是有较大的距离,相关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学习他们先进的制度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参照美国的制度来完善,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除了美国,欧盟的制度也走在世界顶尖,有自己独立的反倾销立法,各个法律规定都比较完整。本文首先是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概述,阐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含义和研究的意义。接着是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微观层面的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欧洲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看到我国的不足,进而借鉴他们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建立独立的反倾销法律,尽早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撑,让更多的外国出口商在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够通过我国国内法院来解决纠纷。
王岩[7](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刘敬东[8](2011)在《入世10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述评》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入世不仅是中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WTO成员方对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银行贷款的专项性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提出诸多质疑,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未来将面临更大挑战。WTO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无法比拟的,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个主权国家国内法律制度产生如此巨大的推动作用在WTO成员中也颇为罕见。
陈锋[9](2008)在《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对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产生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WTO协议,吸纳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将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了WTO协定的基础内容之一。本文首先以概念分析为基点,对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再由WTO协议中的有关条文出发,重点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角度,详细阐述了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框架在WTO协议中的本质与特征,同时还对美国、欧盟在WTO体制下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学理渊源角度出发,文章以“约定必须信守”、权力法定且权力有限以及权力监督等法律原则为基础,分析了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并认为该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WTO这一利益体系内部的利益平衡。文章接着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展开了实证分析,就现行审查制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认为审查主体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审查范围狭窄、审查标准缺陷等,是制约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将这种缺陷和不足置于WTO规则的视角下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司法审查制度要求的种种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认为应当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适当扩大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等。
李媛媛[10](2008)在《论WTO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审查制度(iudicial review)是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宪政目的而设计的控权制度,它一直以来都是立法者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过渡期内很多学者就如何构建与WTO制度相符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时间研究WTO框架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风向标。然而,WTO过渡期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这一议题却很少再有人问津,纠其原因,最为主要的莫过于过渡期内行政法制的调整在形式上已基本符合WTO法制的相关要求,继续关注的意义不大。然而,WTO过渡期后随着我国政治改革、经济改革,社会各领域调试变革的纵深发展,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本文就是在这一新形势的背景下论述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WTO过渡期后的新形势下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进而分析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应当与WTO相关法制达到实质统一。首先厘清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范畴,在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司法审查概念的不同定义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司法审查制度就是指司法审查机关(可以不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救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作用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同特点。WTO法制下的司法审查制度吸收了两大法系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要求成员国依照WTO协议切实履行建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因而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不仅要保证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法制保持一致,同时还要切实履行在入世承诺书中的“超WTO(WTO-plus)义务”,分析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现状与WTO法制要求的差距,得出过渡期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其次分析了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新形势对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导向和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制现代化、市场经济法制化、司法改革持续化、民主法制意识的强化这样四个方面。第一,在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行政权力的逐步自控和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方式的多样化趋势既是司法审查制度取得的成果也是过渡期后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第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在横向表现为主体范围的扩大,在纵向上表现为经济矛盾的加速出现,尤其是知识经济带来的专业化审案要求,均给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三,司法改革推行多年虽有一定成果,但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仍然无法真正实现自治,但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反向思考担心司法权会在一味的自治鼓励下越权侵害民主,于是又有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反多数难题”之争,从某一侧面体现了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理论发展中的矛盾;第四,民主、法治社会意识的形成强化了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对司法审查有效控权的要求也因此提高,然而与此同时,社会意识领域中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对过渡期后司法审查制度的创新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再者总结了WTO过渡期内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迅速发展的成果,并将这些成果概要的分为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创设、体系内容构建上的百家争鸣现象三大方面。过渡期内,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国行政权力的中心——政府在自己的角色定位进行了重新的审视,提出要从管制政府转变为服务政府。这一行政权力运行指导思想的转变深刻的影响着作为监督控权机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在过渡期内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创设方面也可以说是成果颇丰,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制莫过于《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了。在理论研究领域针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学者们各持己见,在司法审查概念、司法审查主体、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标准等方面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最后对WTO过渡期后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予以列举并对其今后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首先受“人治”传统的影响,当前行政权优越司法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常见,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仍需宪政化;其次现行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导致行政相对人的部分权益不能得到司法救济的途径,因此司法审查的范围需适时扩大;再次,体现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现行司法审查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因而建议进行修订完善;第四,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原则的现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过于审慎,因此主张在建立“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的审查标准的同时,应引入“正当期待”原则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构建的借鉴。最后,与司法审查制度相配套的行政控权法制部分领域还存在空白,因而建议过渡期后增补创设。
二、入世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 |
2.1.1 国家安全审查的含义 |
2.1.2 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
2.1.3 外国投资的审核标准 |
2.2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
2.2.1 国家主权理论 |
2.2.2 国家干预理论 |
2.3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2.3.1 国家安全审查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
2.3.2 国家安全审查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
3.1 我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 |
3.2.1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的背景 |
3.2.2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3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面临的不足 |
3.3 2020 年《外商投资法》的相关研究 |
3.3.1 《外商投资法》的变迁 |
3.3.2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
3.3.3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特点 |
小结 |
第4章 域外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
4.1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1.1 美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1.2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1.3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4.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2.1 加拿大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2.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2.3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4.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3.1 欧盟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3.2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3.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小结 |
第5章 对比分析及完善建议 |
5.1 对各国制度的对比分析 |
5.1.1 各国对“国家安全”界定的对比 |
5.1.2 各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对比 |
5.1.3 各国审查主体的对比 |
5.1.4 各国审查程序的对比 |
5.1.5 各国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5.2 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外商投资的配套制度 |
5.2.1 出台配套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
5.2.2 构建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点 |
5.3 对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3.1 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 |
5.3.2 加强外资安全审查配套立法 |
5.3.3 设置外资安全审查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 |
5.3.4 推动外资安全审查国际协调 |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主持和参与的课题 |
(2)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和内容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据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宪法依据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现实理由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 |
二、审查范围: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软效力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以308份案卷为分析样本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程序启动状况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实体审理状况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结果处理状况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审查启动门槛过高,阻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入审查程序 |
二、审查力度和深度的浅层形式化现象明显 |
三、法院消极应对审查诉求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宪法体制的原因 |
二、司法内部管理体制的影响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缘由 |
第三章 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 |
二、审查范围:法律否定排除之外的所有行政法规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先例约束下的强效力 |
第二节 法国行政条例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与直接审查并存 |
二、审查范围:法律否定排除之外的所有行政条例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直接撤销的强效力 |
第三节 德国行政命令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方式:附带审查与直接审查并存 |
二、审查范围:非宪法性质争议的所有行政命令 |
三、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 |
四、审查结果的效力:宣告无效的强效力 |
第四节 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
二、对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 |
一、直接审查方式的必要性考量 |
二、附带审查方式为主,一定条件下的直接审查为辅 |
第二节 厘定和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一、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前识别程序 |
二、行政规章及行政解释纳入审查范围 |
第三节 丰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 |
一、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二、引入合理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效力 |
一、设立信息共享平台,促成普遍不予适用效力的形成 |
二、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声音商标概述 |
2.1 商标 |
2.1.1 商标的概念 |
2.1.2 商标的分类 |
2.2 声音商标 |
2.2.1 声音商标的概念 |
2.2.2 声音商标的性质 |
2.2.3 声音商标的分类 |
2.3 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
2.3.1 符合商标法律保护的法理要求 |
2.3.2 可满足具备显着性要求 |
2.3.3 具备可感知性的要求 |
2.3.4 电子媒介提供技术支持 |
第3章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概述 |
3.1 我国声音商标入法历程 |
3.2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立法现状 |
3.3 我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 |
3.3.1 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 |
3.3.2 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 |
第4章 美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概述 |
4.1 美国声音商标入法历程 |
4.2 美国声音商标制定法立法现状 |
4.3 美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 |
4.3.1 美国关于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 |
4.3.2 美国关于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 |
第5章 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
5.1 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法律渊源之比较 |
5.1.1 美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
5.1.2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
5.2 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之比较 |
5.2.1 关于声音商标获得显着性的审查 |
5.2.2 关于声音商标非功能性的审查 |
5.2.3 关于声音商标非通用性的审查 |
5.2.4 关于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 |
5.3 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综合评价 |
5.3.1 关于中美两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整体评价 |
5.3.2 关于美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评价 |
5.3.3 关于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评价 |
第6章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6.1 完善关于声音商标显着性的认定标准和方式 |
6.1.1 采用“获得显着性”的单一标准 |
6.1.2 明确声音商标获得显着性的证明方式 |
6.1.3 确定“长期使用”的时间下限为5年 |
6.2 明确禁止功能性声音商标的注册 |
6.3 增加“使用证明”作为声音商标审查的形式要件 |
6.4 引入专家人士参与声音商标评审 |
6.5 搭建声音商标信息化公示平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基本结构 |
第2章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反倾销的概念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关联概念的关系 |
2.3.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一般司法审查的区别 |
2.3.2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行政复审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
2.4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及特征 |
2.4.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意义 |
2.4.2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3.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法院司法审查程序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
3.1.2 《反倾销条例》第一次确定提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3.1.3 《反倾销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 |
3.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
3.2.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有待拓宽 |
3.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较高,不利实践 |
3.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较窄 |
3.2.4 管辖法院的规定不明确以及专业性不强 |
3.3 小结 |
第4章 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1.1 美国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
4.1.2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
4.1.3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4.1.4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4.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4.2.1 欧盟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
4.2.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
4.2.3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4.2.4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 |
5.2 具体完善建议 |
5.2.1 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 |
5.2.2 降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5.2.3 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2.4 明确法院管辖的规定 |
5.3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想 |
5.3.1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5.3.2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分析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支持和参与的课题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入世10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 加入WTO加快了中国经济法律的现代化进程, 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 |
二、 WTO透明度原则对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
三、 加入WTO促进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四、 加入WTO促进了中国法制的统一实施 |
五、 WTO的法律实践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
六、 加入WTO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 |
七、 加入WTO丰富了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内容 |
八、 入世10年后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
九、 下一个10年更值得期待 |
(9)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WTO 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的制度特点 |
一、司法审查主体的多元化 |
二、司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
三、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
四、审查要求的严格性 |
第二节 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制度框架 |
一、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主体制度 |
(一) WTO 对审查主体的框架要求 |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机关 |
二、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
(一) WTO 对审查范围的框架要求 |
(二) 国内法中的审查范围 |
三、WTO 体制中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
(一) WTO 对审查标准的框架要求 |
(二) 司法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
第二章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三节 WTO 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的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 |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缺陷 |
一、审查主体独立性的缺陷 |
二、审查范围狭窄的缺陷 |
三、审查标准的缺陷 |
第四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之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司法审查承诺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相关规则的比较 |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相一致的方面 |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 规则不一致的方面 |
(一) 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问题 |
(二) 司法审查的审查范围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完善问题 |
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 |
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论WTO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国内外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 |
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 论文的思路框架 |
第一章 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 |
第二节 WTO体制下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 |
第二章 WTO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
第一节 曲折前进中的行政法制的现代化发展 |
第二节 深度开放的市场经济对司法审查制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
第三节 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冲突推动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社会转型中民主、法律意识的逐步形成和不断强化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 WTO过渡期内调整后所取得的成果 |
第一节 司法审查制度指导思想上的调整 |
第二节 司法审查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创设 |
第三节 司法审查体系内容构建上的百家争鸣现象 |
第四章 WTO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仍需宪政化 |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范围需适时扩大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程序需体系化、规范化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需重新确立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相关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入世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D]. 王聃.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贾艳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中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比较研究[D]. 刘慧.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6]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李静. 山西财经大学, 2018(12)
- [7]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入世10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述评[J]. 刘敬东.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1(03)
- [9]WTO体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证分析研究[D]. 陈锋. 上海交通大学, 2008(S2)
- [10]论WTO过渡期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李媛媛. 华东师范大学,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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