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市场秩序必须规范执法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伍婉玉[1](2020)在《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职业索赔人是从职业打假人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群体。与职业打假人侧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他们更多的是只关注广告用语、成分标识等细枝末节的问题。虽说职业索赔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质量不高,只为牟取私人利益。但是,不可否认这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类型。然而,这种参与在利益的引诱、驱使之下逐渐变了味道,特别是当他们实施高频率重复举报投诉、恶意购买索赔、敲诈勒索甚至主动设置违法条件诬陷经营者等行为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加剧,尤其是对与他们进行投诉、举报、索赔等行为关系密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反对其行为的声音。为了了解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本研究采集了Q市2017-2019年的所有投诉举报案例作为数据分析样本。又以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向Q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了解职业索赔行为是否会对他们的工作和心理产生影响?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他们对职业索赔行为的观点和态度等。通过对以上两类数据进行分析、概括,发现:职业索赔人的行为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增大了其行政执法成本、浪费了其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不仅耗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精力,还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综合考量职业索赔人的社会公共价值,本文认为可以从界定职业索赔人身份、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信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强度等方面努力规范和引导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发挥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能力的正面作用,参与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正规队伍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消费安全。
杨宇[2](2020)在《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选择性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学界已经有许多不同的阐释,无论是受制于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还是基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选择性执法都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在微观层面,现有研究依然对选择性执法的形成逻辑缺乏足够准确的认识。因此,本文通过微观样本,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对选择性执法行为进行分析,有助于认识当前的行政执法现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受制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基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执法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查处所有的违法行为。而作为“理性人”的执法者显然已经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相对于庞大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以及交通运输环境的公益属性,单个执法者的执法收益明显被极大的摊薄,“搭便车”成为基层执法者的普遍心态。因此执法者更倾向于执法成本低、执法风险小的案件,虽然处理这些案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有限的,而那些执法成本高或执法风险大的案件往往则被选择性地忽视。可见对于基层的执法者来说,在法律允许的各种选项中,选择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项才是其最优选择。正是因为执法者的行为更多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非集体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所以现实的交通运输管理并未能够有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本文通过对2016-2018年间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行政案件所定性的案由几乎集中援引于少量简单的法律规定,另外则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长期得不到执行而形同虚设。同时可以发现某些监管对象在行政执法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可能因此支付相对更多的违法代价。正是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模糊、执法程序不够明确、自由裁量标准缺失、行政执法目标错位以及外部监督压力不足的原因,行政执法行为长期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者的行为出现显着的趋避倾向,这种倾向并不能真实的反映社会运行的现实状况,因而导致了执法监管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使得整个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执法效果缺乏长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分析,结合相关的理论,认为选择性执法的治理依然要回归法治路径,以法治建设抵消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通过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来分配行政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者行为,以此治理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为提升整体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代向程[3](2020)在《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机关要提升自身治理能力,需要以“依法治国”战略为指导来建设法治型机关,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不断调整,担负了原工商管理、质监、食药、知识产权监管以及物价执法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能履行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建设法治型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各级政府机关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实现体制改革目标,提高履职能力,需要分析自身法治型机关的建设问题并不断优化。本研究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探索提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的对策,对提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促进荣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是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核心和思考逻辑起点,探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为主要内容。在研究思路上,通过对现有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归纳整理,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的实践工作,分析其现有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所在,最终提出对策以达到以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为:法治建设能力有待提高、基层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难度较大、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源不足、社会公众参与不足。其产生原因在于法治建设理念存在一定滞后性、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力度尚不足、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相对缺乏、内部法治建设机制不顺畅、“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环境尚未形成。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对策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市场监管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塑造。具体而言,要树立基层法治型机关建设的理念和目标、凸显市场监管法治培训的特色及其针对性,还要通过丰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性。第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这就要求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的有效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相关重要制度。第三,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和提升执法能力。可以从实现执法资源与执法水平的协力互动、深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方式改革等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落实。第四,优化内部法治建设机制。可以从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者素质、以法治素养提升为导向优化考核方式,以及改革执法者的激励机制等三个方面切入,从而实现内部法治建设机制的优化。第五,完善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具体来说,增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和信息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公众参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实效,并在政务公开中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切实解决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问题,同时为其他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型机关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陈驰宇[4](2019)在《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务领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商务领域监管有着适用法律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和监管对象多、行政执法专业化要求高等特点。目前福建省还没有形成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完整体系,仍然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中逐步解决。本文以福建省为例,综合运用访谈调研法、描述性统计分析法以及因子分析法中的主成分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首先查阅国内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文献论述,梳理汇总行政执法、商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概念及理论依据;其次利用实地调研、数据收集的方法,整理可能对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对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产生原因进行综合分析;通过问卷调查法和主成分分析法,找出影响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几个因素并分析其产生原因,最后为福建省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可行的参考对策和建议,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益参考。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影响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因素主要有:执法机构职能与行政管理未能分离、与其他执法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执法经费不足等。第二,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产生的原因包括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联合执法机制不到位、基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商务执法程序规范意识不够强、人员编制和执法车辆等因政策限制难以配备到位、执法监督手段有待加强等。第三,在前期实地调研后梳理归纳的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21个影响因素中,经测算得出最重要的8个影响因素从强到弱排名依次为: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不能准确把握告知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等;执法监督渠道不够多样;执法人员业务不够熟练、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执法经费不足;执法机构职能与行政管理不能分离;执法服装、装备、车辆、场所等保障未到位。根据上述内容,本文为加强福建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提升对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认识水平;提高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素质;探索新形式下的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福建省商务执法的“四个联动”,形成综合行政执法合力;梳理福建省商务领域法定职能,履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福建省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力度;加大商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优化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环境;强化福建省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畅通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徐洋洋[5](2020)在《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烟草行业企业长期的保持着“中国第一纳税人”的身份,是我国国民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018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1556亿元,居各行业之首。1984年我国以法律规定设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局这一机关组织,统一进行管理,按照“国家领导、统筹专营、垂直管理”的体系作为主导机制。极大地改善了烟草行业的市场管理水平,在提高国家税收、打击烟草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烟草市场规范性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国的烟草行业依据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条例、专卖条例等相关授权对烟草市场实行着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管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也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卷烟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化,与此同时烟草专卖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行更完善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本文着重研究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在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经历,以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新形势对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多方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目的在于从多角度努力破解现存的县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设计了新的行政执法体系,确定了构建体系的思路、原则和方法,并提出了要确定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通过选取在M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发生的真实的案例,将烟草执法日常检查中不合理的多个具体问题展现出来,加以分析,研究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以及烟草行业的影响。从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入手,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块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用以解决基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难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后续的保障措施,以期更好的为M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的运行服务,以理论指导实践,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有利于烟草行业的健全发展,保证国家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被侵犯。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李梦侠[7](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徐畅[8](2019)在《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超限超载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提高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加快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成为交通主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不断创新发展的科技手段也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了必备条件。交通执法部门既要服务群众,又要承担整个交通执法工作。交通执法活动影响到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超限超载成为基层执法人员遇到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研究执法过程中来自各类利益方的阻碍作用,分析超限超载产生的原因,探究超限超载产生的根源不难发现:基层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交通执法体制不畅,还有执法环境恶劣,表现在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分析以上各种现象和超限超载形成的关系,发现超限超载是多方共同造就的。首先,广东省基层交通执法队伍最初来源于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内部转岗,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执法能力,又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培训。其次,社会转型期间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产生了种种不信任,执法环境复杂。再次,货运超限超载利益相关方包含了货车司机、货车车主、货物货主、装载企业、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等等,治理超限超载牵扯到整个货运市场、物流行业的发展问题,面临严重的外部制约。最后,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作为基层执法重要内容却面临地方执法监督缺位的问题。从以上基层超限超载执法困境入手,逐步解决以超限超载为代表的基层交通执法难题,对于物流企业、货运市场、基层交通执法部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界定了超限超载的概念,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新的形式,以及治超新政产生的影响,考察、实证、剖析了广东省D市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超限超载治理中存在的困境问题,研究了产生这些困境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总结经验,推广到各地,提高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王刚[9](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王馨蕊[10](2019)在《基于清单管理制度下的政府廉政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无论在什么时期,廉政建设都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十八大以来,针对日益突出的腐败问题,党和国家将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纵观当下,各级政府以及各政府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2017年,国务院提出清单管理制度这一概念,以制度的形式对权力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对政府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观念、新要求、新路径。本论文通过回顾国内廉政建设的历史及现状,分析部分文献及案例,归纳出我国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政府用权不透明、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有发生,监管机制、问责机制还需继续完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权力过度集中,权责边界不清晰,廉政建设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在政建设中公民参与度不高,无法有效的制约政府行使权力。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从清单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法和问卷调查法,结合权力制约理论、有限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以及服务政府理论,借鉴国外廉政建设经验,针对廉政现状提出了以下一些完善措施建议:一是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清单,推进政府透明;规范权力运行,防治政府不作为;理清权力边界,遏制政府乱作为。二是责任清单的推行需要明确行政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事项,强化监管机制;细化追责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负面清单的普及需要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划出行为底线,避免职能错位;调整政府职能,填补行政空缺。通过整篇文章的完整论述,清单管理制度对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清单管理制度已经解决了的廉政问题,政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系这个成果,防止腐败反弹;而对于那些尚未解决或是不够完善的部分,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优化其建设路径,以发展的动态眼光来看待问题不断完善清单管理制度,以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二、规范市场秩序必须规范执法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市场秩序必须规范执法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1.6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1.6.1 概念 |
1.6.2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职业索赔人现状分析 |
2.1 基本状况 |
2.1.1 职业索赔人发展历史 |
2.1.2 职业索赔人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 |
2.2 Q市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及职业索赔情况分析 |
2.2.1 投诉举报信息整体情况分析 |
2.2.2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次数及其作业特点分析 |
2.2.3 职业索赔人归属地情况分析 |
2.2.4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理由选择的具体情况 |
2.2.5 企业被投诉、举报的次数情况 |
2.2.6 职业索赔线上与线下市场占比 |
2.3 Q市市场监管中职业索赔人的特点概括 |
2.3.1 多种手段只为谋取利益 |
2.3.2 操作呈现规模式生产 |
2.3.3 投诉举报质量不高,公共价值低 |
2.3.4 以线上市场为主 |
2.3.5 投诉举报的对象多数为外地企业 |
2.3.6 主要针对广告发布,商品包装和简介等 |
2.3.7 投诉有欺诈趋势 |
第三章 执法人员对职业索赔的认知情况调查及数据分析 |
3.1 问卷调查目的与设计思路 |
3.1.1 问卷调查的目的 |
3.1.2 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3.2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
3.2.1 调查问卷数据合理性分析 |
3.2.2 执法人员工作状态变化情况 |
3.2.3 执法人员工作心态变化情况 |
第四章 职业索赔人引发的社会影响 |
4.1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主体产生的影响 |
4.1.1 对行政执法资源产生的影响 |
4.1.2 对行政执法成本产生的影响 |
4.1.3 对行政执法效率产生的影响 |
4.1.4 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的影响 |
4.1.5 对行政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
4.2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客体产生的影响 |
4.2.1 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
4.2.2 打击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业态发展 |
4.3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环境产生的影响 |
4.3.1 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安全。 |
4.3.2 对行政执法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
第五章 职业索赔人出现的原因 |
5.1 惩罚性赔偿机制引起的利益追逐 |
5.2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规范职业索赔人的条文 |
5.3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强度不够 |
5.4 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产品标识相关知识欠缺 |
第六章 社会治理视角下应对职业索赔人的对策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职业索赔人法律地位 |
6.2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 |
6.3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4 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
6.5 修整法律法规内容,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6.6 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职业索赔人认知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对象情况一览表 |
致谢 |
(2)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实践意义 |
三、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选择性执法国外研究综述 |
二、选择性执法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选择性执法 |
二、交通运输管理 |
第二节 集体行动理论 |
第三章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现状 |
第二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现状 |
一、对于执法事项的选择 |
二、对于执法对象的选择 |
三、对于处罚标准的选择 |
第三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带来的问题 |
一、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 |
二、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 |
三、执法标准缺乏统一性 |
四、执法效果缺乏长效性 |
第四章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及理论解释 |
第一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 |
一、法律条文内容模糊 |
二、执法程序不够明确 |
三、自由裁量标准缺失 |
四、行政执法目标错位 |
五、外部监督压力不足 |
第二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理论解释 |
第五章 对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执法内容标准化 |
第二节 执法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处罚标准统一化 |
第四节 明确执法目标 |
第五节 加强政务公开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文献 |
致谢 |
(3)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型机关 |
2.2 基础理论 |
2.2.1 政府职能类型理论 |
2.2.2 市场经济秩序理论 |
2.2.3 权力制约监督模式理论 |
第3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现状 |
3.1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职责设置 |
3.1.1 职责动态调整概览 |
3.1.2 职责设定的制度化 |
3.1.3 突出履职为民的理念 |
3.1.4 强化履职的监督职责 |
3.2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组织结构 |
3.2.1 建设法治型机关内设组织的总体情况 |
3.2.2 建设法治型机关任务的主要部门及其职责要点 |
3.3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实践做法及成效 |
3.3.1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工作方式 |
3.3.2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具体内容 |
3.3.3 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初步成效 |
第4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4.1 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的问题 |
4.1.1 法治建设能力有待提高 |
4.1.2 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不够健全 |
4.1.3 市场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
4.1.4 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源不足 |
4.1.5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足 |
4.2 建设法治型机关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治建设理念存在一定滞后性 |
4.2.2 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力度不足 |
4.2.3 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相对缺乏 |
4.2.4 内部法治建设机制不顺畅 |
4.2.5 “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环境尚未形成 |
第5章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的对策 |
5.1 加大市场监管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
5.1.1 树立建设基层法治型机关的理念和目标 |
5.1.2 凸显市场监管法治培训的特色及其针对性 |
5.1.3 通过丰富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 |
5.2 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 |
5.2.1 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体系的有效管理 |
5.2.2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相关重要制度 |
5.3 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和提升执法能力 |
5.3.1 实现执法资源与执法水平的协力互动 |
5.3.2 深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方式改革 |
5.4 优化内部法治建设机制 |
5.4.1 提高市场监管的执法者素质 |
5.4.2 以法治素养提升为导向优化考核方式 |
5.4.3 改革执法者的激励机制 |
5.5 完善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
5.5.1 增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和信息的宣传力度 |
5.5.2 通过公众参与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
5.5.3 在政务公开中增强社会监督的实效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问卷数据来源说明 |
1.4.1 问卷设计 |
1.4.2 调查实施 |
1.5 研究创新及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的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和商务行政执法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 |
2.1.4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 |
2.2 相关的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3.1 福建省各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3.1.1 省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3.1.2 市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3.1.3 县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
3.2 执法队伍现状分析 |
3.2.1 执法队伍基本情况分析 |
3.2.2 队伍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
3.3 执法体制现状分析 |
3.3.1 机制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
3.3.2 程序规范基本情况分析 |
3.3.3 执法保障基本情况分析 |
3.3.4 执法监督基本情况分析 |
3.4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工作概况 |
3.4.1 福建省在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
3.4.2 福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情况 |
3.4.3 其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有益做法 |
3.5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
4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1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描述性分析 |
4.1.1 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
4.1.2 执法机制建设方面 |
4.1.3 执法程序规范方面 |
4.1.4 商务执法保障方面 |
4.1.5 商务执法监督方面 |
4.2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测算 |
4.2.1 因子分析 |
4.2.2 效度分析 |
4.2.3 公因子方差分析 |
4.2.4 主成分分析 |
4.2.5 旋转后的因子负荷合矩阵 |
5 加强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5.1 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
5.1.1 提升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认识水平 |
5.1.2 提高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素质 |
5.2 执法机制建设方面 |
5.2.1 探索新形式下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 |
5.2.2 加强商务执法“四个联动”,形成综合行政执法合力 |
5.3 执法程序规范方面 |
5.3.1 梳理商务领域法定职能,履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
5.3.2 严格规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
5.4 商务执法保障方面 |
5.4.1 加大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力度 |
5.4.2 加大商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优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环境 |
5.5 商务执法监督方面 |
5.5.1 强化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
5.5.2 畅通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
6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执法人员) |
致谢 |
(5)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 |
第2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 |
2.1 M县烟草专卖局概况 |
2.1.1 机构性质 |
2.1.2 机构组成 |
2.1.3 机构职能 |
2.1.4 岗位构成 |
2.1.5 执法人员情况 |
2.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权限 |
2.2.1 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
2.2.2 烟草专卖法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
2.2.3 M县烟草专卖局基本权限 |
2.3 M县烟草专卖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
2.3.1 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审批发放变更等业务 |
2.3.2 监督检查本辖区卷烟市场运行情况 |
2.3.3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2.3.4 汇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混乱 |
3.1.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态度恶劣客户满意度低 |
3.1.3 卷烟经营者履行法律意识淡薄 |
3.1.4 联合执法形同虚设 |
3.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
3.2.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流程缺乏体系化 |
3.2.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 |
3.2.3 卷烟经营者素质水平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
3.2.4 联合执法缺乏协调机制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的构建 |
4.1 构建目标及思路 |
4.2 构建原则 |
4.3 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
4.3.1 行政执法组织模块 |
4.3.2 行政执法理制模块 |
4.3.3 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模块 |
4.3.4 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模块 |
4.3.5 激励约束机制模块 |
4.3.6 卷烟经营者培训模块 |
4.3.7 联合执法监管模块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
5.1 改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外部环境 |
5.1.1 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 |
5.1.2 加强联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 |
5.2 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5.2.1 加强内部监督 |
5.2.2 实行政府监督 |
5.2.3 强化社会监督 |
5.3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
5.3.1 提高执法队伍工作行政力 |
5.3.2 加强法治学习和素质提升 |
5.3.3 创新队伍管理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现实意义 |
1.1.2 理论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超限超载的原因 |
1.2.2 关于超限超载的对策 |
1.2.3 研究总结 |
1.3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1.3.1 行政执法 |
1.3.2 非现场执法 |
1.3.3 “街头官僚”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921治超新政”及实施情况 |
2.1 “921 治超新政” |
2.1.1 “921 治超新政”内容 |
2.2 “921 治超新政”进步意义 |
2.3 “921 治超新政”全国各地实施情况 |
2.3.1 “921 治超新政”初实施时全国各地情况 |
2.3.2 “921 治超新政”实施一年后情况 |
2.3.3 “921 治超新政”实施暴露的问题 |
2.4 “921 治超新政”D市实施情况 |
第三章 D市交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D市交通现状 |
3.1.1 2016 年D市交通现状 |
3.1.2 D市交通执法现状 |
3.2 D市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超限超载现象仍然存在 |
3.2.2 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冲突不断 |
3.2.3 违法行政干预不断 |
3.2.4 执法关系协调不畅 |
3.2.5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致使行政执法难有所依 |
3.2.6 执法标准弹性化 |
3.2.7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
第四章 基层超限超载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
4.1 地方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滞后 |
4.2 执法部门众多,各自为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
4.3 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培训形式化 |
4.4 交通执法环境恶化 |
4.5 执法与经济利益冲突,行政伦理制度缺失 |
4.6 执法机关责任监督不到位 |
4.7 自由裁量权滥用 |
4.8 交通执法部门人力资源问题 |
4.9 舆论导向错误及公众对执法者偏见加深 |
4.10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不彻底 |
第五章 解决基层超限超载治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
5.1 完善处罚机制 |
5.1.1 执行“一超四罚” |
5.1.2 将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
5.1.3 建立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治超 |
5.2 交通执法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和其他部门或地区合作 |
5.3 按层次需求布局超限检测站 |
5.4 加强货物运输市场的建设 |
5.5 运用新技术创新治超技术手段 |
5.6 管好重点监管对象 |
5.6.1 严格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
5.6.2 严格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和市场监管 |
5.7 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
5.7.1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内部贪腐勾结 |
5.7.2 推进执法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5.7.3 对多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员给予扣分处理 |
5.8 完善现有交通法规、规章体系 |
5.9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
5.10 提高执法机关舆情应对水平 |
5.11 加强遵纪守法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
5.12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体现法理人情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基于清单管理制度下的政府廉政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清单管理制度 |
2.1.2 政府廉政建设 |
2.2 理论基础 |
2.2.1 权力制约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法治政府理论 |
2.2.4 服务政府理论 |
第三章 政府廉政建设与清单管理制度的关系 |
3.1 政府廉政建设的历史及现状 |
3.1.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府廉政建设 |
3.1.2 改革开放初期的政府廉政建设 |
3.1.3 “十八大”以来的政府廉政建设 |
3.2 政府廉政建设与清单管理制度的关系 |
3.2.1 政府廉政建设与权力清单制度的关系 |
3.2.2 政府廉政建设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关系 |
3.2.3 政府廉政建设与负面清单的关系 |
3.3 清单管理制度对优化廉政问题的问卷调查 |
3.3.1 问卷设计 |
3.3.2 信度和效度分析 |
3.3.3 结果分析 |
第四章 政府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廉洁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权力不透明 |
4.1.2 公职人员不作为 |
4.1.3 公职人员乱作为 |
4.2 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4.2.1 问责机制的不健全 |
4.2.2 监管机制不得力 |
4.2.3 执法行为不规范 |
4.3 高效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政府职能越位行为 |
4.3.2 政府职能错位行为 |
4.3.3 政府职能缺位行为 |
4.4 政府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4.1 权力过度集中权责边界不清晰 |
4.4.2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不完善 |
4.4.3 廉政建设中公民参与度不高 |
第五章 国外政府廉政建设的实施及经验借鉴 |
5.1 瑞典政府廉政建设研究 |
5.2 日本政府廉政建设研究 |
5.3 新加坡政府廉政建设研究 |
5.4 经验借鉴 |
第六章 清单管理制度下政府廉政建设路径分析 |
6.1 权力清单制度下政府廉政建设的路径及优化 |
6.1.1 公开权力清单推进政府透明 |
6.1.2 规范权力运行防治政府不作为 |
6.1.3 理清权力边界遏制政府乱作为 |
6.2 责任清单制度下政府廉政建设的路径及优化 |
6.2.1 明确责任事项强化监管机制 |
6.2.2 确定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
6.2.3 细化追责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
6.3 负面清单下政府廉政建设的路径及优化 |
6.3.1 主张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 |
6.3.2 划出行为底线避免职能错位 |
6.3.3 调整政府职能填补行政空缺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清单管理制度对解决廉政问题的针对性程度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规范市场秩序必须规范执法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D]. 伍婉玉. 广西大学, 2020(07)
- [2]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D]. 杨宇.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法治型机关对策研究[D]. 代向程. 西南大学, 2020(01)
- [4]福建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影响因素研究[D]. 陈驰宇.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4)
- [5]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D]. 徐洋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D]. 徐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基于清单管理制度下的政府廉政建设研究[D]. 王馨蕊.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