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论文文献综述)
路千仟[1](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高元台[2](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证人证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即证人拒证权制度。然而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则体系尚不完善。我们应跟随世界潮流,借鉴国内外重要实践,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体系。当今社会法律价值目标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人权保障尤为重要。因此,在打击犯罪、发现案件事实的同时注重亲情伦理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职业信任关系等法律价值,是法律价值多元化的基本要求。而且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我国就比较容易汲取并建立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道德沦丧、信任危机等就可用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填补漏洞,寻求各种利益的均衡,为维稳社会秩序夯实基础。笔者就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各法系及其他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我国证人拒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共六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次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具有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别从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理论基础四个方面着手进行系统性的概述,并进一步阐述构建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包括法律价值、伦理价值、社会价值等三个方面。第三章为国内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现状的比较研究。分别阐述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现状,比较分析并归纳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存在不足的总结归纳与原因分析。从多个层面切入,分析总结出适用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情形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整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分析总结出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偏于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成因。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对策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原则,其次从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王惠敏[3](2016)在《近亲属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探析——兼评新《刑事诉讼法》188条》文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188条有关于近亲属证人免于出庭作证的规定,这并不代表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确立,仅是回避了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尴尬。建立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虽然在短期内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收集,但从长远看,它既维护了家庭伦理道理又保障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各种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我国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应在权利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方面加以完善,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兼顾的双重目的。
李治升[4](2012)在《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文中研究说明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诉讼证据立法中对证人拒绝作证权有规定,只是所规定的作证豁免人群不同、要保护的利益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大陆法系称为拒绝作证权,英美法系称为特权规则。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称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在相对特定的范围内,具有应当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的原因,依法可以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均对证人拒绝作证权进行了法律规定,只是详细不同。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使中国人更加重视亲属之间的感情维系,他们宁愿触犯其他利益哪怕是违反法律以保护他们心中最重要的亲情,因此,我国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作出法律规定,以杜绝变相株连导致的被告人举家入罪的情行。对证人拒绝作证权进行立法并予以规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中寻求利益平衡,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个人领域免受公权力侵害,承担可能无法获取足够证据甚至失去探究案件事实的风险,以追求程序正义和利益平衡。证人拒绝作证权即证人作证豁免权包括“公务特权”、“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五种情况:证人作证豁免权体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重大问题。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国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时代进步,法制环境日渐成熟和进步,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诉讼证人免证权。未来制定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随着诉讼立法技术的成熟,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势在必行,届时证人拒绝作证与发现案件事实的矛盾则将在未来逐渐凸显。不论是出于对证人权利义务的关注,抑或从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转型的选择,这一体现着诉讼法中对于不同利益的平衡态度的重要权利规则必须在未来的诉讼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刘宁微[5](2011)在《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没有近亲属和特定职务人员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家庭伦理和职业操守。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过度侵害。我国设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要使免证人范围不宜过宽同时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
王日春[6](2011)在《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第一章为“证人特免权概述”,主要阐释了与证人特免权相关的几组核心概念。一是关于证人和证人制度。证人应当是诉讼开始前了解案件情况,因具有作证义务而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然人,不包括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尽管两大法系对证人性质定位不同,但这并不对证人特免权构建形成实质影响。证人制度主要包括权利制度和义务制度。证言特免权是证人权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及时到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其不仅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对质权等,而且还是建立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必要前提。二是关于证人作证行为与证人证言。证人作证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证人证言在证据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英美法系,证人证言与证人等同,与物证、书证共同构成了证据法的基本类型;在大陆法系,证据以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为主,证人证言地位相对较弱,证人对诉讼进程的影响相对较小,证人证言仅为人证的一种。三是关于证人资格和证人特免权。证人资格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成为证人所须具备的要求和条件。证人的资格问题是证人制度体系中的基础问题。证人特免权是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是基于对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的保障的综合考虑而设置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因反对强迫自我归罪而产生的特免权;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证人特免权;因保护特定职业关系而产生的特免权;因保守公务秘密而产生的特免权等。第二章为“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理论基础”。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价值论。唯有价值论才可以合理解释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正是对案件中除发现事实真相、实现实质正义之外的其他法律价值的关注与重视,证人特免权规则才有了生存空间。在价值论背景下,利益均衡理论、人文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理念学说,构筑起了坚实的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基于亲属关系的证人特免权规则”。本章第一、二节从历史视角考察了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的历史沿革,比较介绍了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的主要内容和异同。第三节以“亲亲相隐”制度为主线,分别从古代、近代和现当代三个不时期,阐述了“亲亲相隐”制度主要特点以及继受与变革、式微与消亡情况,对亲属特免权规则的现代价值作了重点论述。第四章为“基于职业特权的证人特免权规则”。职业关系特免权是证人作证特免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最早产生的特免权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业、银行业、医疗业、牧师业等在社会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些行业的发展以从业人员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基础,替当事人保密是这些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其得以繁荣的保证。在这些职业中规定其从业人员与其委托人间的作证特免权,以保护他们间的秘密交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实施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以律师、医生和宗教三大职业为例,主要介绍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实践以及论述对我国的借鉴价值。第五章为“基于公共利益豁免的证人特免权规则”。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作为背景性知识,主要阐述了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特征,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它的界定主体和方式。第二节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从总体上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分为绝对的特免权和有限的特免权。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在内容上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全面,在程序上也不如英美法系国家完整。第三节通过回顾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现状,主要论述了我国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问题。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在现行法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功能上与此相类似的规则,主要涉及国家秘密和情报人员身份特免权。第六章为“基于非自我归罪的证人特免权规则”。第一节简要介绍了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国际性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证人特免权规则的适用具有深刻的导向价值和促进作用,不仅使得证人人权理念得到切实落实,而且使得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律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满足,以及诉讼民主关系得到综合平衡。第二节对非自我归罪作了概述,辨析了非自我归罪与沉默权、非自我归罪与证人豁免权的关系,介绍了国际公约对非自我归罪原则的规定及意义。第三节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非自我归罪的作证特免权规则,通过比较认为,两大法系关于证人非自我归罪特权的立法模式具有明显区别。英美法系广泛使用作证豁免制度,在范围上比较广泛,对该特权的告知程序及侵犯特权的证据排除规则比大陆法系严格,对特权的保障比大陆法系充分。大陆法系在这方面更多的是纲领性规定。此外,本节还对我国与非自我归罪的作证特免权规则相关的立法与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为“证人特免权规则的保障与构建”。证人特免权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权利规定和司法保障,本章第一节主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国外证人特免权规则保障的制度安排。第二节在粗略介绍我国港澳台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该规则在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的困难和原因。第三节论述了我国建立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立特免权规则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以及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重点对近些年来我国学者的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立法建议文本作了总体介绍和评析。
龚剑[7](2010)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在我国法律的实践操作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了诉讼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律权威。横观世界发达国家法律之规定,纵观中国古代及近代法律的规定,从基本人性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特定情况下一些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再加大对普通人的拒证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方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人不作证、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对拒证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国内外以及我国历史上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证证人拒证制度的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概述。在这章里,主要论述拒证权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同其他权利的区分。第二章:中国的拒证权制度考察。这章分成两个方面来写,第一方面主要写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拒证权制度。从古代的“亲亲相为隐”到“同居相为隐”,这可以说是中国拒证制度的雏形和源头。第二方面主要写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拒证制度,分析它们之间的异同点,为中国大陆地区证人拒证权制度建构找出有价值的成分。第三章:论述外国的拒证权制度。在这章里,主要引述西方两大法系中主要代表国家的拒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并比较他们之间的异同,从中找出供我国拒证制度建立的借鉴之处。第四章: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拒证制度建设的现状。论述拒证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现状,并探讨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第五章:拒证制度在当代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和谐社会的建设、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出发,指出证人拒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和现实性。第六章:对中国拒证制度建构的具体设想。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借鉴世界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做法的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拒证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证人的拒证制度一定会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张亚楠[8](2010)在《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文中指出拒绝作证权是现代西方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一内容在我国古代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容隐制度。容隐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无论是西方国家的拒绝作证权还是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都是多种价值选择的结果。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拒绝作证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彻底消失。但司法实践中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不公等问题却不断上演。面对人性最基本的诉求,近年来,呼吁重构拒绝作证权的声音一直不断,学者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理论研究成果颇丰。容隐制度的历史、价值和外国关于拒绝作证权的现行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和谐启发笔者,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要求笔者力主: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中应重构拒绝作证权。本文分五个部分对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拒绝作证权的概述。笔者首先从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之后又介绍了拒绝作证权的特点、本质,从而对拒绝作证权有一整体把握。第二部分外国拒绝作证权的现状。首先,笔者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拒绝作证权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说明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异同。第三部分是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通过列举台湾地区关于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我国古代容隐制度的规定,指明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立法关于拒绝作证权的缺失问题。第四部分是容隐制度的历史价值与现代意义。通过对这两部分内容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设立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为之后第五部分的论述进行铺垫。第五部分是关于构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设想。这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从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总体设想和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为拒绝作证权的设立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总体设想部分。首先从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两方面说明拒绝作证权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之后分别对确立拒绝作证权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例外、拒绝作证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部分。论述了制约我国设立拒绝作证权的瓶颈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指出要从建立健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健全保证证人权益制度两方面解决,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后论及了与确立拒绝作证权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改造问题。
陆从进[9](2008)在《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证人制度是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因此而显得十分重要。本文运用了比较的方法,揭示了各国法律关于拒绝作证权制度的一些规定,分析了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见解。本文分为上下两章,共十节。第一章包括四节,主要论述了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内容。第二章包括六节,主要阐述了我国构建拒绝作证权制度所需的内容。第一节:拒绝作证权的概述。该章中叙述了拒绝作证权的源起、概念、特点、相关理论观点以及拒绝作证权制度在我国的现状。第二节:拒绝作证权存在的价值分析。该章中叙述了与拒绝作证权有关的人性、伦理关系价值、历史渊源价值、社会存在价值、法律理念价值、经济效益价值、合理性价值、言论自由价值。同时论述了拒绝作证权在发现案件真相与新诉讼正义价值观的选择。第三节:拒绝作证权制度在两大法系的考察。该章叙述了拒绝作证权在两大法系的比较法考察及分析两大法系关于拒绝作证权的异同。第四节: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章中着重分析了我国引入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节:拒绝作证权的内容。该章中主要分析了四方面内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亲亲得相守匿”、职业秘密特权、公务秘密特权。第六节:拒绝作证权主体及对象事项。该章中论述了行使拒绝作证权的主体和客体。第七节:拒绝作证权的限制。该章分析了限制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和限制性内容。第八节:相关人员权利义务规范。该章分析了权利人行使拒绝作证权的权利义务规范,包括如何主张、主张的理由、法院判断标准。第九节:拒绝作证权的程序性保障。该章分析了权利人行使拒绝作证权的程序性规范,包括拒绝作证权申请程序、补救程序、拒绝作证权的放弃。第十节:配套措施。该章叙述了拒绝作证权的配套性规范,包括证据排除规则、不当行使拒绝作证权的法律责任。
赵驰名[10](2008)在《民事诉讼中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文中指出亲属拒绝作证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对此尚未做出相关具体规定,但法学理论界关于是否重构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激烈论争却存在已久。亲属拒绝作证权规则是指亲属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它的存在是对不同的价值进行权衡取舍的体现,它以牺牲发现实体真实为代价,来维护一些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权利和关系。鼓励交流理论和隐私权理论为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提供了正当化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的“亲亲相为隐”制度历史渊源和国外现行相关法例的考察来看,在我国建立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内外部环境均已成熟。具体到我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有其受外在影响和制度本身的原因。但权衡来看,建立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更有其必要性和适切性。建立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能有效解决现行证人制度困境,有利于彰显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有助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回归,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主张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国情,适应证据法价值多元的要求,凸现人权保护的价值观念,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亲属拒绝作证权规则。
二、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界定 |
2.1.1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
2.1.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特征 |
2.1.3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分类 |
2.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 |
2.2.1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2.2.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
2.2.3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社会学基础 |
3 域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3.1 法、德、日三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2 英、美二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3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3.4 域外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及其成因分析 |
4.1 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问题总结 |
4.1.1 适用主体范围狭窄 |
4.1.2 适用情形不明确 |
4.1.3 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
4.2 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权利本位意识比较淡漠 |
4.2.2 传统法律文化的割裂 |
4.2.3 偏于提高诉讼效率 |
5 完善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5.1.1 拒证权有限行使原则 |
5.1.2 立足我国国情原则 |
5.2 证人拒绝作证具体制度的完善 |
5.2.1 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
5.2.2 明确保护范围 |
5.2.3 细化程序规定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近亲属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探析——兼评新《刑事诉讼法》188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概述 |
(一) 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
(二) 建立亲属免证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二、关于新刑事诉讼法188条的解读 |
三、我国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的重构思路 |
(一) 主体范围 |
(二) 权利内容及程序 |
(三) 权利限制 |
结语 |
(4)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
二、 证人免证权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
(一)、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理论依据 |
1、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确立是社会对各种制度的理性选择 |
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是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 |
3、 证人拒绝作证权是考虑证言证明力的考虑 |
4、 证人拒绝作证权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张扬 |
5、 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定 |
(二)、确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意义 |
1、 协调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 |
2、 保障证人自身权利的要求 |
3、 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要求 |
4、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5、 平衡证人的权利义务、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 |
6、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必然要求 |
三、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建构 |
(一)、证人免证权的种类 |
1、 不自证其罪 |
2、 亲属免证权 |
3、 职业免证权 |
(二)、证人免证权的程序设立 |
1、 证人免证权的告知 |
2、 证人免证权的申请 |
3、 核准程序 |
4、 补救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 |
(三)、证人免证权的例外与放弃 |
1、 证人免证权的例外 |
2、 证人免证权的放弃 |
(四)、证人免证权的限制 |
1、 利用免证权策划犯罪 |
2、 对家庭内部人员犯罪 |
3、 涉及秘密的人员犯罪 |
四、 实施证人免证权的原则 |
(一)、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原则 |
(二)、禁止不利推论原则 |
五、 当前确立免证权的社会条件 |
结语 |
参考资料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内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况 |
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看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 |
(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二) 近亲属进行作证的弊端 |
(三) 关于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免证的问题 |
(四) 有关法律中隐性的免证权问题 |
三、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建议 |
(一) 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可行性 |
(二)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具体内容 |
(6)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概要 ABSTRACT 序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证人特免权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证人与证人制度 |
一、证人概念和性质 |
二、证人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证人作证行为与证人证言 |
一、证人作证行为 |
二、证人证言及其基本特点 |
第三节 证人资格和证人特免权 |
一、证人资格的含义 |
二、证人特免权和证人特免权规则 第二章 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的演进 |
二、价值及价值论 |
三、证据法中的价值要素 |
第二节 利益均衡理论对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影响 |
一、利益及利益实现 |
二、利益均衡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利益均衡理论对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其他理论基础 |
一、功利主义原理与证人特免权规则 |
二、人文主义观念与证人特免权规则 第三章 基于亲属关系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第一节 亲属关系及其内容 |
一、亲属的概念 |
二、诉讼法关于亲属关系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国外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制度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
第三节 中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考察 |
一、古代中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
二、近代中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
三、现当代中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第四章 基于职业特权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第一节 律师职业特权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律师的职业定位 |
二、律师的职责及其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
三、律师职业特权下的作证特免权规则 |
第二节 医生职业特权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医生职业道德及其保密义务 |
二、医生职业特权下的作证特免权规则 |
第三节 宗教职业特权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宗教职业特权下的作证特免权概述 |
二、宗教职业特权下的作证特免权规则的理论基础和特点 第五章 基于公共利益豁免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及其内容 |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特征 |
二、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 |
三、公共利益的内容 |
第二节 外国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相关情形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情形 |
第三节 中国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现状 |
二、中国公共利益豁免情况下的证人特免权规则问题 第六章 基于非自我归罪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第一节 无罪推定原则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
二、无罪推定原则对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影响 |
第二节 非自我归罪概述 |
一、非自我归罪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对非自我归罪原则的规定及意义 |
第三节 基于非自我归罪的证人特免权规则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非自我归罪的作证特免权规则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非自我归罪的作证特免权规则 |
三、我国关于非自我归罪的作证特免权规则的相关立法与评析 第七章 证人特免权规则的保障与构建 |
第一节 国外证人特免权规则的保障制度 |
一、证人特免权规则保障的必要性 |
二、国外证人特免权规则保障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我国确立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困难及原因 |
一、证人特免权规则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确立 |
二、证人特免权规则在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的困难及原因 |
第三节 构建我国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具体设想 |
一、我国建立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我国建立证人特免权规则的具体设想 |
三、我国有关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立法建议及评析 参考文献 |
(7)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的基本概念、性质 |
一、证人拒证权的基本概念 |
二、证人拒证权的内涵 |
第二节 证人拒证权的享有主体范围 第二章 中国的拒证权制度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拒证权制度 |
一、中国传统拒证权制度的发展 |
二、中国传统拒证制度与现代拒证制度的区别 |
第二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拒证权制度 |
一、港、澳、台地区拒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港澳台地区之间拒证制度的比较 第三章 国外的拒证权制度 |
第一节 普通法系中证人拒证权制度 |
一、英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 |
二、美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中证人拒证权制度 |
一、德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 |
二、法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中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异同 第四章 我国当代证人拒证制度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当代的证人拒证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证人拒证制度缺失的原因 |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历史状况导致对拒证权制度的遗弃 |
二、刑事诉讼的法治理念使拒证权制度无适宜生存的土壤 |
三、意识形态的严格区分使"亲亲相为隐"制度遭到抛弃 |
四、轻视个人利益影响证人拒证制度的建立 |
五、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使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遭到抛弃 第五章 拒证制度在当代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 |
第一节 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重要性 |
一、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 |
二、实现诉讼经济效益价值目标的需要 |
三、实现社会关系良好运转的需要 |
第二节 证人拒证权制度建设的迫切性 |
一、改善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需要 |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三、树立宪法权威的需要 |
第三节 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可行性 第六章 中国拒证制度建构的具体设想 |
第一节 拒证权制度享有主体 |
一、基于身份关系的拒证权 |
二、基于职业关系的拒证权 |
三、基于公务秘密而享有的拒证权 |
第二节 中国拒证权制度行使途径及行使限制 |
一、拒证权的行使途径 |
二、拒证权的行使限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
(8)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拒绝作证权的概述 |
(一) 概念的界定 |
(二) 拒绝作证权的特征 |
(三) 拒绝作证权的本质 |
二、外国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一) 英美法系保密特权的现状 |
1、近亲属之间的保密特权 |
2、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 |
3、其他保密特权 |
4、反对强制自我归罪的特权 |
(二) 大陆法系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1、德国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2、日本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三) 两大法系关于拒绝作证权的立法比较 |
三、我国拒绝作证权的立法 |
(一) 台湾地区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二) 大陆地区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三) 我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
1、春秋时期的亲亲相隐 |
2、秦代的亲亲相隐 |
3、汉代的亲亲相隐 |
4、唐代的亲亲相隐 |
5、宋、元、明、清时期的亲亲相隐 |
四、容隐制度的历史价值与现代意义 |
(一) 容隐制度的历史价值 |
1、维护封建家族道德,维系家庭关系 |
2、进行道德教化,维护封建君主专制 |
3、限制刑罚滥用 |
4、保护了个人情感利益,体现了人伦道德 |
(二) 容隐制度的现代意义 |
1、容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
2、容隐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3、容隐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 |
五、关于构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设想 |
(一) 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总体设想 |
1、确立拒绝作证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1) 理论基础 |
(2) 现实需要 |
2、确立拒绝作证权制度的适用原则 |
(1) 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 |
(2) 禁止不利推论的原则 |
3、确立拒绝作证权的适用范围 |
(1) 有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事项 |
(2) 涉及近亲属利益的事项 |
(3) 涉及律师、医护人员、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的事项 |
(4) 涉及公务秘密的事项 |
4、适用拒绝作证权的例外 |
(1) 近亲属主张拒绝作证权的例外 |
(2) 因职业原因主张拒绝作证权的例外 |
(3) 所有证人主张拒绝作证权的例外 |
5、拒绝作证权的行使 |
(1) 行使的方式 |
(2) 行使的程序 |
6、拒绝作证权的放弃 |
(二) 构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1) 建立健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2) 建立健全保证证人权益制度 |
2、相关法律改造 |
(1) 进行实体法改造 |
(2) 进行程序法改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展开 |
第一节 拒绝作证权的概述 |
一、拒绝作证权的源起 |
二、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
三、拒绝作证权的特点 |
四、拒绝作证权权的相关理论观点 |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
第二节 拒绝作证权存在的价值分析 |
一、拒绝作证权存在的一般价值分析 |
二、拒绝作证权存在的特殊价值分析——言论自由 |
三、拒绝作证权的价值选择- - - - 在“实事求是”发现案件真相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正义观之间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拒绝作证权制度在两大法系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对拒绝作证权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拒绝作证权的规定 |
三、对两大法系国家拒绝作证权规定的比 较 |
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确立拒绝作证权的必要 性 |
二、我国确立拒绝作证权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拒绝作证权的内容 |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二、“亲亲得相守匿” |
三、职业秘密特权 |
四、公务秘密特权 |
第二节 拒绝作证权主体及对象事项 |
一、拒绝作证权的主体 |
二、拒绝作证权所涉及的对象事项 |
第三节 拒绝作证权的限制 |
一、限制拒绝作证权之理论基础 |
二、限制性内容 |
第四节 相关人员权利义务规范 |
一、拒绝作证权的主张 |
二、证人必须说明拒绝作证的理由 |
三、法院判断的主要标准 |
第五节 拒绝作证权的程序性保障 |
一、拒绝作证权申请程序 |
二、补救程序 |
三、拒绝作证权的放弃 |
第六节 配套措施 |
一、证据排除规则 |
二、不当行使拒绝作证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民事诉讼中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 |
1.2.2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比较研究 |
1.2.3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价值考量 |
1.2.4 确立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思考 |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基础理论 |
2.1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内涵界定 |
2.2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主要内容 |
2.2.1 适用对象 |
2.2.2 权利主体 |
2.2.3 权利内容 |
2.3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程序性事项 |
2.3.1 行使程序 |
2.3.2 放弃程序 |
2.3.3 行使后果 |
2.4 亲属拒绝作证权正当化理论依据 |
2.4.1 鼓励交流理论 |
2.4.2 隐私权理论 |
第3章 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渊源及现行法例考察 |
3.1 我国古代“亲亲相为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
3.1.1 先秦时期 |
3.1.2 两汉至南北朝时期 |
3.1.3 隋唐至明清时期 |
3.1.4 清末至民国时期 |
3.2 西方古代“亲属拒绝作证”思想的历史沿革 |
3.2.1 古希腊罗马时期 |
3.2.2 欧洲中世纪时期 |
3.2.3 近现代时期 |
3.3 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考察 |
3.3.1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的亲属拒绝作证权考察 |
3.3.2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中的亲属拒绝作证权考察 |
3.3.3 小结 |
第4章 确立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思考 |
4.1 立法现状及评析 |
4.1.1 立法概况 |
4.1.2 评析 |
4.2 必要性分析 |
4.2.1 能有效解决现行证人制度困境 |
4.2.2 有利于彰显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
4.2.3 有助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回归 |
4.2.4 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4.3 构建设想 |
4.3.1 确定主张权利的主体 |
4.3.2 界定适用对象的范围 |
4.3.3 厘清因案情原因拒绝作证的情形及其例外 |
4.3.4 规定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程序性事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2]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D]. 高元台. 西北大学, 2019(04)
- [3]近亲属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探析——兼评新《刑事诉讼法》188条[J]. 王惠敏. 宜宾学院学报, 2016(11)
- [4]论证人的拒绝作证权[D]. 李治升. 山东大学, 2012(05)
- [5]证人的拒绝作证权[J]. 刘宁微.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4)
- [6]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D]. 王日春.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D]. 龚剑. 复旦大学, 2010(03)
- [8]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D]. 张亚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12)
- [9]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权制度研究[D]. 陆从进.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10]民事诉讼中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D]. 赵驰名. 湖南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