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朋[1](2021)在《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民参与作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原则的体现,对我国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有些公民参与陪审员时“参选时热情不高”,“陪审时消极被动”,“审判时沉默附和”等问题,影响了人民陪审的司法效果,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解决了一些法律和实践中的解决部分弊病,但从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顽固性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本文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与作用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践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以公民参与为视角,通过实践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民参与广州市黄埔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第二章,厘清相关概念,从公民参与理论的要素建立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契合点,研究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探究国外公民参与陪审的经验,为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找出公民参与陪审存在的问题,对参选公民的主观认知度、选任过程、培训保障、参审情况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探究;第四章,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包括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等。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高安莉[3](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刻画着一副美妙的画卷,它是民主的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生动写实,同时也是为贯彻民主思想和公正理念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体现。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防止司法专横腐败、落实法律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更宝贵的价值在于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防止法官判断问题时的思维过于专业化、机械化。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以依法治国为理念的法治社会中,对司法审判的定义已经不仅仅是以专业化来蔽之,更需要的是缩短司法与民众的关系上的心理距离。若审判时吸收人民群众的智慧作为营养,让每个案件不仅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能贴近现实社会当中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使每个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更加能让群众和当事人信服,使司法公正在人民群众智慧的营养土壤下茁壮成长。着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我国的法律宣传工作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都具有其重大的功能和价值。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中司法适用层面仍存在很大的问题,涉及各方都欠缺积极性,某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制度进一步深化拓展的瓶颈。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定是我国司法实践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一项“必修课”。本文旨在深度剖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使读者进一步深入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推动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最大化,更好地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发展。笔者考虑到民事诉讼是最贴近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领域的诉讼类型,这是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故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出发,全方位研究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在第一部分即绪论部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大致的介绍;第二部分是跟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通过悉数它历年来存与废的争议来认识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围绕其各个向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来论证其宜存不宜废,包括在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以及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重大价值体现;第三部分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考察,分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以及阻碍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其价值的因素,来探索目前所面临的困境。由于受疫情和时间冲突的影响,没有办法按照原计划亲身去到基层法院实地考察和调研,现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搜集其他文献近几年的调研结果和网上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现状,分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重点内容,笔者先通过参考域外有关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的良好经验,加以借鉴,然后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办法,包括针对民事诉讼的特点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陈莹婷[4](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不足。对此,《人民陪审员法》首次创设了七人合议庭的陪审模式,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享有表决权,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发挥认知优势。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认,应涵盖将要发生的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以及结论事实。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上,采用实用性区分标准,辅之以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明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范围。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缺憾,如参审范围有待细化、法官指示规则缺失、评议规则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造成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合理设置庭前准备、庭审环节及合议庭评议等各个阶段的参审程序,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及法官指示制度等配套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事实认定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公正裁决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提供程序保障。
高宏霞[5](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陪审制度的公信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在选任条件、参审范围、管理措施方面均予以全面规定。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任机制不完善、参审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科学、社会认知缺乏等。因此,应当合理调整选任条件、落实随机选任方式、避免产生方式单一化、设置专业陪审来完善选任机制;通过保障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利和庭审发言权利、细化参审范围以健全参审机制;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经济保障、完善追责体系以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手段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为制度运作提供良好氛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这一制度在规范有效的运行体制下实现促进司法民主、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价值。
王钦颢[6](2020)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文中认为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坚持司法职业化道路是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和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经验的必然结果。刑事司法职业化是是司法职业化的下位概念,其内涵比司法职业化更为具体,是司法职业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刑事法律涉及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标准在司法职业化中是最高的。以刑事法官为基础,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必要性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刑事法官谙熟刑事法律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的规律性与特殊性;第二,刑事法官受过专业训练,在审判时能更好地受理性的支配和规则的制约,排除情感干扰;第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职业化的刑事法官队伍。与此同时,高度职业化也暴露出了诸如司法腐败、职业封闭、疏离民意等严重问题。因此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对此加以防范和完善,公民司法参与就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公民司法参与权主要是指一国的普通民众,以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特定的法律实践中,从而使得案件得出符合民意且更加公正的处理的权利。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其中以人民陪审员这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最为重要。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同时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作用,将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观带入到审判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职业化产生的问题。同时,让社会大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也起到了法律宣教的作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二者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二者的重要性对法治建设来讲是同等重要的,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在当前的刑事司法职业化的背景下,公民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行使司法参与权还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逐一揭示这些问题,同时分析国外相关制度,旨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推进过程中应当推行的改革模式和具体的改革措施,以此促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的协作发展。
马梅芳[7](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调研试点改革中,都将其列为非常重要的一项改革,非常值得我们司法实践者关注和组织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4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新出台的《陪审员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改革,其中事实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事实审指的是陪审员参与的大合议庭中,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不过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和裁判机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三人制合议庭,另一种是七人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三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享有除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有相同的审判权利,即在庭前有权阅卷,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权参与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和当事人等进行发问,在合议过程中与法官对裁判结果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七人制合议庭时,除了在合议案件时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外,享有其他在三人制合议庭中履职的其他的所有权利。(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和法官分工,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两者的区别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权利。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分离和法律审分离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对有效的办法,希望在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能够发挥些许作用,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拟立足于《陪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陪审员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理论,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实践路径等方面略陈己见,以期能有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本文重点参考域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因此,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机制进行重点考察。
王砚章[8](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活动,既有利于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弊病,也有利于缓和“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意味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广泛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0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而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五十余个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然而经过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依然没有实现,不仅如此,其反而沦为了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工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日益背离设计的初衷,逐渐趋于异化,真正发挥陪审作用的案例少之又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等问题长期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其不断沦为法官的“傀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司法民主化自然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法》虽有许多创新和可取之处,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详细的实施规则,并不能充分发挥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以及试点法院改革的实践情况,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目前的立法现状,梳理立法沿革,找出现阶段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履职保障层面入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人民陪审员自身、制度设计、认知三方面阐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提供了建议及对策,以期丰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
杨雪琛[9](2020)在《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文中认为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至今也有近七十年,历经浮沉。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虽然成果喜人,却也在制度设计中留下了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隐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的混同,被遴选出的陪审员需要长期任职以及陪审员需要接受职业化的培训等。现行制度中保留了人民陪审员的长任期规则和职业化培训规则,并没能彻底改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本文将从矫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这一价值立场着手,分析《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制度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并指出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的隐患以及该现象对陪审制度所造成的破坏,分析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结合域外陪审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矫正的建议。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让普通公民能有序地参与到司法裁判过程之中,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而不是趋同于职业法官。通过构建配套制度,改变以往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机制矫正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效果。
王永杰[10](2020)在《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文中研究表明民意与司法并非新话题,而是在新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民意介入司法已成事实,观察民众对司法案件的介入,从孙小果案被揭发,当年违规判决、减刑遭披露,一批“保护伞”被公诉;到王浪“反杀”案、于欢案等,民众对正当防卫的积极讨论;再到吸烟被劝猝死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民众关于“劝不劝”的探讨;以及追逃逸者致死案中关于“追不追”的思考等系列案件中,我们能够发现民意表达整体上推动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经济体制的变革,而这一切又使得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立法民意因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致使其在面对新问题时束手无策,此时,涉案民意就不应再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如何安置民意,即如何将民意程序性输入到司法裁判中便成为当代学者应当思考的话题。首先,对“民意”进行相关阐述。关于“民意”的概念界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在国外,学者们所下定义不下13种;在国内亦远超过10种。民意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文在对国内外学者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主体、客体、本体等方面分别对“民意”一词进行了分析,认为所谓“民意”,是个人围绕某一议题表达出的意见、态度,而这一议题既可能涉及某种社会现象,亦可能与某个事件、某项政策有关。因为一方面,除非进行全民表决,否则很难对“大多数人”进行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多元丰富的价值观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而通常情况下,观点是否主流以及影响力强弱,与主张该观点的人数的多寡并无决定性关系,关键在于主张该观点的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能力。因此,民意的主体既可能是多数人,也可能是少数人甚至个体。文章对民意与公意、舆论、舆情进行了概念辨析,并对民意的相关分类进行了简单阐述,意在让读者对“民意”一词有更加清晰地认识。如今互联网迅猛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民意除具有不理性、不稳定性等传统特征外,亦结合时代产生出了新的特质——表达载体更加多元,作为公众参与政治之新方式,民意演变愈发碎片化,规则意识成为争议制高点。其次,本文以2017年到2019年三年间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为研究样本,旨在发现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及其特点。通过样本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民众每年所关注的司法案件只是法院每年审结案件中的冰山一角,然而从2017年到2019年的数据来看,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本身的绝对数量在成倍增长,从其增长趋势以及所造成了社会影响性来看,无论是实务工作者亦或是理论研究者,都不能小觑这部分总体占比小的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关注度迅猛上升;突发公共安全案件亦成为近年民众讨论的热点,例如食品安全、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以及随机杀人等等;此外,在互联网基础上产生的新生事物所涉案件,毫无疑问地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例如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杀人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第一例组织刷单入刑案等等。而当前述几类案件存在融合时,民众的关注度更是高涨,如新城董事长猥亵儿童案,权贵身份和涉未成年人两个因素,使得该案一经披露,民众顿时就炸了锅。通过分析前述民众所关注的案件能够发现,这些案件或存在违规判决、减刑,或存在案件判决畸轻、畸重,或包含法情理冲突。再次,民意并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正当化理由。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能作为裁判大前提的理由只能是正当化理由。通过正当化理由进行裁判,不仅能够实现发现裁判结果这一目的,而且还能使得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这是有正当化理由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一个行动理由之所以能成为正当化理由,或者满足了道德优点;或者在道德分歧时,能克服此种分歧而成为稳固的讨论基础。就民意本身来看,它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优点:一方面,民意并不一定是好的意见、态度,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另一方面,虽然存在部分民意是“好”的意见、态度之情形,然而该民意原本就是一个符合道德优点的好意见、态度,并非因为民众认同才使它具备这一特性。其次,民意也不符合第二点要求。民意的形成过程是不稳定的,其内容本身亦不稳定,因此,它无法担任法律推理过程中稳定的前提。这就使得民意无法如法律般成为正当化理由,发挥出正当化能力。然而通过前文的样本分析可以发现,民意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有其独立的价值,它能推动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能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合理、公正,能使诉讼程序朝着更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总的来说,民意表达整体上推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出民意的这份积极作用,使之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成为当前考虑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司法裁判安置民意的具体路径。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它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象征,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党政部门的一致重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该制度一路曲折前行,存在的问题亦不断涌现,如全国性法律缺失、“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4月全国50家试点法院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改革,并于2018年4月27日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该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即就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然而在理论上事实审与法律审水乳交融,难以区分;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方式至今亦未能统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文章在探索域外经验及50家试点法院三年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制作类案清单,并完善配套机制——法官指示制度。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在凝练民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提供了良好平台。回顾我国司法制度与现象,诸如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等在设计理念上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极为相似,因此发现这些现象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是实现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的良好措施。
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 |
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概况 |
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选任 |
(一)黄埔区公民认知度概况 |
(二)黄埔区现有人民陪审员概况 |
三、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 |
(一)培训概况 |
(二)保障概况 |
四、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第二章 公民参与在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价值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创设目的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设目的 |
二、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一)公民参与理论定义 |
(二)公民参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三、国外陪审制度中的公民参与经验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三)法国参审制中的公民参与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第三章 黄埔区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人民陪审的认知度不高 |
(一)民众认知度不高 |
(二)法院等部门重视不够 |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认识不足 |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
(一)学历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
(二)职业偏向公职化 |
(三)年龄限制不合理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不足 |
(一)培训问题 |
(二)保障问题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不高 |
(一)参审案件类型少 |
(二)参审案件数量超出限制 |
(三)参审形式化 |
(四)审查建议和表决效力不明确 |
(五)事实审与法律审范围界限模糊 |
五、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 |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参与机制 |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 |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的完善 |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荣誉感 |
(三)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宣传 |
(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 |
二、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
(一)放宽年龄及学历的限制 |
(二)拓宽人民陪审员职业领域 |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
(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
(二)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知识共享 |
(三)实行人民陪审员综合保障机制 |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
(一)明确和细化案件类型 |
(二)明确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 |
(三)明确陪审员参审各个阶段的权利 |
(四)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公民问卷调查 |
附录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三:法官及工作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
2.1 人民陪审员制度保留发展的必要性 |
2.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的多重向度 |
2.2.1 法制宣传向度 |
2.2.2 审判大众化的向度 |
2.2.3 司法公信力的向度 |
2.2.4 民主化的向度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实践困境 |
3.1 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明确宪法依据 |
3.1.2 法律规范不完备 |
3.2 司法层面上的问题 |
3.2.1 制度利用率较低 |
3.2.2 制度实效性不足 |
3.2.3 随机选任机制无法落实 |
3.2.4 未能实现大众化 |
3.2.5 奖惩机制和履职保障机制缺位 |
3.2.6 调解功能优势未尽显现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突破 |
4.1 立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实效参与 |
4.1.1 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 |
4.1.2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调解制度完美结合 |
4.1.3 注重陪审制度的普法宣传效果 |
4.2 立足于完善“事实审”的制度设计 |
4.2.1 “事实审”制度设计的域外经验参考 |
4.2.2 对我国“事实审”制度设计的完善建议 |
4.3 立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
4.3.1 选任机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4.3.2 对我国选任机制的完善建议 |
4.4 立足于转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态度 |
4.4.1 陪审与本职工作矛盾的化解 |
4.4.2 人身安全和经费补贴的保障 |
4.4.3 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的完善 |
4.4.4 人民陪审员管理队伍的建设 |
4.5 立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宪性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概述 |
(一)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 |
(二)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的必要性 |
(三)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 |
1.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标准 |
2.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方法: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 |
1.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 |
2.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
3.有利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
二、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法国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与启示 |
1.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立法现状 |
1.由共享模式向分权模式转变 |
2.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规则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现状 |
1.案件概况 |
2.合议过程 |
3.案件结果 |
4.经验总结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有待细化 |
2.庭前准备程序功能异化 |
3.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亟需完善 |
4.法官适时指引规则缺失 |
5.评议规则不合理 |
6.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参审案件范围,引入必要性评估机制 |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 |
(三)灵活推进庭审程序,适时进行庭审小结 |
(四)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 |
(五)制定法官指示规则,对不当指示进行救济 |
(六)构建分阶段评议模式,重构表决规则 |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发展 |
1.萌芽阶段 |
2.起伏阶段 |
3.复苏阶段 |
4.兴盛阶段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选任机制 |
2.参审机制 |
3.管理机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步性 |
1.民主的选任方式 |
2.独创的参审模式 |
3.系统的管理办法 |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
1.英国的陪审制 |
2.美国的陪审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
1.法国的参审制 |
2.德国的参审制 |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1.域外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尚存的问题 |
1.缺乏宪法的保障 |
2.选任机制不完善 |
3.参审机制不健全 |
4.管理机制不科学 |
5.公众认知程度低 |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思考 |
(一)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
1.调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
2.完善随机选任方式 |
3.确保依申请的产生方式 |
4.设置专业陪审员 |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1.确保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 |
2.保障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
3.细化参审范围 |
(四)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
1.完善培训体系 |
2.提高工作报酬 |
3.完善追责体系 |
(五)加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1.提高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 |
2.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3.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概述 |
2.1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概念 |
2.2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特征 |
2.3 我国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发展历程 |
2.4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优势 |
2.5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缺陷 |
第三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基本问题 |
3.1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含义 |
3.2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制度基础 |
3.2.1 人民陪审员制度 |
3.2.2 人民监督员制度 |
3.3 我国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发展历程 |
3.4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关系演绎 |
3.4.1 司法职业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 |
3.4.2 共同发展中的承接与制衡 |
3.4.3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职业化和谐发展的根本 |
第四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困境 |
4.1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 |
4.1.1 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笼统 |
4.1.2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能否同权 |
4.1.3 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何分权 |
4.2 合议庭构成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功能异化 |
4.3 选任操作流程不规范 |
4.4 案件审理后的权利义务问题 |
第五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问题的域外借鉴 |
5.1 域外司法职业化建设概况 |
5.2 域外公民司法参与权介绍 |
5.2.1 法国参审制度 |
5.2.2 韩国国民参与裁判制度 |
5.2.3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5.2.4 德国的参审制度 |
5.3 域外经验小结 |
第六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基本思路 |
6.1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思路 |
6.2 刑事司法职业化改革背景下公民参与司法路径 |
6.2.1 司法职业化公民参与的模式 |
6.2.2 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 |
6.3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具体建议 |
6.3.1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
6.3.2 明确法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分工 |
6.3.3 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建议 |
6.3.4 完善法官的指引提示规则 |
6.3.5 正确应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与表决 |
6.3.6 其他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概述 |
第一节 法律审 |
一、法律审的界定 |
二、法律审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事实审 |
一、事实审的界定 |
二、事实审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背景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二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一、法治理念的必然追求 |
二、独立行使权利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民主价值功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可行性 |
一、人民陪审员及法官心理预期可行性 |
二、陪审制度的宗旨提供可行性 |
三、国外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有先例 |
四、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见成效 |
第三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改革存在的困境 |
第一节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界定不清 |
二、陪审员认定事实方式不明 |
第二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案件的范围难以确定 |
一、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陪审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实践中程序的缺失 |
一、审理程序设计的缺失 |
二、陪审员与法官分工的制衡 |
第四章 域外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三、英美法系陪审团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
一、法国参审制 |
二、德国参审制 |
三、日本陪审制度 |
四、大陆法系参审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三节 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对比 |
二、我国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对比 |
第四节 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 |
一、遴选范围与机制 |
二、陪审员的职权赋予 |
三、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
四、完善证据规则和类型化划分 |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途径 |
第一节 明确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标准 |
一、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内涵 |
二、借助证据判断 |
三、建立事实问题争议裁决规则 |
第二节 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 |
一、规范问题清单的使用 |
二、问题清单制作时间 |
三、问题清单的内容设计 |
第二节 创新庭审合议程序 |
一、庭前阶段程序设计 |
二、庭审阶段程序设计 |
三、健全评议表决程序 |
第四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官指引制度 |
二、完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历程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法律文件 |
(一)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二)2015年《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 |
(三)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内容演变 |
(一)参审职权模式革新历程 |
(二)参审案件范围变更进程 |
(三)参审程序规则变革过程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面 |
(一)宪法规定缺失 |
(二)选任制度缺漏 |
(三)案件范围模糊 |
二、司法层面 |
(一)大小合议庭陪审员职能参差不齐 |
(二)法官指引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难以实现 |
三、履职保障层面 |
(一)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 |
(二)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 |
(三)缺少合理的培训机制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自身局限 |
(一)专业知识限制 |
(二)时间路程考虑 |
二、制度运行层面缺失 |
(一)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欠缺程序保障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缺少经费支持 |
(三)缺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制度 |
三、认知了解程度有限 |
(一)顶层设计者改革理念存在偏差 |
(二)法院在审限压力下异化参审职权 |
(三)法官对制度认识不到位 |
(四)普通民众对陪审员认可程度低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路径分析 |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一)明确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
(三)“一案一选”与“驻庭陪审”相结合 |
二、深化参审职权合理配置 |
(一)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
(二)完善合议庭审理案件程序规则 |
(三)强化法官对于陪审员指引责任 |
三、探索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机制 |
(一)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和判断标准 |
(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三)建立区分争议时的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及发展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建及衰落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时期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界定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表现 |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的长期化 |
二、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同质化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职业化 |
四、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公职化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影响 |
第一节 现代陪审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陪审制度的冲击 |
一、破坏陪审员的身份独立性 |
二、影响陪审员的选任倾向 |
三、削弱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 |
四、降低当事人对陪审员的认同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陪审员定位的混同 |
一、陪审员职权矛盾的现状 |
二、陪审员参审角色的异化 |
三、陪审员理论定位与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精英化的排斥 |
一、司法精英化视角下对陪审制度的质疑 |
二、司法精英化促使陪审员法官化 |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障碍 |
一、依赖权威的思维方式 |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
一、符合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促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
三、反哺当前社会的法律文化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构 |
一、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分析 |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 |
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的构筑 |
一、构建法官指示制度 |
二、构建合理的合议庭配置 |
三、限缩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的改进 |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基础 |
二、弃置人民陪审员长任期制度 |
三、构建“一天或一案”规则 |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设 |
一、设立陪审员管理机构 |
二、落实陪审员逃避义务处罚 |
三、建立延期履职制度 |
四、确立陪审义务豁免规则 |
五、明确陪审员雇主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意的机理解读 |
第一节 民意的界定 |
一、有关民意的已有界定 |
二、本文关于民意的界定 |
第二节 民意的分类与概念辨析 |
一、民意的分类 |
二、民意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民意的当代特质 |
一、表达载体更加多元 |
二、公众参与政治之新方式 |
三、民意演变愈发碎片化 |
四、规则意识成为争议制高点 |
第二章 近三年民众关注司法案件的样本表述 |
第一节 民众关注的司法案件及其分类 |
一、民众近三年关注的司法案件 |
二、民众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 |
第二节 民众所关注司法案件的特点 |
一、涉黑涉恶案件牵出违规判决及减刑旧案 |
二、案件判决存在畸轻或畸重 |
三、案件包含法情理的冲突 |
第三章 司法裁判安置民意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民意不能作为司法裁判之正当化理由 |
一、说明性理由与正当化理由 |
二、民意非裁判的正当化理由 |
第二节 民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一、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
二、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现状 |
三、民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第四章 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路径 |
第一节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新配置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面临的困境 |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建议 |
第二节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制度 |
一、规范专家意见书 |
二、完善鉴定意见有效质证 |
三、规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D]. 孙建朋. 兰州大学, 2021(02)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为视角[D]. 高安莉. 南昌大学, 2020(01)
- [4]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D]. 陈莹婷.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D]. 高宏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D]. 王钦颢.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4)
- [7]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D]. 马梅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8]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D]. 王砚章.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D]. 杨雪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D]. 王永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