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三项举措加速土地整理工程(论文文献综述)
俞佳宁[1](2020)在《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引起了土地界各层次全方位的探讨和反思。作为常州市的工业优势发展区域,在高质量发展的潮流中,新北区已经面临诸多发展瓶颈,例如规划空间不足、低效用地再开发困难和土地亩产效益偏低等问题。因此,探索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破除工业用地无效供给,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是破解新北区发展面临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首先,本研究梳理了政策起源,对工业用地绩效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国内外学界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整理,掌握了学理意义上的知识,进而从概念和理论中整合出与本研究相关的论点。其次,本研究以常州市新北区为研究区,采用文献研究、调查分析、深入访谈等方法,从利用情况、失衡问题、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制度壁垒、隐形障碍等制约因素,结合国内长三角、珠三角典型城市的9位土地部门管理者访谈记录,从准入门槛、价格修正、政务公开、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对策建议。最后,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对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设计理念进行反思结语,实证分析了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设计,可以有效破除新北区内的工业用地无效供给,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期望依托本研究,在未来构建出一套更适合新北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企业和谐稳定政策机制。该论文有图6幅,表17个,参考文献70篇。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蒲杰[3](2017)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尽管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建立了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许可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在内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基于巨量人口基数的城镇化以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上级政府下达的规划用地指标被各种借口、各种方式突破,导致耕地面积过速减少,“双保”(保耕地和保发展)压力巨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度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人口数量在2011年已超过全国总人口的50%(2011年我国大陆人口总数约13.47亿),到2050年将超过70%。这意味着,按照不变人口计算(事实上,我国在2033年前后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15亿1),在未来30年内,我国城镇人口还会增长约2.7亿,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集约用地措施,我国城镇现有土地都绝对无法容纳下这如此庞大的人口。怎么办?路径只有一条:向农村要地。从国土面积看,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国土面积第四大的国家2,但我们的耕地数量却是非常有限的,存在总量严重偏低、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耕地区域分布严重不均以及耕地质量快速恶化等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农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最高限值为150平方米,但实际却达到218平方米,高出国家最高限值的45.3%,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课题组通过对典型村庄整治调研后发现,通过对村庄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可以挖掘村庄潜力46%至54%,净增耕地面积13%到15%3。而另一份调研数据则显示,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达到2.53亿,导致了“空心村”的比例达到30%。上述两个方面说明,要持续实现粮食安全战略,我国土地利用政策必须“开源”和“节流”并举。一方面,要严格限制城镇用地,提高城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节流”;另一方面,不仅要开发整理耕地后备资源,而且要对利用粗放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整治,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实现“开源”。这是我国实现耕地保护和补偿的必由路径。文章是按照这样一条路劲和逻辑展开的:首先研究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接着梳理了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制度内容,考察了其运行效果,再对成、渝两地的地票(建设用地指标)制度进行实证考察和分析,然后考察域外耕地补偿的经验,最后落脚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完善和革新上。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的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研究,分三节。第一节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我国耕地的现状,反映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耕地总量严重偏低、人均耕地面积1.47亩不足世界人均面积的1/3、耕地后备资源人均仅有0.105亩、耕地区域分布严重不均以及耕地质量快速恶化;二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布局凌乱、布局无序、使用粗放以及闲置严重等问题;三是我国城镇化占用耕地对保护耕地带来了严峻挑战。第二节是揭示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耕地面积随着城镇化进程而快速减少;二是耕地质量严重恶化;三是土地利用低效、囤地现象严重;四是市场机制导入不充分、行政管理失灵。第三节是占用耕地补偿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关系,通过梳理我国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度内涵,揭示出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共同构成了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抓手,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实现耕地保护制度的价值和目标至关重要。第二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制度内容和运行效果,分三节。第一节是梳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根据制度演进的时间逻辑,文章将我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立法分为四个阶段:一是1978-1985年的无法可依期,二是1987-1997年的概念提出期,三是1998-2004年的发育形成期,四是从2005年至今的发展完善期。第二节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占多少、垦多少”的数量平衡制度、补充耕地和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的质量平衡制度、先补后占制度、缴纳耕地开垦费代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跨省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按等级折算和以质抵量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制度以及异地补充耕地制度(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域内交易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两个方面)。第三节是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运行效果考察,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运行效果,尤其是考察了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制度革新的建议做铺垫。第三章是典型样本考察,分四节。第一节是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第二节是重庆地票,对其产生背景、立法演进、运作流程、特点和价值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第三节是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对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制度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第四节是比较分析,包括对增减挂钩制度与成、渝两地实践样本进行比较,以及对重庆地票和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的运行和效果进行比较,分析两种制度的优劣,为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和革新服务。第四章是域外耕地补偿的经验借鉴,分二节。第一节介绍美国、英国等六个国家和台湾地区在占用耕地补偿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第二节是启示和借鉴,归纳出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占用耕地保护补偿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建立土地分区管制制度、制订科学用地评估办法;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严谨、耕地保护严格科学;三是土地产权清晰、使用权保护到位;四是保护补偿机制以经济激励为核心,大力开发整理和复垦耕地,减轻城镇化对占用耕地的压力;五是引入市场机制、遏制征地冲动,主要是明确征地目的、严格征地程序、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征地补偿。第五章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与革新,分五节。第一节是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了指标交易对象的开放、交易方式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开放、土地整治融资渠道的开放、指标交易收益的返还以及在复垦耕地保护上引入市场激励机制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二节是对占用耕地补偿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根据物权法理,首先澄清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定义,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出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的界定,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提出新增耕地指标的权利属于投资人或者从约定,以及应按照不动产的登记方法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物权登记。第三节是对“质量平衡”的重新认识。文章挖掘了“质量平衡”的内涵,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需要出发论证了以“产能平衡”代替“质量平衡”的必要性,研究了耕地质量折抵面积的方法。提出以“产能平衡”代替“质量平衡”,建立统一的耕地复垦质量标准制度。第四节是研究异地补充耕地的相关问题,首先研究了政府调控对异地补充耕地的保障作用,接着论证了补充耕地指标是异地补充耕地的合理载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跨省交易机制反映不同区域土地的生产效率,目前的补充耕地的价格未全面反映补充耕地的价值,以及应确认建设用地指标省域内交易的合法性等问题。
王振华,徐建华[4](2003)在《试论实现农村现代化与实施农村土地整理的关系》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结合江山市土地整理的实际,阐述农村现代化与农村土地整理的关系。作者认为,土地整理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是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解决农村现代化建设资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者还分析了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赵哲远[5](2007)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利用变化研究是全球环境变化研究的核心领域和前沿课题,最新的“全球土地计划(GLP)”更侧重于土地利用类型转变的调控研究。未来10-15年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机遇期”,也是土地资源瓶颈约束加剧的“矛盾凸现期”,土地利用规划调控面临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严峻挑战。尤其是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无序蔓延的规划调控,显得非常迫切,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要加强,不断地纠正土地利用中的“市场失灵”。而且,规划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科学,要以问题为导向,从历史经验、现实矛盾来探索未来。本文以浙江省为例,探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主要的研究成果是:(1)依靠浙江省历次土地利用调查的属性数据、空间数据,全面地分析1984年、1996年、2005年不同时间段的土地利用状况,构建浙江省1996-2005年“土地利用转移矩阵”,明确各种地类在此期间减少的去向、增加的来源。研究显示,耕地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占耕地减少面积的59.39%;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交通等建设占用耕地,约占37.65%。新增耕地生产能力大多不如城郊被城市建设侵占的优质耕地,从大尺度的耕地整体质量来分析,呈下降趋势。而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的重点是协调保护优质耕地与保障合理的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2)浙江省在过去的十年里(1996-2005年)土地利用变化是历史上最为剧烈的,比如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新增面积为18.09万hm2,是1996年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的32.42%,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为15.48万hm2,而相应的省、市、县、乡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是“失控”的。但是,小尺度规划编制与实施方面的制度创新(如设立“待置换用地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跨地区有偿调剂等),发挥出保障城乡建设发展空间、增加规划的弹性、促进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多种功能。(3)阐述了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为“土地发展权”的设定。新形势下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至少面临着“五大转变”,而且逐步趋向于综合性的“区域空间规划”。(4)宏观层面的产业集群、城市体系空间结构规划决定了土地利用的宏观布局,需要突出它们的战略性地位。产业集群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城市体系空间布局的重大导向是协调城市体系内部的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城市空间发展方向等,实现合理利用土地。(5)以浙江省完整的系列土地空间数据库为基础,提出“多尺度规划同步编制”的技术构想,使规划要素及其量化信息能在较大尺度内得到相对的统一,提高规划空间布局的精度,为规划的数量配置和空间管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6)为应对经济体制转型中的众多不确定性因素,未来需要编制弹性空间规划。建议设置跟农村建设用地缩小相挂钩的城镇建设“弹性发展区”,技术思路是:将区域内预计可实现的农村建设用地缩小面积调查清楚,按其数量来设立城镇“弹性发展区”的相应规划规模(可跨区域有偿调剂空间)。(7)建议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研究构建“土地发展权转移(TDR)”制度,将已具备TDR雏形的跨区域“基本农田异地代保”、“异地补充耕地”数量调控技术一并纳入TDR制度加以规范。这样,可以解决跨区域的资源分布与资金短缺的错位问题,推动地区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有效地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用地。(8)基于SPOT5遥感数据,阐述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技术路线、技术精度要求,证实高分辨率遥感数据是快速地进行小尺度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技术支撑。(9)建立“浙江省中小尺度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主题细分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程度、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规划实施的生态效益、规划实施的社会效益、用途管制实现程度、规划实施制度创新”6个方面、20项指标。提出中小尺度规划实施评价的“分层式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胡如梅[6](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认为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唐然[7](2020)在《机构改革背景下D县国土资源所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拉开了我国新时期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序幕,以国情为基础,对党和国家政府部门的权力、职责进行重新配置,将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合并(合署)办公,强调配置的科学性。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有序开展,成立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资源系统在此次改革中已和多个系统合并成自然资源系统。本文主要研究在机构改革时期,D县国土资源所管理与国家改革方向不适应、与自然资源发展形势不相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称、与新的职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通过对机构改革期间D县基层所在资源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承担职责、业务开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调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围绕基层所问题的分析研究,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形成“E-E-E”管理新模式。“E-E-E”管理新模式,主要是从Efficiency(效能),Effectiveness(效益)和Execution(执行力)三方面开展论述。本文认为,基层所只要能从这三方面入手,提高工作管理效能,提升自然资源利用效益,加大执法力度,就能全面解决好基层所存在的权责不匹配、权责不一致、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从而给D县基层所在机构改革期间优化工作方法、创新管理思路、实现基层所保护自然资源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提供参考借鉴。该论文有参考文献53篇。
谢安民[8](2020)在《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本世纪以来,农村文化礼堂的兴起是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最为显眼的变化。它起初是浙江北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发行为,十八大前后被浙江、河南、湖北等省在属地农村推广,2019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成为一项乡村治理国家政策。在此过程中,礼堂建设主体事实上一直是新乡贤。近年来,学术界普遍认可,文化礼堂乃是当下最重要的乡村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但是,就其形成机制而言,已有研究往往与政府宣传策略一致强调普通村民的行为意义,而无视或者低估了乡村精英的参与作用。它们也未看到乡村精英内部互动关系对礼堂公共空间的直接影响,也即后者产生于既定的乡村治理格局之下。基于浙江省新乡贤参与礼堂建设案例,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本世纪以来的乡村精英角色、乡村治理格局的变迁如何影响了乡村公共空间的生产?乡村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构建,是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多数学者使用广义公共空间概念,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有关研究因为过于空泛,不太具有现实分析力。少数学者使用了狭义公共空间概念,它的主体是各种乡村行动者。但是,这些研究对于乡村精英作为公共领域行动者的动机及意义分析都不太明确。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乡村公共空间总是直接形成于一定的乡村治理格局之中。在大多数研究中,本世纪乡村治理格局总体上仍被归为改革后的乡政村治模式。其结果是,忽略了乡村两级多种治理主体之间的交错关系。有少数学者试图避免这种简化倾向,转而认为近二十年时期形成了新双轨政治模式。然而,实际上仍未根本摆脱乡政村治论的影响。当然,这些文献包含的乡村精英角色分析,正是探讨乡村治理格局之于乡村公共空间的影响关系的核心内容。乡村精英研究一般存在三种视角:国家附属论、国家与社会中介论和地方精英能动论。对于新乡贤这一新兴乡村精英研究的主流视角相当于中介论。实际上,能动论更为符合近年来新乡贤的去国家化的命名及其实际的治理主导者形象。本研究运用“地方精英能动论”、“双轨治理”和“交往型公共领域”框架,分析本世纪以来新乡贤动员地方文化和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建设农村文化礼堂,确认其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公共权威,主导构建新型乡村公共空间的过程。在乡村礼堂建设过程中,新乡贤总体上相对于基层政府官员属于交往行动者,但是相对于普通村民较多扮演了策略行动者的角色。在新乡贤群体内部,村两委干部相当于策略行动者,乡村文化人、老党员、老干部和经济能人等相当于交往行动者,他们之间是一种策略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对于乡村治理格局,进而对乡村公共空间的起承转落有决定性的影响。本研究的主要资料为浙江政府官方评选的省市两级、两届“最美文化礼堂人”共126人的事迹介绍材料,他们包括村干部、乡村文化人、退休或在职教师、退休干部、经济能人、志愿者等。本研究还使用了笔者在浙江文化礼堂发源地A县的4个村庄的田野调研资料,以及二手收集的浙东南H县的6个村庄资料。本研究认为,新乡贤乃是与传统士绅相似的非正式的能动性的乡村精英,他们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复合双轨”中的公共权威。在政府规划乡村礼堂建设机遇下,新乡贤主要出于个人自身文化需求、村庄治理诉求和宗族吸引等,全面参与了乡村礼堂的规划、筹资和设计的各个过程,并将其构建为自身群体的文化交往的公共空间,为其文化权威的建树奠定了物质性和组织性基础。这种公共空间具有泛文化的特征,可称之为“新乡贤交往空间”。它是指处于基层政府与普通村民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在其中,新乡贤占据了事实上的主导地位,并从基层政府和普通村民两边获取象征性或实质性的文化认同。这种公共空间形式上表现为政府和村民的中介领域,但是在根本上仅代表新乡贤自身。目前,“新乡贤交往空间”发展还不充分,它既受基层政府外部支持,又受其控制,更主要的是,它为新乡贤群体内部权力关系所限制。然而,它有可能丰富未来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治理制度。本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是阐明了“新乡贤交往空间”兴起的社会本质,论证了其赖以形成的“双轨治理”的直接条件和“精英能动”的根本条件,为在乡村社会中调适经典公共领域理论提供了个案。本文的“新乡贤交往空间”明显不同于国内农村研究中的以普通村民为主体的“公共空间”,而与海外中国研究中的“文化网络”、“士绅社会”有所相似。不过,新乡贤交往空间并不拥有“士绅社会”的特权功能,而更多地是文化性公共空间,它是当代乡村“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存在一定的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潜力。“新乡贤交往空间”有别于西方社会实际存在的“宰制型公共领域”,也不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型公共领域”,而是“教化型公共领域”。这些发现,使得本研究同时具有为实现乡村治理振兴提供借鉴的现实意义。
常亮[9](2020)在《常州市不动产登记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了,随着2007年3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201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在2019年1月9日举行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按照规定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系列的举措表明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成为大家的呼声,要真正提升不动产服务,就要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不断发展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各部门信息闭塞;过于强调审慎原则,忽视电子材料流转;数据整合量庞大,软件硬件投入不足;奖励惩罚缺乏机制,培训工作不重视等客观原因的存在,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结合问卷发放以及对办事群众、一线窗口工作人员、部门领导的访谈记录,总结出当前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法律指导缺失、信息共享受阻;环节设置冗繁、业务衔接不畅;业务系统落后、数据整合缓慢;业务培训需要加强、服务质量有待提升这些问题。结合“无缝隙政府理论”等相关理论知识,针对这些不动产登记中的这些“缝隙”,借鉴国内外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优秀做法,提出一些优化当前常州市不动产登记的对策,这些对策具体包括:确保不动产登记有法可依、加强不动产登记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构建以客户满意为导向的一体化登记机构;推动登记业务合并办理、培养不动产登记通才;做好咨询反馈工作、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办理渠道全覆盖、服务方式多元化;完善互联网+登记服务、推动全面信息化建设。希望通过对常州市不动产登记的“再造”,有效提升服务的质量,真正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贡献。
陈红敏[10](2020)在《我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研究》文中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是拓展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新举措,该政策的良好执行是实现幼有所育和幼有优育的关键。为了解自政策问世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具体情况,基于我国“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明确了中央政策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下,本研究运用文本分析法剖析省级政府贯彻中央政策的具体图景,通过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展现县级政府落实政策的全貌。研究发现,作为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主体以及理性“经济人”,省级政府更多地选择策略性和“行政发包式”执行中央政策,具体体现在政策文件和政策内容两方面。其中,政策文件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第一,政策数量随时间发展呈现“先缓后急”的态势,发布时间主要集中在2019年;第二,政策制定主体数量的多寡与政策类型有关,其中建设管理类政策制定主体多元,方案类政策制定主体单一;第三,政策文件的形式以方案和意见类为主、通知和条例类较少。在政策内容方面,从是否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出发,省级政策可以划分为坐而论道的象征型和切实可行的务实型两类,其中象征型政策居多。县级政府层面,以N市A区和B区为例,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分析框架对影响政策执行的四个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中央教育政策与土地政策的不对称以及N市土地政策强制性弱且治理方案跟进慢的原因,再加上A区和B区在执行机构、目标群体以及政策资源上情况各异,导致执行政策的方式和效果差异明显。具体表现为:A区在治理行动前虽成功回购一所幼儿园,但由于各部门协同度不高、土地仍未划拨、经费和土地资源有限等原因导致治理压力较大;而B区,理性分析政策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划拨政策且诸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使得治理工作较为轻松。研究者借助公共服务理论和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根据史密斯政策执行分析框架从影响政策执行的四个因素为优化我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的执行提供路径建议。就政策本身而言,建议出台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的司法解释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完善政策网络,让法律与政策珠联璧合,使政策的执行有法可依且互相呼应;对执行机构而言,建议中央政府加强对政策执行主体的考核并积极促就各部门的合作,优化政策执行机制,激发政策执行主体的内发动力;在执行资源上,建议中央政府确定治理行动的专项拨款并明确土地划拨,为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目标群体方面,建议政府引导开发商和举办者尊重历史展望未来,在理性衡量下作出最优选择。
二、江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三项举措加速土地整理工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三项举措加速土地整理工程(论文提纲范文)
(1)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与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研究难点和研究创新点 |
2 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阐释 |
3 新北区在尝试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新北区概况 |
3.2 工业用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失衡问题 |
3.3 工业用地潜力释放中存在的疲弱问题 |
3.4 工业用地导向管理中存在的能动低下问题 |
4 制约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主要因素 |
4.1 现存制度中存在的不可抗因素 |
4.2 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隐形障碍因素 |
4.3 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多重思索与尝试 |
5 完善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的相关对策 |
5.1 国内部分城市的典型经验及借鉴 |
5.2 提高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准入门槛 |
5.3 研究新北区差别化供应价格修正梯度 |
5.4 净化新北区差别化供应信息公开环境 |
5.5 规范新北区差别化供后评价与监督机制 |
5.6 实现新北区差别化供应全生命周期管理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基本概念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 |
五、论文可能的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 |
一、我国耕地现状 |
二、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现状 |
三、城镇化占用耕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 |
第二节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耕地面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而快速减少 |
二、耕地质量严重恶化 |
三、土地利用低效、囤地现象严重 |
四、市场机制导入不充分、行政管理失灵 |
第三节 占用耕地补偿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关系 |
一、耕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二、占用耕地补偿在耕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第二章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制度内容和运行效果 |
第一节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一、无法可依期:1978-1985 年 |
二、概念提出期:1987-1997 年 |
三、发育形成期:1998-2004 年 |
四、发展完善期:2005 年至今 |
第二节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数量平衡:占多少、垦多少 |
二、质量平衡:质量相当 |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的替代方案 |
四、先补后占:落实占补平衡的关键 |
五、禁止跨省占补平衡 |
六、等级折算和以质抵量 |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
八、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 |
九、异地补充耕地 |
第三节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运行效果观察 |
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运行效果 |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运行效果 |
第三章 典型样本考察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制度内容 |
一、前提:规划和批准 |
二、运行:严控地点、严控规模、封闭运行、到期归还 |
三、目的:“一减一增” |
四、出发点:帮助农民脱贫 |
第二节 重庆地票 |
一、重庆地票的产生背景 |
二、重庆地票的立法演进 |
三、重庆地票的运行流程 |
四、重庆地票的特点和价值功能 |
五、重庆地票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成都建设用地指标制度 |
一、成都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形成背景 |
二、成都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三、成都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特点 |
四、成都建设用地指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对典型样本的比较分析 |
一、增减挂钩与典型样本的比较 |
二、重庆地票和成都建设用地指标的比较 |
第四章 域外耕地补偿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耕地补偿制度介绍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法国 |
四、德国 |
五、荷兰 |
六、日本 |
七、韩国 |
八、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启示和借鉴 |
一、土地分区管制、科学用地评估 |
二、土地利用规划严谨、耕地保护严格科学 |
三、农地产权清晰、使用权保护到位 |
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以经济激励为核心 |
五、开展土地整理、大力补充耕地 |
六、引入市场机制、遏制征地冲动 |
第五章 耕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与革新 |
第一节 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耕地补偿制度 |
一、指标市场:向民间开发 |
二、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机制 |
三、交易价格:充分竞争 |
四、土地整治:民间资本参与竞争 |
五、指标交易收益:全部返还 |
六、耕地保护:以经济激励为核心 |
第二节 指标的定义、法律属性、权属和登记 |
一、指标的定义:一种财产性权利 |
二、指标的法律属性:一种新的物权类型 |
三、指标的权属:“谁投资、谁所有” |
四、指标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方法 |
第三节 对质量平衡的重新认识 |
一、质量平衡的真正内涵 |
二、质量平衡的重新定义 |
三、耕地质量折抵面积的方法 |
第四节 异地补充耕地 |
一、政府调控:异地补充耕地保障 |
二、耕地指标:易地补充耕地的合理载体 |
三、耕地指标跨省交易:提高区域土地利用效率的方式 |
四、政府定价:一种隐藏补充耕地价值的计划经济手段 |
五、省内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显化建设用地指标价值的合理方式 |
六、民间资本:提高土地整治融资效率之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关键词 |
ABSTRACT |
KEY WORDS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技术路线与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与存在不足 |
1.4.1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1.4.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1.5 本章小结 |
2 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研究进展 |
2.1 国内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研究动态 |
2.1.1 国内土地利用变化研究动态 |
2.1.2 国内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研究动态 |
2.2 国外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研究动态 |
2.2.1 国外土地利用变化研究动态 |
2.2.2 国外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方式的研究动态 |
2.3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研究的总体趋势 |
2.3.1 重视中小尺度土地利用的区域综合研究 |
2.3.2 耕地保护与非农用地适度增长是规划调控研究重点领域 |
2.3.3 以问题为导向,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需要不断演进 |
2.4 本章小结 |
3 浙江省近20年的土地利用变化与规划调控分析 |
3.1 浙江省1984-2005年土地利用状况分析 |
3.1.1 浙江省1984、1996、2005年土地利用状况 |
3.1.2 浙江省1996-2005年的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
3.1.3 浙江省的耕地质量变化空间分布 |
3.2 浙江省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调控的反思 |
3.2.1 我国前两轮土地利用规划的简要回顾 |
3.2.2 浙江省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回顾 |
3.2.3 浙江省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成效及规划指标的“失控” |
3.3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方式及调控制度创新 |
3.3.1 土地利用数量与空间调控方式的评析 |
3.3.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的制度创新 |
3.4 浙江省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存在的问题 |
3.4.1 规划的用途管制刚性强,难以承受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冲击 |
3.4.2 非农建设用地增长较快,农村居民点总规模“不降反增 |
3.4.3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的理论分析 |
4.1 编制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的背景 |
4.1.1 经济社会发展背景 |
4.1.2 长江三角洲及浙江省的发展新趋势 |
4.2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安排 |
4.2.1 规划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政府的第四种权力” |
4.2.2 土地利用规划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手段,也体现为设定“土地发展权” |
4.2.3 土地利用规划体现出鲜明的公共政策属性 |
4.2.4 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关注土地资源总价值核算 |
4.3 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的理念转变 |
4.3.1 未来土地利用规划的展望与技术创新 |
4.3.2 规划重点:突出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地位 |
4.3.3 规划过程:由“自上而下”指令型转向“双向互动”协商型 |
4.3.4 规划目标:由“保护耕地单目标”转向“保障区域多目标发展” |
4.3.5 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转向“指标与空间双重控制”(分区制) |
4.3.6 规划决策:拓宽公众参与范围,由“被动规划”转向“主动规划” |
4.3.7 规划模式:从“终极目标型”转变为“过程导向型”(动态规划) |
4.4 土地利用规划逐步趋向于综合性“区域空间规划” |
4.4.1 国外的区域空间规划 |
4.4.2 土地利用规划逐步趋向于综合性“区域空间规划” |
4.5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法制建设和政绩考核改革 |
4.5.1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法制建设 |
4.5.2 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改革 |
4.6 本章小结 |
5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一:不同尺度的规划空间布局初步研究 |
5.1 产业集群的发展引导用地空间布局 |
5.1.1 经济发展阶段与土地利用 |
5.1.2 产业集群引导城市土地利用 |
5.1.3 实证尝试:浙江省环杭州湾产业集群及其空间布局初步研究 |
5.2 城市体系(城市群)空间结构规划引导用地布局 |
5.2.1 城市化进程 |
5.2.2 城市空间增长与土地集约利用 |
5.2.3 城市体系(城市群)空间结构布局 |
5.2.4 实证尝试:浙江省环杭州湾城市体系空间结构发展趋势 |
5.3 采用多尺度规划同步编制方法,提高空间布局的精度 |
5.3.1 多尺度规划同步编制的研究较少 |
5.3.2 多尺度规划同步编制能提高空间规划的系统性和精度 |
5.3.3 实证尝试:台州市路桥区沿海高速公路多尺度空间布局 |
5.4 本章小结 |
6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二:中小尺度弹性空间规划与异地数量调控研究 |
6.1 设立城镇建设“弹性发展区”技术途径 |
6.1.1 弹性空间规划 |
6.1.2 设立城镇建设“弹性发展区”是编制弹性空间规划的需要 |
6.2 完善“基本农田异地代保”与“异地补充耕地”数量调控技术 |
6.2.1 跨区域“基本农田异地代保”数量调控技术及作用 |
6.2.2 跨区域“异地补充耕地”数量调控技术设计 |
6.3 构建“可转移土地发展权”制度,促进保护农用地 |
6.3.1 国外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
6.3.2 “可转移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技术设计 |
6.4 本章小结 |
7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三:小尺度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研究 |
7.1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研究是新课题 |
7.1.1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必要性与研究动态 |
7.1.2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研究的困难 |
7.2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技术设计 |
7.2.1 制作SPOT5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的技术要求 |
7.2.2 基于SPOT5遥感影像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技术路线 |
7.3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的分析模型 |
7.3.1 土地利用数量变化分析模型 |
7.3.2 土地利用空间变化分析模型 |
7.4 实证尝试: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
7.4.1 余杭区塘栖镇概况 |
7.4.2 基于SPOT5遥感影像的余杭区塘栖镇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四:中小尺度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
8.1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是新领域 |
8.1.1 规划实施评价是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 |
8.1.2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是一项值得探索的新课题 |
8.2 中小尺度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 |
8.2.1 规划实施评价以土地可持续利用为导向 |
8.2.2 用途管制与集约用地导向下的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
8.3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
8.3.1 单指标评价法 |
8.3.2 “分层式”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
8.4 实证尝试:浙江省上虞市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 |
8.4.1 上虞市概况 |
8.4.2 上虞市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 |
8.5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讨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讨论:需要进一步深化的研究内容 |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致谢(ACKNOWLEDGEMENTS) |
个人简历与发表论文(VITA&PUBLICATIONS) |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4.1 全文结构 |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
3.1 引言 |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
3.3.1 制度环境 |
3.3.2 政策工具 |
3.3.3 资源利用 |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
4.1 引言 |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
4.2.4 小结 |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5 对比分析结果 |
4.6 本章结论 |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 |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
5.6 本章结论 |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
6.1 引言 |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
6.5 定量分析 |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5.2 数据来源 |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6.6 本章结论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7)机构改革背景下D县国土资源所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析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2.1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特征原则 |
2.3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模式 |
2.4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国土资源所管理问题 |
3 D县国土资源所管理情况分析 |
3.1 机构改革前、后的管理情况 |
3.2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 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其他地区政府部门管理经验借鉴 |
4.1 政府绩效管理 |
4.2 政府购买服务 |
4.3 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
5 国土资源所“E-E-E”管理新模式 |
5.1 “E-E-E”管理模式与提高基层所管理效能 |
5.2 “E-E-E”管理模式与提升基层所资源利用效益 |
5.3 “E-E-E”管理模式与加大基层所执法力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分析框架 |
1.4 资料方法 |
1.5 本文观点 |
2.精英的转换 |
2.1 传统士绅 |
2.2 民国新乡绅 |
2.3 集体农村干部 |
2.4 改革后新乡贤 |
3.“双轨”的重建 |
3.1 平衡双轨 |
3.2 长单轨 |
3.3 强单轨 |
3.4 复合双轨 |
4.礼堂的复兴 |
4.1 传统礼堂 |
4.2 近代礼堂 |
4.3 农村礼堂 |
4.4 文化礼堂 |
5.新乡贤的参与 |
5.1 规划选址 |
5.2 规模设计 |
5.3 建设筹资 |
5.4 布局展陈 |
6.内在的动力 |
6.1 村民的文化需要 |
6.2 新乡贤的文化兴趣 |
6.3 村庄的治理诉求 |
6.4 宗族的吸引 |
6.5 女性新乡贤的作用 |
7.自我的限制 |
7.1 村庄领导的竞争 |
7.2 村两委成员的冲突 |
7.3 乡村文化人的工具化 |
7.4 乡村文化人的行政化 |
8.基层政府的策略 |
8.1 行政动员 |
8.2 业务指导 |
8.3 被动支持 |
8.4 特意排斥 |
9.乡村交往的重构 |
9.1 “礼治”交往 |
9.2 文化交往 |
9.3 再组织化 |
9.4 村域外交往 |
10.结论 |
10.1 新乡贤交往空间的历史形成 |
10.2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文化网络 |
10.3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士绅社会 |
10.4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公共领域 |
参考文献 |
(9)常州市不动产登记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2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概念 |
2.2 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基础 |
3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现状与存在问题研究 |
3.1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调研 |
3.2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现状 |
3.3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
3.4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国内外不动产登记的研究与借鉴 |
4.1 国外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研究 |
4.2 国内其他城市的不动产登记创新研究 |
5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对策研究 |
5.1 加强不动产登记法律指导和宣传培训 |
5.2 推动构建以客户满意为导向的一体化登记机构 |
5.3 推动不动产登记业务合并和人才培养 |
5.4 建立咨询反馈和会商沟通机制 |
5.5 构建全覆盖办理渠道和多元化服务方式 |
5.6 推动“互联网+”信息化建设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我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个人旨趣——家门口上得起的幼儿园在哪? |
二、民生疑问——五分钟生活圈如何实现便捷? |
三、现实之问——2010年的政策是否真正落地?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 |
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 |
第四节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研究 |
二、教育政策执行的研究 |
三、思考与启示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之“服务而非掌舵” |
二、公共选择理论之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史密斯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
第六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目标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央政府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顶层设计与意义 |
第一节 中央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顶层设计 |
一、从规范要求到专项整治再到专项治理 |
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属性”与“服务设施用地”错位 |
第二节 新时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的现实意义 |
一、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助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动 |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助力国家人口安全的战略部署 |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助力十九大幼有所育的重要承诺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政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的执行 |
第一节 政策文件扫描:时间集中、主体众多、形式多样 |
一、政策发布年度——“波浪式-拱桥式-指数式”发展态势 |
二、政策制定机构——涉及部门多、主体多寡类型化 |
三、政策文件形式——方案、意见为主,通知、条例类较少 |
第二节 政策内容洞察:泾渭分明的象征型与务实型 |
一、内容设计类型化——象征型和务实型两支分流 |
二、象征型政策——行政上的符号 |
三、务实型政策——执行上的指南 |
第三节 政策现状透析:策略性和“行政发包式”执行 |
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策略性执行 |
二、作为统筹主体的“行政发包式”执行 |
小结 |
第四章 县级政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的执行实践——以N市A区和B区为例 |
第一节 N市A区的政策执行 |
一、前治理时代:收获与困境并存 |
(一)“三项工程”促就回购一所幼儿园 |
(二)困境:跨部门协同失灵与土地财政 |
二、专项治理时代:千头万绪,力有未逮 |
(一)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政策理解难 |
(二)教育一人“拎独头”——各部门协同难 |
(三)国家请客,地方买单——私有园所回购难 |
第二节 N市B区的政策执行 |
一、前治理时代:收获和协作兼得 |
(一)回收部分“跨节点”幼儿园 |
(二)各部门奏响协同执行的“合奏曲” |
二、专项治理时代:再次梳理,皆为普惠 |
(一)多部门联合摸底——高效率合作 |
(二)始终秉持普惠初心——鼓励办成普惠 |
第三节 政策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一、央地政策设计的周全性与强制性分析 |
(一)“公共服务设施定位”与“居住服务用地”错位——中央教育政策与土地政策不对称 |
(二)执行力不强的土地政策和姗姗来迟的治理方案——N市政策跟进相对较慢 |
二、目标群体的复杂度与配合度分析 |
(一)私有多与公有多——目标群体的复杂度不同 |
(二)拒绝与接受——目标群体的配合度不同 |
三、执行机构的策略和协同度分析 |
(一)鼓励捐赠与互相合作——执行策略不同 |
(二)单枪匹马与珠联璧合——各部门协同度不同 |
四、政策经费与土地资源的分析 |
(一)囊中羞涩与富埒陶白——经费资源不同 |
(二)寸土尺地与广袤天地——土地资源不同 |
小结 |
第五章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的路径建议与研究反思 |
第一节 路径建议 |
一、司法解释与政策补充,法律与政策的珠联璧合 |
二、专项拨款与土地划拨,全力保障普惠化的实现 |
三、执行主体的考核与合作,优化执行机构的执行机制 |
四、尊重历史展望未来,理性衡量作出最优选择 |
第二节 研究反思 |
一、研究目标反思 |
二、研究对象反思 |
三、研究深度反思 |
附录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汇总表 |
附录二 中央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统计表 |
附录三 N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统计表 |
附录四 教育行政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五 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者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江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三项举措加速土地整理工程(论文参考文献)
- [1]常州市新北区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研究[D]. 俞佳宁.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研究[D]. 蒲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试论实现农村现代化与实施农村土地整理的关系[A]. 王振华,徐建华. “土地整理与城市化”研究文集, 2003
- [5]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技术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D]. 赵哲远. 浙江大学, 2007(05)
-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7]机构改革背景下D县国土资源所管理问题研究[D]. 唐然. 中国矿业大学, 2020(12)
- [8]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D]. 谢安民. 浙江大学, 2020(01)
- [9]常州市不动产登记问题与对策研究[D]. 常亮.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10]我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执行研究[D]. 陈红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