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人真的来了吗?

克隆人真的来了吗?

一、克隆人真的来了?(论文文献综述)

李淑珍[1](2021)在《高中生物“见面课”的教学艺术与技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高中教育既是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作前期准备和竞争储备,也是进一步夯实高中阶段学生的基础知识学习。因此,高中阶段学生的培养目的是: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和人生观,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具有健康体质,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初步掌握一些劳动技能,具有自觉的学习态度和自学能力,掌握现代社会所需的学习方法,具有创新的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技能。生物学的学习可以让学生在学习一切生物基础知识的同时,展开对生命、对世界、对生物学的思考,培养生物方面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房慧颖[2](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耿玉涵[3](2020)在《人教版与台湾翰林版高中生物学教科书STSE课程内容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STSE教育是在STS教育科学、技术以及社会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同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发展而来的,近年来已逐渐成为国际科学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生物学科课程不仅是向学生传递生物科学以及技术的载体,作为课程改革的重要科目之一,作为科学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课程,在新课改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将科学、技术、社会、环境融入教材的初衷旨在让学生能够具备灵敏的观察力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分析科学科技发展与应用对人类生活生产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在人类无穷无尽的需求同可持续发展间寻求平衡制约。了解科学发展对生物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及其在地球环境恶化中起到的作用,试图在社会发展同绿色生态中寻找二者和谐共存的良方。明晰生物学知识在社会议题、道德伦理、社会发展和环境破坏中的作用与意义,厘清当科学和道德发生竞争时,如何相互抑制共求发展。因此将STSE教育融入生物教学中是非常必要的,而教科书是连接老师和学生日常教学的必要桥梁,是师生所依赖的教学与学习工具,因此将STSE教育渗透于教科书之中将会对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选取大陆地区人教版与台湾地区翰林版两个主流高中生物教科书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法、内容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对大陆生物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同台湾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必修科目生物课程纲要(2013年修订版)相关要求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对两个版本的生物教科书中融入STSE教育的内容设置、呈现方式、栏目安排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两地课程标准都在课程目标、课程理念、培养方式、评价等要求中融入了STSE教育理念,并在课程内容中体现出渗透STSE教育思想的要求(2)两版教科书都体现出对于渗透“生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内容的重视,但相对忽视“生物科学与生态环境”、“生物科学与社会议题”主题内容。(3)两版教科书都相对忽视了以“环境教育”为主题的专栏或者是相关内容的占比。(4)两版生物教科书都在习题中安排了对STSE教育的渗透,但人教版高中生物教科书习题部分对于STSE理念的渗透相对较少,还是以简单的理论考察为主。而翰林版教科书的习题题型稍显简单,应进行相应的增补。

徐秋靓[4](2020)在《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生物学单元设计与实践 ——以“细胞的物质输入和输出”为例》文中指出2018年,全国中小学逐渐开启了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实践。以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为最终目的的深度学习是落实新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学生的深度学习情况并不乐观,如何将深度学习落实在教学中已经成为广泛的研究课题。本文结合生物学学科的特点,旨在回答如何设计教学以有效促进学生的深度学习。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实践研究法开展研究,具体过程如下: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了深度学习的相关文献,指出了深度学习在教育领域的不同概念、基于对不同概念核心内容的分析,概括了深度学习的特征,阐述了单元设计的概念并指出基于深度学习的单元设计思路。运用调查研究法收集了生物学学习中学生的“态度与动机”“批判与质疑”“建构与整理”“反思与修正”“迁移与应用”5个维度的深度学习情况,指出深度学习有待提升的现状,并提出教学建议。结合高中生生物学深度学习的现状,按照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生物学单元设计思路对单元学习主题,单元学习目标,单元学习活动,持续性评价四方面的具体的路径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并设计了《细胞的物质输入和输出》单元。采用实践研究法选取实习学校两个成绩差异不显着的班级,分别作为实验班和对照班,实践后分析两班级阶段性测试成绩并结合概念图的绘制及访谈情况总结学生深度学习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基于深度学习的单元设计及实践能够促进深度学习。具体表现在改善了学生的学习态度,情感丰富的投入到学习中;增强了学生的问题意识,乐于合作;有助于学生形成整合的系统性知识框架;可以促进学生成绩提升。

崔红丽[5](2019)在《人工智能民法地位及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发展历史上经过了三次工业革命,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世界。如今人工智能已被应用在教学、医疗、家居、物流、金融等各个行业,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又将使人类发展的车轮驶向另一个不可预知的前方。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在多个领域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实现了许多非凡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难题。从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到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在国内外已造成多起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人工智能作品该如何定性;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保障个人数据信息及生命财产安全;也有人担心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会像科幻电影里那样抹灭人类在历史上的创造,甚至主宰人类,让人沦为机器人的奴隶。以上种种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人工智能在法律意义上究竟是主体还是客体这一核心问题的答案。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人工智能的概念、分类、发展与应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区别作出简单的介绍,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人工智能的规制现状,意识到我国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第二章阐述了以智能机器人为典型代表的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带来对传统主客体制度冲击、对权利制度的挑战、数据信息保护的困境、侵权责任相关问题及人工智能监管的困境,这些问题的应对与解决都需要首先界定人工智能在法律意义上能否作为主体;第三章通过分析人工智能一方面不符合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不满足民事主体的独立性、社会性、平等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具备客观性、可控性和有用性,从而论证并得出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的结论;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在界定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的前提下提出人工智能发展带来主要法律问题的应对路径,包括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如何保护用户数据信息权、人工智能侵权后的责任承担及提出了完善人工智能监管的对策建议。

席书旗,张玉梅[6](2018)在《道家文化视角下现代生命科技伦理观的构建路径——以老庄思想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西方文化"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外向征服"的实践方式、"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导致了现代生命科技发展的伦理困境。而我国道家文化"天人合一,道法自然,道生德养"的哲学思想为纠正西方生命科技伦理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思维方式、核心价值理念和实践方式;"轻物重生,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克服物质主义与消费主义的过度泛滥;"慈、俭、不敢为天下先"的处事态度有利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人与自然的伦理安全;"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的辩证思想揭示了生命科技发展的正确方向和手段。从道家文化视角出发,建构现代生命科技伦理观应该确立"以道驭技,道技合一"的生命科技伦理精神、"道法自然,审慎先行"的生命科技伦理实践原则、"贵生顺死,视死若归"超然的科技伦理生死观。

高兴利[7](2018)在《以学生为主体构建高三生物教学新模式》文中研究指明全面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助于构建高效的生物课堂。以学生为主体构建高三生物教学新模式是当前新课改背景下高三生物教师的重要教学任务。在高三生物教学中,让学生多读、多想、多动,可有效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实现高三生物高效教学。

汤婷[8](2018)在《中美高中生物教材中SSI的文本分析及应用》文中提出如今,人们在生活中需要面对许多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与运用所带来的问题。例如,从基因检测、全球变暖、克隆人、转基因食品、农林害虫的防治,再到近年来在中国本土普遍受关注的人脑移植、克隆猴、PM2.5等与社会伦理道德、经济社会发展、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等息息相关的问题。我们把这类由科技发展与应用在现实社会中衍生出的问题统称为“社会性科学议题”(Socioscientific Issues,简称“SSI”),在台湾也被称为“争议性科学问题”(Socially Acute问题,简称“SAQ”[1])。对SSI进行的教学称为SSI教学。这类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科技本身仍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不同个体或利益团体具有不同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道德观和价值观,其在面对同一问题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因此常常陷入争议或两难境地。在中学生中开展SSI的讨论、辩论和论证,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深入理解科学的本质,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还能够有效促进学生非形式推理能力的提高。因此,研究如何有效开展SSI教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物学因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因而成为开展SSI教学的首选学科。但我国高中生物教材中社会性科学议题较为缺乏、还不够成熟,成为教师开展SSI教学的一大障碍。本研究以开展SSI教学最基本的工具——生物教材为研究对象,选取具有明显SSI编写特点的美国高中主流理科教材科学发现者《生物·生命的动力》与我国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进行对比分析。第一章介绍了选择本课题的原因,研究意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第二章阐述了社会性科学议题和非形式推理的概念,综述了目前国内外有关SSI的分类和选择、SSI教学的起源与发展、SSI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等。第三章围绕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编写对应的课程标准中与SSI相关的内容做比较分析,即课程的总目标、课程标准对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侧重点,以及有关SSI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和《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版)》均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总目标;所不同的是《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侧重于社会,注重利用科学技术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认为科学技术只是适应社会、解决问题的手段,非常重视社会性科学议题在提高学生科学素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个人与社会中的科学”内容标准中明确规定了K-12年一贯需要培养的社会性科学议题内容。而《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版)》侧重于科学技术,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变革,认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对于SSI相关内容未明确规定。第四、五、六章主要围绕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社会性科学议题编写的数量、栏目设置、类型以及呈现方式上的异同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在数量上:美国教材中的SSI数量平均每册为3-4个,符合林树声教授提出的每册2-3个的数量要求,而中国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中SSI数量明显不足;在栏目设置方面,美国教材中SSI主要位于章末“生物与社会”栏目中,而人教版教材中的SSI分布则没有固定的位置,既有在小节中以正文小字的形式出现,也有在小节末以作业的形式出现,在人教版教材选修三中还以一个专题的篇幅专门介绍了SSI,而美国教材中则没有;在SSI分类方面,美国教材中的SSI主要为全球性议题,也存在一些发生在美国本土的议题,而中国教材中的SSI议题均属于全球性议题,缺乏国家性和地区性议题,两套教材中资源使用方法的议题都呈现不足;在呈现方式上,美国教材中加入了非形式推理能力培养的相关内容,呈现方式与SSI教学模式切合度高,还通过网络链接的方式为学生提供了与议题相关的资料,教学策略采用了辩论、科技写作、演讲、调查等多种方法,而人教版教材中并未就学生的非形式推理能力培养增设相关内容,且部分议题缺乏背景资料介绍,没有为学生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资料,教学策略主要为讨论,但也出现了辩论、调查、科技写作等形式。第七章在对中美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社会性科学议题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台湾相关研究中SSI课程设计的经验,对人教版选修三专题四中“你需要一张基因‘身份证’吗?”议题进行改编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为一线教师开展SSI教学提供参考。最后本论文在对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的SSI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为教材编写者编写SSI和一线教师自编SSI教材进行SSI教学实践提出相应的的建议:保证每学期进行2-3个SSI教学;SSI来源应多样化,加入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议题;SSI呈现方式切合SSI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多样化;利用网络链接为学生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资料;教师应重视SSI教学。

西门杏庵[9](2017)在《《别让我走》:没有“恨”,只有爱和坦然》文中指出瑞典文学院10月5日宣布,将2017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日裔英国作家石黑一雄。瑞典文学院给出的获奖理由是:"石黑一雄的小说,以其巨大的情感力量,发掘了隐藏在我们与世界联系的幻觉之下的深渊"。"石黑一雄的作品主要涉及下述几类主题:记忆,时间和自我欺骗。"瑞典文学院说。瑞典文学院秘书莎拉·达纽斯形容石黑一雄的作品是简·奥斯汀和弗朗茨·卡夫卡的混合体,"但是你还得加进去一点马塞尔·普鲁斯特,然后稍稍搅

韩旭[10](2017)在《好莱坞商业体制下的电影作者—克里斯托弗·诺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性与艺术性是电影与生俱来的一对二元矛盾。正因如此,在商业电影体制下坚持电影作为艺术的独立性,保持艺术创新,就显得难能可贵。克里斯托弗·诺兰就是这样一位电影创作者。1951年,法国电影导演弗拉索瓦首次提出“电影作者”概念,他认为一部影片真正的作者应该是导演,他们在电影中表现本人的创作意志和个性,应用“摄影机笔”独立“书写”具有自己风格的作品。1960年初,美国电影理论批评家安德鲁·萨里斯将此观点引进美国,以鼓励和认同坚持电影个性创作的电影作者。尽管好莱坞的商业体制与电影作者观念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冲突,但美国电影发展历程中仍不乏极具个性的电影作者。电影商业体制和作者情结的共同作用,还催生了如克里斯托弗·诺兰这样的特殊作者,其电影作品在传统好莱坞类型生产的同时又深深打上了个人烙印,在美国的主流商业体制和独立创作道路之间找到了完美的平衡点。本文将依从“电影商业生产”和“电影作者”的双重视角,研究作为“电影作者”的诺兰,是如何做到遵循产业规律、制造商业大片的同时还保持着十分鲜明的艺术个性,将电影的商业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在众多导演中脱颖而出,创作出叫好又卖座的电影。文章共六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阐述了研究背景,列举了研究现状并简单说明了研究诺兰对中国电影发展的意义。第二部分概述“电影作者”概念的由来及发展,并指出好莱坞商业电影体制与“电影作者”观念的冲突。第三部分论述作为“电影作者”的诺兰的成长历程、创作历程及诺兰电影中所表现出来几点独特的“作者印记”。第四和第五部分分别从外部形式和内在主题两方面分析诺兰“电影作者”的特质,诺兰电影的外部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于其独特的非线性叙事形式,内涵特质则主要表现为对于生命谜题的追索。第六部分总结诺兰是如何成功破解“作者”与“体制”的冲突,在好莱坞传统叙事模式中巧妙融入自己独特的叙事手法,平衡商业与艺术的关系,使一部电影兼具商业价值和艺术审美。这正是克里斯托弗·诺兰对于我们的启发意义。

二、克隆人真的来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克隆人真的来了?(论文提纲范文)

(1)高中生物“见面课”的教学艺术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 高中生物见面课的意义
2 高中生物见面课的教学技术与艺术
    2.1 趣味化引入,激发学生学习生物科目的兴趣
    2.2 理论联系实际,展示生物学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2.3 强调生物学科的实验性和可操作性,激起学生对生物实验的兴趣
    2.4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2.5 帮助学生树立学习生物学科的信心和决心
    2.6 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激起学生追求真理的兴趣
3 结语

(2)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人教版与台湾翰林版高中生物学教科书STSE课程内容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STS与 STS教育
        1.1.2 STSE教育
    1.2 在高中生物教科书中引入STSE教育的必要性
        1.2.1 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教育改革的要求
        1.2.2 生物学科发展的要求
        1.2.3 培养学生生物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策略
        1.2.4 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1.3 将STSE(STS)融入生物教育的研究现状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1.4.1 研究目的
        1.4.2 理论意义
        1.4.3 实践意义
    1.5 研究方法与内容梗概
        1.5.1 研究方法
        1.5.2 内容梗概
2 对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中渗透STSE要求解读
    2.1 新课程标准中的STSE解读
    2.2 台湾课程纲要中的STSE解读
    2.3 新课程标准与新课程纲要比较分析
        2.3.1 基于宏观角度的对比研究
        2.3.2 高中课程中STSE要求的对比研究
3 两版生物学教科书中STSE结构的比较分析
    3.1 两版生物教科书结构对比
    3.2 生物科学与技术
    3.3 生物科学与生态环境
    3.4 生物科学与生产应用
    3.5 生物科学与人体健康
    3.6 生物科学与日常生活
    3.7 生物科学与社会议题
    3.8 总结
4 STSE相关栏目的比较分析
    4.1 人教版中STSE栏目统计分析
    4.2 翰林版中STSE栏目统计分析
    4.3 启示
5 STSE相关习题设置的比较分析
    5.1 人教版中习题设置
    5.2 翰林版中习题设置
    5.3 启示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
    6.2 对于两个版本高中生物教科书编写建议
        6.2.1 课标/纲要中需更明确STSE教育要求
        6.2.2 教材中需增加环境教育相关内容
        6.2.3 教材中需增设STSE专栏
        6.2.4 习题中需更注重STSE的体现
        6.2.5 教材更新需紧跟科学发展
    6.3 对于教师教学的建议
        6.3.1 准确理解新课程标准要求
        6.3.2 教学过程中注重STSE教育渗透
        6.3.3 增加教学同生活之间的联系
        6.3.4 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6.4 反思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4)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生物学单元设计与实践 ——以“细胞的物质输入和输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的要求
        (二)高考改革对教与学的要求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深度学习
        (二)单元设计
    二、理论基础
        (一)布卢姆认知领域目标分类理论
        (二)建构主义理论
        (三)情境认知理论
        (四)认知灵活性理论
        (五)元认知理论
第三章 学生的深度学习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编制调查问卷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
        (二)调查问卷的编制与选题
    三、深度学习程度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问卷描述性分析
        (二)问卷各维度的具体分析
        (三)深度学习调查现状的几点思考
第四章 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生物学单元设计研究
    一、确定单元学习主题
        (一)确定单元学习主题的依据
        (二)单元学习主题的来源
        (三)确定单元学习主题的思路
    二、确定单元学习目标
        (一)单元学习目标具有的基本特征
        (二)确定单元学习教学目标的步骤
    三、设计单元学习活动
        (一)情境
        (二)协同
        (三)支架
        (四)任务
        (五)展示
        (六)反思
    四、开展持续性评价
        (一)持续性评价的目的
        (二)评价的形式
        (三)评价的路径与方法
第五章 基于深度学习的单元教学实践
    一、研究目的与方法
    二、研究对象与时间
    三、实施的过程
        (一)单元教学实践的路线
        (二)实践的过程
    四、实施效果评价
        (一)绘制概念图
        (二)阶段性测试
        (三)学生访谈
        (四)教师访谈
        (五)教师的实践总结
结论与反思
    一、研究结论
    二、研究反思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5)人工智能民法地位及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人工智能概述
    第一节 人工智能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厘定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三、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
        四、人工智能与智能机器人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
        一、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能的模仿
        二、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区别
        三、人工智能难以超越人类智能
    第三节 当前各国对人工智能的规制现状
        一、我国的规制现状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制现状
第二章 人工智能对既定民事制度的冲击
    第一节 人工智能对传统主客体制度的冲击
        一、传统的主客两分法
        二、人工智能引发的主体地位争议
        三、权利主体相关问题
    第二节 人工智能对权利制度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权利归属问题
        二、数据信息的保护困境
    第三节 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冲击
        一、智能机器人应用引发的侵权问题
        二、现实困境
    第四节 人工智能监管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决策的不可预见性
        二、人工智能的控制问题
        三、人工智能研发方式的不透明性
第三章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
    第一节 人工智能不宜成为主体
        一、哲学主体及特性
        二、民事主体及特征
        三、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民事主体
    第二节 人工智能应为民法中的客体
        一、哲学意义的客体
        二、民事客体及特征
        三、人工智能的客体定位
第四章 人工智能客体地位下相关问题的应对路径
    第一节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一、创作物应受法律保护
        二、创作物权利的归属主体
    第二节 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思路
        一、信息保护观念的强化
        二、强化企业保护用户数据信息责任
        三、加快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
    第三节 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
        二、归责原则及侵权责任承担
        三、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专项基金制度的引入
    第四节 完善人工智能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从伦理规范过渡到强制立法
        二、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监管机制
        三、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科技发展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7)以学生为主体构建高三生物教学新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让学生多读
二、让学生多想
三、让学生多动

(8)中美高中生物教材中SSI的文本分析及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缘起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研究对象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思路及论文框架
第2章 SSI的理论概述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社会性科学议题
        2.1.2 非形式推理
    2.2 SSI的类别与选择
    2.3 SSI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2.4 SSI教学的模式与策略
        2.4.1 布哈姆和米切尔的5阶段教学模式
        2.4.2 林树声的七步教学模式
        2.4.3 卡普斯的5E学习环教学模式
第3章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对应的课程标准中有关SSI的比较分析
    3.1 《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中与SSI相关内容的分析
    3.2 《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中与SSI相关内容的分析
    3.3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对应的课程标准中有关SSI的比较分析
第4章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SSI数量和栏目设置比较
    4.1 美国《生命的动力》教材中SSI数量和栏目设置分析
    4.2 中国人教版高中《生物》中SSI数量和栏目设置分析
    4.3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的SSI数量和栏目设计比较
第5章 《生物·生命的动力》和人教版《生物》中SSI类别比较
    5.1 《生物·生命的动力》教材的SSI类别分析
    5.2 中国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的SSI类别分析
    5.3 《生物·生命的动力》和人教版《生物》中SSI类别比较
第6章 《生命的动力》和人教版《生物》中的SSI呈现方式比较
    6.1 《生物·生命的动力》教材中SSI呈现方式分析
    6.2 我国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的SSI呈现方式分析
    6.3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的SSI呈现方式比较
第7章 中美高中生物教材SSI文本分析在高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
    7.1 议题的选择
    7.2 议题的改编
    7.3 SSI教学实践
第8章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SSI文本分析的结论及SSI教材编写建议
    8.1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SSI文本分析的结论
    8.2 中美两国两套高中生物教材中SSI文本分析对我国SSI教材编写的建议
        8.2.1 保证每学期进行2-3个SSI教学
        8.2.2 SSI来源应多样化,加入发生在中国本土的议题
        8.2.3 SSI呈现方式切合SSI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应多样化
        8.2.4 利用网络链接为学生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资料
        8.2.5 一线教师应重视SSI教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致谢

(9)《别让我走》:没有“恨”,只有爱和坦然(论文提纲范文)

1. 人的一生, 可怕的不是苦难的折磨, 而是早已安排好的宿命。
2. 凯西依然平静地爱着远方的“他”——“能与他共同度过一段时光已经很幸运了”。
3. 他们的词典里根本没有“恨”这个字。他们真的是最纯真最朴实的克隆者。
4. 科幻的外衣下, 石黑一雄讲述的其实是一个爱情故事。因为爱, 死亡才显得不那么可怕。

(10)好莱坞商业体制下的电影作者—克里斯托弗·诺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依据与意义
        1.2.1 研究现状
        1.2.2 研究意义
2.“电影作者”与“作者电影”
    2.1 “电影作者论”的产生与发展
    2.2 “作者”与“体制”的冲突
        2.2.1 好莱坞电影体制
        2.2.2 好莱坞体制与作者
3.身为“电影作者”的诺兰
    3.1 诺兰成长历程
    3.2 诺兰创作历程
    3.3 诺兰电影的“作者印记”
        3.3.1 独特的叙事形式
        3.3.2 特殊物件细节的运用
        3.3.3 富于意味的悬念设置
        3.3.4 富于思辨的开放式结局
4. 独特的叙事风格——诺兰“电影作者”特质的外部表现
    4.1《追随》:碎片化拼贴组接
    4.2《记忆碎片》:倒叙与顺序的交叉组合
    4.3《致命魔术》:双主角 多线索交叉叙事
5.生命的谜题——诺兰“电影作者”特质的内在展现
    5.1 谜题之一《记忆碎片》:我是谁?
    5.2 谜题之二《盗梦空间》:什么是真实?
    5.3 谜题之三《星际穿越》:我们将去往哪里?
6.“作者”与“体制”的共生——诺兰电影对于好莱坞商业体制的融入
    6.1 择善固执——诺兰在好莱坞体制下的作者坚持
        6.1.1 在集体生产体系中坚持编导合一的作者身份
        6.1.2 在传统好莱坞电影叙事框架中坚持个性化和风格化
        6.1.3 在商业电影观众意识前提下坚持培育高智商观众
        6.1.4 在尊重电影影像时尚的前提下坚持传统拍摄技术
    6.2“作者”与“体制”的融合点
7.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克里斯托弗·诺兰 电影评分表
附录2 克里斯托弗·诺兰导演作品表
附录3 硕士研究生阶段发表论文

四、克隆人真的来了?(论文参考文献)

  • [1]高中生物“见面课”的教学艺术与技术[J]. 李淑珍. 中学生物学, 2021(09)
  • [2]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人教版与台湾翰林版高中生物学教科书STSE课程内容的比较研究[D]. 耿玉涵.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2)
  • [4]基于深度学习的高中生物学单元设计与实践 ——以“细胞的物质输入和输出”为例[D]. 徐秋靓.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1)
  • [5]人工智能民法地位及相关问题研究[D]. 崔红丽. 宁夏大学, 2019(02)
  • [6]道家文化视角下现代生命科技伦理观的构建路径——以老庄思想为切入点[J]. 席书旗,张玉梅.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 [7]以学生为主体构建高三生物教学新模式[J]. 高兴利. 中学教学参考, 2018(26)
  • [8]中美高中生物教材中SSI的文本分析及应用[D]. 汤婷. 广西师范大学, 2018(01)
  • [9]《别让我走》:没有“恨”,只有爱和坦然[J]. 西门杏庵. 南腔北调, 2017(11)
  • [10]好莱坞商业体制下的电影作者—克里斯托弗·诺兰研究[D]. 韩旭.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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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真的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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