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杨佳音[1](2021)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东红[2](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竟世超[3](2019)在《论刑法中的“枪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01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为《鉴定工作规定》)到2007年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为《鉴定判据》)再到2010年修订的《鉴定工作规定》,枪支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变化巨大。与此息息相关的是各类涉枪类案件骤然增加,其中很多涉枪类案件在社会上激起轩然大波,引发较大争议。尤其是2010年《鉴定工作规定》出台以来,一系列涉枪类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关注,其中广州卖仿真枪的小贩王国其、四川达州小伙子刘大蔚和天津摆摊射击大妈赵春华等案件更是将涉枪案件推向顶峰。在这一系列案件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都对我国现行的枪支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而对于刑事犯罪而言,科学合理的界定刑法中的枪支,对于惩罚和预防犯罪、高效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那么刑法中的枪支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应该对此如何予以具体界定,笔者想借此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文写作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王国其案、刘大蔚案和赵春华案的案情进行简要回顾,让读者对案件有一个宏观认知。通过案情回顾,笔者对现行刑法中的“枪支”界定心生疑惑,进而引发思索。紧接着笔者对当前枪支的界定现状,从文字、法律、规章和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会议纪要对枪支的界定进行一个梳理,让读者有个基本认知。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枪支界定进行的比较分析,此部分又细分四个小部分。第一部分是域外国家和地区枪支界定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是枪支持有人规定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枪支杀伤力界定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域外枪支独特性规定分析,以求借鉴其中科学合理的部分,为解决我国枪支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本文第三部分是从刑事科学技术视角下分析枪支界定存在的问题,笔者用三大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制式枪支的界定,第二部分是非制式枪支的界定和第三部分枪支散件对枪支的界定,来让读者对枪支问题有个立体把握。其中第二部分又具体介绍了霰弹枪、气枪、玩具枪和仿真枪的界定。本文第四部分是从刑法解释学视角下对枪支界定进行的分析,此部分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从违法性认识、公共安全和罪刑法定三个视角来审视现行枪支的界定。本文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的枪支进行的合理界定,此部分笔者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上对刑法中枪支进行合理界定,包括二元化枪支立法、枪支散件合理立法以及涉枪类罪名罚金刑立法;第二部分是完善枪支司法的规范化运行,包括枪支鉴定的司法规范化和涉枪类犯罪适用的刑罚轻缓化两个方面。
武小琳[4](2017)在《刑事拘留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程序中具有极高的适用率,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刑事拘留仅由侦查机关决定,决定与执行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最长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达37日;在实践中,刑事拘留被滥用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刑事拘留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批评和质疑。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学术界的建议大多未得到认可,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规定表现地异常稳定。在强制措施制度整体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短板,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差距较大。本文从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与重构入手,分析刑事拘留的立法规定、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澄清通说观点对刑事拘留的误解,重新界定了刑事拘留。通过对现行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对适用量最大、暴露问题最充分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低标准”,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章,约17万字。第一章,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将刑事拘留界定为由侦查主体单方面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制度是一整套完整的生态系统,包括刑事拘留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全过程,涉及侦查机关在此期间进行的多项侦查活动,关乎侦查权力运行与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内部权力控制与外部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在此期间,辩护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有效实现,告知、通知、不得刑讯逼供等侦查机关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刑事拘留制度体现出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态度。刑事拘留前,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多采用传唤、拘传以及留置盘查(继续盘问)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在经过人身检查、信息采集以及讯问之后,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呈请审查批准刑事拘留。在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内部,包含五个层级、涉及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审批程序已经建立。在历次立法改革中,刑事拘留的期限不断被延长。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并在不被监听的条件下会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明确侦查机关禁止性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保留了“如实回答”条款,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这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刑事拘留是侦查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总体适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在不同地区,适用率受到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方式及惯例、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影响而出现地区差异;在同一地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该类犯罪的发案频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在案发地的社会关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是侦查人员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影响因素。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侦查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和改进,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延长刑拘期限的现象仍然突出,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呈缩短趋势;刑事拘留后变更为逮捕的情况有所减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增加。实践中,一线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时并不区分案(事)件的性质,统一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办理相应手续。讯问是审查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工作,根据讯问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民警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刑事拘留需要经过侦查民警——本部门法制员——侦查部门负责人——法制民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五级审批”。这种内部审批起到了一定的控权作用。在长期的工作中,法制民警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已形成较统一的工作方式和证据要求。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使工作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都要求缩短刑拘期限,从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章,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以拘留警官的特别设置、详细的程序规定、完善的权利保障为特点。法国的拘留制度在争议中经历多次改革,在国内和国外双重压力下改造完善一项备受苛责的制度,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比例原则的影响下注重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侦查初期各国刑事程序中均有由侦查主体决定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用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保释嫌疑人的制度设计。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公约要求与刑事拘留有关的国内法应具备可预见性、确定性的品质,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进行。有关当局承担告知、迅速将被追诉人带见法官等积极义务;被追诉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最低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恣意侵犯个人权利,任意或非法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现实与国际公约关于侦查初期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原则性要求也存在差距。第四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在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刑事拘留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需要从宪法的角度重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人身自由保护模式。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全盘统筹、科学规划完善方案。参考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构想:(1)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2)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构建针对现行犯的无证拘留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适用对象,完善非现行犯到案制度;(3)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对刑事拘留的司法监督机制;(4)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5)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以增强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拘留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郁宏辉[5](2011)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刑事司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以确立并日益演进。我国的司法部门也对该制度展开了积极探索,但相关立法尚处空白,相关理论更远未成型。本文试图对这一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相关实践加以论述,以揭示其独特的价值内涵和实践意义,进而提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具体设想。本文整体上遵循“基础问题——现实状态——理论探讨——制度构建”的逻辑路径展开论述,阐述具体章节时所依循的逻辑线路也大致如此。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主要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的分析介绍,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来全面介绍这一制度。第二章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现状。其中着重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实践状况,以期为下文探讨该制度的正当性提供范本。同时也为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合理借鉴。第三章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的集中探讨。首先,详尽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而就该制度在理论上的主要争议做出回应并结论,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正当的合理的。第四章是构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设想。在对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做简要介绍并评价之后,进一步阐明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提出具体的制度构想。
刘亚娜[6](2005)在《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篇论文题目为《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论文分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导论部分集中介绍了作者在本论文的创作中提出的几个新观点并加以简要论证。正文部分分八章内容。第一章题为持有型犯罪的历史发展与当代价值,追溯了在世界范围内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源起,回顾了中国现代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概况,同时对该类罪的当代价值进行了时代性分析;第二章题为持有型犯罪的相关概念,深刻剖析了“持有”、“持有型犯罪”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前提性的理论准备;第三章题为持有对刑法中危害行为理论的重新构建,系统阐述了持有的独立刑法品格,持有因自身的独特刑法风貌和构罪机理而与传统的危害行为形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相分野,使得危害行为的范围有所拓展,由狭义的行为性危害行为扩展为同时包含事态性危害行为,使行为的具体方式发展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类型;第四章题为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论析,对该类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细化和深入的研究;第五章题为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态辨析,分别阐述了持有型犯罪的类别形态、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第六章题为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承担原则解析,通过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深层解读,论证了不能因为持有型犯罪的出现而动摇控方举证的基本原则,即不能引用严格责任原理,但可以创设特定的变通性司法制度以平衡持有控辩双方的司法处境。第七章、第八章分别关注了持有型犯罪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合理解决的学理性建议,对于立法现状与立法走向问题进行了严肃的理性思考与前瞻。
王向阳[7](2002)在《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文中提出2 0 0 1年 1 2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共有 1 70余篇文章在本届研讨会进行了研讨交流。下面将论文研讨情况分法学理论类、刑检类、自侦预防类、监督类、综合类予以综述
周梅芳[8](2002)在《刑检类论文研讨综述》文中认为2 0 0 1年 1 2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共有 1 70余篇文章在本届研讨会进行了研讨交流。下面将论文研讨情况分法学理论类、刑检类、自侦预防类、监督类、综合类予以综述
林冰[9](2002)在《综合类论文研讨综述》文中提出2 0 0 1年 1 2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共有 1 70余篇文章在本届研讨会进行了研讨交流。下面将论文研讨情况分法学理论类、刑检类、自侦预防类、监督类、综合类予以综述
付正权[10](2002)在《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文中认为2 0 0 1年 1 2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共有 1 70余篇文章在本届研讨会进行了研讨交流。下面将论文研讨情况分法学理论类、刑检类、自侦预防类、监督类、综合类予以综述
二、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2)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论刑法中的“枪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热点枪案引发的思索 |
(一)三起热点枪案及其争议问题 |
(二)关于枪支的现行规定 |
二、域外刑法枪支界定的比较 |
(一)枪支界定比较 |
(二)枪支持有人规定比较 |
(三)枪支杀伤力界定比较 |
(四)域外枪支独特性规定 |
三、刑事科学技术视角下枪支的界定 |
(一)制式枪支的界定 |
(二)非制式枪支的界定 |
(三)枪支散件对枪支的界定 |
四、刑法解释学视角下枪支的界定 |
(一)违法性认识视角下枪支的界定 |
(二)公共安全视角下枪支的界定 |
(三)罪刑法定视角下枪支的界定 |
五、刑法中枪支的合理界定 |
(一)完善枪支立法 |
(二)完善枪支司法的规范化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拘留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及重构 |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的通说观点 |
二、对通说观点的反思 |
第二节 适用刑事拘留的程序 |
一、刑事拘留前的处置措施 |
二、刑事拘留的决定与执行程序 |
第三节 刑事拘留的期限 |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及演变过程 |
二、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与刑期折抵 |
第四节 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
一、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 |
二、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 |
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拘留立法定位不明,功能混乱 |
二、刑事拘留期限过长,期间缺乏外部监督制约 |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及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样本和访谈对象 |
第二节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基本情况 |
一、刑事拘留在实践中适用的主要特点 |
二、2012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拘留适用情况的变化 |
第三节 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一、基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的流程分析 |
二、法制部门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工作 |
三、常见案件类型中法制审核的要求与证据标准 |
第四节 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拘留适用的影响 |
一、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完善 |
二、刑事拘留期限在速裁程序改革中进一步缩短 |
第五节 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工具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权利被忽视 |
二、滥用刑事拘留,甚至惩罚性适用刑事拘留 |
三、现有速裁和快速办理程序改革中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 |
一、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 |
二、法国的拘留制度 |
三、德国的拘留制度 |
四、美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
五、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第二节 与刑事拘留相关的国际准则 |
一、欧洲人权法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二、联合国人权法律框架中刑事拘留的标准 |
三、国际准则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完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 |
二、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 |
三、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执行和监督程序 |
四、加强对刑事拘留前及刑拘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五、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由来 |
二、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渊源 |
第二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制度 |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 |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宣告制度 |
第二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概述:比较对象、角度之说明 |
第二节 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
一、立法理念 |
二、立法内容 |
三、实践及反思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 |
一、立法理念 |
二、立法内容 |
三、实践及反思 |
第四节 其他国家与地区立法例介评 |
一、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
二、澳门地区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 |
第三章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当性之讨论 |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
一、起诉裁量原则 |
二、诉讼经济原则 |
三、公共利益原则 |
四、谦抑主义理念 |
五、其他理论原则 |
第二节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当性的若干争议及回应 |
一、争议之一:是否侵夺审判权 |
二、争议之二:是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
三、争议之三:我国现行实践是否违法 |
第四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立法状况与司法实践介评 |
一、我国司法实践之现状 |
二、现行起诉裁量制度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
二、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
一、适用对象 |
二、适用条件 |
三、附带处分 |
四、考验期与效力 |
五、决定程序与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章 持有型犯罪历史发展与当代价值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立法概览及简析 |
一、世界范围内持有型犯罪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当代价值的思考 |
一、强化刑法控制,加强社会防卫 |
二、密化刑法网络,遏制后续犯罪 |
三、降低诉讼成本,分担举证责任 |
第二章 持有型犯罪相关概念的科学界定 |
第一节 “持有”的概念界析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概念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基本类型 |
一、单行为持有型犯罪与复行为持有型犯罪 |
二、目的犯持有型犯罪和非目的犯持有型犯罪 |
三、一般主体持有型犯罪和特殊主体持有型犯罪 |
第三章 持有对危害行为理论的重新构建 |
第一节 危害行为概要 |
一、刑法中危害行为概念 |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
三、行为的理论发展进程 |
第二节 作为与不作为 |
一、作为与相关问题 |
二、不作为相关问题 |
第三节 持有的独立性 |
一、理论纷争的现状描述 |
二、持有的独立刑法品格 |
三、持有的独特刑法风貌 |
第四节 行为理论重构 |
一、持有的危害行为属性论证 |
二、持有的特殊行为样态分析 |
三、危害行为理论的重新构建 |
第四章 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论析 |
第一节 犯罪客体 |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
一、危害行为 |
二、危害结果 |
三、特殊因果关系 |
四、犯罪附随条件 |
第三节 犯罪主体 |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
一、持有型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 |
二、持有型犯罪的两种故意形态 |
第五章 持有型犯罪的各种犯罪形态辨析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的类别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与即成犯 |
二、持有型犯罪与状态犯 |
三、持有型犯罪与继续犯 |
四、新类别形态—事态犯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既遂形态类型 |
二、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 |
二、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数形态 |
三、罪数认定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
第四节 持有型犯罪的共犯形态 |
一、共犯主体及相关问题 |
二、共犯故意及相关问题 |
三、共犯行为及相关问题 |
第六章 持有型犯罪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 |
第一节 严格责任犯罪的历史溯源与当代命运 |
一、刑事责任确认方式的历史沿革 |
二、严格责任的时代内涵深层解读 |
三、严格责任犯罪的当代命运透视 |
第二节 严格责任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悖反 |
一、严格责任与传统刑法轨道的偏离 |
二、严格责任与英美刑法精神的契合 |
三、严格责任与我国刑事制度的忤逆 |
第三节 责任主义视野下持有证明责任的承担 |
一、以责任主义犯罪构成为基点 |
二、以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为前提 |
三、设置持有人特别辩护权制度 |
四、特别辩护制度司法价值评析 |
第七章 持有型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解析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 |
一、行为方式辩析 |
二、规范罪名建议 |
三、说明义务剖析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中犯罪故意的证明 |
一、加锁容器内容物持有的认定 |
二、遗忘持有 |
三、推定持有 |
四、几种非典型的故意持有心态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各罪认定相关问题 |
一、慎重合理定罪原则 |
二、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三、正确处理相关犯罪 |
第四节 持有型犯罪刑事诉讼相关问题 |
一、地域管辖—持有人所在地原则 |
二、追诉时效—事态结束为起算点 |
三、统一各罪罪名的“持有”模式 |
第八章 持有型犯罪立法现状与走向的思考 |
一、已然之罪的审视 |
二、应然之罪的前瞻 |
三、立法走向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7)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
二、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8)刑检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论文研讨的特点 |
(一) 形式上的特点 |
(二) 内容上的特点 |
1.具有实用性、启发性。 |
2.新颖性、前瞻性。 |
3.地域性、专项性。 |
二、论文研讨的理论成果 |
(一) 关于不诉、不捕问题 |
(二) 关于检、侦关系问题 |
(三) 关于强制措施实施中的问题 |
(四) 关于公诉实务问题 |
(五) 关于犯罪个罪的研究方面 |
(9)综合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检察建设 |
二、关于检察改革 |
三、关于检察网站建设和检察信息、宣传工作 |
(10)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检察制度 |
二、关于刑法理论 |
三、关于刑事诉讼理论 |
四、关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 |
四、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D]. 杨佳音. 辽宁大学, 2021
- [2]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论刑法中的“枪支”[D]. 竟世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刑事拘留制度研究[D]. 武小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5]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 郁宏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6]持有型犯罪的系统研究[D]. 刘亚娜. 吉林大学, 2005(06)
- [7]自侦预防类论文研讨综述[J]. 王向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S1)
- [8]刑检类论文研讨综述[J]. 周梅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S1)
- [9]综合类论文研讨综述[J]. 林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S1)
- [10]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J]. 付正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