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止(论文文献综述)
张琪[1](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吕进[2](2019)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如配偶、夫妻、同居伙伴等)之间的,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暴力行为。它造成家庭解体,危害弱者(女性、儿童、老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引发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全球目前普遍认为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外力干预,各国政府为了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我国自2016年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家庭暴力问题有所改善,但仍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海南省海口市的家庭暴力情况,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借鉴的方法,从公关管理的角度提出治理的建议。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海口市家庭暴力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冷暴力和语言暴力为主,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为主;二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男性;三是低收入人群的施暴比例较高;四是幼年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更容易成为施暴者。造成海口市家庭暴力现状的原因主要有男女性别不平等、受教育水平低、低收入造成的生活压力、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因此,应该从五个方面治理:一是建立多机构联合治理体系;二是形成发现、处理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三是培养男女平等意识;四是加强舆论宣传监督;五是提升女性受害者的个人素质。
吴丽萍[3](2019)在《专业反家暴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文中指出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乃至社会的平等和谐关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包括报警、调查取证、伤情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辅导和医疗救助等具体内容,单个反家庭暴力部门无法顺利完成所有的工作,因此,家庭暴力防治由多部门共同完成。专业反家暴机构是专业从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非营利组织,用科学的方法和知识做家庭暴力预防和干预工作,本文探讨专业反家暴机构在X区家庭暴力防治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研究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X区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具有怎样的组织架构,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工作内容;(二)专业反家暴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中扮演哪些角色,发挥什么功能;(三)探析当前的实践存在哪些问题影响专业反家暴机构角色的扮演和功能发挥,可以采取哪些针对性的对策。本文采用实地研究和焦点小组的研究方法,以系统理论和角色功能理论为研究视角,探究出专业反家暴机构在整个家庭暴力防治系统中应该扮演宣传倡导者、个案管理员、服务提供者和资源链接者的角色,能够发挥宣传功能,防患于未然,且保证反家暴服务的连贯性、科学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结合对资料的分析,发现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的多个问题:机构存在资金支持不足,场地资源和电脑设备资源不足,机构人员紧缺的问题;服务存在居民不向反家暴机构求助,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的脱落,施暴者干预和目睹儿童干预不足的问题;联动过程存在权力支持不足,多个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一致,告诫书开得少,多个部门协作机制缺失,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经济支持的缺位,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专业反家暴机构功能的发挥,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杨玉欣[4](2019)在《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个案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目前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对生命的不尊重,受暴者会遭受身体及精神的不同程度伤害,影响家庭和睦,影响家庭功能发挥,同时也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本文以社会工作相关理论,如赋能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为基础,运用社会工作个案介入的方法,对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全面分析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并从施暴者和受暴者两个角度提出解决意见及对策。目的在于使施暴者能自觉地认识自身暴力的根源,由源头入手解决自身存在的暴力倾向,使受暴者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并尝试摆脱家暴。本研究通过对个体案例进行分析,找到一套针对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解决方案。通过心理疏导及心理干预,引导施暴者发现问题,从而减少施暴者的施暴行为;通过赋能增权,给予受暴者提供和建立更为全面的社会支持。通过社会工作切实可行的设计与实践,为此类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帮助问题家庭走出暴力的梦魇。
刘昱辉[5](2016)在《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是孕育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温床,也是我们最熟悉和花时间最多的场所,家庭是舒缓情感、避免人生冲突、挫折的避风港。一般来讲,人们普遍认为家庭生活应该是亲密的、温柔的,是人们安全的庇护所。然而,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仅对受虐者造成威胁,也会影响家庭的生活品质。对暴力行为的不当认知以及整个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家庭暴力中弱势群体处于无助和孤立地位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是一种最普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严重摧毁受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对健康权和基本自由权的侵犯,更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传统上,很多人喜欢用婚姻暴力这个词语,实际上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暴力,还包括近亲暴力(比如手足相残)、儿童虐待及老人虐待,所以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在婚姻暴力中虽然以妇女居多,但在近亲暴力、儿童虐待、老人虐待中,可以说是男女参半。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家庭暴力的概况。在对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和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阐述家庭暴力的身份特定性、形式多样性、严重危害性、社会宽容性、隐蔽性、违法性以及逆变性等特点,进而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即不仅影响受害者,还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家庭、社会以及施暴者自身;最后,从传统、女性主义、法律和施暴者个人特质等角度解释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第二章就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历史沿革进行描述,并就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社会必要性予以分析。论文对公权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探究反家暴的历史沿革,认为家庭暴力从个人私事上升为社会问题而受到广泛关注,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结果。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方式选择性的介入到私人生活领域,目的是维护社会中弱势者的权益。现代社会家庭法开始尊重“家庭自治”与适度公权力干预之间的角力。家庭自治只是排除不必要的法律干预,它仅仅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家庭领域的介入应该受到限制,但绝不是不能干预。目前,无论是国际公权力还是国家公权力都对家庭暴力全面介入干预,以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传统的家庭自治理论和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对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与质疑,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不可避免的对受暴妇女的自主权造成侵害,也和保护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两权相害取其轻,如果我们想以行动真正去结束家庭暴力,就必须要承受一些损失。绝大多数受暴人都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去阻止施暴者,而公权力的有效介入会大大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重复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作为当今社会最为强势的国家公权力,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何在,政治与法律哲学为此提供了诸多论证进路。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结合“无知之幕”理论,三人社会理论论证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证反家暴法制定的道德正义性;从人权角度、妇女人权、儿童权利等角度提出施暴行为违反了人类“不得损害他人”的这一基本义务规范,侵害了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国家出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必须要对家庭暴力予以介入;基于“伤害原则”,公权力取得了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正当性。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到了别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性,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必须要对此行为加以管制。此外,本章还进行了进一步思考,即“愿者不受害”准则,但“愿者不受害准则”只能适用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社会需要加以强制性的保护,则适用最大利益原则。第四章阐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形式。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有必要性,也有正当性,问题在于,国家应该以什么形式介入家庭暴力。就立法介入而言,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而不是道德说教的形式介入家庭暴力,本文从时间角度和不同立法层面角度描述了我国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对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制定专门反家暴法的社会基础,出台反家暴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就警察介入而言,警察权力具有特殊性,是干预家庭暴力至关重要的力量,要明确警察在家庭暴力防控中的角色定位,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避免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的警察不作为问题。就司法介入而言,本文指出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介入的不足之处,并就司法介入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保护令制度、正当防卫的认定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就社会介入而言,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应该共同承担起反家庭暴力的责任。要建立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明确整体防治下司法机关、警察机关、社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关等各个机关的职责,做好受虐妇女庇护服务,整体防治下受虐妇女庇护服务应该坚持尊重人性尊严、负责任的照顾、对社会的责任等原则。第五章论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边界,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也有边界。我们之所以关注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是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及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国家介入家庭暴力应该遵循一些实质原则与形式原则。其中,实质原则包括正义原则、家庭自治原则、尊重人性尊严原则和功利原则,形式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责任原则。
李成华[6](2017)在《城乡流动背景下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婚姻暴力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1980年代以来,持续偏高的出生性别比使得中国农村婚姻挤压和男性成婚困难问题广受各界关注。婚姻市场中“男多女少”的供需失衡不仅会影响婚姻的缔结,引发男性婚配危机;也可能会对两性关系和婚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论文利用福建省X市农村流动人口调查数据和百村个人调查数据,在相关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并建构了适用于中国社会转型期城乡人口流动和婚姻挤压特殊情景下的农村婚姻暴力影响机制的分析框架,采用分层统计模型,从县区和个体层次出发,系统分析了城乡人口流动背景下婚姻挤压对农村人口婚姻暴力的影响。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在西方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中国城乡流动和性别失衡背景下婚姻挤压对农村婚姻暴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西方已有经典婚姻暴力理论的深入总结与解读,从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视角提出一般情境下解释婚姻暴力发生的多层次概念框架;在此基础上,引入流动视角,纳入男孩偏好文化、结构性婚姻挤压、男性成婚困难经历、流动特征五个反映中国特殊社会情境的要素,构建适合于中国城乡流动和婚姻挤压情境下农村婚姻暴力研究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的提出有利于丰富婚姻家庭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填补了城乡流动背景下男性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婚姻暴力影响的空白研究,为理解中国农村婚姻暴力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具有鲜明的前沿性。第二,发现婚姻挤压对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的发生具有刺激与抑制的多重影响,流动加大了婚姻挤压对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宏观层面的男孩偏好文化和结构性婚姻挤压因素对生活在乡土社会的农村夫妻间的婚姻暴力行为没有显着影响,但结构性婚姻挤压因素中的同年龄组性别比对流动的农村家庭中发生夫妻相互施暴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微观家庭层面的丈夫成婚困难的经历会显着增加农村家庭发生夫妻相互施暴,且丈夫成婚困难的经历还会显着增加流动的农村家庭中发生丈夫单方施暴。第三,发现婚姻挤压对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具有刺激与抑制的多重影响,流动削弱了社会文化规范和结构性婚姻挤压对男性婚姻暴力行为影响程度。结果表明宏观层面的男孩偏好文化和结构性婚姻挤压因素对未流动的农村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分别表现显着的刺激与抑制作用,流动削弱了家乡所在社会文化规范和结构性婚姻挤压因素对生活在城市生活的男性婚姻暴力行为的影响;微观个体层面的成婚困难经历和生育性别偏好对生活在乡村与城市社会的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均具有显着的刺激作用。第四,发现婚姻挤压对生活在乡土社会农村女性的婚姻暴力行为具有显着的影响;而外出务工发生的流动带来的空间距离的增加和现代城市文明的冲击消除了婚姻挤压对其婚姻暴力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宏观层面的男孩偏好文化对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行为没有显着影响;宏观层面的结构性婚姻挤压因素会抑制未流动农村女性实施肢体暴力的行为,但对增加或降低流动的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行为均没有显着影响;微观个体层面的丈夫成婚困难的经历和生育性别偏好对其实施肢体暴力和冷暴力均具有显着的刺激作用。
黄艳珊[7](2013)在《家庭“冷暴力”的伦理研究》文中认为自始以来,家就是人们避风的港湾,心灵的析居之所。然而,家庭暴力则给家庭以致命的打击,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双重的伤害和难以弥补的裂痕。随着科学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也由传统的直接针对身体的热暴力转为不见伤痕却作用于精神、感情的“冷暴力”。家庭“冷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一颗隐形炸弹,随时有可能爆炸,从而引发家庭悲剧,造成社会危害。家庭“冷暴力”多发生在具有高学历、高收入的知识分子群体内部,行为多发生家庭内部,有很强的隐秘性,而且行为目的明确,是故意对对方造成心理、精神和人格上的伤害,使得受害人精神上长期遭受折磨,对家庭和生活失去信心,引发严重后果。家庭“冷暴力”多以感情冷淡、疏远,言语讽刺、辱骂,性惩罚,经济制裁和限制交往和精神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最终导致的是夫妻双方精神上都深受其害,而且对孩子的人格培养和参与社会交往能力构成威胁,“冷暴力”严重的情形则会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危险因素。家庭“冷暴力”的产生不仅是个人的责任,包括健全人格的缺失和婚恋观的物质主义扭曲,以及沟通能力的缺乏,还包括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变迁下的家庭道德伦理缺失、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导致家庭内部纠纷缺少原有的缓冲屏障、经济和工作的压力加剧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另外,现有的社会救助机制的缺失和法制的不完善,使得家庭“冷暴力”缺少来自外力的制约。鉴于对家庭“冷暴力”成因的分析,本文从个人、社会、国家和法律四个角度提出应对家庭冷暴力问题的对策,培养健全的人格,要增强自身的自立自决能力、沟通能力、抗压能力和对家庭的责任感,树立正确健康的婚恋观;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健全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机制,为受害者提供避难支持;最为关键的在于健全家庭暴力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界定冷暴力的概念和标准,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冷暴力”的惩处和警示,为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发生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
寇玲玲[8](2012)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研究 ——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热点话题。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并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是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大会的口号。针对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针对妇女暴力的状况,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2011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年)》中,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目标之一。同年,新婚姻法规定受家暴妇女可提出离婚诉讼。2011年9月份李阳家暴事件的曝光更是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新一轮深刻的思考。本文通过查阅分析相关资料,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视角分析引发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原因,并从个人、家庭和社会角度分析其危害,以社会工作视角探讨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干预模式,探索构筑反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保护体系。
李娜[9](2012)在《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 ——以苏州市平江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生活压力迅速上升,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扮演愈加复杂,社会角色更加紧张。快速变迁的社会,直接影响到逐年上升的婚姻暴力事件发生率,而随着婚姻暴力程度及频率的逐步升级,因婚姻暴力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本文通过对苏州市平江区区妇联、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走访,探索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现状及影响婚姻暴力发生的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分析现有的社区介入、小组介入、个案工作介入情况,审视现有的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存在的困境,并提出身心服务的新模式——“身心灵”互助模式,希望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轻因婚姻暴力造成的对妇女的身心伤害,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李娜[10](2011)在《典型案例视角下的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暴力是一个从古到近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产生的原因及情形是不同的。家庭暴力的分类有很多,本文着重分析的是晚清家庭婚姻暴力。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从此中国结束了闭关锁国的政策,被卷入了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制当中,各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晚清时期(1840-1911年)相对于之前的历史时期所受到的外来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冲击是空前的,而相对于之后的历史时期它又保留了浓厚的封建等级制度和思想文化。晚清家庭婚姻暴力既存在着古代婚姻暴力所具有的特点,同时在这一历史时期又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原因和特点。本文主要由引言、主体内容、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文章的主体内容是通过五章来完成的。分别叙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分析了造成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出现的原因,这些影响因素与晚清时期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晚清处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利用先进的武器装备敲开了中国紧关闭守的大门,通过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逐渐控制了中国的政治局面,并通过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等手段改变了中国的经济格局,与此同时西方的各种文化和思想也随之传入了中国,中国的社会性质由封建社会变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导致晚清家庭婚姻暴力的发生,既有社会格局新变动的因素,同时又有从古延续下来的礼教纲领制度因素。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对晚清家庭婚姻出现暴力的类型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晚清时期对于家庭婚姻暴力的判决依据。婚姻暴力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大部分无外乎是情感大于理性而造成的过激反应,再者还有就是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的争夺而造成的。在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执法官员的裁判是受各种因素影响的。案件的判决过程,是法、理、情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相互作用的过程。第三章是在以上二章对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原因类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种行为对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婚姻暴力在家庭中不仅对受暴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还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及发展。鉴于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导致的严重危害,故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防范、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第四章阐述了晚清时在家庭婚姻暴力防治体系构建的初次尝试。这次尝试尽管是局限于太平天国而非整个中国,但是却第一次以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的保障实施。太平天国在婚姻立法的规定,尽管涉及面很少且只是主张“男女平等”,但这在当时也是首开先河的,对此应该肯定它的进步意义。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其中仍然具有明显的封建性等级性,使得太平天国在理论强调和实际实施上显得自相矛盾。第五章阐述了通过对晚清家庭婚姻暴力的分析所得到启示。从目前婚姻暴力所呈现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妇女解放在解决婚姻暴力问题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妇女要得到真正的解放还得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努力。
二、婚姻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婚姻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止(论文提纲范文)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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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总结和不足 |
2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 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理论 |
2.2.1 社会性别理论 |
2.2.2 社会学习和社会文化理论 |
2.2.3 社会结构理论 |
2.2.4 暴力循环理论 |
3 海口市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困境 |
3.1 家庭暴力情况的信息采集 |
3.1.1 问卷调查设计及发放 |
3.1.2 问卷调查中量表的信度分析 |
3.2 问卷结果分析 |
3.2.1 被调查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
3.2.2 被调查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
3.2.3 被调查者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观点的认知 |
3.2.4 被调查者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 |
3.3 海口市家庭暴力的成因 |
3.3.1 历史和文化形成的性别不平等 |
3.3.2 低收入高支出形成的生活压力 |
3.3.3 受教育水平不高 |
3.3.4 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
3.4 海口市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困境 |
3.4.1 因主管单位不合适而无法形成合力 |
3.4.2 因缺乏资源而导致流于形式 |
3.4.3 因缺乏群众和政策支持而产生的公权力缺位 |
4 国外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防治经验 |
4.1 日本——配偶暴力商谈支援中心 |
4.2 美国——完善法律体系和全社区联合治理 |
4.3 荷兰——严厉制裁施暴者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 |
4.4 可以借鉴的防治经验 |
5 海口市家庭暴力问题的防治对策 |
5.1 建立多机构联合治理体系 |
5.1.1 明确政府的牵头治理责任 |
5.1.2 鼓励反家庭暴力NGO发挥辅助作用 |
5.2 形成发现、处理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
5.2.1 发现家庭暴力行为 |
5.2.2 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
5.2.3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后干预 |
5.3 培养两性平等的理念 |
5.3.1 对未成年人的培养 |
5.3.2 对成年人的培养 |
5.4 发挥社会媒体的宣传、监督功能 |
5.4.1 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 |
5.4.2 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
5.4.3 每个人都是自媒体 |
5.5 提升受害者的个人素质 |
5.5.1 培养独立人格 |
5.5.2 学法知法懂法 |
5.5.3 保障基础教育 |
5.5.4 增加经济收入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3)专业反家暴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内容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地研究 |
二、焦点小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家庭暴力 |
二、专业反家暴机构 |
三、角色和功能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美国、港台地区经验及借鉴 |
一、美国的“一站式解决”和强制制度 |
二、香港跨专业合作体系和个案主管模式 |
三、台湾的多部门合作经验 |
第三章 X区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基本介绍 |
第一节 X区家庭暴力防治的组织建设 |
一、家庭暴力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
二、五个求助渠道 |
三、多部门组织结构图 |
第二节 X区家庭暴力防治的主体职责 |
第三节 X区家庭暴力防治的联动制度 |
一、高危个案联席会议制度 |
二、首问负责制度 |
三、转介制度 |
四、信息共享制度 |
五、案件督办制度 |
第四章 X区专业反家暴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角色和功能 |
第一节 宣传倡导者 |
一、宣传倡导的实践 |
二、宣传倡导者的功能 |
第二节 个案管理员 |
一、个案管理的过程 |
二、个案管理员的功能 |
第三节 服务提供者 |
一、服务提供的内容 |
二、服务提供者的功能 |
第四节 资源链接者 |
一、资源链接的内容 |
二、资源链接者的功能 |
第五章 X区专业反家暴机构参与家庭暴力防治的问题及建议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机构的问题 |
二、服务的问题 |
三、联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机构问题的对策建议 |
二、服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三、联动问题的对策建议 |
第六章 研究小结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三节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个案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1.5 文献综述 |
1.6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个案工作开展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
2.1 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
2.2 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 |
2.3 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
第三章 个案工作的实施过程 |
3.1 接案 |
3.2 预估 |
3.3 计划 |
3.4 介入-服务计划实施 |
3.5 评估 |
3.6 结案 |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 |
(二)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难点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家庭暴力概况 |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
(一)国际法律文件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规定 |
(二)对家庭暴力的本质性认识 |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 |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影响 |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
(二)家庭暴力的影响 |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
(一)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 |
(二)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分析 |
(三)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分析 |
(四)从施暴者个人特质的角度分析 |
第二章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历史争论 |
一、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历史脉络 |
(一)公权力概念界定 |
(二)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历史沿革 |
(三)私人领域公权化 |
(四)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现状 |
二、传统家庭理论与法律理论对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质疑 |
(一)传统的家庭自治理论 |
(二)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 |
第三章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依据 |
一、基于社会契约论的论证 |
(一)社会契约论的逻辑 |
(二)女性主义版“无知之幕” |
(三)“三人社会”的逻辑延伸 |
二、基于功利主义的论证 |
(一)功利主义的逻辑 |
(二)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功利主义逻辑 |
三、基于人权的论证 |
(一)家庭暴力是否属于人权问题 |
(二)人权逻辑 |
(三)人性尊严 |
(四)基于妇女权利的论证 |
(五)基于儿童权利的论证 |
四、基于伤害原则的论证 |
(一)家庭成员的社会属性 |
(二)损害与不法 |
五、进一步的思考:“愿者不受害”准则 |
第四章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形式 |
一、立法介入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 |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评析 |
二、警察介入 |
(一)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 |
(二)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 |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警察的不作为问题 |
三、司法介入 |
(一)我国对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不足之处 |
(二)司法介入中的几个相关问题 |
四、社会介入 |
(一)建立整体防治网络之必要性 |
(二)整体防治下的职责 |
(三)庇护服务 |
第五章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实质原则 |
(一)正义原则 |
(二)家庭自治原则 |
(三)人性尊严原则 |
(四)功利原则 |
三、形式原则 |
(一)法治原则 |
(二)合理性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责任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城乡流动背景下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婚姻暴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性别失衡引发婚姻挤压现象的日益凸显 |
1.1.2 婚姻挤压带来的婚姻家庭问题 |
1.1.3 城乡流动和婚姻挤压情境下婚姻暴力的研究进展 |
1.2 概念界定 |
1.2.1 家庭暴力与婚姻暴力 |
1.2.2 农村人口与农村家庭 |
1.2.3 婚姻挤压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 数据与方法 |
1.6 章节安排 |
1.7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婚姻暴力研究的相关理论 |
2.1.1 心理学理论 |
2.1.2 相对资源理论 |
2.1.3 夫妻情感关系 |
2.1.4 压力理论 |
2.1.5 社会文化理论 |
2.1.6 对相关理论观点的评述 |
2.2 婚姻暴力的经验研究 |
2.2.1 个人特征因素 |
2.2.2 婚姻家庭特征因素 |
2.2.3 父权文化因素 |
2.2.4 移民的研究 |
2.3 小结 |
3 城乡流动背景下婚姻挤压对农村婚姻暴力影响的分析框架 |
3.1 一般情境下解释婚姻暴力发生的概念框架 |
3.2 适用于中国城乡流动和婚姻挤压情境下婚姻暴力研究的概念框架 |
3.2.1 社会文化情境分析 |
3.2.2 结构性婚姻挤压情境分析 |
3.2.3 城乡人口流动情境分析 |
3.2.4 中国情境下解释婚姻暴力发生概念框架的提出 |
3.3 应用改进后的概念框架分析中国农村婚姻暴力 |
3.3.1 因变量的测量 |
3.3.2 宏观层面自变量的本土化测量与分析 |
3.3.3 微观层面自变量的本土化测量与分析 |
3.3.4 控制变量的测量 |
3.4 验证策略与研究方法 |
3.4.1 数据 |
3.4.2 分析策略与研究方法 |
3.5 小结 |
4 婚姻挤压对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的影响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内容 |
4.1.2 变量设置 |
4.1.3 研究方法与分析策略 |
4.2 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的状况分析 |
4.2.1 总体水平 |
4.2.2 结构差异 |
4.3 婚姻挤压对农村家庭发生婚姻暴力概率的影响 |
4.3.1 所有农村家庭发生婚姻暴力的影响 |
4.3.2 未流动的农村家庭发生婚姻暴力的影响 |
4.3.3 流动的农村家庭发生婚姻暴力的影响 |
4.4 婚姻挤压对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4.4.1 所有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4.4.2 未流动的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4.4.3 流动的农村家庭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4.5 小结 |
5 姻挤压对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 |
5.1 研究设计 |
5.1.1 研究内容 |
5.1.2 变量设置 |
5.1.3 研究方法与分析策略 |
5.2 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状况 |
5.2.1 总体水平 |
5.2.2 结构差异 |
5.3 婚姻挤压对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5.3.1 所有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5.3.2 未流动的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5.3.3 流动的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5.4 婚姻挤压对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5.4.1 所有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5.4.2 未流动的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5.4.3 流动的农村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5.5 小结 |
6 婚姻挤压对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内容 |
6.1.2 变量设置 |
6.1.3 研究方法与分析策略 |
6.2 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状况 |
6.2.1 总体水平 |
6.2.2 结构差异 |
6.3 婚姻挤压对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6.3.1 所有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6.3.2 未流动的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6.3.3 流动的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可能性的影响 |
6.4 婚姻挤压对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6.4.1 所有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6.4.2 未流动的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6.4.3 流动的农村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影响 |
6.5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政策建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X市农村流动人口调查问卷 |
附录 2:百村个人调查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家庭“冷暴力”的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原因及意义 |
(二) 相关文献综述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庭“冷暴力”概述 |
一、家庭“冷暴力”的界定及其表现 |
1、家庭暴力的内涵 |
2、家庭“冷暴力”的界定 |
3、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 |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点及危害 |
1、家庭“冷暴力”的特点 |
2、家庭“冷暴力”危害 |
第二章 家庭“冷暴力”的原因分析 |
一、个人因素 |
1、健全人格的缺失 |
2、婚姻观的扭曲 |
3、沟通不畅引发信任危机 |
二、社会根源 |
1、社会变迁引发的冲突 |
2、压力的影响 |
三、社会救助与法律的缺位 |
1、社会救助机构的缺失 |
2、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能缺失 |
3、法制不健全、司法救济缺失 |
第三章 家庭“冷暴力”的对策分析 |
一、健全人格的培养 |
1、自立自决能力 |
2、抗拒和忍受压力的能力 |
3、自我沟通能力 |
4、责任感 |
二、正确婚恋观的确立 |
1、婚姻当以爱情为前提 |
2、婚姻意味着责任与尊重 |
三、社会救助、预防和法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1、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
2、健全国家预防机制 |
3、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本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 |
致谢 |
(8)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研究 ——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家庭暴力研究文献回顾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庭暴力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心理学解释 |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社会学解释 |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理论解释 |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影响和危害 |
第一节 对个人的影响和危害 |
第二节 对家庭的影响和危害 |
第三节 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 |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现状分析 |
第二节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优势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工作干预模式构想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9)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 ——以苏州市平江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中文摘要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苏州市平江区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紧迫性 |
一、婚姻暴力现象日益严重,且呈上升趋势 |
二、传统介入婚姻暴力问题的方式存在缺陷 |
第三章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困境 |
一、受虐妇女维权意识淡薄 |
二、社会工作介入程度不够 |
三、部门间工作衔接性较差 |
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缺乏 |
第四章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受虐妇女的对策分析 |
一、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
二、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传统模式 |
三、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的“心身灵”互助模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附录 |
后记 |
(10)典型案例视角下的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发生的原因 |
一、社会经济因素 |
二、历史文化因素 |
三、国家法律因素 |
四、社会心理因素 |
第二章 晚清家庭婚姻暴力的类型及断案依据 |
一、案件类型 |
二、断案依据 |
第三章 晚清家庭婚姻暴力的危害 |
一、对家庭和个人的危害 |
二、对国家及社会的危害 |
第四章 晚清家庭婚姻暴力防治体系的初次构建 |
一、传统思想面临着变革 |
二、防治体系的初次构建 |
第五章 晚清家庭婚姻暴力现象分析的启示 |
一、男女在思想文化上要解放 |
二、女性经济、政治平等应得到保护 |
三、法律应该保障男女的平等和自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婚姻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防止(论文参考文献)
-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2]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D]. 吕进. 海南大学, 2019(05)
- [3]专业反家暴机构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D]. 吴丽萍. 深圳大学, 2019(01)
- [4]农村进城务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个案介入研究[D]. 杨玉欣. 吉林农业大学, 2019(03)
- [5]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 刘昱辉.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6]城乡流动背景下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婚姻暴力的影响研究[D]. 李成华. 西安交通大学, 2017(06)
- [7]家庭“冷暴力”的伦理研究[D]. 黄艳珊.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8]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研究 ——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例[D]. 寇玲玲.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9)
- [9]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 ——以苏州市平江区为例[D]. 李娜. 苏州大学, 2012(10)
- [10]典型案例视角下的晚清家庭婚姻暴力分析[D]. 李娜. 山东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