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 2002年11月2日(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侍海艳[3](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邹奕[4](2018)在《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文中认为作为一类主要的行政处罚,罚款具有"适用主体最多、适用范围最广、适用频率最高、适用幅度最大等特点"。[1]基于这些特点,罚款可能给相对人的财产权及其他权益带来较为普遍的、频繁的和严重的侵害。鉴于此,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较大数额罚款"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一并纳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之中。与后二者不同,所谓
张文波[5](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农业部[6](20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14号》文中指出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农政发[2011]1号),现将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2014年6月18日
胡建华[7](2014)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高欢,高振,王鹏,张宁,薄婧琛,宗一君,王建亚,张苏,于浩,陈凤超,毕茜,金琳琳,胡燕华,洪先锋[8](2013)在《上篇 2012中国品牌十大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传统品牌的现代管理问题1.引言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有1万多家"老字号"传统品牌企业。"199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又确认了1600多家‘中华老字号’,分布在全国各地。现如今勉强维持的占70%;长期亏损、面临破产倒闭的占20%;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效益好的只有10%"。[1]传统品牌如何应对现代市场,长葆品牌的生机与活力,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下面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两个角度对该
姜敏[9](2013)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支柱性”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排污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研究尚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许多学者偏重于从行政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问题,而对环境法上的理论、原则与制度有所忽视,这种状况日益使人误认为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而非环境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是偏重于对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等单项环境行政许可进行研究,而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从而难以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全貌及存在的各种弊端。针对上述现状,本文从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的角度(并且主要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作整体性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为指引,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运行制度、矫正机制三个层面来系统剖析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提出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也就是说,在研究的路径上,本文以改进中国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为导向。为此,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1)梳理了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剖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环境行政许可的新定义;(2)基于“现代环境法是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与能源法三者有机融合的混合体”这一观点,将环境行政许可从实体内容上分为八类(污染防治类许可、自然资源保护类许可、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类许可、动物福利类许可、城乡景观美化类许可、物质循环管理类许可、能源类许可、为环境保护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资格类许可),从而进一步澄清了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3)概述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四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团体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行政许可的三大功能(控制环境风险、配置环境资源、提供环保公信力证明)和五个特点(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4)根据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法原则的认识,并参酌欧盟、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指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必须遵循八项环境法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科技促进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并阐述了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5)剖析了环境行政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干扰市场机制、增加办事成本、诱发行政腐败),进而指出,在“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即只有在运用税收、补贴、抵押金、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行政合同、行业组织自律、事后监督等工具无法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时,或者运用这些工具违背社会公平时,才可以考虑设定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第二章: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立法上首先表现为数量众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探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先从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入手。在我国立法上,具体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通常由单行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由于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央立法对地方立法有很大的约束力和示范效应,加之环境问题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通常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域为疆界,因而我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是由中央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在中央立法的层面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才能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基于此,笔者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全面清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严格遵循第一章中笔者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并在本文附录中以表格的形式分类列出了所清理出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511项)。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叙述了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剖析了我国立法在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存在的五大问题(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并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相关立法建议。第三章: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总体而言,一项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二是该环境行政许可的转让(其实质是环境许可证上权利的转让,当然,并非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行政法理论认为,“对物的许可”可以转让,而“对人的许可”则不能转让)。从实践来看,在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1)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问题。环境问题通常具有地域性和空间性,加之环境行政许可具有利益权衡之特色,且频频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因而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立法者往往赋予许可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以实现环境管制的因地制宜。虽然裁量权有助于提升环境管制的效率并促进环境管制创新,但也容易被滥用而破坏环境正义,尤其是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明显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引发生态灾难,因此,如何约束和控制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滥用,是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现代环境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尽管环境行政许可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被部分论者认为适合专家政治,但是,环境行政许可亦时常涉及广度利益冲突,在性质上必须借助公众参与程序来调和利益冲突,以增强决策的正当性。对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目前学界主要限于探讨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虽然在所有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中,环评审批的公众参与最为复杂和重要,但是,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众多,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所需要的公众参与往往繁简不一、互有差异,因此,仍有必要对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问题作整体性研究,找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求得一条有效的立法途径,以全面推进环境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3)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加快程序问题。许可加快程序是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一种重要程序,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就环境行政许可而言,目前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统一办理制度”(即“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对开发建设领域的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统一办理。从实践来看,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达不到提高审批效率之目的,反而不利于环境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进而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此,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探索一种适合于开发建设领域的新的许可加快程序,以实现生态利益与审批效率的有机平衡。(4)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问题。立法者建立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以低成本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然而,市场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时候市场也可能“失灵”,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行政干预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当行政干预措施的运用超过必要限度时,不仅会扰乱市场交易机制,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交易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是一个行政权强大的国度,在目前的环境行政许可转让制度中,存在大量非正当的行政干预措施,亟需从立法上加以改进。本章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度改进的具体建议。第四章: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所谓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矫正的法律机制。离开了矫正机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所设定的各项环境义务就只是“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环境行政许可应有之功能。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环境立法,设定了大量环境行政许可项目,但许多地区仍然走不出“越治越污染”的怪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矫正机制不到位,导致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得不到正确实施。在结构上,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分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两大部分。后续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发现、认定环境行政许可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机制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惩罚违法者。无论是后续监管机制还是法律责任机制,均涉及两类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实践来看,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环境行政许可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被许可人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缺失;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偏软;监管机关的执法裁量权过于宽泛;“限期补办许可”制度未能与其他责任制度有机衔接;相对人的“治理、恢复、补救”责任有所遗漏;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到位;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不完善;等等。为此,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立法上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状,然后从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两个层面,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制度改进的相关建议。在本章中,笔者结合新近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就完善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强制制度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
张军辉[10](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 2002年11月2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 2002年11月2日(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规范考察 |
(一) 考察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 考察部门规章的规定 |
(三) 考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二、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问题检讨 |
(一)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缺位问题 |
(二) 各部门规章所定数额的差别问题 |
(三) 各地方政府规章所定数额的差别问题 |
(四)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重复立法问题 |
三、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制度优化 |
(一) 加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作用 |
(二) 保留并完善不同部门规章基于执法领域的差别性规定 |
(三) 取消并禁止不同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地域的差别性规定 |
(5)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有关中国农村民主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二) 国内关于农村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述评 |
三、分析思路与方法 |
(一) 分析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内容 |
(一) 基本框架 |
(二)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解构 |
一、概念解构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更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 |
(二) 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三) 有利于更扎实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
(四) 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 对现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分析的相关学说的评析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三、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村民自治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城市居民自治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地方自治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社会自治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乡镇治理机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依法治理机制 |
(七)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
四、概念的性质与特征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性质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基层民主自治理念 |
(一) 民主理念 |
(二) 自由理念 |
(三) 平等理念 |
(四) 权利理念 |
二、基层制度性理念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政治制度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社会管理制度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农民组织制度 |
三、基层治理模式性理念 |
四、农民活动方式性理念 |
第四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生发基础 |
一、经济基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
(一)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关系逻辑 |
(二)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共生的历史演进 |
(三)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历史发展的启示 |
(四)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 |
(五) 基于农村市场经济滞后性发展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的困境 |
(六) 实现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和谐共生发展 |
二、政治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孕育 |
(一) 普适性:协商民主的要义 |
(二) 契合性:协商民主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融合 |
(三) 本土化: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与生长 |
(四) 从“协商”到“民主”: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路径选择 |
三、文化基础:“和合文化”的回归 |
(一) 文化与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 和合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契合 |
(三) 和合文化的功能及其对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促进 |
四、伦理基础:农民道德修养的进步 |
(一) 农民伦理道德建设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良性运行的重要意义 |
(二) 我国农民伦理道德建设的历史分析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农民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完善农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 |
第五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的困境分析 |
一、外部困境 |
(一) “两务”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目标环境不明 |
(二) “两导”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体制环境不畅 |
(三) “两心”地位不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自治环境缺失 |
(四) “两权”相互冲突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法理环境模糊 |
二、内部困境 |
(一) 民主选举缺乏严格的法治主体 |
(二) 民主决策缺乏适格的法治载体 |
(三) 民主管理缺乏规范的法治内容 |
(四) 民主监督缺乏全面的法治客体 |
三、困境的原因审视 |
(一)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施行中民主外部运行的手段性和方法性,忽视农村内部民主管理过程中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民主权利的保障 |
(二)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政治层面的实践和运行,忽视在法治层面的施行和保障 |
(三)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传输的单方性,忽视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与农民民主权利“沟通与协商”的平衡性 |
(四)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制度运行的单一性,忽视与相关制度并行实施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
第六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宏观进路 |
一、动力机制 |
(一) 经济动力机制 |
(二) 政治动力机制 |
(三) 文化动力机制 |
(四) 制度动力机制 |
(五) 环境动力机制 |
二、基本原则 |
(一) 以人为本原则 |
(二) 权利保障原则 |
(三) 法治均衡原则 |
(四) 民主参与原则 |
(五) 服务社会原则 |
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宏观法治保障机制的建构 |
(一) 建立健全农民权利保障法治意识的培育机制 |
(二)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外部法治保障机制 |
(三)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法治保障机制 |
(四)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内部法治保障机制 |
(五)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运行法治保障机制 |
第七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保障 |
(一) 宪法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 |
(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四)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五) 农村基层规章制度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执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特征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的主要依据和主要领域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体系框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七)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主要措施 |
三、司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特征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六)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措施 |
第八章 结语:共识、歧见与后续研究的方向与重点 |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实践及其制度发展的评价 |
二、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 |
三、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需处理的几对矛盾 |
四、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
五、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其它理论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后记 |
(8)上篇 2012中国品牌十大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统品牌的现代管理问题 |
1. 引言 |
2. 典型品牌事件1:同仁堂告别加盟店, 老字号欲转型升级 |
2.1 事件概述 |
2.2 事件起因 |
2.3 事件经过 |
(1) 舆论批判, 信誉受疑 |
(2) 专项治理整顿动员部署大会 |
(3) 合资经营药店降低后期成本 |
2.4 事件结果 |
2.5 事件点评 |
3. 典型品牌事件2:归真堂活熊取胆惹争议, 品牌利益遭质疑 |
3.1 事件概述 |
3.2 事件动因 |
3.3 事件经过 |
(1) 四大争议 |
a.活熊取胆:无痛还是虐待? |
b.活熊取胆真的没法替代? |
c.活熊取胆质量真的好吗? |
d.归真堂滥用活熊取胆了吗? |
(2) 法理博弈 |
a.反对 |
b.支持 |
(3) 熊场开放日 |
3.4 事件后续 |
3.5 事件点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自主宣传不到位 |
4.2 品牌所有者缺位 |
4.3 传统品牌保护存在法律盲点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5.1 品牌自身建设 |
(1) 靠文化勾“魂” |
(2) 以技术创“心” |
(3) 凭国际开“眼” |
5.2 社会参与 |
(1) 行业协会对传统品牌的保护 |
(2) 消费者和社会团体对传统品牌的包容与保护 |
5.3 法律保护 |
6.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二、本土品牌的国际拓展问题 |
1. 引言 |
2.1 事件概述 |
2.2 事件起因 |
(1) 开拓国际市场, 提升国际影响力。 |
(2) 收购竞争对手, 形成优势互补。 |
2.3 事件经过 |
(1) 阶段1:“大象”急寻买家, 业内暗潮涌动 |
(2) 阶段2:三一公布收购, 业界疑云四起 |
(3) 阶段3:路条之争, 工人抗议, 并购困难重重 |
(4) 阶段4:排除困难, 完成交割 |
2.4 事件结果 |
2.5 后续发展 |
经受考验未现消化不良 |
“优势叠加”助推国际化 |
2.6 事件点评 |
英国《金融时报》彼得·马什:收购后的挑战 |
中国工程机械协会秘书长苏子孟:此前难以想象 |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这是一大进步 |
3. 典型品牌事件2:徐工收购德混凝土巨头, 三大重工品牌鼎足而立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阶段1:收购传闻不断, 徐工讳莫如深 |
(2) 阶段2:首次得到确认, 细节仍留悬念 |
(3) 阶段3:正式签署协议, 收购进展顺利 |
(4) 阶段4:双方交割完成, 收购尘埃落定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北京林业大学经管学院肖慧娟:应对欧盟相关兼并政策充分调研 |
匿名市场分析人士:各大型机械制造商抢滩登陆欧美市场主要有三个原因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品牌战略方向问题 |
(2) 品牌整合管理规划问题 |
(3) 品牌价值变动问题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选择稳健适当的国际品牌战略 |
(2) 制定科学合理的品牌整合计划 |
(3) 重视跨国并购后品牌的维护管理 |
6.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三、线下品牌的上线之路问题 |
1. 引言 |
2. 典型事件1:京东、苏宁、国美的电商大战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京东挑起电商价格战 |
(2) 电商价格战中各方反应 |
1京东商城 |
2苏宁易购 |
3国美电器 |
4消费者 |
5供应商 |
(3) 电商大战的战火由线上烧到了线下 |
2.4事件结果 |
2.5事件点评 |
3. 典型事件2:淘宝天猫“双11”一天交易额突破191亿元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节前造势 |
(2) “双11”光棍节变成“狂购节”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互联网品牌生命周期在缩短 |
(2) 价格战不是树立电商品牌的、争夺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 |
(3)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供应链不够稳定 |
(4) 利益之下, 无视网络品牌诚信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了解电子商务市场 |
(2) 建立网络品牌, 制定品牌可持续发展战略 |
(3) 展开线上线下结合的网络品牌营销 |
(4) 完善供应链, 应重视消费者需求 |
(5) 加强网络自律, 建立诚信品牌 |
6.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四、中外品牌的权利冲突问题 |
1. 引言 |
2.典型品牌事件1:iPad商标权争夺案升级, 苹果唯冠品牌是非难解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注册商标 |
(2) iPad商标转让 |
(3) 产品上市侵权唯冠, 苹果初审败诉 |
(4) 初次交锋 |
(5) 案件升级 |
(6) 最终结果 |
2.4事件结果 |
2.5事件点评 |
3.典型品牌事件2:意大利上门讨伐假品牌, 自主品牌缺乏自信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发现问题 |
(2) 了解情况 |
(3) 达芬奇家具事件 |
(4) “伪意大利”品牌集体亮相 |
(5) “伪意大利”品牌的对策 |
(6) 中国政府官方态度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消费者崇尚洋品牌的特殊心理 |
(2) 商家缺失诚信一味逐利 |
(3) 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管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我国自主品牌的宣传 |
(2) 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
(3) 加大监管部门的职能落实 |
6.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五、文化品牌的价值塑造问题 |
1. 引言 |
2. 典型品牌事件1:人再囧途之泰囧——小成本电影创造了票房神话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小成本铸就国产品牌电影 |
(2) 电影《人在囧途》 |
(3) 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 |
2.4事件结果 |
2.5事件点评 |
3. 典型品牌事件2:《中国好声音》品牌节目爆发惊人热度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中国好声音》节目形态:新鲜、刺激、悬念十足 |
(2) 《中国好声音》专业的品质 |
(3) 《中国好声音》选手:具备人际吸引的魅力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文化品牌传播工具 |
(2) 文化品牌传播水平 |
(3) 文化品牌传播的沟通特点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为品牌塑造一种恰当的文化 |
(2) 品牌文化与时尚文化相结合 |
(3) 品牌文化与民族文化相结合 |
6.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六、体育品牌的破困突围问题 |
1.引言 |
2.典型品牌事件1:空中飞人起诉乔丹体育, 品牌借势更需名正言顺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乔丹公开起诉乔丹体育 |
(2) 乔丹体育公司回应 |
(3) 乔丹体育欲反诉乔丹 |
2.4事件后果 |
2.5事件点评 |
3. 典型品牌事件2:李宁亲自挂帅力挽狂澜, 品牌聚焦复苏拭目以待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2004—2009年的高速发展期 |
(2) 2010年之后的低谷期 |
(3) 原CEO张志勇下课, 李宁重拾大权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典型品牌事件3:沃尔沃汽车签约林书豪, 品牌代言布局中美市场 |
4.1事件概述 |
4.2事件起因 |
4.3事件经过 |
(1) 沃尔沃签约林书豪 |
(2) 林书豪中国行 |
4.4事件结果 |
4.5事件点评 |
5.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创立品牌走捷径, 忽视品牌的法律风险 |
(2) 名人效应褪去, 产品定位不清 |
(3) 品牌与体育的融合 |
6.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品牌经营要有远见, 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
(2) 要有准确的品牌定位 |
(3) 品牌要理智的与名人合作, 实施清晰发展战略 |
7.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七、授权品牌的资产管理问题 |
1. 引言 |
2.典型品牌事件:广药收回王老吉归属权, 品牌内耗导致亲痛仇快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从危机中走出, 打开共赢局面 |
(2) 在销售奇迹中产生矛盾, 对簿公堂争夺“中国第一品牌” |
(3) 分道扬镳, 两版凉茶商标战继续进行 |
2.4事件结果 |
2.5后续发展 |
(1) 加多宝:有证据显示红罐为其原创 |
(2) “第三份协议”仍在仲裁阶段 |
(3) 法律专家:知名商品应与商标分开 |
2.6事件点评 |
3.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缺乏战略眼光, 品牌意识淡薄 |
(2) 过分依赖广告 |
(3) 品牌法律风险管理的失误 |
(4) 一元化企业战略法律风险管理失误 |
4.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设计可行的品牌战略 |
(2) 寻找到准确定位 |
(3) 注重产品的质量 |
(4) 维护品牌形象与企业形象的统一 |
(5) 企业文化融入品牌建设中 |
(6) 要有品牌危机意识, 加强品牌管理 |
5.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八、区域品牌的整合营销问题思考 |
1. 引言 |
2. 典型品牌事件1:东湖十年规划获批, 明确光谷品牌发展目标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由来 |
2.3事件经过 |
(1) 筹建规划阶段 (1984—1988年12月) |
(2) 起步阶段 (1 9 8 8年1 2月-1991年) |
(3) 快速发展阶段 (1992—1999年) |
(4) 光谷建设阶段 (2000年后) |
2.4事件结果 |
2.5后续发展 |
2.6事件点评 |
3. 典型事件2:安吉荣获联合国人居奖, 生态立县成就区域品牌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由来 |
3.3事件经过 |
(1) 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 探索绿色生态经济 (1998-2005年) |
(2) 树立区域品牌, 建设“中国美丽乡村” (2005-2009年) |
(3) 全民参与, 打造“最佳人居地” (2009年至今) |
3.4事件结果 |
3.5后续发展 |
3.6事件点评 |
(1) 生态经济快速发展 |
(2) 城市综合功能明显增强 |
(3) 生态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高水平编制生态城市发展规划。 |
(2) 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 |
(3)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4) 发展壮大绿色生态经济。 |
(5) 大力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 |
(6) 倡导全民生态环保理念。 |
6. 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九、国内品牌的海外维权问题 |
1. 引言 |
2. 典型事件1:奥康在欧胜诉反倾销案, 本土品牌冲破贸易壁垒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初次交锋底气虚 |
(2) 再次交锋遭打击 |
(3) 终获胜利维权益 |
2.4事件结果 |
2.5后续发展 |
2.6事件点评 |
3. 典型事件2:中文在线胜诉苹果公司, 品牌建设谨防着作侵权。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主动出击维权益 |
(2) 再次庭审立场清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品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中国品牌难赢国际信任 |
(2) 人才短板难抵国际考验 |
(3) “怕麻烦”却吃尽哑巴亏 |
5.品牌问题的对策思考 |
(1) 自我提升为品牌维权撑腰 |
(2) 完备人才为品牌维权护航 |
(3) 积极态度为品牌维权助力 |
6.品牌问题的未来展望 |
十、食品品牌的诚信补救问题 |
1. 引言 |
2. 典型品牌事件1:肯德基遭遇安全问题, 高姿态难挽信任危机 |
2.1事件概述 |
2.2事件起因 |
2.3事件经过 |
(1) 媒体曝光, 相关企业纷纷否认 |
(2) 权威调查, 百胜被曝知情不报 |
(3) 公开致歉, 期待挽救信任危机 |
2.4事件结果 |
2.5事件点评 |
3. 典型品牌事件2:良心药变身毒胶囊, 补救迟难让人放心 |
3.1事件概述 |
3.2事件起因 |
3.3事件经过 |
(1) 胶囊被曝铬超标, 药企声明撇干系 |
(2) 药监公开抽检结果, 修正发布道歉通告 |
(3) 召回焚毁问题胶囊, 再次致歉难解危机 |
3.4事件结果: |
3.5事件点评 |
4. 品牌的诚信补救不力问题原因分析 |
(1) 体制不全、规则不硬致使监管不力, 培养了企业的“傲慢” |
(2) 速度太慢、力度太小难消负面影响, 加剧了公众对企业的不满 |
(3) 后续动作乏力难给消费者信心, 品牌诚信补救任重道远 |
5. 品牌的诚信补救问题对策思考 |
(1) 用体制和规则破除企业傲慢 |
(2) 用速度和力度减轻公众不满。 |
(3) 用实际行动补救品牌诚信。 |
6. 食品品牌诚信补救问题展望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 (同仁堂告别加盟店, 老字号欲转型升级) |
典型品牌事件2: (归真堂活熊取胆惹争议, 品牌利益遭质疑法理博弈)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三一重工收购德企巨头, 民企品牌兼并全球老大 |
典型品牌事件2:徐工收购德混凝土巨头, 三大重工品牌鼎足而立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京东、苏宁、国美的电商大战 |
典型品牌事件2:淘宝天猫“双11”一天交易额突破191亿元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苹果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 |
典型品牌事件2:“伪意大利”品牌集体曝光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人再囧途之泰囧----小成本电影创造了票房神话 |
典型品牌事件2:《中国好声音》打造国内品牌电视节目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空中飞人起诉乔丹体育, 品牌借势更需名正言顺 |
典型品牌事件2:李宁亲自挂帅力挽狂澜, 品牌聚焦复苏拭目以待 |
典型品牌事件3:沃尔沃汽车签约林书豪, 品牌代言布局中美市场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广药收回王老吉归属权, 品牌内耗导致亲痛仇快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东湖十年规划已获批复, 明确光谷品牌发展目标 |
典型品牌事件2:安吉荣获联合国人居奖, 生态立县成就区域品牌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奥康在欧胜诉反倾销案, 本土品牌冲破贸易壁垒 |
典型品牌事件2:中文在线胜诉苹果公司, 品牌建设谨防着作侵权 |
附录:典型事件关键时间 |
典型品牌事件1:肯德基遭遇安全问题, 高姿态难挽信任危机 |
典型品牌事件2:良心药变身毒胶囊, 补救迟难让人放心 |
(9)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的现状 |
三、 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本文的结构 |
五、 本文的创新 |
六、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种类 |
一、 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范围与种类 |
二、 环境行政许可的定义 |
三、 环境行政许可的种类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外部性理论 |
三、 环境产权理论 |
四、 利益团体政治理论 |
第三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点 |
一、 环境行政许可的功能 |
二、 环境行政许可的特点 |
第四节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须遵循的环境法原则 |
一、 预防原则 |
二、 谨慎行事原则 |
三、 科技促进原则 |
四、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
五、 污染者负担原则 |
六、 公众参与原则 |
七、 协同合作原则 |
八、 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
第五节 环境行政许可的负面效应 |
一、 干扰市场机制 |
二、 增加办事成本 |
三、 诱发行政腐败 |
第二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设定 |
第一节 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本状况 |
一、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总体情况 |
二、 八类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各自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滥设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
二、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要素不明确 |
三、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相互冲突或关系不明确 |
四、 环境行政许可体制繁杂 |
五、 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滞后 |
第三节 完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建议 |
一、 消除不必要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
二、 明确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的要素 |
三、 推进整合性环境立法 |
四、 探索实行大部门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
五、 填补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上的漏洞 |
第三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运行制度 |
第一节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制度及完善 |
一、 环境行政许可普遍具有裁量权之原因 |
二、 目前立法规定的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的七种类型 |
三、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裁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 完善制度的立法路径 |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改进 |
一、 环境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
二、 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
一、 环境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的困境 |
二、 德国计划裁决程序之简介 |
三、 引进德国计划裁决程序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
四、 建构我国计划裁决程序之思考 |
第四节 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措施及治理 |
一、 环境行政许可转让中的行政干预措施的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四章 环境行政许可的矫正机制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矫正机制的现实状况 |
一、 环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现状 |
二、 环境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机制的现状 |
第二节 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的完善 |
一、 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矫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的完善 |
一、 行政主体不正确履行环境行政许可职责的矫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制度改进的建议 |
结语 |
附录:我国中央立法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 2002年11月2日(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J]. 邹奕.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18(01)
- [5]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14号[J].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014(07)
- [7]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8]上篇 2012中国品牌十大问题[J]. 高欢,高振,王鹏,张宁,薄婧琛,宗一君,王建亚,张苏,于浩,陈凤超,毕茜,金琳琳,胡燕华,洪先锋. 商品与质量, 2013(24)
- [9]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D].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10]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