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论文文献综述)
周芳芳[1](2018)在《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裁判文书说理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除了文书上网、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初见成效,法官说理不力的问题依旧存在。裁判文书说理研究经历了从是否应该说理的宏大叙述到论证技巧的精细化研究,但并没有深入到法官作出裁判说理的具体情境认识裁判说理。在认识论中,判决说理的重心一直聚焦在“裁判权”问题上,似乎只要裁判技术提高,便能自动同步到法官说理技术。然而,“裁判”和“说理”其实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场域,“说理”不是“裁判”的附属,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将“判决说理”放在独立的场域空间观察,以微观视角观察微观个体——法官,就更能“同情地理解”中国法官在不同实践场域中面临的说理困境。裁判说理研究已经进入到类型化研究层面,在三大诉讼领域中尤以刑事诉讼更为特殊,它呈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势与个人的孤独。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同,它有着强烈的公法特征,因而其说理需要更加慎重。另外,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显现着司法与民意的激烈交锋。因此,以微观场域视角研究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性是一种全新的观察视角。刑事判决说理的要素包括构成要素、内容要素和结构要素。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共同构成判决理由,在说理中,法官限于刑事裁判的严格要求,往往将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一体化,导致裁判理由重复出现,且有法无情。裁判理由可包括道德、学说等非正式渊源,其以说服和理解为目的,并不能局限在法律依据这一狭小范围。刑事判决说理的内容要素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量刑说理是核心要素。然而现实中由于量刑说理导致的上诉原因比定罪问题和事实问题多,法官经常对量刑问题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在刑事判决说理的结构要素中涉及到法律说理和事实说理,而事实说理长期被忽略,成为刑事判决说理最为人诟病的地方,证据简单列举,直接得出结论,缺乏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事实说理中应以犯罪构成说理为合法性根源,在此基础上进行争点说理。刑事判决说理的特殊性体现在诉讼法律场域。刑事法官除了具备一般法律思维之外,还应具有刑事法律思维,即公法思维,控辩平衡思维和严格证据思维。刑事法律制度与说理的内容直接相关,但仅仅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无法胜任判决说理的要求,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不亚于法律本身。另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也极大影响着说理。印证证明模式背后,法官几乎无法展开说理,形式合法性高于实质合法性。而心证式说理为法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论证说理资料和空间,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要求下,心证式说理能够突破传统格式桎梏,有利于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说理。法官制作刑事判决说理将受到来自组织场域惯习的影响。填充式说理是普遍现象,它以结论代替说理,缺乏个案特征,格式单一。而这背后有一系列的组织惯习规训着法官说理。如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成反比,法官考核机制中缺乏对法官说理的激励机制,或者权重较低,无法真正约束法官说理;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成为控制法官的工具,而且存在不予公开的副卷,使得公众无法得知真相,更无法信任法官;另外,法官的遴选、培训制度等,大都忽略说理技术而更注重公务科层管理内容。这些因素阻碍了说理的实质化。只有人文式的管理能够破解填充式说理背后的组织规训逻辑。而社会场域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冲击更为直接猛烈。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的间隙难以弥合,法官依法公正的裁判常常难以为大众接受。近几年出现的“于欢案”、“赵春华案”、“贾敬龙”案、“掏鸟案”等轰动性案件备受舆论关注,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经受着考验。“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除了减轻了刑罚,其说理风格与一审判决说理不尽相同。一审是以法律人为说理对象的消极法民关系说理,而二审的说理对象更倾向当事人和一般民众,是积极法民关系的说理。舆情案件向司法发起挑战,积极法民关系式的说理风格可以缓解来势凶猛的舆论压力,让大众理解法官的裁判。刑事判决说理改革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获得机遇。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确立以及智慧法院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官说理的样貌。视听文字技术和电子档案建设为法官提供完整的庭审资料,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和制作效率,完善了形式内容。但是科技含量的提高并不能提高判决说理的实际质量,真正鼓励法官提升判决说理的是更专业的法律制度、更人文的组织环境以及更宽容的社会环境。
陈荣鹏[2](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孙文俊[3](2015)在《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通常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方式的受托性、服务价值的有偿性、服务地位的独立性等特征。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法治的产儿,律师职业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律师职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发展是保障,专业化发展是趋势,精英化发展是导向,一元化发展是共识,自我完善是关键,服务产品化是根基。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成长,我国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重要的法治力量。然而,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业还有很大差距,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律师事务所面临管理难题。突破我国律师业困境,要实现律师业务专业细分化、律师办案团队合作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协作化、律师事务所模式企业化,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律师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在律师行业中抢占了产品化的先机,形成了法律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谁就会成为律师业的领军。早期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水平的竞争,现在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竞争,未来律师业的竞争是法律服务产品的竞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律师业要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要以提高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为核心增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律师事务所要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管理,律师协会应以强化自治管理为核心促进法律服务产业化,政府应以落实律师权利为核心完善律师产业发展政策。
袁坚[4](2011)在《司法合议制度研究 ——以一审公诉案件合议庭的运作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文章由导论、五个章节、结语和附录四部分组成。导论主要说明文章研究的范围、研究方法和目的。导论首先从总体上阐述了当前理论对司法合议制度研究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包括合议制度在问题分析上的偏差、改革措施存在的局限性等。其次说明了本文对合议制度研究的角度以及因为司法实践不统一、法律规定的缺失等因素所造成的研究的特殊性与困难。在研究范围上明确文章主要研究本土司法合议制度,并且是以刑事一审公诉案件中合议庭的运作为视角;在研究手段上文章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法和群体决策分析法两种方法;而文章主要是为了探求司法合议制度的本质、厘清司法合议制度的问题、对实践中的合议制度进行全面性的解剖。而以上做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根据司法合议制度的价值体系构建一个公正、高效和民主的合议制度。在导论的最后也明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相关概念的替用问题,这主要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另一个是研究的局限性,即因为研究视角与实证资料的有限导致对司法合议制度个别问题研究的不深入。第一章是司法合议制度的概念及起源。文章首先分析了司法合议制度的上位概念——合议制度的涵义,包括对构成合议制度的合议群体、合议个体与合议规则三大要素的分析,对这三大要素主要是以群体决策理论为分析方法,分别介绍了合议群体的构成及基本特征、作为群体决策的合议个体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合议规则的内容。为了将司法合议制度与其它合议制度相区别,文章分析了不同场域下的合议制度,包括政治合议制度、社会合议制度,在此基础之上文章提出了司法合议制度的概念。认为司法合议制度是指法院根据所受理的案件需要成立多人审判组织,该审判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对所受理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群体决策的制度。在司法合议制度的起源研究中,文章简要分析了中西司法合议制度的起源。文章认为,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合议制度只能追溯到十一世纪中期的陪审团制度,古希腊与古罗马的合议制度更接近社会合议制度或政治合议制度。而中国古代自有文字记载的周朝开始一直延续着名称不同但性质类似的合议制度。文章对中西司法合议制度起源进行分析后认为,合议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本国国情为根本,制度移植的做法不宜用在司法合议制度身上。同时,从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司法合议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际上也是我国古代司法合议制度遗留下的通病。第二章为司法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与价值。文章认为司法合议制度存在四大基本功能,即通过具体制度的运行来承载司法公正与民主;通过多人决策、合议程序设置遏制司法腐败;通过促进积极改革成果,缓解消极改革来调节司法职权配置改革;通过加速新生法官融入司法队伍、提升司法人员对程序的尊重来催生司法职业化队伍。研究司法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有利于发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指明制度改革所要达致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合议制度的价值是制度的生命所在,文章首先分析了司法合议制度价值的涵义,认为司法合议制度的价值是以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基础的,包括司法合议制度对于主体的意义以及司法合议制度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其次文章还阐述了研究司法合议制度价值的意义,主要包括指明改革方向、为查找问题提供方法论等。文章还进一步认为司法合议制度价值包括公正、民主、效率、秩序等,但最主要的价值则只有公正、民主和效率。最后,为了解决司法合议制度在运行中所存在的各种价值冲突,文章提出了价值体系的构建,即建立以公正价值为最高价值,以民主、效率价值为二级价值的司法合议制度价值体系。对制度的改革也应当以实现制度价值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第三章为司法合议程序与效率的理论设计——以群体决策理论为方法。这一章的主要目的是要构建一个符合群体决策规律的合议程序,即为第五章司法合议制度程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撑。文章认为合议本质上就是群体决策,因此司法合议制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与群体决策理论相互替用。文章首先对理论的起源、理论分流及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与司法合议制度密切相关的三大理论进行了介绍,这三大理论分别是群体极化理论、Condorcet陪审团定理和不对称信息决策理论,文章还对群体决策的优势作了简要的概述,认为群体比个体更擅长决断,随着工作难度的加大,群体会显得更加出色。随后,文章依照群体决策的规律对合议过程进行了解构,包括对过程与合议群体规模等基本概念的界定、合议过程所包括的信息、群体网络等基本要素的分析以及合议过程的主客观分析,客观分析主要是对合议过程的静态分析,包括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合议规范、合议流程的分析,而主观分析则主要是对合议过程的动态分析,即对个体在合议过程中主观上的阶段性变化进行总结。在第三节文章对影响合议的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归纳,认为态度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合议的效率。态度包括对合议群体的积极态度、敢于创造、适当的批评,行为方式则包括积极的言辞、适当的表达等。在本章的最后还对高效公正的合议特征进行了归纳,这些特征包括对其他人观点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的评价、对所有决议选择项进行全面和严谨的评价、合议群体使用的前提准确、有影响力的成员对群体进行积极和正面的影响。第四章为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文章首先对制度运行的环境作了描述,认为司法合议制度不仅是在与法院层级设置、法院内部职权设置、法院司法行政化、法官制度、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等制度交互作用的环境下运行,同时也是在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以及法院与外部各种主体的相互关系下运作的。这些环境不仅限制了司法合议制度的运行,同时也限定了制度改革的空间。在本章第二节,文章从程序镶嵌、合议规则的设置、合议参与主体以及评议意见之处置四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司法合议制度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为此,文章深入分析了当前司法中存在先议后审、边审边议和先审后议三种程序镶嵌模式,探讨了承办人制度、交叉阅卷制度、分工负责制度的优劣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禁止弃权、心证展示、意见平等、民主集中等表决原则,详细介绍了评议细节问题,包括合议的时间、发言顺序与合议的范围等,抽象分析了各种不同的合议主体参与合议对制度运行的影响。在本章第三节对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结果进行了考察,文章认为,通过对改发案件司法合议制度的运行以及对特定合议庭的运作调查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司法合议制度相比独任制而言优势并不明显,制度运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本章的最后对司法合议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合议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程序镶嵌不当、合议基础多样导致不对称信息决策出现、合议制度形式化并丧失了群体决策优势等问题。在效率方面存在评议细节过于粗范、合议内容泛化等问题。在民主性方面存在民主集中制表决原则、合议主体多元化、合议庭成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等问题。第五章为司法合议制度的改革。文章首先对司法合议制度改革研究现状作了总结与评价,并提出制度改革路径必须关注司法解释制度、法院地位的特殊性、司法群体的现状等现实因素。在改革的目标上文章对司法合议制度进行了基本的改革定位并从总体上概括了制度的改革目标,认为司法合议制度的改革目标应是进一步提高合议制度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合议制度群体决策优势、进一步实现合议制度的公正、效率和民主价值。文章随后就如何具体构建公正、高效和民主的合议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公正性上,应当通过提高法官任职资格、构建职业司法队伍、法定合议主体来对司法合议制度的执行主体进行改革;应当通过对不对称信息合议的公正化处置以及合理确定合议范围与后果承担来将司法合议制度置于公正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构建全体一致规则、绝对多数规则、简单多数规则相结合的决策规则;应当按照合议的内在机理及按照合议的主观逻辑对合议程序进行阶段化处置。在效率上,应当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来为制度的效率运行提供前提,包括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就制度本身而言,应当对司法合议制度进行适当的程序镶嵌;应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进行更加细化的分工;应当对合议庭的表决程序作出更科学合理的布置。在民主性上,应当进行内外部环境改革,在内部环境上应当建立相对流动的合议庭,弱化合议规则制约、取消业务庭建制;在外部环境上要着重于法官分类体系及上下级法院关系重构两个方面。附录主要是对各类主体的问卷调查及分析,其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各类主体对司法合议制度的认知程度和关注点,一方面是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比,另一方面也是借此了解主体对制度的需求,即解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合议制度这一问题。这部分很多内容是第四、五章的分析基础。
金文彤[5](2005)在《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三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田文昌[6](2002)在《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文中研究指明
二、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和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裁判与说理场域的相对独立性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实践场域逻辑 |
四、需要澄清地两个误解 |
(一)误解之一:裁判比说理重要,说理服务于裁判 |
(二)误解之二:刑事判决说理的标准是“案结事了” |
五、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刑事判决说理的要素——以“贾敬龙”案为例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构成要素 |
一、裁判依据 |
(一)刑事审判中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
(二)法律 |
(三)法律解释 |
(四)司法解释 |
二、裁判理由 |
(一)论证还是描述?——裁判理由如何说理 |
(二)作出裁判理由的依据 |
(三)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裁判理由的新依据 |
第二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内容要素 |
一、刑事判决的定罪说理 |
二、刑事判决的量刑说理 |
第三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结构要素 |
一、事实部分需要说理么? |
二、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与功能 |
三、围绕争点还是要件——事实说理的重心之争 |
第二章 诉讼法律场域的刑事判决说理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法律因素 |
一、刑事判决说理的法律功能问题 |
二、刑事法律思维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一)刑事法律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公法思维 |
(二)刑事法律思维严格依据证据裁判 |
三、刑事法律制度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第二节 印证式说理与心证式说理 |
一、印证证明说理模式 |
(一)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 |
(二)印证模式背景下法官的判决说理背后的逻辑 |
二、心证式说理 |
第三节 诉讼场域中刑事判决说理的再造 |
第三章 组织场域下的刑事判决说理——以“于德水”案为例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格式化问题 |
一、填充式格式化说理现状 |
二、填充式格式化说理问题分析 |
(一)以结论代替说理 |
(二)说理方式格式化,缺乏个案特征 |
(三)格式单一僵化,限制法官说理 |
第二节 组织场域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一、“案多人少”下的说理策略 |
二、法官考核制度对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三、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对判决说理的影响 |
四、法官说理水平与法官准入、遴选制度 |
五、法官培训制度对说理技能的影响 |
第三节 组织场域惯习与判决说理的冲突 |
第四节 人文式说理——对判决说理训诫的突破 |
一、判决说理应体现对人性的尊重 |
二、人文式说理实现具体正义 |
三、人文式说理转换说理的价值立场 |
(一)以“我们”代替“本院” |
(二)将法律逻辑回归经验层面的说理方式 |
(三)突破传统格式,克服权力异化 |
第四章 社会场域的刑事判决说理——以“于欢”案为例 |
第一节 涉诉舆情案件的思维特点 |
一、典型涉诉舆情案件的焦点差异 |
二、涉诉舆情案件的舆论思维特点 |
(一)对立性 |
(二)道德性 |
第二节 “于欢案”一审与二审判决说理分析 |
一、兼顾法理与情理 |
二、曝露大量民众关心的信息 |
第三节 消极法民关系说理与积极法民关系说理 |
一、何谓“法民关系”? |
二、积极法民关系式的刑事判决说理 |
(一)刑事判决理由中的道德性修辞探讨 |
(二)积极法民关系式说理的策略之一 |
第五章 余论:法院信息化背景下探寻刑事判决说理的方向 |
第一节 信息化可以改变的什么 |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
二、智慧法庭系统 |
(一)语音识别系统优化了裁判文书的写作与管理 |
(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系统与刑事协同办案助力裁判文书生成 |
(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 |
第二节 信息化不可改变什么 |
一、人工智能算法与刑事判决说理的论证模式相冲突 |
二、人工智能无法使判决理由的实质内容更优秀 |
第三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改革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与刑事判决说理相关的法律、司法性文件 |
附录二 余欢案一审与二审判决说理对比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律师业发展理论的多维考察 |
第一节 律师业的历史学考察 |
一、律师的起源及其基础 |
二、律师职业在西方的发展 |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引进 |
四、中西方律师业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律师业的律师学考察 |
一、律师的概念 |
二、律师的特征 |
三、律师的分类 |
第三节 律师业的政治学考察 |
一、法治的一般原理 |
二、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律师职业与法治社会 |
小结 |
第二章 律师业发展路径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英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美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香港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法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德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台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三节 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经验 |
一、发展模式各有优劣 |
二、律师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作用巨大 |
三、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兴起 |
五、法律服务产品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律师业发展状况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成就 |
一、我国律师业成绩斐然 |
二、我国律师业发展特征 |
三、我国律师业总体竞争格局 |
第二节 我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 |
一、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 |
三、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 |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难题 |
第三节 我国律师业困境的根源 |
一、观念原因 |
二、制度原因 |
三、律师自身原因 |
小结 |
第四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概念 |
一、服务产品化的提出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内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服务产品化经济分析工具 |
二、法律服务的供给——需求分析 |
三、法律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
四、法律服务产品化基础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 |
一、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事务所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改变律师思维模式的重要方法 |
第四节 我国法律服务产品理念的引入 |
一、现代服务理念对法律服务的启示 |
二、法律服务引入“产品”理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的限度 |
小结 |
第五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方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调查分析 |
一、电商法律服务跟踪 |
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细分 |
一、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概念 |
二、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必要性 |
三、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有效性 |
四、法律服务市场细分模型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基本方法 |
一、法律服务产品开发RMTP理论框架 |
二、律师事务所目标市场的选择 |
三、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与营销 |
第四节 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
一、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 |
二、律师事务所产品创新路径 |
小结 |
第六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 |
第一节 律师本质再思考 |
一、何谓律师的本质 |
二、律师是法律的信仰者 |
三、律师是法治的实践者 |
四、律师是正义的守望者 |
第二节 律师职业再定位 |
一、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理论认识 |
二、国外律师职业属性 |
三、我国律师定位的发展 |
四、律师的职业属性 |
第三节 律师功能再认识 |
一、律师与社会转型 |
二、律师与法治中国建设 |
三、律师与社会管理创新 |
四、律师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律师素质再提升 |
一、树立法律信仰 |
三、提高法律解读能力 |
四、增强律师创新法律服务产品能力 |
小结 |
第七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事务所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难题 |
一、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烦恼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的方向 |
四、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遇到的难题 |
五、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突破的路径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一、战略管理过程理论 |
二、战略分析工具 |
三、律师事务所战略制定 |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确立 |
一、精品律师事务所模式分析 |
二、律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模式 |
三、法律服务电商模式 |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 |
五、律师事务所商业模式创新 |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转变 |
一、法律服务营销的特点 |
二、当前律师营销的现状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营销定位 |
四、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注意事项 |
小结 |
第八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协会 |
第一节 律师业管理体制 |
一、国外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比较 |
二、国外律师协会目的与职能比较 |
三、我国律师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律师行业自治 |
一、律师行业自治的概念、特征与价值 |
二、律师行业自治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律师行业自治障碍 |
四、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的实现 |
第三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 |
第四节 律师行业适度产业化 |
一、律师行业产业化的概念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中国律师行业产业化发展路径 |
小结 |
第九章 律师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路径展望与困境突破 |
一、我国律师业展望 |
二、国家层面: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
三、律师协会层面:提供律师业发展保障 |
四、律师事务所层面: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 |
五、律师层面——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 |
第二节 提高律师地位 |
一、我国律师地位不高 |
二、提高中国律师地位的思路 |
三、律师参与政治路径 |
第三节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国内外考察 |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不畅的原因 |
三、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制度构想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落实律师权 |
一、我国律师权利实现中的困境 |
二、发达国家律师权利考察 |
三、进一步优化律师权利保障环境 |
四、进一步完善国律师权利制度设想 |
第五节 法律服务市场调控与监管 |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管理政策 |
三、我国实行法律服务分流制的构想 |
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司法合议制度研究 ——以一审公诉案件合议庭的运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司法合议制度概念及起源 |
第一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概念 |
一、 合议制度的涵义 |
二、 不同语境下的合议制度 |
第二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起源 |
一、 西方国家司法合议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
二、 中国司法合议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
三、 司法合议制度起源启示 |
第二章 司法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与价值 |
第一节 司法合议制度基本功能 |
一、 承载司法公正与民主 |
二、 遏制司法腐败 |
三、 调节司法职权配置改革 |
四、 催生司法职业化 |
第二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价值 |
一、 合议制度价值的涵义与研究意义 |
二、 合议制度价值体系的构建 |
第三章 合议程序与效率的理论设计——以群体决策理论为方法 |
第一节 理论综述 |
一、 理论的起源 |
二、 理论的分流及现状 |
三、 相关理论介绍 |
四、 群体决策的优势 |
第二节 合议过程的理论解构 |
一、 相关范畴的界定 |
二、 合议结构的要素分析 |
三、 合议过程的主客观考察 |
第三节 合议效率的要素分析 |
一、 前提的排除与明确 |
二、 提高合议效率的两大因素 |
三、 公正高效的合议特征 |
第四章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环境考察 |
一、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内部环境 |
二、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
第二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运作 |
一、 司法合议制度运作的法律框架 |
二、 司法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 |
第三节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结果的考察 |
一、 目的 |
二、 对改发案件的考察 |
三、 对合议庭的调查 |
第四节 司法合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司法合议制度的公正化问题 |
二、 司法合议制度的效率化问题 |
三、 司法合议制度的民主化问题 |
第五章 司法合议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改革概述 |
一、 改革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二、 改革路径 |
三、 制度的基本定位与改革目标 |
第二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公正化改革 |
一、 决策主体的公正化改革 |
二、 合议基础的公正化改革 |
三、 决策规则的公正化设置 |
四、 合议程序的公正化改革 |
第三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效率化改革 |
一、 改革的前提 |
二、 司法合议制度的效率化改革 |
第四节 司法合议制度的民主化改革 |
一、 司法合议制度的非民主化分析 |
二、 司法合议制度的民主化改革 |
结语 |
附录一:司法合议制度问卷调查(法官卷) |
附录二:司法合议制度问卷调查(检察官卷) |
附录三:司法合议制度问卷调查(律师卷) |
附录四:司法合议制度问卷调查(公众卷) |
附录五 |
法官对司法合议制度评价调查 |
控辩双方对司法合议制度评价调查 |
社会公众对司法合议制度评价调查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检察官制度概论 |
一、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一) 检察官内涵的界定 |
(二) 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三) 检察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
二、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 |
(二) 中国近代的检察官制度 |
(三) 新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发展和构建 |
(四) 对中国检察官制度历史发展的反思 |
三、中国检察官制度的现状 |
(一) 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和属地化 |
(二) 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 |
(三) 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 |
四、中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 |
(一)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根本目标 |
(二)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原则 |
第二章 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
一、检察权的属性论争及定位 |
(一) 检察权是行政权 |
(二) 检察权是司法权 |
(三) 检察权兼具行政、司法两种属性 |
(四) 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
(五) 宪政意义上的中国检察权 |
(六) 我国检察权的属性 |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概念、形成与发展 |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
(一)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需要 |
(二)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 |
(三)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四、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样态 |
(一) 外部独立 |
(二) 内部独立 |
(三) 检察官的身份独立 |
五、独立行使检察权所面临的问题 |
(一) 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行政主导意识根深蒂固 |
(二) 检察权的定位混乱导致对检察工作规律把握上的无序性 |
(三) 没有协调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四) 没有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五) 财政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六) 人事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欠缺 |
(八)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内部独立行使的博弈 |
(九) 违背诉讼规律的办案体制,制约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 |
六、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建构 |
(一) 依据权力的属性,合理配置检察权 |
(二) 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 |
(三) 改善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
(四) 改革现有的人事和财政管理体制 |
(五) 深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 |
(六) 慎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改革 |
(七)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充监督的手段和范围 |
(八) 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制度设计 |
(九) 建立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化 |
一、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比较分析 |
(一) 关于从业资格 |
(二) 关于教育培训 |
(三) 关于职业保障 |
三、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的反思 |
(一) 从业资格制度化与现实的冲突 |
(二) 关于政治资格 |
(三) 司法考试与教育培训的脱节 |
(四) 职业保障制度的缺失 |
四、我国检察官职业化方案的建构 |
(一) 创新观念 |
(二) 遵循原则 |
(三) 建设构想 |
第四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
一、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涵义 |
二、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品质 |
三、检察职业道德与国外相关制度介绍 |
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检察职业道德发展的重要意义 |
(一) 社会公德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
(二) 检察职业道德对社会公德具有影响力 |
(三) 两种道德的素质层面分析 |
五、检察职业道德履行中面临的冲突 |
六、强化检察官职业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 |
(一)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
(二) 适当行使追诉裁量权,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需要 |
(三) 与公众的普遍价值观相接轨的需要 |
(四) 凸现检察为民理念的需要 |
七、检察官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是遵循“八字箴言”和职业纪律 |
(一) “八字箴言” |
(二) 职业纪律 |
八、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应对其所面临的冲突 |
第五章 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
一、检察官的素质 |
(一) 检察官的基本素质 |
(二) 检察官素质的基本要求 |
(三) 检察官队伍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四) 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对策措施 |
二、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一) 英美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 |
(二)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 两大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比较分析 |
(四) 中国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国外检察官的选任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命式 |
(二) 任命、选举相结合式 |
四、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和见习 |
(一)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 |
(二)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见习制度 |
五、中国检察官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二) 实行司法官从业资格一体化制度和法定推选制度 |
六、与检察官选任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
(一) 主诉、主办检察官的选任 |
(二) 关于检察官等级制度 |
(三) 关于检察官的员额比例 |
第六章 检察官培训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培训简介 |
二、我国检察官培训的现状 |
三、检察教育培训性质与目的 |
(一) 检察教育性质的定位 |
(二) 检察教育培训目的 |
四、新形势下检察教育培训的新起点 |
(一) 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建设的总要求 |
(二) 检察官职业化对人才建设的现实需要 |
五、检察教育培训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根本性目标缺位 |
(二) 教育培训对象“泛化” |
(三) 课程结构不尽合理 |
(四)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
(五) 教育培训质量间题较为突出 |
(六) 基础性保障机制有待规范 |
六、检察教育培训的出路与对策 |
(一) 确立适应时代要求、体现职业化检察官的新型教育观 |
(二) 按照新型知识观构建学科及课程体系 |
(三) 构建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
(四) 构建以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为总目标的质量评枯体系 |
(五) 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机制 |
第七章 检察官考核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实践意义 |
(一) 专业化的考核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官制度的应有内容 |
(二) 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是当前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 |
(三) 实施科学的考核管理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
二、建立专业的、科学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
(一) 思想基础 |
(二) 理论根据及现实基础 |
(三) 法律、政策依据 |
三、检察官考核的现实反思 |
(一) 检察官考核宗旨的反思 |
(二) 检察官考核指标的反思 |
(三) 检察官考核主体的反思 |
(四) 考核结论的价值目标与定位 |
四、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原则 |
(一)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原则 |
(二) 评价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 |
(三) 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原则 |
(四) 绩效考核与检察官任职、晋升、培训、薪酬相结合原则 |
五、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的构想 |
(一) 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要素 |
(二) 考核目标 |
(三) 考核对象 |
(四) 考核主体 |
(五) 评价指标 |
(六) 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
(七) 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的一般模型 |
六、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
(一) 现行的检察官行政管理体制与专业化绩效考核机制的矛盾 |
(二) 民主测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问题 |
(三) 资历与绩效考核结果在检察官管理中的作用 |
第八章 检察官保障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保障制度介绍 |
(一) 职业保障 |
(二) 人身保障 |
(三) 工资待遇保障 |
(四) 退休及其他保障 |
二、我国检察官保障方面的规定及完善 |
(一) 检察官保障方面的现行规定 |
(二) 检察官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三、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机制的构想 |
(一) 国外司法官惩戒制度介绍 |
(二) 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
(三) 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建构 |
第九章 检察官文化 |
一、文化的概念、内涵及外延 |
二、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 |
(一) 导向功能 |
(二) 约束功能 |
(三) 凝聚功能 |
(四) 激励功能 |
(五) 辐射功能 |
三、构筑检察官文化的现实意义及目标任务 |
(一)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 |
(二)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
(三)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
(四)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 |
(五)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培养检察官司法独立意识的迫切需要 |
四、新时期构筑检察官文化的思路与对策 |
(一) “三个代表”——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指导思想 |
(二) “公正执法”——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核心政治内容 |
(三) “与时俱进”——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创新要求 |
(四) “从严治检”——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保证 |
五、检察文化与文化育检 |
(一) “文化育检”的主要途径 |
(二) “文化育检”的主要方式 |
(三) “文化育检”应注意的问题 |
主要参考书目、资料及文章 |
后记 |
四、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D]. 周芳芳. 吉林大学, 2018(12)
- [2]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D]. 孙文俊. 南京大学, 2015(11)
- [4]司法合议制度研究 ——以一审公诉案件合议庭的运作为视角[D]. 袁坚.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5]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D]. 金文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6]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发言[J]. 田文昌. 中国律师, 2002(01)